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經營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2 年・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財產保險代理人
試題代碼 財產保險經營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道德危險因素」(Moral Hazard)?道德危險因素在經營技術上之防範具體措施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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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保險經營理論中「危險因素(Hazard)」分類下的一個核心概念——道德危險因素,這是財產保險經營概要、保險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等科目的高頻考點,屬於基礎但必考的申論題型。

依保險學理論,危險因素(Hazard,或稱「致損因素」)依其性質可分為三類:

  1. 實質危險因素(Physical Hazard):指與標的物本身實體狀況有關、足以增加損失發生機會或加重損失程度的實質條件,例如房屋建材易燃、電線老舊、場所堆放易燃物等。
  2. 道德危險因素(Moral Hazard):指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基於不誠實、不正直的企圖,故意促使保險事故發生,或於事故發生後誇大損失、詐領保險金的一種心理狀態與行為傾向。簡言之,是「人為故意」造成危險增加或損失擴大的因素。
  3. 心理危險因素(Morale Hazard,或譯怠忽危險因素):指要保人、被保險人因為已投保而心生疏忽、不在意、漠不關心的心理狀態,雖非故意,但因疏於注意、防範鬆懈而使危險發生機會增加,例如投保竊盜險後,不再鎖門、不裝設保全。

本題只問 Moral Hazard(道德危險),不含 Morale Hazard(心理危險),作答時務必嚴格區分兩者,這是本題的第一個得分關鍵,也是閱卷老師最在意的辨析點。

解題方法

答題架構應分為兩大部分:(一)定義說明;(二)經營技術上之具體防範措施。以下依序鋪陳,並在每個防範措施下簡述其作用機制,使答案兼具「深度」與「廣度」。

一、道德危險因素之定義

道德危險因素(Moral Hazard)係指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出於不誠實之動機或企圖獲取不當保險金之利益,而故意促使保險事故發生,或於事故發生後故意誇大損失程度、虛報損失、偽造證據、詐領保險金之心理傾向及行為。其特徵包括:

  • 主觀上具故意性:行為人明知且有意使事故發生或損失擴大,與心理危險因素(Morale Hazard)之「疏忽、不在意」有本質上差異——道德危險是「積極作為」,心理危險是「消極不作為」。
  • 動機源於保險制度本身:道德危險之所以產生,根本原因在於保險的「損失填補」或「給付」機制,使行為人認為「反正有保險賠償」,進而產生詐領保險金或藉機脫產、解決財務困境之誘因,此即經濟學上所稱之「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與「道德危險」問題在保險經營上的具體表現。
  • 常見型態:故意縱火詐領火災保險金、故意製造車禍詐領汽車保險金、自傷自殘詐領傷害險、誇大竊盜損失清單、偽造醫療單據詐領醫療險給付等。

二、道德危險因素在經營技術上之防範措施

保險人(產險公司)在實務經營上,係從「核保(Underwriting)」、「保單設計」、「理賠(Claims)」三大環節層層把關,具體措施可歸納如下:

(一)核保階段(事前防範)

  1. 嚴格之核保選擇與分類:透過要保書詢問、健康告知、財務狀況審核、過去理賠紀錄查詢等方式篩選風險,對於道德危險偏高之對象(如財務困難、信用不良、重複投保者)拒保或加費承保。
  2. 要保人之告知義務(據實說明義務):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違反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藉此嚇阻隱匿重要事實、企圖詐保之行為(以命題當年即民國112年之保險法條文為準;現行法條號未有重大變動,惟保險法第64條除斥期間等細節歷經修正,仍應以當年版本作答)。
  3. 複保險之通知義務:保險法第36條至第38條規定要保人對複保險應通知各保險人,防止被保險人藉由超額重複投保,使保險金額遠超過實際價值,產生「以保險獲利」之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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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財產保險之主要理賠原則為何?當保險理賠發生爭議時,其主要處理方式有哪些?請列舉其細項,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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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財產保險理賠(claims settlement)實務的兩大主軸:

  1. 理賠原則:保險理賠並非隨意給付,而是必須遵循一套確保「保險人依約給付、被保險人不因保險獲利」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源自保險法的基本精神(損害填補原則、誠信原則)與保險經營實務慣例。
  2. 理賠爭議處理方式:當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對於理賠金額、是否理賠、責任歸屬等發生歧見時,依我國保險法、保險業內部處理原則及相關法規(如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有數種由輕而重的爭議解決機制。

這是一題「論述題」,命題重點在於考生能否完整列舉、分類並說明,而非單一法條背誦,因此作答架構的完整性與層次感是得分關鍵。


解題方法

切入點:將答案分為兩大部分作答,每一部分下再細分項目逐一說明,並盡量對應到保險法條文或實務依據,以展現專業深度。

第一部分:財產保險之主要理賠原則

財產保險理賠時,保險人須掌握以下原則:

1. 損害填補原則(Principle of Indemnity) 財產保險屬於「損害填補保險」,理賠之目的在於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生之實際損失,使其回復到損失發生前的經濟狀態,而非使其獲得超過損失的不當利益。依保險法第 70 條規定,保險人應於承保範圍內,依保險事故所致之實際損害負賠償責任。

2. 保險利益原則(Insurable Interest) 理賠之前提為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須具有保險利益(保險法第 17 條),否則保險契約無效,自無理賠可言。

3. 最大誠信原則(Utmost Good Faith) 要保人、被保險人於訂約及理賠申請時均負有誠實告知與不為詐欺行為之義務(保險法第 64 條告知義務、第 23 條複保險通知義務);理賠審查時,保險人亦須本於誠信原則公平處理。

