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13 分
我國住宅火災保險如何決定承保建築物之保險金額?又如何決定承保建築物內動產之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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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住宅火災保險中「建築物」與「建築物內動產」保險金額的決定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住宅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為準,兩者採不同的估算基礎:
- 建築物:以重置成本為基礎。
- 建築物內動產:以建築物保險金額的一定比例估算,原則上為建築物保險金額的 ,並受最高限額限制。
一、建築物保險金額之決定
建築物保險金額,是指發生火災等承保事故時,重建或修復該建築物所需的合理費用,不包括土地本身的價值。
計算時通常依下列因素估算:
-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 建築物結構,例如鋼筋混凝土、鋼骨或磚造;
- 建築等級及每坪重置單價;
- 屋內固定設備及必要附屬設備;
- 公寓大廈公共部分按應有部分分攤的重置成本。
基本計算式為:
其中,建築物重置成本不包含土地價格、土地增值及地段價值。
因此,建築物保險金額不是依房屋目前市場交易價格決定,也不是以「房屋買賣價格」或「土地公告現值」作為主要依據。市場價格中包含土地價值及地段因素,不能直接代表建築物本身的重建費用。
二、建築物內動產保險金額之決定
建築物內動產包括家具、家電、衣物、生活用品及其他住宅內可移動的財物。
依住宅火災保險基本條款,建築物內動產的保險金額,原則上按建築物保險金額的 計算,並以新臺幣 80 萬元為最高限額。
計算式為:
例如:
- 建築物保險金額為 200 萬元:
第 二 題13 分
我國自用汽車保險所稱之「被保險汽車」的定義為何?倘被保險汽車依規定附掛拖車時,則該拖車是否得視為被保險汽車?請就自用汽車車體損失保險及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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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被保險汽車」在不同汽車保險險種中的定義,以及合法附掛拖車後,拖車是否具有保險契約上的「被保險汽車」地位。
同一部拖車在不同險種中,法律效果不同:
- 車體損失保險:保障被保險汽車本身因碰撞、傾覆、火災、竊盜等事故所受的損失,保險標的是保單所載汽車及其相關設備。
-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保障被保險汽車因使用、管理或行駛而致第三人受損時,被保險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重點在於責任風險的延伸。
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及汽車保險契約條款為準。
一、被保險汽車的基本定義
一般而言,「被保險汽車」是指:
保險契約或保險單所載明之汽車。
在車體損失保險中,通常並包括該汽車原有的零件及附加設備;但其範圍仍須以保險單及個別險種條款的約定為準。
因此,判斷某一車輛是否屬於被保險汽車,不能只看它是否與被保險汽車連接或一起行駛,而應先確認:
- 是否為保險單所載明之汽車;
- 是否屬於該汽車本身的原有零件或附加設備;
- 個別保險條款是否另有擴張或限制規定。
二、自用汽車車體損失保險
(一)保險標的
車體損失保險主要承保被保險汽車本身的車體損失。因此,保險標的原則上是保險單所載的汽車,以及該汽車的零件、附加設備。
合法附掛的拖車具有獨立的車體及使用功能,並非牽引車本身的零件或附加設備,也不是保險單所載的主車。
(二)拖車是否視為被保險汽車
在車體損失保險中,拖車不得當然視為被保險汽車。
也就是說,即使被保險汽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合法附掛拖車:
- 被保險汽車本身所受的車體損失,依車體損失保險契約判斷是否理賠;
- 拖車本身所受的損失,原則上不在該被保險汽車的車體損失保險範圍內;
- 若要承保拖車本身的車體損失,通常須以拖車作為保險標的另行投保,或依契約特別約定處理。
(三)判斷重點
車體損失保險的判斷核心是「損害發生在哪一個保險標的上」。
例如:
- 牽引車碰撞後車頭受損:牽引車若為保單所載汽車,得依條款請求車體損失保險金。
- 拖車車身因事故受損:拖車不是原保單所載汽車,原則上不得依牽引車的車體損失保險請求賠償。
- 拖車上的貨物受損:貨物更不是被保險汽車本身,亦不屬車體損失保險的承保範圍。
三、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一)保險目的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不是單純保障汽車本身的物理損壞,而是保障被保險人因被保險汽車之使用或管理,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而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
因此,本險種關注的是:
附掛拖車後,該拖車所造成的第三人責任,是否應納入原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
(二)拖車是否視為被保險汽車
在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中,被保險汽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合法附掛拖車時,該拖車視為被保險汽車。
因此,合法附掛拖車在行駛或使用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時,原則上得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處理。
例如:
- 拖車行駛時脫落,撞傷路人;
- 拖車擦撞其他車輛,造成第三人車損;
- 拖車轉彎時掃撞路旁設施,導致第三人財物損害。
第 三 題12 分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專業責任保險之賠償基礎究竟為事故發生基礎或索賠基礎?請就其承保範圍之約定申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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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專門職業責任保險」(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 Errors & Omissions Insurance, 簡稱 E&O)的核心法理與實務契約架構,涉及以下重點:
- 賠償基礎(Trigger Basis)之分類:
- 事故發生基礎(Occurrence Basis):以「承保之疏漏或過失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為保險責任觸發要件,不論第三人何時提出求償。
- 索賠基礎(Claims-Made Basis,又稱請求基礎/索賠發生基礎):以「受害人(第三人)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為觸發要件。
- 長尾責任(Long-Tail Liability)與核保風險: 保險代理人與經紀人在執行招攬、簽署或洽訂契約時,其錯誤、遺漏或過失(如未盡告知說明義務、填表疏漏、險種配置失當)往往須經過數月甚至數年,待危險事故發生遭保險公司拒賠時,爭議才爆發。此種「行為發生」與「發現求償」存在顯著時間延遲之特性稱為長尾責任。若採事故發生基礎,保險人將難以預估未報決賠款(IBNR)與通貨膨脹風險,故全球及台灣實務皆採索賠基礎。
