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2 年・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財產保險代理人
試題代碼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

(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主要的差異。(12 分)

(二) 汽車交通事故之求償人於何種情況下,可以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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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我國汽車責任保險兩大體系(政策性法定保險 vs. 商業任意保險)之本質差異,以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補充救濟機制與法定要件。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vs. 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
  • 核心在於「立法目的」(保障受害人基本人身安全之社會政策 vs. 填補被保險人損害賠償責任之商業契約)。
  • 區分「責任基礎」(限額無過失責任 vs. 過失責任)、「承保範圍」(僅限人身傷亡 vs. 涵蓋體傷與財物損失)與「請求權運作」。
  1. 特別補償基金之請求事由: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當受害人因特定事故情事「無法依本法獲得保險給付」時,基於補位救濟之精神,得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
  • 涉及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相關保單條款為準。

解題方法

  1. 第 (一) 小題(12 分):
  • 採用多維度對比分析法,切入構面包含:法源與性質、投保強制性、責任基礎(歸責原則)、承保範圍(保障標的)、受害人直接請求權、保險金額決定方式等。
  • 建議考生以「比較表格」搭配重點論述呈現,視覺層次清晰,符合國家考試閱卷給分習慣。
  1. 第 (二) 小題(13 分):
  • 採用法定構成要件條列法,直接援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之 4 款法定情事,逐項精準闡述。
  • 補強說明特別補償基金之「求償人定義」及「給付範圍限制」,展現論述完整度以奪取高分。

選項分析

本題為專業申論題,非測驗選擇題。各小題之配分與得分重點如下:

  • 第 (一) 題(12 分):重點在於能否完整列出 6 大核心面向(每點約 2 分)。若漏列「歸責原則(無過失責任 vs. 過失責任)」或「財損承保有無」,將大幅失分。
  • 第 (二) 題(13 分):核心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0 條第 1 項之 4 大法定要件(各約 3 分),另 1 分為基金之立法意旨與補償限額說明。條款內容若有遺漏或混淆(例如誤寫為天災或被保險人破產),將依項扣分。

解題技巧

  1. 對比記憶口訣:比較兩險時,掌握「法(法源)、強(強制性)、責(責任基礎)、標(保障標的)、額(保險金額)、求(直接請求權)」六字訣,即可面面俱到。
  2. 法定情境口訣:特別補償基金請求之 4 款情事,可記為「逃、未、盜、免」:
  • 逃:肇事逃逸無法查究。
  • 未:未投保強制險之汽車。
  • 盜:未經同意使用或管理(如竊盜、強盜後肇事)。
  • 免:依法免投保之汽車(如農用車、軍車等未投保者)。
  1. 常見陷阱提醒:
  • 強制險絕對不賠財損(車損、物損),僅賠人身傷亡(傷害醫療、失能、死亡)。
  • 特別補償基金並非「重複領取」或「國家賠償」,受害人若已從加害人獲得賠償,基金給付時依法應予扣除(扣除主義)。

【答案】

(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主要差異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強制險)與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在制度設計與實務運作上具有顯著不同,主要差異如下表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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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詳述再保險對產險經營提供那些功能,並舉例說明比率再保險與溢額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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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產保險核心之「危險移轉與財務管理機制」,涉及以下法規與理論基礎(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之《保險法》為準):

  1. 再保險之定義:依《保險法》第 39 條規定,再保險係指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2. 產險經營之功能:再保險在現代產險業並非單純的保險分售,而是具備「擴大承保能量」、「分散巨災危險」、「穩定核保損益」、「維持償付能力(RBC)」及「融通資金與技術支援」等多重財務及經營功能。
  3. 比率再保險體系:比率再保險(Proportional Reinsurance)之保額、保費與賠款均按「固定或變動之比例」分攤。題目所稱比率再保險與溢額再保險,實務上常以其典型之「成數再保險(Quota Share Reinsurance)」與「溢額再保險(Surplus Reinsurance)」相互對照。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之「功能列舉+名詞定義+數字舉例」申論題型,解題步驟切入點如下:

  1. 再保險功能之模組化歸納:依產險經營面(承保面、財務面、業務管理面)有系統地分點論述,避免零散雜亂,展現專業答題架構。
  2. 架構化定義與範例設計:
  • 先界定比率再保險之總體原則(保額、保費、賠款同比例移轉),並以最典型之「成數再保險」作為代表範例。
  • 再界定「溢額再保險」之核心精神(訂定固定自留額 Line,超額部分才按動態比率分攤)。
  • 設計一目了然且數字整除之案例(如保額 1,000 萬元與 5,000 萬元),分別列出「保額分配」、「保費分配」與「賠款分配」之計算式,展示考生具備實務計算能力。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閱卷評分重心與關鍵得分點如下:

