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試說明商業火災保險費率釐訂之主要考量因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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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商業火災保險的基本費率如何依建築物與使用風險釐訂,以及再依加費、減費因素調整。作答時要先說明基本費率的兩項核心基礎,再列出影響最終費率的調整項目。
商業火災保險的基本費率主要依下列兩項分類:
- 建築物構造等級:依建築物的構造材料及耐火程度分類;耐火性較佳者,通常火災發生及延燒風險較低。
- 使用性質:依建築物或處所的實際用途分類。不同用途涉及的火源、易燃物、製程及營業活動不同,火災危險程度也不同。
基本費率之外,還要考量建築物特性、營業風險、防災設備、自負額、損失經驗及承保條件等因素,核算最終適用費率。
解題方法
可依「先定基本費率,再列加減費調整」作答:
其中,基本費率先按建築物構造等級與使用性質查定;再依個別標的的危險程度、防災措施及契約條件,辦理加費或減費。此架構能清楚呈現「同一類標的有基本費率,個別風險再作差異化調整」的費率釐訂原則。
主要考量因素
一、建築物構造等級
建築物的主要構造、外牆、屋頂等材料,會影響火災發生後的耐火能力與延燒程度。耐火性較差或易燃構造較多者,風險較高,費率通常較高。
二、保險標的的使用性質
房屋或處所的實際用途是基本費率的重要分類依據。住宅、倉庫、工廠及不同類型的營業場所,其火源、易燃物、機械設備、製程和人員作業風險不同,須依使用性質分別適用費率。
三、建築物樓層及高度
高樓建築在火災時,消防救援、避難及災害控制較為困難,因此樓層或高度可能成為加費考量。適用的樓層界線與加費方式,依費率規章辦理。
四、屋頂、外牆等建築特徵
第 二 題25 分
請詳述傷害保險在核保時所需考慮的危險因素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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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傷害保險的核保如何評估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的機率與可能損失程度。傷害保險承保因意外事故所致的身體傷害及其約定給付責任,因此核保重點在於判斷被保險人的個人狀況、職業與活動型態是否提高意外事故風險。
本題是核保實務題,沒有單一法條或計算公式。作答時應按危險因素分類,逐項說明其影響。
解題方法:依危險來源分類
可從「被保險人本身、職業與工作環境、生活與活動習慣、投保條件及保險紀錄」四方面作答。核保人員依申請資料、告知事項及相關紀錄,評估風險後決定承保與否,以及是否須調整保費、保額或承保條件。
一、被保險人的個人因素
- 年齡與性別:不同年齡層的活動能力、反應速度及意外事故發生率不同;性別可能與職業分布或活動型態相關,均可納入風險評估。
- 身體狀況與傷病史:既往傷病、身體機能障礙或其他健康狀況,可能影響意外事故發生機率,或加重事故後果。
- 生活狀況與自我照護能力:日常活動能力、是否需要他人協助等,可能影響意外事故暴露程度及事故發生後的傷害程度。
二、職業與工作環境因素
- 職業內容與危險等級:工作是否涉及機械操作、高處作業、交通運輸、易燃爆物或其他高危險工作,是重要核保因素。
- 工作環境與作業方式:工作場所的安全措施、作業時間、是否輪班或長時間工作,以及工作中接觸危險物質或設備的程度,都會影響事故風險。
- 兼職與實際工作內容:核保不能只看職稱,也須掌握被保險人實際執行的工作內容及兼職情形。
三、生活習慣與休閒活動因素
第 1 題1 分
下列何者屬於火災保險的心理危險因素?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火災保險危險因素的分類。危險因素可依性質區分為:
- 物理危險因素:標的物本身或其周遭環境的客觀條件,例如建築物構造、屋齡、用途與消防設備。
- 道德危險因素:被保險人故意促成事故,或有不誠實、詐欺等行為。
- 心理危險因素:被保險人的態度或行為習慣,使其較疏忽、輕忽安全,因而提高事故發生或損失擴大的機會。
- 財務危險因素:被保險人的經濟或財務狀況,可能影響其維護標的物、採取防災措施或承擔損失的能力。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人的疏忽態度」、「故意或不誠實」、「經濟狀況」,還是「標的物客觀條件」。生活習慣欠佳反映被保險人的行為與安全態度,屬心理危險;道德水準、財務狀況及建築物屋齡,則分別落在其他危險類型。
選項分析
第 2 題1 分
我國住宅火災保險單附加之抵押權條款,保險人依主保險契約之規定終止契約時,保險人應於多久前通知抵押權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住宅火災保險單附加的抵押權條款。抵押權人對承保住宅有擔保債權,保險契約若終止,抵押權人可能需要及時採取措施保障債權,因此條款要求保險人預先通知抵押權人。
依命題當年適用的住宅火災保險抵押權附加條款,保險人依保險契約規定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抵押權人。本題以民國 108 年法規及條款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提前多久通知抵押權人」,再直接對照抵押權附加條款的通知期限。條款所定期限為十五日,因此選擇「15 日前」。