- 承保範圍三大關鍵約定要件:
- 業務過失行為限於「追溯日」(Retroactive Date)後至保險期間終止前發生。
- 第三人的賠償請求必須在「保險期間」或約定的「延長報案期間」(Extended Reporting Period, ERP)內首次提出。
- 被保險人須依約於期限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
- 法規依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17 條及《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17 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保險代理人及經紀人,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或繳存保證金以強化求償保障;現行法規規範架構亦同。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實務申論題,答題架構應採「破題定性 原理申論 契約條款要素剖析 結論總結」四段演繹:
- 第一步(定性):斬釘截鐵破題,指明確為「索賠基礎」,不可含糊其辭。
- 第二步(原因推導):從專業代理人/經紀人業務的「長尾責任」特質出發,說明為何無法適用「事故發生基礎」(避免保險人無限期承擔過去未知的潛在風險,維持費率精算穩定性)。
- 第三步(承保範圍條款約定申論):將索賠基礎之承保範圍拆解為四項契約約定要素:
- 實體要素:因執行專門職業業務所致之疏忽、錯誤或遺漏(Act, Error or Omission)。
- 時間第一軌(行為時點):追溯日(Retroactive Date)條款之約定。
- 時間第二軌(索賠時點):保險期間內「首次提出請求」(First Made Claim)。
- 防禦機制(抗辯費用):民事法律抗辯費用之給付約定與延長報案期間(ERP)。
申論要點分析
答題時須針對題目兩大核心設問分別深入論述:
一、賠償基礎之定性與成因(索賠基礎)
- 定性: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專業責任保險之賠償基礎一律為索賠基礎(Claims-Made Basis)。
- 成因對比:
- 若採事故發生基礎:代理人於 108 年招攬時發生遺漏,但要保人於 112 年出險被拒賠時才起訴代理人;原 108 年保險人必須在數年後理賠,導致長尾問題嚴重、準備金提存困難。
- 採索賠基礎之優勢:責任歸屬於「提出求償當期」之保險人,使當期保單責任範圍迅速確定,有助於核保人員精確評估曝險並鎖定責任年期。
二、承保範圍之具體約定申論
實務上保險代理人與經紀人專業責任保險單(E&O Policy)的承保範圍約定包含以下重點:
- 被保險人與執行業務範圍: 承保被保險人(含其合法受僱人、合夥人)於中華民國境內執行主管機關許可之保險代理或經紀業務時之疏失。
- 過失行為與損害賠償責任: 限於因「過失、疏漏或錯誤」(Negligent Act, Error or Omission)直接導致第三人(客戶或保險公司)受有財務損失,依法應負之民事賠償責任。通常不包含故意行為、詐欺、背信或非執行業務之侵權行為。
- 追溯日(Retroactive Date)之約定: 保單會載明追溯日(通常為首次投保日,續保時往前回溯維持同一追溯日)。
第 四 題12 分
何謂特別準備金?短期健康保險對於自留業務提存之特別準備金包括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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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業會計與法規制度中「特別準備金」之法定定義及其分類(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與《傷害保險及短期健康保險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為準)。
保險公司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除了處理日常經常性之醫療理賠支出外,亦面臨突發性重大災害(例如大規模傳染病爆發)或年度整體損失率偏離預估之風險。為了保障保險業之清償能力與健全財務結構,主管機關規定保險業必須就自留業務提存特別準備金。
解題方法 本題屬申論題型,答題時應區分為兩大面向並條理化敘述:
- 定義說明:精準寫出「特別準備金」之法定定義、設立宗旨與作用。
- 項目歸類:精確列出短期健康保險自留業務所應提存之兩大特別準備金名稱(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並敘述各自之實質機能。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區分為兩大核心問題進行深入解析:
-
特別準備金之定義解析: 特別準備金係指保險業為因應未來可能發生之巨災事故、異常賠款風險或配合主管機關特定監理政策,依規定就其自留業務收入或損益提存之準備金。其主要機能在於平穩保險公司各年度之損益波動,確保極端風險發生時具備充足之財務清償能力。
-
短期健康保險自留業務提存特別準備金之種類解析: 依據命題當年法規規定,短期健康保險自留業務提存之特別準備金主要包含以下兩種:
- 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 指保險業為因應未來發生重大事故(如重大傳染病流行、大規模人為或天然巨災等)所需支付之巨額賠款而提存之準備金。此類準備金按自留保費收入之法定比率定期提存。
- 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第 1 題1 分
下列有關我國現行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費率特性、巨災風險移轉,以及危險分散機制的承擔限額。解題關鍵是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制度數字判斷,不能把較早期的限額沿用到 111 年。
依當時《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每次地震事故的危險分散總限額為新臺幣 1,000 億元:第一層由共保組織承擔 42 億元;第二層由地震保險基金承擔及分散 958 億元。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題目敘述是否符合民國 111 年的制度:
- 比對基本保險的費率是否採全國單一費率。
- 確認 2003 年巨災債券的發行事實。
- 核對第一、第二層限額是否為 111 年適用數字。
- 確認附加費用用途是否涵蓋法定列舉項目。
其中最具辨識度的是限額: 億元。選項 C 所列的 億元,是 2021 年 4 月 1 日限額調高前的數字,故不符合民國 111 年的制度。
選項分析
第 2 題1 分
依我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規定,符合全損理賠條件之一,為經本保險合格評估人員評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復不適居住,且修復費用為危險事故發生時重置成本百分之多少以上?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全損」認定標準。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 8 條,住宅建築物經合格評估人員評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復即不適居住,且修復費用達危險事故發生時重置成本的 50% 以上,符合全損理賠條件。
