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3 年・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財產保險代理人
試題代碼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第 一 題10 分

請說明現行財產保險契約中,保險標的物發生何種情形將導致保險效力停止,致使保險公司對效力停止後所發生的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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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財產保險契約中的「停效與復效」約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保單條款為準,商業火災保險等財產保險條款通常約定:特定情形發生時,除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並簽發批單外,保險契約對該項保險標的物的效力停止;停效後發生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保險標的物發生何種情形」,且使用「效力停止」及「效力停止後所發生的損失」等條款用語,應直接從財產保險契約中的停效條款作答,列出會使標的物停效的情形,並說明例外及復效方式。

詳解

依財產保險契約常見的停效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並簽發批單者,該項保險標的物的保險效力即告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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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10 分

財產保險契約係屬損害補償保險契約,故一般財產保險契約以不定值保險為原則,以定值保險為例外。請說明不定值保險與定值保險之差異為何?並請說明財產保險採用定值保險的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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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財產保險契約中「保險標的價值如何確定」,以及定值保險的適用時機。財產保險以填補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原則,保險金額不當然等於事故發生時的損失或標的價值。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73 條規定,保險金額為保險人依契約所負擔的最高賠償額;第 74 條規定,保險標的物於訂立契約時的價值,由當事人約定並記載於契約者,稱為定值保險。解題時,應比較兩種保險對「保險標的價值」的約定方式,以及事故發生後如何核定損失。

不定值保險與定值保險的差異

比較項目不定值保險定值保險
保險標的價值訂約時不以雙方約定的金額確定標的價值訂約時由雙方約定標的價值,並記載於契約
損失核定事故發生後,依事故當時標的的實際價值及受損程度核定損失以契約約定的價值作為損失計算基礎,再依毀損比例或損失程度計算
約定金額的作用保險金額是賠償上限,不代表標的實際價值約定價值作為預先確定的估價基準;保險金額仍是保險人的最高賠償額
適用原則財產保險通常以不定值為原則因標的價值不易於事故後客觀查定,或事前估價有必要時採用

例如,標的物約定價值為新臺幣 100 萬元,事故造成一半價值損失,且沒有其他契約限制時,定值保險以約定價值為基礎計算,損失為 50 萬元;不定值保險則須依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及損失比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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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15 分

請說明責任保險額外費用的意義為何?另請說明一般責任保險契約對於額外費用補償的約定方式。並請說明我國現行責任保險單採用何種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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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責任保險中「額外費用」的範圍,以及這些費用與保險金額的關係。責任保險的額外費用,主要是被保險人因第三人提出賠償請求而支出的訴訟上或訴訟外必要費用,例如抗辯、調查、和解及減少損失所需的合理費用。這些費用是處理責任事故所生的支出,與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金不同。

《保險法》第 91 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的訴訟上或訴訟外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被保險人並得請求保險人墊給費用。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界定額外費用,再依其是否計入保險金額,說明一般責任保險契約常見的三種約定方式,最後指出我國現行責任保險單採用的方式。答題時要把「額外費用是否在保額外另行給付」與「第三人損害賠償金如何受保額限制」分開說明。

額外費用的意義

責任保險的額外費用,是被保險人面對第三人賠償請求時,為調查、抗辯、和解或防止損失擴大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典型項目包括訴訟費用、律師費、訴訟外抗辯費用,以及經保險人同意的合理減損費用。

額外費用的目的,在於處理或控制承保責任事故;它不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本身。是否須事先取得保險人同意、哪些項目屬必要費用,以及如何計入保險金額,仍依保單約定辦理。

一般責任保險契約的三種約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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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15 分

請說明董監事暨重要職員責任保險(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D&O Insurance)的意義,並說明其主要承保範圍及可以加費擴大的承保範圍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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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董監事暨重要職員責任保險(D&O)的保障對象、承保事故及基本承保與加費擴大承保的區別。此險主要保障公司董事、監察人及重要職員因執行職務遭受賠償請求時,依法應負的民事賠償責任,以及相關抗辯費用;部分保單也保障公司已依法或依約補償董監事、重要職員後所支出的金額。

D&O 保單通常採「賠償請求制」:除須有承保的不當行為及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外,還須符合保單所定的賠償請求及通知期間。承保的不當行為通常包括疏忽、錯誤、違反職務義務、違反信託義務、不實或誤導性陳述等。實際範圍仍以保單條款及附加條款為準。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相關保單架構作答。本題主要依保險契約承保範圍說明,沒有須特別引用的單一法條;題目未要求逐條分析公司法責任規定。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說明 D&O 保險的目的與承保方式,再分成兩層整理:

  1. 基本承保範圍:董監事、重要職員因執行職務的不當行為遭受賠償請求,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所生的損失。
  2. 加費擴大承保範圍:以附加條款擴大保障,常見為公司有價證券賠償責任及公司僱傭行為賠償責任。

另應區分保單自動承保事項與加費擴大項目,避免把預付抗辯費用、調查費用等自動承保內容誤列為加費擴大承保。

主要承保範圍

一、董監事及重要職員個人責任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執行被保險公司職務時,因不當行為遭受第三人賠償請求,依法應負民事賠償責任者,保險公司依約賠償其承保損失。被保險人通常包括現在、過去或符合保單約定的董監事及重要職員。

承保損失通常包括依法應負的賠償金額、和解金及抗辯費用;但抗辯費用是否計入保險金額,應依保單約定。

二、公司補償責任

公司依法或依約補償董監事、重要職員因職務不當行為所生的損失時,保險公司依保單約定補償公司已支付的金額。此部分常稱公司補償保障。

因此,D&O 保險兼具保障個人與補償公司的功能:公司不能或未補償時,保單可保障被保險人的個人責任;公司已先行補償時,保單則依約補償公司。

三、常見自動承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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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1 分

下列那些是財產保險公司所銷售的健康保險商品?