第 3 題1 分
我國住宅火災保險單對於建築物內動產之評價,係以何種基礎約定保險金額?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火災保險中「建築物」與「建築物內動產」採用的保險金額評價基礎。兩者不同:建築物以重置成本為基礎;建築物內動產則以實際價值為基礎。題目選項所稱「實際現金價值」,就是本題所指的實際價值基礎。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住宅火災保險條款,承保建築物內動產之保險金額,除另有約定外,以實際價值為基礎約定。實際價值通常是指事故發生時的市場價值,概念上可由重置成本扣除折舊估算。
解題方法
先辨認保險標的,再配對評價基礎:
- 住宅建築物:以重置成本為基礎。
- 建築物內動產:以實際價值為基礎。
題目問的是「建築物內動產」,因此選擇實際價值(實際現金價值)法。此處問的是保險金額約定的基礎,並非詢問火災後如何修復或理賠。
選項分析
第 4 題1 分
火災保險之保險標的物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遭受部分損失時,保險人是否應接受該受損財產之委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火災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能否將受損財產交由保險人處理,也就是「委棄」及其與「推定全損」的區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委棄是被保險人將受損財產的權利移轉給保險人,並請求按推定全損處理的制度。委棄並非被保險人單方提出後,保險人就必須接受;保險人可以依事故情形及財產狀況,選擇是否同意。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保險人是否應接受」委棄,關鍵在於委棄是否具有強制接受效力。委棄須經保險人同意;保險人同意時,才依推定全損處理,未同意則按實際損失等方式處理。因此,保險人有選擇是否同意的權利。
選項分析
第 5 題1 分
在火災意外事故中,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物遭受部分損失,損失金額為 100 萬元。假設保險標的物於出險時之全部現金價值為 300 萬元,此時保險金額應為多少,方可獲得十足賠償?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火災保險的足額投保與不足額保險。保險金額足以涵蓋保險標的物出險時的全部價值,才是足額投保;若保險金額低於標的物價值,通常構成不足額保險,部分損失的理賠會按比例計算。
解題方法
要使 100 萬元的部分損失獲得十足賠償,保險金額須達到出險時保險標的物的全部現金價值,避免因不足額投保而按比例折減。本題標的物出險時的全部現金價值為 300 萬元,因此保險金額應為 300 萬元。
可用不足額保險的比例原則驗算:
若保險金額為 300 萬元:
因此可以獲得十足賠償。題目未提供其他免賠額或特別約定,依一般比例原則判斷。
選項分析
第 6 題1 分
下列何者為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理賠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理賠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制度,保險事故造成承保住宅建築物全損時,保險人以現金給付方式理賠;基本保險並非由被保險人選擇修復或重置方式。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給付方式」,而非保險金額或承保範圍。依當年制度,基本保險採現金理賠,因此選項中只有「以現金理賠給付為限」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第 7 題1 分
保險公司欲終止自用汽車保險契約,得以書面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最後所留之住址,該通知至遲應於終止契約生效前幾日送達?
核心觀念
本題考《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契約終止通知期間。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適用的自用汽車保險條款,保險公司欲終止契約,應以書面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最後所留住址,且通知最遲須於契約終止生效前 15 日送達。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中的「保險公司欲終止」及「終止契約生效前幾日送達」,即可辨認考點是保險公司終止自用汽車保險契約時的事前通知天數。依條款記住「生效前 15 日」,選擇相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8 題1 分
自用汽車之車體損失保險有甲式、乙式及丙式三種保障方式,請問下列哪些事故於此三式保單皆可加保?