題目中的「以上」包含本數;修復費用恰為重置成本的 50%,即達門檻。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條件「修復費用為重置成本百分之多少以上」,直接對照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全損標準:
因此應選 50%。本題不需要計算個別損失,只需辨認法規所定的比例門檻。
選項分析
第 3 題1 分
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有傷害醫療費用、失能給付及死亡給付,其中失能給付係依程度高低分十五級給付。其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上限及死亡給付金額分別為新臺幣多少萬元?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給付項目與各項給付上限。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給付包括傷害醫療費用、失能及死亡給付;傷害醫療費用每人最高新臺幣 20 萬元,死亡給付每人定額新臺幣 200 萬元。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兩個給付金額,依序辨認即可:
-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上限:20 萬元。
- 死亡給付金額:200 萬元。
因此,符合「20;200」的選項為 (A)。
選項分析
第 4 題1 分
下列關於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責任基礎、保障對象與費率制度。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制度為準。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法定強制保險,制度採無過失責任,被害人可在法定給付範圍內請求保險給付;其費率兼採從人、從車因素,並以無盈無虧為經營原則。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正確描述制度的四個面向:哪些車輛應投保、責任基礎為何、誰受保障,以及費率如何訂定。尤其要區分「無過失責任」與「推定過失責任」,並留意保障對象不等於所有第三人。
選項分析
(A) 除了軍用汽車,全部汽、機車均強制納入保險:錯誤。 強制投保範圍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相關規定認定,不能概括說除軍用汽車外,所有汽、機車都一律納入。題目以「全部」作絕對敘述,與法定承保範圍及其例外規定不符。
第 5 題1 分
乙式車體損失險之承保範圍,除了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爆炸以外,尚有下列哪些項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甲式、乙式與丙式車體損失險的承保範圍差異。乙式車體損失險採列舉事故方式承保,須依保單條款所列事故判斷;不能把甲式的「其他任何原因」承保概念,或其他附加承保事項,直接視為乙式的承保範圍。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車體損失險條款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列出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及爆炸,接著要從選項中找出乙式條款另外列明的事故。判斷時,抓住「拋擲物或墜落物」這類明確列舉事故,並排除屬於甲式概括承保、特定除外或不保事項的敘述。
選項分析
(A) 因底盤觸撞所致漏油、漏水所衍生之毀損、滅失:錯誤。 底盤觸撞造成漏油、漏水,進而引發的損失,屬車體損失險條款所限制或排除的損失情形,並非乙式另列的承保事故。
第 6 題1 分
被保險汽車於損失發生後可以修復,其修復費用達保險金額扣除折舊後之百分之多少稱為「推定全損」?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中「推定全損」的判定比例。被保險汽車雖然仍可修復,但修復費用達到保險金額扣除折舊後數額的四分之三以上時,即屬推定全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汽車保險契約條款為準,四分之三換算為百分比是: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所問的基準:「保險金額扣除折舊後之數額」。推定全損的門檻,是修復費用達該數額的四分之三以上;將分數換算成百分比,即為 75%。
選項分析
第 7 題1 分
被保險汽車被竊,自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之日起,逾多少日仍未尋獲,則保險人應賠付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汽車竊盜損失保險的理賠時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的汽車保險條款,被保險汽車遭竊後,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若自通知日起逾 30 日仍未尋獲,保險人應依約賠付。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起算點是「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之日」,判斷條件是「逾多少日仍未尋獲」。依汽車竊盜損失保險條款所定的尋車期間,答案為 30 日。
選項分析
第 8 題1 分
某餐廳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下列何種情形並非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承保事故範圍,以及其與產品責任的區別。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主要承保被保險人於營業處所或營業活動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體傷或財物損害,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
餐廳提供的餐點若有不潔或其他瑕疵,顧客食用後中毒,屬於商品或食品造成損害的產品責任問題,通常不屬一般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
本題涉及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保單條款為準;實際承保仍應依個別保單約定及附加條款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損害來源:
- 若是餐廳營業場所或服務過程中的突發意外,通常屬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處理範圍。
- 若是餐廳提供的食品本身造成損害,則應區分為產品責任,不能直接歸入一般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選項分析
(A) 服務生端熱湯,不慎溢出燙傷客人:錯誤。 這是餐廳服務過程中發生的突發事故,造成第三人體傷,屬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典型承保情境。
第 9 題1 分
