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4 年・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財產保險代理人
試題代碼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與「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如另有其他保險契約應負賠償責任時,其他保險條款規範的賠償方式並不相同。試說明:(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住宅火災保險」其他保險的賠償方式為何?

(二)「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其他責任保險的賠償方式為何?

(三)「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其他保險的賠償方式為何?

(四)「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其他保險的賠償方式為何?

(五)其他保險契約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賠償方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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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不同保險契約遇到「同一事故另有保險也應負責」時,如何處理重複承保。常見方式有三種:

  • 比例分攤:依本保險金額占總保險金額的比例計算。
  • 優先賠付:由特定保險先在其責任範圍內賠付,超出部分再由其他保險負責。
  • 仍依約給付:不因另有其他保險而拒絕或減少給付。

住宅火災保險與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屬於財產損失保險;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與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屬於責任保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則依強制保險制度的規定處理。須特別注意,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對「其他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與「其他責任保險」採取不同方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契約範本為準。

解題方法

逐小題確認三件事:其他保險的種類、條款採用的賠償機制,以及計算時是否要先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另須區分「其他住宅地震基本保險」與「其他種類保險契約」。

各小題詳解

(一)住宅火災保險:依保險金額比例分攤,可請求先行全額賠付

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參考條款》第三十八條,除複保險的特別規定外,保險標的物發生承保事故時,如另有其他保險契約同時應負賠償責任,本公司依本契約保險金額占總保險金額的比例負賠償責任。

其比例計算原則為:

本公司應分攤金額=應賠損失×本契約保險金額全部同時承保契約保險金額總額本公司應分攤金額 = 應賠損失 \times \frac{本契約保險金額}{全部同時承保契約保險金額總額}

但經被保險人請求,本公司得先行全額賠付,再依比例向其他保險人攤回應分擔的金額;被保險人應提供必要協助。本條所稱其他保險契約不包括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契約。

作答重點: 原則為按保險金額比例分攤;被保險人請求時,可先由本公司全額賠付後再向其他保險人分攤。

(二)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其他責任保險由本保險優先賠付

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參考條款》第五十條,發生承保事故後,如另有其他責任保險契約同時應負賠償責任,先由本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依契約負責;超過本契約約定賠償責任的部分,才由其他責任保險契約負責。

這是優先賠付、超額承接的安排,並非與其他責任保險按保險金額比例分攤。

須與同章第四十九條區分:若同時存在的是其他「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則按各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的保險金額比例分攤,且全部賠償責任總額仍受契約約定保險金額限制。題目問的是「其他責任保險」,因此應回答第五十條的優先賠付方式。

作答重點: 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先賠,超過其約定責任的部分再由其他責任保險賠付。

(三)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其他保險契約由本保險優先賠付

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參考條款》第七十七條,除前條所規定的其他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情形外,住宅建築物發生承保事故時,如另有其他保險契約同時應負賠償責任,本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依其約定優先賠付。

須區分第七十六條的「其他住宅地震基本保險」複保險處理:住宅建築物承保損失方面,複保險總保險金額未超過重置成本時,在重置成本範圍內依本契約承保損失保險金額理賠;超過重置成本時,則按本契約保險金額占總承保損失保險金額的比例,在重置成本範圍內理賠。臨時住宿費用則按保險金額比例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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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開車的肇事或產品的瑕疵等都是責任危險之起因,然而無論起因為何,其賠償責任危險所引起之經濟損失主要包括三方面。請分別說明責任危險之經濟損失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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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責任危險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分類。開車肇事、產品瑕疵等是責任危險的起因;作答重點則是肇事者或產品責任人可能承受哪些經濟損失。主要可分為:對第三人的賠償、處理責任所需的抗辯費用,以及責任事故衍生的其他經濟損失。

解題方法

先把「事故起因」與「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分開:題目已指出起因可以不同,因此不必分別討論車禍或產品瑕疵;應直接依損失的用途與承受方式,說明以下三方面。

  1. 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 責任人因法律上的賠償責任,須對受害人支付的金額,包括和解金、法院判決的損害賠償,以及依法應負的其他賠償。損害內容可能涉及人身傷害、死亡或財物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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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1 分

下列何者非屬商業火災保險承保的危險事故,保戶若有需求則應另行加費投保附加險?

①閃電、雷擊 ②火災引起之爆炸 ③爆炸引起之火災 ④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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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火災保險的基本承保危險,以及地震是否屬於基本承保範圍。火災保險常見承保事故包括火災、閃電或雷擊,以及火災引起或爆炸引起的爆炸、火災損失;地震則屬需另行加保的危險事故。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四種事故是否屬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承保範圍:

  • 閃電、雷擊:屬基本承保事故。
  • 火災與爆炸:兩者因果方向不同,但題列的兩種情況均屬基本承保範圍。
  • 地震:不在基本承保範圍內,須另行加費投保附加險。

因此,題目所問的「非屬」事故為②與④,對應選項 (C)。

選項分析

  • **①閃電、雷擊:**屬商業火災保險承保的危險事故,因此不應列入「非屬」事故。
  • **②火災引起之爆炸:**屬基本承保範圍,並非本題所問的非承保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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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1 分

