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學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壽險業的經營,面臨很大的匯率風險,其原因為何?目前壽險業如何處理此項風險?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壽險業的資產與負債幣別錯配,以及由此產生的匯率風險管理。
壽險公司收取保費並承擔保險給付責任,資金來源與負債多以新臺幣計價;但為取得較佳投資收益、分散投資,並配合長期資產配置需求,業者會投資相當比重的外幣資產,尤其是美元計價的海外債券。當外幣資產與新臺幣負債的幣別不一致,匯率變動就會影響資產換算價值與損益。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說明「為何形成風險」,再說明「如何管理風險」。分析匯率變動的方向時,可用以下換算關係理解:
例如,壽險公司持有美元資產,而主要負債以新臺幣計價。若新臺幣升值,美元兌新臺幣匯率下降,同一筆美元資產換算成新臺幣後價值減少,便會產生匯兌損失;新臺幣貶值則可能產生匯兌利益。由於負債多以新臺幣計價,外幣資產價值的變動不會自然與負債抵銷。
壽險業面臨匯率風險的原因
-
保險負債與投資資產的幣別不同:保單負債多以新臺幣計價,海外投資則以美元等外幣計價,形成幣別錯配。
-
海外投資比重高:國內可供壽險業配置的長期投資標的與收益機會有限,業者為追求投資收益、配置長期資產,會投資海外市場,增加外幣資產曝險。
-
壽險負債期間長,匯率變動可能累積影響:保險給付往往跨越多年,若資產與負債的幣別及現金流不匹配,匯率波動可能持續影響資產價值、損益與財務健全性。
壽險業處理匯率風險的方法
一、使用外匯避險工具
第 二 題25 分
何謂保險利益原則(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此原則的目的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及其制度目的。保險並非以他人財產或生命作為賭注;要使保險契約具有正當的保障功能,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須與保險標的之安全、存續或利益具有法律上可認定的利害關係。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承認的利害關係;若保險事故發生,該人會因此遭受經濟損失,或其法律上、生活上的利益受到不利影響。此處的保險利益不是泛指情感關係或希望他人平安,而須有法律上可辨認的利益。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14 條規定,財產保險的要保人對保險標的物須有保險利益;第 17 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則依《保險法》第 16 條等規定判斷,例如本人、家屬、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以及債務人等特定關係。這些條文顯示,保險利益須以法律承認的利害關係為基礎。
解題方法
題目分成兩問,依序作答即可:
- 先下定義:說明保險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法律承認且具有經濟或其他實質利害的關係。
- 再說制度目的:從避免賭博性契約、減少道德危險、維持損失填補功能三方面說明。
第 1 題1 分
關於危險或風險一詞,國內外學者有許多定義,其中採狹義的定義者強調哪兩項為在保險經營上最重要的觀念?
核心觀念
本題考「風險」的狹義定義。學者對風險的界定不盡相同;採狹義觀點時,著重風險與保險經營的關聯,核心是損失與不確定性:風險涉及損失發生的可能,而損失是否發生或其結果具有不確定性。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的「採狹義的定義」與「在保險經營上最重要的觀念」,應找出風險在保險中的基本構成:可能發生損失,且其發生或結果具有不確定性。大數法則則是保險人分散、預測風險的經營原理,並非狹義風險定義所強調的兩項觀念。
選項分析
第 2 題1 分
關於危險一詞,在保險條款或保險法規內容都將「危險」延伸在實務上可代表損失機會、保險標的、保險業務或保險事故,試問下列哪一條保險法令的「危險」是指「保險業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危險」一詞在保險法中的不同意義。依條文脈絡,「危險」可能指保險事故發生的可能性、保險標的所面臨的危險、保險事故,或保險人承接的保險業務。解題關鍵是看各條文中的「危險」在句子裡扮演什麼角色。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將「危險」代回條文語意,判斷它指的是「保險業務」還是其他概念。第 39 條將保險人承保的危險轉向另一保險人承保,描述的是再保險業務的移轉,因此此處的「危險」指保險人所承接的保險業務。
選項分析
(A) 正確。 保險法第 39 條定義再保險:「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此處「所承保之危險」指保險人承接的保險業務,透過再保險安排,將部分業務轉由其他保險人承擔。
第 3 題1 分
依過去期間統計,若 A 市有住宅建築 10 萬棟,B 市有 50 萬棟,每棟住宅建築物發生火災的機率分別為 A 市 0.001 及 B 市 0.0005。假設 A 市在某一年度發生住宅火災的案件為 110 件,而 B 市為 230 件,針對危險程度的說明,下列哪些正確?