①住院醫療費用保險 ②重大疾病保險 ③失能扶助保險 ④特定傷病保險 ⑤長期照顧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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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財產保險公司得銷售的健康保險商品種類。依命題所採分類,判斷重點是哪些商品列為財產保險業可經營的健康保險範圍。

解題方法

逐項辨識商品名稱,再對照財產保險公司可銷售的健康保險商品範圍:

  • ①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屬健康保險。
  • ②重大疾病保險:屬健康保險。
  • ③失能扶助保險:不列入本題所採的財產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商品範圍。
  • ④特定傷病保險:屬健康保險。
  • ⑤長期照顧保險:不列入本題所採的範圍。

因此,正確組合為①②④。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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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1 分

下列有關商業火災保險附加條款的敘述,何者正確?

①保險契約當事人一方違背附加條款,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②使用重置成本條款,若被保險人不願重置受毀損之標的物,保險人僅以實際價值賠付。 ③80%共保條款主要目的是減少被保險不足額投保之現象。 ④實損實賠條款係以實際損失賠付,不受比例分攤之限制,承保事故以竊盜險較適當。 ⑤保險金額自動增加條款主要適用於貨物項目,以避免貨物保額增減不定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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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火災保險四種附加條款的理賠效果與適用目的,並辨別「附加條款」與《保險法》所稱「特約條款」的差異。涉及法規之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重置成本附加條款:符合條款約定並實際重置或重建時,以重置成本為理賠基礎;若被保險人不重置,通常按實際價值計算。
  • 80%共保附加條款:若保險金額達保險標的重置成本的 80%,符合條款約定時,賠款不受比例分攤限制;其目的在鼓勵投保至一定比例、減少不足額投保造成的比例分攤。
  • 實損實賠附加條款:每次事故按實際損失賠付,不適用基本條款的比例分攤,但累計賠償仍以保險金額為限。此方式適合損失可能集中於局部、且可能遠低於全部標的價值的風險,例如竊盜。
  • 保險金額自動增加附加條款:主要承保保險標的(貨物除外)因變動、增加或改良而增加的實際價值,通常在條款約定限額內自動承保;並非主要用來處理貨物保額增減。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敘述是否符合條款的明文效果及適用標的。尤其要注意兩個易混淆處:一是《保險法》關於「特約條款」的解除效果,不能直接套用到所有保單附加條款;二是保險金額自動增加條款明確排除貨物,不能把它說成主要適用於貨物。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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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1 分

下列對於健康保險的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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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健康保險的費率因素、住院次數認定、等待期間與道德危險,以及產險業經營健康保險的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各選項中的關鍵字:健康保險費率是否以職業為主要因素、示範條款的住院間隔天數、等待期間的風險控管目的,以及產險業健康保險能否包含死亡給付。B、D 對法規細節的敘述不符規定,A 混淆健康保險與傷害保險的費率因素,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A) 錯誤。 健康保險的費率主要依被保險人的年齡、性別等因素評估;職業風險通常是傷害保險核定費率的重要因素。此選項將職業因素套用到健康保險費率,故不正確。

(B) 錯誤。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其併發症,於出院後 14 日內在同一醫院再次住院者,相關給付視為一次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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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1 分

關於保證保險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保證保險為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責任。 ②誠實保證之當事人為雇主、受僱人及保證人。 ③確實保證之當事人為債權人、保險人及保證人。 ④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工程預付款保證保險屬於確實保證保險。 ⑤就契約關係而言,誠實保證屬於借貸關係、確實保證屬於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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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證保險的保障內容,以及「誠實保證」與「確實保證」的區別。保證保險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受僱人不誠實行為,或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受損失,依約負賠償責任;前者為誠實保證,後者為確實保證。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保險實務用語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保證保險的兩種保障對象與風險:

  • 誠實保證:保障雇主因受僱人不誠實行為所受的損失,核心關係是雇主與受僱人的僱傭關係。
  • 確實保證:保障債權人因債務人未履行約定義務所受的損失,常見於工程履約、預付款等保證。

再依各敘述核對保障內容、當事人及契約關係,即可判定①、②、④正確,③、⑤錯誤。

選項分析

① 正確。 保證保險承保被保險人因受僱人不誠實行為,或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受的損失,符合保證保險的基本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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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1 分

有關微型保險之敘述,下列何者不是微型保險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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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微型保險的保障對象、商品設計及常見商品型態。微型保險主要是提供經濟弱勢者以可負擔的保費取得基本保障,商品設計以簡單為原則,承保時以免體檢為原則。命題年度(民國 113 年)相關規範為《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微型保險常見商品包括定期人壽保險、傷害保險,以及傷害醫療保險;其中定期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以一年期為主。因此,將多年期傳統型定期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說成主要型態,與微型保險的商品設計不符。

解題方法

題幹問「何者不是」微型保險特色,可先抓住三個辨識點:保障對象是經濟弱勢者、商品內容簡單且以免體檢為原則、常見商品以一年期保障為主。再逐項核對:A、C、D 都符合常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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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1 分

