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經營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衡量財產保險公司獲利績效的指標有哪些?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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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財產保險公司獲利來源及其衡量指標」。財產保險公司的獲利,主要來自兩大業務:
- 承保業務:收取保險費,負擔賠款及營業費用。
- 投資業務:運用保險資金及自有資金取得利息、股利、租金或資本利得。
因此,評估獲利績效不能只看稅後淨利,必須分別觀察承保績效、投資績效及整體資產與股東報酬率。
本題屬經營分析題,並非法條適用題;以下比率以財產保險業通常採用的定義說明,法規及會計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為準。
解題方法
答題時可依「保費收入 → 承保成本 → 投資收益 → 整體報酬」的順序說明:
其中,承保業務最重要的判斷工具是損失率、費用率及綜合率;投資業務則以投資收益率衡量;最後再以資產報酬率及股東權益報酬率觀察公司整體獲利能力。
一、保費成長率
保費成長率用以衡量公司業務規模的擴張速度:
保費成長率較高,表示公司業務量增加,但不代表獲利必然提高。若公司為追求市場占有率而降低費率,或承接高風險業務,可能出現保費增加而承保虧損的情形。
因此,保費成長率必須與損失率、費用率及綜合率併同觀察。
二、損失率
損失率是衡量承保風險成本的核心指標,表示所收保險費中,有多少比例用於負擔保險事故賠款。
已發生損失通常包括:
- 已支付賠款;
- 未決賠款準備金的增加;
- 必要時包括理賠處理費用。
滿期保費係指本期真正已賺得的保險費,而非單純以當期簽發保單所收取的原始保費計算。
損失率越低,表示每一元滿期保費所負擔的賠款成本越低,承保績效通常越好;損失率越高,則表示事故頻率、事故損失程度或準備金提存壓力較大。
但損失率過低也不必然代表經營優良,仍須注意是否有賠款延遲、準備金提存不足或重大事故尚未反映等問題。
三、費用率
費用率是衡量公司取得及管理保險業務所需費用的指標:
承保費用通常包括:
- 業務員佣金;
- 代理費及經紀費;
- 核保及行政費用;
- 保單簽發、收費及理賠管理費用;
- 其他與承保業務有關的營業費用。
費用率越低,表示公司控制業務取得成本及營運成本的能力越好。但若費用率過低,也可能代表公司投入行銷、核保或理賠服務不足,不能單獨據此判斷經營績效。
四、綜合率
綜合率是財產保險公司衡量承保績效最重要的綜合指標,等於損失率加上費用率:
也可表示為:
其判斷方式如下:
- 綜合率小於 :承保業務有利益。
- 綜合率等於 :承保業務損益兩平。
- 綜合率大於 :承保業務發生損失。
例如損失率為 ,費用率為 :
表示每收取 元滿期保費,扣除賠款及承保費用後,承保業務約有 元利益。
綜合率只反映承保結果,尚未包括投資收益。因此,綜合率高於 時,公司仍可能因投資收益豐厚而有整體盈餘;但這表示公司是以投資收益彌補承保虧損,承保本業本身並不健全。
五、承保利益及承保利益率
承保利益是承保業務的絕對金額:
承保利益率則為:
承保利益率與綜合率的關係為:
例如綜合率為 ,則承保利益率為:
承保利益可用來衡量承保業務實際賺取的金額;綜合率則較適合用於不同年度或不同公司間的相對比較。
六、投資收益率
財產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後,通常須經過一段期間才支付賠款,因此形成可供運用的保險資金。投資收益率用以衡量公司運用資金的能力:
平均投資資產通常可採期初與期末投資資產的平均數:
第 二 題25 分
何謂財務再保險(限額再保險)?財務再保險之功能為何?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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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財務再保險」的定義、與一般再保險的差異,以及其在保險公司財務管理上的功能。
財務再保險又稱「限額再保險」(Finite Reinsurance),係保險人將部分保險風險及相關財務結果移轉給再保險人,由再保險人提供有限度的承保能力與資金安排;其重點不在單純移轉鉅額承保風險,而在結合:
- 有限度的保險風險移轉;
- 多年度損失分攤;
- 資金與現金流量安排;
- 投資收益及貨幣時間價值因素。
「限額」是指再保險人的責任通常受到契約期間、累積損失總額、賠款上限及損失率等條件限制。因此,再保險人並非對所有損失作無限額承擔。
財務再保險仍須具備實質保險風險移轉。若契約實質上僅是借款,並未發生足夠的保險風險移轉,即不應僅以再保險契約之外觀處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及監理規範為準。財務再保險之具體會計、資本適足及申報處理,仍應依保險法規、主管機關相關規範及適用之會計準則辦理。
解題方法
本題屬申論題,適合採取「定義—特徵—功能—限制」四段式作答:
- 先說明財務再保險的意義;
- 再指出其「有限風險移轉」及「財務安排」的雙重性質;
- 接著分項說明對損益、資本、現金流量及經營管理的功能;
- 最後補充其與一般再保險的差異及應有的風險移轉要求。
可用下列概念表示再保險安排的核心結果:
在財務再保險中,再保險攤回通常受到契約限額約束:
因此,財務再保險並非將全部承保風險移轉出去,而是透過契約期間及責任上限,將損失在一定範圍內重新分配。
財務再保險的主要特徵
一、再保險責任具有上限
再保險人承擔的總責任有明確限額,例如約定最高賠款金額、累積損失上限或最高損失率。超過限額的部分,仍由原保險人自行負擔。
二、通常具有較長契約期間
財務再保險常採多年度安排,藉由較長期間觀察實際損失經驗,使好、壞年度的損益得以在期間內分攤。
三、重視資金成本與投資收益
財務再保險會考量資金占用、保費收入、準備金、賠款支付時點及投資收益,因此具有明顯的財務管理性質。
四、保險風險移轉程度有限
一般再保險主要目的在移轉承保風險,例如巨災、單一事故或超額損失風險;財務再保險雖仍須移轉一定程度的保險風險,但其風險移轉通常較為有限,並同時具有資金調度與損益平準功能。
五、通常附有經驗調整機制
契約可能依實際損失經驗調整未來保費、再保險人分成、退還金額或契約結算結果,使最終經濟利益與實際損失經驗產生連結。
財務再保險的功能
一、平準承保損益
保險業每一年度的賠款經驗具有波動性。財務再保險可將某一年度的部分不利損失分散於數個年度,降低損益劇烈起伏。
其基本效果可表示為:
當發生較大損失時,再保險攤回可減輕當期損失;當實際損失低於預期時,則可能透過經驗調整機制返還部分利益或調整後續結算。
二、改善現金流量
保險公司在重大事故發生時,可能面臨短期大量賠款支出。財務再保險可事先建立資金支持及再保險攤回安排,使保險人不必完全依賴當期現金收入支應賠款。
其功能特別適用於:
- 賠款支付期間較長的險種;
- 損失金額大且發展期間長的責任保險;
- 新業務初期費用較高的業務;
- 特定期間內現金流量不平衡的業務。
三、提供準備金及業務融通效果
財務再保險可協助保險人處理準備金占用及新契約取得成本。透過再保險安排,保險公司可將部分資金壓力轉由再保險人承擔,增加經營上的財務彈性。
但此項功能並不表示保險公司可以任意降低法定準備金。準備金提存及財務報表表達,仍須符合保險法規與監理要求。
第 1 題1 分
某財產保險公司在 114 年度火災保險的經營績效資訊如下:
保險賠款:
理賠費用:
已滿期保險費:
簽單保費收入:
簽單業務費用:
依據上述資訊,該財產保險公司火災保險業務於 114 年度的綜合率(Combined ratio)是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財產保險經營的核心財務指標——**綜合率(Combined Ratio)**之定義與計算應用。
- 綜合率之意義: 綜合率是衡量產險公司「本業核保績效(Underwriting Performance)」最重要的指標。
- 綜合率 :表示核保獲利(Underwriting Profit)。
- 綜合率 :表示核保損益兩平(Breakeven)。
- 綜合率 :表示核保虧損(Underwriting Loss)。
- 綜合率的標準計算方法(營業基準,Trade Basis): 產險實務與國家考試慣例採用「營業基準(Trade Basis)」,依收入與成本的「配比原則(Matching Principle)」分別選取適當分母:
- 損失率(Loss Ratio):賠款與理賠費用屬於風險承擔期間所引發的損失,必須與實質承擔風險期間所獲得的保費配比,故以**已滿期保費(Earned Premium)**為分母:
- 費用率(Expense Ratio):簽單業務費用(如招攬佣金、核保、出單作業費)主要於出單時即已發生,故以**簽單保費(Written Premium)**為分母:
解題方法
依題幹所列之 114 年度火災保險各項數據:
- 保險賠款 $
- 理賠費用 $
- 已滿期保險費 $
- 簽單保費收入 $
- 簽單業務費用 \
第 2 題1 分
下列有關合約再保險(Treaty reinsurance)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簽單公司之核保策略與核保準則通常是由其合約再保險人所提供。
②大部分的合約再保險會要求將擬分出險種之承保危險載明於再保合約中。
③簽單公司通常只有一個再保險合約並分出給一個再保險人。
④簽單公司通常會利用合約再保險當作公司基本的再保險計畫。
核心觀念
本題考「合約再保險(Treaty Reinsurance)」的基本特性,重點在於辨識:
- 合約再保險承保的是約定範圍內的一類或多類業務,而非逐件個別洽談。
- 再保合約通常會明定適用的險種、承保危險、地域、責任限額及分保方式。
- 合約再保險是簽單公司建立整體再保險制度與容量的重要基礎。
- 簽單公司仍負責本身的核保政策與核保準則,不是完全由再保險人代為決定。
本題不涉及特定法條,相關法律及監理規範均應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合約再保險的定義與功能