① A 市的危險程度為 10% ② B 市的危險程度為 6% ③ A 市實際損失小於預期損失 ④ B 市實際損失小於預期損失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住宅火災的預期損失、實際損失與危險程度。以過去統計的火災機率估算預期火災件數,再與當年度實際件數比較:
危險程度表示實際損失偏離預期損失的幅度;題目以火災件數代表損失件數。
解題方法
A 市:
預期火災件數為:
實際發生 110 件,因此危險程度為:
實際損失 110 件大於預期損失 100 件。因此,①正確,③錯誤。
B 市:
預期火災件數為:
實際發生 230 件,因此危險程度為:
第 4 題1 分
下列哪些危險是商業性保險的可保危險?
① 特定危險 ② 靜態危險 ③ 動態危險 ④ 基本危險
核心觀念
本題考「危險分類」與「商業性保險可保危險」的關係。危險可依不同標準分類,題目列出的四種並非同一組互斥類別:
- 特定危險:損失影響個人或少數人,例如住宅火災、個人車禍。損失範圍較明確,通常可由商業保險承保。
- 基本危險:損失影響範圍廣泛的社會或群體,例如戰爭、通貨膨脹、重大天災。其影響廣且難以分散,通常不適合一般商業性保險承保。
- 靜態危險:由自然力量或人為錯誤等因素造成,較不受經濟與社會變動影響,例如火災、竊盜。通常可透過商業保險承保。
- 動態危險:因經濟、社會或科技變遷所產生,例如市場變動、技術革新造成的損失。損失較難預測與衡量,通常不屬商業性保險的典型可保危險。
解題方法
先依危險的影響範圍判斷特定危險與基本危險,再依危險的成因與變動特性判斷靜態危險與動態危險。
第 5 題1 分
某一產物保險公司統計過去一年承保的 10 萬部機車中,有 2 萬部機車出險;其中有 6 千部損失 1 萬元、8 千部損失 2 萬元、6 千部損失 3 萬元,其損失幅度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損失幅度」,即每一件出險事故的平均損失金額。計算時以出險件數為分母,將各損失金額乘上相應件數後加總,再除以出險總件數;未出險的機車不列入計算。
解題方法
出險共 部,損失總額為:
因此,損失幅度為:
選項分析
第 6 題1 分
危險管理的措施中,危險理財的方式有三種,包括自留、財務型移轉—購買保險及財務型移轉—非保險,下列哪一項不是財務型移轉—非保險的方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危險管理中的「危險理財」,也就是危險發生後,如何籌措資金或安排損失的負擔。常見分類包括:
- 自留:由企業自行承擔損失,例如提列準備金。
- 財務型移轉—購買保險:以保險契約將約定範圍內的損失移轉給保險人。
- 財務型移轉—非保險:透過公司化、危險證券化、保證等安排,將財務損失移轉或分攤給其他人或市場參與者。
題目問的是「哪一項不是財務型移轉—非保險的方法」,要找出分類上屬於保險安排的選項。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的主要機制:若透過保險人承保、收取保費並依契約補償損失,屬於購買保險;若透過企業組織、金融市場或第三方承諾分擔損失,則屬於非保險財務型移轉。
選項分析
第 7 題1 分
財產保險與人壽保險業務性質的比較中,有下列哪些差異?