  • 第一子題(功能面):不可僅寫「分散危險」,需至少涵蓋承保能量、巨災分散、財務盈餘穩定、清償能力支援、技術與融通等五大面向,內容愈全面得分愈高。
  • 第二子題(名詞與舉例):必須精準指出「比率(成數)」與「溢額」在責任分攤結構上的差異——成數再保險不論金額高低一律同比例分出;溢額再保險在自留額內 100%100\% 自留,超過部分才分出,且分出比例隨保額變動。若僅有文字說明而無數字舉例,將被大幅扣分。

解題技巧

  1. 記憶口訣:產險再保功能可記「量、險、穩、清、援」(擴大能量、分散風險、損益平穩、清償保障、技術金援)。
  2. 算式表格化:在申論作答時,舉例部分建議用簡易清單或三段式推導(保額 →\rightarrow 保費 →\rightarrow 賠款),既清晰又不易出錯。
  3. 區別陷阱:比率再保險是一個大分類(包含成數與溢額),但若題意將兩者並列要求比較舉例,比率再保險必須直接導引至「固定比例分攤(成數再保)」來與「以自留線額為基礎的溢額再保」形成強烈對比。

【答案】

一、再保險對產險經營之功能

產險承保標的涵蓋巨大保額(如高科技廠房、商業航空)及廣泛地理集中之天災累積危險(如地震、颱風),再保險對產險公司之營運具備以下核心功能:

  1. 擴大承保能量(Underwriting Capacity): 產險公司受限於法令規定的資本額及個別危險自留額限制(如《保險法》第 148 條之 3 規定對單一危險之承保限額),透過再保險將巨額危險移轉,可在不增加自有資本的前提下承接超越自身胃納之巨額業務,提升市場競爭力。
  2. 分散危險與防範巨災(Catastrophe Risk Spreading): 單一突發事故(如火災爆炸)或大規模天災(如巨災風暴)可能造成累積巨額損失,再保險能將集中之危險分散至國內外多家再保險機構,避免單一事故危及公司財務生存。
  3. 穩定營業損益(Stabilizing Underwriting Results): 產險賠款具高度隨機性與不確定性,再保險能平抑極端損失,使各年度之損失率與核保利潤維持平穩,有助於平滑公司財務報表盈餘,強化股東與保戶之信心。
  4. 強化法定清償能力與健全財務結構(Solvency and Surplus Rel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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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1 分

我國住宅火險保單對於建築物所要求的共保比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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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火災保險對建築物適用的共保比例。共保條款是指保險金額未達約定比例時,發生損失後,保險人依比例負賠償責任。住宅火險對建築物的共保比例為 60%。

此處所稱共保比例,是計算保額是否達到約定門檻的比例,並非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保險金額,也不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分攤賠款的比例。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問的是「住宅火險保單對建築物所要求的共保比例」,直接對應住宅火險建築物的 60% 共保條款,因此選 A。若保險金額低於建築物重置成本的 60%,理賠時會依保單約定按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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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1 分

我國政策性住宅地震保險制度,採全國單一費率,目前每戶最高以新臺幣(以下同)150 萬元為限,其一年期的保險費為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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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我國政策性住宅地震保險的基本保障額度及一年期保險費。依民國 112 年命題時的制度,每戶最高保險金額為新臺幣 150 萬元,全國採單一費率;該最高保險金額的一年期保險費為 1,350 元。本題以民國 112 年制度資料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已給定每戶最高保險金額 150 萬元,直接辨認此最高保障額度所對應的一年期標準保費即可:

一年期保險費=1,350 元\text{一年期保險費}=1,350\text{ 元}

因此選擇列有 1,350 元的 (B)。單一費率表示各地區適用同一費率,不因住宅所在地不同而改變本題所問的保費。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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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1 分

住宅火險保單通常都有「抵押權條款」,以保障抵押權人之權利。依我國住宅火險保單之「抵押權條款」,保險人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終止契約時,應於幾日前通知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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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火災保險單附加的「抵押權條款」。住宅建物若設定抵押權,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金可能影響抵押權人的債權保障;因此,保單約定保險人終止契約時,須提前通知抵押權人,使其有時間採取必要措施。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住宅火險保單抵押權條款,保險人依本保險契約規定終止契約時,應於 15 日前通知抵押權人。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問的是「保險人依本保險契約終止契約時,須提前幾日通知抵押權人」,直接對應抵押權條款中的通知期限即可。此處考的是保單條款所定的特定期限,選擇題不需另行計算。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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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1 分