下列關於海上保險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上保險保險單的分類,以及海上保險承保的損失與費用類型。依保險期間或承保期間的規範方式,海上保險可分為航程保險與時間保險:航程保險以約定航程為期間,時間保險則以約定的一段時間為期間。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與海上保險實務觀念說明。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所列分類是否符合海上保險的典型分類,再檢查損失與費用的列舉是否完整。海上保險的損失與費用種類不只題目列出的兩類,因此選項若以「計有……兩種」概括全部,即有範圍不完整的問題。
選項分析
(A) 錯誤。海上保險實務上常採定值保險單,由雙方事先約定保險價值;火災保險則一般多採不定值保險單。選項把火災保險的通常做法套用到海上保險,故錯。
第 10 題1 分
投保健康保險單採實支實付型時,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於出院後一定天數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前述所謂一定天數,係指多少日?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實支實付型健康保險的「同一次住院」認定。依健康保險單示範條款,住院治療結束出院後,若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於出院後 14 日內 再次入住同一醫院,前後住院的各項保險金給付合計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相關示範條款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三個條件:同一疾病或傷害、出院後再住院、同一醫院。這是在問前後住院是否合併計算的期間門檻;條款規定為出院後 14 日內,因此選擇 14 日。
選項分析
第 11 題1 分
傷害醫療保險中所謂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一定期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之結果為基準判定。前述所謂一定期間為幾個月?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傷害醫療保險中「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的判定時點。依命題當年適用的傷害保險相關條款與失能程度認定規定,須以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經過一定期間治療、症狀固定,且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後的結果,作為判定基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規定為準,題目所稱「一定期間」為 6 個月。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詞:「症狀固定」及「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這是在問傷害保險失能判定所要求的治療觀察期間;依規定,期間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算 6 個月,因此選擇 C。
選項分析
第 12 題1 分
建築物構造情形是火災保險核保及費率釐訂考量因素之一。我國財產保險業者將建築物之構造情形分為下列哪五個等級,分別訂定不同基本費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財產保險業火災保險的建築物構造分級。建築物的構造情形會影響火災發生、延燒及損失程度,因此是核保與釐訂基本費率的考量因素。命題所列的五個等級依序為:特一等、特二等、頭等、二等、三等。
解題方法
直接辨認火災保險建築物構造的五級名稱,再與選項比對。各選項的級別數量都是五級,關鍵在於名稱是否符合正式分級;正確排列為「特一等、特二等、頭等、二等、三等」。
選項分析
第 13 題1 分
某住宅建築物投保新臺幣 150 萬元之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當發生火災事故時,該建築物重置成本為新臺幣 200 萬元,並經估計損失為新臺幣 60 萬元。依據現行保險契約規定,被保險人可以獲得新臺幣多少萬元之賠款?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火災保險的建築物賠償方式。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的建築物保險金額,原則上按建築物重置成本計算;發生火災時,若保險金額低於重置成本,仍按實際損失理賠,不適用比例分攤。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契約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建築物重置成本為 200 萬元,保險金額為 150 萬元,雖然保險金額不足,但火災事故的估計損失為 60 萬元,且未超過保險金額。因此依契約規定,按實際損失給付:
選項分析
第 14 題1 分
下列有關住宅火災保險與商業火災保險比較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兩者針對連續 60 日以上無人看管或使用之空屋,雖未通知保險人並經其書面同意、簽發批單狀況下發生承保事故,保險人仍須依約負賠償責任。 ②兩者針對防止擴大損失的費用均可補償,且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保險人仍應負賠償之責。 ③兩者均不承保各種文件、證件、帳簿等動產因承保事故所造成的損失。 ④住宅火災保險建築物以重置成本為保險金額約定基礎,商業火災保險建築物則以實際價值為約定基礎。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住宅火災保險與商業火災保險的三項重要差異:空屋理賠、損失防止費用,以及建築物保險金額的計算基礎;另考查兩者對文件、證件、帳簿等動產的承保約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的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及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兩種保險條款即可:
- 空屋:確認連續 60 日以上無人看管或使用時,是否仍理賠,以及有無通知、取得書面同意的要求。
- 防止損失擴大費用:確認必要、合理的費用能否償還,以及費用與保險標的物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時如何處理。
- 不保動產:核對兩種條款是否都將文件、證件、帳簿等列為不保標的。
- 建築物保額基礎:辨別住宅火險與商業火險的通常計算基礎,並留意商業火險可否另約定重置成本。
選項分析
① 錯誤。 住宅火災保險條款對連續 60 日以上無人看管或使用的空屋,仍約定在發生承保事故時負賠償責任,並得要求補繳使用性質差額保費。商業火災保險則對空屋設有不同限制,須依條款辦理通知並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批註或加貼批單等約定,才可能維持承保。因此,題述稱兩者均未通知、未取得書面同意仍須賠償,並不正確。
② 正確。 兩種保險均有損失防止或損失擴大防止的約定:事故發生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採取必要、合理措施,避免或減輕損失;因此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保險人應依條款償還。
第 15 題1 分
現行住宅火災保險因發生承保範圍之危險事故,致承保建築物毀損滅失而不適合居住,除補償承保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外,對承保事故發生所支出的部分額外費用,也有補償措施。下列有關前述各項額外費用補償的敘述,何者正確?
