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警察升官等考試警正 海岸巡防人員 海巡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1 年・警察升官等考試・警正・海岸巡防人員
試題代碼 海巡法規

第 1 題2 分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於何時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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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的公布施行日期,屬於海巡法規的基本法規沿革記憶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法於民國 87 年 1 月 21 日公布施行。

解題方法

直接辨識法規名稱與公布日期即可。題目詢問的是《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何時公布施行,依該法沿革,日期為民國 87 年 1 月 21 日,故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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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為打造生態、安全、繁榮的海洋國家,維護國家海洋權益,我國於何時公布施行海洋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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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基本法》的制定公布日期及施行日期。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海洋基本法》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制定公布;第 19 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因此公布日與施行日相同。

解題方法

題幹所述「打造生態、安全、繁榮的海洋國家,維護國家海洋權益」是《海洋基本法》第 1 條立法目的的關鍵語句。先據此辨認法規,再掌握「108 年 11 月 20 日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即可選出日期相符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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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中華民國領海之基線及領海外界線,其訂定及公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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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5 條,規定:「中華民國領海之基線及領海外界線,由行政院訂定,並得分批公告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法條明確指定訂定機關為行政院,並允許分批公告。

解題方法

直接抓法條中的兩個關鍵:誰訂定,以及是否得分批公告。第 5 條將兩者都寫明:由行政院訂定,並得分批公告。因此,選項必須同時符合這兩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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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中華民國領海基線之劃定,採用直線基線為原則,何者為例外之混合基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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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4 條所定的領海基線劃定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條文規定:「中華民國領海基線之劃定,採用以直線基線為原則,正常基線為例外之混合基線法。」

「混合基線法」是指兼採直線基線與正常基線;我國以直線基線為原則,正常基線為例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以直線基線為原則,接著要找作為例外的基線種類。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4 條,例外是「正常基線」,故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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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有關限制或禁止水域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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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9 條所定限制或禁止水域、限制區域的公告機關。依民國 111 年適用的條文,大陸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的限制或禁止水域及限制區域;該條第 2 項明定,前述水域及區域由國防部公告。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是「由哪個機關公告」,直接對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9 條第 2 項,即可判斷。公告機關是國防部,選項中只有 (C)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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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行政院於 88 年 2 月 10 日公告「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民國 98 年 11 月 18 日修正),包含「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表」,內有基點之編號、名稱及坐標。有關我國基點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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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領海及鄰接區法》下我國公告領海基線的資料內容,特別是「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表」對基點名稱、坐標及公告方式的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公告資料為準。

解題方法

辨別各選項是否符合第一批領海基線表及其公告安排。題目特別將外島基點、坐標系統、釣魚臺列嶼與黃岩島,以及南沙群島的公告方式放在一起比較;判斷時須注意,南沙群島的基點資料並非列在一般基線表中,而是另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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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有關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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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關於外國船舶無害通過領海的基本規定,以及核動力船舶、潛水艇等特殊船舶的通行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該法第 7 條,外國民用船舶在不損害我國和平、良好秩序與安全,並基於互惠原則下,得以連續不停、迅速進行的方式無害通過我國領海。政府得基於國家安全、維護航行安全或其他特殊需要,暫停外國船舶在領海特定海域內無害通過。

同法第 9 條規定,外國核動力船舶、載運核物質或其他有害物質之船舶,須持有依國際協定認可的證書,並經我國政府許可與監管;相關許可與監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選項拆成三種規範來判斷:

  1. 一般無害通過:有條件,且政府在法定情形下可暫停特定海域的無害通過。
  2. 核動力或載運特定物質船舶:須有認可證書,並經政府許可、監管。
  3. 潛水艇或其他潛水器:通過領海時須在海面上航行,並展示船籍旗幟。

逐項比對條文,可判定 B 與第 9 條規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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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規定,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下列何種情形係屬無害通過允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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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7 條、第 8 條,判斷外國船舶通過我國領海時,哪些行為仍屬「無害通過」。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第 7 條規定,外國民用船舶在不損害我國和平、良好秩序與安全等條件下,得以連續不停、迅速進行的方式無害通過;必要時得停船或下錨,但限於通常航行附帶發生、不可抗力或遇難所必要,或為救助遇險、遭難人員、船舶、航空器等目的。