4. 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關係原則(比例分攤、超額保險、不足額保險) 依保險法第 76、77 條,若有超額保險或複保險,理賠時應依比例分攤或以保險價額為限;若為不足額保險,則依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之比例分攤損失(一部保險原則)。

5. 代位求償原則(Subrogation) 保險人依保險法第 53 條,於理賠後得於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此為避免被保險人雙重得利、並落實損害填補精神之配套原則。

6. 近因原則(Proximate Cause) 理賠時須判斷保險事故與損失之間是否具有近因關係,亦即造成損失之最直接、最有效之原因是否屬承保範圍內之危險事故,若為除外不保事項所致,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7. 迅速合理原則/從優解釋原則 保險法第 34 條規定保險人應於接到通知後 15 日內給付賠償金額,逾期應加計利息;此外,保險契約條款如有疑義,依保險法第 54 條應為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契約從寬解釋原則)。


第二部分:理賠爭議之主要處理方式

當理賠發生爭議時,依爭議之嚴重程度及處理機制,可分為下列幾個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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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1 分

下列有關財產保險經營原則之危險分散原則,藉由地區、危險單位、金額等分散,有助於保險經營,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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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危險分散原則」的作用。保險人承保大量保險標的時,若將危險按地區、危險單位及保險金額適度分散,可避免損失集中於少數標的或單一事故,降低經營結果大幅波動,並維持承保能力與經營安全。

危險分散主要著眼於控制損失集中與累積風險;「建立公平對價機制」則是保險費率釐定與保險精算所追求的功能,並非危險分散原則的直接作用。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列的經營手段:按地區、危險單位、金額分散,屬於危險分散。接著判斷各選項是否描述分散承保組合後的效果。

能直接減少損失集中、穩定經營或支持承保擴張者,符合危險分散原則;涉及保險費與所承保危險是否相稱的「公平對價」,則屬費率合理化的範疇。

選項分析

(A) 降低損失頻率與損失幅度:錯誤(依官方答案所採分類)。 危險分散可以降低損失集中造成的經營波動與單一事故的累積損失,但不會直接改變個別保險標的發生事故的機率或事故本身的損害程度。就本題選項比較而言,A 並非危險分散的主要經營效果,因此不應選為答案。此處「降低損失頻率與損失幅度」若作廣義理解,可能被視為分散承保組合後的整體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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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1 分

下列各項原則如能重視,將有助於充分發揮大數法則之功能,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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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經營中如何運用大數法則。大數法則的基本意義是:在承保大量性質相近、彼此獨立的危險單位時,實際損失率會較接近預期損失率,保險人因而能較準確地估計損失並計算保費。

要充分發揮大數法則,通常應重視危險大量、危險同質及危險分散;危險集中則會使多個保險標的同時受同一事故影響,增加損失波動。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原則與大數法則的關係:大量且同質的危險單位,有助於使損失經驗穩定;分散危險則可降低單一事故造成重大共同損失的機會。與此相反,危險集中會使損失相互牽連,削弱損失預測的穩定性。

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應選出不利於發揮大數法則的原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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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1 分

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之規定,有關保險商品銷售前之程序,不包括下列何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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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所定的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銷售前程序包括保險商品設計、審查及準備銷售等階段;「申請業務試辦作業程序」不屬於該準則列舉的銷售前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不包括」哪一項,再將選項與準則所定的銷售前程序逐一比對。屬於商品設計、審查或準備銷售階段的選項,均為銷售前程序;名稱涉及「申請業務試辦」的選項則不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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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1 分

依「保險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之規定,主管機關得依試辦業務性質給予保險業相關之限制措施,其期間限制中,原則上試辦期為幾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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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所定的試辦限制措施與期間。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適用的規定,主管機關得依試辦業務性質,對試辦對象、業務或交易量、地點及期間加以限制;期間限制的原則是試辦六個月。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期間限制」及「原則上」兩個關鍵詞,對照要點所定期限即可。此題考法規記憶,無須計算:原則試辦期間為六個月,選擇相符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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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1 分

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之規定,保險商品銷售後保險業者應至少每幾個月召開一次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以檢視保險商品之相關事項及應採行因應措施,並作必要之調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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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中保險商品銷售後的管理機制。保險業者應由保險商品管理小組定期檢視商品相關事項及應採行的因應措施,並作必要調整修正;依命題當年規定,會議至少每 6 個月召開一次。本題以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銷售後」「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至少每幾個月」,即可對應到準則所定的定期檢視頻率,直接判斷為每 6 個月一次。這是法規期間記憶題,無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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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1 分

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之規定,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下列有關財產保險商品必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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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對財產保險商品所採的審查方式:部分商品須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才能銷售;其餘商品原則上依備查程序辦理。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適用的準則第 16 條,財產保險商品須申請核准的項目包括:

  1. 保險期間或承保責任期間超過三年的保險商品。
  2. 新型態的個人保險商品。

準則第 16 條之 1 另規定,純網路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商品,以及保險業銷售該等商品,均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解題方法

先將題目各選項與準則列出的核准項目逐一比對,尤其注意保險期間的法定門檻。準則規定的門檻是「超過三年」,並非「超過兩年」;因此,若商品期間介於兩年至三年之間,並不因期間超過兩年就符合這項核准事由。