合約再保險是指簽單公司與再保險人預先訂立再保合約,約定在一定期間內,凡屬於特定險種及承保範圍的業務,依合約約定自動分出及承接。
其主要特徵如下:
- 再保範圍具有概括性及持續性。
- 符合合約條件的業務,通常依約自動分保,不必逐件重新取得再保險人同意。
- 合約會載明適用險種、承保危險、地域、分保比例、責任限額及除外事項。
- 可提供簽單公司穩定的承保容量,並分散大量業務所產生的風險。
- 通常是簽單公司基本再保險計畫的核心,再搭配臨時再保險等安排處理特殊或超額風險。
解題方法
本題可採「逐項判斷,再對照組合」的方法:
- 判斷敘述是否符合合約再保險的基本定義。
- 分辨「簽單公司的核保權責」與「再保險人的風險承擔」。
- 注意合約再保險是整體計畫,並非只與單一再保險人訂立單一合約。
- 確認正確敘述後,對照選項組合。
選項分析
①簽單公司之核保策略與核保準則通常是由其合約再保險人所提供。
錯誤。
簽單公司通常自行制定核保策略、核保準則、業務發展方向及承保權限。再保險人可能基於風險管理、損失控制或承保經驗,提供核保技術建議、風險評估意見及承保限制,但這不等於核保策略與核保準則通常由再保險人提供。
在合約再保險關係中,簽單公司仍是直接面對被保險人的保險人,主要核保責任仍由簽單公司承擔。再保險人承擔的是依再保合約約定移轉過來的再保險責任。
因此,①將再保險人的建議性或協助性功能,誤說成由再保險人主導簽單公司的核保制度,故不正確。
②大部分的合約再保險會要求將擬分出險種之承保危險載明於再保合約中。
正確。
合約再保險並不是對簽單公司所有業務毫無限制地承接,而是必須先界定再保合約的適用範圍。合約通常會載明:
第 3 題1 分
下列何者非屬財產保險費率釐訂方法中之分類費率法?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財產保險經營中「費率釐訂方法(Rate-Making Methods)」之分類體系。
保險費率之釐訂依其計費邏輯與適用對象,主要分為三大體系:
- 判斷費率法(Judgment Rating):缺乏足夠統計資料時,全憑核保人員經驗與專業判斷釐訂。
- 分類費率法(Class Rating / Manual Rating):將大數法則下具有同質性之危險標的歸為同一群組(類別),適用相同之費率。其具體計算與調整方法包含純保險費法(Pure Premium Method)與損失率法(Loss Ratio Method,實務上常與賠償率法互通)。
- 個別費率法(Merit Rating / Individual Rating):以分類費率為基礎,針對個別標的之實際危險特徵進行差異化修正,主要包括表定費率法(Schedule Rating)、經驗費率法(Experience Rating)與追溯費率法(Retrospective Rating)。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分類費率法之釐定計算工具」與「個別費率法之調整機制」:
- 分類費率法旨在求出某一整體類別的基準毛費率,常用的計算途徑為「純保險費法」(透過損失頻率與損失幅度計算)與「損失率法/賠償率法」(透過實際損失率與預期損失率之比較計算調整幅度)。
- 個別費率法則是針對「個別危險」之優劣進行加減費,其中「表定費率法」以實體危險因素逐項評定加減分,明確屬於個別費率法。
題目要求選出「非屬」分類費率法者,故應選出屬於個別費率法的選項。
第 4 題1 分
某財產保險公司承保汽車車體損失保險前 3 年度底之保險賠款、賠款準備金及應付保險賠款資料如下:
| 年度 | 保險賠款 | 賠款準備金 | 應付保險賠款 |
|---|---|---|---|
| 1 | |||
| 2 | |||
| 3 | |||
| 總數 |
就以上資料,下列選項所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產險經營與會計精算中,保險賠款(已付賠款)、**賠款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與應付保險賠款(已發生賠款)**之定義與關聯性。
- 保險賠款(Claims Paid / Losses Paid):保險公司於該會計年度內,針對保險事故實際已賠付予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金額。
- 賠款準備金(Loss Reserve / Outstanding Claims Reserve):期末對於已發生之保險事故,因尚未結案、理賠金額尚未確定或尚未給付,依法預先提存以備未來支付賠款之責任準備金(含已報未決及未報已決等)。
- 應付保險賠款(Losses Incurred):依損益與成本配比原則,該年度所承擔之全部賠款責任,在本題之各年度靜態分析中呈現為: 若當年度所有賠案均在年度終了前審查完畢並全數賠付,則期末無未決案件,無需提存賠款準備金,即準備金為 。
解題方法
觀察題幹各年度之數據結構:
- 年度 1:保險賠款 $11,000,000 賠款準備金 $0 應付保險賠款 $11,000,000
- 年度 2:保險賠款 $8,000,000 賠款準備金 $3,000,000 應付保險賠款 $11,000,000
- 年度 3:保險賠款 $3,000,000 賠款準備金 $8,000,000 應付保險賠款 $11,000,000
- 總數:保險賠款 $22,000,000 賠款準備金 $11,000,000 應付保險賠款 $33,000,000
切入點在於釐清各項目的會計意義,並將選項陳述與數據及定義逐一比對。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計算「保險賠款總數減前 2 年度之保險賠款」:
第 5 題1 分
目前信用評等方式已成為財產保險經營評鑑最常使用之一種方式,下列哪一家公司不是國際信用評等公司?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保險經營之財務實力評定與國際信用評等機構」之基本認知。 財產保險公司承保各類財產及責任風險,其經營穩定性與事後理賠能力攸關保戶權益,因此保險監理機關、再保險人及大眾常參考獨立第三方「信用評等機構(Credit Rating Agencies, CRAs)」所發布的保險財務實力評等(Financial Strength Rating, FSR)作為經營體質之評鑑依據。國際保險市場上最常見的評等機構分為兩大類:
- 三大綜合性信用評等機構(The Big Three):標準普爾(Standard & Poor's, S&P)、穆迪(Moody's Investors Service)、惠譽(Fitch Ratings)。
- 保險專業評等機構:貝氏評等(A. M. Best Company),專門針對全球保險業(產險、壽險、再保險)進行專業財務評級。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為「區分信用評等機構與商業銀行機構」:
- 檢視各選項之英文機構名稱,比對國際主要保險評等機構清單(A. M. Best、Moody's、S&P、Fitch)。
- 辨識何者屬於跨國商業銀行或非評等機構,找出非屬信用評等機構之干擾選項。
選項分析
- (A) A. M. Best Company(貝氏評等公司):錯誤。
第 6 題1 分
在保險市場之衡量指標中,測量特定地區或國家保險費占國民生產毛額之比例,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保險學與保險經營中「衡量保險業發展程度之總體經濟指標」。國際間(如瑞士再保險公司 Swiss Re 及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 IAIS)常用以評估特定國家或地區保險市場成熟度的兩大核心指標為:
- 保險深度(Insurance Penetration): 此指標用以衡量保險業在整體國民經濟活動中所占的比重與貢獻度,反映保險市場發展的深化程度。
- 保險密度(Insurance Density): 此指標表示一國國民平均每人所支出的保險費金額,反映個人保險意識與經濟購買力水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定義記憶型試題。解題時直接檢視題目中的關鍵字「保險費占國民生產毛額之比例」:
- 分子:保險費收入。
- 分母:國民生產毛額(GNP)或國內生產毛額(GDP)。
- 型態:相對比例(百分比)。
比對保險經營指標的標準定義,以經濟總量(GNP/GDP)為分母計算出的指標即為「保險深度」。
選項分析
- (A) 投保率:錯誤。 投保率(Insurance Coverage Ratio)通常指「有效保險契約件數占總人口數之比例」,公式為
第 7 題1 分
依據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之規定,財產保險業計算風險資本時,下列何者屬保險風險之計算範圍?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中關於財產保險業風險資本(Risk-Based Capital, RBC)之分類架構與計算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依據《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規定,財產保險業計算風險資本時,總體風險資本劃分為五大獨立範疇:
- 信用風險
- 市場風險
- 保險風險
- 作業風險
-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風險
其中「保險風險」係指保險業承受保險業務,因承保(保費不足)、賠款準備金提存不足或天災巨災等相關事故,致產生損失之風險。其計算範疇主要包括:
- 承保風險(保費風險)
- 賠款準備金風險
- 天災(巨災)風險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區分「風險資本的第一層主類別」與「保險風險之第二層子項目」:
- 題幹問的是「何者屬保險風險之計算範圍」,意指尋找屬於「保險風險」底下的細項構成要素。
