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試說明保險契約復效條款規定。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116條的人壽保險契約復效制度。要保人未繳續期保險費,經催告及法定期間後,契約效力停止;復效是讓停效中的原契約恢復效力,並非重新訂立保險契約。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116條於民國114年6月18日修正的範圍不含本條,本題所涉規定適用當時的第116條。
解題方法
依序說明「何時停效、如何復效、保險人能否拒絕、復效期限及停效後的處理」,即可完整交代復效條款:
- 契約停止效力:人壽保險費到期未繳,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滿30日仍未交付,契約效力停止。催告應送達要保人或負有繳費義務者的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人並應通知被保險人。
- 停效日起6個月內復效:清償欠繳保險費、契約約定利息及其他費用後,於清償翌日上午零時恢復效力。這段期間內,保險人不得拒絕復效。
- 停效日起6個月後申請復效:保險人得在要保人提出申請日起5日內,要求提供被保險人的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且已達拒絕承保程度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復效。
- 保險人的視為同意:保險人未在申請日起5日內要求可保證明,或收到可保證明後15日內未拒絕,視為同意復效。
第 二 題25 分
試說明保險規劃的基本步驟。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規劃的流程。保險規劃是以個人或家庭的財務狀況、人生責任與風險承受能力為基礎,辨識可能造成經濟損失的風險,再選擇適當的保險保障,使保障內容與需求相符。規劃重點是先分析需求與缺口,再決定險種、保額及預算,而非先挑選商品。
解題方法
可依「蒐集資料、辨識風險、評估需求、檢視現有保障、訂定方案、執行與定期檢視」的順序說明:
- 蒐集資料:了解家庭成員、健康狀況、職業、收入與支出、資產與負債、家庭責任、財務目標及可負擔保費。
- 辨識風險:找出可能影響財務安全的風險,例如死亡、失能、疾病、意外傷害、長壽及財產損失等。
- 評估風險與保障需求:分析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經濟影響,並依家庭責任與財務目標估算所需保障。例如家庭主要經濟支柱的死亡保障,可考量未償債務、家庭生活費及子女教育費等需求,再扣除可用資產與既有資源。
第 1 題1 分
關於風險(Risk)的分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風險的分類,尤其是「純粹風險與投機風險」、「基本風險與特定風險」,以及「客觀風險與主觀風險」的區別。
- 純粹風險只有損失或無損失兩種可能,主要關注損失一側的下方風險,例如死亡、疾病或財物受損。
- 投機風險可能產生損失、無損失或獲利,例如投資與商業經營。
- 基本風險影響範圍廣,常涉及整體社會或多數人,通常需要政府或社會共同介入管理。
- 特定風險影響個人或少數對象,通常可由個人或企業處理。
- 客觀風險著重損失實際發生的相對變動;主觀風險則涉及個人對風險的認知、態度與效用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將各選項的風險名稱,對照其定義即可。關鍵是判斷責任風險通常屬於純粹風險還是投機風險:責任風險是因依法須對他人損害負賠償責任而可能發生損失,並不包含獲利的可能,因此屬於純粹風險。
第 2 題1 分
若是將危險可保性分成經濟要件與技術要件,下列何者屬於經濟要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危險可保性」的經濟要件與技術要件。可保危險通常須符合若干條件,使保險人能估計損失、計算保費,並承擔具有經濟意義的風險。
- 技術要件著重於損失能否被統計、衡量與預測,例如危險暴露單位須大量且同質、損失可衡量,以及各單位的損失不宜同時發生。
- 經濟要件著重於風險是否具有值得移轉的經濟損失,例如存在較大損失金額的可能性。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選項描述的是「可供統計計算的條件」,還是「風險移轉的經濟價值」。若描述的是大量樣本、損失衡量或損失是否集中發生,屬技術面;若著重損失金額足以造成經濟衝擊,則屬經濟面。
選項分析
第 3 題1 分
關於建立損失模型衡量損失時,通常會將損失分成下列哪兩個部分進行衡量?
核心觀念
建立損失模型時,通常以兩個面向描述損失:損失頻率與損失幅度。損失頻率是一定期間內損失發生的次數或機率;損失幅度是每次損失發生時所造成的金額大小。兩者合併,才能描述損失發生的可能性與嚴重程度。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問的是「建立損失模型時,通常將損失分成哪兩部分衡量」。依風險與保險的基本分析架構,應從「發生幾次」及「每次損失多少」兩個面向切入,分別對應損失頻率與損失幅度。
損失頻率較高,不一定代表總損失金額一定較大;損失幅度較大,也不代表事件一定常發生。模型須同時考量兩者,才能評估整體損失情形。
選項分析
第 4 題1 分
風險管理工具可以分成風險控制(Risk Control)與風險融資(Risk Financing),下列哪些作法是屬於風險控制?
