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定期壽險係一種重要的保障型保險,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 定期壽險的基本特徵。(12 分)
(二) 定期壽險的使用時機與限制。(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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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身保險學中「傳統型人壽保險」的核心險種——**定期人壽保險(Term Life Insurance)**之制度設計、精算特性與實務運用。
- 法理與學理依據:
- 依保險法第 101 條規定,人壽保險契約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期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保險人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本題所涉為純粹之「死亡保險」。
- 精算本質:定期壽險屬於純保障型商品,其純保費主要由「危險保費(Mortality Cost)」構成,在短年期或採自然保費法下幾無儲蓄成分,因此通常不累積現金價值(Cash Value)或極低。
- 制度特約:
- 可續保條款(Renewability):期滿免體檢(免可保證明)續保。
- 可轉換條款(Convertibility):約定期間內免體檢轉換為終身壽險或生死合險。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申論題型,配分為 12 分與 13 分,作答架構應採取「層次分明、條理清晰、法理與實務兼備」的策略:
- 第 (一) 子題(基本特徵):
- 從「保險期間」、「給付條件」、「保費與現金價值」、「附加權利」等四個維度切入,逐點論述其產品設計機制。
- 第 (二) 子題(使用時機與限制):
- 使用時機:從「個人/家庭生命週期責任高峰(如房貸、子女教養)」、「所得有限但保障需求高(小資族)」、「企業營運風險(關鍵人物/商業過渡保障)」三大實務情境切入。
- 限制:從「保障期間屆滿風險」、「缺乏儲蓄與現金積存功能」、「高齡續保成本陡增(自然保費遞增)」及「行使權利之年齡限制」深入剖析。
解題技巧
- 架構記憶口訣:
- 特徵記「限(期間有限)、純(純保障無存蓄)、廉(低保費高保障)、權(可續保與可轉換權利)」。
- 申論得分亮點:
- 說明「無解約金」時,補充說明「若採平準保費制,中前期雖有責任準備金累積,但因保單設計多不提供解約金或期末歸零」,展現深厚精算觀念。
- 探討使用時機時,導入「財務責任曲線」與「可轉換權利」的槓桿概念,可使答案更具專業深度。
- 常見失分陷阱:
- 切忌僅寫「便宜、保障固定年限」等口語化答案,必須使用精確的保險專業術語(如:危險保費、現金價值、可保證明、自然保費等)。
【答案】
(一) 定期壽險的基本特徵
定期人壽保險(Term Life Insurance)是指保險人與要保人約定,在特定期限內承保被保險人死亡或全失能風險的保險契約。其基本特徵如下:
- 保障期間具有特定性與暫時性:
- 保險契約定有明確的保障期間,可以為固定年期(如 1 年期、10 年期、20 年期、30 年期)或至約定特定年齡(如至 65 歲、70 歲)。
- 保險期間屆滿,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保險人之危險責任隨之消滅。
- 給付條件單純且以死亡為事故:
- 屬於純粹的死亡保險。被保險人若在保險期間內死亡或致成特定完全失能等級,保險人給付約定之保險金;若被保險人於保險期滿時仍生存,保險人無給付義務,亦不退還已繳保險費。
第 二 題25 分
要保人解除人壽保險契約,關於其不喪失價值,有那三種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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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人壽保險契約中**不喪失價值(Nonforfeiture Values)**之學理基礎與契約條款處理方式。
- 法理與學理根源:人壽保險多採「平準保費制」(Level Premium System),要保人在契約前期所繳保費大於危險保費(自然保費),其超繳部分由保險人提存責任準備金,對要保人而言則累積形成「保單價值準備金」(Policy Value Reserve)。保單價值準備金本質上屬於要保人之實質權益,因此即使要保人停止繳費或解除/終止契約,該項已累積之權益亦不得被保險人沒收,此即「不喪失價值原則」。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 保險法第 119 條第 1 項規定:「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而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其金額不得少於要保人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四分之三。」
- 主管機關頒布之《個人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8 條(解約金之償付)、第 9 條(減額繳清保險)、第 10 條(展期定期保險)。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直接破題,指出不喪失價值的來源為「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費及相關費用後之淨額」,並依國內保險學理及保單條款規範,依序說明「退還現金」、「減額繳清」與「展期定期」三種標準處理方式。說明時須緊扣三大要素:
- 資金來源與運用:皆以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相關費用後之淨額作為對價。
- 保險金額(Face Amount)的變動。
- 保險期間(Coverage Period)與保障條件的變動。
選項分析(申論要點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評分標準在於三種處理方式的名稱、定義與實務運作機制之完整性:
1. 領取現金解約金(Cash Surrender Value, CSV)
- 內涵與機制:要保人向保險人申請退還保單累積之現金價值。保險人按保險法規定及契約約定,自接獲通知後償付解約金。
- 權利與效力變化:
- 保險金額:歸零。
- 保險期間:契約即行終止,保險人責任免除。
- 特性:要保人直接取回實體資金,但從此完全失去人壽保險保障。
2. 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Reduced Paid-up Insurance)
- 內涵與機制:要保人不領取現金,而以當時契約可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之淨額,作為一次躉繳純保險費(Net Single Premium),向原保險人購買
第 1 題1 分
財產保險公司與人壽保險公司由於契約年期的不同,在投資原則上差異較為顯著的是那一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財產保險公司與人壽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原則,以及契約期間長短對投資配置的影響。保險業投資常見原則包括安全性、收益性、流動性與公益性;兩類公司的差別,主要在承保契約的期間與給付資金需求不同。
解題方法
財產保險契約期間通常較短,且理賠時點與金額較難預測,公司必須保留較充足、較容易變現的資產,以應付理賠支出。因此,財產保險公司對流動性的要求較高。
人壽保險契約期間通常較長,給付資金需求較能依契約長期規劃,資金可配置於較長期的投資。兩者因契約年期不同,在投資原則上差異較顯著的是流動性。
選項分析
第 2 題1 分
面對較大的保險標的時,保險公司除了可以透過再保險分散風險外,亦可以共同保險的方式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共同保險是透過數家保險公司同時承保該標的,簡稱共保。 ②共同保險的運作方式是許多保險公司共同承保,由承保的保險公司平均負擔風險。 ③報價與核保理賠事務多委由主辦公司負責。 ④參加共同保險的公司之間彼此負連帶責任。 ⑤要保人甲科技公司向 A 保險公司投保後,再由 A 保險公司安排向 B 保險公司與 C 保險公司洽訂再保險契約,與直接向 A、B、C 公司洽訂共同保險契約,對要保人甲科技公司而言,所面對的信用風險相同。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共同保險(共保)與再保險的差異,關鍵在於「誰與要保人訂立契約」以及「各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負責的範圍」。
共同保險由數家保險人共同承保同一標的,各公司依約定的承保比例分別負責;實務上常由主辦公司統籌報價、核保及理賠等事務。再保險則是原保險人將部分承保風險分出給再保險人,契約關係存在於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要保人仍依原保險契約向原保險人請求。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敘述是否符合共保的契約關係與責任分配:
- 共保是數家保險人共同承保同一標的,且常由主辦公司處理行政作業。
- 各共保人的承保比例依約定分配,不必然平均,也不因共同承保就互負連帶責任。
- 共保人直接對要保人承擔約定責任;再保險人則依再保險契約對原保險人負責。因此,兩種安排下要保人面對的信用風險不同。
選項分析
① **正確。**共同保險是由數家保險公司同時共同承保同一保險標的,通常簡稱共保。
第 3 題1 分
根據保險法,當保險業出現「資本不足」(即資本適足率在 )時,下列何者是主管機關會採取的監理措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43 條之 4、 第 143 條之 6 的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分級監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保險業的資本適足率分為「資本適足、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資本嚴重不足」等級;題目已將資本適足率在 定義為「資本不足」,應依此判斷監理措施。
《保險法》第 143 條之 6 規定,主管機關得依資本等級採取不同措施。「限制資金運用範圍」屬於對資本不足者得採取的措施;停止負責人執行職務、令處分特定資產,以及限制或禁止與利害關係人交易,則列於資本顯著不足者的措施。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給定的資本適足率區間確認等級為「資本不足」,再把各選項與《保險法》第 143 條之 6 的分級措施逐一比對。命中資本不足者措施的選項,即為答案。
選項分析
第 4 題1 分
保險業的投資原則相較於一般的商業投資原則,較為特殊的是那一項?