- 檢視各選項之位階:(A)、(B)、(C) 皆屬於與保險風險「並列」之第一層獨立風險大類;只有 (D) 屬於保險技術面中,用以衡量已報與未報賠款準備金提存不確定性的子項目。
- 故直接鎖定隸屬於保險風險項下的 (D) 賠款準備金風險。
選項分析
- (A) 錯誤:作業風險係指因內部作業、人員及系統之不當或失誤,或因外部事件所造成損失之風險。在資本適足性規範中,作業風險屬於與保險風險「並列」之獨立大類風險,不屬於保險風險之計算範圍。
第 8 題1 分
保險公司內部稽核之查核人員出具內部稽核報告陳送給總稽核後,下列之後續陳核或核決流程,何者欠妥適?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保險業內部稽核體系之「超然獨立性」與「報告陳核流程」。 相關核心法源為《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之法規為準):
- 組織隸屬:保險業應設立隸屬於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以超然獨立之精神,綜理稽核業務。總稽核綜理稽核業務,直接對董事會負責。
- 三道防線原則:業務單位為第一道防線,風險管理與法遵為第二道防線,內部稽核為第三道防線。總經理為經營團隊最高行政首長,掌理整體營運,屬於內部稽核的查核與監督對象。
- 報告交付對象:內部稽核報告經總稽核核定後,應陳報董事長,並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查閱,以落實監督機制。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判斷**「受查者與監督者的權責關係」**:
- 內部稽核的本質是代表「董事會」對公司整體經營與行政管理團隊實施監督評估。
- 總經理為行政管理首長,其所督導之各業務單位皆為受查對象。因此,稽核報告在呈核或核決的垂直監督流程中,不得受制於被監督者(總經理),否則將發生嚴重的利益衝突,違反內部控制的制衡原則。
選項分析
第 9 題1 分
某財產保險公司近期計畫推出一新保險商品業務,董事會要求該新商品的行銷通路要能每月回報正確的招攬件數與保費收入金額,公司能掌控該商品的廣告方式,甚至要能掌控業績競賽方法,則下列何種保險行銷制度最適合該新商品業務之銷售?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產保險經營學中保險行銷通路制度(Insurance Distribution Systems)之分類與控制權比較。
保險公司的行銷組織與通路依其法律關係及組織從屬性,主要可劃分為:
- 直接承保制度(Direct Writing System):保險公司透過自身受僱的業務人員、直營分公司或直效行銷(Direct Marketing)招攬業務。業務員直接受保險公司指揮監督,保險公司對通路的控制力最高。
- 保險代理人制度(Insurance Agency System):代理人依《保險法》第 8 條規定,受保險公司之委任代為招攬或簽單。代理人多為獨立之營業主體(專屬代理人或獨立代理人),保險公司與其為契約委任關係,控制力次於直接承保。
- 保險經紀人制度(Insurance Broker System):經紀人依《保險法》第 9 條規定,係「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向保險公司洽訂契約,屬中立第三人,保險公司對其控制力最低。
解題方法
本題之破題關鍵在於**「控制力強度(Degree of Control)」與「管理介入深度」**。
題目明確指出董事會的三大要求:
- 行政掌控:每月回報正確的招攬件數與保費收入金額。
- 宣傳掌控:掌控該商品的廣告方式。
- 激勵掌控:掌控業績競賽方法與激勵制度。
在行銷通路理論中,保險公司對通路的管理控制程度由高至低排列為:
當保險公司需要「高度控制廣告文宣」以及「直接干預與主導業務員業績競賽活動」時,唯有業務人員屬於公司內部受僱員工的直接承保制度,保險公司方具備完整的行政管理權與勞務指揮監督權。
第 10 題1 分
由國內獲得授權之產險公司簽發保單,隨後將該保單的所有或絕大部分危險轉嫁給國外再保險公司,或是形式上是國外產險公司簽發保單,實際上是國內產險公司承負責任,這種業務經營方式,在保險市場之專業術語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國際保險與再保險實務中的特殊經營模式——**出面保險(Fronting,又稱門面保險、掛名保險)**之定義。
在各國保險監理法令下,通常要求在境內開立保單必須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的保險公司(Admitted Insurer)出面簽發。跨國企業、未在當地設立分支機構的外國保險公司或專屬自保公司(Captive),為了符合當地的法令法規、租稅優惠或契約要求,常會委託當地合格之產險公司在「前台」簽發保單,隨後再透過再保險契約,將該保單的所有或絕大部分風險轉嫁給後台的國外再保險公司或自保公司。這種「形式簽單在國內、實質風險在國外」的業務運作模式,即稱為 Fronting。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抓住題幹中的核心特徵:
- 「由國內獲得授權之產險公司簽發保單」:滿足當地監理法令對營業資格與正式簽單的要求。
- 「隨後將該保單的所有或絕大部分危險轉嫁給國外」:國內保險公司實質上僅賺取出面手續費(Fronting Fee),並不長期自留重大危險。
- 「形式上……實際上……」:典型前台掛名、後台承擔風險的架構。
具備上述「出面簽單、轉手分出」特徵的專業術語即為 Fronting,故正確答案為 (B)。
選項分析
- (A) Cession(分保/分出額):錯誤。 指原簽單保險人(出分公司,Ceding Company)依據再保險契約,將所承保的危險責任及保費移轉給再保險人的「分出行為」或所分出的「危險金額」。這是所有再保險業務的通稱,並非特指「國內合法業者出面簽單後全數轉嫁」的特定經營型態。
第 11 題1 分
有關保險業之內部控制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基本上是強調事前審核功能。
②內部稽核作業基本上是以事後查核為主。
③各部門之自行查核是由內部稽核單位負責辦理。
④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及內部稽核皆係由總經理督導。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核心測驗內容為《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之組織架構、分工原則,以及現代內部控制之「三道防線」理論(The Three Lines Model):
- 內部控制與稽核之職能屬性:法令遵循與風險管理強調「事前預警、審核與事中監控」;內部稽核則站在客觀獨立立場,以「事後查核與持續評估」為主。
- 自行查核主體:自行查核(Self-Assessment)屬第一道防線職責,應由各營運、管理部門自行落實,內部稽核單位僅負責督促與覆核。
- 內部稽核之獨立性:為保持超然獨立,內部稽核單位依法「隸屬於董事會」,直接對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負責,而非受總經理督導。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觀念判斷題,解題切入點為檢視四個敘述的「職能時點」、「執行主體」與「組織隸屬層級」:
- 職能時點檢視(①、②):辨識法遵/風控(二線)與內部稽核(三線)的作業本質,釐清「事前防範」與「事後查核」之定位。
- 主體與隸屬檢視(③、④):依據法規中對「第一道防線(各單位自行查核)」與「第三道防線(獨立稽核單位隸屬董事會)」之規範,快速排除混淆職責與組織層級的錯誤陳述。
選項分析
- 敘述 ① 正確: 法令遵循與風險管理單位在三道防線中屬於「第二道防線」。其主要職責在於協助訂定遵循標準、規畫風險限額、落實合規審查與風險評估,著重於各項業務推辦前的適法性把關與風險控管,基本上強調「事前審核」與防患於未然之功能。
第 12 題1 分
財產保險業辦理理賠作業發生爭議時,首先的處理程序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產保險理賠作業流程」中關於「理賠爭議處理程序」之標準作業規範。相關法規與實務運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財產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理賠作業準則為準。
保險契約為最大誠信契約與定型化契約,理賠爭議多肇因於保戶對保險保障內容的預期,與保險契約明訂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自負額或折舊計算產生認知差距。處理爭議時,應遵循「先溝通說明、再內部申訴、後外部爭議處理」之層級原則。第一線理賠人員接獲客戶異議時,最優先之動作即是依據契約條款向客戶進行詳盡說明,釐清事實與條文依據。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從爭議處理的「先後時序」與「解決層次」切入分析:
- 第一層(溝通說明):第一線理賠人員本於專業,向客戶逐條說明契約約定與核賠依據,化解認知落差。此為「首先」應採取的行動。
- 第二層(內部申訴):若客戶仍有疑義,應移請公司內部專責申訴單位進行客訴審查與調處(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3 條規定之內部申訴先行原則)。
- 第三層(外部爭端解決機構):內部申訴仍未獲共識時,方轉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 第四層(司法訴訟):訴訟成本高且程序耗時,屬於不得已之最終救濟途徑。
題幹強調「首先的處理程序」,故首要步驟必定是第一層的「向客戶說明契約條款約定」。
第 13 題1 分
保險業對於拒絕理賠案件之處理,下列何者欠妥適?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產保險經營中「理賠業務管理」之拒賠案件處理程序與意思表示送達要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與實務作業準則為準)。