①損失抑制 ②損失轉移 ③完全避免 ④投資在資訊上 ⑤購買保險
核心觀念
本題考「風險控制」與「風險融資」的分類。風險控制是在損失發生前或發生時,透過改變風險、降低損失發生機率或減輕損失程度來處理風險;風險融資則是安排損失發生後的資金來源,例如自行承擔損失或將損失財務效果移轉給他人。
風險控制常見作法包括避免、損失預防、損失抑制,以及投資取得資訊以改善風險辨識與管理。購買保險則是典型的風險融資方式。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作法是在改變損失發生的可能性或程度,還是在安排損失發生後由誰負擔財務損失:
- 降低損失機率或程度、避免暴露於特定風險:風險控制。
- 移轉損失的財務負擔、預先安排賠償資金:風險融資。
依此分類,①、③、④屬風險控制;②、⑤屬風險融資,因此選(C)。
選項分析
① **損失抑制:正確。**損失抑制是事故發生後降低損失嚴重程度的措施,例如設置自動灑水設備以限制火勢擴大,屬風險控制。
第 5 題1 分
關於保險對社會效益的討論,下列何者正確?
①降低道德危險,減少社會成本 ②提供超過預期損失的賠款金額,減少社會成本 ③促進資本形成,刺激經濟發展 ④提供精神保障,產生社會效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對社會的效益,重點在於辨別保險如何透過分散風險、累積資金與提供保障,促進社會安定及經濟發展。題目沒有要求適用特定法條或計算公式。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敘述是否符合保險的社會效益:
- 正確效益包括促進資本形成、刺激經濟發展,以及提供精神上的安全感。
- 若敘述違反損失填補原則,或把保險說成必然降低道德危險,就不宜列為正確。
因此,③、④正確,組合為(C)。
選項分析
① **錯誤。**保險可以分散個人風險、減輕事故造成的經濟衝擊,但保險給付也可能削弱部分人的防損動機,增加道德危險。不能概括說保險會降低道德危險、減少社會成本。
第 6 題1 分
下列有關善意複保險契約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35 條將複保險定義為:要保人就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個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條文並未要求數契約的保險期間起訖日完全一致。
善意複保險是要保人並無不當得利意圖的複保險。《保險法》第 38 條規定,在善意複保險且各契約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時,各保險人依各自保險金額占總保險金額的比例分攤賠償責任。
解題方法
先用《保險法》第 35 條確認複保險的構成要件,再判斷題目是否把法條未規定的條件誤列為必要條件。複保險的重點是保險利益、保險事故及數個保險人與數個契約;「各契約期間起訖日完全一致」不在法定要件內,因此 A 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複保險不以數個契約的保險期間起訖日完全一致為必要。各契約期間只要存在重疊,使相同保險利益面對同一保險事故時有數個有效保障,即可能成立複保險;
第 7 題1 分
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主要是根據下列哪一個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代位」與「損害填補原則」的關係。財產保險以填補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目的,被保險人不能因同一損失同時向保險人與造成損害的第三人獲得重複賠償。
依民國 114 年《保險法》第 53 條,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後,得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這項代位安排可避免被保險人重複受償,也避免第三人因保險理賠而免除賠償責任,因而是損害填補原則的具體運用。
解題方法
看到「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主要根據哪一原則」,可先問:代位制度主要防止什麼結果?答案是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取得超過實際損害的利益。防止超額或重複受償,正是損害填補原則的核心,所以選 (B)。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保險人已給付的賠償金額為限;它不使被保險人取得額外利益,也不使保險人取得超過其賠付金額的請求權。上述法條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8 題1 分
當購買意外險的被保險人,因為轉換職業的緣故,工作性質有重大改變且危險程度增加。若是這名被保險人認為不重要而並未告知保險人,屬於下列何種違反告知義務的情況?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意外險被保險人於契約成立後,職業或職務變更時的通知義務,以及未通知的情形如何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保險法》第 59 條,危險增加若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行為所致,且達重要程度,應通知保險人;題目中的職業轉換使工作性質重大改變、危險程度增加,屬於應通知的情況。
本題所稱「漏報」,是指知道有應告知或通知的重要事項,卻因疏忽、誤認不重要等原因未予陳述;「隱匿」則是明知事項重要,仍故意不說。題目明示被保險人「認為不重要」,據此依官方答案分類為漏報。
解題方法
先判斷職業變更是否影響危險程度:工作性質重大改變且危險增加,屬於契約成立後的危險增加事項,應通知保險人。再依未通知的主觀情形分類:題目不是描述被保險人明知重要而刻意隱瞞,而是認為不重要而未告知,因此符合漏報。
選項分析
第 9 題1 分
關於保險利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在購買車險的情況,訂約時保險利益必須存在 ②在購買車險的情況,損失發生的時候保險利益必須存在 ③在購買壽險的情況,訂約時保險利益必須存在 ④在購買壽險的情況,損失發生的時候保險利益必須存在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利益」應在何時存在,須區分損害保險與人壽保險:
- 損害保險(例如車險):保險利益須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存在,才能就實際損失請求保險給付。
- 人壽保險:依《保險法》第 16 條,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被保險人須有保險利益;通常不要求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死亡)發生時仍存在。
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保險種類,再對照「保險利益存在時點」:
| 保險種類 | 保險利益須存在的時點 |
|---|---|
| 車險等損害保險 | 損失發生時 |
| 壽險 | 訂約時 |
第 10 題1 分
請問人壽保險不適用下列哪些原則?
