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警察升官等考試警正 海岸巡防人員 海上搜索與救助及避碰規則與當值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何謂 Closest Point of Approach(CPA)?應用於自動測繪雷達(ARPA)本船與他船碰撞資訊的原理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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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航行當值與航儀設備的核心理論,涵蓋「雷達測繪(Radar Plotting)」幾何學與「自動測繪雷達(Automatic Radar Plotting Aid, ARPA)」的資料處理與碰撞危機評估原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之「1972 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COLREGs 1972)」第 7 條(碰撞危險之研判)及「國際海事組織(IMO)ARPA 性能標準」為基準:
- 最近會遇距離(Closest Point of Approach, CPA):兩船各自維持當前航向與航速不變之假設下,未來相對位置最接近時的空間直線距離(通常單位為浬,NM)。與之連動的重要時間指標為 TCPA(Time to Closest Point of Approach,最近會遇時間)。
- 相對運動三角形(Relative Motion Triangle):雷達天線所測得之目標移動軌跡為「相對運動(Relative Motion)」。其向量關係滿足: 其中 為相對速度向量, 為他船真速度向量, 為本船真速度向量。
- 相對運動線(Relative Motion Line, RML):目標在相對運動座標系下推移的直線軌跡,本船(原點)至該直線的垂直距離即為 CPA。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申論題,作答切入點採取「幾何定義說明 向量力學與平差運算原理 ARPA 系統碰撞評估與警報應用」的三層次架構:
- 第一部分(CPA 定義與航海物理意義):
- 明確給出嚴謹定義:維持現有運動狀態(航向、航速)下,他船與本船在未來某一時刻的最近幾何距離。
- 輔以 TCPA 概念,說明其作為 COLREGs 第 7 條評估「碰撞危險(Risk of Collision)」之量化依據。
- 第二部分(ARPA 應用原理與向量解算推導):
- 目標偵測與平滑追蹤(Tracking):ARPA 藉由極座標(距離 Range 、方位 Bearing )週期性取樣目標回波,透過濾波演算法(如 濾波或卡曼濾波器 Kalman Filter)濾除海面雜波與量測誤差,推算目標的平滑相對位置。
- 相對運動向量推導: 設當前時刻 ,目標相對於本船之初始相對位置向量為 ,相對速度向量為 ,相對航速大小為 。 隨時間 推移,未來之相對位置向量為: 兩船之直線距離平方為: 為求最近會遇距離,對時間 微分並令其為零(極值條件): 解得最近會遇時間(TCPA): (若 ,則 ,代表目標正朝本船接近)。
- CPA 幾何計算: 將 TCPA 代回距離方程式,或由本船原點向相對運動線(RML)作垂線,垂足即為最近會遇點。其垂直距離公式為: 若以初始方位與相對運動線之幾何夾角(會遇角 )表示,則:
- 碰撞資訊判定與警報門檻: 駕駛員於 ARPA 輸入安全極限值( 與 )。當系統解算得: ARPA 即判定該目標具備急迫碰撞危機,觸發「危險目標(Dangerous Target)」聲光警報與符號閃爍。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依據國家考試海巡特考評分標準,本題應拆解為兩大答題評分構面,各構面論述要點與失分陷阱對照如下:
- 構面一:Closest Point of Approach(CPA)之內涵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直升機實施救助時,倘因天候海象惡劣或其他危安因素,致執行勤務人員無法實施吊掛或出艙救援時,應協請機組人員採取何種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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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航空器海上搜索與救助作業(Helicopter SAR Operations)」中之風險管理與應變處置作為。 相關核心法源與規範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 《國際航空與海上搜救手冊》(IAMSAR Manual)第三冊(移動設施):明定搜救行動首重搜救人員自身安全(Safety of SAR Personnel First)。直升機救助受限於海象、風速、能見度、障礙物及艦船運動幅度,當環境風險超出安全操作極限時,嚴禁盲目實施人員吊掛(Hoist/Winch operation)或人員出艙入水(Rescue Swimmer deployment)。