核心觀念
一般商業投資常以收益性、安全性、流動性作為主要考量;保險業運用保險資金時,除了重視這三項原則,還須兼顧保險資金的社會責任與公共利益,因此具有公益性原則。題目詢問的是相較於一般商業投資「較為特殊」的原則。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類投資原則的共同點與差異:收益性、安全性、流動性是一般投資也會考量的原則;保險業管理大量保險資金,且肩負保障保戶與服務社會的功能,因此公益性是相對特殊的考量。依題目指定的官方答案,選擇公益性原則。
選項分析
第 5 題1 分
當保險契約縮短保險期間或延長一不完整期間時,採短期保險費率計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短期保險費率」的計價原則。短期費率適用於保險期間縮短,或延長一個未滿完整年度的期間等情況。它的特點是:保險期間雖短,保費通常不會按期間比例等比例降低;相較於按日或按月比例計算,短期費率對應的保費較高。
採用短期費率的原因之一,是短期契約可能較容易受到逆選擇影響:要保人可能在風險升高或已有損失跡象時才投保,或在風險降低後終止契約。因此,短期費率會反映這類風險與費用考量。
解題方法
題幹問「何者錯誤」,可先掌握短期費率的方向:**期間愈短,保費通常不是愈便宜;以短期費率計算時,短期保障的單位期間成本通常較高。**再逐項判斷各選項是否符合短期費率的適用情形與定價理由。
選項分析
(A) 短期保險費率是保險期間愈短愈便宜。
第 6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特徵?
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制度特徵。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制度目的在使交通事故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透過強制投保、受害人直接請求等設計,降低求償障礙。其辦理方式是由政府依法監理,交由保險業承保,並非由政府直接經營保險業務。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是否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制度設計。A、B、C 都反映強制投保或保障受害人的機制;D 所稱「公辦公營」則把政府監理誤解成政府直接承保經營,因此是錯誤敘述,也是題目所問「不是」的特徵。
選項分析
(A) 強制汽車所有人必須投保:正確。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要求汽車所有人投保本保險,並於車輛依法應投保期間維持保險有效。強制投保是本制度的基本特徵。
第 7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是臺灣的社會保險制度?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保險」的範圍:社會保險是國家依法律設立,透過保險方式,為特定身分或風險群體提供基本保障的制度。判斷時可看制度是否具有法定的社會保障目的,以及是否屬於我國通常所列的社會保險種類。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中的制度是否屬於社會保險。國民年金、就業保險與公教人員保險,都是以法令設立、具有社會保障功能的保險制度;「農業保險」則不是我國通常分類中的社會保險制度,因此選它。
本題涉及法規分類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A) 國民年金保險:錯誤選項。 國民年金保險依《國民年金法》設立,保障未參加其他主要社會保險的國民,提供老年、身心障礙及遺屬等基本給付,屬於社會保險。
- **(B) 農業保險:正確答案。
第 8 題1 分
在一定總保險金額之內,承保可變動的多數人或物的集團,稱之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財產保險契約中「總括保險契約」的承保方式。總括保險契約是在一定的總保險金額內,承保一群數量或內容可能變動的人或物;契約通常以約定的總額作為責任上限,而非逐一固定列明每一標的及其個別保險金額。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線索:「一定總保險金額之內」及「可變動的多數人或物」。這描述的是以總保險金額承保一批可能增減或變動的標的,符合總括保險契約的特徵,因此選 (D)。
本題在辨認保險契約種類,不涉及計算;判斷時應將「總括」與「團體」區分:前者著重於一定總額承保變動的多數標的,後者著重於以團體為投保與承保對象。
選項分析
- (A) 集合保險契約:錯誤。「集合保險」不是題幹所述承保方式的適切名稱。題幹直接描述以一定總保險金額承保可變動的多數人或物,對應的是總括保險契約。
第 9 題1 分
展期定期保險是壽險保單不喪失價值選擇權之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壽險保單的「不喪失價值選擇權」。要保人停止繳費或不再維持原契約時,可依保單條款處理已累積的保單價值,常見方式包括:
- 解約領取解約金:領取解約金後,原保險契約終止。
- 展期定期保險:以累積的保單價值,將原契約改為定期保險,維持一定期間的保障。
- 減額繳清保險:以累積的保單價值一次繳清,改為保額較低、通常不再繳續期保費的終身保險。
保單價值的來源,主要是平準保費制度下,早期收取的保費高於當期自然保費所累積的價值。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保險學觀念判斷,無須適用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先辨認三種不喪失價值選擇權,再看展期定期保險的保額如何決定。展期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作用是作為繳納展期定期保險保費的資金,據以換算可維持的保險金額與保障期間;它本身不是展期後的保險金額。因此,將保單價值準備金直接說成保險金額的選項錯誤。
第 10 題1 分