第 8 條則列出非屬無害通過的行為,包括起落各種飛行器或接載航行裝備、捕撈生物,以及進行研究或測量活動等。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的目的和性質:若是為救助遇險、遭難者而採取的必要行動,符合第 7 條明文所列的救助目的;若涉及航空器起落、捕撈或研究測量,則落入第 8 條所列的非無害通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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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中華民國有關機關人員,對於在領海或鄰接區內之人或物,認為有違犯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虞者,進行緊追,得相互替補,接續為之。下列對緊追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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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有關緊追權及不同機關人員相互替補接續執行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國防、警察、海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人員,對於在領海或鄰接區內、涉嫌違反我國相關法令的人或物,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執行緊追、登臨、檢查時,各有關機關人員得相互替補、接續為之。

緊追仍受海域界線限制:追逐不得進入他國領海。題目所稱「他國領海外界線」,即他國領海的外側界線;緊追至該界線為止,與不得進入他國領海的原則相符。

解題方法

先拆解題幹的兩個重點:

  1. 誰能接替? 法規稱「各有關機關人員」得相互替補接續,並未限定必須隸屬同一機關,也未要求交接時必須在目視距離內。
  2. 可以追到哪裡? 緊追的起點與對象須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追逐至他國領海外界線時即須停止,不得進入他國領海。

依此判斷,選項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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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7 條規定,下列哪些機關人員,對於在領海或鄰接區內之人或物,認為有違犯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虞者,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必要時,得予扣留、逮捕或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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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7 條所列、得在領海或鄰接區執行相關措施的機關人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

中華民國之國防、警察、海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人員,對於在領海或鄰接區內之人或物,認為有違犯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虞者,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必要時,得予扣留、逮捕或留置。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中的機關名稱與法條列舉。條文依序列出「國防、警察、海關」,並以「其他有關機關」作概括補充;選項須完整符合此組文字,才是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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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外國船舶通過我國領海發生海難事故者,船長應即將案由、發生時間、地點和船舶資料等事項,通知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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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外國船舶通過我國領海時發生海難事故的通報對象,適用《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第 7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船長應立即將案由、發生時間及地點、船舶資料等事項,通知當地航政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提示了法規所列的海難通報事項:「案由、發生時間、地點和船舶資料」。依此對照《外國船舶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管理辦法》第 7 條,通報對象是「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海難發生時,海巡可能參與現場處置,但本題問的是船長依法應通知哪個機關,應以條文明定的通報對象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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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之主管機關為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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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的主管機關。依民國 111 年命題時適用的規定,該辦法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許可辦法」的主管機關,不是大陸事務的政策主管機關,也不是個案許可的核發機關。直接辨認該辦法的主管機關即可作答:內政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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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發給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其單次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多久時間,必要時得予縮短效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關於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種類及效期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單次入出境許可證的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六個月;必要時,得予縮短效期。

解題方法

題幹已限定「單次入出境許可證」,直接對應法規所定的單次許可證效期即可。要留意起算日是「核發之翌日」,期間則為「六個月」;「必要時得予縮短」是主管機關得縮短效期的規定,不會改變一般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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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規定,有關涉密公務人員等相關人員赴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須審查,相關的審查機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所定,特定人員進入大陸地區的申請與審查機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 6 月 8 日修正公布的條文,符合條文所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由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審查會審查許可。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次修正的相關條文自民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施行;本題所列的審查會組成與選項 A 相符。

解題方法

直接抓法條列出的審查機關及組成方式,再與選項核對。關鍵組合是「內政部」擔任會同機關,並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審查會。只有 A 完整符合這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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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進入大陸地區從事活動,下列何者是不允許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之 3 對特定高階人員赴大陸地區從事活動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進入大陸地區從事活動,不得涉及妨害國家尊嚴的行為。判斷關鍵不是活動是否公開、是否由政府機關主辦,也不是有沒有登台或發言,而是活動內容及本人參與方式是否涉及此一禁止。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列出的特定身分,再辨別各選項中的實際行為。題目以官方答案所採的判斷,將選項 B「合唱解放軍進行曲」視為涉及妨害國家尊嚴;其餘選項所述書法比賽、商場剪綵致詞及跨年倒數,單就題目提供的事實,未呈現同類行為。

