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專技普考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經營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再保險對於財產保險經營提供哪些重要的功能?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再保險是保險人將自己承保的部分或全部風險,再向其他保險人分保;原保險人稱為「分出公司」,承接風險者稱為「再保險人」。原保險人仍須對原被保險人負保險契約責任,再保險是保險人之間分散風險的安排。
本題考查再保險如何協助財產保險公司控制承保風險、維持經營穩定,並擴大承保能力。作答宜依「風險分散、承保能力、經營穩定、財務與專業支援」整理。
解題方法
以財產保險公司承保單一大型工廠或大量集中於同一地區的住宅為例:若發生火災、颱風或地震,損失可能集中且金額龐大。透過再保險,原保險人可將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的部分轉分給再保險人,降低單一事故或巨災對公司的衝擊。
依此情境,可歸納再保險的重要功能如下:
-
分散及降低承保風險 將部分責任轉由再保險人承擔,降低單一事故、單一保險標的或特定地區集中損失對原保險人的影響。
-
提高承保能力 原保險人可透過分保承接超出自身自留能力的大額風險,也能增加承保件數或拓展新業務。再保險因此能補足原保險人資本與自留額的限制。
-
穩定損失與經營結果 再保險可降低重大賠款對年度損失及經營結果的波動,使原保險人的承保績效較為穩定,降低單一巨災造成嚴重財務衝擊的程度。
第 二 題25 分
財產保險公司的利源來自承保利潤與投資收益。為評估其經營績效,常使用損失率(Loss Ratio)、費用率(Expense Ratio)、投資收益率(Investment Income Ratio)、綜合比率(Combined Ratio)與整體經營比率(Overall Operating Ratio)等比率指標。請說明這些比率指標的定義與之間的關係。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財產保險公司的兩大利源,以及衡量承保績效與整體經營成果的五項比率。承保業務須觀察保費收入能否支應賠款與營業費用;整體經營則須把承保結果與投資收益一併衡量。
以下以比率表示時,均以百分比呈現;實際計算應注意採用同一期間、同一幣別及一致的保費基礎。
解題方法與公式
一、損失率(Loss Ratio)
衡量賠款成本相對於所收保費的比例。常見定義為:
已發生損失通常包括已支付賠款、理賠費用及未決賠款準備金的增減;計算口徑依題目或採用的統計基準而定。比率愈低,表示每單位已賺保費所承擔的損失愈少。
二、費用率(Expense Ratio)
衡量承保營業費用相對於保費的比例:
承保費用常包括傭金、招攬費用、核保及行政管理等承保相關費用。費用率愈低,表示保費收入中用於承保營運的比重愈小。
三、綜合比率(Combined Ratio)
將損失率與費用率合併,用以衡量承保業務本身的損益:
在分子、分母的計算基礎一致時,也可寫成:
綜合比率低於 ,表示承保收入足以支應損失與承保費用,承保業務有利潤;高於 ,表示承保業務發生虧損;等於 ,表示承保損益兩平。這項比率未納入投資收益。
四、投資收益率(Investment Income Ratio)
衡量投資收益相對於保費的比率,常見表達為:
第 1 題1 分
為確保產險經營主體能持續穩定經營績效,以達永續經營之目標,產險經營主體在考量保險安定政策時,其考量之內部條件有哪些?