有關海上保險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①屬於典型的不定值保險,不須在契約載明一定價值的保險契約。 ②實務上海上貨物保險之承保範圍採用英國協會貨物保險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ICC)規範,分別為 ICC(A)、ICC(B)、ICC(C)等三式,其中 ICC(A)式採列舉式,另外二種採概括式。 ③海上貨物保險屬於航程保單,保險期間以貨物航程為基礎。 ④海上貨物保險之保險標的物之實際全損顯然無法避免,或預計發生之保全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本身價值費用之情況,經合理委付之後,即為推定全損。 ⑤海上保險之種類,凡與海上航行有關而可能發生危險之財產權益,皆得為海上保險之標的,一般有形者為船舶與貨物,無形者包括責任、運費等等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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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海上保險」(Marine Insurance)的核心實務與法理架構,命題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與國際保險實務慣例為準,涵蓋以下核心重點:

  1. 定值保險之特性:海上貨物保險於實務上以「定值保險」(Valued Policy)為原則,藉此免除貨物於航程中或異地滅失時估價之困難(參見保險法第 50 條、海商法第 127 條)。
  2. 協會貨物條款(ICC)架構:英國倫敦保險人協會貨物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中,ICC(A) 採「概括式承保」(All Risks),ICC(B) 與 ICC(C) 採「列舉式承保」(Named Perils)。
  3. 保險單期間分類:海上貨物保險多屬「航程保單」(Voyage Policy);船體保險則多採「定期保單」(Time Policy)。
  4. 全損之分類與委付:推定全損(Constructive Total Loss, CTL)之成立要件與委付(Abandonment)之行使(海商法第 142 條)。
  5. 海上保險標的範圍:海上保險標的包含有形財產(船舶、貨物)與無形利益(運費、傭金、責任等)(海商法第 126 條)。

解題方法

本題為複合式多重陳述選擇題,解題策略採「關鍵破綻鎖定與排除法」:

  1. 抓出具有明確定義反轉的命題:檢視敘述 ①(定值與不定值)與敘述 ②(ICC 之承保主義),二者在國際海事保險實務上具備明確的標準定義。
  2. 驗證正確敘述:檢視敘述 ③(航程保單)、④(推定全損定義)、⑤(保險標的範疇),確認法理與名詞定義皆無瑕疵。
  3. 比對選項:剔除含有錯誤陳述 ① 或 ② 之組合,鎖定完全由正確陳述組成之選項。

選項分析

【陳述逐一檢驗】

  • ① 錯誤: 海上貨物保險於實務上是最典型的「定值保險」(Valued Policy),而非不定值保險。因貨物在海上航行,一旦遭遇海難滅失,若採不定值保險,在事後難以核定到達地的市價,極易引發理賠糾紛。因此實務上通常以「起運地價值+運費+保險費+約定合理利潤(通常為 10%10\%)」即 CIF 金額加成作為約定價值,並明確載明於保險單上。

  • ② 錯誤: 實務採行的英國協會貨物保險條款(ICC 1982 / 2009 版本)之承保方式剛好相反:

  • ICC(A):採概括式(一切險主義 / All Risks),除條款明列的除外不保事項外,承保一切外來突發事故所致之滅失或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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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1 分

下列關於傷害保險的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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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傷害保險的承保事故。傷害保險所稱「意外傷害」,重點在事故須具備外來、突發、非疾病所致等特性;意外事故與傷害結果之間也須有因果關係。因意外事故造成死亡,則屬傷害保險可能承保的給付事故。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意外傷害的事故特性、因果關係,還是傷害保險的承保範圍。傷害保險承保的是意外事故造成的傷害,不是疾病本身引起的傷害,因此以「疾病所引起」作為主要承保範圍的敘述,與傷害保險的核心定義相反。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傷害事故與傷害結果須有因果關係;若結果並非由該意外事故造成,就不能僅因事故與傷害先後發生,便認定符合意外傷害的承保要件。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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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1 分

有關營造綜合保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①營造綜合保險之保險期間係依工程期間而定,工程完成即結束,無續保性。 ②以列舉方式來承保危險事故。 ③營造綜合保險風險承擔性質隨工程進度逐漸增加。 ④保險責任自承保工程開工或工程材料卸置於施工處所後開始,至啟用、接管或驗收,或保險期間屆滿之日終止,並以其先屆至者為準。 ⑤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包含任何附帶損失,包括貶值、不能使用、違約金、逾期罰款、罰金,以及延滯完工、撤銷合約或不履行合約等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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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造綜合保險的承保方式、保險期間與責任起訖,以及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的除外損失。判斷時要分清楚:營造綜合保險不是以列舉事故為限;其工程風險通常隨施工進度增加;保險責任則依保單約定的起訖時點計算。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保險條款為準。

解題方法

先逐句檢視敘述是否符合營造綜合保險的承保特性與責任期間,再將正確敘述組合成選項。①、③、④符合題意;②、⑤不符,因此選含有①③④、且不含②⑤的選項。

選項分析

① **正確。**營造綜合保險的保險期間依工程期間安排,通常於工程完成或約定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並非可按一般年度保單方式自然續保。

② **錯誤。**營造綜合保險採概括承保方式,承保工程財物在保險期間內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但仍受保單除外責任及承保範圍限制;不是僅承保條款逐項列出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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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1 分

下列有關責任保險事故基礎及索賠基礎之比較,何者正確?