選項分析

(A) 錯誤,為本題答案。 選項稱保險期間或承保責任期間「超過兩年」即須申請核准,但命題當年準則第 16 條規定的是「超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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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1 分

下列有關財產保險費率釐訂的方法,何者不屬於增減費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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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產保險費率釐訂方法」的分類。增減費率法是以被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個別危險程度、過往損失經驗等為基礎,在基本費率上加費或減費。常見方法包括表定費率法、追溯費率法及經驗費率法。

損失率法則是依實際損失與保費的比率,檢討或調整整體費率水準,屬於費率調整方法,並非增減費率法。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方法的調整對象:增減費率法著重個別風險的費率加減;損失率法則著重整體承保經驗的損失率。題目問「何者不屬於增減費率法」,因此選出分類不同的損失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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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1 分

通常制定核保政策主要考慮包括核保政策範圍與核保限制條件,下列何者不屬於核保政策範圍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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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核保政策範圍」與「核保限制條件」的區分。核保政策用來界定保險公司願意承作的業務方向,常見範圍包括承保險種、承保區域,以及適用的保單與費率;限制條件則用來控制承保時可接受的風險與承保額度。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選項是在說明公司「承保哪些業務、在哪些地方承保、採用何種保單與費率」,還是在說明「承保能做到多少」。前三者屬於核保政策範圍的分類;承保能量則是公司承擔風險的能力或限額,歸入核保限制條件,因此不屬於題目所問的政策範圍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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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1 分

下列有關保險人針對「危險逆選擇」的因應方式,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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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危險逆選擇,是指投保人比保險人更了解自身的危險程度,使高危險者較有動機投保,或投保較高保障;若保險人未能充分辨識並反映危險差異,承保組合便可能集中較高風險,導致預期損失與保費收入不相稱。

保險人因應逆選擇的方向,是設法辨識、篩選或控制承保風險,例如依危險程度訂定費率、限制承保額度,或以免責條款排除特定損失。同業共保則是由多家保險人共同分攤承保責任,主要功能在分散單一保險人的承保損失,不是用來辨識或抑制投保人的逆選擇。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可逐項判斷措施是否直接用於處理逆選擇:

  • 能依危險程度調整保費、限制保障範圍或排除特定風險者,屬於因應方式。
  • 僅將承保責任分散給其他保險人者,並未改變投保人的資訊優勢或投保誘因,不是直接的逆選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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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1 分

下列關於臨時再保險(Facultative Reinsurance)的優點,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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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臨時再保險(Facultative Reinsurance)是針對單一保險標的或個別保險契約,逐件洽談分保。原保險人可自行決定是否提出分保,再保險人也可逐件評估並決定是否承保,因此其主要特色是分保自由、安排彈性高;相對地,逐件洽談與核保會增加時間及行政成本,再保成本通常較高。

解題方法

題目問「優點何者錯誤」,先掌握臨時再保險「逐件洽談」的特性,再辨認哪些敘述符合其彈性與自由,哪些與其成本負擔相反。臨時再保險的分保條件須逐案協商,不能把它概括成成本較低,因此選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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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1 分

財產保險業可運用資金的來源可區分為自有資金與外來資金。下列何項不屬於自有資金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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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產保險業可運用資金」的分類:自有資金來自股東投入及保險業經營所累積的盈餘;外來資金則包括因承保業務而形成、須依契約或法令負擔給付責任的資金。

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是保險業就保險期間尚未屆滿的保單提存的準備金,用以承擔未來期間可能發生的保險責任,屬於負債性質的外來資金,不是自有資金。

解題方法

依序辨認各項目的性質:

  • 資本及盈餘屬股東權益,歸為自有資金。
  • 因保險契約責任提存的準備金,屬負債性質,歸為外來資金。

因此,題目詢問「不屬於自有資金」時,應選保險責任準備金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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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1 分

下列何項不屬於核保績效之評量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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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核保險公司的核保績效評量指標。核保是保險人評估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並據以決定是否承保、適用何種條件及收取多少保費的作業。評量核保績效時,通常觀察核保人員對風險的篩選與承保品質,以及承保業務的規模與成果。

損失率主要反映承保業務的損失與保費收入之關係,常用來評估業務整體的損失經驗及經營結果;它受到理賠發生、損失幅度及保費水準等因素影響,並非核保人員本身的直接績效指標。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直接衡量核保工作的篩選品質或承保成果:

  • 拒保比率與危險逆選擇比率,著重核保人員如何篩選風險。
  • 平均簽單保費,反映核保承保業務的保費水準。
  • 損失率則是承保業務的損失經驗指標,與核保品質有關聯,但不是核保績效的直接評量指標。

因此,題目問「不屬於」核保績效評量指標時,應選損失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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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1 分

下列有關財產保險「損失率法」(Loss Ratio Method)之描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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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損失率法(Loss Ratio Method)是財產保險費率調整的方法之一,適用於以經驗損失與保費資料檢視現行費率是否足以支應預期損失及相關費用。其基本資料包括已發生損失、滿期保費,以及現行費率水準下的保費資料;若歷史期間曾有費率變動,也須將保費調整至一致的費率水準後比較。

概念上,損失率是已發生損失除以滿期保費;再將經驗損失率與目標損失率比較,推算費率應調整的幅度。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可先判斷損失率法是否需要現行費率水準資料。由於歷史保費可能是在不同費率水準下收取,必須掌握現行費率與歷次費率變動,才能把經驗資料換算到可比較的基準,並計算調整幅度。因此,宣稱「無需有現行費率水準之資料」的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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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1 分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主要即從事各種投資活動。在投資業務中,必須注意三個原則,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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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業資金運用的「三性原則」: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保險業運用資金,須兼顧資產穩健、理賠與給付所需的資金調度,以及資金增值。