核心觀念
本題考車體損失保險甲式、乙式、丙式的承保範圍,以及三式皆可附加的特別約定。判斷重點是區分:
- 基本承保事故:各式保單承保範圍不同。
- 除外或不保事項:例如自然耗損、輪胎單獨毀損。
- 附加承保事故:經加保約定後,得納入保障;本題問的是哪一項可由甲、乙、丙三式皆加保。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自用汽車車體損失保險條款及相關附加條款判斷。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是否屬於三式的基本保障,再辨認是否有可供三式共同附加的特別承保約定。碰撞是車體險基本承保事故之一,但各式承保碰撞的範圍不同;自然耗損與輪胎單獨毀損則屬常見不保事項。颱風、地震等天災造成的車體損失,得以附加約定加保,因此符合題目所問。
選項分析
第 9 題1 分
汽車竊盜損失保險之被保險汽車遭受竊盜損失,經保險人賠付損失後而重新尋獲,被保險人得於知悉後至遲幾日內領回被保險汽車,並退還原領之賠償金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汽車竊盜損失保險條款》中「失竊車尋回之處理」:被保險汽車遭竊並經保險人賠付後,若車輛重新尋獲,被保險人得於知悉後 七日內 領回車輛,並退還原領的賠償金額。此處期限從被保險人「知悉」車輛尋獲時起算。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保險條款為準;適用的期限為七日。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條件:「保險人已賠付」且「汽車重新尋獲」。依汽車竊盜損失保險條款的失竊車尋回處理規定,直接對應「知悉後七日內領回,並退還原領賠償金額」,因此選七日。
選項分析
第 10 題1 分
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賠償責任基礎係採行下列何種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賠償責任基礎。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制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採「限額無過失責任」:被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受有體傷、失能或死亡,在法定給付範圍內,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請求保險給付,不以被保險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此處的「無過失」是指保險給付不以肇事者有過失為前提;「限額」則表示給付受法定保險金額及給付項目限制。它不代表被害人可不受條件限制地取得任何損害賠償,也不代表其他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一概免除。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問的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保險給付責任基礎,再辨別各選項對「過失是否為要件」及「責任是否受限額限制」的描述:
- 若須證明肇事者有過失,屬過失責任。
- 若法律推定肇事者有過失,屬過失推定。
- 若無過失時仍須負責,但得依條件免責,通常屬中間責任。
- 若不以過失為給付前提,且給付限於法定範圍,則為限額無過失責任。
因此,本題應選擇同時呈現「不以過失為要件」及「給付有法定上限」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1 題1 分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有保險競合時,如果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造成的體傷醫療費用為 35 萬元,其自行支付的部分負擔為 5 萬元,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醫療限額為 20 萬元,試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如何理賠?
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競合,以及醫療給付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醫療給付限額內的分配。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接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醫療費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人得在醫療給付限額內,給付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但受害人自行負擔的醫療費用,仍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人給付受害人。解題時應先區分「受害人自付部分」與「健保已給付部分」,再套用強制險醫療限額。
解題方法
體傷醫療費用共 35 萬元,其中受害人自行負擔 5 萬元,因此全民健康保險已給付的部分為:
強制險醫療限額為 20 萬元,先給付受害人自付的 5 萬元;剩餘限額為:
健保已給付 30 萬元,但剩餘的強制險限額只有 15 萬元,所以強制險人再給付 15 萬元給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
第 12 題1 分
下列何者係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專業責任保險不保的事故?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專業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以及帳務損失的除外責任。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保單條款為準,專業責任保險主要承保被保險人執行代理人或經紀人業務時,因過失、錯誤或疏漏,致第三人受損害而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經手帳務不清所生損失則不屬於這類專業責任事故的承保範圍。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損害原因:若是執行專業業務時的過失、錯誤或疏漏,通常落在專業責任保險的承保核心;若損失來自帳務管理或款項經手不清,則屬不同性質的帳務損失,應留意其除外規定。依此區分,選出不保事故。
選項分析
第 13 題1 分
下列哪一種保險屬於專業責任保險?
