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9 年・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財產保險代理人
試題代碼 保險法規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甲以所有之 A 汽車向保險公司投保車體損失險,約定之保險金額即為 A 車之市價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於保險期間,甲駕駛 A 車與乙所駕汽車發生保險所承保之碰撞事故,造成 A 車有所毀損,修理費用 30 萬元。由於甲自恃有保險,與乙以 10 萬元和解後,即免除乙之其他賠償責任並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請論述保險公司應給付多少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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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車體損失保險的損害填補原則,以及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與第三人和解、免除其賠償責任時,對保險理賠的影響。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保險法第 53 條,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後,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在給付範圍內代位行使。此一代位權旨在避免被保險人重複受償,也讓保險人得向應負責的第三人追償。

車體損失險的保險金額是保險人的給付上限,不代表車輛受損時必然按保險金額比例給付。本題保險金額等於事故前市價,沒有超額保險問題;實際給付仍以承保損失及被保險人依法可獲填補的損害為基礎。

解題方法

先計算 A 車的實際損失,再判斷甲與乙和解、免除乙其餘責任,是否妨礙保險人代位追償。

  1. 確認車體損失

A 車修理費為 30 萬元,低於保險金額 100 萬元,因此保險金額上限不構成本題限制。

  1. 確認甲對乙可請求的賠償

事故造成 A 車 30 萬元損失,題目未提供甲有其他須負擔的事故責任等情形,按甲對乙有 30 萬元損害賠償請求權計算。

  1. 判斷和解對保險代位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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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甲以其就讀高中之 16 歲小孩乙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人壽保險,契約約定死亡給付之保險金額為 100 萬元,如未死亡則每滿 3 年得請求生存給付 5 萬元。惟甲在締結契約時,乙並不知情,故要保書上被保險人之欄位由甲代為簽名。在該保險契約生效滿 3 年之隔日,乙因車禍事故而死亡。試問,保險公司應給付多少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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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05 條第三人訂立死亡保險的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以及「生死合險」中死亡給付與生存給付的效力是否可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保險法》第 105 條第 1 項規定,由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者,契約無效。這項同意要求在於保障被保險人的生命自主,並避免道德危險。

解題方法

甲以乙為被保險人投保,屬第三人訂立保險契約。題目明示乙並不知情,且要保書上的被保險人欄位由甲代簽,因此乙沒有作成書面同意。甲的代簽不能取代乙本人依第 105 條所為的書面同意。

不過,本契約同時約定死亡給付及生存給付,屬兼有死亡與生存保障的契約。未經乙書面同意,無效的是死亡給付部分;乙已符合條件的生存給付部分,仍應依約處理。

契約生效滿 3 年時,乙仍生存,當時已達成「每滿 3 年得請求生存給付」的條件。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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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1 分

下列那一種情況,保險人於賠償被保險人損失後取得代位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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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代位」的適用範圍,以及全民健康保險法對汽車交通事故所設的特別求償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保險法第 53 條規定,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時,保險人於給付賠償後,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該請求權。人壽、健康及傷害保險原則上不適用這種代位;保險法第 103 條及第 130 條、第 135 條,分別規定或準用禁止代位的規則。

全民健康保險法則另設特別規定: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接受健保給付後,健保保險人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償付。這使選項 D 成立。

解題方法

先判斷給付者及保險種類,再看法律是否有特別規定:

  1. 若是一般人身保險給付,原則上不因第三人有過失或故意,就讓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
  2. 若是全民健康保險,則須檢查全民健康保險法的特別規定。
  3. 汽車交通事故中的健保給付,符合該法規定時,健保保險人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償付。

因此,不能只看事故是否由第三人造成;也要確認給付的是哪一種保險,以及有無特別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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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1 分

下列有關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對保險契約之影響,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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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對保險契約效力的影響。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保險法》第 25 條:

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失其效力」表示契約因保險標的物已不存在而不再有效,題目以「保險契約即為終止」表達此效果,故選(C)。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條件:一是保險標的物「完全滅失」,二是滅失原因「非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符合《保險法》第 25 條時,法律效果是契約失其效力;不是由一方行使解除權,也不由主管機關另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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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1 分