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之內容,下列那些「不保之動產」可特別約定載明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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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中「不保之動產」的分類,以及哪些項目可以經雙方特別約定載明承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條款為準。

條款將部分動產列為不保項目,並規定其中特定款次所列動產,經特別約定載明承保後,保險人仍負賠償責任。判斷關鍵在於:選項所指動產是否落在可特別約定承保的款次範圍內。

解題方法

逐一將選項對照條款列舉的「不保之動產」,再看該款是否屬於得以特別約定載明承保的項目。供加工、製造或營業用的機器、原料,以及各種動物、植物,列在不可藉此方式納入承保的項目;古玩、圖畫則列在可特別約定承保的款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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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1 分

「商業火災保險」所承保的危險事故,除火災事故外,尚包括那些危險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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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承保危險的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保險實務為準,商業火災保險承保火災事故,並將閃電雷擊列為基本承保危險;颱風洪水、地震,以及罷工、暴動、民眾騷擾,則須依相關附加條款或特別約定承保。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商業火災保險的基本承保範圍,而不是保險人可以透過附加條款承保的所有危險。再逐項區分:閃電雷擊屬基本承保危險;其他選項所列事故均非本題所問的基本承保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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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1 分

被保險人投保自負額 20%20\% 之竊盜損失險,該車失竊後數日內尋回,但已受有損失,其修復費用經鑑價為 2 萬元,保險公司應賠付多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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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竊盜損失險的自負額計算。自負額是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損失比例;損失金額扣除自負額後,才是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

解題方法

車輛失竊後尋回,且已有修復費用,應以鑑價認定的修復損失新臺幣 2 萬元為計算基礎。自負額為 20%20\%,保險公司負擔其餘 80%80\%:

20,000×(1−20%)=16,000 元20{,}000 \times (1-20\%)=16{,}000\text{ 元}

因此,保險公司應賠付 1 萬 6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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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1 分

依汽車車體損失險甲式、乙式條款之規定,被保險人檢具理賠申請文件交予保險公司齊全後,保險人應於幾日內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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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甲式、乙式條款中的理賠給付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條款規定,被保險人提出理賠申請並備齊相關文件後,保險人應於 15 日內給付。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適用甲式、乙式條款,並以「理賠申請文件齊全」作為起算條件。直接掌握條款所定期限即可:文件齊全後 15 日內給付,因此選項 B 正確。此處考的是條款明定的給付期限,不是事故發生後的天數,也不是保險人確認賠償金額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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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1 分

任意汽車保險之被保險汽車如由同一家保險公司另簽一年期保險契約承保者,試問該原保險契約之未滿期保險費,應如何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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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任意汽車保險契約終止時,未滿期保險費的退還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適用的《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共同條款第 6 條,要保人通知終止契約時,通常按短期費率計算已滿期保險費;但同一輛被保險汽車仍由同一家保險公司另簽一年期保險契約承保時,原契約的未滿期保險費改按日數比例退還。

「按日數比例」是依尚未經過的保險期間占契約總期間的比例計算,概念式如下:

未滿期保險費=原保險費×未到期日數契約總日數未滿期保險費 =原保險費\times\frac{未到期日數}{契約總日數}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項條件:同一被保險汽車,以及同一家保險公司另簽一年期保險契約承保。這正是條款所列的例外情形,因此不套用一般終止契約的短期費率,而是按剩餘未到期日數比例退還原契約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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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1 分

下列關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核保與費率考慮因素,何者不屬於從人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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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核保與費率考量因素中,「從人因素」與「從車因素」的區分。從人因素是依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的個人特徵、駕駛行為及事故紀錄評估風險;從車因素則著重於車輛本身的特性或使用情形。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相關規定與教材所列的費率考量因素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選項是否反映個人的身分特徵或駕駛紀錄。年齡、性別及違規肇事紀錄都與個人風險或駕駛行為相關,屬從人因素;婚姻狀況則不屬於本題採用的從人費率考量項目,因此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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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1 分

我國自用汽車保險保單之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其列名被保險人係指下列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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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自用汽車保險中,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被保險人」的範圍,以及其中「列名被保險人」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保單條款為準,列名被保險人就是保險契約上明確記載的被保險人。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列名被保險人」,而不是所有依保單約定可能享有保障的被保險人。題目要找的是契約上被列名、記載的那一位,故應選與「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相符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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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1 分