①事故基礎保險人之責任歸屬較明確,易於判定。 ②索賠基礎可免除長期未了責任之確定,就保險公司經營觀點而言較佳。 ③凡事故之發生可立即知悉或發現損害者的保險,如公共意外責任險、雇主責任保險,保險人多提供以索賠基礎之保險。 ④採用索賠基礎之保單通常會有追溯日的約定,主要為保險人確認其是否負賠償責任之切割點。 ⑤索賠基礎對被保險人之保障較為周延,事故基礎則對被保險人而言較無法獲得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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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責任保險的兩種承保基礎:

  • 事故基礎(occurrence basis):以承保期間內發生的事故為準;事故造成的損害即使日後才被發現或提出請求,通常仍由事故發生時的保單處理。
  • 索賠基礎(claims-made basis):以第三人於保單期間內提出索賠為主要判斷點,保單通常另訂追溯日,界定可納入承保的事故發生期間。

掌握兩者的切割點,即可判斷各敘述:事故基礎較容易連結事故與保單期間;索賠基礎有助保險人控制長期未決責任,但被保險人可能因索賠提出時間落在保單期間外而失去保障。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各敘述是否符合上述切割方式:

  1. 事故基礎以事故發生時間決定承保保單,責任歸屬相對明確。
  2. 索賠基礎以索賠提出時間作為重要界線,保險人較能避免長期未了責任持續累積。
  3. 判斷事故能否立即知悉,不等於判斷該險種採事故基礎或索賠基礎。
  4. 追溯日用來界定索賠基礎保單可承保的事故發生期間。
  5. 比較保障周延性時,應留意索賠基礎可能因索賠提出時間及保單期間的限制,造成保障缺口。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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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1 分

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有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其主要的適用條件不包含下列那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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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的保險期間延長規定,重點是分辨「交通工具延誤」與「遭劫持」兩種延長情形,以及延長的期間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示範條款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示範條款的規定:交通工具延誤須符合特定條件,保險期間延長至被保險人終止乘客身分時;遭劫持則延長至劫持事故終了。題目問「不包含」的事項,應找出與條款內容不符的一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交通工具延誤的延長規定,適用於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載客執照的交通工具。
  • **(B) 正確。**延誤須非被保險人所能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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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1 分

下列有關責任保險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責任保險無保險價額觀念,不發生不足額或超額保險問題。 ②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賠償責任不得高於保險金額,否則保險單無效。 ③責任保險均採索賠發生基礎,可能產生長期未了責任。 ④責任保險之承保內容應隨法律環境變遷而修訂。 ⑤責任保險人賠款準備金不易精確提存,經營較為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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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責任保險的性質與經營特徵。責任保險承保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人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金額是保險人給付責任的上限,並不代表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法律責任也以此為限。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與理賠條件,亦須配合法律環境及責任風險的變化調整。

本題涉及責任保險的一般原理,非以特定法條文字為判斷核心;法規與制度背景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責任保險的基本特性:有無保險價額及不足額保險問題、保險金額是否限制被保險人的法律責任、責任保險的承保基礎,以及準備金提存的困難。①、④、⑤正確,②、③錯誤,故選包含這三項正確敘述的 (B)。

選項分析

① **正確。**責任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責任發生前通常沒有可供估定的固定保險價額,因此不以保險價額計算不足額或超額保險。保險金額仍是保險人依保單承擔給付責任的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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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1 分

下列有關再保險的敘述,何者正確?

①再保險目的為分散風險,屬於第二次的危險分散,在方向上屬於縱向的危險分散。 ②再保險人得向原保險契約的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③再保險契約無法脫離原保險契約而單獨存在。 ④原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有賠償請求權。 ⑤原保險適用保險利益、最大誠信、損失補償、主力近因原則,再保險除上述原則外另多適用同一命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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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再保險的功能、契約關係,以及原保險與再保險的原則。再保險是原保險人將其承保風險的一部分再移轉給再保險人,以分散原保險人的承保風險;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分屬不同契約關係。

涉及法規者,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保險法》第 39 條,再保險人不受原保險契約約定拘束;同法第 40 條明定,原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沒有直接請求權。

解題方法

逐句判斷五項敘述,再將正確敘述對應到選項。判斷時抓住兩個關鍵:再保險是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的風險移轉;再保險不會因此讓原保險契約的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直接成為再保險契約的當事人。

選項分析

① 正確。 再保險是原保險人承保之後,再將部分風險移轉給再保險人,屬於第二次危險分散。依風險移轉的層次,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的分散通常稱為縱向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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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1 分

某甲於 A 保險公司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另於 B 保險公司投保每一個人傷害保險金額 150 萬元之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某日甲駕車不慎撞及路人致死,經保險公司參與和解金額為 320 萬元,請問 B 保險公司之理賠金額應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的給付順序,以及強制險給付如何抵充被保險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2 條,強制險保險人所為的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予扣除。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強制險死亡給付為每人新臺幣 200 萬元。

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則在扣除強制險給付後,就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在保險契約約定的責任限額內負責。

解題方法

路人死亡,保險公司參與和解的賠償金額為 320 萬元。先扣除強制險死亡給付 200 萬元,得出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應承擔的金額:

320 萬元−200 萬元=120 萬元320\text{ 萬元}-200\text{ 萬元}=120\text{ 萬元}

B 公司每一個人傷害保險金額為 150 萬元;計算出的 120 萬元未超過該限額,因此 B 公司理賠 120 萬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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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1 分

下列那一項性質屬於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險之附加條款?