① 保險標的不同 ② 保險期間不同 ③ 給付內容不同 ④ 解約價值不同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財產保險與人壽保險的業務性質,重點在保險標的、保險期間、給付內容及解約價值。判斷時須注意:兩類保險的給付方式雖不同,但不代表「給付內容不同」必然是兩者的差異;本題依官方答案,將③視為兩者共有的保險給付功能,而非分類差異。
解題方法
逐項比較各敘述:
- ①看保險保障的對象或利益是否相同。
- ②看契約期間通常是短期或長期。
- ③看給付是否均依保險事故或約定條件提供。
- ④看契約是否具有解約價值。
其中①、②、④是財產保險與人壽保險的典型差異;③按本題官方解答的判準,不列為兩者差異。
選項分析
- ①保險標的不同:正確。財產保險主要承保財產及其相關經濟利益;人壽保險以人的生命或身體相關事故為保障基礎。
- ②保險期間不同:正確。財產保險通常以一年期或較短期間為主;人壽保險通常期間較長,常見長年期或終身契約。
- **③給付內容不同:錯誤。
第 8 題1 分
對於保險契約生效的法定要件中,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保險契約成立、生效的要件,以及保險制度成立所需的風險條件。「大量且同質性危險」是保險經營與危險分散的基礎,並非個別保險契約生效的法定要件。涉及法規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訂立契約通常須具備:當事人有訂約能力、意思表示合致、契約目的合法,並具有對價關係。保險契約另須符合保險法所定的契約內容與形式規範;但不會因個別契約未呈現「大量且同質性危險」,就因此不生效。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個層次:
- 個別契約的效力要件:檢視當事人資格、意思表示、契約目的及對價等。
- 保險經營的原理或條件:檢視危險是否能透過大量、同質的危險單位加以分散與估計。
選項中,只有「大量且同質性危險」屬於保險制度與經營上的危險分散原理,並非個別契約生效所必須具備的法定要件,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第 9 題1 分
保險契約的終止原因可分為二類,即當然終止和任意終止,其中當然終止的原因,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契約當然終止」與「任意終止」的區別。當然終止是因契約目的已不能達成,或法律所定事由發生,契約不待當事人另為終止意思表示即消滅;任意終止則須由有終止權的一方依約定或法律規定行使終止權。
本題涉及保險法及保險契約原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判斷時應看各選項是否屬於契約當然消滅的原因,而非僅因一方財務狀況變化,就推定契約自動終止。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終止事由:保險標的滅失,通常使保險利益或保險給付所依據的風險不復存在;壽險解約領取解約金,則是要保人行使解約權。至於要保人破產或保險人喪失清償能力,應分別判斷法律是否使契約當然消滅,不能只憑「破產」或「無力清償」就認定契約自動終止。
選項分析
- (A) 壽險已解約領取解約金:正確。壽險要保人行使解約權並領取解約金後,契約因解約而終止。這是要保人行使任意終止權的結果;選項所述「已解約領取解約金」是終止已完成的狀態,並非單純發生財務困難。
第 10 題1 分
保險利益存在的目的,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利益」的功能。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具有法律上或經濟上的利害關係;若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人會因此受到損失。保險利益原則可限制損害填補的範圍,並降低以保險作為賭博工具或故意促成事故的誘因。
本題涉及保險學原理,無須援引特定法條;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考試脈絡說明。
解題方法
題幹問「何者錯誤」,應逐一判斷各選項是否屬於保險利益原則的目的。關鍵在於區分「防止逆選擇」與「避免賭博、道德危險」:逆選擇主要透過核保、風險分類及保費設計處理,通常不列為保險利益存在的目的。
選項分析
(A) 限制損害填補的程度:正確。 保險利益使被保險人可請求的保障與其實際利害關係相連,避免取得超過其損失或利益的賠償,符合損害填補原則。
第 11 題1 分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的代位,有關保險代位求償權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53 條的損害保險代位求償權。保險人依約給付賠償金後,在已賠償的範圍內,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第三人若是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受僱人,原則上不得代位求償,但損失是由其故意造成者除外。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53 條的核心規定,與本題相關部分現行法並無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法條中的權利人、取得時點、金額上限及家屬或受僱人的例外。最關鍵的是確認對第三人享有請求權的人是誰:法條規定的是「被保險人」,不是「要保人」。兩者可能是不同的人,因此選項 A 的主體用語錯誤。
選項分析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保險代位的前提是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保險人給付後才得代位行使。
第 12 題1 分
有關保險合作社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合作社的組織特性,以及「社員關係」與「保險關係」是否相同。解題關鍵是分清楚:保險合作社社員身分來自加入合作社、認購股金等社員關係;被保險人身分則來自與合作社成立保險契約。兩種關係彼此相關,但並非同一法律關係。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138 條規定,保險合作社不得經營非社員之業務。現行法後續有修正,但本題相關規定仍為保險合作社不得經營非社員業務。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敘述是否符合保險合作社的組織與社員制度。特別注意選項 D 把社員關係和保險關係說成「規範相同」;只要掌握兩者的成立依據與存續方式不同,就能判定 D 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保險合作社由社員共同組成,社員共同出資並參與合作社的共同經營,依合作社制度分享經營成果、共同承擔盈虧,屬於相互合作的保險組織。
第 13 題1 分
保險交易中心的組織型態最主要首推英國倫敦的勞依茲組織,下列對勞依茲組織的說明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勞依茲(Lloyd’s of London)的市場組織、承保責任與業務來源。勞依茲是保險交易市場,並非由勞依茲本身承保;實際承保者是市場中的會員,通常以辛迪卡(syndicate)組成承保團隊。會員依其承保份額承擔責任,辛迪卡則由核保人代表處理承保業務。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描述的是勞依茲的歷史與市場特色,還是其實際承保機制。判斷責任時要分清楚「辛迪卡核保人代表辛迪卡接受業務」與「單一會員對該業務負全部責任」:前者描述承保運作,後者把責任歸屬說得過於絕對。
選項分析
(A) 正確。 勞依茲的起源可追溯至 17 世紀後期 Edward Lloyd 經營的咖啡館。聚集於此的商人與保險業者交換航運及商業情報,並發展出海上船舶、貨物保險的承保與費率評估活動。
第 14 題1 分
企業的併購可分為水平兼併及垂直兼併,臺灣保險業近幾年的兼併案例中,下列哪些是屬垂直兼併的案例?