核心觀念
本題考辨「專業責任保險」與其他責任保險的承保對象。專業責任保險主要承保被保險人執行專業業務時,因疏忽、錯誤或遺漏,依法對第三人負擔的賠償責任;判斷重點是責任是否源於特定專業服務的執行。
本題屬保險種類辨識,無須援引特定法條;以下依民國 108 年命題時的保險分類說明。
解題方法
先看責任發生的原因:若是從事醫療、法律、會計等專業服務時的業務疏失,通常屬專業責任;若是因場所管理、僱用關係或施工活動造成他人損害,則屬一般責任保險的範疇。
選項分析
- (A)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錯誤。主要承保被保險人因場所或營業活動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傷或財物受損而依法負擔的賠償責任;責任不以執行特定專業服務的疏失為前提。
第 14 題1 分
船舶保險及貨物保險的保險單通常為下列何種保單性質?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定值保單」的性質。定值保單是指保險契約成立時,雙方已約定保險標的的價值;發生保險事故後,依約定價值作為理賠計算基礎。船舶與貨物的價值較常需要在承保時約定,因此其保險單通常採定值保單。
解題方法
辨認保單性質時,先看題目問的是保險標的價值是否於契約成立時約定。船舶保險及貨物保險通常是定值保單,故選(B)。本題不涉及保險金額固定或保單是否可轉讓等其他分類。
選項分析
- (A) 不定值保單:錯誤。 不定值保單未在契約成立時約定保險標的價值,事故發生後再依實際價值等資料認定。與船舶保險及貨物保險通常採定值保單的命題慣例不符。
第 15 題1 分
船難發生時,船長為使航行順利或使人員與財物損失最小,必須犧牲部分船舶或貨物,其損失及費用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上保險中的共同海損。船舶遭遇共同危險時,為使船舶與貨物脫離危險,船長有意且合理地犧牲部分船舶或貨物,或支出額外費用;因此造成的犧牲與費用,稱為共同海損。其損失由受益的船舶、貨物及運費等關係人,依各自分攤價值共同分擔。
本題屬海上保險基本概念題;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船長……必須犧牲部分船舶或貨物」以及「使人員與財物損失最小」。這表示犧牲是為了共同安全而有意採取的處置,符合共同海損的典型情形。
判斷重點是:損失是否為了使共同航程中的財產脫離共同危險,而有意、合理地造成。符合者即屬共同海損。
選項分析
(A) 單獨海損:錯誤。 單獨海損是個別船舶或貨物因承保危險受損,且不是為共同安全而有意犧牲所致的損失,原則上由受損一方自行承擔或依其保險契約請求理賠。題幹所述是為共同安全而犧牲部分財物,並非單獨海損。
第 16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保單所定義之不誠實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承保的「不誠實行為」範圍。此類保險主要保障要保人因受僱員工的不誠實行為而遭受的財物損失;題目所列的詐欺、竊盜與侵占,均屬故意的不誠實行為。單純過失則不屬於此處所稱的不誠實行為。
本題依民國 108 年的保單定義與命題脈絡判斷;保單條款應以個別契約約定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住「不誠實」的關鍵:它指員工故意以不法方式取得或處分雇主財物,例如欺騙、竊取或據為己有。若只是疏忽、未盡注意義務而造成損失,性質上屬過失,並非不誠實行為。
因此,選出四個選項中唯一不符合「故意不法行為」特徵的項目即可。
選項分析
第 17 題1 分
一般而言,住院醫療費用保險訂有等待期間,其期間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院醫療費用保險」的等待期間。等待期間是保單生效後的一段期間,在此期間內發生的疾病或住院事故,依保單約定不予給付;設置目的在於避免被保險人投保前已知疾病或即將住院時才投保,降低逆選擇風險。
一般住院醫療費用保險的等待期間為 30 日,因此選項(B)正確。本題屬於保險商品與實務慣例的記憶題,沒有計算公式。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問「一般而言」的住院醫療費用保險等待期間,直接掌握常見期間為 30 日。應留意題目問的是一般住院醫療費用保險的等待期間,不是癌症或其他特定疾病保險可能採用的較長等待期間。
選項分析
第 18 題1 分
實支實付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之被保險人,其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保險人將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一定比例給付,其比例不得低於: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實支實付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在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時的最低給付比例。依《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的規定,保險人按被保險人實際支付各項費用的一定比例給付,該比例不得低於 65%,且仍受保單各項保險金限額約束。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直接對應示範條款中「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抓住條文的最低比例門檻即可作答:
因此選項 D 正確。
第 19 題1 分
未身故之被保險人,其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保險金受益人係指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對保險金受益人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示範條款規定:被保險人未身故時,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且保險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被保險人身故時,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的保險金,則以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解題方法
先依題目限定的「未身故」判斷適用哪一段受益人規定:此時保險金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都不是未身故情形下的受益人;親屬身分不會取代示範條款所定的本人受益人。
選項分析
第 20 題1 分
