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甲於民國(下同)99 年經診斷罹患初期癌症,經半年治療後病情獲得控制,僅需定期追蹤檢查而無須再做治療。甲於 110 年 5 月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與乙人壽保險公司(下稱乙保險公司)簽訂人壽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險契約),並指定其母親丙為受益人。
簽訂保險契約時,甲隱瞞其曾罹患癌症並接受治療之事實,並未就系爭保險契約要保書中的書面詢問事項如實以告。嗣甲於 113 年 1 月因癌症復發而不幸身故,遺有其妻丁以及其母親丙。受益人丙依系爭保險契約向乙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乙保險公司拒絕給付,並向丙主張解除系爭保險契約。
請問:乙保險公司拒絕給付保險金是否有理由?系爭保險契約是否已生解除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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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64 條的據實說明義務、違反義務的解除權,以及解除權的行使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保險法》第 64 條:
-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保險人以書面詢問的事項,應據實說明。
- 未據實說明的事項若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的估計,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但若保險事故的發生與該事項沒有關係,則不得解除。
- 保險人應於知悉解除原因後一個月內行使解除權;且契約訂立逾二年後,即使已有解除原因,也不得解除。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件事:是否違反告知義務、未告知事項與保險事故是否相關、解除權是否仍在法定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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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違反告知義務:**甲曾罹患癌症並接受治療,投保時卻隱瞞病史,且未如實回答要保書的書面詢問。題目已給定該病史屬書面詢問事項,因此甲違反據實說明義務。癌症病史足以影響人壽保險的危險評估,符合第 64 條所定要件。
-
**未告知事項是否與事故相關:**甲因癌症復發而死亡;投保前未告知的癌症病史與死亡事故具有關聯。因此,不能以第 64 條所定「事故與未告知事項無關」為由,阻止保險公司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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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權是否逾期:**契約於 110 年 5 月訂立,至 112 年 5 月已逾二年。甲於 113 年 1 月死亡,丙向乙請求保險金後,乙才主張解除。依第 64 條的二年期間限制,乙此時已不得解除契約。
第 二 題25 分
我國保險法中有關利得禁止原則的具體規範有哪些?請分析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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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如何防止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取得超過實際損失的不當利益。利得禁止原則的核心是:損失填補型保險以填補實際損害為限,不應使被保險人因事故而獲利。因此,相關規範主要適用於財產保險;人身保險的生命、身體價值無法以保險價額衡量,原則上不適用同一套損失填補限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申論時可按「投保前與投保時—理賠時—理賠後」整理:
- 投保前與投保時:保險利益、複保險、超額保險,防止無損失仍投保或藉投保取得不當利益。
- 理賠時:以實際價值或約定價值計算賠償,限制賠償不得逾越保險價值及保險金額。
- 理賠後:保險人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避免被保險人同時向保險人與加害人重複受償。
具體規範
一、保險利益:第 14 條、第 17 條
第 14 條規定,財產保險利益以財產上現有利益,或由現有利益所生的期待利益為限;第 17 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此規範使保險契約須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實際經濟利益相連結,避免任何人就與自己無利害關係的財物投保,並從他人財產的損失中獲利。
二、複保險:第 35 條至第 38 條及第 23 條
第 35 條將複保險定義為:要保人就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依第 36 條,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其他保險人的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依第 37 條,要保人故意不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契約無效。若屬善意複保險,且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依第 38 條,各保險人按各自承保金額比例分擔賠償責任,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價值。
此外,第 23 條規定,同一保險利益與事故的善意複保險,如總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就超過部分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三、保險金額與賠償額限制:第 72 條、第 73 條、第 75 條
第 72 條規定,保險金額是保險人在保險期間所負責任的最高額度,保險人承保前應查明保險標的物市價,不得超額承保。
第 73 條區分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
- 定值保險:以約定價值作為計算賠償的標準。
- 不定值保險:以保險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為計算標準,且賠償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第 75 條則針對保險標的物不能以市價估計的情形,允許當事人約定價值,賠償時依約定辦理。這是依標的特性所作的估價規則,並非允許被保險人取得不當利益。
四、超額保險:第 76 條
第 1 題1 分
保險公證人公司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多少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聲明,向所屬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12 條第 1 項。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的規定,公證人公司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分公司經理人變更時,應於變更後 15 日內,檢具無該規則第 6 條第 1 項所列情事的書面聲明,以及符合前二條規定的資格證明文件,向所屬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所列職務與法條規定的變更情形相同,再確認報備期限即可。期限自「變更後」起算,並應向所屬公證商業同業公會辦理;本題問的是期限,因此答案為 15 日。