《保險法》第 146 條規範保險業資金可運用的範圍,並未將「公益原則」列為三性原則之一。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教材慣用觀念作答。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問的「三個原則」,再核對選項是否屬於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公益性可能是保險資金運用時會考量的因素,也可能出現在法定投資項目或政策討論中,但不屬於本題所稱的三性原則,因此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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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1 分

依我國財產保險業各項財務業務指標項目暨申報頻率表,每季應申報屬於「業務指標」類別之項目,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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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財產保險業各項財務業務指標項目暨申報頻率表」中,各項指標的類別與申報頻率。辨認選項時,須同時確認該指標是否屬於「業務指標」,以及是否按季申報。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適用的規定判斷。此題考查的是主管機關訂定的指標項目及申報頻率,並非計算題,無須套用公式。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表中的類別與頻率即可。選項 A「投資報酬率」屬於獲利能力指標,申報頻率為每年;其餘三項為業務指標,按季申報。因此,錯誤項目是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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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財產保險業之利源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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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財產保險業的利源項目。財產保險業的利源,主要來自承保業務及資金運用等經營結果,常見項目包括危險超額之收益、附加超額之收益與利息差額之收益。判斷時要留意題目問的是「利源項目」,不是保險契約終止時可能發生的款項或會計處理。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選項是否為財產保險經營上的利源分類:危險超額與附加超額屬承保面的收益,利息差額則屬資金運用面的收益。解除契約是契約關係的消滅方式,本身不是財產保險業利源的分類。依題示官方答案,應選 D。

選項分析

  • (A) 危險超額之收益:錯誤選項。 危險超額收益屬承保利源之一,指實際危險成本低於保費中用以負擔危險的部分時所形成的收益,因此屬於財產保險業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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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財產保險業應提存之各項技術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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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產保險業應提存的技術準備金」種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適用的《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財產保險業須依業務性質提存相關準備金,常見項目包括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及特別準備金;特別準備金另依規定分項管理。

「保險費積存金」則不是財產保險業應提存的技術準備金項目。本題依官方答案,選 B。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不屬於」哪一項,再把選項與財產保險業準備金的用途對照:

  • 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因保險期間尚未屆滿,須保留相應保費,以承擔後續保障責任。
  • 賠款準備金:用於因應已發生但尚未完成理賠的賠款責任。
  • 特別準備金:依規定提存,以因應特定風險或損失波動。
  • 保險費積存金:不屬於本題所問的財產保險技術準備金項目。

因此,排除前三項後,答案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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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1 分

就企業用建築物火災保險而言,核保時主要考慮的因素有四項,簡稱為 COPE factors,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企業用建築物火災保險核保時,常以 COPE factors 認識標的物的火災風險:

  • C — Construction:建築物的構造與建材。
  • O — Occupancy:建築物的使用用途及其中的作業活動。
  • P — Protection:消防、防火及其他損失防護設施。
  • E — Exposure:建築物周遭可能造成火災或損失擴大的外部暴露風險。

本題考查的是四個英文字母所代表的核保因素,並非考查法條。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中文敘述與 COPE 的英文全名。前三項的對應均正確;關鍵在於 E 是 Exposure(外部暴露風險),不是逃生管道。因此錯誤選項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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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1 分

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規定,保險業應每年對核保及理賠人員給予在職訓練時數達多少小時以上,以提升其專業技能?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16 條對保險業核保、理賠人員在職進修時數的要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保險業每年應給予核保及理賠人員在職進修 30 小時以上,以提升其專業技能。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法定最低時數,直接對照辦法第 16 條即可:「保險業應每年對其核保及理賠人員給予在職進修達三十小時以上,以提升其專業技能。」因此,應選擇標示 30 小時的選項。題目使用「在職訓練」,法條文字則為「在職進修」,本題考查的時數要求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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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1 分

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規定,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有誠實填寫招攬報告書之義務,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哪一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保險業從事招攬之業務人員應誠實填寫招攬報告書,法規列舉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哪些事項。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招攬報告書內容包括招攬經過、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工作年收入及其他收入、是否投保其他商業保險,以及投保前三個月內是否有辦理終止契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等事項;另包括家中主要經濟來源者、身故受益人指定情形,以及其他有利於核保的資訊。

解題方法

先比對各選項是否與法規列舉事項的對象、期間及用語一致。此題的關鍵是辨認招攬報告書的內容,不要把「核保」誤看成「理賠」,也要留意選項是否擴大適用對象或改動法定期間。

選項分析

  • (A) 招攬經過:正確。《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一目明列招攬經過,屬於招攬報告書應記載的事項。
  • **(B) 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工作年收入及其他收入: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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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1 分

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規定,保險業核保人員應具備之資格,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12 條的核保人員資格。該條列出多種取得核保人員資格的途徑,其中包括年資條件,以及辦法發布生效前已取得資格證書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聘用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第 12 條第 7 款規定:辦法發布生效前已取得保險業助理核保人員資格證書者,還須實際協助執行核保業務滿 二年。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第 12 條所列資格。看到「助理核保人員資格證書」時,應特別核對其後的實務年資門檻:法規要求滿二年,因此將年資寫成滿一年者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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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1 分