①業務來源 ②經營理念 ③巨災危險 ④再保安排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產險經營理論中「保險安定政策」(Stabilization Policy)之制定架構與考量因素。
產險業因承保標的之損失頻率與損失幅度具有高度不確定性,且常面臨巨額理賠衝擊,為求經營績效穩定、防止清償能力惡化,並達成永續經營之目標,保險公司必須擬定健全的安定政策。在產險經營學理上,安定政策之規劃需嚴格區分「考量條件(評估前提)」與「實施手段(執行工具)」:
- 考量條件(前提因素):
- 內部條件:指保險公司自身承保業務組合與危險特性的實質結構,主要包含「業務來源」(業務組合品質、逆選擇程度與同質性)以及「巨災危險」(公司所承擔之巨災累積暴露與最大可能損失程度)。
- 外部條件:指外部大環境之限制與變動,如社會經濟景氣、金融市場利率與法令規章等。
- 實施手段(因應工具):指為達成安定目標所採取的具體技術對策,如「再保安排」(危險轉嫁)與「提存各項特別準備金」(財務緩衝)。
- 經營方針(上位原則):如「經營理念」,屬於公司頂層之核心價值與文化願景,並非制定保險安定政策時所針對的內在承保風險評估條件。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關鍵在於**「層次區分法」**,切入點如下:
- 區分「評估條件」與「因應手段」:
- ④「再保安排」係保險公司為分散危險、平滑化損益所採行的具體管理技術與防衛措施,在學理上屬於安定政策的「實施手段/工具」,而非「評估條件」。
- 區分「實質風險條件」與「上位經營理念」:
- ②「經營理念」為企業宏觀的哲學與指導方向,並非具體分析營運安定性時所衡量之承保風險內部條件。
- 界定「內部條件」之具體內涵:
- ①「業務來源」直接決定公司承保體質、通路穩定度及逆選擇風險,屬內部條件。
- ③「巨災危險」在產險經營學之脈絡下,指公司承保能量中所承受之巨災暴露程度(Catastrophe Exposure)與集中度,為內部承保組合的本質危險特性,屬內部條件。
綜合上述,屬於保險安定政策考量之內部條件者為 ① 與 ③。
選項分析
第 2 題1 分
下列有關保險事業之外勤組織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保險外勤組織(行銷通路)之型態」與「保險輔助人之法定監理義務」:
- 外勤組織型態:專屬代理人(Captive / Exclusive Agent)與獨立代理人(Independent Agent)之區別及其在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市場的運用慣例。
- 保險法上保險經紀人之定義:依《保險法》第 9 條規定,經紀人係基於被保險人利益,代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傭金之人。
- 保險輔助人之法規遵循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區分《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對於「繳存保證金」、「投保責任保險」與「投保保證保險」之法定規範差異。
解題方法
- 學理與法條並重:先以組織行銷學理審查通路型態(專屬 vs 獨立),確認各國及我國產險市場營運特性;再依法規定義檢視經紀人本質。
- 抓取「移花接木」之絕對性敘述:選項 (D) 將「代理人」與「經紀人」綑綁在一起,宣稱兩者「均應投保責任險及保證保險」。此處涉及保險業輔助人法規對二者之差別規範,是國考選擇題常見的混淆考點,應特別檢驗其法源依據。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保險法》第 9 條明定:「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傭金之人。」本選項完全符合法定要件。
-
(B) 正確 在保險行銷制度中,「專屬代理人」(Captive / Exclusive Agent)係指受契約限制,僅得為單一保險公司招攬業務、洽訂契約之代理人,不得同時代理其他具競爭關係之保險公司。
-
(C) 正確 在保險經營學理與實務上:
-
人身保險商品多屬長年期且需高度個人化服務,保險公司多仰賴「專屬業務員/專屬代理人」體系(專屬制)。
第 3 題1 分
下列有關財產保險公司準備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產保險公司「各類準備金之定義、法定種類及其會計與賦稅影響」,核心法源與理論基礎如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 法定準備金種類:依《保險法》第 145 條及《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3 條規定,財產保險業於營業年度終了時,應依規定提存之各項準備金包括: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責任準備金、保費不足準備金及負債準備金等。
- 特別準備金之內涵: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規定,財產保險業提存之特別準備金,主要包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 賠款準備金之定義與損益影響:賠款準備金係針對會計年度終了時尚未支付之賠款提存。提存準備金屬於當期營業支出(費用化),故提存金額的增減會直接反向影響稅前盈餘,進而連動應納所得稅額。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與會計觀念整合型選擇題,切入點為:
- 法規列舉法:檢視《保險法》及相關提存辦法中法定準備金之法定名稱,核對選項是否參雜非法定項目。
- 損益表會計邏輯推導:利用損益等式驗證準備金估計偏差對盈餘與稅負之影響: 當提存費用變動時,稅前盈餘與稅賦呈同向變動。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在損益計算上,「提存賠款準備金」列為當期保險支出(營業費用)。
- 若賠款準備金高估,導致當期提存費用過高,造成稅前盈餘低估,當期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因而下降。
第 4 題1 分
下列何者是理賠績效評量的重要指標?