①金融、信用卡及證件重置費用,保險期間內給付總額以新臺幣 5,000 元為限。 ②每一事故臨時住宿費用定額給付新臺幣 20 萬元。 ③租屋仲介費用,保險期間給付總額以新臺幣 5,000 元為限。 ④生活不便補助金,每日定額給付新臺幣 5,000 元,每一事故最高給付以 30 日為限。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火災保險承保建築物因承保事故毀損滅失、不適合居住時,保險單所列的額外費用補償項目與給付上限。判斷重點是各項費用的「給付方式」及「限額」,不能把定額給付與費用實支上限混為一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住宅火災保險條款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題目所列金額與給付方式:
- 金融、信用卡及證件重置費用:保險期間內給付總額以新臺幣 5,000 元為限,①正確。
- 臨時住宿費用:依條款按日定額給付,並有每一事故的給付日數上限;不是每一事故直接定額給付 20 萬元,②錯誤。
- 租屋仲介費用:保險期間內給付總額以新臺幣 5,000 元為限,③正確。
- 生活不便補助金:題述「每日 5,000 元、每一事故最高 30 日」與命題當年條款不符,④錯誤。
因此正確敘述為①、③。
第 16 題1 分
下列有關我國自用汽車車體損失險「附加被保險人」之定義,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用汽車車體損失保險條款中「附加被保險人」的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保險條款為準,車體損失險條款所列的附加被保險人包括:
- 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及三親等內姻親。
- 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或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 經保險公司同意之列名使用人。
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車輛的人,並不因此當然成為車體損失險的附加被保險人;未經保險公司同意者,保險公司給付後得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車體損失險」,再核對該險種條款列出的附加被保險人類別。關鍵在於區分「車體損失險」與其他汽車保險的被保險人範圍:僅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車輛,不足以符合車體損失險的附加被保險人定義。
選項分析
- (A) 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四親等內血親及三親等內姻親:屬於附加被保險人範圍。 條款列有配偶、家長、家屬及一定親等內的血親、姻親。選項所列的主要親屬類別與親等範圍符合條款。本選項未列出「家長」,文字並非完整重述條款;
第 17 題1 分
依目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規定,請問傷害醫療費用包含下列哪些費用?
①急救費用 ②公證費用、調查費用 ③診療費用 ④看護費用
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所定的「傷害醫療費用」項目。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規定,傷害醫療給付包含急救、診療、接送、看護等費用;公證費用與調查費用不屬於傷害醫療費用。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題目列出的費用是否屬於傷害醫療給付:
- ①急救費用:屬於傷害醫療費用。
- ②公證費用、調查費用:不屬於傷害醫療費用,不能列入傷害醫療給付項目。
- ③診療費用:屬於傷害醫療費用。
- ④看護費用:屬於傷害醫療費用,並依規定的條件及限額核給。
因此,正確組合是①③④。
選項分析
第 18 題1 分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若未能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則請求權人可在下列哪些情況,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①事故汽車為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汽車 ②事故汽車肇事逃逸 ③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 ④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0 條「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的法定事由。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的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 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 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 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 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解題方法
逐一將題目敘述與第 40 條的四種法定事由核對:
- ①「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對應第 2 款。
- ②「肇事逃逸」在事故汽車無法查究時,對應第 1 款。
- ③「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保險契約之汽車」與第 4 款相同。
- ④「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與第 3 款相同。
四項均列入特別補償基金的法定補償事由,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第 19 題1 分
因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1 條規定,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人,則為受害人的遺屬。請問下列各遺屬之請求順位,何者正確?