純網路保險公司應訂定其內部之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不得有下列情事,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16 條之 1,重點是純網路保險公司應訂定內部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並明定招攬業務不得有的情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其中一項禁止事項,是未確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單的適合度,包括對 65 歲以上客戶提供不適合的保險商品。題目選項 D 把年齡寫成 70 歲以上,與當年法規門檻不符。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規列舉的禁止招攬行為,特別留意年齡門檻。A、B、C 均為法規所列的禁止事項;D 雖然提及未確認適合度,但將高齡客戶門檻寫成 70 歲,與當年規定的 65 歲不一致,因此是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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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1 分

購買財產保險商品,對於類似俄烏戰爭風險發生引起保險理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貨主購買海上貨物保險,依據 20092009 年協會貨物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A 條款,戰爭風險不是屬於除外條款。

②某人購買產險公司的個人傷害保險,依據示範條款,戰爭風險屬於除外責任。

③房屋屋主購買的住宅火災保險,戰爭風險屬於可以加保的不保之危險事故。

④汽車車主購買的汽車車體損失保險,戰爭風險屬於不保事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四種保險對「戰爭或類似戰爭風險」的處理方式:海上貨物保險、傷害保險、住宅火災保險及汽車車體損失保險。判斷時要分清楚「主險除外責任」、「可約定加保」與「絕對不保之危險事故」等不同用語。

涉及示範條款及保險條款的判斷,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規定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各保險的條款:

  1. 海上貨物保險採用 2009 年協會貨物條款 A 條款,須確認戰爭風險是否已包含在 A 條款的主險保障中。
  2. 傷害保險依示範條款,查看戰爭是否列為除外責任。
  3. 住宅火災保險須辨別戰爭是可透過附加條款加保的危險,或屬於絕對不保的危險事故。
  4.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依定型化契約條款,確認戰爭是否屬不保事項。

選項分析

① 錯誤。 2009 年協會貨物條款 A 雖採「全險」承保方式,仍有明列除外責任;戰爭、內戰、革命、叛亂及敵對行為等風險列於除外條款。貨主若要承保相關戰爭風險,須另以戰爭險條款約定,不能因投保 A 條款便認為戰爭風險已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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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1 分

財產保險承保危險事故約定方式分為列舉式與概括式的危險事故,有關舉證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財產保險保單採取列舉式承保或概括式承保時,事故是否屬於承保範圍的舉證責任分配。基本判斷方式是看保單如何界定承保危險:

  • 列舉式承保:保單逐項列出承保危險。被保險人須證明損失是由保單列明的承保事故所致。
  • 概括式承保:保單概括承保各種危險,再列出除外或不保事項。被保險人證明發生保險標的損失後,保險人若主張損失落在不保事項內,須就該除外事由負舉證責任。

本題涉及的法規與保險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保單的承保結構,再判斷誰主張哪一項事實:

  1. 列舉式保單的承保範圍僅限於列出的事故,因此被保險人須證明事故符合承保條款。
  2. 概括式保單原則上承保廣泛危險;保險人若要以除外責任拒賠,須證明事故符合保單所列的不保事項。

依此判斷,列舉式由被保險人證明事故屬於承保危險;概括式則由保險人證明事故屬於不保事項,與選項 (D) 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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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1 分

有關停止損失再保險(Stop Loss Reinsurance)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①此再保險契約是在一段期間內,再保險人對原保險人因同一原因所發生任何一次損失之賠款或同一原因所致各次賠款總額,超過所約定自負賠款額時,由再保險人負責超過部分約定損失。

②此再保險契約亦稱為超額損失率再保險。

③此再保險契約是一種比例性再保險,自留額是保險金額之某一比率。

④此再保險契約是一種非比例性再保險。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停止損失再保險(Stop Loss Reinsurance)是非比例性再保險,又稱超額損失率再保險。它以原保險人在一定期間內的整體損失情形為基礎,當損失率或損失總額超過約定門檻時,再由再保險人依契約負擔超過部分。

判別時要分清楚兩種再保險:

  • 比例性再保險:依保險金額或保費約定比例分攤保費與損失。
  • 非比例性再保險:通常以損失超過約定自負額或門檻後,由再保險人負擔超額部分。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敘述是否符合停止損失再保險的定義:

  1. 判斷①描述的是不是停止損失再保險。
  2. 判斷②是否為其常見名稱。
  3. 判斷③的比例性質與自留額基礎是否正確。
  4. 判斷④是否正確指出其再保險類型。

選項分析

①錯誤。「同一原因所發生任何一次損失」或「同一原因所致各次賠款總額」超過自負額,由再保險人負擔超額部分,描述的是超額損失再保險(Excess of Loss Reins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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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1 分

財產保險經營重視損害補償原則,則依實際發生之損失予以補償,下列財產保險理賠屬於損害補償原則之例外情形?

