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7 年・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財產保險代理人
試題代碼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第 一 題13 分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要保人在何種情形下得終止保險契約?又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在那些情形下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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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中兩大核心制度:要保人之契約終止權限制與特別補償基金之補償事由。

  1. 要保人終止權之限制(本法第 21 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具高度社會政策與公益目的,為貫徹「受害人保護」並維持投保率,原則上禁止要保人任意終止契約,僅於法定特定車籍異動、失竊或重複投保等阻卻投保必要性之例外情形下始得終止。
  2. 特別補償基金之補充性功能(本法第 40 條):特別補償基金係為填補強制險體制之漏洞而設(無保險即有補償),當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受害人若因肇事逃逸、車輛未投保、擅自駕駛或免保車輛等原因無法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時,得在法定保險金額範圍內向該基金請求補償。

解題方法

本題為專技普考《財產保險實務概要》標準之法條申論題,作答應採「原則 →\rightarrow 例外 →\rightarrow 法律效果」的嚴謹三段論架構:

  1. 第一子題(要保人終止契約事由):
  • 先揭櫫「原則不得終止」的法理精神,彰顯強制險不同於一般商業任意險之公益性。
  • 逐款列舉本法第 21 條第 1 項但書之三種法定例外事由(車牌異動失效、失竊未尋獲、重複投保)。
  • 補充說明終止日之認定基準(第 21 條第 2 項)與未到期保險費之退還(第 21 條第 3 項),使作答層次更為完整。
  1. 第二子題(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事由):
  • 破題說明特別補償基金之立法宗旨(補充性人道救濟)。
  • 精確列出本法第 40 條第 1 項之四種得請求補償之情形(無法查訪、未保險、未經許可使用、免保車輛)。
  • 特別點出第 40 條第 2 項對「免保車輛」之限制(全部免保車輛事故不補償、部分免保車輛僅就應投保車輛部分負責任),展現高分鑑別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問答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資分析。答題關鍵在於條號指引、法條款項之精確背誦與例外限制之完整交代,切忌漏列法定款項或與保險人之終止權相混淆。


解題技巧

  1. 記憶口訣:
  • 要保人終止三事由:「牌、盜、重」(車牌失效異動、報案失竊未尋獲、重複投保撤銷)。
  • 特補基金請求四情事:「逃、未、竊、免」(肇逃無法查訪、未投保汽車、竊盜擅自駕駛、免保不必訂立車輛)。
  1. 常見陷阱與扣分盲點:
  • 混淆主體:考生極易將「要保人之終止(第 21 條)」與「保險人之終止(第 20 條第 2 項:未繳保費、違反應據實告知義務)」混為一談,審題時務必看清主體為「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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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12 分

我國已開辦的工程保險有那些?那些工程保險之保單設計包括責任保險在內?那些工程保險屬於非續保性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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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工程保險」(Engineering Insurance)的體系架構與核保實務分類,核心包含三大觀念:

  1. 工程保險之險種範疇:依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產險公會)業務統計及實務分類,工程保險主要涵蓋營造綜合保險、安裝綜合保險、機械保險、鍋爐保險、營建機具綜合保險及電子設備綜合保險等六大基本險種。
  2. 保單設計結構(物質損害 vs. 責任保障):多數財產保險以標的物本身之毀損滅失為承保核心,但部分工程保險在標準基本條款設計中,直接將「第三人意外責任保險」列為基本承保範圍(或標準第二條款),而非僅靠附加條款加保。
  3. 承保期間特性(工期性 vs. 營運期年單):依業務性質是否定期換約,分為「非續保性業務」(以特定工程工期為承保期間,完工驗收即終止)與「可續保性業務」(針對既有運轉中之設備,以一年為期,每年定期續保)。

解題方法

回答此類申論題,應採「體系先立、標準嚴格、逐層推導」之架構:

  1. 第一問(開辦險種):依我國產險市場主流且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之標準險種完整列舉,並加註英文簡稱以展現專業度。
  2. 第二問(內含責任保險):分析各險種之基本保單架構,區分「標準條款直接內含責任保險」與「需另行批加責任險附加條款」之險種,精準點出營造綜合保險、安裝綜合保險與鍋爐保險。
  3. 第三問(非續保性業務):由承保期間與風險標的切入,辨析「工程建造期間之專案保險」(施工完畢即終止,無續保問題)與「營運使用期間之年度保險」(定期換約續保),推導出非續保性業務之範疇。

申論剖析與要素辨析

1. 各主要工程保險之性質定位

  • 營造綜合保險(CAR):
  • 責任險內涵:是。標準保單分為「第一條款:工程財損」與「第二條款: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保單設計直接結合兩大保障。
  • 業務性質:非續保性。承保期間自工程動工或材料運抵工地起,至工程完工、驗收或接管時止,工期結束保險契約即告履行完畢。
  • 安裝綜合保險(EAR):
  • 責任險內涵:是。架構與 CAR 相同,標準條款直接涵蓋安裝工程財物損害與第三人意外責任。
  • 業務性質:非續保性。專案工期結束、試車完畢移交後即終止。
  • 鍋爐保險(SB):
  • 責任險內涵:是。標準基本條款明定承保三大部分:① 鍋爐或壓力容器本體之毀損;② 被保險人所有其他財物之毀損;③ 第三人身體傷害及財物損害之賠償責任。
  • 業務性質:可續保性。針對工廠營運中之鍋爐設備,採一年一保(按年續保)。
  • 機械保險(MB):
  • 責任險內涵:否。基本條款僅承保機械設備於運轉期間因不可預料之突發事故所致之物損,第三人責任需另以特約或附加條款加保。
  • 業務性質:可續保性。屬營運期間之年度業務。
  •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CPM):
  • 責任險內涵:否。標準條款僅承保施工機具本體之碰撞、傾覆等物損;機具運作致第三人損害需加保機具第三人責任險批單。
  • 業務性質:可續保性。機具通常以一年為期流動於不同工地,採每年換約續保(僅極少數以單一工程工期加保)。
  • 電子設備綜合保險(EEI):
  • 責任險內涵: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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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13 分