①父母、子女及配偶 ②兄弟姊妹 ③祖父母 ④孫子女
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判斷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時,哪些遺屬得請求保險給付或特別補償,以及各順位的先後。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遺屬順位為:
- 父母、子女及配偶
- 祖父母
- 孫子女
- 兄弟姊妹
同一順位有數人時,保險給付或補償由該順位的遺屬按人數平均分配。此處的順位是請求權人的先後層級;第一順位內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彼此並列,並非依列舉順序再分先後。現行法的這項順位規定未有後續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符號代回法定順位:
- ①父母、子女及配偶:第一順位
- ③祖父母:第二順位
- ④孫子女:第三順位
- ②兄弟姊妹:第四順位
第 20 題1 分
下列有關汽車竊盜損失險及其常見之竊盜損失險附加條款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汽車竊盜損失險的基本承保範圍,以及零件、配件被竊與代車費用等常見附加條款。涉及保險條款者,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條款為準。
汽車竊盜損失險承保被保險汽車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竊盜、搶奪或強盜所致的毀損滅失。零件、配件單獨被竊,須依附加條款約定承保;代車費用則按附加條款約定的每日金額及給付日數計算。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所述的承保範圍、附加承保條件及期限。A、B、C 分別符合基本條款或附加條款的規定;D 把代車費用給付上限寫成 60 日,與相關附加條款的一般最高給付日數 30 日不符,因此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1 題1 分
同一集團企業之商業火險財產保險金額在新臺幣多少億元以上者,適用巨大保額相關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火災保險巨大保額」的認定門檻。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的商業火災保險費率規章相關規定,同一集團企業的火險財產保險金額達新臺幣 100 億元以上,即適用巨大保額相關規定。
認定金額以火險財產保險金額為準;營業中斷險的保險金額不計入。
解題方法
先抓題目中的主體「同一集團企業」,再對應該類別的門檻。依規定,達 100 億元以上即符合巨大保額認定,因此選項中符合規定的金額為 100 億元。
選項分析
第 22 題1 分
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係承保每一被保險人於保險單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內執行職務之下列何種行為,導致第三人受有損失時,由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D&O Liability Insurance)的承保事故。這類保險主要保障董事、經理人及其他重要職員,因執行職務時的過失行為,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而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題幹所述「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內」指出承保期間;判斷選項時,應抓住其承保行為類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考試命題用語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執行職務「何種行為」造成第三人損失時,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的典型承保範圍,是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發生的錯誤或疏漏,即職務上的過失;因此選擇「錯誤及疏漏」。
不誠實、誹謗或中傷、獲得非法利益則涉及故意不法或特定除外責任,並非本題所問的基本承保行為。
選項分析
第 23 題1 分
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時,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但此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傷害保險中,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時,保險人的解除權行使期間。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保險法》第 64 條第 3 項,保險人依同條解除契約的權利,自「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 1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自契約訂立後經過 2 年,即使有解除原因,解除權也消滅。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起算點:「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這問的是保險人知悉後,須在多久內行使解除權,適用《保險法》第 64 條第 3 項所定的 1 個月期間。題目沒有問自契約訂立起算的 2 年除斥期間。
選項分析
第 24 題1 分
依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定日數內,經登記合格之醫院或診所治療者,保險人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前述所謂一定日數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中的「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測驗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符合條款所定條件的醫療費用保障期間。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條款規定: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保險人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定日數內」,並描述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方式。辨認出這是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的標準文字後,直接對應條款所定期間:一百八十日。
選項分析
第 25 題1 分
下列有關營業用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被保險人之定義,何者正確?
①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家長及家屬 ②於法律上對被保險汽車之使用應負責任之人 ③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業務使用人 ④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業用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中附加被保險人的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的保險條款,判斷時須依營業用汽車的附加被保險人定義逐項核對;不能直接套用自用汽車的定義。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四項敘述與營業用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的定義: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的駕駛人及所屬業務使用人、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以及於法律上對被保險汽車之使用應負責任之人,均屬本題所列的附加被保險人。列名被保險人的配偶、家長及家屬則不列入本題所考的營業用汽車附加被保險人範圍。
因此,正確敘述為②③④,對應選項(C)。
選項分析
第 26 題1 分
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承保範圍包含傷害責任及財損責任兩種。請問下列哪些費用係屬於財損責任的理賠範圍?
①補償費用 ②交通費 ③修復費用 ④其他財損賠償
核心觀念
本題考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中,財損責任的理賠項目,以及「交通費用」所屬的責任類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保險條款為準,依當時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理賠範圍及方式」的分類:
- 財損理賠包括運費、修復費用、補償費用及其他財損賠償。
- 交通費用列在體傷死亡理賠項目中,限於受傷者治療期間往返醫療院所所必需的實際交通費用。
解題方法
先把四個項目依條款的理賠分類對照:
| 項目 | 所屬理賠範圍 |
|---|---|
| ① 補償費用 | 財損 |
| ② 交通費 | 體傷死亡 |
| ③ 修復費用 | 財損 |
| ④ 其他財損賠償 | 財損 |
第 27 題1 分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丙式條款,係承保被保險汽車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於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由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下列哪些符合上述「車輛」的定義?
①汽車 ②依軌道行駛之地面電車 ③腳踏自行車 ④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丙式條款中「車輛」的定義。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適用的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丙式條款,條款所稱「車輛」,包括汽車、依軌道行駛之地面電車、腳踏自行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列出的四種交通工具與條款定義。題幹已限定事故對方為「車輛」,判斷重點是確認其是否落入條款列舉範圍,不以是否由動力驅動作為唯一標準;腳踏自行車雖非動力車輛,仍明列於定義中。
選項分析
第 28 題1 分
下列我國現行責任保險商品中,哪些係採用「事故發生基礎」(Occurrence basis)承保?