依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幾日以內死亡者,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核心觀念
本題考《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關於身故保險金給付的期間規定。被保險人在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日起 180 日以內死亡,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款以「一百八十日以內」為判斷期間,本題無須計算或套用其他公式。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所問的關鍵詞「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及「事故發生之日起幾日以內死亡」,直接對應身故保險金的給付期間:180 日。符合條款所定期間者,依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第 21 題1 分
旅行平安保險單有自動延長保險期限至被保險人終止乘客身分時之規定,但其延長之期限不得超過:
核心觀念
本題考「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中保險期間的自動延長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示範條款,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載客執照的交通工具,且該交通工具預定抵達時刻在保險期間內,因非被保險人所能控制的原因延遲抵達時,保險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限至被保險人終止乘客身分為止;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 二十四小時。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的時間上限即可:自動延長的終點原則上是被保險人終止乘客身分之時,但延長時間另有上限,不能因交通工具持續延誤而無限延長。題目問的是這個上限,因此選擇二十四小時。
第 22 題1 分
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中之被保證人係指: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員工誠實保證保險的當事人與名詞定義。此類保險承保受僱員工因不誠實行為,致雇主遭受財產損失的風險;題目所稱「被保證人」,是其誠實履行職務受到保證的員工。
解題方法
先辨認保險保障所針對的對象:保險人承保員工不誠實行為造成的損失,因此被保證人是該受僱員工;雇主則是因員工不誠實行為而可能受損的一方。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相關用語為準。
選項分析
第 23 題1 分
住宅火災保險之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幾日內通知保險公司?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59 條及住宅火災保險條款中「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若危險增加不是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行為所致,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 10 日內通知保險人。
題目已明確指出危險增加並非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行為造成,關鍵是辨別這種情形適用的通知期限。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限定語:「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這屬於非可歸因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行為的危險增加,依《保險法》第 59 條,通知期間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知悉時起算,期限為 10 日。因此選項中應選「10 日」。
選項分析
第 24 題1 分
對於住宅火災保險契約,要保人有終止之權。要保人終止契約者,除終止日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契約效力自終止之書面送達保險公司於何時起終止?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火災保險契約中,要保人行使終止權後,契約何時失效。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住宅火災保險契約約定,要保人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終止契約,除終止日另有約定外,契約自書面送達保險公司之當日午夜 12 時起終止。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書面送達保險公司後,契約效力自何時終止」,而非通知寄出日,也不是送達後的翌日。題幹已說明沒有另行約定終止日,因此直接依住宅火災保險契約的終止時點判斷:送達當日午夜 12 時。
選項分析
第 25 題1 分
依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之約定,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後所支出之「臨時住宿費用」,其每一事故賠償金額及賠償總額之規定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中「臨時住宿費用」的額外費用賠償限額。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條款,被保險人因承保危險事故致承保建築物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暫住他處,並支出合理且必要的住宿費用時,保險公司按實際費用賠償;每一事故每日最高新臺幣 5,000 元,賠償總額以新臺幣 20 萬元為限。
解題方法
抓住條款的兩層限額即可:
- 每日限額:每一事故每日最高新臺幣 5,000 元。
- 總額上限:賠償總額最高新臺幣 20 萬元。
因此,選項須同時符合「每日最高 5,000 元」與「總額 20 萬元」,且用語為「賠償限額」,故選 (D)。
選項分析
第 26 題1 分
一般而言,我國商業及住宅火災保險承保建築物之保險金額或理賠,分別係以何者為計算基礎?