下列有關保險契約受益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身保險受益人的指定,以及受益人喪失受益權或不存在時保險金的歸屬。法源為《保險法》第 110 條、第 112 條及第 135 條之 4;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保險法》第 135 條之 4 規定,健康保險準用第 110 條至第 113 條。依第 110 條,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指定;若被保險人尚未成年、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則由要保人指定。依第 112 條,死亡保險金約定給付給指定受益人時,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但若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且沒有其他受益人受領保險金,則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談的是健康保險還是死亡保險,再核對各自的受益人指定規則:健康保險原則上由被保險人指定;死亡保險則由要保人指定,並得在事故發生前變更。接著判斷受益人無法受領時,保險金是否仍有其他指定受益人;沒有其他受益人時,依《保險法》第 112 條列為被保險人遺產。
選項分析
第 11 題1 分
個人在購買保險契約時,與一般契約訂立時不同,並沒有與保險公司討論與協商的機會,此為保險契約的那一項特質?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契約的附合性。保險契約通常由保險公司預先擬定定型化條款,投保人多半只能選擇是否接受,沒有逐條與保險公司協商、修改契約內容的機會。這種一方預先擬定條款、他方只能附從接受的特質,稱為附合契約。
本題考的是保險契約的一般特性,無須援引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描述:「沒有與保險公司討論與協商的機會」。這描述的是契約條款由一方預先擬定,另一方只能接受或不接受,直接對應「附合契約」。
選項分析
- (A) 非要式契約:錯誤。「非要式」是指契約成立不以特定形式為必要,著重在契約是否須遵守特定方式;與雙方有沒有協商條款無關。
- **(B) 射倖契約:錯誤。
第 12 題1 分
保險契約的性質分類中,以契約發生效力是否依一定方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作為區分標準稱之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契約依「成立或發生效力是否須具備一定形式」所作的分類:要式契約與非要式契約。
要式契約須依法律規定的特定方式完成,才能成立或發生法律效力;非要式契約則不以特定形式為必要,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保險法第 43 條規定,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解題時須區分「契約形式」與雙方義務、契約存續期間等其他分類標準。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語句是「是否依一定方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問的是契約形式是否受到特定方式要求。這正是區分要式契約與非要式契約的標準,因此選擇 (B)。
選項分析
第 13 題1 分
下列有關保險利益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利益」的意義,以及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對保險利益的不同要求。保險利益是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間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係;若保險事故發生,該人會因此受有損失,或因事故未發生而保有利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14 條規定,財產上的現有利益、期待利益及責任,均可作為保險利益;第 16 條列出對他人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的關係;第 17 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人身保險另依第 105 條規範,要保人為他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並非要求要保人對受益人具有保險利益。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保險利益存在於誰與何者之間」:保險利益須連結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而非要保人與受益人。再依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的規定,逐一檢視選項。題目指定官方答案為 B,因此關鍵在於 B 將保險利益錯置為要保人對受益人的要求。
選項分析
第 14 題1 分
保險業為避免喪失清償能力,須依法繳存保證金及提存安定基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的保證金規定、安定基金的功能,以及安定基金提撥方式。保證金是保險業依法繳存國庫的擔保;安定基金則用於協助經營困難保險業、保障保戶權益及維護金融安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依據為《保險法》第 141 條、第 143 條之 1、第 143 條之 3。
解題方法
先核對明確的法定比例,再分辨安定基金的不同用途:
- 《保險法》第 141 條規定,保險業按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 百分之十五 繳存保證金。
- 安定基金的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訂定,採差別提撥;不是單靠產、壽險固定費率判斷。
- 安定基金可協助承受經營不善同業契約而受損的保險業,也可在法定情形下代為墊付保戶請求。