選項分析
第 2 題1 分
關於保險公證人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0 條及《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的公證人分類、業務定義與消極資格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管理規則第 4 條,公證人分為「一般公證人」及「海事公證人」;一般公證人處理海上保險以外的保險標的,海事公證人則處理海上保險標的。依同規則第 6 條,特定犯罪的刑事紀錄限制期間為十年。
解題方法
先核對兩個容易混淆的關鍵:公證人的分類名稱,以及不得任職的期間;再比對一般公證人的業務範圍是否符合管理規則第 4 條。只有分類或年限略有差異的選項,也屬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 公證人分為「一般公證人」及「海事公證人」,不是「一般公證人」及「財產公證人」。選項把海事公證人誤換為財產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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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6 條規定,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或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於尚未執行完畢,或執
第 3 題1 分
關於保險公證人之教育訓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的教育訓練規定。教育訓練分為職前與在職兩類;職前訓練關係到申請執行業務,在職訓練則關係到申請換發執業證照。命題年度為民國 113 年,以下依當年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規則中的訓練類別、時數、期限與核准程序。A 至 C 所述與規定相符;D 將訓練要點與內容應報主管機關「核可」,寫成「備查」,程序不同,因此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4 題1 分
關於保險公證人執業登記及執業證照之取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13 條及第 14 條,重點是公證人公司對受任公證人的離職申報、增聘或變更報備,以及公司的名稱與資本額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比對各選項中的期限、公司名稱用語與出資種類是否符合規則。第 13 條規定,受任公證人終止執行簽署工作,公證人公司應於其離職後 15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繳銷執業證照,並向所屬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報備;已領有執業證照的公證人增加任用或變更,則應於 7 日內向公會報備。第 14 條則規定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200 萬元,股東出資以現金為限。
選項分析
第 5 題1 分
關於保險公證人所應具備之資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5 條所定的公證人資格。公證人資格有多種途徑,其中技師途徑要求「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技師考試及格證明文件,並執行業務五年以上」;符合該款資格者,另受限於僅能執行與其本業有關的公證人業務。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5 條的資格文字,特別注意年限與資格途徑。選項 B 將技師執行業務年限寫成三年以上,與條文的五年以上不符,因此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6 題1 分
根據我國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之規定,關於保險公證人之管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27條、第29條及第32條,重點是公證人執行業務的公正義務、複委託的同意方式,以及帳簿與報表的管理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公證人受託查勘、核估時,應保持獨立公正,並兼顧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利益;複委託須取得委任人書面同意;帳簿及業務、財務報表則須依規定彙報。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規關鍵用語即可:A考「兼顧雙方利益」,B考「書面同意」,C考帳簿與報表的法定義務,D則把外國公證人機構申請在臺設立分公司的條件,誤植成公證人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條件。與條文相符者為C。
選項分析
(A) 錯誤。《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27條規定,公證人應「兼顧保險人及被保險人雙方之利益」,而非「僅顧及被保險人之利益」。其餘關於獨立公正、誠實信用、忠實查勘核估及不得違反職務義務的敘述,雖與法條內容相近,但利益對象寫錯,整個選項仍不正確。
第 7 題1 分
根據我國保險法之規定,保險契約中有下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54 條第 2 項關於保險契約特約無效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保險契約中有下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 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
- 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
- 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
- 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判斷重點在於辨明約定加重的是哪一方的義務,以及條文保護的是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一方的權利與利益。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題目選項與《保險法》第 54 條第 2 項的列舉事項。題幹問「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的情事,選項中與法條文字相符的是「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第 8 題1 分
關於保險人之相關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29 條關於保險人責任的規定,包含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事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與過失、戰爭損害,以及被保險人死亡時的通知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其中,保險人原則上承擔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害;但若損害是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選項 B 漏列「被保險人」,因此錯誤。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保險法》第 29 條的規定,特別留意故意行為的除外責任涵蓋哪些人。題目問「何者錯誤」,只要找出與法條文字不符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 (A) 正確。《保險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契約有明文限制時,不在此限。選項符合條文。
