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警察升官等考試警正 海岸巡防人員 海上搜索與救助及避碰規則與當值 考古題詳解

111 年・警察升官等考試・警正・海岸巡防人員
試題代碼 海上搜索與救助及避碰規則與當值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何謂 Closest Point of Approach(CPA)?應用於自動測繪雷達(ARPA)本船與他船碰撞資訊的原理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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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航行當值與航儀設備的核心理論,涵蓋「雷達測繪(Radar Plotting)」幾何學與「自動測繪雷達(Automatic Radar Plotting Aid, ARPA)」的資料處理與碰撞危機評估原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之「1972 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COLREGs 1972)」第 7 條(碰撞危險之研判)及「國際海事組織(IMO)ARPA 性能標準」為基準:

  1. 最近會遇距離(Closest Point of Approach, CPA):兩船各自維持當前航向與航速不變之假設下,未來相對位置最接近時的空間直線距離(通常單位為浬,NM)。與之連動的重要時間指標為 TCPA(Time to Closest Point of Approach,最近會遇時間)。
  2. 相對運動三角形(Relative Motion Triangle):雷達天線所測得之目標移動軌跡為「相對運動(Relative Motion)」。其向量關係滿足: V⃗r=V⃗t−V⃗o\vec{V}_r = \vec{V}_t - \vec{V}_o 其中 V⃗r\vec{V}_r 為相對速度向量,V⃗t\vec{V}_t 為他船真速度向量,V⃗o\vec{V}_o 為本船真速度向量。
  3. 相對運動線(Relative Motion Line, RML):目標在相對運動座標系下推移的直線軌跡,本船(原點)至該直線的垂直距離即為 CPA。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申論題,作答切入點採取「幾何定義說明 →\to 向量力學與平差運算原理 →\to ARPA 系統碰撞評估與警報應用」的三層次架構:

  1. 第一部分(CPA 定義與航海物理意義):
  • 明確給出嚴謹定義:維持現有運動狀態(航向、航速)下,他船與本船在未來某一時刻的最近幾何距離。
  • 輔以 TCPA 概念,說明其作為 COLREGs 第 7 條評估「碰撞危險(Risk of Collision)」之量化依據。
  1. 第二部分(ARPA 應用原理與向量解算推導):
  • 目標偵測與平滑追蹤(Tracking):ARPA 藉由極座標(距離 Range DD、方位 Bearing θ\theta)週期性取樣目標回波,透過濾波演算法(如 α−β\alpha-\beta 濾波或卡曼濾波器 Kalman Filter)濾除海面雜波與量測誤差,推算目標的平滑相對位置。
  • 相對運動向量推導: 設當前時刻 t=0t=0,目標相對於本船之初始相對位置向量為 P⃗0=(x0,y0)\vec{P}_0 = (x_0, y_0),相對速度向量為 V⃗r=(vrx,vry)\vec{V}_r = (v_{rx}, v_{ry}),相對航速大小為 Vr=∣V⃗r∣=vrx2+vry2V_r = |\vec{V}_r| = \sqrt{v_{rx}^2 + v_{ry}^2}。 隨時間 tt 推移,未來之相對位置向量為: P⃗(t)=P⃗0+V⃗rt\vec{P}(t) = \vec{P}_0 + \vec{V}_r t 兩船之直線距離平方為: D2(t)=∣P⃗(t)∣2=∣P⃗0∣2+2(P⃗0⋅V⃗r)t+∣V⃗r∣2t2D^2(t) = |\vec{P}(t)|^2 = |\vec{P}_0|^2 + 2 (\vec{P}_0 \cdot \vec{V}_r) t + |\vec{V}_r|^2 t^2 為求最近會遇距離,對時間 tt 微分並令其為零(極值條件): ddt[D2(t)]=2(P⃗0⋅V⃗r)+2Vr2t=0\frac{d}{dt} [D^2(t)] = 2 (\vec{P}_0 \cdot \vec{V}_r) + 2 V_r^2 t = 0 解得最近會遇時間(TCPA): TCPA=−P⃗0⋅V⃗rVr2=−x0vrx+y0vryvrx2+vry2\text{TCPA} = -\frac{\vec{P}_0 \cdot \vec{V}_r}{V_r^2} = -\frac{x_0 v_{rx} + y_0 v_{ry}}{v_{rx}^2 + v_{ry}^2} (若 P⃗0⋅V⃗r<0\vec{P}_0 \cdot \vec{V}_r < 0,則 TCPA>0\text{TCPA} > 0,代表目標正朝本船接近)。
  • CPA 幾何計算: 將 TCPA 代回距離方程式,或由本船原點向相對運動線(RML)作垂線,垂足即為最近會遇點。其垂直距離公式為: CPA=∣P⃗0×V⃗r∣∣V⃗r∣=∣x0vry−y0vrx∣vrx2+vry2\text{CPA} = \frac{|\vec{P}_0 \times \vec{V}_r|}{|\vec{V}_r|} = \frac{|x_0 v_{ry} - y_0 v_{rx}|}{\sqrt{v_{rx}^2 + v_{ry}^2}} 若以初始方位與相對運動線之幾何夾角(會遇角 α\alpha)表示,則: CPA=∣P⃗0∣⋅∣sin⁡α∣\text{CPA} = |\vec{P}_0| \cdot |\sin \alpha|
  • 碰撞資訊判定與警報門檻: 駕駛員於 ARPA 輸入安全極限值(CPAlimit\text{CPA}_{\text{limit}} 與 TCPAlimit\text{TCPA}_{\text{limit}})。當系統解算得: CPA≤CPAlimit且0<TCPA≤TCPAlimit\text{CPA} \le \text{CPA}_{\text{limit}} \quad \text{且} \quad 0 < \text{TCPA} \le \text{TCPA}_{\text{limit}} ARPA 即判定該目標具備急迫碰撞危機,觸發「危險目標(Dangerous Target)」聲光警報與符號閃爍。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依據國家考試海巡特考評分標準,本題應拆解為兩大答題評分構面,各構面論述要點與失分陷阱對照如下:

  1. 構面一:Closest Point of Approach(CPA)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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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直升機實施救助時,倘因天候海象惡劣或其他危安因素,致執行勤務人員無法實施吊掛或出艙救援時,應協請機組人員採取何種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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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航空器海上搜索與救助作業(Helicopter SAR Operations)」中之風險管理與應變處置作為。 相關核心法源與規範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1. 《國際航空與海上搜救手冊》(IAMSAR Manual)第三冊(移動設施):明定搜救行動首重搜救人員自身安全(Safety of SAR Personnel First)。直升機救助受限於海象、風速、能見度、障礙物及艦船運動幅度,當環境風險超出安全操作極限時,嚴禁盲目實施人員吊掛(Hoist/Winch operation)或人員出艙入水(Rescue Swimmer deployment)。
  2. 海巡署與空勤總隊共勤搜救作業規範:搜救人員於評估現場危安因素無法實施直接吊掛時,直升機應立即由「直接救援載具」轉變為「空中支援與指揮中繼平台」,確保遇險目標不致丟失,並爭取生還時間。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實務申論題,切入點應建立於「確保人命安全、由直接救援轉為間接支援」的邏輯脈絡:

  1. 第一優先(維持受難者生存):在無法出艙吊掛的情況下,首要任務是提供受難者漂浮與求生工具。
  2. 第二優先(維持目標掌控與精確標定):防止因海流、風向及湧浪導致目標漂失。
  3. 第三優先(導引外部能量介入):空中視野開闊,直升機應作為水面搜救艦艇(SRU)的眼睛,引導艦艇接近救援。
  4. 第四優先(通報中繼與飛安監控):回報現場實況並確保自身飛航安全,在油量臨界前完成交接。

選項分析(命題重點深入剖析)

本題為申論問答題,無選擇題選項設計。針對閱卷評分要點「應協請機組人員採取之作為」,應分層次深入剖析如下五大具體作為:

  1. 投放求生及標識裝備(物資空投作業)
  • 作業內容:協請機組人員以低空慢速通過或在安全高度懸停,向受難者上風處或安全距離投放救生裝備(如救生圈、充氣式單/多身救生筏、救生衣、海水淡化水或保暖應急求生包)。
  • 標記作為:同步投擲煙幕標識彈(Day/Night Smoke Marker)、發光浮標或海水染色劑(Sea Dye Marker),以利受難者取用並標記遇險漂流位置。
  1. 持續現場監控與精確位置標定
  • 作業內容:機組人員利用機載導航航儀、搜索雷達、前視紅外線熱顯像儀(FLIR)及高倍率光電系統(EO/IR),鎖定遇險人員、船隻或殘骸的即時經緯度。
  • 作業目的:直升機於安全高度維持盤旋監控(Orbiting),持續掌握目標漂流航向(Drift direction)與漂流速度(Drift speed),避免目標因惡劣海象或能見度降低而丟失。
  1. 引導水面搜救船舶(艦艇)實施撈救
  • 作業內容:直升機居高臨下具備廣闊視野,應協請機組人員透過特高頻海上無線電(VHF-FM Ch.16、Ch.06 等救難頻道),直接與趕赴現場之海巡艦艇、附近商漁船或現場指揮官(OSC)建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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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搜救前置作業準備有哪些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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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考查海巡人員在接獲海難救助通訊或搜救派遣指令後、正式展開搜索與救援之前的出勤整備與前期作業要項。

法源與規範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國際規範為準:

  1. 國際規範:國際海事組織(IMO)與國際民航組織(ICAO)聯合頒布之《國際航空與海上搜救手冊》(IAMSAR Manual)第三冊(移動設施)。
  2. 國內作業規範: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難搜救作業程序》及《海上搜索與救助》實務規範。(現行海巡相關作業程序雖有微幅行政管轄整編,但核心搜救準備架構與國際標準一致。)
  3. 搜救階段定位:在搜救作業五階段(覺察、初步行動、規劃、執行、結案)中,前置作業屬於由「初步行動」銜接至「執行階段」的關鍵整備過程,涵蓋「情資掌握」、「計畫擬定」、「裝備檢整」、「通信建立」與「任務提示」五大構面。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海巡升官等專業科目申論題。答題切入點應當由外而內、由計畫到實體,具備實務邏輯性:

  1. 情資與環境研判(知彼):先確認目標與周遭海象環境。
  2. 搜救計畫與航行推算(定策):確立基準點(Datum)、航向與預估抵達時間(ETA)。
  3. 通信指管網路建立(通聯):確保與搜救中心(RCC)及現場指揮官(OSC)不中斷的連繫。
  4. 裝備、物資與船舶整備(器利):檢查航儀、救生、醫療與個人防護裝備。
  5. 人員編組與任務提示(人合):進行安全風險評估與勤前任務提示(Briefing)。

此架構層次分明,符合閱卷委員在評閱「實務作業程序」時所期待的完整性。


選項分析(申論給分構面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項設計。依國家考試閱卷標準,閱卷委員評分時的關鍵核心評分點如下:

  1. 情資蒐集之完整性:
  • 需涵蓋「遇險目標資料」(船名、噸位、人數)與「失事狀況」(原因、時間、最後已知位置 LKP)。僅寫「知道哪裡出事」無法取得高分。
  1. 航海與搜救規劃能力:
  • 需提及「水文天候考量」及「預估漂流/基準點推算」,展現航海與搜救專業學理。
  1. 通信指管之明確性:
  • 需明確指明「指定通信頻道(如 VHF Ch 16 / DSC)」及「通訊設備測試」,展現指管架構概念。
  1. 搜救器材與救護資源檢整:
  • 除了航海儀器外,不可漏掉「救生器材」、「醫療救護(失溫防護)」及「搜救防護裝備」。
  1. 安全文化與任務提示(Briefing):
  • 現代搜救高度重視「搜救人員自身安全」,勤前任務提示(Briefing)與風險評估(如 GAR 評估)是拿取頂尖分數的得分點。