①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②電梯責任保險 ③產品責任保險 ④雇主責任保險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責任保險的兩種承保基礎:
- 事故發生基礎(Occurrence basis):以承保事故是否在保險期間內發生為判斷核心。事故在保險期間內發生,即使第三人之索賠或被保險人收到請求是在保險期間屆滿後,仍可能由事故發生時有效的保單負責;實際保障仍須依保單條款及除外責任判斷。
- 索賠基礎(Claims-made basis):以索賠是否在保單約定的期間內提出,並符合報案等條件為判斷核心。此種設計常用來處理責任事故發生與索賠提出相隔甚久的「長尾」問題。
題目問的是各類商品在考試分類中採用哪一種承保基礎,不是問該類保險一般承保什麼損害。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題目所列商品的命題分類:
-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基礎。
- 電梯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基礎。
- 產品責任保險:本題命題分類列為索賠基礎,故不選。
- 雇主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基礎。
因此採事故發生基礎的是①②④,對應選項 (C)。
選項分析
第 29 題1 分
下列有關責任保險特性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與保險利益,以及責任保險在保險價額、理賠準備與承保內容上的特性。責任保險承保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人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其保障對象是被保險人因責任發生而承受的財產上不利益。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重點在責任保險的基本原理。
解題方法
逐項辨別敘述是否符合責任保險特性。關鍵在於區分「保險標的」與「保險利益」:責任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法律責任,而保險利益則是被保險人避免承擔賠償責任的經濟利益。若選項將兩者混為一談,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責任保險的保險價額不像火災保險等財產保險,可以直接依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衡量;賠償責任須視事故、損害及法律責任而定。因此一般不以保險價額計算不足額或超額保險,通常以保險金額或責任限額作為給付上限。
- **(B) 錯誤。
第 30 題1 分
下列有關責任保險採索賠基礎(Claims-made basis)承保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責任保險的兩種承保基礎:事故發生基礎(Occurrence basis)與索賠基礎(Claims-made basis)。索賠基礎通常以「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首次收到第三人索賠,並於約定期間內通知保險人」作為承保判斷重點;實際承保範圍仍依保單條款約定。
追溯日(Retroactive date)用來限制可納入保障的事故發生時間;延長報案期間(Extended reporting period)則讓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屆滿後,仍可就符合條款條件的索賠提出通知。延長報案期間通常不會把事故發生在該期間內的情形直接納入承保。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描述的是哪個時間點:事故發生、第三人提出索賠,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索賠基礎的判斷核心是索賠提出及通知是否符合保單期間約定;延長報案期間延長的是報案期限,不是承保事故發生期間。據此檢視 D,即可找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31 題1 分
下列何者是國內財產保險業常見的犯罪保險商品?
①員工誠實保證保險 ②現金保險 ③竊盜保險 ④銀行業綜合保險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財產保險中「犯罪保險」的常見商品種類。犯罪保險主要承保因犯罪行為造成的財物損失或經濟損失,常見商品包括員工誠實保證保險、現金保險、竊盜保險及銀行業綜合保險。
本題是在辨認商品分類,無須計算。題目未要求援引特定法條,重點是掌握各險種與犯罪風險的關聯。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各商品是否承保犯罪或不法行為所致損失:
- 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承保員工不誠實行為造成的損失。
- 現金保險:承保現金遭竊、搶奪等風險。
- 竊盜保險:承保因竊盜造成的財物損失。
- 銀行業綜合保險:為銀行業務提供綜合保障,涵蓋多種犯罪與不誠實行為風險。
四項都屬國內財產保險業常見的犯罪保險商品,因此選包含四項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2 題1 分
海上保險之委付(Abandonment)係指被保險人移轉保險標的物一切權利於保險人,而請求支付保險標的物全部保險金的行為。下列有關委付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海上保險中「委付(Abandonment)」之法定要件、標的範圍、行使期間與法律效力。 本題涉及之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海商法》為準(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
- 委付之不可分性與例外(海商法第 144 條):委付原則上應就標的物之全部為之;但同一保單載有數種標的物時,得僅就發生委付原因之標的物單獨委付。
- 貨物委付之法定原因(海商法第 143 條):包括船舶沈沒、捕獲或扣押已逾 2 個月、裝運貨物之船舶行蹤不明已逾 2 個月、不能修繕且 1 個月內無法換裝他船、受損後費用超過到達目的地價值等。
- 委付行使之期間限制(海商法第 146 條):委付之通知應於知悉委付原因後 1 個月內為之;若因行蹤不明或被捕獲、扣押者,應於各該款所定期間屆滿後 1 個月內為之。
- 委付之法律效力(海商法第 149 條):委付經保險人承諾或判決有效後,自發生委付原因之日起,保險標的物即視為保險人所有。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檢驗題,切入點如下:
- 核對標的物可分性:判斷數種標的物在同一保單下,是否具備個別行使委付的權利(檢驗選項 A)。
- 比對法定事由與時間門檻:檢驗貨物委付之原因及船舶失蹤期間是否符合法定標準(檢驗選項 B)。
- 辨別物權移轉對象:檢視委付成立後,標的物所有權是移轉至「保險人」還是「被保險人」(檢驗選項 C)。
- 檢視除斥期間起算點與長度:比對委付行使期間的法定月數與起算時點(檢驗選項 D)。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海商法》第 144 條第 2 項規定:「同一保險單載有數種標的物時,如僅有一種標的物發生委付之原因,得僅就該一種標的物為委付,請求其保險金額。
第 33 題1 分
下列何者非屬海上保險「實際全損」(Actual total loss)的要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上保險「實際全損」(Actual Total Loss, ATL)與「推定全損」(Constructive Total Loss, CTL)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海商法》第 73 條,保險標的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實際全損:完全滅失、變更性質或形體,或被保險人喪失占有且無法取回。
回復費用超過標的物回復後價值,則屬推定全損的判斷情形,並非實際全損的要件。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非屬實際全損的要件」,再逐一對照實際全損的三種典型情形:標的物完全滅失、標的物已變更性質或形體、被保險人喪失占有且無法取回。凡是以修復或回復成本與回復後價值比較的敘述,屬於推定全損的成本判斷,應選為題目所問。
選項分析
第 34 題1 分
依我國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乘客體傷責任附加條款規定,若發生交通意外事故時,被保險汽車搭載人數超過載運人數限制,保險公司對於每一乘客及每一意外事故的賠償如何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乘客體傷責任附加條款》中,超額載客發生事故時,乘客體傷責任保險的分配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條款規定為準:被保險汽車搭載人數超過載運人數限制時,保險公司按「載運限制人數與實際搭載人數之比例」計算每一乘客及每一意外事故的賠償限額。
解題方法
設載運限制人數為 ,實際搭載人數為 ,且 。條款所定比例為:
也就是以載運限制人數作為分子、實際搭載人數作為分母,依此比例計算每一乘客及每一意外事故的賠償。超載越多,適用比例越低;例如限載 5 人、實載 10 人,比例為 。
選項分析
第 35 題1 分
我國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中,有關受益人的指定、變更及受益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中受益人的指定、變更及受益權喪失。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示範條款:
- 失能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受益權。
- 若因此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 有其他受益人時,喪失受益權者原應得的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示範條款,特別注意最後一項的分配規則:喪失受益權者的份額,並非不分給其他受益人,而是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配。因此,敘述「不得分歸其他受益人」與條款相反。
選項分析
第 36 題1 分
我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約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給付」,其給付可包括下列哪些項目?