選項分析

(A) 參加廣州市人民政府舉辦的兩岸書法比賽,並現場揮毫: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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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人員,未經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處罰規定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的赴陸許可義務,以及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的罰則。題目所稱「於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人員」,屬第九條第四項第二款人員;前往大陸地區須經申請,並經審查許可。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修正公布的第九十一條第三項,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鍰。本題以此法規版本及官方答案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身分定位第九條第四項第二款,再對照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的罰鍰區間。題目詢問的是未依規定申請、取得許可即進入大陸地區的罰則,直接適用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無須套用一般公務員或其他違規情形的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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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之規定,大陸地區船舶入出臺灣地區直航港口期間,船舶懸掛公司旗,船艉及主桅懸掛何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關於大陸地區船舶入出臺灣地區直航港口時的懸旗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辦法第 9 條規定:大陸地區船舶入出臺灣地區直航港口期間,船舶懸掛公司旗,船艉及主桅不掛旗。

解題方法

題幹已說明船舶懸掛公司旗,所問的是船艉及主桅應掛何旗。直接對照第 9 條:兩處均「不掛旗」,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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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扣留之船舶有塗抹或隱蔽船名、無船名、拒絕停船受檢、從事漁撈、其他違法行為,或經主管機關查證該船有被扣留 2 次以上紀錄者,可為何種處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4 條第 2 項的扣留船舶處理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扣留之船舶有塗抹或隱蔽船名、無船名、拒絕停船受檢、從事漁撈、其他違法行為,或經主管機關查證有被扣留二次以上紀錄者,得予沒入。

條文用語是「得沒入」,表示主管機關有依法裁量的空間;題目問的是符合所列情形時「可為何種處分」,所對應的處分就是沒入。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所列事由,再對照施行細則第 44 條第 2 項。題目列出的塗抹或隱蔽船名、無船名、拒絕停船受檢、從事漁撈、其他違法行為,以及被扣留二次以上紀錄,都是條文所列的沒入事由,因此選「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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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大陸抽砂船其總噸位未滿 1,000 噸,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禁止水域,經扣留者,海岸巡防機關可裁罰多少罰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80 條之 1,以及依該條授權訂定的《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

依裁罰標準第 2 條,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經扣留者,海岸巡防機關須依船舶種類與總噸位級距裁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抽砂船總噸位未滿 1,000 噸,罰鍰為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上、500 萬元以下。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給定的船舶類別是「抽砂船」,再依「總噸位未滿 1,000 噸」定位到抽砂船的第一個噸位級距。題幹也已說明船舶未經許可進入禁止水域且經扣留,符合裁罰標準所列的適用情形,因此直接套用該級距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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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海岸巡防法之適用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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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所稱的適用海域範圍:包含臺灣地區之內水、領海,以及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大陸礁層;另包括離島周邊一定範圍海域。判斷時要分辨「海域」與內陸湖泊,也要留意題目所列地點是否屬於法定適用範圍。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定範圍即可:臺北港外 24 浬仍屬海上水域範圍;馬祖高登島及烏坵地區周邊低潮線向外延伸 4,000 公尺以內的海域,則是題目所列的離島周邊海域。日月潭是內陸湖泊,不屬於《海岸巡防法》的適用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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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有關海巡機關人員依海岸巡防法行使第 4 條所定職權,對航行境內船舶上之船員執行檢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的檢查職權,以及海巡人員依該法行使職權時,對船員身體檢查與搜索的界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海岸巡防法》第 4 條,海巡機關人員對符合該條規定的船舶及其載運人員、物品,須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才得依法實施檢查。另依當時同法第 6 條,海巡人員有正當理由認為人員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時,得命其交驗;遭拒絕後,才得搜索其身體。搜索時,須有海巡機關人員二人以上或海巡機關人員以外的第三人在場。