①超額責任附加條款 ②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附加條款 ③乘客體傷責任附加條款 ④零件、配件被竊損失附加條款 ⑤駕駛人傷害附加條款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附加條款所依附的主保險種類。判斷時要看附加條款保障的風險,並非只看名稱中有沒有「汽車」或「附加條款」。

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險主要承保被保險人依法對車外第三人應負的體傷或財物損害賠償責任;附加條款則可擴大或補充這項責任保障。車輛本身的天災損失、竊盜損失,分屬車體損失險或竊盜損失險的保障範圍。

本題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的任意汽車保險條款分類判斷;這是保險商品條款的分類題,並非直接適用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附加條款保障的對象與風險:

  • 若保障的是被保險人對他人的賠償責任,歸入第三人責任險的附加條款。
  • 若保障的是被保險汽車本身因天災或零件、配件遭竊所受的損失,則歸入車體損失險或竊盜損失險相關條款。

依此判斷,①、③、⑤屬於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險的附加條款;②、④不是。

選項分析

① 超額責任附加條款:正確。 此條款通常以第三人責任險為基礎,在符合約定條件時,補充主保險契約責任限額以外的賠償保障,性質上屬於第三人責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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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1 分

下列關於住宅地震保險的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保險金額計算、全損給付方式、承保危險事故,以及地震事故的時間合併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保單約定為準。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保險金額,以建築物的重置成本為計算基礎,最高以新臺幣 150 萬元為限;不是以投保時的實際價值計算。題幹將重置成本誤寫成實際價值,因此 (B) 錯誤。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四項約定:

  1. 建築物因承保的地震事故造成全損時,按保險金額給付。
  2. 保險金額按建築物重置成本計算,最高 150 萬元。
  3. 承保範圍包含地震震動及地震引起的特定火災、爆炸、地質變動與水災等事故。
  4. 連續 168 小時內發生的地震,合併視為一次事故。

其中只有 (B) 的「實際價值」與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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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1 分

假設商業火險保單承保一廠房,其相關資料如下:

  • 建築物保險金額為 6,000 萬元。
  • 機器設備保險金額為 1,000 萬元。
  • 火災發生時,建築物損失為 500 萬元。
  • 火災發生時,機器設備損失為 300 萬元。
  • 出險時保險標的物建築物及機器設備價值分別為 1 億元及 5,000 萬元。
  • 此保險單附加 80%共保條款。

則請問保險公司針對此一火災損失合計應賠付多少金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商業火災保險的 80% 共保條款。其目的在於要求被保險人按標的物價值投保一定比例;若保險金額不足,出險時理賠金額按「實際投保金額占應投保金額的比例」計算。

本題建築物與機器設備分別列明保險金額及出險時價值,應各自計算共保比例,再合計賠款。理賠公式為:

賠款=損失金額×min⁡(1, 實際保險金額標的物價值×80%)\text{賠款} = \text{損失金額} \times \min\left( 1,\, \frac{\text{實際保險金額}} {\text{標的物價值}\times 80\%} \right)

解題方法

建築物:

建築物依 80% 共保條款應投保:

1億×80%=8,000萬元1億\times 80\%=8,000萬元

實際保險金額為 6,000 萬元,投保比例為:

6,0008,000=75%\frac{6,000}{8,000}=75\%

建築物損失 500 萬元,依共保比例計算賠款:

500×75%=375萬元500\times 75\%=375萬元

機器設備:

機器設備依條款應投保:

5,000×80%=4,000萬元5,000\times 80\%=4,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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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1 分

自用汽車之車體損失保險有甲式、乙式及丙式三種保障方式,請問下列那些事故於此三式保單中皆可加保?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自用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甲式、乙式、丙式的承保範圍,以及三式保單均可附加承保的事故。判斷重點是:先區分「基本承保事故」與「除外不保事項」,再確認哪些事故可透過附加條款納入保障。

本題涉及保險契約條款,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保單條款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的事故性質:

  • 腐蝕、鏽垢、自然耗損及輪胎單獨毀損,屬於車體險常見的不保事項。
  • 天災事故與第三者非善意行為,則要看是否可透過附加條款擴大保障。
  • 題目問的是「甲、乙、丙三式皆可加保」,因此要找三種保單都能以附加方式承保的事故,而非只看哪一種基本保障較廣。

選項分析

**(A) 錯誤。**輪胎、備胎及其內胎、外胎、鋼圈、輪帽單獨毀損,屬於車體損失保險常見的除外事項。題目特別列出「單獨毀損」,表示不是伴隨其他車體損害一併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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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1 分

下列關於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採限額推定過失責任基礎。 ②車禍受害人有保險金給付之直接請求權。 ③除了軍用汽車外,全部汽、機車(包含微型電動二輪車)均強制納入保險。 ④保障受害人之範圍只要是因交通事故所致有體傷之人即是,惟涉及一輛汽車之單一事故之駕駛人除外。 ⑤費率兼採從人及從車因素,同時採無盈無虧經營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責任基礎、受害人請求權、承保車輛範圍、受害人範圍,以及費率與經營原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相關制度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各敘述是否符合強制險制度:

  • 強制險採「限額無過失責任」,不以被保險人有過失為給付前提。
  • 受害人可依法直接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 承保車輛範圍及受害人範圍均有法定界線,不能只用「所有車輛」或「所有受傷者」概括。
  • 費率及經營原則須符合強制險的制度設計。

選項分析

① 錯誤。 強制險採「限額無過失責任」基礎。只要符合承保事故及受害人等法定要件,即按法定給付項目與金額限額給付,不以肇事者有無過失作為請求保險給付的要件。因此「推定過失責任」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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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1 分