①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②掛號費及證明文件費用 ③指定醫師費用 ④來往醫院的救護車費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中「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的承保項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示範條款為準,須依條款列舉的費用項目判斷,不能把所有與就醫有關的支出都視為住院醫療費用。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四項費用是否屬於條款列明的給付範圍:
- ① 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住院醫療費用:屬給付項目。
- ② 掛號費及證明文件費用:屬給付項目。
- ③ 指定醫師費用:不列入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的給付項目。
- ④ 來往醫院的救護車費:屬給付項目。
因此,符合者為①②④,選項為 (C)。
第 37 題1 分
下列財產保險業經營的何種健康保險商品,得包含死亡給付?
①重大疾病 ②癌症保險 ③長期照顧保險 ④高額醫療費用保險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 6 條,財產保險業經營健康保險,除重大疾病或癌症保險商品外,不得包含死亡給付項目。
因此,判斷重點是各商品是否屬於法規明列的兩項例外:重大疾病保險與癌症保險得包含死亡給付;長期照顧保險及高額醫療費用保險不在例外之列。
解題方法
將題目四種商品逐一對照法規的例外類型:
- 重大疾病:符合例外。
- 癌症保險:符合例外。
- 長期照顧保險:不符合例外。
- 高額醫療費用保險:不符合例外。
所以可包含死亡給付的是①、②,選項中只有 (A) 符合。
選項分析
第 38 題1 分
依我國財產保險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若要符合旅行平安保險單延長保險期間之規定,須符合一些要件。下列哪一敘述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第六條「保險期間的延長」。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延長保險期間分為一般延誤與遭劫持兩種情形:
- 一般延誤:被保險人須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載客執照的交通工具,且該交通工具的預定抵達時刻在保險期間內;因非被保險人所能控制的原因延遲抵達時,保險自動延長至被保險人終止乘客身分,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 24 小時。
- 遭劫持:若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載客執照的交通工具,且在劫持期間保險期間已終止,保險自動延長至劫持事故終了。條文沒有規定延長期限不得超過 48 小時。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示範條款的延長條件,留意題目將「一般延誤」與「遭劫持」兩種情形的期限規定混在一起。一般延誤有 24 小時上限;遭劫持則延長至事故終了,沒有 48 小時上限。
第 39 題1 分
微型保險係提供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者基本人身保險保障,以填補政府社會保險或社會救助機制不足之缺口。下列有關微型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對微型保險商品種類、投保資格、集體投保方式及個人累計保額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金額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敘述與規定。判斷保額時,須分清「微型傷害保險」與「微型傷害醫療保險」各自的累計上限;本題 D 將傷害醫療保險上限寫為 5 萬元,與規定的 3 萬元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微型保險商品種類包括一年期傳統型定期人壽保險、一年期傷害保險,以及採醫療費用收據正本理賠的一年期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本項敘述符合商品種類規範。
第 40 題1 分
受益人申領日額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時,除應檢具保險金申請書外,另外尚須檢具下列哪些文件?
①保險單或其謄本 ②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③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④醫療費用收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日額型」住院醫療保險的理賠文件,以及它與「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的差別。依民國 111 年適用的《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第 14 條,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應檢具:
- 保險金申請書
- 保險單或其謄本
- 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題目已將「保險金申請書」列為必備文件,另外詢問還須提出哪些文件,因此應選①②③。日額型依約定的住院日數及每日給付金額理賠,不以實際醫療費用支出為計算基礎,故不須檢附醫療費用收據。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日額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再依示範條款列出的申領文件逐項比對。扣除題目已明示須檢具的保險金申請書後,另外三項是保險單或其謄本、診斷書或住院證明、受益人身分證明;收據不在日額型的必要文件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