保險人所行使之代位權,係基於下列何人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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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的損害保險代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後,在給付金額範圍內,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

因此,保險代位所承接的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保險人是代位行使該請求權的人,被保險人則是原本享有請求權的人。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代位權」:代位不是保險人取得一項全新的賠償請求權,而是在已給付保險金後,於給付範圍內承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

判斷時可依序確認:

  1. 誰原本對第三人有請求權? 被保險人。
  2. 保險人在何種情形下得代位? 已給付保險賠償金額。
  3. 代位範圍為何? 以其給付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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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1 分

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分,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稱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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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共保條款」的意義:保險人與要保人約定,保險標的物的一部分損失由要保人自行負擔,其餘部分由保險人依約承保。這類約定也稱為「自負額」或「共同分擔損失」安排,目的在使要保人保留部分風險。

本題涉及保險契約條款的概念,並非要求計算比例。解題以題幹中「保險標的物之一部分,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這項定義為判斷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用語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描述的是「要保人自行承擔部分損失」,再與各選項的概念區分:

  • 要保人與保險人約定分擔損失,對應「共保條款」。
  • 保險金額低於保險標的價值,屬於「一部保險」,描述的是承保金額不足,不等同於約定由要保人負擔部分損失。
  • 多數保險人共同承保,則是「共同保險」,描述的是保險人之間的承保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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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1 分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火災保險基本條款所承保之事故所引起之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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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火災保險基本條款所承保的火災事故範圍,以及條款明文排除的事故。判斷時須區分「火災是由何種事故引起」與「該事故本身是否屬於承保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的火災保險基本條款,閃電或雷擊、家庭用鍋爐爆炸,以及為救護保險標的物所致的損失,均屬條款列及的承保事故;各種放射線幅射污染所引起的火災則屬除外事項。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基本條款列明的承保事故及除外事項。本題問「何者非屬」承保事故所引起之火災,因此應找出條款明文排除的一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及條款內容為準;本題未涉及應另行說明的後續法條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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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1 分

保險法第 65 條第 1 項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此處「二年」係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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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法第 65 條第 1 項所定「保險契約權利的二年期間」屬於何種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消滅時效是權利人於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依法發生權利消滅效果的制度;除斥期間則是法律為權利存續所定的期間,期間屆滿後權利本身消滅,通常不適用時效中斷等規定。本條以「得為請求之日」起算,並以「不行使」作為期間經過的條件,所定二年屬消滅時效期間。

解題方法

先抓法條的兩個關鍵語句:「自得為請求之日起」是起算點,「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是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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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1 分

下列選項中,何者非屬得撤銷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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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中「撤銷」的適用情形,須區分保險契約的特別規定,以及民法上債權人撤銷權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保險法》第 105 條規定,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訂立死亡保險契約,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未經同意者,契約無效。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未遂,則屬受益人喪失受益權的情形,並非撤銷契約。

《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保險業特定關係人所為的無償行為,如有害於保險業權利,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民法第 244 條則規定,債務人所為有害債權的無償行為,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述法律效果是否真屬「得撤銷」:

  • 「得撤銷」表示法律允許權利人聲請法院撤銷法律行為。
  • 「無效」是法律行為自始不生效力,與撤銷不同。
  • 「喪失受益權」是受益人不能請領保險金,也不等於撤銷契約。
  • 若法律行為已符合撤銷要件,便不是本題所問的「非屬得撤銷」。

選項分析

(A)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在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後:錯誤。 第三人訂立死亡保險契約,依《保險法》第 105 條須有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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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1 分

保險公證人之費用係向下列何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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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公證人的報酬及費用由誰負擔。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保險法》第 177 條規定,保險公證人得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收取費用。因此,費用的支付對象可能是保險人,也可能是被保險人。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列出的兩種對象即可作答:保險公證人收取費用的對象是「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對應選項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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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1 分

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事項,應據實說明。關於據實說明義務之履行,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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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64 條的據實說明義務,以及要保人向保險人說明時,保險業務員能否受領說明。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要保人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違反時,保險人得依法解除契約,但須符合解除權的行使期間等要件。判斷選項時,應分清楚義務人、履行時點、受領對象與違反義務的法律效果。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四個要件:據實說明義務由誰履行、須在何時履行、向誰說明,以及違反義務的效果。尤其要注意,保險業務員具有告知受領權,因此要保人向業務員據實說明,仍可成立對保險人的說明。