何謂旅行平安保險?其與旅行綜合保險在保障項目方面有何不同?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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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個人旅行相關保險」之商品性質、定義及保障範圍之辨析,為財產保險實務之必考基本題。涉及之核心觀念與法源包括:

  1.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與實務商品為準。法源依據為保險法第 13 條(保險之分類)與第 131 條(傷害保險)。(註:保險法於民國 107 年 6 月修正公布,將法條中之「殘廢」用語全面修正為「失能」,現行法及實務條款均已全面採用「失能」)。
  2. 旅行平安保險之定性:屬於短期人身保險(傷害保險),壽險公司與產險公司均可銷售。核心在於保障被保險人於特定旅行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身故、失能及醫療費用。
  3. 旅行綜合保險之定性:為財產保險公司發揮跨險種特性所設計之套裝/綜合型商品(Package Policy),包含人身保障、財產保障、責任保障及費用損失保障,僅財產保險公司得予承保。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之「定義闡述+比較分析」申論題型,答題應採取「先分別界定、後對照比較」之邏輯:

  1. 第一部分:界定旅行平安保險:從「法理定義」、「契約特性(特定旅行期間、非疾病外來突發事故)」及「核心保障項目」三個層次明確下定義。
  2. 第二部分:界定旅行綜合保險:說明其由產險公司綜合人身、財產、責任及費用等多險種之套裝本質。
  3. 第三部分:保障項目差異分析:採「維度對比」與「項目表格化」,將兩者在「人身傷亡」、「醫療費用」、「個人賠償責任」、「旅行不便(財物與行程損失)」、「緊急救助與相關費用」五大領域逐項對稱比較,結構方能嚴謹完整。

申論題要點分析

本題雖非選擇題,但閱卷評分點集中於以下三大子題板塊,答題時須逐一對應作答:

  • 子題一:旅行平安保險之意義與範圍
  • 定義: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約定之旅行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之契約。
  • 特性:以特定旅程期間為保險期間(通常自出發離開住所至旅程結束返回住所)、短期契約、以人身安全為單一標的。
  • 核心保障:意外身故保險金、意外失能保險金;得附加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金,海外旅遊時通常可另附加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
  • 子題二:旅行綜合保險之意涵
  • 本質為產險特有商品,以「旅行平安保險」為基礎,擴大結合「個人責任保險」、「旅行不便保險」及「海外急難救助費用保險」。
  • 子題三:兩者保障項目之差異
  • 人身保障項目:兩者皆具備(身故、失能、意外醫療、海外突發疾病)。
  • 財產與行程保障(旅行不便險):旅平險完全不予承保;旅綜險則涵蓋行李延誤、行李損失、班機延誤、行程取消或縮短、旅行文件重置等。
  • 第三人賠償責任:旅平險不予承保;旅綜險承保被保險人於旅途中依法應負之個人過失賠償責任。
  • 搜救與衍生費用:旅平險未包含(或僅提供無保險金性質之急難諮詢服務);旅綜險通常包含實質之緊急搜救費用、親友前往處理費用等。

解題技巧

  1. 口訣記憶架構:
  • 旅行平安保險 =「只保人身」(身故、失能、醫療)。
  • 旅行綜合保險 =「人身(旅平險)+ 責任(個人賠償)+ 物品與行程(旅行不便)+ 費用(緊急救援)」。
  1. 常見陷阱與扣分點:
  • 誤將「海外急難救助服務」與「海外急難救助費用保險」混為一談:前者常為信用卡或旅平險附贈之諮詢/代墊服務,後者為旅綜險中具有獨立保額之費用補償契約。
  • 遺漏「經營主體限制」:壽險公司因業務範圍限制,僅能販售「旅行平安保險」;產險公司則可同時販售「旅行平安保險」與「旅行綜合保險」。寫出此點能展現對產險法規之高度掌握。

【答案】

一、旅行平安保險之意涵

(一)定義 旅行平安保險(簡稱旅平險)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約定之旅行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即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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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12 分

我國商業火災保險可就那些危險事故加保附加保險?若商業火災保險加貼專業費用附加條款,則承保公司對那些專業費用要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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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訂定之《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及相關標準附加條款為準(現行實務規範無實質差異)。本題考查兩大核心模組:

  1. 商業火災保險之承保機制與危險事故擴充: 我國商業火災保險基本保單採「列舉危險事故主義(Named Perils)」,基本承保範圍僅限於「火災、閃電雷擊、爆炸(不含鍋爐容器爆炸)」。凡超出基本承保範圍之危險事故,要保人必須透過加貼「危險事故附加條款(Endorsements)」擴大保障。
  2. 專業費用附加條款(Professional Fees Clause)之責任範圍與除外責任: 屬於標的/費用型附加條款。主要補償保險標的物遭受承保危險事故損失後,被保險人為了「修復、重建或重置」受損財產所必需支出之專業技術顧問報酬,但嚴格排除「向保險公司編製、提出理賠索賠清單之費用」。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實務申論試題,題旨清晰分為兩段,作答時應採「層次化條列」與「法規/條款規範引申」之架構:

  1. 第一子題(危險事故加保): 切入點為將常見的附加保險依照「致損原因屬性」分為三大類(自然天災、物理或設備事故、人為與外來碰撞事故)進行有系統的列舉,切忌混入「費用型」或「利益型」附加條款(如清除費用、營業中斷等非危險事故)。
  2. 第二子題(專業費用附加條款之責任範圍): 須切中《商業火災保險專業費用附加條款》之條文核心,明確寫出:
  • 賠償前提(主契約承保事故發生、為修復或重建所必需)。
  • 具體涵蓋之專業費用項目(建築師、測量師/檢驗師、諮詢工程師等)。
  • 關鍵限制與除外規定(排除索賠準備費用、不超逾公定費率及保額限額),以展現答題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專技普考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資分析。評分與答題關鍵維度解析如下:

  1. 第一子題之得分關鍵: 必須明確區分「危險事故附加條款」與「其他費用/權益附加條款」。若考生將「清除費用附加條款」、「水污染清除費用附加條款」或「營業中斷保險」當作危險事故作答,閱卷委員將會酌予扣分,因這些屬於損害擴大補償或利益損失,而非「危險事故」。
  2. 第二子題之得分關鍵: 不能僅籠統回答「專業人員的薪水」,必須精確列出條款明文列舉之技術人員職銜(建築師、測量師、諮詢工程師)。更重要的是必須寫出「除外不保」之專業費用(即準備索賠文件之費用),此為鑑別考生是否真正理解保險實務運作的核心扣分點。

解題技巧

  1. 危險事故分類記憶法:
  • 天災類:颱風及洪水、地震、地崩與土石流、焚風。
  • 管線設備類:水漬、自動噴水設備滲漏、自燃、煙燻、擴大爆炸。
  • 外來人為類:陸空碰撞(機動車輛碰撞/航空器墜落)、罷工暴動民眾騷擾與惡意破壞(SRCC & MD)、竊盜、恐怖主義。
  1. 專業費用記憶訣竅——「建、測、工」口訣: 記住三大核心職位:建築師(Architects)、測量師/檢驗師(Surveyors)、諮詢工程師(Consulting Engineers)。
  2. 常見陷阱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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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1 分

在保險契約上用於判定承保危險與損失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之基本原則,是指下列何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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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事故的近因原則。判斷損失是否屬於保險契約承保範圍,須檢視造成損失的有效、主要原因,是否為契約承保的危險。近因不一定是時間上最接近損失發生的原因,而是對損失發生具有主導作用的原因。

解題方法

題幹問的是「判定承保危險與損失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所依據的原則。這是辨識近因原則的關鍵描述:先確認造成損失的近因,再判斷該原因是否屬於保單承保危險;若屬承保範圍,通常可據以認定損失與承保危險間具有因果關係。

本題未要求適用特定法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核心在保險原理。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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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1 分

住宅火災保險承保建築物所約定之保險金額,係採取下列何種標準作為計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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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住宅火災保險中「建築物」保險金額之評定標準與約定基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保單條款與產險實務為準;現行規範亦維持相同原則)。

  1. 法源與保單依據: 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保險單條款》約定,住宅建築物之保險金額係以重置成本(Replacement Cost)​為計算基礎。
  2. 重置成本之定義: 指受損建築物於毀損發生當時,在同一地點以類似材料重新建造、修復至全新同等規格所需之費用,不扣除折舊。
  3. 實務計算方式: 產險公司實務上依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訂之「臺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核算,其基本公式為: 建築物重置成本=每坪重置造價×使用面積(含公設與陽台等)+裝潢總額\text{建築物重置成本} = \text{每坪重置造價} \times \text{使用面積(含公設與陽台等)} + \text{裝潢總額}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區分「住宅火災保險」與一般「商業火災保險」在保額評定與損害賠償基礎上的重大差異:

  • 商業火險:原則上以「實際價值」(即重置成本扣除折舊之實際現金價值 ACV)為保險金額基礎,除非另行特約加保重置成本附加條款。
  • 住宅火災保險:為落實保障被保險人居住權益與迅速重建之社會目的,主管機關與產險公會規定住宅建築物之保險金額一律採取「重置成本」約定,理賠時在約定期間內修復或重建亦以重置成本賠償(不扣折舊),以確保保戶能獲得足夠重置同等住屋之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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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1 分

下列何者所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不在我國現行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之承保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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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中「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之承保危險事故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依民國 107 年適用之「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保單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因下列承保危險事故在保險標的物內發生,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依約負賠償責任:

  1. 火災、爆炸
  2. 閃電雷擊
  3. 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現行法已於民國 109 年 1 月 1 日修正實施新版「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將第三人責任擴大為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承保住宅所致之意外事故,不再僅限於上述三項特定危險事故,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住宅火災保險本體(財損險)」​與​「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責任險)」​承保危險事故範圍的差異:

  1. 住宅火災保險主險係保障房屋與動產本體之損失,其承保事故範圍較廣,包含:火災、閃電雷擊、爆炸、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罷工暴動、竊盜等。
  2. 附加之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在民國 107 年制度下採「特定事故列舉責任主義」,僅從主險事故中挑選具備延燒、波及鄰居特性之事故,明文限縮於「火災爆炸」、「閃電雷擊」、「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等三種事故所致之責任。因此,不在該三項列舉範圍內的危險事故,即為本題所求的非承保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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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1 分

住宅火災保險,遇有火災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他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應於知悉後幾日內通知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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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產保險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危險發生之通知義務」(出險通知期限)。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與契約條款為準:

  1. 《保險法》第 58 條:「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2.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基本條款》:遇有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他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公司。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精確區分「出險通知期限」與「檢具理賠文件期限」之實務規定:

  1. 危險發生通知(出險通知):保險事故發生後,為使保險公司能及時派員前往現場查勘、鑑定起火原因、釐清受損範圍並協助防止損失擴大,時效性要求極高。不論依《保險法》通則或住宅火險示範條款,均定為「知悉後 5 日內」。
  2. 理賠文件之提供:整理損失清單及單據需要時間,通常定為知悉或通知後「30 日內」。 題目明確詢問「遇有火災保險事故發生時……應於知悉後幾日內通知保險公司」,應直接選取法定及約定之「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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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1 分

關於承保住宅地震保險,主管機關應採取法定的危險分散機制方式,請問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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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地震保險的危險分散方式。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保險法》第 138 條之 2,住宅地震保險的危險分散機制由主管機關建立,並由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超過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的部分,可由基金承擔、向國內外辦理再保險、採主管機關指定方式分散,或由政府承受。

依當時《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保險公司承保的住宅地震保險須全數向地震保險基金再保險;基金再按制度將危險移轉給共保組織,並以再保險等方式進一步分散。因此,「共保」、「基金承擔」及「國內外再保險」都是制度中的方式,但沒有「由財產保險同業公會聯營再保險」這項法定方式。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字「法定的危險分散機制方式」,再對照《保險法》第 138 條之 2 所列的方式,以及實施辦法所規範的承接流程。判斷重點是區分:

  • 共保組織:由財產保險業組成,承擔一定層級的住宅地震保險危險。
  • 產險公會:參與協商、訂定作業規範,但不是法定的「聯營再保險」承擔者。
  • 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承接保險公司移轉的危險,並按制度承擔或分散超過共保限額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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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1 分