假設小華投保自用汽車竊盜損失險,今保險金額為 80 萬元(自負額為 10%),投保 45 天之後,汽車即遭人偷竊,試問保險公司依約應該賠付多少賠款?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汽車竊盜損失險的賠償率折減與自負額。依汽車竊盜損失保險條款,失竊未尋獲時,先按保險事故發生時適用的賠償率計算,再扣除約定自負額。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規則:保險期間經過 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賠償率為 95%;本題 45 天落在此區間。

解題方法

先以保險金額乘上 95% 賠償率,再扣除該理賠金額的 10% 自負額:

800,000×95%=760,000800{,}000 \times 95\% = 760{,}000 760,000×(1−10%)=684,000760{,}000 \times (1-10\%) = 684{,}000

因此,保險公司依約賠付 68 萬 4 千元。

選項分析

  • **(A) 68 萬元:錯誤。**此數字相當於先以保險金額扣除 10% 自負額,再扣除 5% 折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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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1 分

有關我國自用汽車車體損失險被保險人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中車體損失保險的「被保險人之定義及追償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及條款為準:被保險人包括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附加被保險人範圍依條款列舉,不能直接套用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定義。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車體損失險」,再核對該險種附加被保險人的列舉項目:列名被保險人的特定家屬親屬、受僱駕駛人或所屬業務使用人,以及經保險公司同意的列名使用人。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汽車的人,並不因此當然成為車體損失險的附加被保險人;此類用語常見於第三人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定義。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列名被保險人是保險契約載明的被保險人,可為個人或團體;車體損失險被保險人另包括條款所列的附加被保險人。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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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1 分

下列關於目前我國住宅火險之建築樓層加費相關規定,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住宅火災保險對不同建築樓層所適用的加費規定。判斷時要將建築樓層區間與各區間的加費比例配對;本題依題示官方答案,25 層樓(含)以上的加費比例為 15%。本題屬保險費率規定,未涉及法條適用;依題目所問的「目前」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先找出選項中「樓層門檻」與「加費比例」的配對,再逐一核對。B 選項將「25 層樓(含)以上」與「加費 15%」相配,符合本題指定的官方答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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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1 分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承保之險種包括那些部分?

①住宅火災保險 ②住宅玻璃保險 ③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④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 ⑤臨時住宿費用保險 ⑥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包含哪些保險種類,以及「保險種類」與「保單給付項目」的區別。依民國 113 年的命題用語,承保險種包括:

  • 住宅火災保險
  • 住宅玻璃保險
  •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 住宅颱風及洪水災害補償保險
  •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臨時住宿費用雖是保單提供的給付項目,並非本題所問的獨立險種。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承保之險種」,再將六個項目分類:①②③④⑥是保險種類;⑤是符合約定條件時提供的臨時住宿費用給付。依此選出包含①②③④⑥、且不包含⑤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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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1 分

有關火災保險特性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火災保險的基本特性:承保範圍可透過附加險擴大、理賠須判斷損失的主力近因,以及火災保險屬於補償型財產保險。火災保險通常採不定值保險,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與損失金額,於事故發生後依約定方式認定;定值保險則是雙方事先約定標的價值,通常屬例外。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敘述是否符合火災保險的特性。判斷關鍵在於分辨「定額給付」與「損失補償」:火災保險不是事故發生就固定給付約定金額,而是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實際承保損失理賠。因此,將火災保險說成定額給付,並以定值保險為原則,與其補償性質及一般分類不符。

選項分析

(A) 以附加險方式來擴大承保範圍。正確。 火災保險基本承保範圍以約定的火災危險為核心,對於其他特定危險或額外損失,可依商品條款加保附加險,擴大保障範圍。

(B) 理賠時重視主力近因原則的運用。正確。 事故造成損失時,須判斷具有支配作用的原因是否屬於承保危險。主力近因原則可用來分析事故發展過程中,哪一項原因對損失具有實質、主要的因果關係,並據以判斷是否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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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1 分

「海上劫掠、任何人惡意行為所致之損失」為 2009 年新協會海上貨物保險中的哪一條款之承保範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2009 年新協會海上貨物保險條款的承保範圍,重點是分辨 A、B、C 三種條款採取的承保方式:

  • A 條款原則上承保貨物在運送途中遭受的各種滅失或毀損,但仍受除外責任及條款限制。
  • B、C 條款採列舉承保,只保障條款明列的危險事故;B 條款的承保事故範圍較 C 條款廣。
  • 「海上劫掠、任何人惡意行為所致之損失」屬於 A 條款承保的危險範圍,並非 B、C 條款的一般列舉承保事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列出的事故是否屬於 B、C 條款明列的承保危險。海上劫掠及惡意行為不在 B、C 條款的一般列舉承保範圍內;A 條款採較廣的承保方式,因此本題選 A。

本題詢問的是保險條款的承保範圍,不涉及法條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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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1 分

根據海商法之規定,被保險船舶行蹤不明已逾多久期間,可為船舶委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商法》第 143 條第 3 款的船舶委付原因。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被保險船舶「行蹤不明已逾二個月時」,被保險人得委付。

海上保險的「委付」,依《海商法》第 142 條,是被保險人在發生法定委付原因後,將保險標的物的一切權利移轉給保險人,並請求支付該保險標的物全部保險金額的行為。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被保險船舶」的委付期間,再對應《海商法》第 143 條第 3 款。法條明定船舶行蹤不明逾二個月,即符合得委付的原因,因此選「二個月」。

「已逾」表示期間須超過二個月;法條所定期間不是半年、四個月或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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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1 分

依傷害保單示範條款之規定,在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幾日以內死亡者,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傷害保險保單示範條款中,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於特定期間內死亡時,保險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的期間要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適用的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以內死亡,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目問的是傷害保險示範條款對「意外事故與死亡間隔期間」的規定,再直接比對條款期限。題幹所述死亡時間須自事故發生日起算,期限為 180 日,因此選項 C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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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1 分

依我國現行實支實付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的規定,理賠給付範圍包括下列何項費用?