①主力近因原則 ②代位求償原則 ③最大誠信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壽保險與損害填補性保險的差異,以及保險法上的代位求償原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保險原理:
- 主力近因原則:判斷損失是否由保險事故所致,通常適用於損害填補性保險。人壽保險以約定的被保險人死亡或生存事實為給付條件,原則上不以近因判斷是否承保。
- 代位求償原則: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後,在法定範圍內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以避免被保險人重複受償。此原則適用於損害填補性保險;人壽保險具有定額給付性,保險人給付後不代位行使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請求權。
- 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契約雙方應據實提供重要資訊並履行誠信義務,適用於各類保險契約,包括人壽保險。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原則是否適用於人壽保險:人壽保險不適用主力近因原則與代位求償原則,但仍適用最大誠信原則。因此,不適用者為①、②,對應選項 (D)。
第 11 題1 分
關於保險契約的種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不定值契約保險標的之價值於訂約當下估計 ②定值契約較能提供充分補償 ③足額保險較能達到充分補償原則 ④不足額保險可以幫助被保險人節省保險費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定值保險」與「不定值保險」的區別,以及足額保險、不足額保險和損失補償原則的關係。保險給付原則上以填補實際損失為限;財產保險若投保金額低於保險標的價值,保險費通常較低,但發生損失時可能無法獲得充分補償。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敘述是否符合契約類型與保險金額的意義:
- 不定值契約:訂約時不確定保險標的價值,待事故發生後再依約定方式估定。
- 定值契約:訂約時由雙方約定保險標的價值,事故發生後依約定價值計算損失。
- 足額保險:保險金額與保險標的價值相當,較能在承保事故發生時充分填補損失。
- 不足額保險:保險金額低於保險標的價值,通常可降低保費,但保障也相對不足。
選項分析
第 12 題1 分
關於分紅保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市場利率上升後,分紅保單價值增加較不分紅保單快速 ②市場利率上升後,不分紅保單價值增加較分紅保單快速 ③分紅保單相對不分紅保單多了一個跨式(Straddle)選擇權 ④分紅保單相對不分紅保單多了一個買進(Call)選擇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分紅保單與不分紅保單的收益連動方式,以及分紅機制可用選擇權觀點如何理解。
分紅保單會依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果,將可分配紅利回饋保戶;不分紅保單則不參與此紅利分配。以利率變動的概念模型來看,市場利率上升時,分紅保單的價值反應較快;此外,相較於不分紅保單,分紅保單可視為多了一個買進選擇權(Call),使保戶能分享有利的經營成果。
解題方法
先分別判斷四個敘述:
- ①、②比較利率上升時兩種保單的價值變動速度。
- ③、④比較分紅保單相對於不分紅保單所增加的選擇權類型。
依題目採用的分紅保單模型,①正確、②錯誤;保戶分享經營成果的權利可用買進選擇權表示,因此④正確、③錯誤。組合為①④,對應選項 (B)。
第 13 題1 分
關於生死合險的商品性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生死合險是將死亡保障與生存滿期給付結合的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死亡,依約給付身故保險金;若生存至期滿,則給付滿期保險金。其兼具保障與儲蓄性質,常用於規劃子女教育基金等具有特定期限的資金需求。
解題方法