第 9 題1 分
依照保險法之規定,財團法人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並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訂定提撥比率,該提撥比率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多少比率?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43 條之 1 第 3 項所定的保險安定基金提撥比率下限。依民國 113 年法規,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訂定提撥比率,但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的千分之一。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不得低於」即可判斷:題目問的是法定最低提撥比率,不是主管機關實際訂定的比率,也不是各類保險業目前採用的個別提撥率。法定下限為千分之一,因此選 A。
若以總保險費收入 表示,最低提撥金額為:
例如總保險費收入為新臺幣 1 億元,最低提撥金額為 10 萬元。
選項分析
第 10 題1 分
根據我國保險法之規定,保險契約簽訂時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關於保險契約訂立方式、為他人利益訂約,以及代理人代訂時的記載要求。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
- 第 43 條: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
- 第 45 條:要保人得不經委任,為他人之利益訂立保險契約;但以該他人允許為限。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
- 第 46 條:保險契約由代理人訂立者,應載明代訂之意旨。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法條文字,尤其注意第 45 條末段的推定對象:法律推定的是「要保人」為自己利益訂約,並非「被保險人」。因此,將推定對象寫成被保險人的選項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保險法》第 43 條規定,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與選項相符。
第 11 題1 分
航行內河船舶運費及裝載貨物之保險,除陸空保險另有規定外,準用何者之相關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對內河船舶保險的準用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保險法》第 104 條,航行內河船舶的運費及其裝載貨物之保險,除陸上、空中運輸保險另有規定外,準用海上保險的相關規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航行內河船舶」及「準用何者」兩個關鍵詞,直接對照《保險法》第 104 條。條文指向「海上保險」,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 (A) 海上保險:正確。 《保險法》第 104 條明定,內河船舶運費及裝載貨物之保險,除陸上、空中運輸保險另有規定外,準用海上保險規定。
第 12 題1 分
關於我國保險法上其他財產保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五章財產保險中「其他財產保險」的定義、部分損失後契約效力,以及準用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第 96 條:「其他財產保險」是指不屬於火災、海上、陸空、責任及保證保險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的各種保險。
- 第 82 條之 1 規定,第 73 條至第 81 條準用於海上、陸空、責任、保證及其他財產保險。
- 第 99 條規定,其他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受部分損失,經賠償或回復原狀後,保險契約繼續有效;如與原保險情況有異,得增減保險費。
解題方法
先對照第 96 條判斷其他財產保險的分類與保險標的,再核對第 82 條之 1 的準用範圍及第 99 條的部分損失效果。選項 A、C 是第 96 條定義的文字陷阱;D 則將第 99 條的「經賠償或回復原狀」誤改成僅限回復原狀。
選項分析
第 13 題1 分
我國保險法上健康保險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健康保險的責任範圍、健康檢查及免責事由。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保險法》第 125 條規定,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第 126 條規定,保險人於訂立契約前,對被保險人「得」施以健康檢查。第 127 條則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用語,特別注意「得」與「應」的差異,以及第 125 條列舉的保險事故和第 127 條的免責規定。選項若把任意規定改成強制義務,或把免責寫成應給付,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保險法》第 105 條規定,由他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要保人應取得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此條準用於健康保險。
第 14 題1 分
關於保險業之清理,我國保險法規定主管機關應指定清理人為之,下列何者非屬清理人之職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149條之8第1項所定清理人職務。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保險業進行清理時,主管機關應指定清理人;清理人的法定職務包括:
- 了結現務。
- 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 分派賸餘財產。
清理工作的目的,在於處理保險業既有事務、債權債務及剩餘財產,並非辦理保險業的分割或合併。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保險法》第149條之8第1項列出的三項職務。選項中,凡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或「分派賸餘財產」者,都是清理人的職務;「分割或與其他保險業合併」不在法定職務之列,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第 15 題1 分
根據我國保險法之規定,關於保險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21 條關於保險費交付與保險單或暫保單簽發時點的規定,以及財產保險、人壽保險預收保費的例外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保險法》第 21 條,保險人原則上須在交付保險費全部或一部時,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財產保險及人壽保險另有預收保費的特別規定。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在描述一般原則,還是財產保險、人壽保險的預收保費規定;再核對法條的條件與效果。題目問「何者正確」,須逐一確認選項有沒有把例外說成禁止,或把法律效果倒置。
選項分析