① 中信金控兼併大都會人壽 ② 富邦人壽兼併 ING 安泰人壽 ③ AIG 南山人壽出售給潤成集團 ④ 南山人壽買下美亞產物
核心觀念
本題考企業併購的「水平兼併」與「垂直兼併」:
- 水平兼併:併購雙方在同一產業、相同或相近的生產或服務階段營運,例如兩家壽險公司合併。
- 垂直兼併:併購雙方位於同一產業鏈的不同階段,或一方與另一方具有上下游、通路與產品等互補關係。
判斷重點是併購雙方原本的業務階段與產業鏈位置,不能只看是否同屬金融業,也不能只看交易名稱是否為「兼併」。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交易雙方的主要業務,再判斷兩家公司是同業整合,還是不同階段或互補業務的整合。兩家壽險公司合併屬水平兼併;金控與保險公司、壽險與產險的整合,則可依本題分類視為垂直兼併。
本題涉及的是企業併購分類,沒有須適用的法條;判斷依據為企業併購的經濟與管理概念。
選項分析
① 中信金控兼併大都會人壽:屬垂直兼併。 中信金控是金融控股公司,透過旗下金融事業提供金融服務;大都會人壽則經營人身保險。
第 15 題1 分
假設根據生命表某女性 20 歲投保 100 萬元 1 年期死亡保險的純保費為 280 元,而預定附加費率為 30%,試問總保險費為多少元?
核心觀念
本題考「純保險費」換算「總保險費」的方式。純保險費用於支付預期保險給付;總保險費則在純保險費之外,另計附加費用。題目所稱「預定附加費率 30%」,是以總保險費為計算基礎的附加費比例,因此純保險費占總保險費的 。
解題方法
設總保險費為 。純保險費為 280 元,且占總保險費的 70%,故:
選項分析
- (A) 364:錯誤。 這是把 280 元直接乘以 ,算成 。如此計算是將附加費率當作以純保險費為基礎;題目所稱的附加費率以總保險費為基礎。
第 16 題1 分
以實際賠款支出與保費收入兩者的比率得出實際損失率,再比較實際損失率與預期損失率差距,將偏離保險費率調至合理水準,此方法稱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費率的「損失率法」。損失率法以實際損失經驗檢視現行費率是否合理:先計算實際損失率,再與預期損失率比較,依差距調整費率,使費率回到合理水準。
實際損失率的基本概念為:
解題方法
題幹明確指出,以「實際賠款支出與保費收入的比率」計算實際損失率,並比較實際損失率與預期損失率的差距來調整保險費率。這正是損失率法的判斷特徵,因此選擇「損失率法」。
選項分析
第 17 題1 分
因應保險費率自由化,避免業者之間因惡性競爭而危及保險業之清償能力,因此對於費率明顯不足的保險種類,保險監理單位要求個別公司須提列下列哪一種準備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費率自由化後,如何防止保險業者以低於合理水準的費率承保,導致保費收入不足以支應預期賠款及相關費用,進而影響清償能力。對費率明顯不足的保險種類,監理要求公司提列的是保費不足準備金。
涉及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保費不足準備金的功能,是反映未滿期保費可能不足以負擔未來賠款與費用的風險。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費率明顯不足」。這描述的是保險契約已收取的保費,不足以承擔未來保險責任與相關費用,因此應以準備金補足不足部分。
辨別時可依名稱與用途配對:
- 費率不足 → 保費不足準備金
- 危險發生程度變動 → 危險變動準備金
- 重大事故損失 → 重大事故準備金
- 盈餘分配 → 盈餘分配準備金
選項分析
第 18 題1 分
保險業資金運用在購買不動產的法令規範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重點是保險業投資不動產的資格限制,以及自用與非自用不動產適用的投資額度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該條規定:保險業投資不動產,須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的 30%;購買自用不動產總額則不得超過業主權益總額。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否忠實呈現法條,再留意「除自用不動產外」的範圍限制。法條所說的 30% 上限適用於非自用不動產投資總額,不是不分自用與否,一律以保險業資金的 30% 為上限。因此,將自用不動產也納入 30% 上限的選項,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第 19 題1 分
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中,風險資本是指依照保險業實際經營所承受的風險程度計算的資本,在人身保險的風險項目不包括下列何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所列的風險資本項目。資本適足率是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的比率: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適用的規定,人身保險業風險資本項目包括資產風險、保險風險、利率風險及其他風險;財產保險業則另列核保風險等項目。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人身保險業」的風險項目,再將選項與法規列舉的項目對照。資產風險、保險風險和利率風險都在人身保險業的分類中;核保風險則列在財產保險業的風險項目中,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第 20 題1 分