本題要辨認生死合險的保障特性。判斷關鍵是區分「保費積存金增加」與「死亡保障額度增加」:積存金可能隨時間累積,但不表示身故保障會因此逐年提高。題幹也未指定增額型設計,因此不能把生死合險一概說成保障逐年增加。
選項分析
(A) 當保險期間較短時,目的是獲得保險和高額儲蓄功能:正確。 生死合險可兼顧一定的死亡保障與期滿資金累積。較短期間的設計常用於有明確資金期限的規劃,著重期滿給付與儲蓄功能;此處描述的是商品用途與特性。
第 14 題1 分
關於保險監理標準規範(Insurance Capital Standard, ICS),下列何者為 ICS 制定單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監理組織與國際資本監理標準的制定者。保險資本標準(Insurance Capital Standard, ICS)是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 IAIS)制定的國際監理標準,供各地保險監理制度參考。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ICS 制定單位」,先辨認 ICS 的發布機構,再與選項中的國際組織及各地監理機關比對。ICS 屬於國際保險監理標準,制定單位為 IAIS。
選項分析
第 15 題1 分
請問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7 號(IFRS 17)是針對保險公司下列哪個方面之會計處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 IFRS 17 的規範範圍。IFRS 17 的正式名稱為「保險合約」,主要規範保險合約的認列、衡量、表達與揭露,重點是保險公司如何在財務報表中反映其保險合約。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 IFRS 17 所規範的「會計處理」對象。IFRS 17 的核心標的是保險合約,因此直接對應「保險合約」;金融工具、清償能力評估與資產負債管理各有不同規範範圍,不能取代 IFRS 17 的主題。
選項分析
第 16 題1 分
關於限額再保險(Finite Reinsurance)以及超額賠款再保險(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下列何者正確?
①限額再保險之設計,可能依合約績效進行利潤分享 ②超額賠款再保險的成本估算會考量多年投資收益 ③限額再保險也常被稱為非比例性再保險 ④超額賠款再保險也常被稱為非比例性再保險
核心觀念
本題考再保險的分類與定價特性:
- **限額再保險(Finite Reinsurance)**著重限制再保險人的承保風險,常設計為多年期合約,並可能依合約績效安排利潤分享。
- 超額賠款再保險(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屬於非比例性再保險:再保險人僅對超過自留額的損失負責,賠款不按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的保費比例分攤。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四個敘述。先辨認再保險的分類:比例性再保險通常按保費與賠款比例分攤;非比例性再保險則以損失是否超過約定自留額作為分攤依據。再比較兩種安排的合約設計與成本估算方式。
選項分析
**① 正確。**限額再保險常透過多年期安排分散損失經驗,合約也可能依實際績效設計利潤分享機制,因此符合其特性。
第 17 題1 分
關於保險法對保險業資金之運用的規範,屬於下列哪種型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法規範保險業資金運用時,採取哪一種管制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對資金運用的項目、比例及條件設有明確規定,屬於規則基礎(Rules-Based)的管制型態。
規則基礎管制,是由法規具體列出可運用的範圍與限制,業者依規定辦理;準則基礎管制則著重原則與目標,要求業者依風險及審慎管理原則判斷如何遵循。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問的是保險業資金運用的「規範型態」,而非詢問資金可投資的具體項目。判斷關鍵在於法規是否明列投資工具、運用條件或比例限制。保險法對這些事項有具體規定,因此採規則基礎管制。
選項分析
第 18 題1 分
賠款準備金低估對保險公司會造成下列哪些影響?