某甲之房屋座落於臺北市,為 7 層樓之鋼筋混凝土大廈,計有 40 坪,依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臺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所訂該建築物本體每坪造價為 87,300 元;另裝潢費用每坪 30,000 元,則估算得出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保險金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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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保險金額估算。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計算方式,先以建築物本體每坪造價乘以坪數估算重置成本,再依每一住宅建築物保險金額上限核定。本題所給的裝潢費用不計入建築物本體造價,且估算金額受每戶新臺幣 150 萬元上限限制。

解題方法

建築物本體估算造價為:

87,300×40=3,492,000 元87{,}300 \times 40 = 3{,}492{,}000\text{ 元}

此金額高於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每一住宅建築物新臺幣 150 萬元的保險金額上限,因此保險金額以 150 萬元計。

每坪 30,000 元的裝潢費用不併入本題所問的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建築物本體保險金額。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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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1 分

現行製造業適用之營業中斷保險,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一般保單約定就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應負擔下列何種自負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業中斷保險」的時間自負額。營業中斷保險承保因承保事故造成營業中斷或受干擾所生的損失;時間自負額則是事故發生後,約定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一段期間損失。題目問的是製造業一般保單的約定天數,不是理賠等待期或金額自負額。

解題方法

題幹已限定「現行製造業適用之營業中斷保險」及「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依一般保單的標準約定判斷:每一次承保損失,被保險人須自行負擔 5 個連續工作天的損失。因此選項中符合標準約定的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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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1 分

王小姐的汽車已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但因繳費疏忽造成保費逾期未繳。保險公司寄發書面通知,要求王小姐於通知送達後 10 日內補繳保費,否則終止保險契約。下列關於保險人能否終止契約及相關程序的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0 條,重點是分清「解除」與「終止」,並掌握保險人終止契約的法定事由、補正程序及終止後的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只有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或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時,保險人才得終止契約。終止前,保險人須以書面通知要保人,給予通知到達後 10 日的補正期間;要保人在終止通知到達前完成補正,保險人就不得終止。

契約終止後,保險人應於 3 日內通知被保險汽車所屬公路監理機關、主管機關及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指定的機關(構)。保險人也應返還終止後未到期的保險費;未返還前,契約仍視為存續。

解題方法

先看題幹所述未繳保費是否屬法定終止事由,再核對通知和補正期限是否符合第 20 條。題目中的「書面通知」及「送達後 10 日內補繳」,正是法律要求的補正程序,因此保險人得在要保人逾期未補正時終止契約。接著再用同條規定檢查其他選項對終止效果及通知義務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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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1 分

商業火災保險因承保標的之危險減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請求減少保險費,保險人不同意而經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者,保險人應依下列何種情況處理退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火災保險在「承保危險減少」時,保險費退還方式的判斷。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適用的商業火災保險條款,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請求減少保險費而保險人不同意,並因此終止契約時,保險人應按契約未滿期間比例退還保險費。

計算公式為:

退還保險費=保險費×未滿日數365退還保險費 = 保險費 \times \frac{未滿日數}{365}

其中「未滿日數」是契約終止後至保險期間屆滿前的剩餘日數。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情境:危險減少、保險人不同意減費、要保人終止契約。這是條款所定的按日比例退費情形,不是按短期費率計算已經過期間的保險費。

例如,年保費為 36,500 元,終止時尚有 100 日未到期,退費為 36,500×100÷365=10,00036{,}500 \times 100 \div 365 = 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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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1 分

房客基於租賃契約以房東之房屋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則於要保書中如何記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的身分不同:

  • 要保人是向保險公司提出投保申請,並負有繳交保險費等契約義務的人。
  • 被保險人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保險事故發生時享有保險賠償請求權的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要保書填寫規定為準,房客可基於租賃關係投保房東所有的房屋;房客列為要保人,房東則因對房屋具有所有權及保險利益,列為被保險人。要保書並應載明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係。

解題方法

先分別判斷「誰辦理投保」與「誰承受房屋損失」:

  1. 題目說房客基於租賃契約投保,提出投保的人是房客,因此房客是要保人。
  2. 保險標的是房東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是房東,因房屋受損而享有保險賠償請求權者是房東,因此房東是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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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1 分

某甲以其住宅建築物及其所有動產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下列有關與某甲同住之配偶及子女等家屬在保單中身分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中「被保險人」的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適用的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與被保險人同居的配偶及家屬,就其個人所有的財物,視同被保險人;此身分不使其成為要保人,也不代表其全部財產都受保險保障。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同住配偶、子女等家屬在保單中的身分,再區分「要保人」與「被保險人」:

  • 要保人是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 本題家屬的身分依保單條款判斷:其個人所有的財物,視同被保險人所有財物的保障範圍,故就該等財物視同被保險人。
  • 這是針對個人所有財物的特定身分認定,不是讓家屬一概成為共同要保人或涵蓋其所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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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1 分