依汽車保險費率規章之從人因素之規定,汽車駕駛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時,駕駛人之肇事紀錄應歸入何人之賠款紀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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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汽車保險費率規章中「從人因素」的肇事紀錄歸屬。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適用的汽車保險費率規章,計算被保險人的賠款紀錄時,汽車駕駛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駕駛人的肇事紀錄仍歸入被保險人的賠款紀錄計算。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肇事紀錄「歸入誰的賠款紀錄」,再依費率規章的歸屬規則判斷。規則以被保險人的賠款紀錄作為計算對象,不因實際駕駛人與被保險人不同,就改列在駕駛人名下或同時列入雙方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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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1 分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甲式與乙式均有自負額之規定,就基本自負額而言,被保險人於第三次發生承保範圍內之損失時,若損失金額為 30,000 元,則被保險人可獲多少理賠?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甲式、乙式的「基本自負額」計算。被保險人須自行負擔的金額,會依事故發生次數提高;理賠金額則為承保損失扣除該次適用的自負額。

解題方法

第三次發生承保範圍內的損失時,基本自負額為新臺幣 7,000 元。損失金額 30,000 元,因此理賠金額為:

30,000−7,000=23,000 元30,000-7,000=23,000\text{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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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1 分

被保險人投保兩張雇主意外責任險保單承保同一事故,甲保單保額每一人體傷死亡為 2,000,000 元,乙保單保額每一人體傷死亡 3,000,000 元,保險事故發生致該雇主之受僱人死亡,法院判決被保險人應賠償 4,000,000 元,試問在獨立責任制之下,甲保單應理賠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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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雇主意外責任險採「獨立責任制」時,兩張保單承保同一事故的分攤方式。獨立責任制下,各保單先依各自保額占總保額的比例,分攤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每張保單的給付不超過其保額。

解題方法

法院判決雇主應賠償 4,000,0004,000,000 元,甲、乙保單每一人體傷死亡保額合計為:

2,000,000+3,000,000=5,000,000 元2,000,000+3,000,000=5,000,000\text{ 元}

甲保單的分攤比例為:

2,000,0005,000,000=25\frac{2,000,000}{5,000,000}=\frac{2}{5}

因此甲保單應分攤:

4,000,000×25=1,600,000 元4,000,000\times\frac{2}{5}=1,600,000\text{ 元}

此金額低於甲保單的 2,000,0002,000,000 元保額,故不受保額上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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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1 分

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保單條款名詞定義之規定,其所稱之「不誠實行為」係指被保證員工有下列那些不法行為?

① 強盜、搶奪 ② 侵占、竊盜 ③ 詐欺 ④ 員工喜歡說謊但無意圖引起被保險人發生損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保單條款對「不誠實行為」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保單條款為準,所稱不誠實行為包括被保證員工的強盜、搶奪、竊盜、詐欺、侵占等不法行為。

題目中的①「強盜、搶奪」、②「侵占、竊盜」及③「詐欺」均屬條款列舉的不法行為;④僅是員工喜歡說謊,且無意圖使被保險人發生損失,不屬本題所問的承保定義。

解題方法

直接把各敘述與保單條款列出的行為逐一比對:

  • 條款明列的行為:①、②、③。
  • ④不是條款列舉的不法行為,也欠缺造成被保險人損失的意圖,不能僅因員工有說謊習慣,就認定為本題所稱的不誠實行為。

因此應選出只包含①②③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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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1 分

我國現行電梯意外責任保險將承保對象,依使用性質分為幾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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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電梯意外責任保險依建築物的使用性質區分承保對象類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適用的分類,分為甲、乙、丙三類。

  • 甲類:住宅、公寓、宿舍。
  • 乙類:行號、店鋪及辦公處所。
  • 丙類:旅館、醫院、學校、餐廳、百貨公司、超級市場、工廠、電影院、理髮院、育樂遊藝場所及其他公共場所。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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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1 分

在海難中,船長為避免船舶及貨載之共同危險所為之處分,直接發生之損害與費用,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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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共同海損」的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海商法》第 110 條,船舶、貨物或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時,為共同安全而有意且合理地採取處置,其直接結果所生的損害及費用,屬於共同海損。

題幹的關鍵語句是「為避免船舶及貨載之共同危險所為之處分」及「直接發生之損害與費用」,正對應共同海損的構成要件。共同海損的損失與費用,由因該處分而受益的船舶、貨物等相關利益方按比例分攤。

解題方法

先辨認損失的成因:若損失是為了共同安全而有意採取處分,且直接由該處分造成,就屬共同海損;若只是某一項財產單獨受損,未涉及共同安全處分,才考慮單獨海損。題幹已明示「共同危險」與「船長所為之處分」,因此選共同海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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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1 分

設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之保險標的物為水泥,運送途中因海水浸濕而結塊,試問該損失屬下列何種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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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損失分類,關鍵在於貨物受損後,是否仍保有原來的性質與用途。