①稅賦支出增加 ②稅賦支出減少 ③使清償能力指標改善 ④使清償能力指標惡化
核心觀念
賠款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為已發生但尚未支付的賠款所提列的負債,也會列為當期損失費用。低估賠款準備金,表示帳上提列的負債與費用偏低,會使帳面盈餘及自有資本看起來偏高。
因此,從題目採用的財務報表效果判斷:
- 稅賦支出增加:費用低估,稅前盈餘偏高,應納稅額隨之增加。
- 清償能力指標改善:負債低估、自有資本或盈餘帳面偏高,會使清償能力指標呈現較佳的表面數值。
這裡的「改善」指帳面指標看起來改善,不代表公司的實際理賠能力或財務健全程度真的變好。
解題方法
先追蹤準備金低估對損益表的影響,再判斷其對清償能力指標的帳面效果:
第 19 題1 分
關於壽險公司的經營績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壽險公司的經營績效指標。壽險公司的主要利源通常以「死差益(損)」、「利差益(損)」及「費差益(損)」說明:
- 死差益(損):實際死亡經驗與預定死亡率的差異所產生的損益。
- 利差益(損):實際投資報酬率與保單預定利率的差異所產生的損益,反映資金運用的成果。
- 費差益(損):實際營業費用與預定費用的差異所產生的損益。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所稱的指標,是否與其衡量的經營面向相符。壽險公司承保與營運指標,不能和產險常用的損失率、綜合率混為一談;「利差益(損)」則直接衡量實際投資報酬與保單預定利率之間的差異。
選項分析
(A) 使用綜合率衡量整體的經營成果:錯誤。 綜合率通常用於產險業,將損失率與費用率合併衡量承保成果;一般而言,綜合率低於 100% 表示承保有利。它不是壽險公司衡量整體經營成果的典型指標。
第 20 題1 分
保險法第 51 條:「……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約束」,其中的「危險」所指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51 條中「危險已發生」的意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訂約時,只有要保人知道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約束。
此處的「危險已發生」,是指保險事故已經發生,而不是泛指損失金額、事故發生機率或承保標的數量。
解題方法
先把握法條所處理的情境:訂約時,保險事故是否已經發生。保險契約承保的是約定事故在承保期間內發生所造成的損失;若事故在訂約前已發生,便不是對未來風險提供保障。因此,本條的「危險」應解作「損失事故」。
選項分析
第 21 題1 分
有關危險管理方法的選擇,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危險管理方法與「損失頻率、損失幅度」的配合。損失頻率是損失發生的可能性或次數;損失幅度是損失發生時可能造成的金額大小。常見方法包括損失控制、危險自留、保險移轉及危險迴避。
一般而言,損失頻率高時,應優先降低損失發生的次數或程度;損失幅度大時,則要避免自行承擔重大財務衝擊,適合考慮保險移轉或其他風險融資方法。
解題方法
依題意逐一判斷各選項所列的「頻率、幅度」組合,是否適合搭配該危險管理方法。損失頻率高,通常需要採取損失控制來減少事故或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害;損失幅度小,單次損失通常可由個人或組織承受,投保的效益相對有限。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損失幅度小、損失頻率高時,損失雖然單次不大,但經常發生會累積成本,因此適合採取損失控制,例如改善作業流程、加強安全管理,以減少損失發生頻率或降低損害程度。這符合官方答案。
第 22 題1 分
下列哪些屬於危險理財的措施?
①合併 ②危險證券化 ③保險 ④迴避 ⑤自留
核心觀念
本題考「危險理財」(risk financing)的方法,也就是事故發生後,如何籌措資金以補償損失。常見方式包括自留、保險、危險證券化等。
要和「危險控制」(risk control)區分:危險控制著重於降低事故發生的機率或損失程度,常見方法有迴避、損失防阻、損失抑減。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措施的功能:若措施是安排損失發生後的資金來源,屬危險理財;若措施是避免危險或減少損失,則屬危險控制。
選項分析
① **合併:不屬於本題所列的危險理財措施。**合併或集合通常是透過集合大量暴露單位、分散個別風險,使損失較可預測;本題依官方答案所採的分類,不將它列為危險理財措施。
② **危險證券化:正確。**將危險移轉至資本市場,藉由發行與特定危險連結的證券籌措資金,屬危險理財方式。
第 23 題1 分
下列哪些屬於風險衡量的量化分析方法?
①現金流量分析 ②信用分級管理 ③敏感性分析 ④壓力測試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風險衡量的量化分析方法,也就是將風險以數值、模型或情境變化呈現,評估其對現金流量、損益或財務狀況的影響。
- 現金流量分析:估計風險發生時,現金流入、流出及其時間分布的變化。
- 敏感性分析:調整單一或少數關鍵假設,觀察結果變動的幅度。
- 壓力測試:設定極端但合理的不利情境,衡量其對財務或營運結果的衝擊。
- 信用分級管理:依信用風險程度分類並採取不同管理措施,屬於信用風險管理作法,並非本題所指的量化分析方法。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方法的功能:能以數值分析風險影響,或模擬風險情境者,列入量化分析;屬於風險分類與管理措施者,不列入。據此,①、③、④符合,②不符合。
選項分析
第 24 題1 分
根據保險法第 17 條的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的效力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7 條對「保險利益欠缺」所定的契約效力。保險利益是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欠缺保險利益時,保險契約不受法律承認其效力。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法條的法律效果:「失其效力」對應選項中的「失效」,因此選 B。本題問的是契約效力,不是保險人是否有權解除契約,也不是契約暫時停止效力。
選項分析
第 25 題1 分
下列哪些是保險人最大誠信原則的展現?