商業火災保險之保險標的物因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所致之損失,保險人將採用下列何種基礎計算賠付金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商業火災保險的損失填補原則,以及保險標的物全損時的賠償計算基礎。依商業火災保險的承保約定,保險標的物因承保事故受損,賠償以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為基礎;保險金額是保險人責任的限額,不代表每次事故都按保險金額賠付。

涉及法規及保單條款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為準。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問的是「損失賠付的計算基礎」,而非保險金額如何約定。先依損失填補原則確認,賠償不得超過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物的實際損失;再留意保險金額是責任上限,賠款仍受實際損失及保險金額等條件限制。因此,本題應選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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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1 分

住宅所有權人因向銀行貸款並設定銀行為抵押權人而購買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時,若發生地震基本保險承保之事故致有損失時,除臨時住宿費用外,其他應給付之保險金,在抵押權人(銀行)與被保險人債權債務範圍內,優先依抵押權順位清償銀行之抵押債權,應依下列何種比例直接給付抵押權人(銀行)保險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保險金給付方式,以及抵押權人銀行在抵押債權範圍內的優先受償安排。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相關條款為準:發生承保事故時,除臨時住宿費用外,其他應給付的保險金,在銀行與被保險人的債權債務範圍內,依抵押權順位優先清償銀行抵押債權;直接給付銀行的比例為 60%。

解題方法

題幹已限定事故屬地震基本保險承保範圍,也特別排除「臨時住宿費用」,因此本題不是判斷承保事故或計算損失額,而是辨認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保險金比例。

直接給付銀行的比例為:

直接給付銀行比例=60%\text{直接給付銀行比例}=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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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1 分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重傷住院 1 個月後死亡,則保險公司依規定應給付之最高額度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對受害人死亡及重傷醫療給付的範圍:受害人先因事故受重傷住院,後因同一事故死亡時,除死亡給付外,死亡前已發生的必要醫療費用仍可計入;但醫療給付與死亡給付合計,不得超過死亡給付上限加上重傷醫療給付上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當時給付標準為準:死亡給付最高新臺幣 200 萬元;重傷醫療給付最高 20 萬元。題目未提供實際醫療費用,因此問「最高額度」時,按兩項給付均達上限計算。

解題方法

先分辨受害人死亡前的重傷醫療給付,不是死亡給付的替代項目,而是死亡前已發生的醫療給付,可與死亡給付合併計算。住院 1 個月不另按月增加定額;本題的關鍵是給付項目及各自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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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1 分

下列何者屬於須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

①微型電動二輪車 ②Ubike 自行車 ③自用小型車 ④輕型機車 ⑤計程車 ⑥醫療用電動代步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汽車」的範圍,以及哪些車輛依法必須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5 條及主管機關公告,應投保車種包括《公路法》所定汽車,以及法規另行納入的車輛;同法第 5 條之 1 更明定,微型電動二輪車視為本法所稱汽車,投保義務人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主管機關公告並明確排除醫療用電動代步車。

解題方法

逐一把題目列出的車輛分成兩類:

  • 應投保:微型電動二輪車、一般汽車及機車。
  • 不屬本題應投保車種:一般自行車、醫療用電動代步車。

因此應選包含 ①、③、④、⑤,且不含 ②、⑥ 的組合。

選項分析

  1. ①微型電動二輪車: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5 條之 1 明定其視為汽車,投保義務人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
  2. **②Ubike 自行車:不應投保。**Ubike 是自行車,並非依法應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的汽車種類。
  3. **③自用小型車:應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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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1 分

甲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同時撞傷乙及丙二人,乙之實際相關醫療費用為 15 萬元,丙之實際相關醫療費用為 22 萬元,若無其他給付項目,則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規定,應給付多少保險金?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 2 條的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上限:保險人依受害人必須且合理的實際相關醫療費用給付,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的給付總額,以新臺幣 20 萬元為限。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上限是按「每一受害人」分別計算,不是同一事故的所有受害人合計共用 20 萬元。因此分別比較乙、丙的實際醫療費用與每人 20 萬元上限:

  • 乙:min⁡(15,20)=15\min(15,20)=15 萬元。
  • 丙:min⁡(22,20)=20\min(22,20)=20 萬元。

合計給付:15+20=3515+20=35 萬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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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1 分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期間之規定,下列有關自用小型汽車保險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其相關規定中的保險期間,重點是依車種判斷保險期間。自用小型汽車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期間為 1 年。

本題法規適用基準為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自用小型汽車」,再依該車種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期間規定判斷。自用小型汽車的保險期間固定為 1 年,因此選擇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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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1 分

甲無照駕車發生車禍,致使乙不幸身故,且該汽車未投保任何責任保險,則乙之請求權人可依下列何種管道獲得補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中的「特別補償基金」。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0 條,汽車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而事故汽車未投保本保險時,受害人或其請求權人得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本題已明示事故造成乙身故,且肇事汽車未投保任何責任保險,符合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的情形。甲無照駕車是事故相關事實,但不會因此使乙的請求權人喪失依特別補償制度請求補償的管道。

解題方法

先確認事故是否造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障的傷害或死亡,再判斷事故汽車有無投保:

  1. 乙因車禍身故,屬於死亡事故。
  2. 肇事汽車未投保責任保險,事故發生時沒有承保該車的保險人可供請求。
  3. 因此,乙的請求權人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0 條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特別補償基金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的保障機制之一,目的在於事故汽車未投保等法定情形下,讓受害人仍有補償管道;基金補償後,得依法向應負責任者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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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1 分

下列何種危險事故,非屬乙式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之承保範圍?