  • 實際全損:保險標的物全部滅失,或受損後已不再是原來種類的物品,因而完全失去原有用途。
  • 推定全損:標的物尚未完全滅失,但恢復、修理或運送所需費用,與其價值相比已不經濟;或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無法取回標的物。
  • 單獨海損:因承保危險造成貨物部分損害,由受損貨物的利益關係人自行負擔,並非為共同安全而有意犧牲。
  • 共同海損:為了使船舶、貨物等共同航程利益脫離共同危險,所作的有意且合理的犧牲或支出,由各受益方依規則分攤。

解題方法

先判斷海水浸濕造成的是一般程度的貨損,還是使水泥完全失去水泥原有的用途。水泥遇水結塊後,依題目設定已不能作為水泥使用,受損貨物不再具有原有性質與功能,因此依官方答案歸類為實際全損。

判斷時應抓住「結塊」所代表的結果:水泥不是僅有外包裝受損或少量品質下降,而是因海水浸濕而失去原用途。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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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1 分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在目前國內及國際保險市場主要是以英國 ICC 貨物保險條款為保險契約,主要條款分 A、B 及 C 三種條款。其中,A 條款之承保危險係屬下列何種方式承保?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 ICC(Institute Cargo Clauses,協會貨物保險條款)A 條款的承保方式。ICC(A)、(B)、(C)三種條款的主要差異,在於承保危險的範圍與列明方式:

  • **ICC(A)**採概括承保:除條款明文排除的危險外,承保貨物在保險期間內因外來事故所致的滅失或損害。
  • **ICC(B)及 ICC(C)**採列舉承保:只承保條款列明的危險。

題目沒有要求適用特定法條,重點在辨別保單條款採「概括承保」或「列舉承保」的方式。

解題方法

先抓住 A 條款的關鍵特性:它不是逐項列出所有承保危險,而是先概括承保,再由除外條款排除特定危險。因此,A 條款屬於概括式承保,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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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1 分

要保人善意向產物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金額 120 萬元的住宅火災保險,該建築物出險時的重置成本為 100 萬元,其建築物遭受火災損失 25 萬元,則保險公司應賠償多少萬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火災保險的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保險金額低於保險標的價值時,通常依保險金額占保險價值的比例分攤損失。

不過,題目明示要保人是善意投保,且保險金額高於建築物出險時的重置成本。依命題當年住宅火災保險的理賠原則,善意投保而保險金額超過重置成本時,按實際損失賠償,不因超額投保而按比例減少。本題法規與理賠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比較保險金額與重置成本:

120 萬元>100 萬元120\text{ 萬元} > 100\text{ 萬元}

本案不是不足額保險;要保人又是善意投保,因此以實際火災損失作為理賠金額:

賠償金額=min⁡(實際損失,保險金額)=min⁡(25,120)=25 萬元\text{賠償金額}=\min(\text{實際損失},\text{保險金額})=\min(25,120)=25\text{ 萬元}

所以保險公司應賠償 2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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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1 分

登山綜合保險之登山事故,係指參加登山活動所遭受之意外事故及特定事故兩種,下列何者係屬該保險之特定事故?

① 腸胃炎 ② 凍傷 ③ 失溫 ④ 腳扭傷、骨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登山事故」的兩類承保事故:參加登山活動所遭受的意外傷害事故,以及保單附表所列的特定事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登山綜合保險條款用語為準;特定事故包括登山環境可能造成的凍傷、失溫等情形。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與特定事故的區分,在於前者著重外來、突發且非疾病的事故;特定事故則是登山保險額外列入保障的事故類型。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是否屬於登山綜合保險所列的特定事故:

  • 凍傷、失溫是登山環境下常見的特定事故。
  • 腸胃炎屬疾病。
  • 腳扭傷、骨折通常是登山活動中遭受的意外傷害事故,不屬於本題所問的特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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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1 分

依「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個別被保險人投保微型傷害保險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多少萬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對個別被保險人微型傷害保險金額的上限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個別被保險人投保微型傷害保險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 50 萬元。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個別被保險人」投保「微型傷害保險」的最高保險金額,再依該注意事項記憶金額上限為 50 萬元。題目詢問的是上限,不是最低投保額或全體被保險人的累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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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1 分

被保險人投保傷害保險死亡及失能之保險金額為 300 萬元,被保險人發生意外保險事故導致一眼失明(40%)及十手指缺失(80%),試問該理賠的失能保險金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傷害保險失能保險金的給付方式:同一事故造成兩項以上失能時,依各項失能程度所對應的給付比例計算;合計比例達保險金額時,給付以保險金額為限。