選項分析

(A) 錯誤。 據實說明義務應於訂立保險契約時,就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據實回答;不是以「要約後至保險人出具保險單或暫保單前」作為法定履行期間。選項所列期間不符《保險法》第 64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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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1 分

關於保險利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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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身保險利益」與「財產保險利益」在不同情況下如何判斷。依民國 109 年《保險法》第 16 條,要保人對本人或其家屬等人的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第 18 條則規定,保險標的物所有權、利益或責任移轉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契約仍為受讓人之利益而存在。

判斷時要分清楚兩件事:保險利益是否存在,以及保險契約或已發生的保險金請求權是否有效。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金請求權可依契約成立;被保險人死亡不代表已成立的契約或請求權因此失效。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或身體」還是「財產」,再依保險利益的判斷時點及所有權移轉規則檢驗敘述。配偶、父母子女關係變動,以及財產移轉,不宜直接推論原契約失效;要人死亡的選項則須區分保險利益消滅與保險金請求權是否成立。

選項分析

(A) 錯誤。 配偶為他方投保人壽保險,在投保時可依《保險法》第 16 條以家屬關係主張保險利益。離婚後,家屬關係雖然改變,不能據此認定原已成立的保險契約及其保險利益當然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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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1 分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者,應以年利率多少計算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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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34 條第 2 項的遲延利息規定。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未在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時,應按年利率 10% 計算遲延利息。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項關鍵要件:「可歸責於保險人」及「未在約定期限內給付」。符合這兩項條件,即適用《保險法》第 34 條第 2 項所定的年利率 10%,不必再依一般法定利率判斷。

遲延利息以未給付的賠償金額為基礎,按年利率 10% 計算;本題只問利率,直接選擇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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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1 分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於何時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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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53條的保險代位。被保險人因第三人行為而受有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且對該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時,保險人於給付保險金後,得在已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該請求權。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判斷。《保險法》第53條規定,保險人給付賠償金後,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於賠償金額範圍內移轉給保險人。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述為「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這是保險代位的前提;再找出法律規定的代位時點。代位不是在事故發生或保險人知悉請求權時立即成立,而是以保險人實際給付保險金為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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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1 分

人壽保險契約中,約定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間,不得低於 2 年,應於何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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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16 條關於人壽保險契約停效後「申請恢復效力期間」的起算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保險契約約定申請恢復效力的期間不得低於二年,且期間自保險契約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明定的起算事件:「停止效力之日」。題目問的是恢復效力申請期間從何時起算,不是保費到期日、催告日,也不是停效後另經過若干日的日期,因此選擇與法條文字一致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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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1 分

下列何者為消極保險利益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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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利益的分類。依保險標的所涉及的利益性質,可分為:

  • 積極保險利益:因保險事故發生而使既有財產或人身利益減少或受損,例如財產保險、人身保險。
  • 消極保險利益:因保險事故發生而使被保險人承受原本不必負擔的費用或損失,典型例子是責任保險。

本題涉及保險法上的責任保險及人身保險概念;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關鍵在於: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是「原有利益減少」,還是「增加了原本不必承擔的負擔」。

責任保險承保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所生的損失。沒有責任事故時,被保險人不必支付該筆賠償;事故發生後,才須負擔賠償義務。因此,責任保險保障的是避免新增負擔的消極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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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1 分

下列何者為保險契約之解除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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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對不同情形所規定的法律效果,尤其要區分「契約解除」與「契約無效」。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68 條規定,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這是選項 C 所述情形。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題幹描述的法律效果:

  • 訂約時危險已發生,涉及契約效力是否成立。
  • 未履行事故通知義務,涉及事故發生後的通知與責任。
  • 違背特約條款,法律明定他方得解除契約。
  • 被保險人年齡超過承保限度,法律規定契約無效。

題目問「解除事由」,因此應選法律明文賦予解除權的情形,而非契約自始無效或其他法律效果。

選項分析

(A) 保險契約訂定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錯誤。 《保險法》第 51 條處理訂約時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的情形,原則上契約無效;但危險狀態為契約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此項描述的不是解除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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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1 分