解題方法

先區分「檢查」與「搜索」:檢查不能直接擴張成對船員口袋或身體的搜索;要搜索身體,必須符合交驗物件遭拒等法定要件,並遵守在場人數要求。再看檢查的發動條件:海域位置本身不代表可以無理由檢查,仍須有正當理由及違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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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有關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穿著制服及得使用必要之器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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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組織法》關於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的制服與器械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穿著制服,並得使用必要之器械;其中,武器及其他必要器械的使用辦法,以法律定之。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制服」與「器械」,分別辨認法條對兩者如何規範,再核對規範層級:制服制式由海洋委員會定之;武器及其他必要器械的使用辦法則以法律定之。選項若把兩者的主管機關或法規位階互換,即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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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辦理之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費用,由何單位編列訓練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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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第 12 條所定的訓練經費負擔單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訓練所需經費由訓練機構編列預算支應;同辦法第 3 條所稱訓練機構,就是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所屬的教育訓練測考中心。

解題方法

先區分「督導訓練」與「編列訓練經費」:

  • 海巡署負責督導訓練,並核定訓練實施計畫。
  • 教育訓練測考中心是辦理訓練的訓練機構,依第 12 條編列訓練預算。

因此,題目問的是「由何單位編列訓練預算」,應依第 12 條找負責編列預算的訓練機構,而非選擇負責督導或其他業務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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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海巡機關主管業務之上尉海巡軍官,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下列何種刑事訴訟法上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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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對海巡機關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如何準用刑事訴訟法上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的身分規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海巡機關主管業務的上尉海巡軍官,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所定的司法警察官。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辨認兩項條件:該人是「海巡機關主管業務的上尉軍官」,且正在「執行犯罪調查職務」。再對照《海岸巡防法》關於海巡人員執行犯罪調查時的身分規定,判斷其所對應的刑事訴訟法條文。題幹所列的「上尉」對應第 230 條司法警察官,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 **(A) 第 229 條之司法警察官:錯誤。**第 229 條列舉依法令具有特定職務、官等或職務身分的司法警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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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有關海巡機關人員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職務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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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8 條至第 10 條,重點是海巡人員執行查緝與犯罪調查時的道路檢查、管轄區域外調查、犯罪嫌疑案件移送,以及緊急時請求船舶與人員協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法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相關規定於命題時適用。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的關鍵限制與法律用語:道路檢查有地點限制;急迫時可在管轄區域外調查;發現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緊急時是「要求提供協助」,不是「徵用」。選項若把這些用語改成相反或更寬泛的說法,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 (A) 錯誤。《海岸巡防法》第 8 條規定,必要時得於「最靠近進出海岸之交通道路」實施檢查。選項寫成「任何交通道路」,擴大了可實施檢查的地點範圍。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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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國家安全法規定,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對於在我國海岸或海域之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得依其職權實施檢查的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關於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實施檢查的對象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列出三類檢查對象:

  1. 入出境旅客及其所攜帶的物件。
  2. 入出境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以及其載運的人員、物品。
  3. 航行境內的船筏、航空器及其客貨。

條文用「對下列……得依其職權實施檢查」列舉範圍,並非只限於入出境人員或運輸工具。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條列出的三類對象。只要選項把檢查限縮成其中一類,或把法條明列的對象排除,就不正確;與第三類「航行境內之船筏、航空器及其客貨」相符者,即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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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海岸巡防機關與環境保護機關間,依法執行職務或相互請求支援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報由何單位共同解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機關與環境保護機關協調聯繫辦法》第 10 條:海岸巡防機關與環境保護機關間,依法執行職務或相互請求支援,不能獲致協議時,應報由海巡署及環保署解決。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中央機關名稱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故對應選項中的「海洋委員會及環保署」。現行中央環境主管機關已改制為環境部,機關名稱有所變動。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情境:「海巡機關與環保機關」間協調支援「不能達成協議」。這是《海岸巡防機關與環境保護機關協調聯繫辦法》第 10 條明定的協調層級,應由中央的海巡署與環保署共同處理,不是由地方環保局,也不是報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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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海巡機關為執行職務,得設置專線電話受理民眾報案,請問專線報案電話號碼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巡機關受理民眾報案的專線電話號碼。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規定,海巡機關設有 118 專線電話,供民眾報案及反映海上或海岸相關情事。