(A) 錯誤。 財產保險的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已交付保險費,而保險事故在此期間發生時,保險人仍須負保險責任。選項稱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與《保險法》第 21 條規定相反。
第 16 題1 分
113 年 4 月 3 日花蓮縣近海發生繼 921 大地震之後臺灣規模最大的地震,造成多處建築物毀損。請問我國保險法上關於住宅地震保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38 條之 1 的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以及法條對主管機關權限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並透過主管機關建立的危險分散機制分散風險;該機制由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另就承擔限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準備金提存等事項,法條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
解題方法
先以《保險法》第 138 條之 1 核對各選項的法條用語,特別留意「主管機關」和「行政院」是否被替換。接著比對危險分散機制的管理方式、國庫擔保程序及辦法訂定機關,即可辨別選項的關鍵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保險法》第 13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財產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為之。」本選項符合條文內容。
第 17 題1 分
我國保險法規定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保險業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保險業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下列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48 條主管機關檢查保險業的權限、受檢查者的配合義務、委託檢查的費用負擔,以及關係企業的檢查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保險業的業務及財務狀況,或命保險業限期報告營業狀況;也得委託適當機構或具專業經驗的人員辦理檢查。受託檢查的費用由受檢查的保險業負擔。
解題方法
先找出選項中最容易直接核對法條文字的部分:檢查費用由誰負擔。第 148 條明定費用由受檢查的保險業負擔,因此選項 B 把負擔者改成主管機關,與法條相反,即為錯誤選項。其餘選項則逐一對照同條關於拒絕妨礙、檢查關係企業及適用公司法規定的內容。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依法調查、檢查保險業的相關資料;保險業負責人及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選項所述配合義務符合《保險法》第 148 條。
第 18 題1 分
下列何者非屬年金保險基本條款之內容?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35 條之 2 所列年金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年金保險契約除應記載《保險法》第 55 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記載:
- 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 年金金額或確定年金金額之方法。
- 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
- 請求年金之期間、日期及給付方法。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題目選項與《保險法》第 135 條之 2 的列舉事項。重點是分辨第一款規定的被保險人基本資料:法條列有「性別」,沒有「與要保人之關係」;「與要保人之關係」是不同險種條款可能出現的記載事項,不能直接套用到年金保險。
選項分析
第 19 題1 分
下列何種情況,該契約效力狀態非屬「契約無效」之情形?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契約無效事由,關鍵在於分辨「契約無效」與「契約不因特定事由而失效」。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作答。
- 《保險法》第 105 條: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訂立死亡保險契約,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欠缺法定要件者,契約無效。
- 同法第 122 條:被保險人年齡不實,且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險費。
- 同法第 51 條: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的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原則上契約無效;但雙方當事人均不知情者,不在此限。
- 同法第 19 條: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解題方法
逐項查核題目所述情形是否有法律明文規定「契約無效」。前三項分別對應死亡保險、年齡不實及危險已發生或消滅等無效事由;D 則對應《保險法》第 19 條的特別規定,讓與保險利益不會使契約失效。因此,題目問「非屬契約無效」的情形,選 D。
選項分析
第 20 題1 分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下列何者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
①保險業 ②保險經紀人 ③保險代理人 ④保險公證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36 條之 1,判斷哪些保險相關業者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136 條之 1 明定,申請主體不限於保險業,也包括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條文目的在促進普惠金融與金融科技發展,並使創新實驗不受申請者僅限保險公司的限制。
解題方法
先找出題目問的是「哪些人得申請」,再對照《保險法》第 136 條之 1 所列的四類主體:
- 保險業
- 保險經紀人
- 保險代理人
- 保險公證人
第 21 題1 分
依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之規定,公證人公司申請經營公證人之業務者,下列關於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與股東出資方式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13 條第 2 項,重點是公證人公司申請經營公證人業務時的最低實收資本額,以及發起人、股東的出資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解題方法
直接將選項中的兩項條件與第 13 條第 2 項比對:
- 最低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百萬元。
- 發起人及股東出資方式:均以現金為限。
兩項條件都符合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22 題1 分