保險人於審查理賠案件後決定不予給付(拒賠),攸關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財產權益之重大變更,並涉及《保險法》第 65 條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爭議處理途徑(申請申訴或評議)之告知,以及日後涉訟時之舉證責任。依據保險業理賠作業內部控制規範及公平待客原則,拒絕理賠應以書面形式載明具體理由及條款依據,並留存確實送達之憑證,以維護法律關係之明確性與保戶權益。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檢視「拒賠決定的法定/實務形式要求」與「法律舉證能力」:
- 形式要求(要式性/書面原則):拒賠通知應敘明拒賠之事實理由、契約條款或法令依據,必須具備書面載體,方能供保戶審閱、諮詢或提起救濟。
- 送達效力與舉證責任:民法採「達到主義」(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拒絕給付之意思表示必須達到相對人始生效力。若日後發生爭端,保險人負有證明「何時送達」與「通知內容為何」之舉證責任。
- 對比各選項:比較選項中各項處置方式是否具備「書面載明」與「可考查之送達紀錄」。
選項分析
- (A) 以存證信函寄送通知保戶:妥適。存證信函經由郵局公證保存信件內容副本,並可取得收件回執(雙掛號回執),能確切證明通知之完整內容、寄發時間及保戶收受之確切時點,在法律上具有最高之舉證
第 14 題1 分
有關財產保險業汽車保險之收費,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測驗重點在於財產保險業汽車保險之「先收費後出單」政策與保費收取作業規範,主要法源依據為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訂定之《財產保險業辦理汽車保險出單及收費作業自律規範》(及相關要點)。
為維護保險市場紀律、健全保險財務結構並防杜保費挪用與倒帳風險,主管機關與產險公會針對汽車保險嚴格貫徹「先收費後出單」之原則。然而,考量保戶繳費管道多元化(如票據、信用卡等)及實務遞送作業流程,法規對不同繳費方式訂有明確的入帳、收票與託收天數限制。
解題方法
- 矛盾選項鎖定法: 快速瀏覽選項即可發現,(B) 與 (D) 同時針對「以支票繳納保費」之「收票日」做出截然相反的規範:
- (B) 主張收票日必須「早於或等於生效日」(即生效前或生效當日一定要收到)。
- (D) 規定收票日「不得晚於生效日後 15 個工作日」(即允許生效後有法定寬限期)。 兩者在邏輯上互斥,正解(錯誤選項)必然落在 (B) 與 (D) 之中。
- 依自律規範明文檢驗: 實務上要保人常於保險即將生效時或生效初期交付支票,若嚴格要求生效前必須全數收訖票據,將造成大量保單無法順利承保。因此,自律規範放寬收票日得在「保險契約生效日後 15 個工作日」內,故 (B) 之敘述過度嚴苛且違反法規,為本題之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15 題1 分
目前國外有主保單之跨國外資企業商業火災保險業務,財產保險業者對其保險費率之釐訂,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測驗財產保險經營中「商業火災保險費率釐訂機制」與「跨國全球保單(Global Policy)在地出單之監理規範」。
涉及之核心法規與規範依據為:
- 《財產保險業辦理國外有主保單之跨國外資企業商業火災保險業務自訂費率注意事項》
-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 《商業火災保險費率規章》
在保險經營實務上,跨國外資企業常在母國透過跨國保險人簽發涵蓋全球各分支機構的「全球主保單」(Master Policy)。當其在台子公司或據點依我國法令需在境內投保簽發在地保單(Local Policy / Fronting)時,為順利銜接國際保單條件及再保險安排,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特別開放此類業務不受一般商業火險費率規章之限制,允許財產保險業者依風險評估與國際再保條件「自行釐訂費率」。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我國商業火災保險的「費率適用體系」:
- 一般商業火險:原則上強制適用產險公會訂定之《商業火災保險費率規章》(即「規章費率」)。
- 特殊自訂費率業務:為提升國際競爭力並符合大型與跨國風險需求,法規明定兩大得由產險業者「自行釐訂費率」之例外:
- 巨大保額業務:保險金額達到法規門檻(如動產與不動產合計達新台幣特定門檻以上)者。
- 國外有主保單之跨國外資企業業務:在國外已由跨國企業總部購買全球性主保單,在台據點由本國產險公司簽發分保單,且符合特定監理要件者。
第 16 題1 分
某保險商品設有 元自負額之保險費為 元,無自負額之保險費為 元。倘若被保險人選定無自負額方案投保,但保險公司卻以有 元自負額之方案只收取 元保險費,這種不當的市場競爭行為稱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產險市場經營與核保監理中的「不正當價格競爭行為」,核心概念為費率遵行義務與惡性削價手段(錯價)。
依保險學理及《保險法》對價平衡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保險公司承保危險時,必須嚴格按照向主管機關報備或經核准之保險商品費率規章計收保費。若為了爭攬業務,在核保出單時「高險低報」或「故意套用不符承保條件的低費率等級」,此種以不實承保條件計算保費的行為,在產險經營與監理實務上通稱為**「錯價」(Mispricing)**。
解題方法
解析本題情境的行為態樣與交易本質:
- 約定承保條件:被保險人選定「無自負額」方案,保險公司承擔之損失責任範圍較大,依報備費率標準應收取保費 $ 元。
- 實際計費行為:保險公司在出單或計費系統上,改按「有 $ 元自負額」方案計算,僅收取保費 $ 元。
- 法律與經營實質:保險公司並非在 $ 元的帳面上給予合法折讓或退還佣金,而是「掛羊頭賣狗肉」,以低風險/高自負額的費率代號來承保高風險/無自負額的實質危險。這種「費率與實質危險條件不符」的違規削價競爭手段,即為典型的錯價。
選項分析
- (A) 錯誤:詐欺
- 定義與要件:詐欺係指故意傳遞不實訊息或施用詐術,使相對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交付處分。
- 排除理由:本題中被保險人享受較大保障(無自負額)卻支付較低保費(\
第 17 題1 分
下列何者非屬財產保險業核保績效之衡量指標?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產保險經營中「核保績效之衡量指標」(Underwriting Performance Measures)之分類與內涵。
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果主要由「核保作業」(承保風險與損失控制)與「資金運用」(資產管理與投資配置)兩大支柱所構成。核保部門的績效衡量指標主要分為兩大構面:
- 財務成果指標:如損失率(Loss Ratio)、費用率(Expense Ratio)、綜合率(Combined Ratio)及核保利潤等。
- 作業與管理指標(非財務指標):
- 產能與業務結構(Production & Volume):承保件數、簽單保費總額、平均簽單保費、保單核准率等。
- 時效與服務效率(Service & Timeliness):平均核保時間(案件審核處理天數)、發單時效等。
- 作業品質與風險控管(Quality & Accuracy):條款使用錯誤率、核保稽核符合度、費率引用正確率等。
解題方法
從保險公司「責任中心」與「功能部門職責」切入分析: 題目所詢問者為「核保」績效指標,因此解題關鍵在於區分各指標所屬之責任中心是「核保部門」還是「投資/財務部門」。
- 核保部門的職責在於風險評估、費率釐定、條款適用、業務承保及作業時效控管。
- 投資收益屬於資金運用部門(投資部)之績效範疇,兩者權責分立。
第 18 題1 分
我國保險商品審查規定中之備查制,係指保險商品無須經過主管機關核准,但保險業應於開始銷售後幾個工作日內檢附資料,送交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備查?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我國保險監理中「保險商品審查制度」之法規規範與法定時效。 依《保險法》第 144 條第 1 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我國現行保險商品之審查方式分為「核准制」與「備查制」:
- 核准制:屬於事前監理,保險商品應於開始銷售前,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核准後始得銷售。
- 備查制:屬於事後監理,保險商品無須事前取得核准即可逕行銷售,但保險業應於開始銷售後「15 個工作日」內檢附相關文件,送交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如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備查。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典型之法規記憶型題目,解題關鍵在於區分「核准」與「備查」之監理程序,並精確掌握法定時限與計算單位:
- 確認審查機制:題目明示為「備查制」,意即採「先銷售、後備查」之機制。
- 鎖定法定天數與單位: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之明文規定,其備查申報之法定期限為開始銷售後「15 個工作日」(非日曆天)。直接對應法定數字即可快速作答。
第 19 題1 分
保險業分散承保危險的方法有哪些?