甲有市價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的 A 屋一棟,填妥要保書後,向乙產物保險公司投保房屋火災險,約定保險金額為 1000 萬元,並已繳付保險費。在乙尚未核保前,因甲之 5 歲兒子丙玩火不慎導致 A 屋失火,據查造成 A 屋毀損 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火災保險的承保起始、比例分攤,以及未成年人行為造成事故時的保險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保險法》第 43 條,保險契約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憑;同法第 44 條規定,保險契約原則上於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不以保險公司完成核保或簽發保險單為成立要件。因此,已填妥要保書並繳交保費,尚須結合保險公司是否承諾承保等情形判斷契約是否成立;依本題官方答案所採的命題前提,事故發生時保險契約已生效,不能僅以「尚未核保」免責。

另依《保險法》第 29 條,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以外之人所致的損害,原則上仍負賠償責任;但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故意造成損害者,不在此限。丙僅 5 歲,屬無責任能力人,依民法規定,其行為不因故意或過失而使其本人負侵權行為責任;本題也沒有甲故意造成事故的事實,因此不能只因起火者是甲之子便排除保險給付。

解題方法

本題先依題目設定認定火災險承保責任成立,再判斷損害是否由題目所示原因造成,最後計算不足額保險下的比例賠付。

房屋市價為 2,000 萬元,保險金額為 1,000 萬元,保險金額僅占保險價額的一半,屬不足額保險。依《保險法》第 77 條,保險金額低於保險標的價值時,保險人按保險金額與保險標的價值的比例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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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1 分

人壽保險契約之保險人,於下列何種情形下,仍應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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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人壽保險中,因被保險人死亡原因或受益人行為而影響保險金給付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保險法》第 109 條規定,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被保險人故意自殺,原則上也不給付,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滿二年後故意自殺者,不在此限。

《保險法》第 121 條則規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若因此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解題方法

先區分行為人是「被保險人」還是「受益人」:

  • 被保險人因特定犯罪情事死亡,或在契約成立二年內故意自殺,依第 109 條屬保險人免責情形。
  • 受益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依第 121 條喪失的是該受益人的受益權;不能因此直接推論保險人對保險金全數免責。

因此,判斷「仍應給付」的關鍵,在於受益人殺害被保險人時,法律效果是剝奪加害受益人的受領資格,而非當然免除保險人的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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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1 分

甲向乙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某日,於保險期間,甲明知強烈颱風來襲,卻因生計仍執意出海捕魚,不幸因風浪過大漁船翻覆而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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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人壽保險的給付範圍,以及被保險人故意或過失造成事故時,保險人是否仍須給付保險金。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保險法》第 29 條,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所致的損害,原則上不負賠償責任;但人壽保險另有特別規定。依同法第 109 條,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時,保險人於契約訂立或復效日起二年內得不給付;逾二年者,仍須給付死亡保險金。本題不是故意自殺,而是甲冒險出海後因風浪翻船死亡,重點在於甲是否故意造成自己的死亡。

解題方法

先區分「故意從事危險行為」與「故意造成死亡」:甲明知颱風來襲仍出海,能看出他有意出海,但題目未指出他有意使自己死亡。死亡結果是因風浪過大、漁船翻覆而發生,不能僅憑甲明知有風險,就推定其故意造成死亡。

再看保險種類。本題是人壽保險,不能直接以甲出海有過失為由,套用財產損害賠償上的過失相抵,減少死亡保險金。題目所述事實不足以成立免責或減額給付事由,因此乙仍須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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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1 分

關於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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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對保險業投資不動產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保險業投資不動產,原則上須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的百分之三十;購買自用不動產總額則不得超過業主權益總額。取得或處分不動產的估價,也須依相關規定辦理,不能任意自行鑑價。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中的三個法定限制:

  1. 用途條件:投資不動產原則上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
  2. 投資總額上限:非自用不動產不得超過資金的百分之三十。
  3. 自用不動產上限:購買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業主權益總額。

再將選項文字與法條逐項對照。選項 D 與自用不動產的法定上限一致,因此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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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1 分

