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2 年・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財產保險代理人
試題代碼 保險學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保險相互公司與保險合作社有何異同?試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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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保險學中「保險組織型態」之核心理論與法規架構,聚焦於非營利型保險組織中「保險相互公司(Mutual Insurance Company)」與「保險合作社(Insurance Cooperative)」的本質、治理機制、資本結構與法規適用之辨析。 本題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 《保險法》第 136 條(保險業組織型態之限制: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互公司)。
  • 《合作社法》相關規定(社員資格、一人一票原則、股金認購上限與盈餘分攤原則)。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比較型申論題。解題時應採取「先定性、再求同、後辨異、末附表」之答題策略:

  1. 破題定性:點出兩者均屬於「互助型、非營利資本」之相互保險組織,本質上皆非為外部股東追求利潤極大化。
  2. 歸納相同點:從「經營目的(非營利/互助)」、「主體同一性(保險人與被保險人身分重疊)」、「盈餘回饋機制」、「有限責任原則」四個面向提煉共通本質。
  3. 深入相異點:從「法源依據與主管機關」、「資金/資本形成方式」、「社員資格與加入條件」、「表決權行使(治理機制)」及「經營規模與業務範疇」五大維度精準對比。
  4. 綜合整理:以結構化條列搭配統整對照,便於閱卷委員在有限時間內快速掌握得分關鍵。

申論爭點剖析

一、保險相互公司與保險合作社之定義

  1. 保險相互公司:係指由全體投保人(保單持有人)共同組成,以互助共濟為目的之法人組織。公司不發行資本股票,投保人即為公司社員兼所有人。
  2. 保險合作社:係依合作社法及保險法規定設立,由具有特定職業、地域或社會關係之社員共同出資組成,以互助合作方式經營保險業務之法人組織。

二、兩者之相同點(共通性)

  1. 經營宗旨具非營利與互助性: 兩者均非以資本主(外部股東)獲取商業利潤極大化為目標,而是秉持互助合作精神,以危險分散及向成員提供最經濟之保險保障為營運宗旨。
  2. 成員身分具重疊性(雙重身分): 兩者之保險契約人均具有「所有人」與「顧客(被保險人)」之雙重身分。保險相互公司之保單所有人即為會社社員;保險合作社之投保人亦以合作社社員為限。
  3. 盈餘均歸成員享有: 除依法提存各項責任準備金及法定公積金外,經營若有盈餘,均直接回饋給組織成員。相互公司主要透過「保單分紅」或「保費折減」返還;合作社則依章程與法規以「利用額比例」或「股息」返還予社員。
  4. 責任限制性: 組織對外負擔債務時,成員責任原則上以其所繳之保險費或出資股金額度為限,成員對組織不負無限清償責任。

三、兩者之相異點(差異處)

  1. 法規依據與主管機關之差異:
  • 保險相互公司:組織及業務主要受《保險法》規範,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合作社:組織法源為《合作社法》,業務則受《保險法》規管。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合作行政主管)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業務監理主管),具雙軌監管性質。
  1. 資本與資金來源不同:
  • 保險相互公司:無資本股本,成立初期之營運資金仰賴「設立基金」(由創立發起人捐助或募集)或發行社債;營運後主要以保費收入與累積公積金作為營運資金。
  • 保險合作社:設立必須由社員認購「社股」(股金),資本由社員所認繳之股金匯集而成;且依合作社法規定,每一社員所認股金不得超過股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1. 社員資格之取得與開放度不同:
  • 保險相互公司:採開放主義,只要與公司簽訂保險契約並繳納保費,即當然取得社員資格;契約消滅,社員資格亦隨之終止。
  • 保險合作社:採封閉或半封閉主義,社員資格通常受地域、職業或團體身分之嚴格限制(屬人主義色彩濃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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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政策性保險之意義及特性為何?試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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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保險學總論中「保險之分類」核心章節。考生須精確掌握「政策性保險」(Policy Insurance)之學理定義、成立宗旨,並釐清其介於「商業保險」(Commercial Insurance)與「社會保險」(Social Insurance)之間的定位。

本題主要涉及之觀念與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1. 政策性保險之本質:政府為落實特定公共利益、社會安定或經濟發展目的,透過法律規範強制或給予誘因,並常借助商業保險營運架構推動之保險機制。
  2. 制度法源依據:例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農業保險法》、《保險法》第 138 條之 1(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等。
  3. 費率與財務原則:不同於一般商業保險之營利導向,政策性保險多採「無盈無虧」或公平合理原則,數學條件為: 純保險費收入+運用收益=預期賠款支出+相關營運必要成本純保險費收入 + 運用收益 = 預期賠款支出 + 相關營運必要成本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之學理申論題,採「雙核心架構展開法」切入:

  1. 意義部分:採「三要素定義法」界定——主導機關(政府政策)、運作模式(立法強制或誘因、公私協力)、終極目標(填補受害損失或扶植特定產業,非以營利為目標)。
  2. 特性部分:由「目的性」、「效力性」、「財務性」、「主體與運作模式」、「定價與承保限制」等五大維度條列切入,並於各點帶入代表性險種(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住宅地震保險、農業保險)作為例證,使論述兼具學理深度與法規實務。