①再保險
②轉再保險
③共保聯營
④其他保險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產保險經營學中「保險業承保危險之分散方法」(Methods of Spreading Underwritten Risks)。相關學理規範與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與財產保險經營學慣用理論為準:
- 危險分散的兩大維度:
- 橫的危險分散(水平分散):在原保險階段,由數家保險公司共同分擔同一保險標的之責任,典型方式為「共同保險」(Coinsurance)或組成「共保聯營組織」(Underwriting Pool)。
- 縱的危險分散(垂直分散):由原保險人將其所承擔超過自留額之危險責任,移轉給再保險人承擔,即「再保險」(Reinsurance,保險法第 39 條)。
- 危險分散之主體層級:
- 直接保險業(原保險人):直接面對要保人承保危險,其分散承保責任的直接工具為「共保聯營」與「再保險」。
- 再保險業(再保險人):承接原保險人分入之危險後,若自身承載能量不足,將該再保險責任再次移轉給其他再保險人,此行為稱為「轉再保險」(Retrocession)。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精確區分「保險業承保原危險之直接分散機制」、「再保險人之二次分散技術」及「保險契約條款」的層次差異:
- 財產保險公司自市場招攬並承保原業務後,為擴大承保能量、避免巨額損失或累積危險影響清償能力,主要透過兩大機制分散承保危險:
- 對外共同承擔:共保聯營(③)。
- 對後端責任移轉:再保險(①)。
- 「轉再保險」係再保險人之分散手段;「其他保險」係保險契約之理賠分攤條款,兩者均非原保險業承保危險之標準直接分散機制。因此,篩選符合原保險業經營技術之項目為 ① 與 ③。
選項分析
【項目逐一解析】
-
① 再保險(正確): 原保險人依保險法第 39 條規定,將其所承保危險之一部分或全部,向再保險人投保。藉由再保險的分保安排(比例再保或非比例再保),原保險公司得以鎖定自留額、平穩營業損益並防範巨災,是保險業最主要且標準的縱向危險分散工具。
-
② 轉再保險(錯誤): 英文為 Retrocession。係指再保險人(Reinsurer)將其自原保險人處所受進(分入)之再保險責任,再次向其他再保險人進行分保的行為(即「再保險之再保險」)。
第 20 題1 分
某比率合約再保險(Quota Share Reinsurance Treaty)約定每一危險(per risk)再保人 80%,自留 20%,再保險合約限額為 千元。若保險人承保 危險之保額為 千元,請問若 發生 千元之理賠損失,再保險人應負擔多少損失金額?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為**比例再保險(Proportional Reinsurance)中的成數再保險(比率合約再保險,Quota Share Reinsurance Treaty)**之損失分攤計算機制。
- 成數再保險之本質: 原保險人(出分公司)與再保險人約定一固定比率,就合約承保範圍內的每一危險單位(per risk),無論保險金額大小(在合約限額內),均按該固定百分比分攤保險金額、分保保險費及理賠損失(即「同生共死、權利義務完全成比例」)。
- 合約容量檢核(Treaty Capacity / Limit): 成數合約通常訂有「每一危險單位合約限額(Treaty Limit)」。若承保保額低於或等於合約限額,則全數依約定比例分攤;若超過限額,超出部分通常須透過溢額再保(Surplus Treaty)或臨時再保(Facultative Reinsurance)處理。
- 分攤公式:
解題方法
步驟一:檢核保額是否落於合約限額內
- 合約每一危險限額為 千元。
- 承保 危險之保險金額為 千元。
- 因 ,未超過合約容量,該筆業務完全適用本成數合約之約定比例。
步驟二:確認分保責任比例
- 再保險人承擔比率:
- 原保險人自留比率:
步驟三:計算再保險人應負擔之損失金額
- 標的發生之實際理賠損失為 千元。
- 再保險人應分攤金額為:
第 21 題1 分
核保人員查核客戶資料時發現,該客戶之另一廠房曾有不明火災之紀錄,再查核客戶公司之財務資料,發現客戶企業經營不善,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此時核保人員應特別注意該客戶之什麼風險因素?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產保險核保理論中關於「危險因素(Hazards)的分類與辨識」。
在保險學及財產保險經營中,危險因素係指足以引起或增加危險事故發生之機會,或在事故發生時擴大損失程度之條件或原因。一般分為三大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理論與實務規範為準):
- 實質危險因素(Physical Hazard):標的物本身客觀存在的物理特性(如建物結構、建材、耐火等級、營業性質、消防設備等)。
- 道德危險因素(Moral Hazard):源自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的「不誠實、不正直或惡意不良企圖」,意圖藉由故意製造保險事故(如自導自演縱火、詐領保險金)獲取不當利益。財務危機與不良事故紀錄常為其主要指標。
- 心理危險因素(Morale Hazard / Psychological Hazard):又稱風氣危險因素,指被保險人因投保而產生「疏忽、漫不經心、怠慢」的消極態度(如心存「反正有保險賠」而不隨手關瓦斯、不檢修設備),其本質為「過失、無故意之惡念」。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研判被保險人行為背後之「動機」與「主觀意圖」:
- 事實分析:客戶之另一廠房曾有「不明火災之紀錄」,顯示其過往之損失原因具高度可疑性與人為操控痕跡;且財務查核顯示「企業經營不善,面臨嚴重財務困難」。
- 邏輯推導:在企業瀕臨破產或資金鏈斷裂之際,配合可疑的火災前科,極易誘發當事人「蓄意縱火焚燬廠房,藉以詐領鉅額保險金」以解財務之急的犯罪動機。
- 歸納定性:此種出於經濟壓力、為牟取不當理賠而意圖故意製造事故之主觀不良企圖,在核保上即為標準的「道德風險(Moral Hazard)」。
選項分析
- (A) 信用風險(Credit Risk):錯誤。信用風險係指交易對手或債務人因財務惡化而無法履行契約義務(違約、倒帳)所導致損失的風險。
第 22 題1 分
我國財產保險業與人身保險業都可以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銷售之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有何限制?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產保險業兼營人身保險業務(第三領域保險)之法規限制」,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 《保險法》第 138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原則上財產保險業與人身保險業不得兼營,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其業務範圍、送審程序、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主管機關定之。
- 《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 4 條:明定「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其保險期間以一年為限,且不得約定保證續保。」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在於區分「產險業兼營傷健險」與「壽險業本業經營傷健險」的關鍵差異: 我國為維持金融監理分業原則,防範產險業承擔長期人壽存續與利率風險,在開放產險業銷售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時,特別在險種型態上限制其承保期間與續保責任。產險業所承保之傷健險,契約設計必須維持短期契約性質,即具備「保險期間以一年為限」及「不保證續保」兩大法定要件。考生以此法定消極限制直接對應選項,即可迅速選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財產保險業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其保險期間以一年為限,且不得約定保證續保。因此,產險業銷售之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在續保機制上以不保證續保者為限。
第 23 題1 分
某甲透過 A 財產保險公司之業務員某乙投保汽車損失保險(甲式)。某日某甲停放於公共停車場之汽車車身遭受不明人士破壞性之噴漆塗鴉,某甲通知某乙汽車損失情形並詢問應如何處理。某乙告知應先報警處理後,再將車開回家等候公司理賠人員之指示,某乙並將此出險情形通報公司。
某丙為 A 財產保險公司之理賠人員並受指派處理某甲之賠案,則下列何者是某丙首先要處理之理賠程序?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產保險理賠作業之標準作業程序(SOP)及內部控制流程」。
在財產保險經營管理中,理賠管理的首要原則為嚴格的時序控制與案件登錄追蹤。標準理賠處理程序通常分為五大階段:
- 受理報案與分派立案:接獲出險通報、分派理賠人員、完成內部系統登錄(立案建檔、產生理賠案號)及雙向照會通知。
- 保單審核(契約檢驗):檢驗保單有效性、保費是否交付、是否在承保期間內、事故原因是否屬於承保危險事故或除外責任。
- 現場查勘與損失調查:查驗受損標的、鑑定受損程度、向警方調閱交通事故或刑事報案資料、釐清責任歸屬。
- 損失理算與核定:扣除自負額、折舊計算、適用共保或比例分攤原則,核定賠款金額。
- 賠款給付與代位追償:簽署和解/賠款收據、給付賠款、向應負責任之第三人行使代位權,結案歸檔。
理賠人員受指派接案的最初步驟,屬於第一階段的「行政接案與系統立案」,必須先在系統中完成建檔並落實內部橫向聯繫,方能啟動後續的保單實質審核與外勤調查。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核心在於:理賠人員某丙受指派承辦後,「首先」要處理之理賠程序為何?
解題切入點應區分**「行政立案程序」與「實質審查/事實調查程序」**:
- 內部橫向溝通與系統登錄優先:業務員某乙是最初受理保戶報案的窗口,某丙受指派後,必須先向某乙確認接案,確保雙方資訊對齊,避免重複處理或客戶無所適從;同時將案件資訊登錄於電腦系統(立案),生成內部專屬案號。
- 後續審核之基石:在現代產險公司的資訊管理與內控架構下,未完成系統立案即無法掛接保單資料庫以進行正式審核,亦無法指派外勤查勘或登載公文進度。因此,行政端的「接案通報與系統登錄」在時序上必然先於各項實質審查與事故調查。
選項分析
- (A) 錯誤:確認某甲是否向警方報案,屬於理賠第三階段的「事故調查與文件審核」。
第 24 題1 分
近年臺灣財產保險業整體的簽單保費收入屢創新高,但就長期觀察,臺灣財產保險業的主要獲利來源,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 保險公司損益結構(Profit and Loss Structure): 產險公司的稅前純益主要由兩大支柱組成:
- 核保收益(Underwriting Profit):指自留滿期保費收入扣除自留賠款、各項責任準備金提存與營業費用後的餘額。
- 投資收益(Investment Profit):指產險公司將收受的保費、提存的各項責任準備金及業主權益等可運用資金(Float),配置於存款、債券、股票、不動產等資產所取得的利息、股息及資本利得。
- 綜合比率(Combined Ratio): 當綜合比率接近或超過 時,代表承保本業處於損益兩平或虧損狀態。
- 臺灣產險市場之實務生態: 臺灣產險市場屬於高度成熟與飽和的市場。自費率自由化實施以來,同業間面臨激烈的價格競爭,綜合比率長年偏高,且易受巨災(如颱風、地震、火災)及重大賠案影響,核保利潤空間極為有限甚至常出現承保赤字。因此,長期而言,整體產險業的淨利多半仰賴可運用資金所帶來的「投資收益」挹注。
解題方法
從產險經營財務分析的角度切入:
- 區分「規模(Volume)」與「獲利(Profit)」:題目敘述「簽單保費收入屢創新高」,僅代表承保業務之營收規模擴大,並不等同於核保本業獲利豐厚。
- 檢視長期的利潤來源:保險業具有「先收保費、後行給付」的負債經營特性,保費自收取至發生賠付或滿期之間,會形成龐大的現金流與準備金資產。
第 25 題1 分
以保險公司經營之觀點,下列何者是其保險商品費率釐訂之主要目標?