①契約內容納入法定事項 ②依法提列各種準備金作為履約的準備 ③告知義務 ④保單 10 天免費的撤銷期間 ⑤確認保證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最大誠信原則」在保險契約中的具體展現。保險契約成立前後,雙方都應誠實履行義務;此原則不只要求要保人據實告知,也透過法令規範契約內容及保險人的履約能力來保障保戶。
涉及法規者,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敘述是否能直接體現保險契約的最大誠信原則:
- 規定契約應記載事項、要求保險人提存準備金,屬於法律制度對保戶權益與保險人履約能力的保障。
- 要保人的告知義務,是最大誠信原則的典型表現。
- 審閱或撤銷期間等消費者保護措施,與最大誠信原則的直接分類不同。
- 確認保證涉及保證保險的承保方式,並非最大誠信原則的展現。
因此,①②③符合,④⑤不符合,對應選項 (C)。
選項分析
- ①契約內容納入法定事項:正確。 保險法對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設有規範,使契約內容具備法定必要資訊,降低資訊不對稱與契約爭議,屬於法律將誠信要求落實於契約制度的方式。
第 26 題1 分
甲因乙的過失而從高處摔下,造成右腿截肢,甲所投保的 A 壽險公司理賠了醫療費用 15 萬元及失能保險金 200 萬元,A 壽險公司可向乙代位求償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損害填補原則」與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保險法》第 103 條,人壽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人所生的請求權;《保險法》第 103 條以人壽保險為限,與財產保險的代位規定不同。
但本題的 A 公司是「壽險公司」,還須區分所給付的保險金性質:醫療費用屬實支實付、用來填補實際支出的損害;失能保險金則依約定額度給付,屬定額給付的人身保險給付。即使醫療費用具有填補損害的性質,壽險公司仍受《保險法》第 103 條限制,不能因此取得對乙的代位求償權。
解題方法
先辨認保險人及保險類型:本題由 A「壽險公司」承保,應適用人壽保險不得代位的規定。再看甲對乙的請求權,不論其源自乙的過失,或甲已獲得醫療費用與失能保險金,均不改變壽險公司的法定限制。
第 27 題1 分
下列有關保險利益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保險利益是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或經濟上的利害關係。保險利益原則可避免將保險當成賭博,也能限制保險給付,使其不超過因保險事故所受的損失,因而具有防止不當得利的作用。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保險法》第 17 條,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若欠缺保險利益,保險契約失其效力;第 16 條則列舉要保人對本人或家屬的生命、身體,以及對債務人、受僱人等具有保險利益的情形。人身保險另須依其性質判斷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是否具有保險利益。現行法已修正,作答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談的是保險利益的制度目的、要保人與特定人的關係,還是契約效力。制度目的可判斷 A;其餘選項則須檢視要保人是否對所指之人的生命具有法定或可認定的保險利益,以及人身保險訂約時欠缺保險利益的效果。
選項分析
第 28 題1 分
關於人壽保險與財產保險比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人壽保險與財產保險在風險特性、承保方式與資金運用上的差異。判斷時可把握兩點:人壽保險的死亡率通常較穩定,且大量被保險人的生命風險較容易以大數法則估計;財產保險則常受事故發生地區、災害型態與保險標的集中程度影響,損失波動可能較大,因而較需要再保險分散風險。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敘述是否符合兩類保險的典型比較。尤其要區分「風險可預測性」與「再保險需求」:人壽保險的死亡率較容易預測,並不代表其再保險需求較高;相較之下,財產保險較可能遇到單一事故造成大量損失的情形,通常有較高的再保險需求。
選項分析
(A) 人壽保險相對有較高的再保險需求:錯誤。 依本題官方答案,這項比較顛倒了兩類保險的典型特性。財產保險可能因颱風、地震、火災等事故,在同一地區或同一事件中產生大量理賠,損失集中性與波動性較高,因此較需要透過再保險分散承保風險。人壽保險的死亡風險通常較容易依生命表與大量被保險人資料估計,故不能概括說其再保險需求相對較高。
第 29 題1 分
臺灣的社會保險制度包括下列哪些?