選項分析

本題為專技普考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依典試委員閱卷標準,題旨內涵應具備之給分重點拆解如下:

  1. 「意義」得分核心:
  • 須明確指出「政策性保險」與「純商業保險」的最大差異在於「公共政策目的」。
  • 須指明運作機制係由國家立法或主導,但多委由或結合民營保險業共同參與。
  1. 「特性」得分核心:
  • 公共利益與非營利性:不得以追求商業利潤為目的。
  • 強制性或高誘導性:法律強制投保或透過保費補貼等政策誘導。
  • 無盈無虧原則:專款專用、費率採成本自償。
  • 政府深度介入與危險承擔:政府擔任最後的危險承擔者或設有特種補償基金。
  • 核保與費率限制:保障普及性,原則上不得任意拒保。

解題技巧

  1. 三維比較定位法:
  • 商業保險:私法契約、自願投保、追求利潤、費率自由市場化。
  • 社會保險:公法關係、強制納保、政府經辦、強調社會連帶與所得重分配。
  • 政策性保險:介於兩者之間,多具私法契約外觀但受強行法規範,常委由商業保險機構出單,結合商業效率與政策目標。
  1. 記憶口訣: 「公、強、平、府、民、限」
  • 公(公益目的導向)
  • 強(強制或高誘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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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1 分

下列有關再保險合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溢額再保險合約(Surplus treaty)係屬比例性再保險合約之一種。 ②比率再保險合約(Quota share treaty)係屬比例性再保險合約之一種。 ③超額賠款再保險合約(Excess loss treaty)係屬比例性再保險合約之一種。 ④比例性再保險合約係以賠款金額為責任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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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再保險合約的分類,以及不同類型的責任分配基礎:

  • 比例性再保險: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依約定比例分攤保險金額、保費及賠款,常見類型為比率再保險與溢額再保險。
  • 非比例性再保險:再保險人依約定的自留額或起賠點,對超過部分的損失負責;常見類型為超額賠款再保險。其責任以損失或賠款是否超過約定門檻為基礎。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合約類型,並判斷它屬於比例性或非比例性再保險:

  1. 「溢額」與「比率」是比例性再保險的主要類型。
  2. 「超額賠款」屬非比例性再保險。
  3. 比例性再保險按保險金額或承保額比例分配責任,並非以賠款金額作為責任基礎。

因此,①、②正確,③、④錯誤,符合選項 (A)。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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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1 分

有關保險業核保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核保是保險公司行銷招攬的程序之一。 ②確保經紀人利潤是核保的目的之一。 ③防止道德危險是核保的目的之一。 ④維護保險公司清償能力是核保的目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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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業的核保目的與職能。核保是保險人評估投保標的的危險程度,並據以決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條件、保險費率與保額的作業。核保的主要目的,在於控制承保品質、避免道德危險,並維持保險經營的健全與清償能力。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敘述是否屬於核保的職責:

  • 促進招攬、確保經紀人利潤,並非核保的目的。
  • 防止道德危險、維護保險公司的清償能力,則屬於核保的重要目的。

因此,正確的是③與④,選擇 (D)。

選項分析

① 錯誤。 核保是保險公司承接業務時的風險選擇與評估程序,與行銷招攬相關但性質不同。招攬旨在促成保險契約;核保則在收到要保資料後,判斷是否承保及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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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1 分

下列何者係屬我國財產保險業者得經營之業務範圍?

①責任保險。 ②團體傷害保險。 ③個人傷害保險。 ④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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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38 條所定的保險業務分業原則,以及財產保險業經核准後可經營的例外業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原則上,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但《保險法》第 138 條另規定,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可以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財產保險業經營這兩類業務,尚須遵守《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的相關條件與業務範圍限制。

解題方法

先依保險種類辨認各項業務:責任保險屬財產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個人傷害保險均屬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則屬健康保險。接著套用第 138 條的規定:財產保險業可經營責任保險,並得在主管機關核准及符合法定條件下經營傷害保險與健康保險。因此,四項皆屬財產保險業得經營的業務範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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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1 分

假設甲與乙遭受意外事故導致損失的機率分別為 0.20.2 及 0.30.3。若造成甲及乙損失的意外事故是個別獨立事件,且甲、乙二人協議共同平均分擔損失,則:

①甲、乙都不會發生損失的機率為 0.560.56。 ②甲、乙都會發生損失的機率為 0.50.5。 ③甲、乙都不會發生損失的機率為 0.060.06。 ④甲、乙都會發生損失的機率為 0.06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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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獨立事件的機率,以及「共同平均分擔損失」的風險分攤概念。甲、乙是否發生損失是兩個個別獨立事件,因此:

  • 兩人都不發生損失的機率,等於各自不發生損失機率的乘積。
  • 兩人都發生損失的機率,等於各自發生損失機率的乘積。

共同平均分擔損失只影響事故發生後的損失分配,不會改變甲、乙各自遭受事故的機率。

解題方法

甲發生損失的機率為 0.20.2,因此不發生損失的機率為 1−0.2=0.81-0.2=0.8。

乙發生損失的機率為 0.30.3,因此不發生損失的機率為 1−0.3=0.71-0.3=0.7。

依獨立事件乘法公式:

P(甲、乙都不發生損失)=0.8×0.7=0.56P(\text{甲、乙都不發生損失})=0.8\times0.7=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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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1 分

