113 警察升官等考試警正 海岸巡防人員 國際海洋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A國為限制外國軍艦行經其領海,特別規定軍艦行經領海必須獲得其事先同意。今B國派遣隸屬於其海軍之科學研究船逕自行經A國領海,B國主張其為無害通行,A國則主張應經其事先同意。試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論述A國和B國主張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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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稱《公約》)下,外國船舶在領海的無害通行權,以及沿海國能否要求外國軍艦事先取得同意。判斷時須分清兩件事:
- 船舶是否屬於軍艦:依《公約》第29條,須由正式委任的軍官指揮、船員受正規武裝部隊紀律管轄,並符合國籍標誌及身分標誌等條件。僅因船舶隸屬海軍,尚不足以直接認定為軍艦。
- 通行是否無害:依第17條,各國船舶均享有通過他國領海的無害通行權;依第19條,通行須連續、迅速,且不得損害沿海國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船舶在領海內從事研究或測量活動,則不屬無害通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公約》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第29條判斷B國科研船是否為軍艦,再依第17至19條判斷其通行是否無害,最後檢視A國得採取的措施。題目只說科研船「逕自行經」領海,沒有說它在領海內實際進行研究或測量,因此應以單純通行作為判斷前提;若船舶在領海內執行研究活動,結論則不同。
法條適用與雙方主張
一、A國要求軍艦事先同意:原則上不合法
《公約》第17條規定,各國船舶均享有通過他國領海的無害通行權,條文並未排除軍艦。第18條所稱通過,包括穿越領海,以及進出內水或港口的航行;通行須連續、迅速,除正常航行附帶事件或不可抗力等情況外,不得任意停留。
因此,外國軍艦只要符合無害通行要件,沿海國原則上不得以「未事先取得同意」為由阻止通行。第24條亦要求沿海國不得妨礙無害通行權的行使。A國若僅以軍艦身分為由,一律要求事先同意,與《公約》的無害通行制度不合。
此外,《公約》第30條處理軍艦違反沿海國通行法規的情形:軍艦不遵守沿海國依《公約》制定的法規,且不理會要求其遵守的通知時,沿海國得要求該軍艦立即離開領海。此一規定設計的是違規後要求離開的處理方式,不是沿海國得對所有外國軍艦普遍設定事前許可制度。
二、B國主張無害通行:在題目所述條件下成立
第 二 題25 分
C國為發展攻擊性武器,於公海劃定一海域,進行武器試驗。由於該海域漁業資源豐富,是鄰近國家D國之重要漁場,因此D國指控C國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試依據前述公約,分析C國行為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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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的公海自由、他國權益與海洋環境保護義務。判斷重點不是武器是否具有攻擊性,而是C國能否在公海進行此類活動,以及試驗是否妨礙D國依法享有的權利,或違反其他國際法義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為準。相關條文迄今無影響本題結論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稱海域確屬公海,再依序檢視三個問題:
- **公海是否允許此類活動?**公海自由不只包括公約明列的活動,也包括其他與公海自由相容的國際法活動。
- **C國是否尊重D國及其他國家的權利?**公海自由並非不受限制,行使時須適當顧及其他國家的利益。
- **試驗是否造成污染、破壞漁業資源,或涉及武力威脅等禁止行為?**若有此類情形,可能另行違反公約或其他國際法規範。
法條適用與分析
一、公海自由原則
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87條,公海向所有國家開放,各國享有航行、飛越、鋪設海底電纜與管線、建造人工島嶼、捕魚及海洋科學研究等自由。第87條列舉的自由並非封閉清單;公海使用也須遵守公約及其他國際法規則。
公約未一概禁止在公海進行武器測試。因此,單憑C國在公海劃定海域進行攻擊性武器試驗,尚不能直接認定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但C國不能以公海自由為由主張該海域由其專有,或排除其他國家依法使用公海;依第89條,任何國家不得有效主張將公海任何部分置於其主權之下。
二、C國須適當顧及D國的公海權利
依第87條第2項,各國行使公海自由時,須適當顧及其他國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並適當顧及公約所規定的海底區域活動相關權利。
D國的重要漁場若位於公海,並不因此成為D國專屬漁場。依公約第116條,各國原則上在公海享有捕魚權,但須受公約義務及其他國際法規則限制。故D國不能僅以該處漁業資源豐富或對其漁業具有重要性,即否定C國在當地進行活動的權利。
然而,若C國劃設試驗區、封鎖海域或安排試驗的方式,實質妨礙D國船舶航行、捕魚或其他國家行使公海自由,且未適當顧及其權益,則可能違反第87條第2項的「適當顧及」義務。