①醫師指示用藥 ②掛號費 ③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④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所列的住院醫療費用給付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條款列有醫師指示用藥、掛號費及證明文件、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另外,符合條款約定而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的住院醫療費用,也屬給付項目。

實際理賠仍須符合保單約定、費用限額及其他給付條件;屬全民健康保險已給付的部分,不重複給付。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題目中的四種費用與示範條款:

  • ①醫師指示用藥:列入給付項目。
  • ②掛號費:列入給付項目。
  • ③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列入給付項目。
  • ④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符合條款所定範圍者列入給付。

四項皆符合,因此選包含 ①②③④ 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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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1 分

雙方當事人對業務有絕對自由選擇權的再保險稱之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再保險依承保安排方式所作的分類,關鍵在於分辨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是否必須承接對方提出的業務。

臨時再保險(又稱個別再保險)係針對個別保險業務逐件洽商。原保險人可自行決定是否送出該筆業務,再保險人也可自行決定是否接受,因此雙方對個別業務都有絕對自由選擇權。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的「雙方當事人」與「絕對自由選擇權」,即可抓住臨時再保險的辨識特徵:每筆業務單獨洽談,雙方都不受自動分出或承接義務拘束。

相對而言,合約再保險通常依事先約定的條件,自動分出並承接符合範圍的業務;預約再保險則有預先約定的承保安排;聯營再保險著重於多家再保險人共同承擔業務。這些都不是題幹所指的「雙方對每筆業務均可自由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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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1 分

已失去原有之形體,無法以當初裝船之原物出售者,屬於海上保險的何種損失類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上保險的全損分類。依《保險法》海上保險相關規定,保險標的因承保事故而完全滅失,或失去原有形體、無法以裝船時的原物出售,屬於實際全損。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已失去原有之形體」且「無法以當初裝船之原物出售」。這表示保險標的已在實質上完全滅失,不只是價值減損、局部受損,故判定為實際全損,選 (A)。

選項分析

  • (A) 實際全損:正確。 保險標的已失去原有形體,不能以裝船時的原物出售,符合實際全損的判斷。
  • **(B) 推定全損: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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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1 分

請問產品責任保險之承保對象包括?

①消費者 ②生產者 ③進口商 ④零售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產品責任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因其產品有缺陷,依法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所生的損失。重點在於辨認哪些人可能因製造、供應或銷售產品而成為責任主體。

產品責任的被保險人通常包括生產者、進口商及零售商等產品供應鏈業者;消費者是產品使用者或受害第三人,並非本題所稱的承保對象。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相關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身分是否可能因產品缺陷而依法負賠償責任:生產者製造或加工產品、進口商將產品輸入市場、零售商銷售或供應產品,均可能成為責任主體,因此列為承保對象。消費者則通常是產品責任事故的受害者,可向責任人請求賠償,而非由產品責任保險承保其消費者身分。

因此,正確組合為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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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1 分

下列何者屬於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

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於營業處所內因經營業務致第三人發生體傷,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②被保險人因售出之商品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③被保險人之家屬發生體傷之賠償責任。 ④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電梯所致第三人體傷之賠償責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基本承保內容,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於保險契約約定的營業處所內,因經營業務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或死亡,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在契約約定範圍內負賠償責任。

本題涉及保險商品承保範圍,並非以特定法條判斷;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保險商品與條款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別事故是否屬於「營業處所內因經營業務造成第三人損害」:

  • 營業處所內的業務活動造成第三人體傷,符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典型承保情形。
  • 商品責任、被保險人家屬受傷,以及電梯責任,分別涉及其他責任險或除外責任,不能直接列為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一般承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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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1 分

再保合約的分類上,下列何者屬比例性再保險?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再保險依責任分擔方式所作的分類。比例性再保險依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約定的比例,分攤保費與賠款;常見類型包括成數再保險與溢額再保險。非比例性再保險則通常以損失超過約定自負額或起賠點後的部分作為再保險責任,例如超額賠款再保險。

解題方法

判斷選項名稱是否屬於「按比例分攤」或「超過某損失門檻後負責」:

  • 按約定比例分攤保費與賠款,屬比例性再保險。
  • 以損失超過自負額、賠款率或其他起賠點為承保條件,屬非比例性再保險。

溢額再保險依每一危險單位的保額及約定自留額,按比例分配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的責任,因此屬比例性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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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1 分

近幾年臺灣產險市場中每年保費收入來源占比最高的險種皆是: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臺灣產險市場各險種的保費收入結構,重點是辨認哪一類保險長期占比最高。題目所稱「保費收入來源占比」,是指某險種保費收入占產險業整體保費收入的比率;汽車保險包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任意汽車保險。

解題方法

比較各險種在產險市場中的保費收入占比即可。近年統計中,汽車保險的市場占比均高於火災、傷害及海上貨物保險,因此選汽車保險。以 2024 年市場資料為例,汽車保險占比約為 49.82%,高於火災保險、傷害保險及貨物運輸保險。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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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1 分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多長期間不行使而消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定的保險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的法規,請求權人對保險人的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所列的時效起算點:「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即可對應法條中的「二年間」。本題問的是請求權人多久不行使請求權會消滅,並非汽車事故發生後的最長期間,因此選二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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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1 分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包括下列那些給付?