①貨物運輸保險貨主的貨物全損之理賠

②住宅火災保險屋主修復建築物內動產毀損之理賠

③住宅火災保險屋主修復或重建受毀損建築物之理賠

④商業火災保險工廠機器設備毀損修理之理賠

⑤車體損失保險甲式汽車車窗玻璃毀損重置之理賠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財產保險的損害補償原則:理賠通常以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實際遭受的財產損失為限,使其回復到事故發生前的經濟狀態,不因保險事故而獲利。判斷重點是理賠是否按實際價值或修復損失計算,或依約定價額、重置成本等方式給付,因而不完全以事故前的實際價值為限。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理賠基礎:

  • 全損依約定保險價額給付,可能與損失發生當時的實際價值不同。
  • 建築物依重置成本修復或重建,若不扣除折舊,給付可能高於事故前的實際價值。
  • 車窗玻璃依重置費用理賠,若不扣除折舊,也可能超過該玻璃事故前的實際價值。
  • 動產或機器設備若按事故造成的實際毀損、修理費用理賠,則屬損害補償原則的一般適用。

選項分析

① **屬例外。**貨物運輸保險全損時,保險金常以保單約定的保險價額為理賠基礎;約定價額未必等同於事故發生時貨物的實際價值,因此屬於損害補償原則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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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1 分

購買建築物的保險(無任何附加條款),有關建築物的毀損滅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火災保險與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對「政府命令焚毀或拆除」的承保規定,以及保單是否承保引發該命令的危險事故。涉及保險契約承保範圍與除外責任的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保單條款為準。

住宅火災保險承保火災所致的政府命令焚毀或拆除;商業火災保險則不將這項損失列為承保危險事故。住宅火災保險亦不承保恐怖主義者的破壞行為所致損失。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則將地震造成建築物全損,以及因此所生政府命令焚毀或拆除,納入承保範圍。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的保險種類,再核對事故是否屬於該保險的承保範圍:

  1. 商業火災保險與住宅火災保險的條款不同,不能因兩者都屬火災保險,就認為政府命令焚毀或拆除一律承保。
  2. 住宅火災保險的此項保障須以火災為原因;若原因是恐怖主義者的破壞行為,則不屬承保事故。
  3.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承保地震造成的建築物全損,也涵蓋因該地震損失而遭政府命令焚毀或拆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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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1 分

保戶汽車(限載乘客四人之小客車),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險保額每人體傷 100100 萬元/每一事故體傷 200200 萬元及乘客體傷責任附加條款,每位乘客體傷保額 3030 萬元/每一意外事故 120120 萬元。車輛駕駛人有肇事責任,不幸發生自撞路樹車禍;車禍發生時該汽車超載,乘客共有 66 人均受傷。試問保險人理賠任意汽車責任險及乘客體傷責任附加條款,受傷乘客理賠金額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汽車第三人責任險」與「乘客體傷責任附加條款」的承保對象,以及每人、每一事故保險金額的上限。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適用的保險條款為準。

汽車第三人責任險主要承保被保險人依法對車外第三人應負的賠償責任;車內乘客的傷害,則由另行加保的乘客體傷責任附加條款處理。乘客附加條款的責任仍受保單所列「每位乘客」及「每一意外事故」保額限制。

解題方法

本題是駕駛人肇事、自撞路樹,車上六位乘客受傷。題目未述有車外第三人受傷,因此應先判斷車上乘客適用哪項保障:任意第三人責任險的每一事故體傷上限 200200 萬元,不是這六位乘客的理賠上限;乘客體傷責任附加條款才是處理乘客傷害的保障。

該附加條款約定每位乘客體傷保額 3030 萬元、每一意外事故保額 120120 萬元。因此,依本題官方答案所採的考試判斷,六位乘客的附加條款理賠總額以每一意外事故 120120 萬元為上限。實際給付仍須依各乘客依法應獲賠償金額及每人限額計算,不能只憑乘客人數推算出確切理賠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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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1 分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理賠的失能保險金的給付方式,試問車禍受害人受傷,同時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的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永久自我導尿【第八等級】及雙手十指均殘缺【第四等級】給付規定,保險理賠的失能保險金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失能給付的計算方式:受害人因同一事故符合多項失能等級時,依失能給付標準合併計算;合併後等級以較高給付額的等級為準,且合計給付不得超過失能給付上限。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給付標準作答。失能給付最高為新臺幣 200 萬元,各等級依表定金額給付。

解題方法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永久自我導尿為第八等級,給付 53 萬元;雙手十指均殘缺為第四等級,給付 123 萬元。兩項失能合併計算:

53 萬元+123 萬元=176 萬元53\text{ 萬元}+123\text{ 萬元}=176\text{ 萬元}

依多項失能合併給付規則,合併後按較高給付等級核算,並適用合併給付調整,題示兩項失能合併給付為 第二等級 167 萬元,故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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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1 分

犯罪保險採用「更迭確保條款」(Superseded Suretyship Provision),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犯罪保險中的「更迭確保條款」(Superseded Suretyship Provision)。這類條款處理的是保單年度更換後,損失在新保單期間內才被發現的情形:若損失發生於先前保單期間,且依先前保單原本可以獲得保障,條款可使該損失由目前保單承保。

判斷重點是辨認損失的發生時間、發現時間,以及先前保單是否原可承保;不可把它與「損失發現期限」或「保單必須連續續保」混為一談。

解題方法

先抓住更迭確保條款的核心:先前保單期間發生的損失,在目前保單期間內發現,且該損失原本符合先前保單的保障條件,即可依條款由目前保單承保。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符合這項原則,並留意賠償金額是否被選項錯誤地表述為較高者。

題目涉及保險條款,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條款概念說明。

選項分析

(A) 錯誤。 此選項描述的是特定損失發現期限的要求,並非更迭確保條款的核心定義。條款著重於先前保單期間發生、目前保單期間內發現,且原本符合先前保單承保條件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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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1 分