下列何者為再保合約的再保人對每一筆損失並不負任何比例責任,而僅在某一險種業務的每一筆賠款超過分保險公司自負額時,始負再保給付責任?
核心觀念
本題考「比例再保險」與「非比例再保險」的差異,重點在再保人是否依約分攤每筆損失的固定比例。
「超額賠款合約再保險」屬非比例再保險。分出公司先承擔約定的自負額;單筆賠款超過自負額時,再保人才依合約約定的限額負責賠付超額部分。再保人不按每筆損失的固定比例分攤。
解題方法
抓題幹兩個關鍵描述:「每一筆損失並不負任何比例責任」及「每一筆賠款超過分出公司自負額時,始負再保給付責任」。這是以單筆賠款是否超過自負額作為再保責任起點,符合超額賠款合約再保險的定義。
若以 表示單筆賠款、 表示分出公司的自負額,且不考慮合約賠付上限,再保人負責的金額可表示為:
實務合約通常另訂再保人的最高責任限額。
選項分析
第 21 題1 分
下列有關人壽保險與財產保險的說明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人壽保險與財產保險的保險期間、給付性質及解約價值。
人壽保險多為長期契約,保險金額通常事先約定,屬定額給付;財產保險則以填補被保險人實際遭受的損失為原則,常以金錢賠償,也可依契約約定採修復或重置等實物給付。解約價值通常與具有儲蓄或準備金累積性質的長期人壽保險相關。
解題方法
先辨認兩類保險的典型差異:人壽保險重在約定保險金額及長期保障;財產保險重在損失填補。再逐項檢視選項是否把這些特性對調,或是否正確描述財產保險的給付方式。
選項分析
(A) 人壽保險多為短期保單:錯誤。 人壽保險通常是長期契約,例如終身壽險、定期壽險及年金保險等。短期保單較常見於部分財產保險,例如一年期的火災保險或汽車保險。
第 22 題1 分
下列有關保險利益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利益」及其在不同保險種類中的判斷。保險利益是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合法經濟利害關係;若保險事故發生會使其遭受經濟損失,即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可基於所有權、債權、契約責任等關係成立;責任保險則以被保險人依法可能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利益。
本題涉及《保險法》關於保險利益及財產保險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稱的關係人與保險標的,再確認其關係是否會帶來合法的經濟損失。特別注意:保險利益是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利益,不是受益人的利益;而「積極/消極保險利益」須依損失性質區分。
選項分析
(A) 錯誤。保險利益是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間的合法經濟利害關係,不是受益人與保險標的間的關係。選項將主體誤寫為「受益人」,因此不正確。
第 23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利益存在的理由?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利益」存在的理由。保險利益是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或經濟上的利害關係;保險事故發生時,該利益受有損失,保險制度才有補償的對象。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14 條規定,財產上之現有利益及期待利益,均得為保險利益;第 17 條則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保險利益制度的主要功能包括防止道德危險、避免保險成為賭博,以及限制損害填補程度。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保險利益制度的功能。題目問「不是」存在理由,因此要找出與保險利益制度目的無關的選項。保險代位是保險人理賠後,依法在理賠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它是損害保險的法律效果,並非設立保險利益制度的理由。
選項分析
第 24 題1 分
人身保險契約之保險利益須存在於何時?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人身保險利益」須於何時存在。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保險法》第 16 條,對於他人的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者,得為其投保;同法第 17 條規定,若訂立保險契約時不具保險利益,契約無效。因此,人身保險利益須在保險契約成立時存在。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人身保險,而非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利益的判斷重點在契約成立時;成立後,即使保險利益消失,原則上不影響契約效力。據此選出契約成立時。
選項分析
第 25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是損害補償原則之修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損害補償原則」及其修正方式。損害補償原則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給付以填補被保險人實際遭受的損失為限,使其回復至事故發生前的經濟狀態,不能藉保險事故獲利。此原則主要適用於財產保險。