①閃電、雷擊 ②拋擲物或墜落物 ③不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 ④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 ⑤爆炸 ⑥火災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乙式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的承保範圍,以及它與甲式車體險的差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保單條款為準:乙式採列舉承保,保障條款列出的特定危險事故;「不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及「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則屬甲式保障範圍,並非乙式列舉承保事故。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列出的事故逐一與乙式的承保事故核對。乙式承保包含火災、閃電或雷擊、爆炸、拋擲物或墜落物等事故;題目中的③、④則是甲式特有的較廣保障。因此,不屬乙式承保範圍的是③、④,對應選項(D)。

選項分析

  • ①閃電、雷擊:屬乙式承保事故。 因此不應列為答案。
  • ②拋擲物或墜落物:屬乙式承保事故。 因此不應列為答案。
  • ③不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不保事項之任何其他原因:不屬乙式承保範圍。 這是甲式的概括承保文字,乙式以列舉事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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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1 分

保戶汽車保險之生效日為 7 月 15 日,保險公司之續保通知書於 6 月 1 日提供,保戶於 7 月 15 日之前辦理續保,並於 7 月 30 日開立支票並繳交保險公司,則下列有關該繳費支票之最晚兌現日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汽車保險續保時,繳費支票的最晚兌現期限如何計算。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汽車保險續保作業規範,續保通知書於保險期間屆滿前提供,保戶在原保險期間屆滿前辦妥續保並交付支票者,支票最晚兌現日以原保險期間屆滿日加 2.5 個月計算;不是從開票日或交票日起算。

解題方法

題目所列 7 月 15 日為續保保險期間的生效日,因此原保險期間於前一日、即 7 月 14 日屆滿。保戶在 7 月 15 日前辦理續保,並於 7 月 30 日交付支票,符合續保情形;計算期限應以原保險期間屆滿日為基準,而非支票開立或交付日。

7月14日+2.5個月=9月30日7 月 14 日 + 2.5 個月 = 9 月 30 日

因此最晚兌現日為 9 月 30 日,選項 (A) 所列日期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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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1 分

劉君駕駛汽車自撞路樹致使汽車毀損,損失修復費用為 10 萬元,經通報保險公司查證屬實並核實劉君投保丙式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保額為 50 萬元且無自負額。此次事故保險公司應理賠多少金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丙式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的承保範圍。丙式車體險承保的是「車對車碰撞、擦撞」所致的車體損失;單一車輛自撞路樹,屬於自撞事故,不在丙式車體險的承保範圍內。保額與自負額只在事故屬於承保事故時,才用來計算理賠金額。

本題涉及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並無須以特定法條計算;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丙式車體損失保險承保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判斷事故是否屬於丙式車體險承保事故,再看修復費用、保額及自負額。劉君是駕車自撞路樹,事故中沒有與另一車輛發生碰撞或擦撞,因此不符合丙式車體險的承保條件。既然事故不在承保範圍內,即使損失修復費為 10 萬元、保額為 50 萬元且沒有自負額,保險公司仍不負理賠責任,理賠金額為 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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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1 分

王君投保任意汽車保險,保險期間為 113 年 5 月 1 日至 114 年 4 月 30 日,王君於 114 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31 日間出國 1 個月,該期間被保險汽車暫停使用,王君主張被保險汽車危險減少,要求保險公司減費或延長保險期間,則保險公司將依下列何種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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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任意汽車保險對「被保險汽車於保險期間內暫停使用」的處理。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適用的自用汽車保險單條款,保險期間內無論任何原因暫停使用,要保人均不得申請減費或延長保險期間。

保險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但本題情形另有汽車保險單條款明文規範。汽車只是暫時停用,仍受該條款拘束,不能據此要求減費或延長期間。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任意汽車保險」中車輛暫停使用的處理方式,再套用保險單條款的特別約定。王君於 114 年 1 月出國,汽車在保險期間內暫停使用一個月;不論停用原因或期間長短,均不得申請減費或延長保險期間。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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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1 分

李君為新購入之汽車投保汽車保險,保單承保險種有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汽車損失保險及汽車竊盜損失保險,某日被保險汽車失竊,保險人依竊盜損失保險之約定賠付全損後,則保險人對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及汽車損失保險部分將依下列何種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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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汽車保險共同條款「全損後保險費之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共同條款規定:被保險汽車經保險人以全損賠付後,保險契約自事故翌日起終止;全損賠付的車體損失保險或竊盜損失保險,其保費不予退還;其他未賠付險種的未滿期保險費,則按日數比例退還。

因此,須區分「已獲全損賠付的險種」與「未獲賠付的其他險種」,不能因整份契約終止就一律採相同退費方式。

解題方法

本題是因汽車失竊而由竊盜損失保險全損賠付。依全損後保費處理規則:

  • 竊盜損失保險是全損賠付的險種,其保費不予退還。
  • 題目詢問的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及汽車損失保險均未因本次失竊事故獲得賠付,屬其他未賠付險種。
  • 這兩險的未滿期保險費均按日數比例退還。

故選項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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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1 分

海上保險之被保險人於船舶行蹤不明已逾 2 個月後,移轉保險標的物之一切權利於保險人,而請求支付該保險標的物全部保險金額之行為,稱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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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上保險的「委付」(abandonment)。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海商法所稱委付,是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物的一切權利移轉給保險人,並請求支付全部保險金額的行為。船舶行蹤不明逾二個月,屬於可依法委付的情形。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三個關鍵要件:

  1. 船舶行蹤不明已逾二個月。
  2. 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物的一切權利移轉給保險人。
  3. 被保險人請求支付全部保險金額。

這些要件完整對應「委付」的定義與適用情形,因此選擇委付。

選項分析

  • (A) 單獨海損(particular average)錯誤。 指保險標的物因承保事故所受的部分損失,由受損利益的所有人自行負擔,並非移轉標的物權利以請求全部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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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1 分

有關營造工程保險之保險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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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營造工程保險的保險期間如何設定。營造工程保險主要承保工程在施工期間因承保事故造成的損失,因此原則上以工程的施工期間作為保險期間。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或計算;解題依營造工程保險的承保目的與期間約定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問的是「保險期間」,再區分施工期間與完工後的保固期間。工程完工後的保固責任,不會因此自動納入營造工程保險期間;如有延長或其他特別承保安排,須依保單約定處理。故原則上應選擇以施工期間為保險期間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原則上保險期間為 1 至 7 年:錯誤。 這不是營造工程保險期間的一般原則。保險期間應配合個別工程的施工期約定,不能概括限定為 1 至 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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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1 分

旅行業者投保旅行業責任保險,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所安排或接待之旅遊期間內,因發生意外事故致旅遊團員身體受有傷害或失能或因而死亡,依下列何種情況,承保的保險公司應對請求權人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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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旅行業責任保險參考條款》的承保給付條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條款為準: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於旅行業者安排或接待的旅遊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致旅遊團員受傷、失能或死亡時,保險公司依契約約定,無論旅行業者有無過失,對請求權人給付保險金。

這項規定的重點,是請求權人依旅行業責任保險請求給付,不以證明旅行業者有過失為前提;實際給付仍須符合保險期間、旅遊期間、意外事故、受害結果及契約承保範圍等條件。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辨認它描述的是旅行業責任保險參考條款的承保事故:契約有效期間內、旅行業安排或接待的旅遊期間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團員傷害、失能或死亡。接著比對條款對旅行業者過失的規定:給付條件不以旅行業者有過失為必要,因此選「無論旅行業者有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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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1 分

甲飼養一隻寵物犬並投保寵物侵權責任保險,某日甲委託與甲同住之家事佣人乙外出遛狗,該寵物犬突然失控咬傷路人丙及乙,並損壞乙之手提包,則下列有關保險公司賠償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寵物侵權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以及「第三人」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寵物綜合保險參考條款為準,寵物侵權責任保險承保被保險人因被保險寵物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

條款所稱「第三人」,排除被保險人、其配偶、家屬、同居人及家務受僱人。被排除者自己受傷或其財物受損,均不屬於本項責任保險保障的第三人損害。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受傷或受損者是否為第三人,再確認損害類型:

  • 乙是與甲同住的家事佣人,屬家務受僱人,不是保單定義的第三人。因此,乙被狗咬傷的體傷,以及其手提包受損,均不在寵物侵權責任保險的第三人責任保障範圍內。
  • 丙是路人,不屬於條款列舉的排除對象,是第三人。狗咬傷丙所致體傷,符合第三人損害的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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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1 分

保險市場上簡稱之 D&O 保險,係指下列何種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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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市場常見英文簡稱與其中文險種名稱。D&O 是 Directors and Officers 的縮寫,指公司董事及重要職員;D&O 保險即保障董事及重要職員因執行職務而可能面臨的責任風險之保險,中文稱「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解題方法

先拆解英文縮寫:D 代表 Directors(董事),O 代表 Officers(職員)。再比對選項,選出涵蓋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的險種名稱。本題考的是險種辨識,無須計算或援引特定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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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1 分

遊樂園區經營者於其入口處公告「為保障遊客安全,本園區已代遊客投保 200 萬元之保險」,或於其門票記載「本門票 450 元,其中 50 元為代遊客投保 200 萬元保險之保險費」,惟購票時未一一記載進入園區遊客之姓名及年齡等個人基本資料(未記名購票),仍可推論遊樂園區經營者所稱之保險,係屬下列何種性質險種?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未記名入園遊客的保障」屬於哪一類保險。判斷重點是辨認保障對象與事故性質:題幹所述每位遊客繳付保費,於入園期間取得一定金額的保障;即使購票時未登記遊客姓名、年齡等資料,仍可透過門票及入園期間辨識被保險人與保障期間。

解題方法

先看保險保障的內容。題目以「每位遊客投保 200 萬元」描述個人保障,且未以園區對第三人依法或依契約應負的賠償責任為條件。這符合傷害保險的特徵: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致傷、失能或死亡時,依約定給付保險金。

「未記名」是投保方式的線索,不會因此把個人保障轉變成責任保險;遊客仍可依門票或入園紀錄辨識其保障資格。

選項分析

  • (A) 傷害保險:正確。 保障遊客因意外事故所受的人身傷害,保險金依約定給付。題幹所述以門票保費為遊客安排一定額度保障,對應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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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1 分

保險業可辦理下列哪些微型保險業務之商品種類?