因此,關鍵是分清「協助承受契約的保險業」與「代為墊付保戶理賠」兩種功能。
選項分析
(A) 錯誤。《保險法》第 141 條規定,保險業應按資本或基金實收總額的 百分之十五 繳存保證金於國庫,並非百分之十。
第 15 題1 分
針對「地震」此危險事故發生的結果、事故的性質及範圍大小,分別屬於下列何種危險?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危險的三種分類方式:
- 依事故發生的結果:
- 純損危險:事故只可能造成損失,或不發生損失,不會帶來獲利。
- 投機危險:事故可能造成損失,也可能帶來利益。
- 依事故的性質:
- 靜態危險:由自然現象或社會環境變化引起,即使經濟與科技環境不變也可能發生,例如地震、火災、死亡。
- 動態危險:因經濟、政治、科技或社會環境變動而產生,例如物價變動、法律變革、技術革新。
- 依事故影響範圍:
- 基本危險:影響範圍廣,可能波及眾多個人或整體社會,例如地震、戰爭、通貨膨脹。
- 特定危險:影響範圍較局部,通常由個別事件造成,例如個別住宅失火或個人遭竊。
解題方法
依題幹順序,分別判斷地震的損益結果、事故性質及影響範圍:
第 16 題1 分
人身保險不適用下列那項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適用原則的差異。保險代位原則主要適用於財產保險;人身保險的保險給付通常不因被保險人另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而移轉給保險人。
涉及法條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103 條規定,人壽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第三人的請求權;第 135 條準用於健康保險,第 135 條之 4 準用於傷害保險。
解題方法
先辨認四個選項各自描述的保險原則,再判斷其在人身保險中的適用情形:
- 保險利益原則:人身保險亦有適用。
- 主力近因原則:用來判斷事故與損失間的因果關係,人身保險亦可適用。
- 合理期待原則:屬保險契約解釋與保障範圍判斷的原則,人身保險亦可能適用。
- 保險代位原則:人身保險原則上不適用。
因此,題目問「人身保險不適用」者,選保險代位原則。
選項分析
(A) 合理期待原則:錯誤。 合理期待原則是解釋保險契約時,考量一般投保人對保障內容的合理理解。它不是只限於財產保險的原則,人身保險契約亦可能涉及保障範圍與契約文字的解釋。
第 17 題1 分
風險衡量包括量化分析方法與質化分析方法二大類,下列何者屬於質化分析方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風險衡量方法的分類。量化分析著重以數值、金額或模型估算風險的程度與影響;質化分析則依風險特性、信用狀況或分級標準進行描述與分類,不以計算數值結果為主要判斷依據。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的分析方式:若透過現金流量、變數變動或極端情境來估算風險影響,通常屬於量化分析;若是依信用狀況作分級管理,則屬於質化分析。據此選出 信用分級管理。
選項分析
第 18 題1 分
下列那些屬於風險控制的措施?
①隔離 ②保險 ③危險證券化 ④迴避 ⑤自留 ⑥合併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風險管理措施的分類。風險管理的常見方法包括風險控制與風險理財:
- 風險控制:降低事故發生的機會或損失幅度,常見措施有迴避、損失預防、損失抑制、隔離及合併。
- 風險理財:安排損失發生後的財務負擔,常見措施有自留、保險及危險證券化。
題目未涉及法條,無須適用特定年度法規。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措施的目的:若措施是改變或安排風險本身,以減少事故機率或損失幅度,屬於風險控制;若措施是安排損失由誰承擔或如何籌措資金,則屬於風險理財。
①隔離、④迴避、⑥合併屬於風險控制;②保險、③危險證券化、⑤自留屬於風險理財。因此符合題意的組合是①④⑥。
第 19 題1 分
有關風險管理方法的選擇,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損失頻率」與「損失幅度」如何影響風險管理方法的選擇:
- 損失頻率:損失發生的可能性或次數。
- 損失幅度:損失發生時,所造成的金額大小。
一般原則是:低頻且高幅度的風險適合移轉給保險人;頻率高的風險則應重視損失控制,以減少事故發生或降低損害。危險自留通常較適合損失幅度較小、且組織有能力承擔的風險。
解題方法
逐一將各選項所描述的「頻率 × 幅度」組合,對照常見的風險管理策略。題目詢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風險特性與管理方法不相配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0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適合做為商業保險的經營對象?
①基本危險 ②財產危險 ③動態危險 ④投機危險 ⑤純損危險 ⑥特定危險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商業保險的可保危險,以及危險分類。
商業保險通常以純粹危險為經營對象,也就是事故發生時可能有損失、未發生時則沒有損失;投機危險則可能帶來損失、無損失或獲利,結果具有獲利可能性,通常不適合作為商業保險的承保對象。此外,分類上靜態危險較適合保險,動態危險則較難以過去經驗預測。
題目列出的分類屬於不同分類軸線,彼此可能交叉。例如「財產危險」是按危險所涉及的標的分類,「特定危險」則是按危險影響的範圍分類,不能只因其名稱就判定為不適合承保。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題目中的危險類型,找出不適合商業保險經營的項目:
- 動態危險:源於經濟、社會、科技等環境變動,發生與損失程度較難以統計預測,較不適合作為一般商業保險對象。
- 投機危險:結果可能是損失、無損失或獲利,具有獲利機會,通常不具商業保險所要求的純粹性。
- 基本危險:影響範圍廣,可能同時波及大量個人或整體社會,難以分散,通常不適合作為一般商業保險經營對象。
因此,不適合的項目為①③④,對應 (D)。
選項分析
① 基本危險:不適合。 基本危險可能影響廣大群體或整體社會,例如戰爭、通貨膨脹或重大經濟變動。此類危險容易使大量被保險人同時受損,難以藉由保險池分散風險,因此一般不適合作為商業保險的經營對象。