解題方法

辨認題幹中的「海巡機關」與「專線報案電話」,直接對應海巡機關的 118 專線即可,不需計算或比較其他法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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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服務於鐵路、公路、航空、水運或其他供公眾運輸之交通工具人員,明知有走私情事而不通知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者,可為何種處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對交通工具從業人員知情不報的刑事責任。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懲治走私條例》第 10 條,服務於鐵路、公路、航空、水運或其他供公眾運輸的交通工具人員,明知有走私情事而不通知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50 萬元以下罰金。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身分與行為要件:行為人是供公眾運輸交通工具的服務人員,且「明知有走私情事」仍未通知依法負責檢查的人員。這正是《懲治走私條例》第 10 條所規範的情形;再對照該條的刑度,即可選出相符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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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包庇走私,依懲治走私條例之規定可為何種處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第 10 條的公務員、軍人包庇走私罪。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屬於公務員,包庇走私者,依該條規定,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行為人身分:題目明示是「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屬公務員;再辨認行為:題目明示「包庇走私」。兩項要件符合《懲治走私條例》第 10 條,即適用「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與選項逐一比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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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司法警察。除原具司法警察身分者外,須經司法警察專長訓練,始得服勤執法。請問其訓練機構、課程及證書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何單位訂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第 11 條第 4 項對司法警察專長訓練的授權:符合條文所定資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的海巡機關人員,除原具司法警察身分者外,須完成司法警察專長訓練,始得服勤執法;其訓練機構、課程、退訓、考核、證書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海洋委員會訂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授權的訂定機關是海洋委員會。

解題方法

抓住題目最後問的是「辦法由何單位訂定」,再對照《海岸巡防法》第 11 條第 4 項的授權對象即可。題幹雖提及訓練機構及專長訓練,但問的不是「由誰辦理訓練」,而是「由誰訂定相關辦法」。前者依訓練辦法規定由海巡署督導所屬教育訓練測考中心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後者則是海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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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為確保海防,依國家安全法規定,有關海岸管制區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對管制區劃設及禁建、限建的規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國家安全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維護山地治安,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並公告。

同條第 2 項則規定,管制區為軍事所必需者,得實施限建、禁建;其範圍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訂定。至於未經許可無故出入管制區,經通知離去仍不從,屬刑事處罰。

解題方法

先抓《國家安全法》第 5 條兩個關鍵規定:

  1. **誰劃設管制區?**國防部會同內政部。
  2. **禁建、限建的範圍由誰訂定?**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及有關機關。

再比對選項的機關名稱及處罰性質,即可判斷。

選項分析

  • **(A) 正確。**海岸管制區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指定海岸地區劃設,符合當時《國家安全法》第 5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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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依國家安全法違反者,可為如何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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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對「為外國、大陸地區洩漏、交付或傳遞公務上應秘密資料」的刑事責任。判斷時要分清兩件事:刑度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附加的金錢刑則是「得併科罰金」,上限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作答。當時相關規定見《國家安全法》第 2 條之 1 第 2 款及第 5 條之 1 第 1 項。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抓出行為要件:行為人將「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洩漏、交付或傳遞給外國或大陸地區,符合當時《國家安全法》第 2 條之 1 第 2 款所禁止的行為。再依第 5 條之 1 第 1 項確認刑罰: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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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關入出境船舶、航行境內船舶的檢查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授權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對特定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實施檢查,以及《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對船舶檢查方式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國家安全法》第 4 條規定,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檢查入出境船舶、航行境內船筏,以及相關運輸工具所載運的人員、物品等。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入出境船舶及其他運輸工具須核對證照與艙單,並得作清艙檢查;對旅客、船員、漁民及其行李、物件亦有相應檢查規定。第 22 條則規定,航行境內船舶及其載運人員、物品的檢查,準用第 20 條辦理。

解題方法

先看法律所列的檢查對象是否只限船舶,再以施行細則確認檢查範圍及方式。法條明文涵蓋船舶及其載運的人員、物品;施行細則也允許清艙檢查,並將境內航行船舶納入相關檢查規定。據此判斷,只有完整涵蓋檢查對象與權限的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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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海岸管制區依其性質,於規定時間內開放供人民從事觀光、旅遊、岸釣及其他正當娛樂等活動,請問是何種管制區?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所定海岸管制區的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海岸管制區分為:

  • 海岸經常管制區:為確保海防安全,經常實施管制的地區。
  • 海岸特定管制區:於規定時間內,開放供人民從事觀光、旅遊、岸釣及其他正當娛樂等活動的地區。

題幹直接描述第二種管制區的定義。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語句:「於規定時間內開放」及「觀光、旅遊、岸釣、其他正當娛樂」,再與法規對照。這些活動正是「海岸特定管制區」的辨識標準;若題目強調經常實施管制,才是海岸經常管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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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懲治走私條例條文中所謂的管制物品,是由何機關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所定「管制物品」的公告機關。依民國 111 年適用的條文,第一項所稱管制物品,由行政院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因此,題目問的是法條指定的公告機關,答案為行政院。

解題方法

直接抓題幹中的關鍵語句:「管制物品」、「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這是《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明定的用語,依條文找出公告主體即可,不必從各機關的一般職掌推測。

本題所稱公告機關是行政院;個別物品的主管機關或實際執行查緝的機關,不會因此取代法條指定的公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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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曾受該條例之處分,5 年內再犯該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者,其罰鍰之處分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45 條的累犯加重規定。依民國 111 年適用的條文,追徵或處罰的處分確定後,5 年內再犯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者,其罰鍰「得加重二分之一」;犯三次以上者,得加重一倍。

題目問的是 5 年內再犯同一規定時,罰鍰如何處理,對應的是前段「得加重二分之一」。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的三個要件:先前受本條例處分、5 年內再犯、再犯本條例同一規定。符合這些條件時,依第 45 條得加重罰鍰二分之一,因此選 (A)。

條文中的「得」表示主管機關依法有裁量是否加重;「加重二分之一」是以原罰鍰為基礎,最多加上原罰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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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依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幾倍以下之罰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36 條的私運貨物罰則。依民國 111 年命題時適用的規定,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者,處貨價三倍以下之罰鍰。題目問的是「幾倍以下」,應直接抓住法條所定的最高倍數。

解題方法

題幹列出的行為,與第 36 條規定的「私運貨物進口、出口或經營私運貨物」相符。法條上限為貨價的三倍,因此選擇「3」。

「三倍以下」表示罰鍰不得超過貨價三倍;題目只問法定上限,無須另行計算個案貨價或實際裁罰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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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命 A 船停駛,並接受檢查;A 船抗拒加速逃逸,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第 8 條及第 23 條,重點是區分「抗拒海關查緝」與「確有走私」兩種情形。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海關因緝私必要,得命船舶停駛並接受檢查;船舶違反命令而抗不遵照者,依同條例第 23 條,處船舶管領人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12 萬元以下罰鍰。若進一步查明該運輸工具以載運私貨為主要目的,並沒入該運輸工具。

因此,抗拒停船檢查本身即可能成立處罰要件,不以最後查獲走私為前提;「以載運私貨為主要目的」則是另行沒入船舶的要件。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已給的事實:海關命 A 船停駛並接受檢查,A 船抗拒、加速逃逸。這已符合「違反第 8 條規定而抗不遵照」的情形。接著判斷各選項是否把法定效果說對:

  1. 抗拒命令:處管領人罰鍰。
  2. 查明以載運私貨為主要目的:並沒入運輸工具。
  3. 條文規定的是行政罰鍰與沒入,沒有規定有期徒刑或羈押。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即使攔截後查明沒有走私,只要 A 船確曾抗拒海關停駛、檢查命令,仍可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23 條處管領人罰鍰。處罰的基礎是抗拒查緝,不是走私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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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民眾甲於港口防波堤佯裝釣客,將緝私船艦之出港動態,發送給在錨泊區等候之走私船船長。依海關緝私條例,下列處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關緝私條例》對於洩漏緝私船艦動態,協助走私船規避查緝的處罰。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民眾若以佯裝釣客等方式蒐集並傳送緝私船艦出港動態,適用的是罰鍰規定,而非刑罰。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事實:甲傳送的是緝私船艦的出港動態,接收者則是在錨泊區等候的走私船船長。這種傳遞行為是在提供走私船規避查緝的情報,應依《海關緝私條例》關於洩漏緝私情報的規定處罰。