依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之規定,下列關於公證人公司申請發還繳存保證金條件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關於公證人公司申請發還繳存保證金的要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公司須依法完成清算,並繳銷執業證照,始得申請發還保證金。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問的是「申請發還保證金的條件」,並確認法規要求是否須同時具備公司清算及繳銷執業證照。兩項要件缺一不可,因此只有完整列出兩者的選項正確。
選項分析
第 23 題1 分
依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之規定,針對個人執業公證人與公證人公司任用公證人,下列關於執業證照有效期間及其換發期限等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20 條,內容是個人執業公證人及公證人公司任用公證人的執業證照有效期間與換發期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執業證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應於期滿前辦妥換發手續;未辦妥前不得執行業務。
解題方法
將題目所列兩個要件,逐一對照第 20 條:
- 有效期間是否為五年。
- 換發手續是否應於期滿前辦妥。
兩項都符合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24 題1 分
依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之規定,下列關於公證人公司申請停業及解散時,應行辦理執業證照繳銷作業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17 條,辨別公證人公司申請「停業」與「解散」時,須繳銷哪些執業證照。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條文規定:公證人公司申請停業,應繳銷所任用公證人之執業證照;申請解散者,除須繳銷所任用公證人之執業證照外,還須繳銷公司執業證照。
解題方法
將兩種情形分開記:
| 公司狀態 | 所任用公證人執業證照 | 公司執業證照 |
|---|---|---|
| 停業 | 應繳銷 | 不須依此規定繳銷 |
| 解散 | 應繳銷 | 應繳銷 |
停業與解散的差別,在於解散時公司執業證照也須繳銷;停業時則繳銷所任用公證人的執業證照。
選項分析
第 25 題1 分
依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之規定,下列何者屬於公證人執行業務應行遵守事項?
①應獨立公正執行業務,並且應兼顧保險人及被保險人雙方之利益
②就受託業務負有忠實查勘、核估之義務
③不得有不正當行為及違反或廢弛其職務上應盡之義務
④不得為其本身利益及有利害關係之委託人執行公證業務
⑤由於業務執行具有專屬性,縱經委任人書面同意,公證人仍不得複委託他公證人執行業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27條及第29條,判斷哪些是公證人執行業務應遵守的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第27條要求公證人執行業務應獨立公正、兼顧保險人及被保險人雙方利益、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對受託業務負忠實查勘與核估義務,且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廢弛職務義務。第29條則規定,公證人執行業務,非經委任人書面同意,不得複委託他公證人執行。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文字。①至④皆符合第27條所定職務要求;⑤把第29條的「委任人書面同意」例外刪除,將規定說成一律不得複委託,因此不正確。符合題意者為①②③④。
選項分析
第 26 題1 分
依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之規定,下列何者屬於公證人不得經營或執行保險公證人業務之情形?
①未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 ②未繳存保證金 ③未投保專業責任保險 ④執業證照經主管機關撤銷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38 條為準。條文規定,公證人未辦妥主管機關許可登記、繳存保證金、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並取得執業證照者,不得經營或執行保險公證人業務;執業證照經主管機關撤銷者,亦同。
因此,題目列出的四種情形都屬於不得經營或執行業務的情形。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依第 38 條逐項核對。前三項是公證人開始經營或執行業務前須具備的條件;未符合任一條件,即不能執業。第四項則由條文明定,執業證照經主管機關撤銷者,同樣不得執業。
選項分析
第 27 題1 分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於公證人所得執行辦理及給予證明之業務範疇?
①保險標的之查勘 ②保險標的之鑑定 ③保險標的估價之理算、洽商 ④保險標的賠款之理算、洽商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0 條對「公證人」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公證人是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辦理保險標的之查勘、鑑定、估價與賠款之理算、洽商,並予以證明之人。
解題方法
直接將題目列出的四項業務,逐一對照《保險法》第 10 條的文字:
- 查勘:法條明列。
- 鑑定:法條明列。
- 估價:法條明列。
- 賠款理算、洽商:法條明列。
因此,①至④均屬公證人得執行並予以證明的業務範圍。
選項分析
第 28 題1 分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繼承人之利益而存在
②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為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③合夥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因之失效
④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者,保險契約因之失效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18條與第20條對保險利益移轉的規定。依民國113年命題時適用的法規:
- 第18條: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契約仍為繼承人或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 第20條:合夥人或共有人聯合為被保險人時,其中一人或數人讓與保險利益於他人,保險契約不因而失效。
解題方法
逐句比對題幹與法條文字。①、②分別是第18條所列的兩種情形;③、④則是第20條的適用情形,但題幹將法律效果寫成「因之失效」,與條文「不因之而失效」相反。因此①、②正確,③、④錯誤。
選項分析
第 29 題1 分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請問於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惟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幾個月內終止契約?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28 條規定: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得於破產宣告三個月內終止契約。
本題考的是要保人破產對保險契約效力的影響,以及得終止契約的期間。要保人破產不使契約立即終止,法律先維持契約效力,以保障破產債權人;同時賦予破產管理人或保險人於法定期間內終止契約的權利。
解題方法
第 30 題1 分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關於保險人賠償責任之說明內容,何者正確?