- 海巡署與空勤總隊共勤搜救作業規範:搜救人員於評估現場危安因素無法實施直接吊掛時,直升機應立即由「直接救援載具」轉變為「空中支援與指揮中繼平台」,確保遇險目標不致丟失,並爭取生還時間。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實務申論題,切入點應建立於「確保人命安全、由直接救援轉為間接支援」的邏輯脈絡:
- 第一優先(維持受難者生存):在無法出艙吊掛的情況下,首要任務是提供受難者漂浮與求生工具。
- 第二優先(維持目標掌控與精確標定):防止因海流、風向及湧浪導致目標漂失。
- 第三優先(導引外部能量介入):空中視野開闊,直升機應作為水面搜救艦艇(SRU)的眼睛,引導艦艇接近救援。
- 第四優先(通報中繼與飛安監控):回報現場實況並確保自身飛航安全,在油量臨界前完成交接。
選項分析(命題重點深入剖析)
本題為申論問答題,無選擇題選項設計。針對閱卷評分要點「應協請機組人員採取之作為」,應分層次深入剖析如下五大具體作為:
- 投放求生及標識裝備(物資空投作業)
- 作業內容:協請機組人員以低空慢速通過或在安全高度懸停,向受難者上風處或安全距離投放救生裝備(如救生圈、充氣式單/多身救生筏、救生衣、海水淡化水或保暖應急求生包)。
- 標記作為:同步投擲煙幕標識彈(Day/Night Smoke Marker)、發光浮標或海水染色劑(Sea Dye Marker),以利受難者取用並標記遇險漂流位置。
- 持續現場監控與精確位置標定
- 作業內容:機組人員利用機載導航航儀、搜索雷達、前視紅外線熱顯像儀(FLIR)及高倍率光電系統(EO/IR),鎖定遇險人員、船隻或殘骸的即時經緯度。
- 作業目的:直升機於安全高度維持盤旋監控(Orbiting),持續掌握目標漂流航向(Drift direction)與漂流速度(Drift speed),避免目標因惡劣海象或能見度降低而丟失。
- 引導水面搜救船舶(艦艇)實施撈救
- 作業內容:直升機居高臨下具備廣闊視野,應協請機組人員透過特高頻海上無線電(VHF-FM Ch.16、Ch.06 等救難頻道),直接與趕赴現場之海巡艦艇、附近商漁船或現場指揮官(OSC)建立通信。
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搜救前置作業準備有哪些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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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考查海巡人員在接獲海難救助通訊或搜救派遣指令後、正式展開搜索與救援之前的出勤整備與前期作業要項。
法源與規範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國際規範為準:
- 國際規範:國際海事組織(IMO)與國際民航組織(ICAO)聯合頒布之《國際航空與海上搜救手冊》(IAMSAR Manual)第三冊(移動設施)。
- 國內作業規範: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難搜救作業程序》及《海上搜索與救助》實務規範。(現行海巡相關作業程序雖有微幅行政管轄整編,但核心搜救準備架構與國際標準一致。)
- 搜救階段定位:在搜救作業五階段(覺察、初步行動、規劃、執行、結案)中,前置作業屬於由「初步行動」銜接至「執行階段」的關鍵整備過程,涵蓋「情資掌握」、「計畫擬定」、「裝備檢整」、「通信建立」與「任務提示」五大構面。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海巡升官等專業科目申論題。答題切入點應當由外而內、由計畫到實體,具備實務邏輯性:
- 情資與環境研判(知彼):先確認目標與周遭海象環境。
- 搜救計畫與航行推算(定策):確立基準點(Datum)、航向與預估抵達時間(ETA)。
- 通信指管網路建立(通聯):確保與搜救中心(RCC)及現場指揮官(OSC)不中斷的連繫。
- 裝備、物資與船舶整備(器利):檢查航儀、救生、醫療與個人防護裝備。
- 人員編組與任務提示(人合):進行安全風險評估與勤前任務提示(Briefing)。
此架構層次分明,符合閱卷委員在評閱「實務作業程序」時所期待的完整性。
選項分析(申論給分構面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項設計。依國家考試閱卷標準,閱卷委員評分時的關鍵核心評分點如下:
- 情資蒐集之完整性:
- 需涵蓋「遇險目標資料」(船名、噸位、人數)與「失事狀況」(原因、時間、最後已知位置 LKP)。僅寫「知道哪裡出事」無法取得高分。
