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警察升官等考試警正 海岸巡防人員 國際海洋法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鄰接區對沿岸國之功用為何?中華民國於所屬鄰接區享有那些權利?試依據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與我國法律之規定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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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自民國 87 年公布施行後未曾修正;國際法源《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法理亦維持一致)。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鄰接區」(Contiguous Zone)之法律地位、制度功能以及具體法規權限之掌握程度。涉及的核心觀念與法源包括:
- 鄰接區之法律性質與功用:鄰接區非領土,沿岸國不享有完全主權,而是基於特定安全防衛與行政秩序維護,賦予沿岸國「功能性管轄權」的緩衝水域。
- 國際法規範:
-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 33 條:海關、財政、移民、衛生(Customs, Fiscal, Immigration, Sanitary,簡稱 CFIS)之防止與懲治權,寬度自領海基線起算不得超過 24 浬。
-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303 條:水下考古與歷史文物之出水推定管制。
-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111 條:緊追權(Right of Hot Pursuit)之發動。
- 我國法規範:
-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5 條(界限 24 浬)、第 14 條(防止侵害之管制)、第 15 條(防止與懲治之具體執法處分)、第 16 條(文化資產專屬管轄)、第 17 條(緊追權)。
- 《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5 條:海巡機關在鄰接區之巡防與登臨執法職權。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公職申論題,採「雙層次雙軸線」的答題架構:
- 第一層次:鄰接區之功用
- 從「功能性管轄之本質」切入,說明沿岸國為何需要在領海之外設置此一過渡性海域(執法緩衝、預防境外違法、兼顧航行自由)。
- 第二層次:我國享有之權利(國際法與國內法雙軸對照)
- 國際法軸線(UNCLOS):列舉第 33 條之防止與懲治權(關、財、移、衛)、第 303 條文物保護推定、第 111 條緊追權。
- 國內法軸線(我國法規):精準援引《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4 至 17 條,對應公約規範,並闡明我國法賦予巡防機關之具體行政強制手段(登臨、檢查、驅逐、扣留)。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依閱卷評分標準,本題爭點配置與給分要點拆解如下:
- 子題一(鄰接區功用):應明確點出「領海延伸之執法緩衝屏障」、「維護本土秩序之預防性法益」、「功能性管制而非完全主權」,未點出「非主權之功能性海域」將被扣分。
- 子題二(享有權利-UNCLOS 依據):海關、財政、移民、衛生四大事由為必備關鍵字;若能補充第 303 條水下文物與第 111 條緊追權,則屬拉開分數之關鍵亮點。
- 子題二(享有權利-我國法律依據):必須精確引導至《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並將第 14 條(防止)、第 15 條(防止與懲治之具體權力:緊追、登臨、檢查、驅逐或扣留)、第 16 條(文化資產專屬管轄)明確陳述。
解題技巧
- 記憶口訣:
- 鄰接區四大管轄事由記憶口訣為「關、財、移、衛」(海關、財政、移民、衛生)。
- 執法強制手段五字訣:「追、登、檢、驅、扣」(緊追、登臨、檢查、驅逐、扣留)。
- 避免常見陷阱:
- 陷阱一:誤認鄰接區擁有主權。鄰接區的水域本質屬於專屬經濟海域(或公海),上空屬於國際空域,沿岸國不享有領空主權,亦無排他性全權管轄,僅具「特定事項之管制權」。
- 陷阱二:混淆防止與懲治的適用對象。「防止」是針對即將進入領土或領海之違法船舶;「懲治」是針對已在領土或領海內違法而逃入鄰接區之船舶。不可將兩者籠統混為一談。
- 陷阱三:漏答水下文化資產。
第 二 題25 分
何謂無害通過權,其重要內容為何?亞洲內陸甲國,其非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簽約國,茲有一艘懸掛甲國旗幟之船舶,可否在我國領海享有無害通過之權利?試依據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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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涉及之核心規範與法律概念如下:
-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
- 第 17 條(無害通過權):明定所有國家(不論為沿海國或內陸國)之船舶,均享有依公約通過領海之無害通過權。
- 第 18 條(通過之意義):通過須具備特定目的(穿行領海而不進入內水,或駛往/駛出內水或泊船處),且必須「繼續不停與迅速進行」(continuous and expeditious)。
- 第 19 條(無害之意義):通過只要不損害沿海國之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即屬無害;並以負面列舉方式明定 12 類損害和平、秩序或安全的非無害行為。
- 第 20 條(潛水艇及其他潛水器):須在海面上航行並展示其旗幟。