依題目所列比例,一眼失明為 40%,十手指缺失為 80%。本題以題目提供的失能比例計算,保險金額為 300 萬元。

解題方法

先將兩項失能給付比例相加:

40%+80%=120%40\%+80\%=120\%

按比例計算的金額為:

300 萬元×120%=360 萬元300\text{ 萬元}\times120\%=360\text{ 萬元}

但失能保險金最高以保險金額 300 萬元為限,因此實際給付為:

min⁡(360 萬元,300 萬元)=300 萬元\min(360\text{ 萬元},300\text{ 萬元})=300\text{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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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1 分

依住院醫療費用保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之規定,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次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多少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對「一次住院」的認定。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因同一次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於出院後 14 日內 在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各項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示範條款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三個條件:同一次疾病或傷害(含併發症)、出院後再次住院、同一醫院。條款以出院至再次住院的間隔日數作為判斷界線;符合前述條件且在期限內再次住院,就把前後住院的各項保險金給付合併視為一次住院。期限為 14 日,因此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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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1 分

依一般長期看護保險條款之約定,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專科醫師診斷符合「需要長期看護狀態」且持續 90 日,自 91 日起,保險公司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試問該 90 日係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免責期間」的意義。長期看護保險約定被保險人經診斷符合長期看護狀態,並持續達一定日數後,保險公司才開始給付。這段必須持續符合條件、但尚未開始給付的期間,就是免責期間,也常稱等待期間。

解題方法

題幹指出,被保險人須持續符合長期看護狀態 90 日,保險公司自第 91 日起給付。可將時間順序整理如下:

  • 第 1 日至第 90 日:符合看護狀態,但尚未給付。
  • 自第 91 日起:開始給付長期看護保險金。

因此,這 90 日是給付責任開始前的等待期間,對應「免責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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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1 分

住宅火災保險保險標的物本身之危險性質、使用性質或建築情形有所變更,而有增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之危險者,其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幾日內通知承保保險公司?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火災保險中「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以及危險增加是否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行為所致。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住宅火災保險條款為準。

若保險標的物的危險性質、使用性質或建築情形變更,因而增加承保危險事故發生的危險,且該增加不是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行為所致,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 10 日內通知承保保險公司。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條件:「危險增加」且「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依住宅火災保險相關條款,這種情形的通知期限是自知悉後起算 10 日,因此選項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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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1 分

對於住宅火災保險損失擴大之防止,遇有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措施。 ② 保留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所得行使之權利。 ③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立即採取必要措施所支出之費用,保險公司不負償還之責。 ④ 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保險公司不應償還;但保險金額低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公司之償還金額,以保險金額對保險標的物價值之比例定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火災保險的「損失防止費用」及其償還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住宅火災保險條款,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為此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保險人應予償還。此類費用的償還與保險賠償金額合計,原則上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敘述是否符合條款:先確認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再確認採取措施所支出的費用是否可償還,以及償還金額的上限與不足額保險時的計算方式。

選項分析

  • ① 正確。 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 ② 正確。 採取措施不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所得行使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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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1 分

財產保險業與異業合作推廣之任意汽車保險及住宅火災保險,其佣金、獎金及支付予合作異業之費用等相關報酬,不得逾下列費用率,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財產保險業與異業合作推廣任意汽車保險及住宅火災保險時,支付合作異業的佣金、獎金及其他相關報酬所受的費用率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相關規範,這類報酬不得超過「附加費用率減除非直接招攬費用率」後的額度。

其中,附加費用率是保費中用於承擔業務招攬及營運費用等支出的比例;非直接招攬費用率則是附加費用中不屬於直接招攬的費用比例。題目所問的是異業合作推廣的相關報酬上限,應以兩者相減後的費用率判斷。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所列的限制對象與費用項目:任意汽車保險、住宅火災保險透過異業合作推廣所支付的佣金、獎金及其他相關報酬,法規所設上限為:

報酬上限=附加費用率−非直接招攬費用率\text{報酬上限}=\text{附加費用率}-\text{非直接招攬費用率}

因此選擇符合這個減除公式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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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1 分

依據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之約定,林先生投保住宅火災保險,保險金額 240 萬元,承保期間發生火災損失金額為 30 萬元,經公證人理算損失時認定建物重置價值為 400 萬元,請問保險公司應理賠多少萬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下,建物發生火災損失時,是否適用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計算時須先辨明住宅火災保險對建物的保險金額如何約定,再判斷題目提供的重置價值是否用來折減理賠金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為準。依該條款,建物保險金額以重置成本為基礎約定;題目所給的「建物重置價值 400 萬元」是公證人理算損失時認定的資訊,並不因此直接套用一般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公式。

解題方法

已知火災損失金額為 30 萬元,保險金額為 240 萬元。題目沒有提供自負額或其他應扣除金額,因此保險公司按實際承保損失理賠:

理賠金額=30 萬元理賠金額 = 30\text{ 萬元}

雖然保險金額低於建物重置價值,但依本題適用的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不能僅因 240÷400=60%240 \div 400 = 60\%,就將損失乘以 60%。故不採不足額比例分攤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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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1 分

我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承保危險事故包括下列何者?