第 21 題1 分
保險法第 59 條「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其中的「危險」所指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59 條所稱「增加危險」的意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要保人對保險契約所載、足以增加危險的情形,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此處的「危險」是保險事故發生的可能性,也就是損失機會;不是已發生的事故本身。
解題方法
將法條中的「增加危險」理解為事故發生機率提高:若契約所載情形有所變更,導致保險事故更容易發生,即屬危險增加。因此,「危險」應選表示事故發生機會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2 題1 分
保險業的資金來源可分自有資金及外來資金,下列對資金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業資金來源的分類:
- 自有資金:屬於業主權益,例如資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保留盈餘。
- 外來資金:來自被保險人、再保險人或其他債權人的資金,保險業須依契約或法令負返還、給付或結算責任,例如責任準備金及存入再保保證金。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資金的性質:屬於公司累積的業主權益者列為自有資金;因保險契約或再保險往來而形成的負債或應結算款項者列為外來資金。選項若把兩種性質混列,即為錯誤。
選項分析
第 23 題1 分
依據保險法第 146 條保險業資金運用的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46 條及相關資金運用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須留意各類資金運用的比例上限;題目將各比例列出,要求找出與法定上限不符的敘述。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所列比例與命題當年規定:
- 存款: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的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的 。
- 有價證券:部分法定類型的總額上限為保險業資金的 。
- 不動產:除自用不動產外,投資總額上限為保險業資金的 。
- 放款:放款總額上限為保險業資金的 ,不是 。
因此,D 將放款總額上限寫成 ,與法定比例不符;依題示官方答案,應選 D。
選項分析
第 24 題1 分
自由分紅保單的紅利可利用三因素分紅法來估算,下列何者非這三因素?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由分紅保單」的三因素分紅法。傳統三因素是利差益、死差益與費差益:分別反映實際投資收益、實際死亡經驗及實際營業費用相較於保單定價假設所產生的盈餘。解約差益不屬於這三項。
解題方法
先列出三因素,再與選項比對:
題目問「何者非這三因素」,因此選出未列入上述三項的「解約差益」。
選項分析
第 25 題1 分
保險業依法令規定須提存各項準備金,對於保險費率不足的保險種類,保險監理單位要求個別保險公司須提列何種準備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業提存責任準備金的種類,尤其是保險費率不足時,監理機關要求個別保險公司提列的準備金。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保險業對於費率不足的保險種類,應提存保費不足準備金,以補足預期保險給付及相關費用超過保費收入的差額。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語句:「保險費率不足」以及「個別保險公司須提列」。費率不足表示保費收入依原費率計算,無法充分支應該保險種類預期的賠款及相關費用;因此須另提列保費不足準備金,補強該類業務的準備。
選項分析
第 26 題1 分
保險標的特定而不能變動的保險契約,稱之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標的是否固定」所區分的保險契約類型。保險標的在訂約時已特定,且保險期間內不變動者,稱為特定保險契約;若保險標的可以在約定範圍內變動,則屬流動保險契約。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語句:「保險標的特定」及「不能變動」。這描述的是保險標的自始固定、承保對象明確的契約,對應「特定保險契約」,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 (A) 特定保險契約:正確。 保險標的在契約中已具體特定,且不因保險期間經過而變動,符合題意。
- **(B) 單保險契約:錯誤。
第 27 題1 分
此次防疫保單停售,業務員情急之下在要保書上替保戶代簽名,根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名,業務員最高可停止招攬處分多久?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第 1 項對業務員違規行為的處分期間。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業務員「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屬該項所列違規情事之一,所屬公司應按情節輕重,處以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
解題方法
題目已指出業務員在要保書上替保戶代簽名,直接對應第 19 條第 1 項所列的「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接著抓住條文的期間上限:「一年以下」,換算即最高 1 年,因此選(C)。
選項分析
第 28 題1 分