關於保險業盈餘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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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45 條之 1「保險業盈餘分派」的順序與公積提列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保險業須先完納一切稅捐,再分派盈餘;分派時原則上提列百分之二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或基金總額者,不受此限。保險業另提特別盈餘公積,須依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社員大會決議;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也得命其提列。

解題方法

先抓法條中的兩個關鍵:

  1. 盈餘分派的順序是「完納一切稅捐後」,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2. 法定盈餘公積達資本總額或基金總額時,才免再依該規定提列。

據此比對各選項的程序、決議機關與例外條件,即可判斷正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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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1 分

甲向乙借貸 1000 萬元,乙擔心甲屆期不返還借款,向丙保險公司投保保險,保險契約之內容為若甲死亡而其遺產不足以抵償全部債務時,丙應就不足部分負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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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費交付義務人」、「信用保險的保險標的與被保險人」,以及「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訂立死亡保險契約的效力要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乙是借款債權人,擔心甲死亡後甲的遺產不足以清償借款,因此向丙投保。此契約承保的是乙的債權因甲死亡、遺產不足清償而產生的損失,性質上屬於信用保險。甲的死亡是引發風險的事由,但契約保障的核心是乙的債權。

依《保險法》第 22 條,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交付;本題要保人是乙。乙未交付保險費,丙得依法請求乙履行交付義務。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人的身分:乙是要保人,也是債權人;甲是債務人;丙是保險人。再確認契約承保的損失是誰的損失:甲死亡且遺產不足清償時,乙的債權受有損失。因此,不能只因甲的死亡是保險事故,就直接把契約當成以甲為被保險人的死亡保險。

選項分析

(A) 若乙未給付保險費,丙得以訴訟請求乙給付保險費:正確。 乙是要保人,依《保險法》第 22 條負有依契約交付保險費的義務。乙未履行時,丙得請求乙給付保險費;本選項所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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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1 分

人壽保險中,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 1 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 1 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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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19 條第 1 項的人壽保險解約金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要保人終止人壽保險契約,且保險費已付足 1 年以上時,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 1 個月內償付解約金;解約金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的 四分之三。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字「不得少於」及「保單價值準備金」,直接對應《保險法》第 119 條第 1 項規定的最低比例:

解約金≥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34\text{解約金} \geq \text{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 \times \frac{3}{4}

因此,最低解約金比例為四分之三,選項 (C)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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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1 分

甲向乙保險公司投保商品責任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某日,甲所製造之商品因瑕疵造成消費者丙損失,經甲、乙、丙三方商議後,確定和解金額為 200 萬元。丙向乙請求時,甲尚積欠乙保險費 5 萬元,乙據此主張抵銷。乙應給付丙之保險金額為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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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責任保險中受害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以及保險人能否以其對被保險人的抗辯事由對抗第三人。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依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

另依當時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三人直接請求時,保險人基於保險契約所得對抗被保險人的事由,也得用來對抗第三人。因此,甲積欠的保險費可以作為乙對甲的抗辯,對丙主張扣抵。

解題方法

先看丙實際可請求的賠償責任金額,再與保險金額比較:

min⁡(200 萬元,300 萬元)=200 萬元\min(200\text{ 萬元}, 300\text{ 萬元})=200\text{ 萬元}

保險金額是上限,不代表事故發生後必須一律給付 300 萬元。題目已由甲、乙、丙三方確定和解金額為 200 萬元,故以 200 萬元作為本案賠償金額。

再扣除乙得對丙主張的保費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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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1 分

甲公司向乙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約定若其所有之工廠發生火災,導致鄰近廠房毀損者,乙應給付保險金,其保險金額為 1000 萬元。乙接受甲投保後,再就該保險契約上之責任,向丙保險公司投保再保險。某日,甲之工廠失火,導致丁位於隔壁的工廠焚毀,損失高達 800 萬元,而向甲求償,丙保險公司知悉事件後,向乙保險公司表示不予賠償,乙保險公司遂委請律師向丙保險公司提起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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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責任保險與再保險的法律關係。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保險法》第 40 條,原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沒有賠償請求權。再保險契約是乙與丙之間的契約,甲並非該契約當事人。

責任保險方面,同法第 94 條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向責任保險人請求給付。此處的責任保險人是乙,不是再保險人丙。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兩層契約關係:

  • 原保險契約:甲向乙投保,甲是被保險人,乙是保險人。
  • 再保險契約:乙向丙投保,乙是再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丙是再保險人。

接著判斷各方能向誰請求:甲依原保險契約向乙請求;乙依再保險契約向丙請求。除非另有特別約定,甲不能跳過乙,直接向丙請求再保險金。題目未說甲對丁的賠償責任已確定,因此丁能否依《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直接向乙請求,並非本題選項 C 的判斷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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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1 分

甲就其自己所有之房屋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於約定簽約並交付保險費之前一夜,該房屋已失火焚毀,則甲、乙間之法律關係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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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51 條「訂約時危險已發生」的法律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條文區分兩種情形:雙方都不知道危險已發生時,契約不因危險已發生而無效;若只有要保人知道,保險人則不受契約拘束。後者是保險人得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的特別規定。

解題方法

先確認保險契約成立時點,再判斷危險是否已發生,以及誰知情。題目指出房屋在「約定簽約並交付保險費之前一夜」已焚毀,因此事故發生在契約成立之前;又設定只有甲(要保人)知道,正好符合《保險法》第 51 條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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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1 分

關於健康保險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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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健康保險章的規定,重點包括締約前健康檢查費用、故意自殺的給付限制、未滿 15 歲者的死亡給付限制,以及健康保險人的代位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保險法》第 130 條準用第 109 條第 2 項:被保險人於契約訂立後二年內故意自殺,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超過二年後故意自殺,則不適用此項免責規定。健康保險另有第 129 條關於健康檢查費用的規定,以及第 135 條準用人壽保險相關規定的限制。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中的關鍵文字與法定規則即可:

  • 「二年內」是故意自殺免責的期間;題目所述為締約後第 3 年,已超過二年。
  • 健康檢查費用應由保險人負擔。
  • 未滿 15 歲者的健康保險契約並非一概無效;限制重點在於死亡給付。
  • 健康保險人不得就第三人造成的傷害行使代位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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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1 分

要保人以其未成年子女為被保險人所簽訂死亡保險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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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07 條對未成年人死亡保險的限制,重點是依被保險人的年齡,判斷需要誰同意,以及保險給付的範圍。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以未成年子女為被保險人投保死亡保險,若被保險人已具相當智識能力,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契約始生效力。未滿 15 歲者,死亡給付則受限於喪葬費用,不得給付一般死亡保險金。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詞:「未成年子女」與「死亡保險」。接著分別判斷:

  1. 被保險人具有相當智識能力時,是否須由本人書面同意,以及法定代理人是否也須同意。
  2. 被保險人未滿 15 歲時,契約是否無效,或只是死亡給付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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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1 分

保險契約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下列情事中何種約定並非當然無效?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54 條第 1 項關於保險契約顯失公平約定的效力。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保險契約訂約時的情形顯失公平,且約定屬於下列情事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1. 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保險法》應負的義務。
  2. 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保險法》所享的權利。
  3. 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義務。
  4. 其他對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的約定。

條文所列的是對要保人一方不利的約定;單純加重保險人義務,並非其中列明的無效情事。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詞「顯失公平」,再比對《保險法》第 54 條第 1 項列舉的無效類型。判斷核心是約定是否減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權利,或增加其義務、重大不利益。若是加重保險人的法定義務,方向相反,並非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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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1 分

下列有關保險法規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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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對不同保險種類所設的特別規定,尤其是年金保險契約的成立與應記載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保險法》第 135 條之 1,年金保險是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約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的保險。第 135 條之 2 列明年金保險契約應記載的事項,並未將「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及「約定保險金額」列為一般年金保險契約的成立要件。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談的是哪一種保險,再確認該保險種類的特別規定是否適用。尤其要區分「死亡保險」與「年金保險」:不能只因年金契約以他人為被保險人,就直接套用死亡保險的書面同意要件。

選項分析

(A) 錯誤。《保險法》第 109 條規定,人壽保險契約約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仍給付保險金者,該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此為人壽保險的自殺條款規定,不能逕將「訂約二年後生效」當成傷害保險自殺仍賠的通則。傷害保險另有其給付範圍及除外責任規定,題幹不足以僅憑兩年期間即得出必須給付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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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1 分