- 第 90 條(航行權):各國不論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均有權在公海上行駛懸掛其旗幟的船舶。
- 國際習慣法(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與條約效力:
- 依條約法原則(《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34 條),條約原則上不拘束第三國;然而,公約中若已確立為「國際習慣法」之規則,對非締約國亦一律發生拘束力或得予以主張(《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38 條)。
- 我國實定法法源:
-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7 條規定外國船舶在不妨害我國和平、良好秩序與安全下得無害通過我國領海。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海巡升官等國家考試申論題,答題架構應分為兩大主軸,採「法條要件解析」結合「法律事實涵攝」之三段論法作答:
- 第一部分:闡明無害通過權之定義與重要內容
- 從主體範圍、客體要件(「通過」之意義)、實質要件(「無害」之認定標準與負面列舉)循序剖析 UNCLOS 第 17 條至第 19 條。
- 第二部分:檢驗非締約國之內陸國船舶可否主張該權利
- 主體適格性審查:審查「內陸國」是否為公約賦予無害通過權之適格主體(UNCLOS 第 17 條)。
- 條約效力與習慣法審查:審查「非 UNCLOS 締約國」能否適用公約規定。從條文文義(「所有國家」之普遍性權利)與國際法法源(無害通過權具國際習慣法地位)雙重切入。
- 我國法實踐涵攝:印證我國實定法對於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之承認,得出肯定之具體結論。
爭點與深度分析
一、何謂無害通過權及其重要內容
- 無害通過權之定義(UNCLOS 第 17 條)
- 指所有國家(不論為沿海國或內陸國)之船舶,均享有在不損害沿海國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之原則下,持續且迅速穿行沿海國領海之權利。
- 「通過」(Passage)的法定要件(UNCLOS 第 18 條)
- 通過目的:
- 穿行領海但不進入內水,或不駛入內水以外的泊船處或港口設施;
- 駛往或駛出內水,或在該泊船處或港口設施靠泊或離泊。
- 航行方式:通過必須「繼續不停與迅速進行」(continuous and expeditious)。除通常航行所附帶發生的停泊與下錨,或因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遇難(distress)或為救助遇險人員、船舶或航空器外,不得任意停船或下錨。
- 「無害」(Innocent)的認定標準(UNCLOS 第 19 條)
- 實質原則(第 1 項):通過只要「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即屬無害。
- 負面列舉之排除行為(第 2 項):外國船舶在領海內進行下列 12 種活動之一者,即喪失無害性,沿海國得採取必要步驟防止此類通過(第 25 條):
- 對沿海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
- 以任何武器進行演習或演練;
- 搜集情報使沿海國的防務或安全受損;
- 影響沿海國防務或安全的宣傳行為;
- 在艦上發射、降落或接載任何航空器;
- 在艦上發射、降落或接載任何軍事裝置;
- 違反沿海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上下商品、貨幣或人員;
- 違反本公約的任何故意和嚴重的污染行為;
- 任何捕魚活動;
- 進行研究或測量活動;
第 三 題25 分
何謂緊追權?依據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規定,得行使緊追權之主體與客體為何?緊追權應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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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國際海洋法執法權核心制度——**「緊追權」(Right of Hot Pursuit)**之理解與條文掌握度。法源依據為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 111 條(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公約條文自通過生效以來內涵穩定,歷年未作修正)。
核心法理在於:傳統國際法上,公海適用「公海自由原則」與「旗國管轄專屬原則」;惟為防止違法外國船舶逃入公海規避沿海國法律制裁,國際海洋法承認沿海國管轄權在特定嚴格條件下得向外延伸至公海,形成公海自由原則之法定例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的三段式法條闡述型申論題,答題架構應緊扣題示三問,採「層次分明、條項對應、關鍵字精準」之原則鋪陳:
- 定義界定:精確說明緊追權之法律定義、規範目的及立法本旨。
- 主體與客體剖析:分項列舉執法適格者(誰能追)及被追之違法標的(追誰),並特別指出主權豁免船舶之例外排除。
- 行使要件與程序開展:依執法時序分為「實體要件(違法嫌疑與起追海域限制)」、「程序要件(停船信號與持續不中斷)」、「終止事由(何時必須停止)」與「後續處置與國家責任」。
考點深入剖析(申論考點檢驗)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依國考閱卷標準,針對本題涉及之核心爭點與規範細節,逐一剖析如下:
- 起追海域與管轄權之對應關係(UNCLOS 第 111 條第 1、2 項):
- 緊追得始於內水、群島水域、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區(EEZ)或大陸礁層(含人工島嶼周圍安全區)。