①一年期傳統型定期人壽保險 ②一年期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 ③一年期重大疾病保險 ④一年期傷害保險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所定的微型保險商品種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微型保險商品應以設計簡單、承保單一保險事故為原則;本題列出的類型中,包含:

  • 一年期傳統型定期人壽保險。
  • 一年期傷害保險。
  • 一年期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且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理賠。

其中,傷害醫療保險限定為「實支實付型」,不是日額型;重大疾病保險也不在本題所列的微型保險商品種類內。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規列出的商品種類:

  • ① 一年期傳統型定期人壽保險:符合。
  • ② 一年期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不符合,因規定列的是一年期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
  • ③ 一年期重大疾病保險:不符合,未列為本題所考的微型保險商品種類。
  • ④ 一年期傷害保險: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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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1 分

保險公司在核保傷害保險時,除了拒保類業務之外,通常會將被保險人個人的職業依危險程度分為幾類?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傷害保險的保費與承保條件,會考量被保險人的職業風險。一般依「臺灣地區傷害保險個人職業分類表」,將職業按危險程度分為第 1 類至第 6 類;類別愈高,通常代表工作中的意外風險愈高。拒保類是另行列出的承保處理類別,不計入這六個職業等級。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除了拒保類業務之外」,一般職業分為幾類。掌握「第 1 類至第 6 類」即可作答,因此選擇 6 類,即選項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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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1 分

我國產險業與壽險業雖都可以銷售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但都有一些銷售限制。下列有關產險業銷售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限制,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 6 條對產險業經營傷害、健康保險的期間與續保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產險業經營這兩類業務,原則上限於「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下且不保證續保」的商品。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問的是「產險業銷售限制」,再對照法規中的期間與續保條件:產險業的商品須為一年期以下,且不得保證續保。四個選項中,只有「以不保證續保者為限」直接符合這項限制。

選項分析

  • (A) 不得包含死亡給付項目:錯誤。 此限制並非概括適用於所有傷害及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第 6 條另規定,產險業經營健康保險,除重大疾病或癌症保險商品外,不得包含死亡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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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1 分

被保險人投保產險業銷售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保險期間屆滿時,若有意願續保,則應依下列哪些規定辦理?

①須經保險公司同意 ②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③按續保生效當時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④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重新計算保險費 ⑤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費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產險業住院醫療費用保險的續保條款,以及「保證續保」與「不保證續保」的差異。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適用的《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第 12 條,不保證續保的契約,保險期間屆滿後,須經保險公司同意才能續保;續保保費則按續保生效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的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

解題方法

先看題目所考的續保型態:題目要判斷的是產險業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屆滿續保時,是否須經保險公司同意。依不保證續保的示範條款,須經公司同意,因此①正確、②錯誤。

再看保費計算: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陳報主管機關的費率,並按被保險人當時年齡重新計算,故③、④正確。至於⑤「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費率」,是保證續保條款的限制,並非本題所採不保證續保條款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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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1 分

2018 年年初李先生購買了 1 間住宅,建商贈送了 1 份一年期基本住宅火災保險。2018 年 2 月李先生家水管爆裂,花費維修費 30,000 元,同時造成裝修的高級原木地板因浸泡破裂,損失 50,000 元。有關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基本住宅火災保險的承保範圍,以及房屋本體與裝修部分的損失是否屬於保險標的。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的基本住宅火災保險約定,保險保障依保單承保範圍辦理;住宅內部水管爆裂所生的修理費,及因此造成的裝修損失,不能僅因事故發生在住宅內就認定受基本住宅火災保險承保。

解題方法

先辨認事故原因:本題是水管爆裂,而非火災事故;再辨認損失項目:一筆是水管維修費 30,000 元,另一筆是高級原木地板浸水破裂損失 50,000 元。依題目所稱的「一年期基本住宅火災保險」,兩筆費用均不屬於本題可請求的基本住宅火災保險賠償,因此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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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1 分

下列何者非共同海損的要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共同海損的成立要件。共同海損是指船舶與貨物在同一航程中遭遇共同危險時,為保全共同安全,有意且合理地作出特殊犧牲或支出特殊費用;因此,犧牲或措施是否成功,不是成立共同海損的必要條件。

本題涉及海商法上的共同海損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選項是否屬於共同海損成立要件。判斷重點在於區分「採取措施的目的與合理性」和「措施最後是否成功」:共同海損重視措施是為共同安全而有意、合理採取,並不要求實際產生預期效果。