- 航海與搜救規劃能力:
- 需提及「水文天候考量」及「預估漂流/基準點推算」,展現航海與搜救專業學理。
- 通信指管之明確性:
- 需明確指明「指定通信頻道(如 VHF Ch 16 / DSC)」及「通訊設備測試」,展現指管架構概念。
- 搜救器材與救護資源檢整:
- 除了航海儀器外,不可漏掉「救生器材」、「醫療救護(失溫防護)」及「搜救防護裝備」。
- 安全文化與任務提示(Briefing):
- 現代搜救高度重視「搜救人員自身安全」,勤前任務提示(Briefing)與風險評估(如 GAR 評估)是拿取頂尖分數的得分點。
解題技巧
- 口訣記憶法:以五字訣**「情、計、通、裝、人」**快速鋪排答題骨架:
- 情:情資研判(人、船、地、時、海況)。
- 計:計算航線與搜救計畫(漂移推算、ETA)。
- 通:通信測試與指定頻率建立。
- 裝:裝備物資檢整(航儀、救生、醫療、夜視)。
- 人:人員任務提示(Briefing、分工、安全評估)。
- 答題陷阱提醒:
- 切忌一開始就寫「抵達現場後如何搜索(如擴展方策、平行航線等)」,題目問的是「前置作業準備」,重心在於「出勤前、前往現場途中」的整備事項。
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 1972 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簡稱避碰規則),其中如何定義船舶之航行燈?兩艘船舶相對位置之碰撞情勢可分為哪幾種?各應如何避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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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1972 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COLREGs 1972)之基礎定義與互見中船舶避碰行動準則(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現行國際規則與國內相關規範實質內容一致)。核心考點包含:
- 航行燈之法定定義:避碰規則第 21 條(Rule 21)所規範之 6 種燈光特性(光色、照射弧度與安裝位置)。
- 互見中兩船相遇之碰撞情勢分類:避碰規則第 13 條(追越情勢)、第 14 條(對遇情勢)、第 15 條(交叉相遇情勢)之幾何方位定義。
- 各情勢之法定避讓作為:包含轉向方向、航速調整、責任歸屬(讓路船與直航船之作為)。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法規申論題,答題架構應採「三段式破題與精確列條」:
- 第一部分(航行燈定義):按避碰規則第 21 條之順序,完整列出桅燈、舷燈、艉燈、拖曳燈、環照燈、閃光燈,並精準寫出「光色」與「照射角度範圍」(度數及相對船體之幾何位置)。
- 第二部分(碰撞情勢分類):依兩船互見(In sight of one another)時的相對運動與方位,嚴謹區分為「追越」、「對遇」與「交叉相遇」三種情勢,並列明各情勢之判斷條件(如正橫後 之分界線)。
- 第三部分(避讓措施):針對上述三種情勢,逐一闡述避讓原則(誰讓誰、如何避讓、操船禁忌)。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項。審題與評分切點分析如下:
- 子題一(航行燈定義,約佔 30% 分數):若僅寫出紅綠白光而未標明精確度數(如 、、)或遺漏正橫後 的敘述,將大幅失分。
- 子題二(碰撞情勢分類,約佔 30% 分數):必須明確點出「追越情勢(Rule 13)」、「對遇情勢(Rule 14)」與「交叉相遇情勢(Rule 15)」,不可自創通俗名詞。
- 子題三(避讓作為,約佔 40% 分數):須精確指出「向右轉由左舷互過」、「避免橫越他船船首」、「保向保速責任」等法定動作名詞。
解題技巧
- 角度關聯記憶法:
- 羅經一點(1 point);正橫後 即為正橫後 2 點(2 points abaft the beam)。
- 桅燈() 舷燈左() 舷燈右()。
- 全周() 桅燈() 艉燈()。
- 追越的終身原則:
- 避碰規則第 13 條規定「一旦構成追越,隨後兩船方位之任何改變均不得免除追越船之讓路責任」,切勿誤判為後續轉成交叉相遇情勢。
- 對遇與交叉之辨義盲點:
- 對遇情勢雙方均無直航權,雙方皆為讓路船,皆須向右轉向使由左舷通過。
- 交叉相遇情勢之避讓原則為「見右讓右」(看見他船在己船右舷者應避讓),且「避免橫越其船首」。
【答案】
一、1972 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 21 條對船舶航行燈之定義
依避碰規則第 21 條,航行燈之定義如下:
- 桅燈(Masthead l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