有些保險安排會使理賠金額不完全等同於事故發生時的實際損失,因而被列為損害補償原則的修正,例如定值保險、定額保險及重置保險。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改變「事故發生時依實際損失計算保險給付」的通常方式:
- 若契約事先約定價值或給付金額,或以重置成本作為補償基準,屬損害補償原則的修正。
- 若仍依事故發生時標的物的實際價值計算損失,則是損害補償原則的一般適用方式,不是修正。
選項分析
(A) 定值保險:錯誤。 定值保險由雙方於契約成立時約定保險標的價值。事故發生後,原則上依約定價值作為理賠基礎,不再按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重新估定,因此是損害補償原則的修正。
第 26 題1 分
下列哪些保險的基本原則與防止道德危險有關?
① 保險利益原則 ② 保險代位原則 ③ 損害補償原則 ④ 賠款分攤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基本原則中,哪些原則具有防止道德危險的功能。道德危險是指被保險人因投保而有意圖促成事故、故意擴大損失,或藉事故取得不當利益的誘因。題目所列四項原則各從不同面向限制這類誘因。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核心判斷是:保險利益限制投保動機;損害補償、保險代位及賠款分攤則防止被保險人因損失獲得超額利益,或從同一損失重複受償。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每個原則如何降低道德危險:
- 若原則要求投保人與保險標的具有法律承認的利害關係,可避免無利害關係者期待事故發生以取得保險金。
- 若原則使賠償以實際損失為上限,或限制重複受償,就能減少故意促成事故、擴大損失的利益誘因。
四項原則均具此功能,因此應選包含 ①②③④ 的選項。
選項分析
① 保險利益原則:正確。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才能避免與標的毫無利害關係的人因事故發生而獲利。
第 27 題1 分
基於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使保險人具有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權之原因後,經過多久不行使會使得保險人的解除權歸於消滅?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64 條第 3 項的解除權期間。要保人違反據實告知義務,且足以影響保險人對危險的估計時,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但解除權不是無限期存在。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保險人自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 1 個月不行使,解除權即消滅。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保險人知有解除權之原因後」,應直接辨認《保險法》第 64 條第 3 項的期間規定:自保險人知有解除原因起算,1 個月內須行使解除權。因此選擇 1 個月,不是從訂約時起算。
選項分析
第 28 題1 分
保險契約的當事人包括下列何者?
① 保險人 ② 被保險人 ③ 要保人 ④ 受益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契約當事人」與「保險契約關係人」的區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保險契約的當事人是保險人與要保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要保人提出要保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等契約義務。
被保險人是保險事故發生時受保障的人;受益人是依契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兩者是契約關係人,不因此成為保險契約當事人。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四個名詞是否屬於締結保險契約的雙方:
- 保險人:契約一方。
- 要保人:契約另一方。
- 被保險人、受益人:與契約有關,但不是契約當事人。
因此,當事人為①保險人及③要保人,選項中只有 ①③ 符合。
第 29 題1 分
下列有關團體人壽保險契約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團體人壽保險契約的性質。團體保險是由要保人為符合承保條件的一群人投保,保險人以一張主保險契約承保,並以被保險人名冊或個別保險憑證記載各成員的保障。因此,團體人壽保險屬於集合保險契約。
集合保險是以一個契約集合承保多數被保險人的保險;總括保險則著重於對某一範圍或類別內、符合約定條件的對象提供保障。兩者概念相近,但本題依團體人壽保險的契約分類,應選「集合保險契約」。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契約「性質分類」,而非團體保險的承保對象或保費計算方式。再逐項比對:
- 團體人壽保險以單一主契約承保一群被保險人,符合集合保險的特徵。
- 不定值保險、單務契約則是其他不同分類角度,不能用來描述本題所問的團體承保型態。
本題未涉及特定法條,無須援引法規。
選項分析
第 30 題1 分
下列有關特約條款的特性及效力何者正確?