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及住宅火災保險中,建築物「投保時如何設定保險金額」與「發生損失後如何計算理賠」所採用的價值基礎:
- 保險金額以建築物的重置成本為計算基礎,反映在事故發生時重建或修復同類建築物所需的費用。
- 理賠金額以建築物的實際價值為計算基礎;實際價值通常是重置成本扣除折舊後的價值。
簡化表示如下:
解題方法
題目將「保險金額」與「理賠」分開詢問,應依序辨認兩者的計算基礎:投保時設定建築物保額看重置成本;出險後計算建築物損失,則按實際價值衡量。依此配對,為「重置成本;實際價值」,即 (D)?但本題官方答案指定 (A),其配對為「實際價值;重置成本」。
第 27 題1 分
住宅火災保險契約對於承保之建築物或置存承保動產之建築物,連續多少日以上無人看管或使用者,視為空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住宅火災保險對「空屋」的認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住宅火災保險的相關條款,承保的建築物,或置存承保動產的建築物,連續 60 日以上無人看管或使用,即視為空屋。
空屋認定的期間是「連續 60 日以上」,且判斷重點是建築物是否有人看管或使用。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空屋的期間門檻,辨認住宅火災保險條款中的定義即可。將「連續多少日以上無人看管或使用」與條款所定的 60 日比對,選出相符選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保險條款為準。
第 28 題1 分
下列何種事故不是住宅第三人責任保險承保範圍中約定的承保事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的承保事故範圍。依命題當年的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承保的是:保險標的物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或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使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而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的情形。
須分清楚「住宅火災保險的財物損失承保事故」與「住宅第三人責任保險的承保事故」:前者列有機動車輛碰撞,後者的基本承保事故則不包括機動車輛碰撞。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所列事故:
- 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條款明列承保。
- 機動車輛碰撞:雖屬住宅火災保險的財物損失承保事故,卻未列入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的承保事故。
題目詢問「不是」承保範圍,因此選出機動車輛碰撞。
選項分析
第 29 題1 分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稱「請求權人」,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請求權順位如何?
① 父母、子女及配偶 ② 孫子女 ③ 祖父母 ④ 兄弟姐妹
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1 條所定死亡事故的請求權人及其順位。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時,請求權人為其遺屬,順位依序為:
- 父母、子女及配偶
- 祖父母
- 孫子女
- 兄弟姊妹
這是法定請求權順位;前一順位有請求權人時,由該順位遺屬請求。題目列出的①至④,依序正好是上述四個順位。
解題方法
先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1 條確認法定順位,再將題目中的親屬類別與各順位逐一對照:
- ①父母、子女及配偶:第一順位
- ③祖父母:第二順位
- ②孫子女:第三順位
- ④兄弟姊妹:第四順位
因此排列為 ①③②④,對應選項 B。
選項分析
第 30 題1 分
下列何項非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給付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強制險保障的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人身傷害,給付項目包括傷害醫療費用、失能及死亡給付;不包括車輛或其他財物的損害。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屬於「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人身傷亡項目屬強制險保障範圍;財物損失則不在強制險給付範圍內。因此,詢問「何項非屬」時,找出財物損害項目即可。
選項分析
第 31 題1 分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要保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時,應據實說明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要保人訂約時,應據實說明的事項。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6 條,要保人申請訂立契約時,應據實說明的事項包括:
- 投保義務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汽車種類與使用性質。
- 汽車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
條文列舉的項目不包括駕駛執照號碼。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問句中的「不包括」圈出,再對照法條所列的據實說明事項。凡與條文列舉內容相符者,都不是答案;未列在條文中的項目,才是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第 32 題1 分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對下列何種情事,不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0 條「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的法定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請求權人因事故汽車無法查究、未投保,或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等情形,未能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時,得在法定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保險人破產」不在第 40 條列舉的事由內,因此不屬於本題所問的基金補償情形。
解題方法
對照各選項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0 條第一項列出的事由即可:事故車輛「找不到」、「沒投保」或「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都屬於基金補償事由;保險人破產則不在列舉範圍內。
選項分析
(A) 保險人破產時:錯誤選項,為本題答案。 保險人破產並非第 40 條所列的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事由。
第 33 題1 分
汽車保險契約得經要保人通知終止之,自終止之書面在下列何條件時,本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汽車保險契約由要保人通知終止時,契約何時失效。依民國 108 年適用的「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六條,要保人得通知終止契約;終止書面送達保險公司之日起,契約失其效力。
這項規定曾於民國 108 年 4 月 1 日修正實施,將契約失效起算日改為書面送達保險公司之日,使任意汽車保險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終止時點一致。本題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命題年度內已適用修正後規定。
解題方法
抓住條文中的兩個關鍵字:「送達」與「之日起」。
要保人寄出終止通知,不代表保險公司當下已收到;契約效力要到終止書面送達保險公司時才消滅。條文也明定從送達當日起失效,因此不必等到翌日,也沒有 15 日的等待期間。
選項分析
第 34 題1 分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第一次投保或無承保紀錄之被保險人,其費率以第幾等級計算?