下列有關巨災債券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非保險業亦可發行巨災債券。 ②巨災債券是巨災危險自留的一種。 ③巨災債券是由專屬保險公司發行。 ④巨災債券是透過資本市場分散巨災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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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巨災債券(Catastrophe Bond,簡稱 Cat Bond)是保險公司或其他風險承擔者,透過資本市場移轉巨災風險的工具。發行者通常設立特殊目的再保險公司(Special Purpose Reinsurer, SPR),向投資人發行債券並募集資金;若約定的巨災事件發生,部分或全部本金可用於補償承保損失,投資人則承擔相應損失。

本題考查兩個判斷重點:發行者是否限於保險業,以及巨災債券的風險處理性質。題目未涉及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敘述是否符合巨災債券的功能與架構:

  • 巨災債券以資本市場承接、分散巨災風險,故④正確。
  • 發行人不以保險業為限,故①正確。
  • 巨災債券屬風險移轉工具,並非風險自留,故②錯誤。
  • 特殊目的再保險公司通常是交易架構中的發行載體,但不能據此說巨災債券一律「由專屬保險公司發行」,故③錯誤。

因此,正確敘述為①④。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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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1 分

假設陳君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金額為 1,000,000 元,保單中約定起賠式自負額(Franchise deductible)50,000 元。倘若火災發生,保險標的經保險公證人理算之損失金額為 1,000,000 元,請問陳君可獲得保險公司多少理賠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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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起賠式自負額(Franchise deductible)是指損失未達約定門檻時,保險人不予理賠;損失一旦達到或超過門檻,則不扣除自負額,按承保損失理賠。本題損失金額恰為新臺幣 1,000,000 元,已達起賠門檻 50,000 元。

解題方法

先比較理算損失與起賠門檻:

1,000,000 元≥50,000 元1,000,000\text{ 元} \geq 50,000\text{ 元}

因此起賠式自負額已被跨越,理賠時不再從損失中扣除 50,000 元。理算損失為 1,000,000 元,且未超過保險金額 1,000,000 元,故理賠金額為:

min⁡(1,000,000, 1,000,000)=1,000,000 元\min(1,000,000,\ 1,000,000)=1,000,000\text{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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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1 分

下列有關保險業準備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準備金係屬保險業的負債科目。 ②準備金的提存是越多越好。 ③為應付巨災給付的是特別準備金。 ④為應付保險費率不適足所提存的是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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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業準備金的會計性質,以及不同準備金的提存目的。準備金是保險業為履行保險契約責任而提存的金額,列為負債;各類準備金則依其所要因應的風險或負債種類分別提存。

涉及法規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保險法》及《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規範保險業應依法提存準備金,並依準備金種類規定提存目的與方法。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兩件事:準備金在財務報表上的性質,以及各種準備金分別用來支應什麼風險。準備金必須依規定適足提存,不能把「提得越多越好」當成原則;再比較巨災與保費不足各自對應的準備金種類。

選項分析

  • **① 正確。**準備金代表保險業對保戶及保險契約所負的給付責任,屬於負債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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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1 分

保險契約中設定自負額可以節省保險公司經營成本的理由,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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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負額」對保險公司經營成本的影響。自負額是保險事故發生後,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一定金額或比例的損失;超過自負額的部分,才由保險人依契約負責。

小額損失常涉及查勘、審核、理賠行政等作業成本。設定自負額後,部分小額損失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可減少保險公司處理小額理賠的件數與相關費用。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是「節省保險公司經營成本的理由」,再辨認哪一項直接減少保險公司的理賠作業。自負額的主要效果是提高被保險人自留損失的部分,讓低於或落在自負額範圍內的損失不必由保險公司理賠,因此選擇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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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1 分

陳君已經失業達 6 個月以上,各種帳單堆積如山,最近又開車自撞路樹,致其汽車之前保險桿損壞。在將汽車送修時,陳君說服修理廠一併將車子之前損壞之車門也列入理賠估價單向保險公司請款。請問陳君的行為係屬何種危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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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危險因素的分類。危險因素是指會增加損失發生機率或損失程度的情況,常分為:

  • 道德危險因素:被保險人或相關人員故意不誠實,藉保險取得不當利益,例如故意製造事故、虛報或浮報損失。
  • 心理危險因素:因疏忽、不在意或冒險心態,使事故較容易發生或損失擴大。
  • 實質危險因素:存在於人或物的客觀物理條件,例如設備老舊、煞車失靈。
  • 作業危險因素:與工作流程、操作方式或管理制度有關的條件,可能增加事故或損失。

解題方法

判斷重點在陳君是否只是疏忽造成事故,或是事故發生後刻意擴大理賠。題目指出,汽車因自撞造成保險桿損壞;陳君卻說服修理廠把「之前已損壞」的車門也列入本次理賠估價,藉此向保險公司請款。將既有損害佯裝為本次事故損害,是不誠實的理賠行為,屬於道德危險因素。

失業、帳單堆積等背景交代,主要是說明陳君的經濟壓力,並非分類的關鍵。分類要看他是否故意虛報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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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1 分

衡量一個國家保險事業對該國經濟發展的貢獻,係以下列何者為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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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密度」與「保險滲透度」的意義,以及兩者如何呈現保險事業的經濟功能。