關於火災保險損失估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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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火災保險事故發生後的損失估計程序,包括損失估定前對保險標的物的處置、遲延估定的效果、預先請求賠償的條件,以及估損費用的負擔。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火災保險損失估計規定的關鍵條件與法律效果。特別注意:「損失清單交出後經過一定期間」並不代表被保險人可請求全部賠償,仍須符合損失已估定的程度及請求範圍。

選項分析

(A) 正確。 火災損失尚未估定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原則上不得變更保險標的物;但為公共利益或避免損失擴大而處置者,不在此限。其他情形須經保險人同意,選項所述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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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1 分

關於住宅地震保險的理賠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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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保險金額、全損理賠方式,以及「全損」的認定界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 7 條、第 8 條:

  • 保險金額以投保時住宅建築物的重置成本為基礎,最高為新臺幣 150 萬元。
  • 因地震造成全損時,按保險金額理賠,無自負額扣減,並給付臨時住宿費用。
  • 全損須符合規定情形;政府命令焚毀或拆除若非承保危險事故所致,不屬可請求理賠的全損。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規中的三個重點:保額上限、全損理賠給付,以及全損認定的排除事項。A、B、C 均符合當年規定;D 把「非因承保危險事故所導致」的政府命令焚毀或拆除,說成仍可視為全損理賠,與規定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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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1 分

依我國現行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約定,辦公設備屬於下列何種項目之保險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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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中,財物依用途所屬的保險標的物項目。辦公設備是供辦公或營業使用的生財器具,歸類為「營業生財」,不是建築物的裝修,也不是生產用機器設備。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判斷。

解題方法

先看財物的功能與用途,再對照保險標的物分類:

  • 供營業或辦公使用的桌椅、辦公設備及相關生財器具,屬於「營業生財」。
  • 用於生產或作業的機具,才屬於「機器設備」。
  • 附著於建築物、構成營業場所內部裝修的部分,則屬於裝修或裝潢類項目。

辦公設備的用途是支援辦公與營業,因此選「營業生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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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1 分

我國現行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所承保之危險事故,除火災及閃電雷擊外,尚包括下列何種危險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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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的「基本承保危險事故」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及條款為準,基本條款承保火災、閃電雷擊,以及爆炸引起之火災。爆炸本身造成的損失,並不因此當然納入基本承保範圍。

解題方法

先區分「爆炸造成火災」與「爆炸本身造成損失」:

  • 爆炸發生後引起火災,火災所致損失屬基本條款承保範圍。
  • 爆炸直接造成的損失,須依爆炸相關附加條款或特別約定處理。
  • 火山爆發、地下發火則不屬基本條款所列的基本承保事故。

因此,題目問除火災與閃電雷擊外,基本條款還承保哪一種事故,應選「爆炸引起之火災」。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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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1 分

依我國現行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約定,保險人得於被保險人破產宣告之次日起幾個月內終止保險契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及條款約定為準(現行相關規範與約定未有重大修正,依然適用)。 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被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之法律效力與終止權除斥期間」:

  1. 破產時之契約效力:依《保險法》第 18 條本文及我國《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約定,被保險人經法院破產宣告時,保險契約並不當然無效或終止,原則上「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
  2. 特別終止權之約定:考量破產可能導致標的物管理疏忽、道德危險顯著提升,且破產財團為清理債務可能無需繼續投保,契約特別賦予雙方(保險人與破產管理人)法定/約定之特別終止權。
  3. 終止權之除斥期間:依《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實質援引《保險法》第 18 條但書)之明文約定,保險人或破產管理人得於​「被保險人破產宣告之次日起 3 個月內」​終止保險契約。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條款記憶題,切入重點在於辨識「破產事件」發生後,保險人行使終止權的「法定與約定除斥期間」:

  1. 檢索規範來源:查閱《商業火災保險基本條款》關於「契約之終止」條款,內容明定:「被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之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本公司得於破產宣告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終止契約。」
  2. 起算點與期間鎖定:條款載明以「宣告之次日」為起算點,期間為「3 個月」。若逾 3 個月未行使終止權,該特別終止權即告消滅,契約繼續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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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1 分

除另有約定者外,我國非製造業適用營業中斷保險附加條款所約定任何一次損失自負額是幾個連續營業日之損失?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產險公會審定之「商業火災保險營業中斷保險附加條款(非製造業適用)」為準。 本題主要測驗營業中斷保險(Business Interruption Insurance)之自負額(Deductible)條款設計:

  1. 時間自負額(Time Deductible):營業中斷保險為避免微小損失產生高額理賠行政成本,條款多設計以「連續營業日數」作為起賠門檻與自負額標準。
  2. 標準條款約定:除契約雙方另有批註約定外,我國非製造業營業中斷保險標準示範條款約定,被保險人於任何一次意外事故所致之營業中斷損失,應自行負擔 3 個連續營業日 之損失。

解題方法

  1. 掌握條款基本規定: 依我國商業火災保險營業中斷保險附加條款(非製造業適用)自負額約定:「除另有約定者外,被保險人對於任何一次損失,應自行負擔本附加條款承保之三個連續營業日之損失。」
  2. 切入點判斷: 題幹明確指出「除另有約定者外」及「非製造業適用營業中斷保險附加條款」,直接對應標準示範條款之法定預設天數,為標準的法規條款記憶型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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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1 分

關於海上保險之標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 本題的核心在於測驗「海上保險之標的範圍」、「混合運送危險之延伸」,以及「海上保險之法定免責事由」:

  1. 海上保險標的之範疇:依保險法第 126 條及海商法之法理,凡與海上航行(Maritime Adventure)有關而可能發生危險之合法財產、權益(有形財產、費用、利潤及法律責任),皆得作為海上保險之標的。
  2. 海商法之特別法效力:普通保險法(保險法第 29 條第 2 項)原則上僅免除「故意」之責任(重大過失仍須理賠),但海上保險應優先適用海商法(特別法);海商法第 138 條明文將「故意或重大過失」皆列為保險人之法定免責事由。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取「法條要件對照與實務觀念檢驗法」:

  1. 先檢驗海上保險標的之本質是否及於「一切與航海有關之合法財產權益」及「民事責任」(驗證 A、C)。
  2. 再以實務常見之運送條款(如倉至倉條款)檢視航程危險之延展性(驗證 B)。
  3. 最後運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檢視海上保險法規對重大過失之責任歸屬(驗證 D)。

選項分析

  • (A) 正確

  • 分析:依保險法第 126 條第 2 項及海上保險之基本法理,海上保險之標的範圍極廣,舉凡船舶、貨物、運費、租金、預期利潤、傭金、以及因航行所衍生之碰撞責任等,凡是與海上航行冒險有關且具有合法保險利益之財產權益,皆得作為海上保險契約之標的。本選項敘述完全符合海上保險標的之概括定義。

  • (B) 錯誤

  • 分析:海上保險契約並非「以純粹海上運送階段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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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1 分

下列何種保險契約,於實務上多採用定值保險的方式承保?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定值保險」的意義,以及不同保險標的如何估價。定值保險是指保險契約成立時,雙方先約定保險標的的價值;發生承保事故後,原則上依約定價值作為損失計算基礎。這種方式適合事故發生後不易重建或舉證事故前實際價值的標的。

本題重點在比較各類保險的承保慣例,無須計算。題目未要求引用特定法條,以下依保險實務慣例判斷。

解題方法

先看各選項標的的性質:若標的價值會隨時間、地點或市場行情變動,且事故後難以回溯事故發生前的實際價值,實務上較適合在承保時約定價值;若保險金額主要依法律規定或約定的固定保障額度決定,則不是採定值方式的典型例子。

海上貨物運送涉及貨物、運費及保險成本等價值因素,且事故後貨物可能滅失或難以鑑價,因此實務上多採定值保險。

選項分析

(A) 強制汽車保險:錯誤。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主要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傷害或死亡,給付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定的保障項目及給付標準辦理,不是以承保時約定汽車價值作為理賠基礎。它的核心是責任保障,而非約定車輛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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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1 分

關於海上保險所承保「可分割部分全損」(total loss of apportion)的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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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上貨物保險的「可分割部分全損」(total loss of an apportionable part):一張保單承保的貨物若可按件、種類或保單列明的部分區分,其中一個可分割部分全部滅失,該部分可構成全損;其餘部分仍可能完好,並不妨礙此一判斷。

這和「協議全損」不同。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同意按全損方式處理,並不會單憑合意就使未達全損的標的在法律上成為全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海商法第 142 條以下規範海上保險的委付及相關原因;判斷是否全損,仍須符合全損或推定全損的要件。海商法相關規定與本題所涉判斷,現行法並無影響本題結論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分類:A 至 C 都是在說保單承保的貨物中,有一個可辨識、可分割的部分全部損失;D 則是「標的未達全損,僅因保險人同意而按全損處理」。前者符合可分割部分全損的概念,後者把當事人協議誤當成全損的法定條件,因此是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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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1 分

海上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損害防阻義務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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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海上保險事故發生後的損害防阻義務與損害防阻費用償還。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盡力避免或減少損失;保險人則須依規定償還為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選項是否符合《保險法》關於海上保險的規定。關鍵在於分清楚兩種效果:

  1. 未履行損害防阻義務,保險人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2. 未履行義務的法律效果,不等於保險人可一概免除全部賠償責任,也不當然表示已收保費無須返還。

因此,選項 B 將違反義務的效果擴大成「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是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採取必要措施,致損失擴大時,保險人對因未履行義務而擴大的部分不負賠償責任。此處的重點是免責範圍限於擴大部分,並非當然免除原本承保損失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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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1 分

在海上保險中,與理賠有關之查勘費、公證費或為拍賣所支付之費用,稱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海上保險費用的分類。依海上保險實務用語,因理賠所需而支出的查勘費、公證費,以及為處理保險標的而支付的拍賣費用,屬於額外費用。這些費用是處理理賠或保險標的所增加的支出,並非為避免或減輕損害而採取的措施費用。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的海上保險實務分類作答。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列舉費用的用途:查勘與公證是為調查、確認損失及辦理理賠所需;拍賣費則是處理保險標的時所支出的費用。題幹將這些支出明確連結到理賠及標的處理,因此應選「額外費用」。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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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1 分

海上貨物保險得辦理委付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商法》第142條及第144條的海上貨物保險委付。委付是被保險人在法定委付原因發生後,將保險標的物的一切權利移轉給保險人,並請求支付該標的物全部保險金額的行為。

依《海商法》第144條,貨物得委付的原因有三種:船舶因遭難或其他事變不能航行逾二個月,且貨物尚未交付;裝運貨物的船舶行蹤不明逾二個月;或貨物因保險人應負責的損害,其回復原狀及續運或轉運至目的地的費用合計超過到達目的地價值。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07年)法規為準;《海商法》第144條現行條文與本題所考要件相同。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海商法》第144條列出的三種貨物委付原因。三種情形都在條文內,即為可委付情形;若選項改成條文未列的情況,就不是本題所問的法定貨物委付原因。

選項分析

  • (A) 正確。​對應《海商法》第144條第1款:船舶因遭難或其他事變不能航行已逾二個月,且貨物尚未交付給受貨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時,得委付。須同時符合「不能航行逾二個月」及「貨物尚未交付」兩項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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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1 分

下列何者係現行自用汽車定型化契約範本中車體損失保險甲、乙及丙式三種險種均承保在內之危險事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為準(現行契約規範主要承保架構亦相同),測驗考生對車體損失保險(甲式、乙式、丙式)承保危險事故範圍與層級差異之掌握。

依據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各險種之承保危險事故如下:

  1. 甲式車體損失保險(承保範圍最廣,採概括危險條款):
  • 碰撞、傾覆。
  • 火災。
  • 閃電、雷擊。
  • 爆炸。
  • 拋擲物或墜落物。
  • 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
  • 不屬於本保險契約特別載明為免責之任何其他外來原因。
  1. 乙式車體損失保險(列舉危險事故):
  • 碰撞、傾覆。
  • 火災。
  • 閃電、雷擊。
  • 爆炸。
  • 拋擲物或墜落物。 (相較甲式,排除「第三者非善意行為」與「其他外來原因」)。
  1. 丙式車體損失保險(俗稱車碰車,採特定危險事故):
  • 僅承保被保險汽車在保險期間內,因「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