核心觀念
保險商品費率之釐訂(Insurance Rate-making),在保險學與經營實務上通常兼顧兩大層面的目標:
- 主管機關(監理/社會大眾)觀點:著重於適足性(Adequacy,確保清償能力)、合理性/不得過高(Not Excessive,保護消費者)、公平性(Equity,公平對待保戶,不為不當歧視)。
- 保險公司(營運/經營)觀點:著重於維持財務穩健、具備市場競爭力(Competitive Rates),並在承擔風險與營運成本的基礎上賺取合理利潤(Reasonable Profit),同時兼顧費率之穩定性與彈性。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指明「以保險公司經營之觀點」與「主要目標」:
- 保險公司為營利法人,定價必須具有商務可行性,不能脫離市場行情而定價過高,亦不能為爭取業績而惡性殺價。
- 因此,經營者在訂定費率時,首要目標是尋求「市場競爭力」與「合理承保利潤」之間的平衡點,以維持公司業務擴展與永續經營。
選項分析
- (A) 錯誤:因應金融檢查屬於法規遵循(Compliance)之被動底線要求,並非保險公司在研發商品與費率釐訂時的商業經營主要目標。
- (B) 錯誤:保險業具有高度公眾性與社會責任,且費率受主管機關監理,以「不得過高」為原則。
第 26 題1 分
下列有關再保險與共保聯營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保險學與財產保險經營中「危險分散」(Risk Dispersion)的核心機制,重點在於區分再保險(Reinsurance)與共保/聯營(Coinsurance / Pooling)在分散方向、分散層次及法律關係上的本質差異:
- 危險分散層次(先後次序):原保險(含共同保險)是保險人直接承保保戶危險之機制,屬「第一次分散」;再保險則是保險人將自身承保之危險再度轉嫁,為「第二次分散」。
- 危險分散方向:共保為同業同層級之並聯分攤,屬「橫向分散」;再保險為由原保險人向上層再保險人移轉,屬「縱向分散」。
- 契約獨立性與責任型態:依保險法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再保險契約與原保險契約個別獨立;共保則視契約約定分為個別責任或連帶責任。
解題方法
從保險經營之「危險流向與層次」切入:
- 檢視分散次序:原保險人直接對外承保危險時,藉由共同保險或聯營組織將危險在市場同業間直接分割,此階段為原保險層級的危險承擔(第一次分散);當保險人承保後,評估自身承保胃納量與自留額,將超額部分轉分給再保險人(保險的保險),此階段方為「第二次分散」。
- 檢視空間流向:同業平行分攤為「橫向」;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上對下承接為「縱向」。
- 透過上述基本定義,即可迅速辨識次序顛倒之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符合題意,為本題正確選項):
- 共保聯營屬於原保險市場中同業共同承保之行為,在保險成立之初即由各出資或共保夥伴共同分擔風險,屬於風險的第一次分散。
- 再保險被稱為「保險的保險」,是原保險人已完成第一次承保後,為防範自身清償能力不足,將所承擔之危險再次向再保險人轉嫁,屬於風險的第二次分散(若再保險人進一步轉再保,則為第三次分散)。
第 27 題1 分
下列有關財產保險經營本質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資金運用以安全性為主,獲利性與流動性次之。
②保單形式大多為不定值保單。
③所承保保險標的之危險其同質性較易形成。
④就保費性質而言,財產保險屬於費用保險。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產保險之經營本質與特性」,並著重於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在經營學理及法制規範上的對比。核心範疇涵蓋:
- 資金運用原則(流動性、安全性、收益性之順位要求)。
- 損害填補原則與保單形式(保險法第 50 條、第 73 條之不定值保單本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 大數法則之危險單位特質(危險同質性 vs. 異質性)。
- 保險費之會計與經濟本質(費用性質 vs. 資產/儲蓄性質)。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掌握財產保險的核心特質——「短期性、純保障損害填補性、標的異質性」,並以此逐一檢視四項敘述:
- 財險多為一年期短期業務且具隨機巨災風險,對資金「變現能力(流動性)」要求極高。
- 財產保險以實損實賠為原則,除特殊不易估價之標的外,常態皆以事故發生時之市價為準,即不定值保單。
- 產險標的複雜且差異極大,危險同質性顯著低於人身保險。
- 產險保費期滿無解約金或儲蓄成分,屬於純粹的風險移轉成本(會計上列為當期費用)。
選項分析
-
① 錯誤: 保險業資金運用之基本原則為「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獲利性)、公益性」。 人壽保險因多屬長期契約,給付時程較具可預測性,資金著重於「安全性」與「長期收益性」,對流動性要求相對次之;反之,財產保險絕大多數為一年期之短期業務,且承保事故具突發性、隨機性甚至巨災性,隨時面臨鉅額理賠支出,因此極度強調「流動性」與「安全性」,獲利性反居於次位。本選項將「流動性」與獲利性併列為次要,違背財產保險經營首重資金流動變現能力的本質。
-
② 正確: 依保險法第 50 條規定,保險契約分為定值保險契約與不定值保險契約。同法第 73 條規定:「保險標的且依保險契約之約定,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之實際價值為保險價額者,為不定值保險契約。」 財產保險嚴格恪遵「損害填補原則」,以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並防範道德危險。
第 28 題1 分
下列有關未滿期保險費準備金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未滿期保險費準備金」(Unearned Premium Reserve, UPR)的本質定義、提存方法及特殊保單之實務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財產保險經營學理為準):
- 未滿期保費準備金之性質:產險多為一年期保單,簽單日期與會計年度結算日不一致。保險公司於保險期間跨越資產負債表日時,對於「已收取保費但責任尚未結束」的部分,應按未經過之保險期間比率提存準備金,以履行未來保險期間內的承保責任。
- 與賠款準備金之區別:保險事故「已發生但尚未結案/理賠」所提存者為「賠款準備金」(Loss Reserve),包含已報未決賠款準備金與未報賠款準備金(IBNR)。
- 提存方法:實務與法規上包含按日提存法(精確法,如 法)以及各種估算比例法(如按月之 法、按季之 法、半期法之 法)。
解題方法
本題採「保險責任歸屬」與「排除法」進行邏輯判斷:
- 責任性質判定:先檢視選項 (A) 是否將「未到期責任」(UPR)與「已發生賠款責任」(賠款準備金)混淆。
- 實務常識與法規檢驗:檢驗選項 (B)「只可以按日」與選項 (C)「無法計算」等絕對性用詞,並與精算實務比對。
- 長年期業務邏輯:檢驗選項 (D) 關於逾一年期(長年期)保單,其保費跨越多年時,是否得分年計算及提存未滿期保費責任。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 「已發生但尚未理賠的賠款」所提存的是賠款準備金(包含已報未決賠款準備金及未報賠款準備金 IBNR),而非未滿期保險費準備金。
第 29 題1 分
下列哪一個風險,通常不是財產保險業考慮的主要風險?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保險業承保風險(Underwriting Risk)」之分類架構,以及「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在經營與風險管理上的本質差異。
在保險監理與精算實務(包含我國現行實施之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 TW-ICS 與風險基礎資本 RBC 架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與精算實務為準)中,保險業的「承保風險」依產業特性有顯著區隔:
- 財產保險之承保風險核心(三大支柱):
- 保費風險(Premium Risk):未來一年內因費率不足或損失率惡化,導致保費收入無法涵蓋賠款與營業費用的風險。
- 賠款準備金風險(Reserve Risk):過去已發生事故所提存的未決賠款準備金(含已報未決及未報未決 IBNR)不足以支應未來最終賠款與理賠費用的風險。
- 巨災風險(Catastrophe Risk):因天災(地震、颱風、洪水)或重大意外(火災、爆炸)導致集中性、極端性巨額損失的風險。
- 脫退風險(Lapse Risk / Surrender Risk): 指要保人解約、停效或降低保額等脫退行為,其發生率與預期不同而造成保險公司損失的風險。這是人身保險(壽險業)的重大承保風險(因壽險多屬長年期保單,涉及龐大保單價值準備金、資產負債配對、現金流管理及初期招攬費用攤提),但通常不是財產保險業的主要考量風險。
解題方法
從**「契約期限」與「保單價值準備金累積」**切入判斷:
- 財產保險的營運特性:絕大多數產險保單均為一年期(短期契約)且不含儲蓄性質,保單內並無長期積存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若保戶中途退保(脫退),保險公司僅需按短期費率表退還未到期保費,同時保險責任隨即終止,不會衍生嚴重的利差損、現金流斷裂或負債久期重估問題。因此,「脫退」並非產險精算與資本計提的主要風險指標。
- 排除法:保費風險、賠款準備金風險及巨災風險為產險業最核心的三大承保風險來源;唯有「脫退風險」屬於人身保險專屬的核心承保風險。
第 30 題1 分
下列有關財產保險業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產保險經營」與「人身保險經營」的核心差異,以及我國保險監理、會計與永續準則之最新規範,涵蓋以下重點: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7 號(IFRS 17「保險合約」)之適用差異:短期保單採用「保費分攤法」(PAA)相較於長期保單「一般衡量模型」(GMM)的衝擊程度。