第 三 題25 分
E國和F國均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締約方,兩國海域間存在一主權爭議島嶼。儘管該島面積小,亦無淡水,鮮少有植物生長,為強化對於該島之控制和管轄,E國透過其海域執法,於該島周遭200浬內扣押當時在該海域捕魚之F國籍漁船,逮捕相關人員,拒不釋放。試問F國應如何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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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稱《公約》)第 292 條「船舶及船員迅速釋放」程序,並須先判斷 E 國主張的 200 浬海域是否確實屬於其專屬經濟海域(EEZ)。
《公約》第 121 條第 3 項規定,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的岩礁,不得享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礁層。題目所述島嶼面積小、無淡水、少有植物,顯示其可能屬於該項所稱岩礁;若是,該島本身不能產生 200 浬 EEZ。島嶼主權有爭議,也不能僅因 E 國在島周遭執法,就推定該海域屬於 E 國管轄。
依《公約》第 292 條,若締約國扣押另一締約國的船舶,而船旗國主張扣船國未遵守《公約》所定「提供合理保證金或其他財務擔保後迅速釋放船舶或船員」的義務,得將釋放問題提交國際法院或法庭。雙方如未能在扣押後 10 日內同意提交其他法院或法庭,得向扣船國依第 287 條接受的法院或法庭,或向國際海洋法法庭(ITLOS)提出聲請。
解題方法
本題依序判斷三件事:
-
E 國是否有權在該海域行使漁業執法權? 題目刻意描述島嶼缺乏淡水、植物稀少,提示考生適用《公約》第 121 條第 3 項。若該島屬於岩礁,即不能產生 EEZ;E 國不能單憑該島主張周遭 200 浬為其專屬經濟區。題目也沒有提供其他足以確定 E 國享有該海域漁業管轄權的事實。
-
F 國可否依第 292 條尋求迅速釋放? E、F 兩國均為締約方,遭扣押的是 F 國籍漁船,且 E 國拒絕釋放船舶及人員,符合援引迅速釋放程序的基本情境。F 國應先向 E 國要求迅速釋放,並提出合理保證金或其他財務擔保;如扣押後 10 日內雙方未能同意提交其他法院或法庭,F 國得向 ITLOS 提出第 292 條聲請,請求裁定船舶及船員迅速釋放。
第 四 題25 分
G國為探測和調查管轄海域內之水文和漁業資源,於相關水域放置相關設施,然而部分設施實際上位於鄰近國家H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礁層內,引發H國之關切。試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分析G國行為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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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下,沿海國對專屬經濟區、大陸礁層的權利,以及他國在這些海域進行調查、放置設施時的限制。判斷重點是設施實際所在的海域,以及其用途和活動性質;不能只看G國宣稱的探測目的或設置位置。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設施所在區域區分法律規範,再檢視設施用途:
- 位於H國專屬經濟區的設施:適用UNCLOS第五部分關於專屬經濟區的規定。H國對區內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並對海洋科學研究及人工島、設施和結構的設置享有管轄權。
- 位於H國大陸礁層的設施:適用第六部分規定。H國對大陸礁層的海床及底土資源享有主權權利,並有權管理與勘探、開發相關的設施。
- 檢視研究或調查是否需H國同意:在專屬經濟區或大陸礁層進行海洋科學研究,須依第十三部分取得沿海國同意;若涉及資源探勘或其他經濟目的的設施,也須依第五、六部分尊重H國的管轄權。
法律適用與分析
一、G國不能在H國專屬經濟區內任意放置設施
依UNCLOS第56條,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對海床、底土及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享有探勘、開發、養護與管理的主權權利;並對海洋科學研究,以及人工島、設施和結構的建造、操作與使用享有管轄權。
依第60條,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有設置及管理人工島、設施和結構的專屬權利。其他國家不能未經H國同意,即在H國專屬經濟區內放置設施,並以該設施探測或調查漁業資源。漁業資源屬H國在專屬經濟區內管理的自然資源;調查行為也涉及海洋科學研究及資源管理權限。
二、G國在H國大陸礁層內設置設施,同樣受限制
依UNCLOS第77條,沿海國對大陸礁層的海床及底土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依第80條,第60條關於人工島、設施和結構的規定,準用於大陸礁層。
因此,G國不得在H國大陸礁層內擅自設置相關設施。尤其若設施用途涉及海床或底土資源的探勘、開發,或設施本身屬第60條所指的設施和結構,H國對其設置及管理具有相應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