① 地震震動 ② 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③ 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④ 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承保危險事故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承保範圍,因地震所致的地震震動,以及由此引起的火災、爆炸、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海嘯與海潮高漲,均屬承保事故。

判斷時要注意:承保範圍不只包括地震本身的震動,也涵蓋條款列明、由地震引起的後續事故。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題目列出的事故是否屬於承保範圍:

  1. 地震震動:屬於承保事故。
  2. 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屬於承保事故。
  3. 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屬於承保事故。
  4. 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屬於承保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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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1 分

依我國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之規範,危險分散分為二層。請問第二層的分散金額為多少億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的兩層危險分散限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第一層由住宅地震保險共保組織承擔新臺幣 42 億元;第二層由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承擔及分散新臺幣 958 億元,合計總承擔限額為 1,000 億元。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第二層分散金額」,再對照民國 112 年適用的限額:第一層 42 億元、第二層 958 億元。亦可用總額驗算:

42+958=1,000 億元42+958=1{,}000\text{ 億元}

因此第二層限額為 958 億元。這裡的「第二層」是由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承擔及分散的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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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1 分

被保險汽車之行車執照業經過戶,而保險契約在行車執照生效日起,超過多少日仍未申請權益移轉者,保險契約之效力暫行停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汽車保險「保險標的及契約權益移轉」的約定。被保險汽車的行車執照辦妥過戶後,應在條款規定的期限內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契約權益移轉;逾期未申請,契約效力將暫行停止。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為準,行車執照生效日起超過十日仍未申請權益移轉,保險契約效力暫行停止。現行條款的這項期限仍為十日。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字「行車執照生效日起」與「超過多少日仍未申請權益移轉」,直接對照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的期限:十日。因此選擇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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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1 分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於閉鎖期內發生賠款紀錄者,應納入下年度保險契約之賠款紀錄計算。此所稱閉鎖期係指當年度保險契約到期日前多久之期間內?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的「賠款紀錄」如何計入下年度保險契約。為使續保時能完成賠款紀錄計算,當年度保險契約到期前設有一段「閉鎖期」;在這段期間內發生的賠款紀錄,仍納入下年度保險契約的計算。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相關規定,閉鎖期是當年度保險契約到期日前 3 個月。

解題方法

題目已說明閉鎖期內發生的賠款紀錄要計入下年度保險契約,因此判斷重點是直接辨認閉鎖期的法定期間。將題目所問的「到期日前多久」對照規定,即可選出 3 個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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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1 分

林君向甲保險公司除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外,尚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傷害責任 400 萬元,財損責任 50 萬元。林君不慎於保險期間內撞死乙君,就傷害部分,經和解雙方同意林君以 500 萬元賠償乙君家屬,則甲保險公司應賠償多少萬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關係。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約定,第三人傷害或死亡的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先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第三人責任保險承保超過強制險給付標準的部分,並以約定的傷害責任保險金額為限。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依相關規定計算;受害人死亡時,每一受害人的死亡給付為新臺幣 200 萬元。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2 條,保險人所為的給付視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得自加害人應負的賠償金額中扣除。

解題方法

林君與乙君家屬和解的賠償金額為 500 萬元。先扣除強制險死亡給付 200 萬元,剩餘部分由第三人責任保險在傷害責任保額內負擔:

500−200=300 萬元500-200=300\text{ 萬元}

第三人責任險傷害責任保額為 400 萬元,300 萬元未超過限額,因此甲保險公司依本題所問的第三人責任保險,應賠償 300 萬元。若題目詢問甲公司合計支付的強制險與第三人責任險,合計才是 200 萬元加 300 萬元,即 5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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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1 分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何項情事之一,未能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該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① 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② 事故汽車為保險汽車 ③ 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④ 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0 條第 1 項所列的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請求權人因法定情形無法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時,得在法定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第 40 條第 1 項所列情形包括:

  1. 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2. 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3. 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4. 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幹中的情形與法定補償事由:

  • ①「事故汽車無法查究」符合第 1 款。
  • ②「事故汽車為保險汽車」不符合第 2 款;法條所列的是「未保險汽車」。
  • ③符合第 3 款。
  • ④符合第 4 款。