① 特約條款是明示條款,需用文字詳細記載 ② 特約條款是權利條款,當事人可依其意志決定是否遵守 ③ 特約條款是效力條款,若當事人未依規定履行,另一方可據此解除保險契約 ④ 特約條款是一種保證條款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約條款的性質及違反時的契約效力。特約條款是保險契約當事人約定的特別事項,通常以明示方式記載於保險單或契約文件中;其內容可能要求一方履行特定義務,並具有保證條款的性質。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教材所採用的保險法理為準,特約條款若屬效力條款,未依約履行時,另一方得據以解除契約。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四句敘述:①看是否明示記載,②看是否可任意不遵守,③看違反是否影響契約效力,④看其是否具有保證條款性質。關鍵在於分辨「權利」與「義務」:特約條款要求當事人依約履行,並非可自行選擇是否遵守的權利。
選項分析
第 31 題1 分
要保人故意不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則該保險契約:
核心觀念
本題考「複保險」及其通知義務。複保險是指要保人就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個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保險法》第 35 條,複保險分為善意與惡意;要保人應將其他保險人的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依同法第 37 條,要保人故意不為前述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這裡的法律效果是「無效」,不是由保險人行使解除權後才失效。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兩個關鍵條件:「故意不通知」及「意圖不當得利」。兩者任一成立,即符合《保險法》第 37 條所定的惡意複保險情形,法律效果是保險契約無效,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第 32 題1 分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繳,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超過 30 天仍未繳付者,則保險人得進行意思表示使保險契約歸於: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人壽保險「保險費逾期未繳」的契約效果,關鍵在於區分終止、失效、無效、解除。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保險法》第 116 條,保險費到期未繳,經催告到達後逾 30 日仍未繳付,保險人得以意思表示解除契約。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時間與行為要件:保險費到期未繳、催告已到達、催告後超過 30 日仍未繳。這正是《保險法》第 116 條所定的解除要件,因此契約歸於解除,選項為 D。
選項分析
第 33 題1 分
下列何者屬於保險業的外來資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業資金來源的分類。依資金性質,可分為自有資金與外來資金:
- 自有資金:由股東投入或由保險業經營累積而來,例如股本、資本公積、法定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
- 外來資金:保險業因承保、投資或其他業務而取得,並須依契約或法令負有給付、返還或提存責任的資金。保費收入所形成的各項責任準備金,屬於此類。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選項是股東投入或公司累積的權益,還是因承保責任而提存的資金。前三項屬於權益項目;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則是保險業對尚未經過保險期間所負承保責任的準備,並非股東權益,因此是外來資金。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保險學資金分類觀念作答,不涉及法條適用。
選項分析
第 34 題1 分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則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可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然而,若第三人與被保險人具有何種關係時,則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
① 父母 ② 子女 ③ 受僱人 ④ 朋友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53 條的保險代位。被保險人因承保事故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時,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後,得在已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該請求權。
同條第 2 項規定,第三人若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保險人原則上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該第三人故意造成者,不在此限。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先找出法條列出的兩種身分:被保險人之家屬,以及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再逐一比對題目中的四個對象:
- 父母、子女:屬於被保險人之家屬。
- 受僱人:屬於法條明定的對象。
- 朋友:不因朋友身分而屬於家屬或受僱人。
因此無代位請求權的對象是①②③,對應選項 (B)。
選項分析
第 35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是可保危險的要件?