①就業保險 ②農業保險 ③公教人員保險 ④學生團體保險 ⑤國民年金保險 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保險」與其他政策性保險的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制度分類為準,社會保險通常由法律建立,針對特定身分或資格的民眾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並由政府或指定機關辦理。題目中列出的就業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均屬社會保險。
農業保險主要在分散農業經營風險,屬農業政策及產業風險保障制度;學生團體保險則是政府推動的政策性保險,由保險公司承保,通常不列為社會保險。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保險制度的保障對象與制度性質,再比對選項:
- ①就業保險:保障受僱勞工失業等風險,屬社會保險。
- ②農業保險:保障農、林、漁、牧業經營風險,不屬本題所採的社會保險分類。
- ③公教人員保險:以公教人員為對象的法定保險,屬社會保險。
- ④學生團體保險:具政策性與社會安全色彩,但依本題分類不列入社會保險。
- ⑤國民年金保險:保障未參加其他特定社會保險者的老年、身心障礙及遺屬等風險,屬社會保險。
第 30 題1 分
保險契約的特質之一「附合契約」之意義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契約的「附合契約」特質。附合契約是指契約條款主要由一方預先擬定,另一方通常只能決定是否接受,沒有實質磋商、修改條款的機會。保險契約條款多由保險人預先擬定,投保人一般是接受或不接受整份契約,因此具有附合契約的性質。
解題方法
抓住「附合」的判斷重點:一方預先擬定條款,另一方欠缺議約機會。比較各選項的敘述,只有 (B) 說明投保人購買保險時,通常無法與保險公司逐條討論、協商契約內容,符合附合契約的意義。
選項分析
第 31 題1 分
下列有關短期保險費率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短期保險費率是以全年保險費為基礎,依實際承保期間按短期費率表計收。它常用於契約期間不足一年,或契約終止、期間調整而須按不完整期間計費的情況。短期費率通常不是單純把年費按月數比例切分,期間愈短,每月平均負擔的保費往往愈高。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正確,先掌握短期費率的用途與定價原因,再核對任意車險的期間級距。題目關鍵在於選項(C)的「10 個月以上、11 個月以下」所對應的全年保費比例。
依任意車險短期費率表,期間超過 10 個月、至 11 個月者,按全年保險費的 95% 計收;按 90% 計收的是期間超過 9 個月、至 10 個月者。因此(C)將費率比例少列為 90%,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A)正確。 短期費率常用於保險契約承保期間不足一年,或契約縮短、延長至不完整期間而需要按短期計價的情形。
第 32 題1 分
下列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保障對象、請求方式與給付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本保險主要保障汽車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身體傷害與死亡損失,給付項目包括傷害醫療費用、失能及死亡給付;不包括財物損失。
本保險採限額給付制度,受害人可在法定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向保險人請求,不必先證明加害人有過失。事故汽車無法查究等法定情形,則可依規定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何者錯誤」,再逐項核對制度特徵與法定給付範圍。A、B、C 都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制度設計;D 把「財物損失」列為給付項目,與本保險保障範圍不符,因此依官方答案選 D。
選項分析
第 33 題1 分
有關壽險保單「不喪失價值選擇」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購買「展期定期保險」是壽險保單不喪失價值選擇權之一 ②不喪失價值的來源包括平準保費下早期所超繳的保費 ③改為「展期定期保險」時,以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做為保險金額 ④不喪失價值選擇權亦包括「減額繳清保險」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不喪失價值選擇」(nonforfeiture options):要保人停止繳費或解約時,壽險保單累積的保單價值不會全數喪失,可依約選擇處理方式。常見選擇包括:
- 展期定期保險:以保單價值準備金購買一定期間的定期保險。
- 減額繳清保險:以保單價值準備金購買保額較低、但不必再繳保費的終身保險。
- 解約金:領回保單的解約價值,保險契約終止。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形成,與平準保費制度有關:早期保費高於當期自然保費的部分,逐年累積,供後期保費較高時使用;契約終止時,累積的價值可依約轉換或領回。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三個核心概念:展期定期保險與減額繳清保險是否屬於不喪失價值選擇,以及展期定期保險的保險金額如何決定。展期定期保險的保額原則上維持原保單保額,保單價值準備金用來購買保障期間,因此第③項的「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保險金額」錯誤。
第 34 題1 分
下列何種狀況屬於保險契約的當然終止事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契約的當然終止」。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81 條規定,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此種終止由法律直接發生,不以當事人另外表示終止為要件。
當然終止要與「當事人得終止」及「符合條件後契約終止」區分:前者依法律事實發生即終止;後兩者則仍涉及行使終止權或其他條件。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法律效果,再找出法律直接規定契約即告終止的情形。保險標的完全滅失,使契約所承保的標的失去存在基礎,符合《保險法》第 81 條,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這是人身保險契約停效後的復效問題,並非「寬限期間屆滿」就進入二年復效期限。依《保險法》第 116 條,保險費未繳而停效後,要保人可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逾期未申請,契約效力才依該條規定處理。這不屬於本題所問保險標的完全滅失而當然終止的情形。