財產保險經營衡量保險公司整體的營運獲利能力,整體經營比率(Overall Operating Ratio)是保險公司考量投資收益的整體稅前盈利能力的比率。假設某產險公司的損失率(Loss Ratio)為 89.6%89.6\%,費用率(Expense Ratio)為 27.8%27.8\%,投資收益率(Investment Income Ratio)為 8.9%8.9\%,試問整體經營比率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產險公司的整體經營比率(Overall Operating Ratio),用來衡量考量投資收益後的整體稅前經營結果。其計算公式為:

整體經營比率=損失率+費用率−投資收益率\text{整體經營比率} =\text{損失率}+\text{費用率}-\text{投資收益率}

損失率與費用率代表承保成本;投資收益則可抵減經營成本,因此計算時須相減。

解題方法

代入題目數據:

89.6%+27.8%−8.9%=117.4%−8.9%=108.5%89.6\%+27.8\%-8.9\% =117.4\%-8.9\% =108.5\%

整體經營比率為 108.5%108.5\%,符合 (B)。比率高於 100%100\%,表示損失與費用扣除投資收益後,整體成本仍高於保費收入,呈現稅前承保及整體經營虧損的比率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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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1 分

某甲 20232023 年 33 月購買電動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作為上下班代步工具,領用、懸掛牌照、保險等均符合現行法規;試問 20232023 年 44 月發生車禍後相關保險理賠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假設某甲騎車與行人發生車禍,某甲受傷的醫療費用無法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得到理賠。

②假設某甲騎車與行人發生車禍,行人受傷的醫療費用可以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得到理賠。

③假設某甲騎車自摔受傷,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某甲可以從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得到理賠。

④假設某甲騎車與行人發生車禍受傷,目前法規電動自行車並無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微型電動二輪車在民國 112 年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適用,以及強制險的保障對象。

依命題當年《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微型電動二輪車屬於汽車,但當時尚未納入強制投保範圍。因此,發生事故時,受傷者不能僅因事故涉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就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請求理賠。另須區分「受害第三人」與「肇事車輛駕駛人」:強制險保障事故受害人,但不賠償肇事駕駛人自己的傷害;單一車輛自摔也沒有另一方受害人可依強制險請求給付。

解題方法

先依民國 112 年的法規判斷微型電動二輪車是否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再看各敘述中的受傷者是肇事駕駛人,還是事故中的他方受害人。題目已設定領牌及保險等符合當時法規,應按命題當年的制度判斷,不能套用後續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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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1 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20232023 年 33 月底,要求 20222022 年底 55 家產險公司因為資本適足率(RBC)未達規定,限期要求改善;試問要求改善的產險公司屬於下列哪一種資本等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43 條之 4 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 5 條的資本等級劃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保險業依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劃分等級;若同時符合兩個等級,以較低的資本等級認定。

當時的主要門檻如下:

  • 資本適足:資本適足率達 200%200\%,且最近二期淨值比率至少一期達 3%3\%。
  • 資本不足:資本適足率在 150%150\% 以上、未達 200%200\%;或最近二期淨值比率均未達 3%3\%,且至少一期達 2%2\%。
  • 資本顯著不足:資本適足率在 50%50\% 以上、未達 150%150\%;或最近二期淨值比率均未達 2%2\%,且均在零以上。
  • 資本嚴重不足:資本適足率低於 50%50\%,或淨值低於零。

解題方法

題幹提到 2022 年底有 5 家產險公司因資本適足率未達規定,而在 2023 年 3 月底被要求限期改善。對照當時的資本等級門檻,這 5 家公司的狀況屬於資本嚴重不足;依官方答案,本題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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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1 分

衡量一個國家保險市場發展程度和潛力的指標,以該國家保險產業保費收入 ÷\div 全國人口數,亦即平均每人每年的保費支出,稱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衡量保險市場發展程度的兩項常用指標:保險密度與保險滲透度。

保險密度是平均每人每年的保費支出,計算式為:

保險密度=保險產業保費收入全國人口數\text{保險密度} = \frac{\text{保險產業保費收入}}{\text{全國人口數}}

保險滲透度則是保費收入占國內生產毛額(GDP)的比率:

保險滲透度=保險產業保費收入國內生產毛額(GDP)×100%\text{保險滲透度} = \frac{\text{保險產業保費收入}}{\text{國內生產毛額(GDP)}} \times 100\%

解題方法

題幹明確給出「保費收入除以全國人口數」,也說明是「平均每人每年的保費支出」。將這個描述直接對照公式,即為保險密度(Insurance Density)。

保險密度可用來觀察每人平均保險支出,作為衡量保險市場發展程度與潛力的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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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1 分

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三項保險監理規範: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保險代理人管理,以及保險業招攬與核保理賠。判斷重點在於辨認各規定的具體要求,尤其是核保制度禁止追溯承保的例外,以及純網路保險公司的銷售通路限制。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關鍵字與法規要求:A 注意確認保單狀態的人員是否獨立於業務單位;B 核對追溯生效承保的禁止規定及例外;C 檢查核保與理賠人員能否兼任;D 確認純網路保險公司可否透過保經代銷售。

選項分析

(A) 錯誤。 防範業務員自行製作並提供保險單、送金單、保費繳納證明或收據的控管機制,要求透過非業務單位人員確認保戶清楚保單狀態資料。選項寫成「透過業務單位人員」,與規定相反。此處的「非業務單位」安排,是為降低業務員自行製作文件或誤導保戶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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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1 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提升保險業者資本結構及提升籌資彈性,並兼顧發行具資本性質的債券,應符合國際保險資本標準(ICS)相關規範,目前「保險公司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應注意事項」發布增訂的規定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管會為配合國際保險資本標準(ICS),增訂《保險公司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應注意事項》的規定。重點是辨認新增開放的公司債發行期限:保險公司得發行期限 10 年以上的長期公司債。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保險公司發行具資本性質債券應注意事項》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修正目的在提升保險業資本結構與籌資彈性,並使具資本性質的債券符合 ICS 規範。作答時抓住修正的關鍵期限即可:新增放寬的是10 年以上的長期公司債,對應選項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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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1 分