核心觀念
本題考「可保危險」的基本要件。可保危險是指適合由保險制度承保、能透過危險分散與損失分攤處理的危險。常見要件包括:有大量同質的危險單位、損失須具有偶然性、損失須足以造成經濟上的重要影響,以及危險單位間不宜高度相關,才能有效分散損失。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可保危險的條件,特別注意危險單位之間的關係:保險需要大量同質單位來分散風險,但這些單位不應互有高度關聯。若多數單位同時遭受同一事件影響,損失便會集中發生,削弱分散效果。
選項分析
- (A) 須有大量同質的危險單位:正確。 大量且性質相近的危險單位,有助於估計損失發生的頻率與幅度,並分散個別損失。
- **(B) 危險所致損失的發生須為意外:正確。
第 36 題1 分
下列何者是危險管理損失發生前的目標?
① 節省經營成本 ② 減少內心憂慮 ③ 維持企業生存 ④ 履行法定義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危險管理目標依時間區分的分類。損失發生前,危險管理的目標包括:節省經營成本、減少內心憂慮,以及履行法定義務;維持企業生存則屬於損失發生後的目標。這是危險管理的學理分類,並非考查特定法條。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敘述屬於損失發生前或發生後的目標,再選出僅包含損失發生前目標的組合:
- ①節省經營成本:事先選擇適當的危險處理方式,可減少預期損失與管理支出。
- ②減少內心憂慮:透過事前辨識與處理危險,降低管理者對可能損失的不安。
- ③維持企業生存:企業遭受損失後,須設法恢復營運、避免倒閉,屬於損失發生後的目標。
第 37 題1 分
下列有關再保險的敘述何者正確?
① 原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有賠償請求權 ② 再保險人得向原保險契約的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③ 再保險契約無法脫離原保險契約而單獨存在 ④ 再保險契約與原保險契約在法律上的效果一致
核心觀念
本題考再保險的法律關係。再保險是原保險人將其承擔的部分或全部危險,再轉由再保險人承擔;法律關係存在於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原保險契約的要保人、被保險人仍是原保險人的契約相對人,原則上不會因此與再保險人直接成立契約關係。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再保險法理為準。再保險契約雖與原保險契約有關聯,但兩者是各自成立的契約,法律效果也不完全相同。
解題方法
逐項檢查兩個關係:
- 誰是再保險契約的當事人?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
- 再保險契約與原保險契約的關係為何?再保險契約以原保險風險為基礎,但有其獨立性;不能把原保險契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直接套用到再保險契約。
因此,①、②把原保險契約當事人誤認為再保險契約的權利義務主體;③、④則符合再保險與原保險之間的依存關係及法律效果差異。
選項分析
第 38 題1 分
合約再保險可分為比例性再保險與非比例性再保險,下列何者為比例性再保險?
① 比率再保險 ② 溢額再保險 ③ 超額賠款再保險 ④ 超率賠款再保險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合約再保險」的分類,判斷重點是再保險人分擔原保險人責任的方式:
- 比例性再保險:再保險人按約定比例分擔保額、保費及賠款。常見類型是比率再保險與溢額再保險。
- 非比例性再保險:再保險人按約定的損失起賠點或責任限額分擔賠款,不依固定比例分攤保額與保費。常見類型是超額賠款再保險與超率賠款再保險。
解題方法
逐項辨認四種再保險的分攤基礎:若依保額或約定比率分攤,屬比例性;若依損失超過自留額或損失率超過門檻後才負責,屬非比例性。據此,①、②為比例性再保險;③、④為非比例性再保險。
選項分析
第 39 題1 分
依據保險法第 146 條規定,保險業資金運用的項目包括哪些?
① 股票 ② 國外投資 ③ 放款 ④ 衍生性商品交易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46 條所列的保險業資金運用項目。依民國 108 年法規,保險業資金的運用除存款外,以法定項目為限,其中包括有價證券、放款、國外投資及衍生性商品交易。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股票屬於有價證券,因此雖然條文以「有價證券」為項目名稱,仍涵蓋選項①。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第 146 條的法定項目:
- ①股票:屬於有價證券。
- ②國外投資:為條文明列項目。
- ③放款:為條文明列項目。
- ④衍生性商品交易:為條文明列項目。
四項都屬於保險業資金運用項目,因此選擇包含①②③④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0 題1 分
依據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規定,保險業資金購買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等,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的: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對保險業資金投資特定金融商品所設的總額上限。題目列出的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及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屬於同一項投資限額的計算範圍;其合計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的百分之三十五。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列商品,再對照《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的限額規定。題目問的是這幾類商品「總額」的比例上限,應將其視為一組合併計算,而非每一種商品各自適用一個上限。法條所定上限為保險業資金的百分之三十五,因此選擇 D。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