不保事項有許多種類,如不保事故、不保損失、不保財產、不保期間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保事項」的分類。保單可能排除特定事故、損失、財產或期間,判斷重點是看被排除的是哪一種標的:
- 不保事故:某種事故或原因不在承保範圍內。
- 不保損失:特定損害或損失型態不予理賠。
- 不保財產:特定財物不屬於承保標的。
- 不保期間:特定時段不在保障期間內。
本題為保險概念分類題,不涉及法條適用。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選項所列的排除對象,再與其所稱的類別比對。分類不符者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9 題1 分
保險為一經濟制度,促進經濟單位安居樂業,經濟社會安和樂利,一般有兩項指標顯示保險在一國經濟中的重要性,即保險密度和保險深度,下列對此兩指標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密度」與「保險深度」兩項衡量一國保險市場發展情形的指標:
- 保險密度:一國或地區平均每人每年負擔的保險費,計算式為
- 保險深度:保險業保費收入占國內生產毛額(GDP)的比率,計算式為 保險深度又稱「保險滲透度」,用來衡量保險業在一國經濟活動中的相對規模。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每人平均保費」還是「保費占 GDP 比率」。前者是保險密度;後者是保險深度。再依此檢視定義是否正確,以及題目所列的 2019 年排名資料是否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第 30 題1 分
全球這兩年來受到新冠疫情的衝擊,臺灣產壽險公司也陸續推出各種防疫保單,有人認為花 500 元買一張隔離理賠 10 萬元的防疫險如同是在賭博,下列有關保險和賭博的差異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與賭博的差異」。保險以既有的純粹危險為對象,透過危險分攤與大數法則,降低個人遭受損失的不確定性;賭博則是藉由創造或承擔投機性風險,以不確定結果追求獲利。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保險與賭博的典型特徵,找出敘述不符合兩者差異之處。保險契約的危險發生機率可藉由大量同類危險單位的統計資料估計;賭博結果則主要取決於單次隨機結果,不能以大數法則消除個別賭局的不確定性。
選項分析
(A) 正確。 投保人通常希望在支付保費後,將特定損失風險移轉給保險人,使自身財務結果較為確定;賭博參與者則是接受不確定結果,以期待取得額外利益。
第 31 題1 分
下列有關保險經營風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業經營風險的分類與定義。保險業常見風險包括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及作業風險。判斷關鍵在於區分作業風險與法律、策略、信譽風險:作業風險通常源於內部流程、人員、系統或外部事件所造成的損失;法律、策略及信譽風險則是其他風險類別,不能直接列為作業風險的組成項目。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中的風險名稱與定義。若某項敘述符合該風險的核心概念,即為正確;若將不同類別的風險混在一起,則為錯誤。本題 D 將法律、策略及信譽風險一併歸入作業風險,分類不當,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保險風險係指保險業在商品設計、保費訂價、核保等承保經營環節,因實際經驗或相關因素發生非預期變化,致使損失或負債高於預期的風險。選項所述符合其核心意義。
第 32 題1 分
下列何者是要保人最大誠信原則的展現?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最大誠信原則」在保險契約雙方的具體表現。保險契約成立時,要保人最重要的義務之一,是對保險人就書面詢問事項據實告知;保險人則負有依規定設計契約、維持清償能力及提供契約審閱等責任。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64 條規定,要保人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這項告知義務正是要保人最大誠信原則的主要展現。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要保人」的誠信義務,再從選項中找出由要保人履行的誠實告知義務。擬具契約、安排再保險、提列準備金及提供契約撤銷期間,主要屬保險人或保險業的責任,不是要保人最大誠信原則的具體表現。
選項分析
第 33 題1 分
下列有關「危險因素」(hazard)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危險因素」(hazard)的分類,以及保險制度如何透過自負額減少道德危險。危險因素是增加損失發生機率或損失程度的條件,常分為:
- 實質危險因素(physical hazard):來自客觀環境或物理狀態,例如道路狀況不佳、建築物電線老舊。
- 道德危險因素(moral hazard):被保險人因不誠實或圖謀不法利益,故意促成事故或擴大損失。
- 心理危險因素(morale hazard):因投保後覺得損失有人承擔,疏於注意或防範,增加事故發生或損失擴大的機會。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描述的是哪一類危險因素,再判斷自負額能否抑制該因素。自負額要求被保險人自行負擔部分損失,使其仍有避免事故、減少損失的誘因,因此可降低心理危險因素。
選項分析
第 34 題1 分
財產保險費率釐訂方法中,其釐訂費率無須以統計為基礎,而係根據核保人員或精算人員主觀的經驗決定而得。此計算費率的方法稱之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產保險費率的釐訂方法。判斷費率法是依核保人員或精算人員的專業經驗與判斷來決定費率,不必以統計資料為基礎。題幹所述正是判斷費率法的特徵。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語句:「無須以統計為基礎」及「根據核保人員或精算人員主觀的經驗決定」。這描述的是以專業判斷取得費率,而非依統計損失資料計算,因此選判斷費率法。