第 35 題1 分
下列有關保險監理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監理的分類與目的。保險監理大致分為財務監理與業務監理:
- 財務監理著重保險公司的清償能力與財務健全,例如資本適足性、準備金、資金運用及投資風險控管。
- 業務監理著重保險交易是否公平、保戶權益是否受到保障,例如商品設計與銷售、招攬、核保、理賠及資訊揭露。
本題涉及法規制度的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監理目的辨認措施類別:涉及公司財務健全、資產配置或清償能力者,屬財務監理;涉及商品內容、銷售與保戶交易公平者,屬業務監理。據此檢查各選項是否把監理措施歸入正確類別。
選項分析
第 36 題1 分
根據保險法的規範,有關保險業的資金運用,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對保險業資金運用的範圍、比例限制及主管機關監理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保險法》第 146 條規定,保險業資金的運用項目包括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放款、專案運用及公共與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等;其中「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各類運用另受第 146 條之 1 至第 146 條之 5 等規定限制。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涉及的資金運用類型,再核對法定比例或程序:
- 存款:查每一金融機構的存款上限。
- 公債及國庫券:查有價證券投資規定是否設有總額上限。
- 不動產:查投資總額上限,並注意自用不動產的例外。
- 社會福利事業投資:查主管機關核准或事後查核的程序。
選項分析
(A) 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 30%。錯誤。
《保險法》第 146 條規定,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的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的 10%;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例外。選項所稱 30% 與法定比例不符。
第 37 題1 分
根據保險法,下列哪些措施是當保險業出現「資本不足」(即資本適足率在 150%~200%)時,主管機關會採取的監理措施?
①限制資金運用範圍 ②停止其負責人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③令處分特定資產 ④令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保險商品之開辦 ⑤限制或禁止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143條之6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相關規範,重點是依資本適足率區分資本等級,並配合各等級採取不同監理措施。
依命題當年(民國114年)規定,資本適足率在150%以上、未達200%,屬「資本不足」。此等級的措施包括限制資金運用範圍,以及命令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保險商品之開辦。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指定的資本等級為「資本不足」,再把各敘述逐項對照該等級的監理措施:
- ①「限制資金運用範圍」:符合資本不足的措施。
- ④「令停售保險商品或限制保險商品之開辦」:符合資本不足的措施。
- ②、③、⑤則不屬於本題所問資本不足等級的對應措施。
因此,正確組合為①④。
選項分析
第 38 題1 分
下列哪些準備金是我國保險法第 11 條所規定應提存者?
①特別公積金 ②特別準備金 ③賠款準備金 ④盈餘分配準備金 ⑤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1 條列舉的準備金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
本法所定各種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準備金。
判斷時要看某一準備金是否屬於條文列出的種類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的準備金。特別公積金與盈餘分配準備金不在本條列舉範圍內。
解題方法
逐一將題目所列名稱與第 11 條核對:
- 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均明列於第 11 條。
- 特別公積金、盈餘分配準備金:不是本條列舉的準備金種類。
因此應選②、③、⑤,對應選項(A)。
選項分析
第 39 題1 分
根據保險法第 136 條的規定,臺灣保險業之組織型態,除股份有限公司之外,還可以是何種型態?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36 條對保險業組織型態的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因此,題目問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組織型態,應選「合作社」。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法條關鍵字「保險法第 136 條」,再對照條文列出的兩種法定組織型態:
題目已排除股份有限公司,剩下的法定型態就是合作社。
選項分析
第 40 題1 分
下列有關衡量保險指標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業常用的衡量指標,須分辨各指標的分子、分母及其代表意義:
- 保險密度:特定期間內,每一國民平均分攤的保險費支出,計算為「保險費總額 ÷ 總人口」。
- 保險普及率:衡量保險契約的普及程度,常以有效保險契約件數相對於人口計算。
- 保險滲透度:衡量保險業在一國經濟活動中的相對規模,通常以「保險費總額 ÷ 國內生產毛額(GDP)」表示。
- 投保率:衡量人口中已投保者所占比例,常以投保人數相對於人口計算。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述的分母與衡量對象,再對照指標定義。若以「每一國民平均保險費支出」描述,便是保險密度;若以「保險費占 GDP 比率」描述,則是保險滲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