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費率等級起算規則。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第一次投保或沒有承保紀錄的被保險人,費率以第 4 等級計算。
費率等級會依被保險人的違規肇事理賠紀錄調整;初次投保或沒有紀錄時,則按規定的起始等級計算。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第一次投保或無承保紀錄」時的起算等級,再對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的規定,即為第 4 等級。本題不需計算保費,也無須依車種或肇事紀錄另行推算。
選項分析
第 35 題1 分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前一年有違反酒後駕車紀錄者,每累積一次,應加收保險費新臺幣多少元?
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對前一年有酒後駕車違規紀錄者的加費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被保險人前一年每累積一次酒後駕車紀錄,應加收保險費新臺幣 3,600 元。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個條件:「前一年」及「每累積一次」,再對照當年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酒後駕車加費標準,即可判斷每次加收 3,600 元。本題詢問單次違規紀錄的加費額,不必另行計算其他保費項目。
選項分析
第 36 題1 分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不包括下列何種保險?
核心觀念
本題考「電子設備綜合保險」的承保項目。此險種以電子設備本身的損失為核心,並可搭配特定附加保障,例如外在資料儲存體損失及電腦額外費用。判斷時要辨別題目所列項目是否屬於該保險的承保項目,尤其要分清「營業中斷損失」與「額外費用」:兩者都是設備事故後可能發生的經濟損失,但保障項目並不相同。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是否為電子設備綜合保險所列的保障項目。設備受損後為維持或恢復作業而支出的額外費用,與營業中斷期間的營業利益損失,性質不同;不能因兩者都與停機事故有關,就視為同一保障。
選項分析
第 37 題1 分
下列何種保險的保險期間包括試車期間?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工程保險與財產保險的承保期間,特別是工程或設備是否把「試車期間」納入保險期間。依本題官方答案,安裝工程綜合保險的保險期間包括試車期間。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選項承保標的及其保險期間的典型範圍:安裝工程保險承保設備安裝工程,通常涵蓋安裝作業及約定的試車期間;機械、鍋爐保險則著重於設備投入使用後的運轉風險;營建機具綜合保險以施工機具為承保標的,不能僅因機具在施工中使用,就推定其保險期間包括安裝工程的試車階段。
本題未要求適用特定法條;判斷重點是各險種保險期間的承保慣例。
選項分析
- (A)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正確。 安裝工程完工後,設備通常須經試車或試運轉,以確認安裝及運作狀況。
第 38 題1 分
下列對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屬於責任保險,保障的是雇主因受僱人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依法對受僱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時,雇主所承受的賠償責任。受僱人的體傷或死亡,是事故造成的損害;保險標的則是雇主的法律責任。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一般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基本條款為準。須區分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與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的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前者原則上以雇主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為承保基礎;後者為法定補償責任,不以雇主有過失為要件,並非一般雇主意外責任保險的核心承保內容。
解題方法
先判斷保險種類,再確認保險標的。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名稱中的「責任保險」是關鍵:保險人承保的是被保險人(雇主)對受僱人的法律賠償責任,而不是直接以受僱人的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據此逐一檢視各選項,找出把「受僱人遭受的損害」誤當成「保險標的」的敘述。
選項分析
- (A) 屬於損害補償保險:正確。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承保雇主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屬於損害填補性質的財產保險;理賠目的在填補被保險人因承擔賠償責任所受的損失。
第 39 題1 分
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幾日?
核心觀念
本題考「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金」的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上限。依《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中的「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日額型)」規定,被保險人因約定的意外傷害住院治療,保險人按住院日數給付日額型傷害醫療保險金;但每次傷害的給付日數不得超過 90 日。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及條款為準。現行示範條款仍有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 90 日的規定,無須因後續修正改變本題答案。
解題方法
第 40 題1 分
符合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 6 條但書規定之產險公司,得經營最長幾年期以下不保證續保的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 6 條,重點是產險業經營傷害、健康保險的保險期間上限,以及符合資格時的例外。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一般產險業經營此類保險,以「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下且不保證續保」為限;符合第 6 條但書資格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則得經營保險期間在三年以下且不保證續保的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
解題方法
題幹已說明產險公司「符合第 6 條但書規定」,因此要適用但書的例外上限,而非一般規定的一年。條文所定例外期間上限為三年,故選 (B)。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