  • 保險滲透度:一國保險業保費收入占國內生產毛額(GDP)的比率,公式為 保險滲透度=保費收入GDP×100%\text{保險滲透度}=\frac{\text{保費收入}}{\text{GDP}}\times 100\% 它反映保險事業在整體經濟活動中的相對規模,可作為衡量保險事業對國家經濟發展貢獻的指標。
  • 保險密度:一定期間內平均每人支付的保費,通常以保費收入除以人口計算,反映每人保險支出的高低。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問的是「保險事業對該國經濟發展的貢獻」。要衡量保險業相對於一國整體經濟的規模,應以保費收入和 GDP 比較,因此選保險滲透度。若題目問「平均每人花多少保費」,則選保險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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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1 分

有關賠款分攤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賠款分攤原則是由損害補償原則衍生出來。 ②可避免累計賠款金額超過實損金額之不當得利。 ③可防止多重理賠而誘發的道德危險。 ④適用於共同保險、複保險及再保險。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賠款分攤原則,是指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事故有數個保險人承保時,各保險人依約定或法律上的分攤方式共同負擔賠款。其基礎是損害補償原則:財產保險的給付目的在填補實際損失,被保險人不得因保險事故獲得超過實損的利益。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敘述是否符合賠款分攤原則的功能與適用範圍。①至③說明其原理及目的;④則把共同保險、複保險與再保險一併列為適用情形,須留意再保險的法律關係與前兩者不同。

選項分析

① 正確。 賠款分攤原則源自損害補償原則。當數個保險人承保同一損失時,分攤賠款可避免被保險人重複受償而超過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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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1 分

有關風險管理的第一個步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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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風險管理的基本程序。常見的風險管理流程依序為:辨認風險、衡量與分析風險、選擇風險管理措施、執行所選措施。在採取措施之前,必須先找出個人或組織面臨哪些風險。

解題方法

依流程先後判斷「第一個步驟」:要分析風險、選擇措施或執行措施,都必須先知道風險的存在與內容。因此,第一步是辨認風險。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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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1 分

下列何者是要保人於保險契約最大誠信原則之具體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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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最大誠信原則」在保險契約中的具體呈現。保險人承保時,常須仰賴要保人提供其所知的危險相關資訊,因此要保人應據實回答保險人的詢問,這就是告知義務,也是最大誠信原則的重要表現。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64 條規定,要保人對於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若故意隱匿、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說明,且足以影響保險人對危險的估計,保險人得依法解除契約。這項義務使保險人能取得承保所需資訊,維持契約雙方的誠信與公平。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中的「最大誠信原則」,再找出與其直接相關的保險契約義務。要保人就保險人詢問事項據實告知,正是最大誠信原則的典型具體化;其他選項則分別涉及職業狀況、財力證明或締約資格,並非本題所問的原則表現。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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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1 分

許君停放於門前之汽車遭受僱員工王君倒車不慎擦撞,所幸許君有為其愛車投保汽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 500,000 元,但有自負額 5,000 元。受損之汽車經保險公司特約之修理廠維修金額為 50,000 元,則保險公司可向王君主張代位求償權之金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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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53 條的保險代位:被保險人因第三人應負責的事故受損,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後,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但保險人不能代位取得被保險人原本沒有的請求權。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汽車修理費為 50,000 元,王君造成擦撞,題幹未提供其他損害或責任限制。

解題方法

關鍵是先確認保險公司是否已對許君給付保險金,而不是直接以修理費或保險金額計算代位金額。題目只說許君投保汽車損失保險,列出保險金額、自負額及修理費,沒有說保險公司已賠付,也沒有說事故符合保單承保條件並已完成理賠。

代位權須以保險人實際給付保險金為前提;尚未給付,代位求償權金額即為 00。保險金額 500,000 元是保險責任上限,不是保險公司已給付的金額;自負額 5,000 元也不會單獨產生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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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1 分

有關保險契約的性質:

①射倖契約。 ②協商契約。 ③有償契約。 ④要物契約。

下列正確組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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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契約的法律性質,須辨別射倖、有償、協商與要物契約的意義。涉及法規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射倖契約:契約成立後,給付是否發生或給付數額,取決於將來不確定事故。保險人是否須給付保險金,繫於約定事故是否發生。
  • 有償契約:雙方互負對價;要保人繳交保險費,換取保險人承擔約定的危險,並於事故發生時依約給付。
  • 協商契約:契約內容由雙方個別磋商、共同決定。保險契約通常由保險人預先擬定條款,實務上多屬定型化契約,並非典型的協商契約。
  • 要物契約:除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特定給付,契約才成立。保險契約原則上不是要物契約。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題幹列出的四種性質:保險事故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屬射倖契約;保險費與承擔危險相互對價,因此屬有償契約。再排除協商契約與要物契約,即可得出正確組合為①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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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1 分

有關保險契約當事人變更,下列所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契約當事人」及保險人業務移轉後,保險契約關係如何承接。保險契約的當事人是要保人與保險人;被保險人是保險契約關係中的重要關係人,但不因此成為契約當事人。要保人變更與保險人承接業務,則是兩種不同的契約變動情形。