選項分析

(A) 措施必須產生實際效果:錯誤,為本題答案。 共同海損不以措施成功為必要。即使為避免共同危險而合理採取措施,最後仍未能保全船舶或貨物,只要符合其他要件,仍可能成立共同海損。因此,「必須產生實際效果」不是共同海損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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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1 分

某企業為其產品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其承保範圍明定包括「被保險產品」及其缺陷所致之責任。下列何者最可能屬於保單條款中所稱的「被保險產品缺陷」,保險公司依法對第三人負擔賠償責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產品責任保險承保的「被保險產品缺陷」:產品在正常或可合理預見的使用情形下,若因設計、製造或警告、說明不足而欠缺通常可期待的安全性,並因此造成第三人損害,可能構成產品缺陷。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企業經營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應確保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商品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的可能時,應有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方法。判斷重點是:危險是否源自產品本身的設計、製造或安全警示不足,而非使用者的不當使用、未維護或誤觸產品正常功能。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事故原因,再判斷缺陷是否存在於產品本身:

  1. 若在正常使用下,產品因設計或製造不當而造成傷害,通常屬產品缺陷。
  2. 若傷害源自未依說明使用、長期未維護,或誤觸產品已明示的正常功能,通常不因事故發生就構成產品缺陷。
  3. 即使產品由上游供應商設計或製造,只要被保險人將其作為自己的產品販售,產品的安全缺陷仍可能形成其對第三人的產品責任。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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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1 分

某製造商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下列哪一項損害情境最可能不在保險賠償範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產品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與除外責任。被保險人因產品缺陷造成第三人受傷或財物受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原則上屬產品責任保險保障的對象;但保險通常不賠被保險人自己的產品本身,以及因產品有瑕疵而需修理、重置或更換該產品所生的損失。

本題涉及保險契約承保與除外責任的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題意為準。作答時應辨認損害究竟是產品造成的第三人損害,還是瑕疵產品本身或其組成、安裝部分的損失。

解題方法

逐項確認三件事:一、是否有產品缺陷;二、是否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三、求償標的是第三人損害,還是瑕疵產品本身及其修復、更換損失。前兩者通常落在產品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若主要是瑕疵產品本身或其併入的部分受損,則通常屬除外範圍。

選項分析

  • (A) 錯誤。 電容器品質不良造成客戶機器故障,客戶請求的是機器受損的財產損害,屬產品缺陷造成第三人財物損害的典型情形。題目未表示求償的是電容器本身的修理或更換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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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1 分

下列責任保險事故案例,何者不屬於嚴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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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嚴格責任」與「過失責任」的區別。嚴格責任係指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下,受害人不必證明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只要符合責任成立要件,行為人即可能負賠償責任。過失責任則須以行為人未盡應有注意義務,並因此造成損害為責任基礎。

題目未要求適用特定法條,應依各案例所涉責任類型,判斷其責任是否以證明行為人過失為必要。

解題方法

逐項辨識事故來源:危險物或動物造成的損害、商品缺陷造成的損害,通常屬法律特別規定的責任類型;專業服務疏失則以是否違反專業注意義務為判斷重點。題目問「何者不屬於嚴格責任」,因此要找出仍須以過失為責任核心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高壓液化氣體洩漏爆炸,造成鄰近住戶受傷:屬嚴格責任類型。 高壓液化氣體具有高度危險性。此類危險物事故的責任判斷,著重於危險物造成損害及法律所定的責任要件,並非以受害人證明設備管理者有過失為唯一前提,因此屬嚴格責任的典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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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1 分

下列哪一個情境最可能符合傷害保險契約中對意外傷害的定義,保險公司應負理賠責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傷害保險所稱「意外傷害事故」的判斷。依傷害保險的一般約定,意外傷害須是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並因該事故直接造成身體傷害或失能。判斷時著重事故是否來自外部、是否突然發生,以及傷害是否由事故直接造成。

本題涉及保險契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保單約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的傷害原因:若外來突發事故直接造成傷害,符合意外傷害的典型要件;若主要原因是疾病,或傷害與事故之間另有既存疾病、手術部位等因素介入,就不符合本題所問的典型理賠情境。

選項分析

(A) 正確。 王先生遭高速行駛的機車撞擊,屬外來且突發的事故;腿部骨折及永久喪失行走能力是撞擊直接造成的身體傷害與失能,符合意外傷害的典型定義,保險公司應依契約約定負理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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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1 分

某保險公司與再保險公司簽訂 1 份溢餘再保(Surplus Share Reinsurance)合約,條件如下:

原保公司自留線(retention line)為 100 萬元,再保公司最多接受 4 條線(4 lines)額度。今有保單承保金額為 500 萬元,若該筆保單發生損失時,再保險公司應負擔多少比例的損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溢額再保險(Surplus Share Reinsurance)的分保比例。原保險人先依約保留一定保額,其餘超過自留額的部分,按原保險人的自留線與再保險人的承保線數分配給再保險人。