本題所適用的規定為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因此選擇相符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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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對航行海域內之越界作業船舶,其有危害海域秩序行為及影響安全之情形時,得進行緊追、登臨。但該船舶繼續蛇行不予理會,拒絕海巡機關人員登檢,請問可處何種處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岸巡防法》關於海巡人員執行職務、船舶不得規避或拒絕,以及違反時的罰鍰。題幹所述船舶在海域內越界作業,海巡人員依法緊追、登臨並實施登檢;船舶仍蛇行、不予理會而拒絕登檢,屬於規避、妨礙或拒絕海巡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海岸巡防法》第 6 條規定,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的船長、管領人、所有人或營運人,對海巡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該罰則在命題年度之後沒有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中的緊追、登臨與登檢,是海巡機關依法執行職務;再將船舶的蛇行、不配合登檢,對應到《海岸巡防法》第 6 條所稱的「規避、妨礙或拒絕」。最後核對該條罰鍰級距,即為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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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海巡人員在金門禁限制水域內,登檢臺灣漁船,發現艙內載有未經報關之鰻魚苗(市價 100 萬元),船長供稱係要私運至泉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私運貨物出口」應依哪一部法律處理,以及應受刑事罰或行政罰。判斷關鍵不是只看船長打算把貨物運到哪裡或貨物市價多少,而是要先辨別該貨物是否屬《懲治走私條例》所稱的管制物品,以及題目所示行為適用哪一項法律。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海關緝私條例》第 36 條第 1 項,私運貨物進出口者,處貨價三倍以下罰鍰;同條第 3 項並規定,私運貨物沒入。這是行政罰。相較之下,《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處罰的是私運該條例所定管制物品進出口的行為,屬刑事罰;不能僅因貨物價值高或目的地是大陸,就直接套用該條例。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整理事實:臺灣漁船載有鰻魚苗、未經報關,且船長表示要運往泉州。題目明示的是未報關私運出口;接著要確認鰻魚苗在命題當年的規範下,是否屬《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的管制物品。

本題依官方答案,應以《海關緝私條例》處理:未經報關私運出口,構成該條例所稱私運貨物,依第 36 條處以行政罰並得沒入貨物。市價 100 萬元是貨價資料,與罰鍰計算可能相關,但不會單憑此數額就使案件轉為《懲治走私條例》的刑事走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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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甲及乙於港區搬運走私貨物,遭查緝人員查緝。甲持球棒為首聚眾抗拒,乙在旁叫囂替甲助勢,有關對甲及乙的處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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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懲治走私條例》第 5 條、第 6 條對「聚眾持械抗拒查緝」不同參與角色的分別處罰。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截至目前未有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 首謀者:犯走私罪而「公然為首,聚眾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依第 5 條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
  • 在場助勢者:犯走私罪而「公然聚眾,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時,在場助勢」,依第 6 條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

兩者都涉及聚眾持械抗拒,刑責差異在於行為人是「為首」或「在場助勢」。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辨認甲、乙在聚眾抗拒中的角色,再對照兩條法定刑:

  1. 甲「持球棒為首聚眾抗拒」,球棒屬於器械,且題幹明示甲為首,符合第 5 條的首謀者類型。
  2. 乙「在旁叫囂替甲助勢」,屬在場助勢者,適用第 6 條。
  3. 題目未提及查緝人員受傷,不適用以傷害結果為要件的加重規定;本題依首謀、助勢角色區分刑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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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之規定,將我國重大海洋污染之緊急應變計畫,分為幾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重大海洋污染事件的緊急應變層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的《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0 條第 2 項及「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我國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分為三級。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應變計畫分成幾級,直接掌握分級數即可,不需計算或依污染規模判斷個案層級。民國 111 年適用的計畫將海洋污染事件分為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故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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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之規定,對於海洋環境監測之頻率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洋環境監測的法定原則頻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海域環境監測及監測站設置辦法》第 4 條,海域環境監測頻率以每季 1 次為原則。