解題技巧

  1. 口訣記憶法:以五字訣**「情、計、通、裝、人」**快速鋪排答題骨架:
  • 情:情資研判(人、船、地、時、海況)。
  • 計:計算航線與搜救計畫(漂移推算、ETA)。
  • 通:通信測試與指定頻率建立。
  • 裝:裝備物資檢整(航儀、救生、醫療、夜視)。
  • 人:人員任務提示(Briefing、分工、安全評估)。
  1. 答題陷阱提醒:
  • 切忌一開始就寫「抵達現場後如何搜索(如擴展方策、平行航線等)」,題目問的是「前置作業準備」,重心在於「出勤前、前往現場途中」的整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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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 1972 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簡稱避碰規則),其中如何定義船舶之航行燈?兩艘船舶相對位置之碰撞情勢可分為哪幾種?各應如何避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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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1972 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COLREGs 1972)之基礎定義與互見中船舶避碰行動準則(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國際規則與國內相關規範實質內容一致)。核心考點包含:

  1. 航行燈之法定定義:避碰規則第 21 條(Rule 21)所規範之 6 種燈光特性(光色、照射弧度與安裝位置)。
  2. 互見中兩船相遇之碰撞情勢分類:避碰規則第 13 條(追越情勢)、第 14 條(對遇情勢)、第 15 條(交叉相遇情勢)之幾何方位定義。
  3. 各情勢之法定避讓作為:包含轉向方向、航速調整、責任歸屬(讓路船與直航船之作為)。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法規申論題,答題架構應採「三段式破題與精確列條」:

  1. 第一部分(航行燈定義):按避碰規則第 21 條之順序,完整列出桅燈、舷燈、艉燈、拖曳燈、環照燈、閃光燈,並精準寫出「光色」與「照射角度範圍」(度數及相對船體之幾何位置)。
  2. 第二部分(碰撞情勢分類):依兩船互見(In sight of one another)時的相對運動與方位,嚴謹區分為「追越」、「對遇」與「交叉相遇」三種情勢,並列明各情勢之判斷條件(如正橫後 22.5∘22.5^\circ 之分界線)。
  3. 第三部分(避讓措施):針對上述三種情勢,逐一闡述避讓原則(誰讓誰、如何避讓、操船禁忌)。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項。審題與評分切點分析如下:

  • 子題一(航行燈定義,約佔 30% 分數):若僅寫出紅綠白光而未標明精確度數(如 225∘225^\circ、112.5∘112.5^\circ、135∘135^\circ)或遺漏正橫後 22.5∘22.5^\circ 的敘述,將大幅失分。
  • 子題二(碰撞情勢分類,約佔 30% 分數):必須明確點出「追越情勢(Rule 13)」、「對遇情勢(Rule 14)」與「交叉相遇情勢(Rule 15)」,不可自創通俗名詞。
  • 子題三(避讓作為,約佔 40% 分數):須精確指出「向右轉由左舷互過」、「避免橫越他船船首」、「保向保速責任」等法定動作名詞。

解題技巧

  1. 角度關聯記憶法:
  • 羅經一點(1 point)=11.25∘= 11.25^\circ;正橫後 22.5∘22.5^\circ 即為正橫後 2 點(2 points abaft the beam)。
  • 桅燈(225∘225^\circ)== 舷燈左(112.5∘112.5^\circ)++ 舷燈右(112.5∘112.5^\circ)。
  • 全周(360∘360^\circ)== 桅燈(225∘225^\circ)++ 艉燈(135∘135^\circ)。
  1. 追越的終身原則:
  • 避碰規則第 13 條規定「一旦構成追越,隨後兩船方位之任何改變均不得免除追越船之讓路責任」,切勿誤判為後續轉成交叉相遇情勢。
  1. 對遇與交叉之辨義盲點:
  • 對遇情勢雙方均無直航權,雙方皆為讓路船,皆須向右轉向使由左舷通過。
  • 交叉相遇情勢之避讓原則為「見右讓右」(看見他船在己船右舷者應避讓),且「避免橫越其船首」。

【答案】

一、1972 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 21 條對船舶航行燈之定義

依避碰規則第 21 條,航行燈之定義如下:

  1. 桅燈(Masthead l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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