公證人公司繳存之保證金於下列何種情況得申請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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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15 條,重點是公證人公司申請發還保證金必須符合的法定條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公證人公司須依法完成清算,並將執業證照繳銷後,始得申請發還保證金。

保證金與執業資格相連。公司結束執業時,須完成法定清算程序並繳銷證照,才能申請取回保證金;單有破產、接管或停業等情形,並不等於已符合這兩項條件。現行法與本題相關的發還要件相同。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要求的兩個關鍵步驟:

  1. 依法完成清算。
  2. 繳銷執業證照。

再逐一比對選項。只有 (B) 同時具備這兩項要件,因此符合《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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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1 分

關於保險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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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對保險業組織、營業資格及業務範圍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 《保險法》第 6 條所稱保險業,是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的機構;第 136 條規定,保險業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
  • 第 13 條將年金保險列為人身保險。第 138 條規定,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兩類業務。
  • 第 137 條規定,保險業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完成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並領得營業執照,才得開始營業。

解題方法

先分辨各選項是在問「誰可以成為保險人」,還是「保險業可以經營哪些業務」。接著將年金保險依《保險法》第 13 條歸類為人身保險,再對照第 138 條的業務分業限制。財產保險業不能因主管機關核准,就跨業經營年金保險,因此 A 與法定業務分工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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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1 分

要保人甲為工地工人,月薪僅有最低基本薪資,其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 6000 萬元之死亡保險,乙公司予以承保。試問:該死亡保險契約效力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壽保險是否適用損害填補原則及利得禁止原則」,並藉此區分人壽保險與財產保險。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1 條所定保險,係以支付保險費為對價,約定於事故發生時給付保險金;依同法第 13 條,人壽保險是以人的生存或死亡為保險事故。人壽保險原則上屬定額保險,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依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不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實際財產損失為計算基礎。

解題方法

先辨別本題保險種類: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的是死亡保險,屬人壽保險。接著判斷保險金額是否受損害填補原則限制。

財產保險通常以填補實際損失為原則,保險金額不得使被保險人因事故取得超過損失的利益;人壽保險則因人的生命價值難以客觀衡量,並非依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估算給付額。因此,甲的月薪僅為最低基本薪資,與其投保新臺幣 6,000 萬元死亡保險之契約效力,不能僅以保險金額遠高於收入而判定無效或限縮給付。

選項分析

  • (A) 無效,因道德危險過高:錯誤。 高額保險金相對於被保險人的收入,可能引起道德危險的疑慮,但疑慮本身並不當然使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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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1 分

下列有關保險公證人應具備資格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所定的應具備資格。考點是辨認法規列舉的資格類型,以及各類資格所要求的證照、經歷與年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規則所列資格:保險公證人考試及格、曾領有公證人執業證照並執業有案,以及特定專業證照或船舶職務經歷等,均屬規定的資格類型。關鍵在於專業證照與執業年限是否符合條文要求;選項 C 所列「技師考試及格」及「執行業務 3 年以上」不符合規定,因此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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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1 分

甲以其所有之 A 屋,市價 1800 萬元,並約定保險價值為 1800 萬元,於同一保險期間內,分別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保險金額為 1500 萬元;向丙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其保險金額為 1000 萬元;向丁保險公司投保地震險,其保險金額為 5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複保險」的成立要件,以及《保險法》第 35 條至第 38 條關於通知、保險人責任與不當得利意圖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複保險是要保人就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向數個保險人投保,且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判斷時要逐一比對保險利益、事故與期間;承保事故不同的契約,不會只因標的是同一財產就當然構成複保險。

解題方法

先比較各契約承保的事故,再判斷是否有複保險:

  • 乙、丙承保同一期間的火災事故,保險金額合計為 1,500+1,000=2,5001,500+1,000=2,500 萬元,超過約定保險價值 1,8001,800 萬元,屬複保險。
  • 丁承保地震事故,與乙、丙的火災事故不同;題目未說明火災保險也承保地震,因此不把丁的地震險併入火災複保險計算。

依《保險法》第 38 條,要保人善意通知各保險人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其承保金額占總保險金額的比例分擔賠償責任。火災全損時,乙、丙的比例分別為:

乙:1,5002,500=60%,丙:1,0002,500=40%乙:\frac{1,500}{2,500}=60\%,\qquad 丙:\frac{1,000}{2,500}=40\%

依比例分擔火災損失,合計仍以實際損失為限,不得因複保險而取得超過損失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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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1 分

下列何者並非保險公證人之消極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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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6 條所列不得為公證人或充任公證人公司負責人的消極資格。判斷重點是把各選項的事由與法條逐一核對,尤其注意特定犯罪是否列入,以及法定期間是否相符。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6 條:若選項所述情事明列於條文,即屬消極資格;若條文未列該罪名,便不是本題所問的消極資格。不得只看選項是否提到犯罪,還須核對罪名與刑罰期間。

選項分析

  • (A) 正確。《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6 條第 1 款明定,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不得為公證人或充任公證人公司負責人。

  • **(B) 正確。**同條第 7 款明定,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 5 年者,屬消極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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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1 分

公證人應自許可登記之日起多久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並開始經營或執行業務;屆期未申請或未開始經營或執行業務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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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關於許可登記後申請執業證照及開始執行業務的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公證人應自許可登記之日起 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並開始經營或執行業務;逾期未申請或未開始業務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法規關鍵語句:「許可登記之日起」、「申請核發執業證照」、「開始經營或執行業務」。這是《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直接規定的期限題,無須計算,依條文記憶判斷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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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1 分

關於公證人停業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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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17 條,重點是個人執業公證人停止業務,以及公證人公司停業、展延和復業時的期限與證照處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中的期限與法條文字。最容易辨認的差異是展延申請期限:公證人公司有正當理由得展延停業一次,但須於停業期間屆滿前 15 日提出;選項 B 寫成「5 日」,與法條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個人執業公證人停止執行業務,應於事實發生後 15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符合《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17 條。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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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1 分

下列何者並非個人執業公證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時應檢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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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個人執業保險公證人申請核發執業證照時,依《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應檢附哪些文件。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依該規則第 18 條,個人執業公證人申請執業證照,應繳交規費並檢附:

  1. 申請書。
  2. 繳存保證金之證明及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副本。
  3. 依規定加入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之證明。

條文並未將「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保險公證人考試及格證明」列為申請核發執業證照時應檢附的文件。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申請核發執業證照」,再對照《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18 條的個人執業公證人文件清單。清單中有保證金、專業責任保險及公會證明,沒有考試及格證明,因此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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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1 分

下列何者非主管機關不予換發公證人執業證照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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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有關執業證照換發的「應不予換發」事由。該規則第 21 條列出這些事由,包括違反特定保險法規定、具有不得擔任公證人的消極資格、違反任職限制、逾期申請換照、未申報業務及財務報表,以及未繳交罰鍰或規費等。

其中,第 21 條第 2 款將同規則第 6 條第 1 項所列不得擔任公證人的情事,列為不予換發事由;第 6 條第 1 項第 13 款則規定,涉及保險從業人員特種考試重大舞弊,須「經有期徒刑裁判確定」。

解題方法

題目問「何者非主管機關不予換發執業證照之事由」,應逐一比對選項與《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21 條及其引用的第 6 條。關鍵在於選項 A 所述的「法院審理中」是否已符合重大舞弊的法定要件;其餘選項則可直接對照條文所列事由。

選項分析

  • (A) 涉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保險從業人員特種考試重大舞弊行為,法院審理中:錯誤,為本題答案。 依第 6 條第 1 項第 13 款,相關重大舞弊須「經有期徒刑裁判確定」,才屬不得為公證人的情事,並進而依第 21 條第 2 款成為不予換發執業證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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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1 分

關於公證人公司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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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中公證人公司的名稱、簽署人數、資本額及執業證照期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適用的法規,公證人公司至少須任用一名公證人擔任簽署工作;不是一律須有兩名以上。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的明文規定即可。尤其注意選項 B 把「至少一人」改成「二人以上」,是本題的關鍵差異。

選項分析

(A) 正確。《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9 條規定,公證人公司名稱應標明「保險公證」字樣;但已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經營公證人業務並領得執業證照者,不在此限。選項敘述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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