- IFRS 永續揭露準則(IFRS S1 / S2)之推動藍圖:金管會針對上市櫃及金融業導入氣候相關揭露的「分階段」接軌時程,規模小非免除適用,僅為時程遞延。
- 保險業各項準備金規範:依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為人身保險業之專屬機制。
- 產壽險資產負債管理特性:產險負債具短期性與突發性巨災特徵,資金配置對「流動性」之要求遠高於壽險業。
解題方法
以「產壽險經營特性比較」與「主管機關監理時程藍圖」作為判斷切入點:
- 先釐清產險商品之短期性質(多為 1 年期以內),推導出其在會計上(IFRS 17)得採簡化模型、投資上著重變現速度(流動性)。
- 檢視監理法規之適用主體,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係為化解壽險業龐大海外資產的匯率避險成本而設,產險業並無適用規範。
- 辨識政策推動常態:我國推動接軌國際永續準則(IFRS S2 氣候相關揭露)採「分階段導入」而非「排除未達規模者」,進而揪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財產保險業承保之業務絕大多數為一年期以內之短期保單(如住宅火險、車險、水險等)。依 IFRS 17 規範,符合資格之短期合約可直接採用簡化的保費分攤法(Premium Allocation Approach, PAA);相對地,人身保險業主要為長年期保單,且包含大量利率保證與複雜現金流,必須採用架構繁複的一般衡量模型(General Measurement Model, GMM),評估合約服務邊際(CSM)並逐期折現攤銷。因此,產險業受接軌 IFRS 17 的衝擊與系統改造成本皆遠低於壽險業。
-
(B) 錯誤(本題選 B): 依據金管會發布之「我國接軌 IFRS 永續揭露準則藍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規範為準),上市櫃公司及金融機構適用
第 31 題1 分
下列有關共保條款(Coinsurance clause)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
共保條款(Coinsurance Clause)的定義與目的: 共保條款常見於商業火災保險及其他財產保險契約中。由於大部分的財產事故僅造成「部分損失(Partial Loss)」,若無適當限制,被保險人傾向僅購買足以涵蓋小額損失的低額保險(低額投保),卻能獲得絕大多數事故的充分賠償。這會使保險人收取的總保費不足以支付賠款,並對足額投保的被保險人造成不公。因此,共保條款的核心目的在於達成費率公平性(Equity in rating)。
-
共保條款之要求與賠償公式: 共保條款要求被保險人維持的保險金額,至少需達到財產在損失發生時「實際現金價值(Actual Cash Value, ACV)」或「重置成本(Replacement Cost)」的特定比例(常見為 )。若未達該比例,被保險人須自負部分損失: (賠償上限為保險金額)
-
共保比例與費率之關係(費率折扣機制): 為了鼓勵被保險人承諾較高的共保比例(例如從 提高至 或 ),保險人在精算上會提供費率折扣(Rate Credit / Discount)。換言之,共保比例越高,適用之保險費率(Rate)越低(折扣幅度越大)。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觀念型選擇題,檢驗考生對財產保險「共保條款之目的、適用、實質要求及費率機制」的理解。解題切入點如下:
- 檢驗基本常識與實務常態:辨識共保條款常出現於何種險種(財產保險)。
- 檢驗學理宗旨:回歸保險學核心原則,確認共保條款是為了解決低額投保與逆選擇,以追求「費率公平」。
- 檢驗定性與定量定義:確認「 共保」對保額的具體門檻要求。
- 檢驗定價誘因機制:分析共保比例調整對「費率」與「保費」的實質影響,抓出與實務精算原理相違背之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2 題1 分
下列有關再保險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產保險經營概要》中「再保險(Reinsurance)」的兩大核心分類架構:
- 依再保險安排方式與法律拘束力分類:
- 臨時再保險(Facultative Reinsurance):個別洽定、逐筆核保,雙方皆無強制義務。
- 合約再保險(Treaty Reinsurance):事前訂約,範圍內業務強制分出與接受,具備「自動生效」特性。
- 預約再保險(Facultative-Obligatory Reinsurance):原保險人可自由選擇是否分出(任意),但再保險人依約必須接受(義務),兼具兩者性質。
- 依責任分擔基礎與計算方式分類:
- 比例再保險(Proportional Reinsurance):以**「保險金額」**為責任分擔基礎,保費與賠款均按同一比例分配(包含成數再保險、溢額再保險)。
- 非比例再保險(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以**「損失賠款金額」**為責任分擔基礎,賠款超過約定自負額(起賠點)以上之部分由再保險人負責(包含超額賠款再保險、停損再保險)。
解題方法
本題要求選出「敘述錯誤」的選項。解題切入點如下:
- 先檢驗選項 (A)、(B)、(C) 所述之再保險「安排方式、別稱與作業特性」是否符合學理定義。
- 再檢驗選項 (D) 關於「溢額合約再保險」所依據的「責任分擔基礎」是否正確。溢額再保險的核心在於「保險金額」超出原保險人自留額(線數)之比例,而非直接以「損失賠款」作為切割基準。
選項分析
-
(A) 正確: 臨時再保險係由原保險人針對個別單一保險標的或危險單位,逐案檢附資料向再保險人洽辦。再保險人對該項業務享有完全的查核、報價與承保取捨權利。由於每筆業務均須逐案進行核保評估與費率協商,因此手續通常比預先訂立規則的合約再保險繁雜且耗時。
-
(B) 正確: 合約再保險係由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預先簽訂合約,約定在一定期間內,凡合約規定範圍內的危險業務,原保險人均「必須分出」,再保險人亦「必須接受」。由於業務分出與接受皆不需逐案通知即產生拘束力,故合約再保險又稱為**「自動再保險(Automatic Reinsurance)」**。
第 33 題1 分
下列有關海上保險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海上保險(Marine Insurance)」之保險標的、保險單分類標準及海上責任互助組織型態,主要法理依據與實務慣例如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與實務為準):
- 保險單依保險責任存續方式之分類:
- 航程保險單(Voyage Policy):以特定航程之起點至終點計算責任期間,適用於標的物具明確運輸航程者(如貨物)。
- 期間保險單(Time Policy):以約定之特定時間區間(通常為一年)計算責任期間,適用於持續性營運之標的物(如船舶)。
- 《海商法》第 132 條規定,海上保險得依航程或期間訂立保險契約。
- 海上保險標的之範圍:
- 依《海商法》第 126 條,船舶、貨物、運費、預期利潤及其他因海上危險所致之責任等,均得為海上保險標的。
- 船東保護及補償協會(P&I Club)之性質:
- 由船東自願籌組之非營利性互助組織,採取共同攤派(Calls)制度,承保一般商業船舶保險單無法涵蓋之第三人責任與海上賠償風險。
解題方法
本題為負向選擇題(尋找錯誤選項)。解題關鍵在於辨識「海上貨物保險」與「船舶保險」在國際航運實務上所採用的保單型態(期間保單 vs 航程保單),並輔以檢驗海上運費利益及 P&I 保險之法律與實務定位。
選項分析
- (A) 海上貨物保險單通常屬於期間保險單:【錯誤,符合題意】
- 海上貨物保險(Marine Cargo Insurance)之保險標的為運送途中的貨物。因國際貿易每批貨物之運送均有特定的起點與終點,其承保風險伴隨貨物移轉而終止,故實務上通常簽發「航程保險單(Voyage Policy)」,並搭配「倉至倉條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保障從託運人倉庫至受貨人倉庫之運送風險。
- 雖進出口頻繁之貿易商常投保「預約保單(Open Cover / Open Policy)」,但其每一次個別貨物裝船之承保實質仍為個別之航程保險,並非期間保險單。題幹敘述為「期間保險單」,與航運及保險實務不符。
第 34 題1 分
數位財產保險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多少億元?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數位保險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額,法源依據為數位保險公司相關設立及管理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數位財產保險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5 億元。
此處的「實收資本額」是指公司設立時股東實際繳納、公司已收足的資本,不是公司預計募集的資本額,也不是資產總額或保費收入。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數字記憶題,直接掌握數位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門檻即可:
因此選擇「五億元」的選項。
解題時應先辨認題目主體是「數位財產保險公司」,再套用數位保險公司專屬規範;不能直接套用一般財產保險公司的資本額規定。
選項分析
第 35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財產保險業的業務績效評估指標?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產保險經營中**業務績效指標(承保經營績效,Underwriting Performance)與整體財務績效指標(Financial Performance)**的區分。