法規部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保險法》第 149 條之 2,受接管保險業得在接管人研擬具體方案並事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其他保險業得承接相關業務及契約責任。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談的是哪一種變更:

  1. 要保人變更:檢視是否可不經保險人同意。
  2. 保險人業務移轉:檢視法規是否容許保險業將營業、資產或負債移轉,由其他保險業承接。
  3. 契約當事人定義:確認被保險人是否為契約當事人。

題目問「何者正確」,應排除使用「皆不允許」等絕對表述、又與法規明文不符的選項。依《保險法》第 149 條之 2,保險業在符合法定程序時可以移轉業務,因此 D 正確。

選項分析

  • **(A) 錯誤。**要保人變更涉及保險契約權利義務的移轉,通常須向保險人提出申請,並依保險契約約定及相關程序辦理,不能概括說「無須保險人同意即可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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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1 分

設 ZZ 為保險金額,PP 為純保險費,ω\omega 為給付保險金的機率,下列何者可以解釋個別保單之對價關係並達到給付與對待給付相等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個別保單的對價關係」與「給付、對待給付相等原則」。在期望值觀念下,保險人預期給付的金額,應與被保險人繳納的純保險費相等。

給付保險金的機率為 ω\omega,給付時金額為 ZZ,因此預期給付金額為 ωZ\omega Z。令此預期給付等於純保險費 PP,可得:

P=ωZP=\omega Z

解題方法

先辨認「給付保險金的機率」乘上「給付金額」,就是保險人的預期給付;再依相等原則,令預期給付等於純保險費。因此符合條件的式子為 P=ωZP=\omega Z。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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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1 分

關於壽險業之利源分析,係指分析那些指標?

①死差損益。 ②保單繼續率。 ③佣金率。 ④費差損益。 ⑤利差損益。 ⑥新契約成長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壽險業的利源分析,是分析保險公司承保業務的盈虧來源,傳統上以「三差」為核心:

  • 死差損益:實際死亡率與預定死亡率不同所產生的損益。
  • 利差損益:實際投資報酬率與預定利率不同所產生的損益。
  • 費差損益:實際營業費用與預定費用不同所產生的損益。

因此,題目所列的①死差損益、④費差損益、⑤利差損益,都是壽險業利源分析的指標。

②保單繼續率、③佣金率、⑥新契約成長率則是業務品質、銷售成本或業務成長等經營指標,並非傳統「三差」利源損益項目。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利源分析」,而非壽險公司的整體經營績效。以「三差」作為判斷基準:

利源分析=死差損益+利差損益+費差損益\text{利源分析}=\text{死差損益}+\text{利差損益}+\text{費差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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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1 分

假設某保單之純保險費為 1,500 元,附加費用率為 25%,該保單的總保險費是多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純保險費、附加費用率與總保險費」的關係。純保險費用來支應保險事故的預期損失;總保險費還須包含附加費用。附加費用率是以總保險費為計算基礎,因此:

純保險費=總保險費×(1−附加費用率)\text{純保險費} =\text{總保險費}\times(1-\text{附加費用率})

解題方法

設總保險費為 PP。純保險費占總保險費的 1−25%=75%1-25\%=75\%,所以:

1,500=P×75%1{,}500=P\times 75\% P=1,5000.75=2,000 元P=\frac{1{,}500}{0.75}=2{,}000\text{ 元}

因此總保險費為 2,000 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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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1 分

有關保險行銷招攬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行銷招攬中,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的角色及其代表利益對象。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保險法》第 9 條,保險代理人依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費用,代理經營業務;第 9 條之 1 則規定,保險經紀人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

簡言之,保險代理人是代表保險人;保險經紀人則是基於被保險人(保戶)利益提供服務。兩者的區別在於代表利益的對象不同。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中的「代表誰的利益」:保險代理人依保險人的授權代理經營業務;保險經紀人則基於被保險人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接著逐一比對選項是否把角色或招攬資格說成了另一方的定位。

選項分析

  • (A) 錯誤。「只有保險公司才能聘僱保險業務員」過度限縮。依《保險法》及《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保險業務員也可由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符合規定的銀行登錄、辦理招攬,並非只有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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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1 分

有關保險法第 11 條規定提存之法定準備金,何者正確?

①責任準備金。 ②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③盈餘分配準備金。 ④賠款準備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1 條所列的準備金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本法所定各種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準備金。

題目列出的四項中,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與賠款準備金都在法條列舉範圍內;「盈餘分配準備金」則不在第 11 條列舉之中。

解題方法

直接把題目四項與《保險法》第 11 條的法定名稱逐一比對:①、②、④吻合法條;③「盈餘分配準備金」不是本條列舉的準備金。故正確組合為①②④。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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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1 分

依保險法第 143 條之 4 有關保險資本標準規定,下列何者不得低於一定比率,過低則主管機關將要求保險業改善?

①準備金。 ②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 ③淨值比率。 ④安定基金提撥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43 條之 4 的保險業資本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保險業須符合一定的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及淨值比率;未達一定標準時,主管機關得依規定要求改善。

其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又稱資本適足率,用來衡量保險業自有資本相對於承擔風險所需資本是否足夠。淨值比率則是另一項資本指標。兩者都是本條所列的監理標準。

解題方法

先抓法條明列的兩項比率,再與選項敘述配對:

  • ②「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法條明列。
  • ③「淨值比率」:法條明列。

因此應選同時包含②、③的組合。題目沒有要求計算;判斷關鍵是辨認法條列舉的資本比率,不要將保險業其他財務或基金制度混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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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1 分

下列那些關係符合保險利益原則?