①損失率 ②賠案週轉率 ③續保比率 ④賠款準備金預估的準確度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產保險經營中「理賠管理與績效評量(Claims Performance Measurement)」之指標架構,並著重於區分理賠部門與核保/行銷部門之不同職責範疇。
理賠作業的核心目標在於落實保險契約承諾,秉持「迅速、公正、合理」原則處理賠案,並兼顧公司財務穩定與損失防阻。其績效評量指標主要包含三大面向:
- 財務與損失控制指標:如損失率(Loss Ratio)、平均每案賠款金額、理賠費用率等。
- 營運時效與效率指標:如賠案週轉率(結案率)、平均處理時程、積案比率等。
- 作業品質與專業準確度指標:如賠款準備金預估的準確度(Reserve Accuracy)、理賠爭議與訴訟比率等。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部門職責歸屬與指標特性排除法」解題:
- 檢視題目各子項目是否屬於理賠部門的核心權責與管控標的。
- 理賠部門主要管控「賠付成本(損失率)」、「處理速度(賠案週轉率)」與「未決賠款估計(準備金準確度)」。
- 「續保比率」係衡量保戶留存與客戶忠誠度,屬於業務行銷或核保部門之績效指標,非理賠部門之直接績效指標,應予以排除。
- 綜合歸納正確項目,選出包含 ①、②、④ 的組合。
選項分析
- ① 損失率(正確) 損失率為已發生賠款對滿期保費之比率(),是評估保險公司整體承保與理賠損失控制最核心的財務綜合指標。理賠人員之查勘、調查防杜道德危險及代位求償成效,皆直接反映於損失率的高低。
- ② 賠案週轉率(正確)
第 5 題1 分
保險業內部稽核之範圍,主要包含下列哪些項目?
①財務稽核與財物稽核 ②國際事務稽核 ③業務稽核 ④督導及考核業務單位及財務單位自行查核之績效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保險業內部稽核之範圍與職責」(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財產保險經營學理為準,現行《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亦維持相同內控架構)。
依據保險經營學理及《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範,保險業內部稽核係屬獨立之「第三道防線」,其主要工作範疇在於查核、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與營運績效,主要涵蓋下列層面:
- 財務稽核與財物稽核:查核會計帳目、財務報表編製之允當性,以及庫存現金、有價證券、不動產等資產盤點與保管安全。
- 業務稽核(營運稽核):查核保險核心業務流程(招攬、核保、理賠、契約變更、精算、再保、資金運用等)是否符合內部作業規範及外部法令。
- 督導與考核自行查核:各業務單位及財務單位(第一道防線)依法應落實自主管理並辦理「自行查核」,內部稽核單位依法負有督導、推動及考核各單位自行查核執行績效之職責。
- 資訊(電腦作業)稽核:查核資訊系統安全、存取控制與資料處理之正確性。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職能分類法」與「排除法」進行判斷:
- 區分常態稽核職能:檢視題幹項目中何者屬於保險公司內部稽核之核心職責。內部稽核必然包含財務面(財務/財物)、營運面(業務),以及對各單位落實自行查核之評估與督導。
- 排除非典型干擾項:「國際事務」僅屬於部分具涉外業務公司之特定行政或聯絡職能,非屬法定或學理上內部稽核之核心分類範疇。據此排除不合宜項目即可得出正確組合。
選項分析
題幹各項目檢析:
- ① 財務稽核與財物稽核:【正確】。財務稽核聚焦於會計帳務、各項財務報告與收支紀錄之真實性與合法性;財物稽核著重於有形資產(如印鑑、支票、設備、現金庫存)之保管、盤點與安全防護,為內部稽核之核心法定項目。
第 6 題1 分
關於再保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產保險經營中「再保險」(Reinsurance)的核心分類標準、合約型態與經營財務功能:
- 再保險之分類標準:
- 比例再保險(Proportional Reinsurance):以「保險金額」為劃分責任與分保基礎,再保險人與原保險人依約定比例分配保險費並分攤賠款(如:成數再保險、溢額再保險)。
- 非比例再保險(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 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以「損失金額(賠款金額)」或「賠款比率」為分保與責任劃分基礎,原保險人設定自留損失額度,超過部分才由再保險人負擔(如:超額賠款再保險、停損再保險)。
- 再保險之安排方式:
- 合約再保險(Treaty Reinsurance):具強制性與自動性,在約定範圍內,原保險人(被再保險人)有義務分出,再保險人亦有義務接受。
- 臨時再保險(Facultative Reinsurance):雙方均有選擇自由,原保險人自由決定是否分出,再保險人自由決定是否接受。
- 再保險之財務與經營功能: 再保險可分散巨額風險、穩定經營利潤,並減少未預期損失波動,進而降低保險公司的資本需求(如降低風險基礎資本 RBC 負擔)與破產成本;同時平滑各年度稅前盈餘,降低因稅率累進或虧損扣抵限制所產生的預期稅賦負擔。
解題方法
本題問「何者錯誤」,切入點為比對再保險各大分類的「定義與分保基礎」:
- 審視 (B) 與 (D) 選項中關於「比例」與「非比例」再保險的定義特徵:比例再保險對應「保額」,非比例再保險對應「賠款/損失」。(D) 將非比例再保險之分保基礎歸為保險金額,明顯顛倒。
- 驗證 (A) 的財務功能論述與 (C) 的合約法律約束力,確認均為正確描述。
第 7 題1 分
下列何者是決策核保人員的工作內容?
①研究與發展新的險種 ②決定承保範圍及保費價格 ③擬訂核保政策及核保準則 ④協助行銷人員及提供客戶服務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產保險經營學中「核保組織架構與人員職掌劃分」的核心觀念。
在現代保險公司的組織架構中,核保人員依層級與職能劃分為兩大類:
- 決策核保人員(Staff Underwriter,又稱政策核保人員、總公司幕僚核保人員): 屬於管理與策略層次,通常隸屬於總公司核保部門。主要任務在於宏觀政策的規劃、管理機制的建立、市場與商品研發,以及對整體核保績效與規範的監督管理。
- 線上核保人員(Line Underwriter,又稱現場核保人員、執行核保人員、業務核保人員): 屬於日常作業與執行層次,多配置於分公司或基層營業單位。主要任務在於落實總公司的核保準則,執行個別投保案件的危險選擇、費率決定、承保條件簽批,並直接支援第一線業務人員。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制定規範與策略研發(決策/幕僚層級)」與「個案審查與前線執行(線上/操作層級)」**:
- 凡涉及「建立通則、訂定政策、開發商品、稽核制度」等宏觀管理工作,歸屬於「決策核保人員」。
- 凡涉及「審核具體要保案、決定特定保單價格與條件、第一線業務協調」等微觀操作工作,歸屬於「線上核保人員」。
選項分析
- ① 研究與發展新的險種【屬於決策核保人員】 新商品的開發、承保能量的評估、承保條款的研擬與市場適法性分析,涉及公司整體的經營策略與長期獲利目標,屬於總公司「決策核保人員」的權責。
第 8 題1 分
保險費率之釐訂有基本原則與引申原則,而政府基於保險監理所應考慮的原則,不包含哪一項?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保險費率釐訂原則」的分類體系。在保險學理與監理實務上,保險費率之釐訂原則通常劃分為兩大層次:
- 監理原則(基本原則/法定原則):立足於政府監理與公共利益角度,旨在確保市場秩序與保障保戶權益。主要涵蓋三大核心:
- 充分性原則(Adequacy):費率不得過低,須足以支應賠款與營業費用,確保保險人具備清償能力。
- 合理性原則(Reasonableness):費率不得過高,保險公司不得藉由獨占或資訊不對稱獲取超額暴利。