- 易錯點:管轄權限必須與海域屬性嚴格對應。於內水、領海起追者,外國船舶得違反沿海國任何法律規章;於鄰接區起追者,僅限於違反該區所保護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等四項法規;於 EEZ 或大陸礁層起追者,僅限於違反沿海國依公約對該區域所享之主權權利或管轄權法律規章(如生物資源養護利用、人工島嶼設施規範、海洋環境保護等)。
- 推定存在原則(Doctrine of Constructive Presence,第 111 條第 4 項):
- 母船雖停留在公海或 EEZ,但若指派其小艇,或利用其他作為團隊活動的船隻進入沿海國管轄海域從事違法活動,沿海國仍得直接對該母船發動緊追。
- 停船信號之形式要求(第 111 條第 4 項):
- 必須於外國船舶能「目視或聽聞」(visual or auditory signal)之距離內發出信號。
- 易錯點:單純發出「無線電信號」(Radio signal)或雷達鎖定,不符合公約之法定程序要件,此為國際判例與國考最常見之測驗陷阱。
- 追逐之中斷與接力追逐(Relay Pursuit,第 111 條第 6 項):
- 追逐必須具備「未曾中斷之持續性」(Hot and Continuous)。航空器發動追逐後,若因油料等因素無法續追,得由其呼叫之另一艘軍艦或公務船舶接替,惟兩者交接之追逐鏈條絕不可中斷。
- 緊追權之法定終止界線(第 111 條第 3 項):
- 緊追權在被追逐之船舶「進入其本國領海或第三國領海」時,立即終止。
- 易錯點:若被追船舶僅進入第三國之 EEZ 或鄰接區,緊追權並不終止;只有進入其本國或第三國之「領海」(含內水),基於該國領土主權不可侵犯性,緊追權才歸於消滅。
解題技巧
- 破題關鍵四要素:「充分理由、法定海域、信號發出、持續不中斷」。
第 四 題25 分
何謂海洋環境污染?何謂傾倒?我國對海洋環境之污染應採取如何之措施?試依據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規定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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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第十二部分「海洋環境之保護與保全」之核心概念與國家管轄義務。涉及法條與觀念如下:
- 海洋環境污染之定義:依據 UNCLOS 第 1 條第 1 項第 4 款,涵蓋人為引入、物質或能量、海洋環境範圍,以及造成實害或潛在危害之結果要件。
- 傾倒之定義與除外:依據 UNCLOS 第 1 條第 1 項第 5 款,包含故意處置廢棄物或人工構築物之「積極要件」,以及正常操作排放與非單純處置目的放置之「消極除外要件」。
- 國家防制海洋環境污染之措施:依據 UNCLOS 第 192 條(一般義務)、第 194 條(防止、減少與控制污染之措施)、第 195 條(不轉移損害責任),以及針對六大污染源(陸上、海底活動、區域活動、傾倒、船舶、大氣層)之立法與執法措施(第 207 條至第 222 條)。
- 法規基準說明: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我國國內法主要規範為《海洋污染防治法》;提醒考生:現行《海洋污染防治法》已於民國 112 年 5 月大幅修正公布施行,但國際法規 UNCLOS 原則與規範架構歷久不變,解題核心仍須嚴格以 UNCLOS 體系為骨幹。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名詞解釋結合實務管轄作為之申論題,應採「三段式架構」循序破題:
- 第一部分:海洋環境污染之法定定義 精確拆解 UNCLOS 第 1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構成要件:行為主體與手段(人類直接或間接)、標的(物質或能量)、受體(海洋環境含河口灣)、危害結果(損害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礙海洋活動、損害水質)。
- 第二部分:傾倒之定義與除外條款 必須完整寫出 UNCLOS 第 1 條第 1 項第 5 款的雙層構造。除說明「故意處置」的積極構成要件外,更要寫出「正常操作所附帶產生」與「非單純處置之放置」兩項消極除外規定,方能取得滿分。
- 第三部分:我國應採取之措施(依 UNCLOS 規範體系開展) 依題目要求「依據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規定說明之」,不能僅空泛背誦國內防制法規,而應依 UNCLOS 體系依序申述:
- 一般性義務與原則性措施(第 192 條、第 194 條、第 195 條)。
- 針對六大來源之立法與管制措施(特別聚焦船舶、傾倒與陸源)。
- 監測、環境影響評估與區域合作措施(第 197 條至第 206 條)。
- 連結我國執法角色(沿海國、港口國、船旗國)。
選項分析(子題爭點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各子題之評分核心與爭點剖析如下:
- 子題一(海洋環境污染定義): 考生常誤以為污染僅指「化學毒物或廢棄物」。評分重點在於是否寫出「物質或能量」(能量如廢熱、噪音、輻射)以及「造成或可能造成」(涵蓋潛在風險之預防原則)。
- 子題二(傾倒定義): 核心陷阱在於「漏答除外條款」。若僅寫「自船舶、航空器故意拋棄廢棄物」,僅能取得一半分數;UNCLOS 特別將「船舶正常營運之廢棄物處理(如符合 MARPOL 標準之排放)」以及「非單純處置目的之放置(如設置人工魚礁)」排除於傾倒之外,此為高分鑑別點。
- 子題三(我國應採取之措施): 考生易誤入「僅寫海巡署巡護取締」之狹隘作答。UNCLOS 第十二部分要求國家採取之措施涵蓋全方位體系(一般義務、利用最佳可行技術、不轉移污染、建立監測評估制度、完備六大來源防制法規及落實船旗國/沿海國/港口國執法)。
解題技巧
- 名詞定義字字珠磯:UNCLOS 第 1 條之定義為海洋法聖經,閱卷委員極度重視法條關鍵詞(如「直接或間接」、「物質或能量」、「故意處置」),不可自行任意發揮白話改寫。
- 污染防制六大來源記憶口訣:作答第三子題時,若能依序點出「陸、底、區、傾、船、氣」(陸上來源、國家管轄海底活動、國際海底區域活動、傾倒、船舶、大氣層或通過大氣層)之立法與執法措施,即展現具備 UNCLOS 體系之專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