某家產險公司採用損失率法釐訂費率,本年度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的總保險費為 3,2003{,}200 元,若實際損失率為 60%60\%,預期損失率為 75%75\%,信度因子為 0.850.85,試問費率調整比例為何?調整後的總保險費應為多少元?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損失率法」的費率調整。實際損失率低於預期損失率時,表示實際損失經驗較佳,費率應向下調整;信度因子則用來反映本年度經驗在費率調整中的採信程度。

本題使用公式:

費率調整比例=信度因子×(實際損失率預期損失率−1)\text{費率調整比例} = \text{信度因子} \times \left( \frac{\text{實際損失率}}{\text{預期損失率}}-1 \right)

解題方法

代入題目數值:

0.85×(60%75%−1)=0.85×(0.8−1)=0.85×(−0.2)=−0.170.85\times\left(\frac{60\%}{75\%}-1\right) =0.85\times(0.8-1) =0.85\times(-0.2) =-0.17

因此,費率調整比例為 −17%-17\%。以本年度總保險費 3,2003{,}200 元乘上調整後費率:

3,200×(1−17%)=3,200×0.83=2,656 元3{,}200\times(1-17\%) =3{,}200\times0.83 =2{,}656\text{ 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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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1 分

保險費率釐訂的基本原則,基於保險經營立場,須符合下列哪一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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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費率釐訂原則,並特別問「基於保險經營立場」所重視的原則。費率除了要反映預期損失,也會影響被保險人的風險管理行為;透過費率差異鼓勵降低風險,就是損失預防誘導性原則。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限定語「基於保險經營立場」。保險人希望被保險人採取防災、防損措施,降低事故發生率與損失幅度,進而改善承保損失。因此,能以費率誘導損失預防的原則,最符合題意。

選項分析

  • (A) 損失預防誘導性原則:正確。 費率可依風險程度及防災、防損措施而有所差異,使被保險人有誘因採取安全措施。這有助於保險人降低承保損失,符合保險經營立場。
  • **(B) 公平性原則: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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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1 分

保戶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建築物保額 150150 萬元,無金融機構抵押。假設住宅因地震事故造成全損,若發生地震致全國合計應賠付之保險損失總金額達 1,1251{,}125 億元,其中臨時住宿費用總額為 120120 億元,地震理賠費用為 55 億元,試問該保戶取得多少地震基本保險理賠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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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危險分散機制超額削減給付。當同一次地震事故全國合計應賠付的保險損失總額超過危險分散機制承擔總限額時,建築物本體的保險金按比例削減;臨時住宿費用及理賠費用不納入建築物本體的比例削減計算。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規定及題目設定,危險分散機制承擔總限額為 1,0001{,}000 億元。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條款第 73 條所定的削減給付比例為:

削減給付比例=危險分散機制承擔總限額−臨時住宿費用總額−理賠費用全國保險損失總額−臨時住宿費用總額−理賠費用\text{削減給付比例} = \frac{\text{危險分散機制承擔總限額}-\text{臨時住宿費用總額}-\text{理賠費用}} {\text{全國保險損失總額}-\text{臨時住宿費用總額}-\text{理賠費用}}

建築物保險金按此比例給付;全損時的臨時住宿費用則另按每一保險標的物 2020 萬元給付。

解題方法

先從全國合計應賠付的保險損失總額中,扣除不受比例削減的臨時住宿費用與理賠費用,計算建築物本體的削減比例:

比例=1,000−120−51,125−120−5=8751,000=87.5%\text{比例} = \frac{1{,}000-120-5}{1{,}125-120-5} = \frac{875}{1{,}000} = 87.5\%

因此,該保戶的建築物理賠金為:

150萬元×87.5%=131.25萬元150\text{萬元}\times 87.5\%=131.25\text{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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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1 分

從核保觀點,自負額是保險公司為「防範道德危險」所採用的經營措施。投保汽車竊盜損失險與甲式車體損失險(無加貼附加條款),均有約定自負額,若發生被保險汽車撞毀損失修復費用達到推定全損,保險公司的理賠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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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汽車竊盜損失險與甲式車體損失險的「推定全損」門檻,以及推定全損時選擇不同理賠方式,對自負額的處理差異。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保單條款為準。

推定全損的判斷基準,不是直接拿修理費與保險金額比較,而是看修復費用是否達到「保險金額扣除折舊後數額」的四分之三以上:

修復費用≥(保險金額-折舊)×34修復費用 \geq (保險金額-折舊)\times \frac{3}{4}

甲式車體損失險推定全損後,被保險人得選擇「全損現金賠償」或「全損修復賠償」。選擇全損現金賠償時,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賠償率賠付,被保險人無須負擔約定自負額;選擇全損修復賠償時,仍須在理賠金額內負擔約定自負額。

解題方法

先核對推定全損門檻是否以「扣除折舊後數額」為基準;再辨認理賠方式。若按保險金額乘以賠償率給付且免負擔自負額,指的是全損現金賠償。若辦理修復,則自負額仍由被保險人負擔。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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