①房屋所有權人對該房屋有保險利益。 ②債權人基於借貸關係對債務人有保險利益。 ③雇主基於僱傭契約對受僱人有保險利益。 ④運送人基於運送契約對託運之貨物有保險利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利益原則」:要保人須與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或經濟上的利害關係;若保險事故發生會使其受損,或保險標的安全存在會使其受益,即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通常以可衡量的財產損失為限;人身保險則須注意《保險法》第 16 條列舉的關係。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本題官方答案為準。第 14 條關於運送人對貨物的保險利益,以其依法或依契約所負責任為限;第 16 條列有債務人等人身保險利益關係。相關法條於本題所涉判斷並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該關係是否使要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財產利害,或使其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承受經濟損失。四項分別涉及所有權、債權、僱傭契約責任及運送責任;依命題採取的廣義保險利益判斷,均成立。

選項分析

① 房屋所有權人對該房屋有保險利益:正確。 房屋毀損或滅失會使所有權人遭受直接財產損失,所有權人因此對房屋具有保險利益。

② 債權人基於借貸關係對債務人有保險利益:正確。 債務人死亡或發生其他約定事故,可能使債權人面臨債權無法受償的風險。依《保險法》第 16 條,債務人屬於要保人對其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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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1 分

有關「保險單」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為保險契約之正式書面憑證。 ②通常採定型化契約之設計。 ③保險單的效力優先於批單或批註。 ④有些保險單可隨同保險標的而轉讓。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單」的性質、契約條款的效力,以及保險單能否移轉。保險契約成立後,保險人通常簽發保險單,作為契約內容的書面憑證;保險單條款多採定型化設計。另須分清保險單與批單、批註的效力先後,以及特定保險單是否得隨保險標的移轉。

本題涉及法規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四項敘述。①、②是保險單的一般性質;③檢驗保險單與後續批改文件的效力;④則是保險單移轉的例外情形。依題意,①、②、④正確,③錯誤,因此選擇「僅①②④」。

選項分析

  • ①正確。 保險單是保險契約的正式書面憑證,記載契約當事人、保險標的、保險期間及承保範圍等事項。保險單主要具有證明契約內容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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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1 分

張君經營一家洗衣店並就客戶送洗之衣物投保保險,則此保險契約成立依據之保險利益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類型。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係;標的發生事故時,被保險人因此遭受經濟損失,便具有保險利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對於財產有保險利益之人,因保險事故發生而受損害者,得訂立保險契約。保險利益的常見類型包括所有權利益、使用利益、期待利益及責任利益。

解題方法

張君經營洗衣店,客戶送洗的衣物仍屬客戶所有,張君並非衣物所有人。但衣物在其保管、洗滌期間若因可歸責於張君的事由而毀損或滅失,張君可能須對客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張君對這些衣物具有因賠償責任而生的經濟利害關係,投保所依據的是「財產上之責任利益」。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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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1 分

在防疫險大量理賠帶來的財務壓力下,產險業者紛紛申請動用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有關「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的提存與沖減規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適用的《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財產保險業就自留業務提存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主要是為了因應重大事故造成的巨額賠款。

提存時,各險別依主管機關所定比率計提;發生重大事故時,符合規定的實際自留賠款得以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這項準備金與「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是不同項目,提存與動用條件不可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題幹敘述是否符合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的規則,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的計算或用途誤套到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上。

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是按各險別規定比率提存;重大事故發生時,則可在法定條件下以該準備金沖減實際自留賠款。若選項改以「實際賠款扣減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後的差額」作為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的提存基礎,即與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 (A) 以自留業務為提存基礎:正確。 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係就財產保險業的自留業務提存;自留業務是保險業承保後自行承擔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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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1 分

保險契約生效之法定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契約成立、生效所涉及的意思表示、當事人行為能力、精神狀態,以及對價約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民國 112 年《民法》規定,滿 18 歲為成年;未成年人為法律行為時,原則上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身分及日常生活所必需者除外。無行為能力人所為意思表示無效;意思表示當時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狀態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保險契約則須有雙方意思表示合致,並約定保險費等對價。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列的是契約要件,再逐項核對法規用語與民國 112 年的年齡門檻。尤其要注意「未滿 20 歲」是否仍為未成年人:民國 112 年《民法》已將成年年齡下修為 18 歲,因此不能再將 20 歲作為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分界。

選項分析

(A) 保險契約當事人雙方之意思表示須一致:正確。 契約須由雙方就契約內容形成意思表示合致。保險人與要保人意思表示不一致,契約即欠缺成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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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1 分

下列那些保險給付之受益人必須為被保險人本人?