①保險人對於因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②保險人對於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其所有之物或動物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③保險人對於因戰爭所致之損害,除契約有相反之訂定外,應負賠償責任
④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
⑤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29 條保險人對損害負賠償責任的範圍。依民國 113 年命題時的法規,該條規定:
- 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損害,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但契約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
- 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過失所致的損害,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但出於故意者,不在此限。
- 因履行道德上義務、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受僱人或其所有物或動物,以及戰爭所致的損害,原則上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但戰爭損害得由契約另作約定。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保險法》第 29 條,尤其注意條文中「負賠償責任」與「不負賠償責任」的差別,以及「但書」所設定的例外。依此比對,④、⑤符合條文;①、②、③把條文的原則改成相反敘述。
選項分析
① 錯誤。《保險法》第 29 條規定,因履行道德上義務所致的損害,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選項將「不負」寫成「應負」。
② **錯誤。**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受僱人,或其所有物、動物所致的損害,依該條原則上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選項同樣顛倒條文規定。
第 31 題1 分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關於保險人償還責任之說明,何者正確?
①保險人僅對於要保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費用,負償還之責,並不包含被保險人所為避免或減輕損害必要行為之所生費用
②保險人僅對於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費用,負償還之責,並不包含要保人所為避免或減輕損害必要行為之所生費用
③保險人負償還責任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④保險人負償還責任數額,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33 條的損害防止費用償還責任。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由保險人償還;償還金額與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時,保險人仍負償還責任。若保險金額低於保險標的價值,償還金額則按保險金額與保險標的價值的比例計算。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保險法》第 33 條的三個要點:
- 費用由誰支出:條文所定為被保險人。
- 償還費用與保險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時,是否仍須償還:仍須償還。
- 保險金額低於保險標的價值時,償還責任如何計算:依兩者比例定之。
據此判斷各敘述,正確者為③、④。
選項分析
①錯誤。《保險法》第 33 條規定,保險人償還的是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不是僅限於要保人支出的費用。
第 32 題1 分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關於保險人賠償金額給付期限及遲延利息之說明,何者正確?
①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
②如無約定期限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給付之
③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二分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34 條關於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的期限,以及逾期給付的遲延利息。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沒有約定期限時,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
-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未在期限內給付,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率為一分,即 10%。
解題方法
逐句比對題目敘述與《保險法》第 34 條。第一句檢查給付期限的起算條件與約定;第二句檢查未約定期限時的日數;第三句檢查遲延利息的年利率。
選項分析
第 33 題1 分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關於複保險制度之說明,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35 條至第 38 條的複保險制度。複保險是要保人對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在數個保險人處投保,或在同一保險人處投保數份保險的情形。解題關鍵是分辨通知義務、惡意複保險的效力,以及善意複保險的損失分攤與保費返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與《保險法》第 36 條至第 38 條:
- 第 36 條: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通知各保險人其他保險人的名稱及保險金額。
- 第 37 條:故意不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契約無效。
- 第 38 條:善意複保險的總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時,各保險人按各自承保金額比例分擔損失;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按超過部分比例請求退還保費。
因此,關鍵在於:善意複保險雖按比例分擔,但各保險人賠償責任的總額仍受保險標的價值限制。
選項分析
第 34 題1 分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關於保險契約特約條款之說明,何者正確?