解題方法

本題尋求的是三者共同的交集(甲式∩乙式∩丙式\text{甲式} \cap \text{乙式} \cap \text{丙式}):

  • 在承保範圍的包含關係上,甲式涵蓋範圍最廣、乙式次之、丙式最狹隘。
  • 丙式的承保範圍極為單一,僅限於「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
  • 甲式與乙式所承保之「碰撞、傾覆」屬於廣義之碰撞概念,包含被保險車輛撞擊路樹、電桿、護欄等「自撞」,亦涵蓋「車與車之間的碰撞、擦撞」。因此,甲式與乙式自然已完整包含丙式所承保之「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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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1 分

下列何者係現行自用汽車定型化契約範本中車體損失保險乙式所不保之危險事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主管機關核定之《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為準(現行實務架構亦同)。其核心考點在於「自用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甲式、乙式、丙式之承保範圍與危險事故差異:

  1. 甲式車體損失險:承保範圍最廣,採列舉加概括方式。承保危險事故包括:
  • 碰撞、傾覆。
  • 火災。
  • 閃電、雷擊。
  • 爆炸。
  • 拋擲物或墜落物。
  • 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
  • 其他任何非列名除外之不可預料及不可抗力之事故(概括條款)。
  1. 乙式車體損失險:採純列舉式,承保事故限於:
  • 碰撞、傾覆。
  • 火災。
  • 閃電、雷擊。
  • 爆炸。
  • 拋擲物或墜落物。 (不包含「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與「概括條款」)
  1. 丙式車體損失險:僅承保「車碰車」,即被保險汽車在保險期間內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且以確認對造車輛為限。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甲式」與「乙式」的承保範圍邊界。 甲式與乙式的最主要差別,即為甲式多承保了「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例如停在路邊遭惡意刮損、毀損)與「概括性意外事故」。題目詢問乙式「所不保」之危險事故,直接檢視選項中何者為甲式專屬、乙式排除之項目即可鎖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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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是營業用車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附加被保險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範圍」之掌握,特別是自用汽車與營業用汽車在「附加被保險人(Additional Insured)」定義上的核心差異。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主管機關核定之《營業用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共同條款》為準(現行條款規範亦維持相同架構)。

依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分為「列名被保險人」與「附加被保險人」:

  1. 營業用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附加被保險人僅包含三類:
  • 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 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
  • 於法律上對被保險汽車之使用應負責任之人。
  1. 自用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附加被保險人則包含四類,比營業用車多出「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及其同居家屬」。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自用與營業用功能定位對比法」​切入解題:

  • 自用汽車之使用目的多為個人日常生活或家庭出遊,駕駛人多為被保險人本人、配偶或同住親屬,因此保單條款將「配偶及其同居家屬」納入自動承保之附加被保險人。
  • 營業用汽車(如客運、貨車、計程車、租賃車等)多屬營利性質或法人所有,車輛之調派與使用取決於業務指派、僱傭關係或合約許可管理,並不具備私人家庭生活的連帶保障目的。因此營業用車條款將「配偶或其家屬」排除在附加被保險人之外。
  • 檢視各選項,尋找僅屬於「自用車」而不屬於「營業用車」之項目即可迅速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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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1 分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係為汽車交通事故所致何種情況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而制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立法目的,以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該法旨在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的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保障對象是人身受害,不包括財物損害。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基本保障」與「受害人」,並回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主要處理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再看各選項是否把「財物損害」列入保障範圍,即可判斷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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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1 分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之人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定的保險給付請求權人。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7 條,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時,受害人得請求保險給付;受害人死亡時,則由法定請求權人依序請求。

因此,題幹指的是「遭致傷害」,請求權人是受害人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的身分本身,不會使其在受害人受傷時取得保險給付請求權。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關鍵字「遭致傷害」,再區分事故結果是「傷害」或「死亡」:

  • 受害人受傷:由受害人本人請求。
  • 受害人死亡:依法律規定由其遺屬等請求權人請求。

本題屬於受害人受傷的情形,故選受害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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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受害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對「受害人」及「汽車交通事故」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受害人是因汽車交通事故而受傷或死亡的人;汽車交通事故則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受傷或死亡的事故。

因此,判斷重點不在於傷者是否在車內,而在於其是否屬於乘客或車外第三人。事故車輛的駕駛人若是單一車輛事故中的唯一受傷者,不屬於該事故定義所指的受害人。

解題方法

依序確認事故中有幾輛車,再判斷傷者身分:

  1. 乘客屬於車內受害人。
  2. 對方車輛的駕駛人及乘客,對本車而言屬於車外第三人。
  3. 單一車輛事故的駕駛人不屬於乘客,也沒有其他車輛所涉及的車外第三人身分,因此不在本題所問的受害人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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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1 分

健康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之責任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27 條關於訂立健康保險契約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的責任限制。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被保險人於契約訂立時已在疾病中者,保險人對該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訂約時已存在的疾病」,而非契約成立後新發生的疾病。依《保險法》第 127 條,保險人對訂約時已存在的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因此選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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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1 分

被保險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對被保險人酒駕或吸食毒品肇事的處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為目的,因此即使被保險人有吸食毒品等違法情事,保險人仍應先依規定給付受害人;給付後,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向被保險人代位求償。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作答。《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9 條規定,被保險人有法定情形之一而致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人仍應依規定給付保險金,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受害人對被保險人的請求權;法定情形包括被保險人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類似管制藥品。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及「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應直接對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9 條的特別規定。判斷順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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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1 分

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費結構,下列何者不包含在內?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考生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保險費結構」法定項目之熟悉度,並連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核心經營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該規定未修正)。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費結構包含下列五項:

  1. 預期損失(純保險費)
  2. 保險人之業務費用
  3. 安定基金
  4. 特別補償基金之分擔額
  5. 費率精算及研究發展費用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屬於政策性保險,兼具社會安全與公益性質,其費率訂定嚴格貫徹​「無盈無虧原則」(Break-even principle),與一般追求盈餘的商業保險不同,其保險費結構中不包含「核保利潤」。