因此,符合題幹所問者為 ①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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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1 分

依我國海商法第 151 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接到貨物之日起多久內,不將貨物所受之損害通知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時,視為無損失,保險人得免責?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商法》第 151 條關於貨物損害通知期限及未通知效果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自接到貨物之日起,一個月內未將貨物所受損害通知保險人或其代理人者,視為無損失,保險人得免責。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兩個關鍵:起算點是「接到貨物之日」,期限是「一個月」。題目詢問未通知損害的期限,直接依該條文判斷即可;未在期限內通知,法條所定效果為視為無損失,保險人得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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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1 分

小額貸款信用保險核保加減費幅度應有合理基礎及標準,合計並以正負多少百分比為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小額貸款信用保險」的核保加減費幅度。保險人可依被保險人的信用及風險條件,在規定幅度內調整保險費;調整標準須有合理基礎,且加減費合計幅度不得超過規定上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幅度上限為正負百分之二十。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合計並以正負多少百分比為限」,應辨認小額貸款信用保險的核保加減費上限,而非保費本身的費率或某一單項風險因子的調整幅度。依規定,加費與減費的幅度合計以正負百分之二十為限,因此選項中百分之二十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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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1 分

責任保險中若有承保保險慰問金之給付,下列何者正確?

① 應為一次性小額給付 ② 不得有依投保保險金額變動或採每日領取方式辦理 ③ 每一個人之身故慰問金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 ④ 每一個人之傷害慰問金以新臺幣 5 萬元為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責任保險附加承保「保險慰問金」時的給付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財產保險商品審查要點》第四十五點:

  • 慰問金應為一次性小額給付。
  • 不得依投保保險金額變動,也不得採每日領取方式。
  • 每一個人之身故慰問金,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傷害慰問金,以新臺幣 5 萬元為限。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幹中的四個敘述與上述規範:前兩項檢查給付方式,後兩項檢查每人給付上限。四項內容均符合規範,因此選包含①②③④的選項。

選項分析

① 正確。 慰問金應為一次性小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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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1 分

雇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以附加條款方式承保受僱人於非執行職務期間內,因遭受意外事故而致死亡之撫卹補償,其保險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多少萬元為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雇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附加條款的撫卹補償限額。這項保障承保受僱人於非執行職務期間遭受意外事故而死亡時,雇主依契約約定給付的撫卹補償;其保險金額上限為新臺幣 200 萬元。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保險商品條款規定判斷,並非依一般雇主責任保險的職災賠償限額推算。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限定:一是「以附加條款方式承保」,二是「非執行職務期間內因意外事故致死亡」。這指向雇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的特定撫卹補償保障;再依該附加條款的保險金額上限作答,即為新臺幣 2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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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1 分

對於微型保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① 主要是提供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者基本程度的人身保險保障 ② 保險金額高,保費昂貴 ③ 保障期間較短、保障內容簡單 ④ 得以個人保險、集體投保或團體保險方式承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微型保險是以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者為主要對象,提供基本、可負擔的人身保險保障。其常見特徵是保險金額較低、保費較低、保障期間較短、保障內容簡單,並可透過不同投保方式承作。本題考微型保險的對象、保障特性及承作方式。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微型保險的基本特徵:①所述保障對象與保障目的正確;②「保險金額高,保費昂貴」與微型保險的低保額、低保費特性相反;③保障期間較短且內容簡單,符合其設計;④個人保險、集體投保或團體保險均可作為承作方式。因此正確敘述為①③④。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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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1 分

對於醫療保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① 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之每次住院各項保險金限額或每次住院總限額僅得擇一辦理,前述限額應於成本合理反應。 ② 醫療保險因傷害所致須牙齒手術或裝設義齒、義肢等附屬品者,得約定有金額限制,惟其費率應配合該項限制確實反映。 ③ 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商品不得於醫療保險金給付條文中增列有關「合理且必需」之文字及條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的商品設計規範,重點包括住院給付限額、因傷害造成牙齒或附屬品費用的限制,以及不得加入「合理且必需」條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題幹敘述與《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第 53 點規定,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的每次住院限額,應採「各項保險金限額」或「每次住院總限額」其中一種,並應合理反映成本。
  • 第 55 點規定,因傷害所致須牙齒手術或裝設義齒、義肢等附屬品,得約定金額限制,但費率須配合該限制確實反映。
  • 第 58 點規定,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商品不得在醫療保險金給付條文中增列有關「合理且必需」的文字及條件。

三項敘述均符合規範,因此選含 ①②③ 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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