「每季 1 次」表示原則上每 3 個月監測 1 次;「為原則」則表示這是通常採行的頻率,並非所有情況都不得調整。

解題方法

辨識題目問的是「海洋環境監測之頻率」,直接對應當時《海域環境監測及監測站設置辦法》第 4 條的規定。依條文所定每季 1 次,選項中只有 (A)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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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物質棄置於海洋對海洋環境之影響,公告為甲類、乙類或丙類。其中甲類物質是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對海洋棄置物質的分類及其管制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甲類物質不得棄置於海洋;乙類物質每次棄置均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丙類物質則須在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的期間及總量範圍內,始得棄置。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甲類」物質,再依序對照甲、乙、丙三類的管制方式。甲類屬禁止棄置,乙類採每次許可,丙類則依許可期間及總量管制;因此,只有「不得棄置於海洋」符合甲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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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之規定,執行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是由何機關辦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對「主管機關」與「執行取締、蒐證、移送機關」的分工。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的《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5 條,依本法執行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由海岸巡防機關辦理。

須注意,負責辦理取締、蒐證、移送的機關,不等同於負責海洋污染防治政策與行政管理的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法定職務:「執行取締、蒐證、移送」。這是第 5 條直接規定的事項,依條文即可判斷承辦機關為海岸巡防機關,無須從選項推測機關職掌。

選項分析

  • (A) 環境保護署:錯誤。 民國 111 年的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但第 5 條將執行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交由海岸巡防機關辦理。此選項混淆了「主管機關」與「執行機關」。
  • **(B) 地方環保局: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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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之規定,預防及處理海洋污染之緊急應變計畫及賠償污染損害之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須經何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污染防治法》所定的中央主管機關。依民國 111 年命題時的《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15 條第 1 項,從事特定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行為,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模者,須先提出足以預防及處理海洋污染的緊急應變計畫,以及賠償污染損害的財務保證書或責任保險單,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進行。

當時海洋污染防治的中央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所以應選 B。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經何機關核准」,再對應法條中的「中央主管機關」。本題問的是法定權責機關,不是負責財務監理或相關行政協助的機關;依命題當年的主管機關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即為海洋委員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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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海洋污染防治法之規定,海洋棄置費之繳費義務人,應於每年何時前,申報繳納當年 1 月至 6 月之海洋棄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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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洋棄置費的申報繳納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海洋棄置費的申報期限規定於《海洋棄置費收費辦法》第 7 條:繳費義務人應於每年 1 月 31 日前,申報繳納前一年 7 月至 12 月的費用;並於每年 7 月 31 日前,申報繳納當年 1 月至 6 月的費用。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所問的「當年 1 月至 6 月」對應到收費辦法規定的申報期間:上半年費用在同年 7 月 31 日前申報繳納。因此選擇 7 月 31 日。

選項分析

  • (A) 1 月 1 日:錯誤。 這不是上半年海洋棄置費的申報期限。
  • (B) 1 月 31 日:錯誤。 這是申報繳納前一年 7 月至 12 月費用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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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某貨輪於臺南安平港南方 5 浬、距岸 0.8 浬發生擱淺,船體有破裂情形,目前約有 90 噸燃油外洩,請問後續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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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船舶發生海難並造成海洋污染時,船長及船舶所有人的立即應變義務、主管機關介入權限,以及清除費用的負擔者;另須分清楚海難事件的應變層級由哪個機關決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3 條規定: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致污染海洋或有污染之虞時,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通報相關機關;主管機關得命其採取必要措施,必要時也得自行採取應變、清除及處理措施,相關費用由該船舶所有人負擔。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判斷事故性質:貨輪擱淺且船體破裂,已外洩燃油,屬於海難導致海洋污染。接著依序確認:

  1. **誰負有最先處理義務?**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立即採取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的措施。
  2. **主管機關能否直接清除?**可以;必要時得介入處理,但不因此改變費用負擔者。
  3. **清除費用由誰負擔?**依當時《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33 條,由船舶所有人負擔。
  4. **誰決定應變層級?**依民國 111 年「重大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海難事件由交通部決定;非海難事件才由海洋委員會決定。

因此,符合題意的是費用由船東負擔的 (C)。題目所述外洩 90 噸及距岸距離,並不改變第 33 條所定的費用負擔原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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