解題方法

本題可由「法規明文列舉」與「政策性保險原理」兩個層面切入解答:

  1. 法規列舉法:檢索《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6 條第 1 項,該條文明文列出「預期損失、保險人之業務費用、安定基金、特別補償基金之分擔額、費率精算及研究發展費用」等五款,並無「核保利潤」。
  2. 法理本質法:
  • 一般商業財產保險之總保費計算結構為: 總保險費=純保險費+附加費用\text{總保險費} = \text{純保險費} + \text{附加費用} 其中附加費用通常包含「業務費用」、「核保利潤(預期利潤)」及「安全準備」。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係採「公辦民營」模式,為避免保險人藉由強制投保之公權力獲取商業暴利,依法實施無盈無虧制,故絕對不計入「核保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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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1 分

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的運作原則,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立法精神、法律定位及其基本運作原則。法源依據主要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1. 強制投保原則(第 5 條):汽車所有人負有投保義務,確保用路人均享有基礎保障。
  2. 無過失責任基礎(第 7 條):採「限額無過失責任主義」,受害人請求給付或補償時,不以加害人具有過失為要件,以達成迅速救濟之目的。
  3. 無盈無虧原則(第 45 條第 2 項):本保險之費率釐訂以「直接業務不盈不虧」為原則,純保費專款專用,保險人不得藉此賺取超額商業暴利。
  4. 非社會保險性質:本保險為「政策性商業責任保險」,並非以稅收或量能課費進行財富重整之「社會保險」,故無所得重分配機制。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切入點在於釐清「政策性保險」與「社會保險」的本質差異:

  • 社會保險(如: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追求社會公平與所得均衡,強調「量能負擔」(所得高者繳交較多保費)與「所得重分配」(由高所得階層補貼低所得階層)。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本質上仍為「責任保險」與「損害填補機制」,其費率係依據風險對價原則釐訂(綜合考量車種類別、被保險人年齡、性別及肇事紀錄等級等風險因子),其目標在於分散車禍風險與保障受害人基本生存權,無任何向高所得者加收保費以補貼低所得者之機制。因此,「所得重分配」並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運作原則。

選項分析

  • (A) 正確(非應選選項):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45 條第 2 項明定,本保險費率之釐訂以「直接業務不盈不虧」為原則。主管機關訂定費率時,將純保險費與附加費用分開核定,純保險費收入專款專用,其累積之各項準備金及利息收入均不得移作他用或列為保險公司之獲利,符合無盈無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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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1 分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為政策性保險,保險人依法應於何時通知要保人續保?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有關「保險人之法定通知義務」。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規定亦相同)。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屬於政策性保險,核心立法目的在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並提供交通事故受害人迅速且基本的保障。為避免要保人(車主)因一時疏忽或遺忘而導致保險中斷,產生無保障的空窗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5 條特別課予保險人主動通知要保人辦理續保的法律義務,明定應於保險期間屆滿 30 日前完成通知。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粹的法定期限條文題,切入點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本文規定:

「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但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前已向其他保險人投保者,不在此限。」

依據法條明文,法定通知續保的時限為「保險期間屆滿 30 日前」,據此可直接選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法條並未規定 60 日。雖然實務上部分保險公司或產險代理人可能提前於 45~60 日寄發續保通知單提醒車主,但此純屬商業行政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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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1 分

責任保險又稱第三人責任保險,所謂第三人係指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第三人責任保險」中「第三人」的身分界定。第三人是相對於保險契約關係而言,指保險契約當事人(要保人、保險人)及被保險人以外,因被保險人的行為而受有損害、依法得請求賠償的人。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保險法》第 90 條,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承保標的。第三人並非保險契約的當事人,也不是被保險人,而是保險關係以外的受害者。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問的「第三人」是相對於誰而言:責任保險處理的是被保險人對外負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第三人須在保險契約當事人及被保險人之外。符合這項界定的只有選項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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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1 分

請問下列何者不是責任保險的特性?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與保險性質。責任保險的功能,是在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時,依保險契約約定補償被保險人所受的損失。判斷選項時,應區分「責任成立的原因」與「責任保險是否承保」:責任可能源自過失,也可能源自法律另行規定的無過失責任;故意造成的責任則須依法律規定及保單條款判斷,不能概括說所有故意或無過失責任一律除外。

本題涉及法規者,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責任保險的常見特性,並找出敘述過度限縮承保範圍者。責任保險常須處理第三人損害、責任認定及賠償金額,因此理賠可能耗時;其保險利益是被保險人的責任利益,屬消極保險。相較之下,若選項把承保原因限定為「過失責任」,並稱無過失責任一概不保,即不符合責任保險的承保原理。

選項分析

(A) 屬於長尾責任,理賠處理作業耗時較長:正確。 責任事故發生後,通常還須釐清責任歸屬、損害範圍及賠償金額;部分損害或責任爭議也可能經過較長時間才確定,因此責任保險常有長尾特性,理賠處理時間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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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1 分

凡於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並在規定時效內請求賠償者,保險人皆應負賠償責任。請問責任保險此種承保責任基礎為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責任保險的承保責任基礎。責任保險常見的兩種承保方式為:

  • 事故發生基礎:以保險期間內發生的事故為判斷重點;只要事故在保險期間內發生,被保險人並於規定時效內請求賠償,保險人即依約負責。
  • 索賠基礎:以第三人向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的時間為判斷重點;通常須索賠在保險期間內提出,並符合保單約定的追溯日等條件。

解題方法

題幹明確指出「於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並以被保險人「在規定時效內請求賠償」作為條件。這是以事故發生時間界定承保範圍的描述,符合事故發生基礎,故選 (A)。

本題涉及責任保險的承保方式,非特定法條適用題;如依相關法規說明,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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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1 分

有關確實保證保險之當事人身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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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確實保證保險」的當事人身分。其關係可簡化為:被保證人負有義務,債權人是被保險人;被保證人或相關利害關係人向保險人投保,保險人承保被保證人不履行義務所生的損失。