本題的「自留線 100 萬元」代表原保險人可自留 100 萬元;再保險公司最多接受 4 條線,每條線同為 100 萬元,故再保險責任上限為 400 萬元。

解題方法

保單承保金額為 500 萬元,恰好等於原保險人自留 100 萬元加上再保險人可承接的 400 萬元,因此整筆保額由雙方按下列比例分擔:

再保險分擔比例=再保險承接保額保單承保金額=4×100500=80%\text{再保險分擔比例} =\frac{\text{再保險承接保額}}{\text{保單承保金額}} =\frac{4\times100}{500} =80\%

所以保單發生損失時,再保險公司依其分保比例負擔損失的 80%。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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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1 分

某臺灣中小企業成功接獲來自中南美洲買主的大宗訂單,出貨後卻遇到買主無法付款。該企業事前已向「輸出保險基金」投保信用風險輸出保險。下列有關臺灣輸出保險制度作用的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輸出保險的保障對象與制度功能。輸出保險主要協助出口商管理海外買方的信用風險,降低因買方破產、拒絕付款或其他約定承保事故造成應收帳款損失的衝擊。

題目已說明企業投保的是「信用風險輸出保險」,並因海外買主無法付款而面臨收款風險;判斷重點是保險保障出口商的海外應收帳款,而不是保障進口商,也不是僅限特定產業。

解題方法

先確認保險關係中的風險方向:出口商出貨後,若海外買方未依約付款,受損的是出口商的應收帳款。輸出保險透過承保約定的信用風險,協助出口商移轉部分損失風險,故選項應描述「出口商」、「買方信用風險」及「海外應收帳款」。

本題未要求援引特定法條,重點在制度功能與保障對象。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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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1 分

某電子設備公司將測試儀器租賃給外部廠商使用,並為該儀器投保商業流動綜合保險。某次該儀器於租用期間遭遇地震傾倒損毀。下列何者最符合保險公司的理賠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動產流動綜合保險」的承保情形:保險標的物在被保險人營業處所外,因外來突發事故受損時,須確認它當時是否處於保單列明的承保期間或運送狀態,以及是否符合相關限制。

依命題當年常見的商業動產流動綜合保險條款,承保情形包括正常運輸途中、符合天數限制的暫時停放、修理保養期間,以及出租他人使用期間。內河、沿海及離島水運則須經保險人同意、加繳保費並以批單加保。

本題主要依保險契約條款判斷,沒有需適用的特定法條;以下以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條款架構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事故發生時的狀態與條款:

  1. 修理保養期間是否列為承保情形。
  2. 運輸途中暫時停放是否超過條款天數。
  3. 出租他人使用期間是否列為承保情形。
  4. 沿海船運是否已取得同意並加保。

其中,暫時停放通常以不超過七天為限;沿海、離島水運則不能只因屬於運送途中,就直接認定已承保。

選項分析

(A) 錯誤。 修理保養期間屬於條款列明的承保情形。儀器在運送前進行修理保養時,不能僅以「修理保養期間」為由認定保險公司不理賠;仍須符合保單其他承保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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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1 分

某營造公司承攬高架橋工程,施工期間吊車不慎倒塌,導致已完成之橋面結構損壞。下列有關保險公司賠償處理原則的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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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營造工程在施工期間發生已完成工程毀損時的理賠原則:保險賠償以填補實際損失為限,不使被保險人因事故獲利。若受損部分的修復費用高於毀損前的實際價值,通常以該實際價值扣除殘值後計算賠償。

題目未指定保單條款;以下依工程保險常見的損失填補原則說明,並以官方答案 C 為準。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保險公司如何處理已完成橋面結構的損失」,再排除把保險金額當成固定給付、要求完全復原,或將所有趕工支出一概納入理賠的說法。

可用下式掌握 C 的理賠上限:

賠償金額≤毀損前實際價值−殘值賠償金額 \leq 毀損前實際價值 - 殘值

題幹未提供金額,無須計算;重點是辨認「實際價值扣除殘值」的限制。

選項分析

(A) 錯誤。 保險金額是承保責任的上限,不代表事故發生後即可請領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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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1 分

某建設公司承攬捷運車站地下結構工程,已投保「預約工程保險」。施工期間,下列哪一項情境最可能不在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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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工程保險的承保範圍,以及工程本身瑕疵與其造成的後續損害如何區分。預約工程保險通常承保施工期間因突發、不可預料的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物的意外毀損或滅失;但設計錯誤、施工錯誤或材料瑕疵所造成的缺陷本身及其改正費用,通常不在承保範圍內。

若工程瑕疵進一步造成其他原本完好的工程部分受損,後續損害是否承保,須依保單條款判斷;常見條款會排除瑕疵部分本身的修復費用,但對因此波及其他部分的損害,仍可能提供保障。

本題涉及保單承保與除外責任,不是以單一法條直接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及保單條款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損失的性質:是工程缺陷本身的改正費用,還是施工期間意外事故造成的財物損害。前者通常不賠;後者若屬突發意外,且沒有其他除外事由,通常較可能在承保範圍內。依此判斷,設計圖錯誤導致施工位置偏差,所需重新施工的費用屬改正設計錯誤的成本,最可能不獲賠償。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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