在財產保險經營學中,評估保險業經營成果可區分為兩大層次:
- 業務績效(承保業務績效):專注衡量保險本業之核保品質、危險篩選與招攬管銷效率,核心指標為「承保三率」:
- 損失率(Loss Ratio):
- 費用率(Expense Ratio):
- 綜合率(Combined Ratio):
- 整體財務/獲利績效:衡量保險公司整體資本運用、投資效益與最終獲利能力之財務指標(如資產報酬率、權益報酬率、每股盈餘等)。
解題方法
審題時應特別注意題幹關鍵字「業務績效」(在產險經營學中特指保險本業之承保業務經營成果):
- 產險業的營運主要由兩大輪子驅動:承保業務與資金運用(投資業務)。
- 衡量**承保業務(保險本業)**是否健康獲利,完全取決於保費收入是否足以支付理賠與營業管銷費用,因此標準指標為「損失率」、「費用率」以及兩者相加之「綜合率」。
- 資產報酬率(ROA)係以全公司之「稅後淨利」除以「平均總資產」,其成果受大量資金投資收益、資本結構與非本業損益影響,屬於評估全公司營運與資產利用效率的綜合財務指標,而非單純衡量「業務(承保)」績效的指標。故 (B) 不屬於業務績效評估指標。
選項分析
第 36 題1 分
下列何者違反財產保險業內部控制制度或作法?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產保險業的「內部控制制度」與「營運風險管理實務」,範疇涵蓋資訊安全治理(特權帳號管理、跨機構驗證)、關係人交易監督,以及保險費帳務收款作業規範。本題各法規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之規範為準,核心依據包含: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與《保險業資通安全防護自律規範》:特權帳號管理原則(最小權限原則)與外部介接安全防護。
- 《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關係人交易防弊與利益衝突防範。
- 《保險業收取保險費自律規範》及產險業車險收費作業準則:信用卡繳費作業時限與內部金流控管。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規與實務作業防弊題」,解題切入點應鎖定「風險控制常理」與「法規具體禁令」:
- 識別高風險行為:內部控制的核心在於「職能分工」與「最小特權授權(Principle of Least Privilege)」。任何將極高風險權限常態化、日常化的作業模式,均必然違反內控。
- 逐項檢視法規合規性:檢視利害關係人決議程序、外部連線身分驗證規格、保費請款天期等法定或自律規範要求,即可快速排除合規作法,鎖定違規項目。
選項分析
- (A) 違反內部控制制度(本題應選此項)
- 理由:依據《保險業資通安全防護自律規範》及金融資通安全基準,保險業系統管理必須貫徹「最小權限原則」與「權限分立原則」。
- 分析:最高權限使用者帳號(如 Administrator、root 或特權管理帳號)具備修改系統設定、覆寫日誌與繞過防護的強大權能。內控規範嚴格要求:最高權限帳號不得作為日常維運之用。日常主機與伺服器之維運,必須使用個別管理人員的具名一般維運帳號,並保留完整的個人操作稽核軌跡(Audit Trail);特權帳號僅限於特殊申請、緊急事故處理或重大變更時,經主管審批後臨時借出或啟用,使用完畢立即收回或輪替密碼。若將最高權限帳號直接供日常維運使用,將導致權責無法釐清、稽核失效,嚴重違反資安內部控制規範。
第 37 題1 分
下列有關 2025 年財產保險市場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產保險市場概況」與總體保險經濟指標之衡量定義及數量級概念:
- 保險滲透度(Insurance Penetration):衡量保險業對一國經濟活動的貢獻與深度,定義為全年度保費收入占國內生產毛額()之百分比:
- 保險密度(Insurance Density):衡量一國居民平均保險消費水準,定義為每人平均保險費支出:
- 產險業之財務規模與量級:產險商品以一年期之損害補償保險為核心,責任準備金與資金累積量級遠小於具長期儲蓄性質之人身保險業,其「總資產」通常在千億級距,「年稅後損益」則在百億級距。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類市場實務指標題,切入點為掌握我國產險市場之總體基礎數據輪廓與數量級,無需背誦各月精準小數點:
- 總人口數:約 萬人。
- 名目 :約新臺幣 兆元。
- 產險簽單保費收入:全年約新臺幣 億元。
- 產險業總資產:約新臺幣 億元。
- 產險業年稅後純益:正常營運年度約新臺幣 億元。
將各項數據代入指標定義,即可快速比對並驗證各選項數值之合理性。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每人平均保險費支出即「保險密度」。依近年市場數據推算:
第 38 題1 分
以 2025 年為例,下列哪一種產險險種,保費收入最高?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台灣財產保險市場之業務結構與各險種簽單保費規模」。
在台灣財產保險經營實務中,汽車保險(包含任意汽車保險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長期穩居產險市場第一大業務,占全體產險保費收入逾五成;而在車險之外,其餘主要險種包括火災保險、傷害保險、責任保險、海上保險(水險)及工程保險。
自主管機關開放產物保險業兼營人身「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以來,產險公司積極發展兼具高額死殘保障、特定意外增額、保費親民之「專案型傷害保險」,促使傷害險成為產險公司非車險個人業務的重要支柱,保費規模長期位居前列。
解題方法
以台灣產險市場近年(2024~2025 年)之各險種簽單保費(Direct Written Premiums)結構為切入點,題目所列四種險種之市場規模與順序如下:
- 傷害保險:年保費收入規模約達新臺幣 億至 億元,占全體產險市場比重約 。
- 責任保險:年保費收入規模約新臺幣 億至 億元,占全體產險市場比重約 。
- 工程保險:年保費收入規模約新臺幣 億至 億元,占全體產險市場比重約 。
- 海上保險:年保費收入規模約新臺幣 億至 億元,占全體產險市場比重約 。
比對四個選項之保費收入:
故在題目所給的四個險種中,以傷害險之保費收入最高。
第 39 題1 分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保險財務與風險管理」中將保險合約金融工程化之視角,以及「替代性風險移轉(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 ART)」之實務架構:
- 再保險的選擇權本質:原保險公司購買非比例再保險(如超額賠款再保險,Excess of Loss),其損益結構等同於以支付再保險費(權利金)為代價,換取當總損失 超過自留額 (履約價)時獲得補償的權利,本質為買入買權(Long Call Option)。
- 巨災債券(Catastrophe Bonds, Cat Bonds):透過特設機構(SPV)發行,發起人(Sponsor)除保險公司與再保險公司外,一般企業、跨國組織或政府亦可為發行主體。
- 負債避險(Liability Hedging):保險公司的主要負債為保險準備金與未來理賠給付,再保險合約鎖定最大賠款支出,本質為負債端的避險工具。
- 臺灣巨災證券化歷史:臺灣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於 2003 年(民國 92 年)曾藉由海外 SPV(Formosa Re)在國際資本市場發行巨災債券。
解題方法
從「避險者部位之現金流量」切入分析:
- 避險者透過支付確定成本以規避極端巨額損失,其報酬型態必為買入選擇權(Long Option)以獲取保護;承擔極端風險並收取權利金者才是賣出選擇權(Short Option)。
- 再保險合約是由原保險人購買以限制承保損失,故原保險人持有的是「買權」部位而非賣出部位,可立即判斷選項 (A) 敘述方向完全顛倒。
選項分析
- (A) 錯誤(本題應選): 在財務工程觀點下,原保險人向再保險人購買超額損失保障,其給付函數為: 其中 為總損失金額, 為約定的自留額(Retention Level,相當於履約價格)。
第 40 題1 分
下列關於分入再保業務的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產保險經營中**「分入再保業務(Inward Reinsurance / Reinsurance Assumed)」之經營特質、核保實務與風險控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之學理與經營實務為準)。
再保險係「保險人之保險」,其核心觀念涵蓋:
- 核保原則之一致性:再保業務核保與直接業務核保均以評估危險性質、追求承保利潤、維持費率適足及控制自留額為原則,本質原理並無二致。
- 資訊不對稱與查勘限制:分入業務標的往往分散於國內外,再保險人通常無法逐案實地查勘與檢驗,高度仰賴原保險人(出分公司)秉持「最大誠信原則」提供之承保統計資料。
- 逆選擇與危險累積:國際優質業務多被少數信用評等高的大型專業再保公司承接,中小型或國內保險公司分入國際業務時,面臨的主要威脅是**「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而非出分公司的「道德風險」;同時,分入業務需極力避免同地區、同災因的危險過度累積。
解題方法
本題為觀念判斷題,切入點為比對再保險經營學理與實務運作:
- 從「危險性質辨正(逆選擇 vs. 道德風險)」剖析國際分入業務之劣勢。
- 從「核保作業程序」檢視分入業務是否能實地查勘鑑定。
- 從「風險分散技術」檢視分入再保對業務險種與地理區域之分散要求。
選項分析
- (A)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國際再保市場競爭激烈,信用評等優良且條件優渥的業務多由國際知名的大型再保險公司(如 Munich Re、Swiss Re 等)瓜分。國內市場若欠缺國際競爭力,爭取到的多半是條件較差、虧損機率偏高的劣質業務,此一現象在保險學理上稱為**「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而非「道德風險(Moral Haza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