因此,辨認角色時要區分「誰負義務」與「誰因義務未履行而受損」:前者是被保證人,後者是被保險人。

解題方法

先把保證關係中的角色對照起來:

保證關係角色保證保險中的身分
負有義務的債務人被保證人
享有債權、因未履行而可能受損的一方被保險人
承保約定事故及損失的一方保險人

依此對照,四個選項中只有「要保人為被保證人」符合本題所採的確實保證保險身分設定,故選 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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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1 分

下列何種被保證員工之不誠實行為,不在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之承保範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員工誠實保證保險的承保事故。此險承保被保證員工在受僱期間,因不誠實行為而使被保險人遭受的財物損失;重點是員工須有故意的不誠實行為,單純過失不屬於承保範圍。

本題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的判斷,並非特定法條適用題;應依命題當年常見的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承保內容作答。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故意的不法取財或欺罔行為」,還是「欠缺故意的疏失」。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保障的是前者造成的損失;若員工只是疏忽或未盡注意義務,則不符合不誠實行為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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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1 分

有關營造綜合保險基本條款承保之施工機具設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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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產險公會所訂之「營造綜合保險單基本條款」為準,測驗考生對營造綜合保險(Contractors' All Risks Insurance, CAR)中「施工機具設備」承保規定的理解,包含:

  1. 危險承保型態:營造綜合保險屬於「一切險(All Risks,概括承保)」體系,除列明之不保事項(除外責任)外,承保突發且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
  2. 保險金額約定基礎:施工機具設備須以「新品重置價格」作為投保金額基礎。
  3. 保險責任起訖時點:責任自進駐施工處所並安裝完成試驗合格後開始;至運離施工處所或保險期間屆滿時終止,並以先屆至者為準。

解題方法

從保險條款的本質架構切入判斷:

  1. 先辨別險種本質:工程保險(含營造綜合保險、安裝工程綜合保險)的財物損失險,其國際慣例與台灣基本條款均採「一切險(All Risks)」的概括承保架構,而非傳統火災保險的「列舉危險事故(Named Perils)」方式。
  2. 再檢視條款特定限制:比對基本條款中對施工機具之「保險金額」與「責任起訖」的具體規範,即可直接確認選項 (B) 的敘述與一切險的承保本質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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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是傷害保險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之構成要件?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相關條文與示範條款現行規定維持相同定義)。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傷害保險(意外保險)中「意外傷害事故」的法定定義與本質構成要件:

  1. 法源依據: 依《保險法》第 13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所稱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2. 主管機關示範條款: 依《個人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3. 意外事故三大要件: 學理及實務依上述規定,歸納出意外傷害事故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項核心構成要件:
  • 外來性
  • 突發性
  • 非由疾病所引起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定義與法理要素記憶題。解題時直接以《保險法》第 131 條第 2 項及保單示範條款所明定的「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為判斷基準:

  1. 將法定條文拆解為三大必備要素:外來、突發、非疾病。
  2. 逐一比對選項,檢視何者屬於「原因事實的界定」,何者屬於「結果或額外外加條件」。
  3. 凡不屬於定義規範內之條件(如損害程度、嚴重性),即為正確所選(非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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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1 分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規定之殘廢保險金受益人為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測驗《個人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中關於「受益人之指定與限制」的明文規定。

在傷害保險(意外險)中,給付項目主要分為「身故保險金」與「殘廢保險金」(現行法規已修正為「失能保險金」):

  1. 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已身故,其保險金係為照顧遺族或依要保人之意願分配,原則上由要保人自由指定,未指定者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2. 殘廢保險金:被保險人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該筆保險金旨在填補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因勞動能力減損、生活照護及醫療復健所產生之經濟負擔,具強烈之人身專屬性。因此,《個人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明文規定殘廢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且保險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法規動態提醒:現行法已修正,金管會配合相關法規將保險法令與保單示範條款中之「殘廢」用語全面修正為「失能」,但規範實質內涵與受益人專屬被保險人本人之原則維持不變。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記憶與基本觀念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身故」與「殘廢(失能)」之給付性質:

  1. 查核示範條款之規範: 依據《個人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 27 條規定:

「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由要保人指定之;要保人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殘廢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1. 鎖定受領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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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1 分

如傷害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金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傷害保險的死亡保險金受益人未指定時,保險金的歸屬。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135 條準用人壽保險相關規定;依同法第 110 條第 2 項,未指定受益人時,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解題方法

題目已指出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因此直接套用「未指定受益人」的法定處理方式:死亡保險金視為被保險人遺產,由遺產繼承相關規定處理。題目問的是保險金如何處理,不是由誰直接領取,故選擇「視為遺產」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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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1 分

傷害保險之意外死亡與殘廢發生率係以何種類別作為承保分類基礎?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傷害保險的意外死亡與殘廢發生率,承保分類基礎是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不同職業所面臨的工作環境與意外風險不同,職業危險程度會影響意外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因此保險人依職業類別評估風險與承保條件。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傷害保險的意外死亡與殘廢發生率」採何種分類基礎。判斷關鍵在於:傷害保險承保的是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或失能,故應優先看與意外危險直接相關的因素。四個選項中,職業最能反映被保險人日常工作所處的危險程度,因此選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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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1 分

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對該受益人之受益權有何影響?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傷害保險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傷害時,其受益權的法律效果。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134 條規定:「傷害保險之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因此,不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是否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只要符合題目所述情形,該受益人即喪失受益權。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傷害保險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時的法律效果,再對照《保險法》第 134 條。法條已明定效果為「喪失其受益權」,無須由保險人或法院另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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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1 分

訂立健康保險契約前,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施以健康檢查之檢查費用,由何者負擔?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26 條關於健康保險契約訂立前健康檢查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保險人得在訂立健康保險契約前,對被保險人施以健康檢查;該項檢查費用由保險人負擔。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情境:這是「訂立健康保險契約前」,由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安排健康檢查。依《保險法》第 126 條,法律已明定檢查費用的負擔者是保險人,因此選擇 A。

此處的健康檢查屬保險人核保時進行的風險評估;費用歸屬不因受檢者是被保險人,或由要保人提出投保申請,而改由其他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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