①失能給付。 ②醫療給付。 ③滿期給付。 ④生存年金給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身保險不同給付的受益人安排。判斷重點是:該給付是補償被保險人本人因失能或醫療所受的損失,還是依保險契約約定給付的滿期利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保險實務為準:

  • 失能給付、醫療給付,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 生存年金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的受益人,依法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法》第 135 條之 3 有明文規定。
  • 滿期給付則依契約約定給付,得指定被保險人以外之人為受益人,因此不屬於「受益人必須為被保險人本人」的給付。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題目所列給付是否具有「受益人必須是被保險人本人」的限制:

  • 若給付是補償被保險人本人失能或醫療所需,受益人為本人。
  • 若是生存年金,依《保險法》第 135 條之 3,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的受益人為本人。
  • 若是滿期給付,按保險契約指定受益人,不限於被保險人本人。

因此,符合者為①、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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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1 分

當危險增加,要保人對於另訂保險費不同意時,此保險契約效力將如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關於危險增加時,保險人得重新核定保險費,以及要保人不同意時契約效力如何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保險法》第 59 條,危險增加達到應通知程度時,要保人應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得依危險增加情形請求增加保險費。若要保人不同意另訂保險費,保險人得終止契約。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危險增加」及「要保人不同意另訂保險費」。危險增加後,保險人可重新評估承保風險並要求調整保費;要保人拒絕調整時,依規定處理的契約效力是終止,因此選(D)。

「終止」是使契約自終止時起向後失效;不同於「無效」自始不生效,也不同於解除通常涉及溯及既往的效果。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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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1 分

當發生惡意的超額複保險時,各個契約的效力如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複保險」與「惡意超額複保險」的效力。複保險是要保人就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向數個保險人投保,且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的情形。超額複保險可能使被保險人取得超過實際損失的賠償,違反損失填補原則。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保險法第 37 條,要保人故意不為複保險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各保險契約均無效。題目所稱「惡意」即指有意圖不當得利,故適用此規定。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幹的關鍵字是「惡意」,再判斷法律效果。一般複保險與惡意複保險的效力不同;若只是善意複保險,依保險法第 38 條,在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時,原則上按比例分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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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1 分

大型企業集團為節省保險費及規避租稅而設立一保險機構,用以承保自己及關係企業所需的各種保險,稱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屬保險人」(Captive Insurer)的定義。企業集團為管理自身風險而設立保險機構,承保母公司、集團成員或關係企業的風險,稱為專屬保險人。設立目的常包括集中風險管理、控制保險成本、取得較穩定的保障,以及配合集團的財務與稅務規劃。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描述的承保對象:大型企業集團設立一個保險機構,承保自己及關係企業的各種保險。這是以企業或集團自身的風險為主要承保範圍,因此應辨認為「專屬保險人」。

「自己保險」與「主動自留」則是企業自行承擔風險的風險處理方式,未必設立保險機構;題幹明確指出「設立一保險機構」,正是判斷專屬保險人的關鍵。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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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1 分

保險經營採用損害補償原則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損害補償原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人依約補償被保險人因承保事故所受的實際損失,使其回復至事故發生前的經濟狀態,而不因保險事故取得額外利益。補償金額受實際損失、保險金額及保險價額等因素限制,並非任由其中一項取最大值。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以實際損害為補償基礎,避免被保險人因事故獲利」即可。這是保險學原則題,本題無須援引特定法條。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損害補償不會採保險價額、保險金額及損失金額三者中的最大者。補償通常以實際損失為基礎,且不得超過保險契約約定的保險金額;超額投保也不代表可以取得超過實際損失的賠款。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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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1 分

王先生投保人壽保險時隱瞞惡性腫瘤之病史,在保單生效後第 2 年初因該腫瘤惡化而身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64 條的據實告知義務,以及違反告知義務時保險人的解除權與保費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要保人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若故意隱匿足以影響危險估計的重要事實,保險人得解除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悉解除原因起 1 個月不行使,或契約訂立後經過 2 年,即消滅。

解題方法

先確認王先生隱瞞的是什麼,以及事故何時發生:

  1. 惡性腫瘤病史足以影響人壽保險的危險估計,屬重要告知事項。
  2. 題目指出王先生投保時「隱瞞」,按題意屬違反據實告知義務。
  3. 身故發生於保單生效後第 2 年初,尚未經過契約訂立後 2 年。保險人仍可依第 64 條行使解除權。
  4. 依第 64 條第 3 項,保險人解除契約時,無須返還已收受的保險費。

因此,符合的是「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且不退還保費」。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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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1 分

有關代位求償權之內容,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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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53 條的保險代位求償權。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被保險人因承保事故受有損失,且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時,保險人於給付保險金後,得在已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該請求權。條文另規定,第三人若是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受僱人,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

解題方法

先核對代位權的成立時點與金額上限,再確認第三人是否屬於法律明定的例外對象。前三項基本要件可由《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判斷;第 2 項則直接排除對被保險人家屬或受僱人的代位求償。因此,主張可向有過失員工求償的選項,與條文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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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1 分

保險契約基本原則:

①保險利益原則。 ②主力近因原則。 ③保險代位原則。 ④賠款分攤原則。

人壽保險契約適用上述何項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壽保險契約適用哪些保險基本原則。判斷時要區分「定額給付的人身保險」與「以填補實際損失為目的的損害保險」:保險利益原則及主力近因原則適用於人壽保險;保險代位與賠款分攤原則,則以損害保險的損失填補性為基礎,原則上不適用於人壽保險。

涉及法條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保險法》第 16 條,對他人的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者,得為其投保;第 64 條則規範訂立契約時的據實告知義務。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四項原則是否適用人壽保險:

  1. 保險利益原則:適用。 為他人投保人壽保險,須具備法律所承認的保險利益。
  2. 主力近因原則:適用。 判斷死亡等保險事故是否由承保危險所造成時,仍須分析事故發生的主要有效原因。
  3. 保險代位原則:不適用。 人壽保險給付依約定金額給付,並非以實際損失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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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1 分

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越差、危險率愈高者,投保意願越大;反之,身體越好、危險率愈低者,投保意願越低。稱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身保險中的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投保人比保險人更了解自身的健康狀況與風險;高危險者因預期較可能發生保險事故,投保意願通常較高,低危險者則較不積極投保。若保險人未能充分辨識風險,投保群體便可能集中較多高危險者,影響保費公平與保險經營。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組對照即可判斷:

  • 身體狀況越差、危險率越高,投保意願越大。
  • 身體狀況越好、危險率越低,投保意願越低。

這描述的是投保前因風險高低不同而產生的投保意願差異,符合逆選擇的典型特徵。

選項分析

(A) 動態危險:錯誤。 動態危險是因經濟、社會、科技或環境變遷而產生或改變的危險,例如通貨膨脹、技術變革帶來的新風險。它不是高危險者較願意投保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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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1 分

下列有關保險費率釐訂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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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費率釐訂的基本原則,以及費率與保險人經營結果、清償能力的關係。費率釐訂應符合適足性、公平性及合理性:保費須足以支應預期損失及相關費用,並依風險差異公平反映,同時避免費率過高或過低而欠缺合理依據。

損失預防措施能降低事故發生頻率或損失幅度;保險人得以減費鼓勵被保險人採取防損措施。這類減費的主要目的在於促進損失預防、降低預期理賠損失,並非題目所述的維持競爭能力。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敘述是否符合費率釐訂原則及其經營效果。前三項原則中,適足性、公平性、合理性是標準要求;再判斷費率偏離合理水準或釐訂結果,是否影響保費收入與清償能力。損失預防減費的目的則看其與風險控制、預期損失的關聯。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費率若欠缺合理性,例如偏高而不具合理依據,可能降低投保意願與承保件數,進而影響保費收入;費率偏低也可能使收入不足以支應預期損失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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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1 分

為了充分發揮大數法則之效用,在保險經營技術上應重視下列何者?

①危險大量原則。 ②危險同質原則。 ③危險分散原則。 ④危險轉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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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數法則」在保險經營上的運用。大數法則的效果是:觀察的危險單位愈多,實際損失率愈接近預期損失率,保險人愈能穩定估算損失並計收保費。要發揮此效果,保險經營應重視:

  • 危險大量原則:承保足夠多的危險單位,讓個別損失的偶然波動能相互平衡。
  • 危險同質原則:承保的危險單位在性質、程度及損失機率上具有可比較性,使統計資料能合理用於估算。
  • 危險分散原則:避免危險集中於同一地區、同一事故或同一類標的,降低單一事件造成大量損失的影響。

「危險轉嫁」則是保險的基本功能之一,指被保險人透過保險契約將約定範圍內的危險移轉給保險人;它本身不是發揮大數法則效用所強調的經營技術原則。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充分發揮大數法則」所需的保險經營技術,而非保險的一般功能。接著區分各敘述:

  1. 是否增加可供統計觀察的危險單位數量;
  2. 是否讓承保危險具有可比較性;
  3. 是否減少危險集中造成的損失波動;
  4. 是否只是說明保險契約的危險移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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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1 分

普悠瑪火車翻車意外造成二百多位乘客受傷,臺鐵公司應賠付乘客的體傷醫療費用,係屬於臺鐵公司的那一種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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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危險」的種類,重點是辨認事故可能使企業承擔哪一類損失。責任危險是指因依法或依契約須對他人負賠償責任,而可能產生的經濟負擔。

臺鐵列車翻覆造成乘客受傷,題幹所述的醫療費用是臺鐵公司應賠付乘客的損失,故著眼點是臺鐵對乘客所負的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先看損失由誰承擔、為什麼承擔:若是企業自己的財物毀損,屬財產危險;若是因對他人造成損害而須賠償,則屬責任危險。本題問的是臺鐵「應賠付乘客」的費用,因此應按其對乘客所負的賠償責任分類。

本題僅依危險分類作答;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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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1 分

有關可保危險之構成要件:

①危險單位數量多且個別性質差異大。 ②損失須為意外。 ③損失機率須為可測度。 ④危險單位不可同時發生損失。

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可保危險」的基本構成要件。保險人要能合理估計損失並分散風險,通常要求危險單位數量足夠且性質相近、損失具有意外性、損失機率可測度,並避免單一事故使大量危險單位同時受損。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敘述是否符合可保危險的原則:

  • 危險單位應有足夠數量,且彼此性質相近,才能運用大數法則估計損失。
  • 損失須具有意外性,不能是確定必然發生或由被保險人故意造成。
  • 損失機率須可測度,保險人才能評估風險並計算保費。
  • 危險單位的損失不宜高度集中於同一事故,以免形成巨災損失,超出保險人的承受能力。

因此,②、③、④正確;①把「性質相近」說成「個別性質差異大」,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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