①財損給付 ②殘廢給付 ③死亡給付 ④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給付項目。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保險給付分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失能給付及死亡給付;不包含財產損失的賠償。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四種給付是否屬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法定給付項目:

  • 財損:不屬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給付範圍。
  • 殘廢(現行法規用語為「失能」):屬於法定給付項目。
  • 死亡:屬於法定給付項目。
  • 傷害醫療費用:屬於法定給付項目。

因此應選②③④,即選項(A)。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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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1 分

下列何者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所稱之請求權人?

①受害人本人 ②受害人死亡時受害人之父母 ③受害人死亡時受害人之兄弟姐妹 ④受害人死亡且無遺屬時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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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1 條「請求權人」的定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因汽車交通事故受傷者,請求權人是受害人本人;受害人死亡者,請求權人是其遺屬,並依法律所列順位認定:第一順位為父母、子女及配偶;第二順位為祖父母;第三順位為孫子女;第四順位為兄弟姐妹。受害人死亡且沒有前述遺屬請求權人時,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得在殯葬費數額範圍內請求給付或補償。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的情形:受害人仍生存並受傷,請求權屬於本人;受害人死亡,則依順位由遺屬請求;若沒有法定遺屬,實際支出殯葬費者也可在法定範圍內請求。因此,題目列出的四種人都屬法定請求權人。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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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1 分

下列何者屬於丙式車體損失保險之絕對不保事項?

①被保險汽車內衣物之毀損滅失 ②肇事逃逸之對造車輛無法確認者 ③非直接與對造車輛碰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④因遭受竊盜所致之毀損滅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丙式車體損失保險的承保範圍與不保事項。丙式車體險又稱「車對車碰撞、刮傷損失險」,主要承保被保險汽車與他車發生碰撞或刮傷所致的車體損失;並非所有車體、車內財物或失竊損失都在承保範圍內。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的丙式車體損失保險條款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損失是否符合「被保險汽車與可確認的他車直接碰撞或刮傷」這項承保要件;再判斷是否屬於車體險承保標的。未符合承保要件或不屬於承保標的者,即不予理賠。

選項分析

  • ① 被保險汽車內衣物之毀損滅失:正確,屬絕對不保事項。 車體損失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汽車本身,不包括車內衣物等個人財物。即使車輛因碰撞受損,車內衣物的損失也不是丙式車體險的承保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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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1 分

下列何者為地震基本保險保障之危險事故?

①地震引起之火災 ②火山爆發 ③地震引起之山崩 ④地下發火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承保危險事故範圍。判斷時要依基本保險條款所列的事故類型,區分地震直接引起的事故與其他地質或地下燃燒事故。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條款為準,保障事故包括地震引起的火災、爆炸、地震引起的山崩或地層滑動,以及其他條款所列事故。火山爆發與地下發火不屬於本題所問的承保危險事故。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題目所列事故是否落在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承保範圍:

  • 地震引起的火災:屬承保事故。
  • 火山爆發:不屬條款所列的地震基本保險事故。
  • 地震引起的山崩:屬承保事故。
  • 地下發火:不屬條款所列事故。

因此,正確組合是①與③。

選項分析

① 地震引起之火災:正確。 地震引起火災是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保障的危險事故之一,故①應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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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1 分

商業火災保險規定,承保之建築物或置存承保之動產之建築物,連續幾日以上無人看管或使用者停效,停效後所發生之損失,產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商業火災保險對於建築物閒置、無人看管或使用的停效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適用的商業火災保險條款,承保建築物,或置存承保動產的建築物,連續 60 日以上無人看管或使用時,保險契約停效;停效後發生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字「連續幾日以上」及「停效」,對照商業火災保險的停效期間規定即可。題目問的是達到停效門檻的日數,因此選 60 日。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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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1 分

下列那些為商業火災保險承保之危險事故?

①爆炸產生之直接損失 ②閃電雷擊 ③烘焙導致火災發生所致之損失 ④第三人之惡意破壞行為導致火災發生所致之損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的承保危險事故,以及「除外事故引起火災時」的承保例外。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適用的條款,基本承保事故包括火災、爆炸引起之火災及閃電雷擊;保險標的物自身烘焙、第三人惡意破壞等事故原則上屬不保事故,但若該事故導致火災發生,火災所致的標的物損失仍在承保範圍內。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事故本身是否承保,並留意題目是否特別指出「導致火災發生」:

  • 爆炸造成的直接損失,並非「爆炸引起之火災」。
  • 閃電雷擊是基本承保事故。
  • 烘焙及第三人惡意破壞原則上不保,但題目指出兩者導致火災,適用「除外事故導致火災」的承保例外。

因此,承保的為②、③、④。

選項分析

  • ①爆炸產生之直接損失:不承保。 商業火險基本條款承保的是「爆炸引起之火災」,而非爆炸本身直接造成的損失。爆炸本身的直接損失通常須另以爆炸保險附加條款承保。
  • ②閃電雷擊:承保。 閃電雷擊列於商業火險基本條款的承保危險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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