①所謂特約條款,係指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
②此類條款係針對與保險契約有關現在或將來之一切事項定之,至於過去事項,由於已然發生或消滅,自不得以特約條款定之
③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該契約則為無效
④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因之失效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66條至第68條的特約條款。
依第66條,特約條款是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約定被保險人應履行特種義務的條款。依第67條,特約條款得就與保險契約有關的過去、現在或將來事項約定。依第68條,違反特約條款的法律效果是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並非契約當然無效。未來事項特約條款未履行時,契約失效的規定,亦有其適用條件。
以上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特約條款的法定定義,再逐一核對題幹所述事項範圍與違反效果。①符合定義;②、③把法條規定的事項範圍或法律效果說錯;④則須對照第68條的失效要件。
選項分析
① 正確。 這是《保險法》第66條所定義的特約條款: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的條款。
第 35 題1 分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保險標的是否以約定價值作為保險金額之說明,以及關於保險標的全部損失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②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則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至於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③關於保險標的之全部損失,係指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等狀態而言,至於僅屬保險標的毀損之修復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者,則非屬全部損失之態樣類型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涉及定值保險、不定值保險的賠償計算,以及「全部損失」的法定定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 依第七十三條,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作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或部分損失,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未經約定價值者,則以保險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且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 依第七十四條,全部損失包括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也包括修復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所需的情形。
解題方法
先將①、②與第七十三條逐句核對,再將③與第七十四條的全部損失定義比對。①、②均符合第七十三條;③將法條明列的第二種全部損失情形排除,因此不正確。
選項分析
第 36 題1 分
關於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事由而遲延損失之估計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 個月後加給利息,至如於損失清單交出 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請針對上開之說明敘述,其中關於 、 於保險法之規定各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78 條,重點是財產保險事故發生後,損失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而遲延時,被保險人可主張的兩項權利:
- 自交出損失清單滿一個月後,保險人應加給利息。
- 交出損失清單滿二個月後,若損失仍未完全估定,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的最低賠償金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保險法》第 78 條的文字,直接對照題目中的兩個時間點:
- 「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
- 「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得請求先行交付最低賠償金額」:。
因此,、。
選項分析
第 37 題1 分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如於保險契約存續中,保險標的物發生部分損失時,該保險契約得否終止?如可,該終止權歸屬對象為何?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82 條規定:「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
本題考的是保險標的物發生部分損失後,保險契約當事人的終止權歸屬。法條明定保險人與要保人雙方都有終止權。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條件「保險標的物發生部分損失」,直接對照《保險法》第 82 條。條文不是只讓其中一方終止,也不是要求契約必須繼續,而是賦予保險人及要保人雙方終止權,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38 題1 分
保險法關於責任保險之規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責任保險人負賠償責任。承此,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下列何者行為時,保險人自得約定倘若未經其參與者,則不受拘束?
①承認 ②和解 ③賠償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93條責任保險的「保險人參與權」。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
條文中的三種行為是「承認、和解、賠償」,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參與而為之,保險人得依約主張不受拘束。其目的在讓保險人參與確認被保險人的責任及賠償安排,避免被保險人逕自承諾或處理,影響保險人的理賠責任。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題幹所列行為與《保險法》第93條的明文列舉:
- ①承認:條文列有。
- ②和解:條文列有。
- ③賠償:條文列有。
第 39 題1 分
依照保險法關於責任保險之規定,下列針對賠償金額給付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②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③保險人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94條責任保險賠償金額的給付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第94條規定:
- 第三人因被保險人應負責任的事故受有損失,尚未獲得賠償以前,保險人不得將賠償金額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的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
- 保險人也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給付賠償金額。
這三項規定分別處理保險金給付的對象、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以及保險人直接付款的方式。
解題方法
逐句比對題幹與《保險法》第94條:
- ①對應不得先把賠償金交給被保險人的規定。
- ②對應第三人在被保險人責任確定後,於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請求的規定。
- ③對應保險人經被保險人通知後,得直接向第三人給付的規定。
三句均符合條文,因此選擇三者皆正確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0 題1 分
依照保險法之規定,保險公證人如有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經衡酌個案狀況及情節輕重,得採取下列何者措施及(或)處分?
①糾正 ②命其限期改善 ③限制其經營或執行業務之範圍 ④命公司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⑤解除公司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64 條之 1 的主管機關監理措施。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先予以糾正或命限期改善;並得視情節輕重採取條文列舉的處分,包括限制其經營或執行業務範圍、命公司解除經理人或職員職務,以及解除公司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主管機關「得採取」的措施及處分,應直接對照《保險法》第 164 條之 1:
- ①、②屬條文明列的監理措施。
- ③、④、⑤屬條文明列的裁量處分。
五項措施均在條文範圍內,因此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