選項分析
第 35 題1 分
根據保險法的規範,有關保險業的投資,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對保險業資金運用的限制,重點在分辨不動產投資、國外投資、自用不動產,以及公共事業與專案運用各自適用的限額或核准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第 146 條之 4 及第 146 條之 5:先確認法條所列的比例上限,再確認是否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尤其要區分「法定最高限額」與「主管機關依各保險業情況核定的額度」。
選項分析
- (A) 正確。《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規定,保險業投資不動產,以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的 。因此投資用不動產的上限為資金的 。
第 36 題1 分
下列有關保險制度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制度的功能與性質。保險透過多數人共同分攤少數人所受的損失,具有分散風險、移轉風險及提供經濟保障等功能。保險可以補償損失,卻不會因此降低事故發生的機會;降低事故機會主要仰賴防災、防損等措施。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敘述是在說明保險的「功能」還是「制度性質」。判斷關鍵是:保險處理的是風險發生後的損失分攤與經濟補償,並不直接防止事故發生。
選項分析
- (A) 保險具有降低風險發生的機會。錯誤。 降低風險發生機會屬於防損或風險控制的效果,例如改善安全設備、落實交通安全措施。保險的主要作用是事故發生後提供補償,或將財務損失移轉給保險人,並非直接降低事故發生率。故本項為錯誤敘述。
第 37 題1 分
財產保險中除了海上貨物險外,保險契約的移轉要經過保險人的同意,係因保險契約的那一項特性?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契約的對人性」。財產保險契約通常是以特定被保險人的風險狀況、保險利益及承保條件為基礎成立,保險人是否承保,與該被保險人的身分及其風險具有關聯。因此,保險契約移轉給他人時,原則上須經保險人同意。
海上貨物險是題幹所列的例外:貨物所有權移轉時,保險契約可隨貨物移轉,通常不必另經保險人同意。這項例外不改變一般財產保險具有對人性的判斷。
本題涉及保險法規概念,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及考試通說為準。
解題方法
看到「保險契約移轉須經保險人同意」,先判斷題目問的是契約的哪項性質:若因承保與特定被保險人的風險狀況相關,移轉時便須保險人同意,這是在說契約具有「對人性」。題幹特別排除海上貨物險,是用例外來凸顯一般財產保險的原則。
選項分析
第 38 題1 分
下列何種狀況不屬於保險契約的任意終止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契約的任意終止」與「契約當然消滅」的區別。任意終止是法律或契約約定一方得以意思表示終止仍在存續的契約;若保險標的已滅失,保險事故的承保對象已不存在,契約則因標的滅失而失去存續基礎,並非任意終止事項。
本題涉及《保險法》及保險契約相關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別各情形的法律效果:若屬一方得選擇終止契約,或因法定終止事由使一方取得終止權,便屬任意終止;若契約因標的滅失等原因而當然失其效力,則不屬任意終止。
選項分析
- (A) 寬限期間屆滿,要保人未於 2 年內辦理復效:錯誤。 人壽保險契約停效後,於法定期間內未辦理復效,契約效力即終止。此為契約停效與復效規範所生的終止效果,屬本題所列的終止情形。
第 39 題1 分
保險契約依承保範圍方式不同,可分列舉式保單和概括式保單,針對概括式保單的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契約依承保範圍的記載方式,區分為列舉式保單與概括式保單:
- 列舉式保單:逐項列出承保事故;未列明的事故,原則上不在承保範圍內。
- 概括式保單:以廣泛方式承保,通常採負面表列,也就是原則上承保,再以除外責任排除特定事故。
判斷各險種時,應看保單如何界定承保事故,而非只看險種名稱。
解題方法
先以「是否逐項列出承保事故」區分保單型態,再辨認選項中的險種。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要找出與概括式保單定義不符的敘述。
選項分析
(A) 概括式保單所承保的事故採負面表列。正確。 概括式保單原則上以廣泛範圍承保,再列出不保事項作為除外責任,符合負面表列的特徵。
第 40 題1 分
企業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在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日後若發生事故時,企業才能證明其無過失,此為何種風險管理的方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風險管理中「損失預防」與「損失抑制」的區別,並以消費者保護法要求企業提供警告標示及危險處理方法的情境,判斷其風險管理目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消費者保護法要求企業對可能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的商品或服務,在明顯處標示警告並提供緊急處理危險的方法。這些措施是在危險存在時提醒消費者、減輕事故發生後的傷害與損失。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措施的主要效果:警告標示與緊急處理方法,並未消除商品或服務本身的危險,而是讓消費者在危險發生或即將發生時採取措施,降低損失的嚴重程度。因此屬於「損失抑制」。
題幹提到企業藉此證明無過失,屬於法律責任判斷的描述;本題分類重點仍是警告及緊急處理措施如何影響事故損失。
選項分析
- (A) 損失預防:錯誤。 損失預防旨在降低損失發生的頻率,例如改善設備、制定安全作業程序,避免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