- 公平性原則/禁止不公平歧視原則(Fairness / Not Unfairly Discriminatory):相同危險程度者應收取相同費率;危險程度不同者,費率應合理反映其風險差異,不得有無實質依據的歧視性定價。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144 條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7 條即明文揭櫫,保險費率應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即為上述三大監理原則之體現。
- 業務原則(引申原則/經營原則):立足於保險公司商業運營與市場競爭角度,包含彈性原則(能隨市場與風險環境彈性調整)、穩定性原則(費率不劇烈波動以利預算規劃)、簡單明瞭原則(計算與說明簡便)以及鼓勵防損原則(藉由費率誘因促使保戶降低損失發生率)。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區分**「監理者(政府主管機關)立場」與「經營者(保險公司)立場」**:
- 政府監理角度:政府的職責在於防範保險公司惡性削價導致倒閉(充分性)、避免消費者被超額剝削(合理性),以及杜絕不當歧視(禁止不公平歧視)。
- 商業經營角度:保險公司在符合上述法定底線後,為了爭取業務、因應市場競爭所追求的彈性因應、行政簡化或激勵作為,屬於業務面的「引申原則」。
第 9 題1 分
下列何者屬於直接行銷體系?
①銀行保險 ②網路行銷 ③電話行銷 ④職團行銷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產保險經營》中「保險行銷體系(行銷通路)之分類」,特別是「直接行銷體系」(Direct Marketing System)與「間接行銷體系」(Indirect Marketing System / 中介行銷)之區別:
- 直接行銷體系(Direct Marketing): 指保險公司不透過外部獨立中介機構(如保險經紀人、外部代理人或合作金融機構),而是由保險公司自行運用各種媒介、通訊技術或特定專案組織,直接與潛在客戶建立聯繫、傳遞商品訊息並促成締約。常見型態包括:網路行銷(電子商務)、電話行銷(Telemarketing)、直郵行銷(Direct Mail, DM)、電視/平面媒體直接回應行銷,以及針對企業組織推展的職團行銷(Worksite Marketing)。
- 間接行銷體系(中介行銷通路): 指保險公司仰賴第三方中介人或外部機構將保險商品銷售予客戶。主要包含傳統保險業務員通路、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以及結合金融機構通路的銀行保險(Bancassurance)。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的關鍵切入點在於判斷**「該通路是否存在獨立的外部金融中介機構」**:
- 若屬於保險公司直接觸達目標族群、省去外部中間機構的行銷型態,即屬「直接行銷體系」。
- 若是透過外部合作機構(如銀行、信用合作社)代為招攬與分銷,則屬於「間接行銷(中介通路)體系」。
選項分析
子項目分析
- ① 銀行保險(Bancassurance)——【錯誤,不屬於直接行銷】 銀行保險是指保險公司透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營業據點、客戶基礎與通路體系來行銷保險商品。銀行在此扮演兼營保代/保經之中介機構角色,本質上屬於外部合作機構通路(間接行銷體系),而非保險公司本身的直接行銷體系。
第 10 題1 分
保險業營運資金來源分為自有資金與外來資金兩類,其中自有資金不包含哪一項?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保險業財務管理中「營運資金來源」的分類與結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財務會計準則為準)。
保險業營運資金來源依所有權與財務報表性質,主要劃分為兩大類:
- 自有資金(業主權益/淨值):指屬於股東所擁有的資金,涵蓋股本、資本公積、保留盈餘(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未分配盈餘)及當期損益。
- 外來資金(負債資金):指來自外部債權人或保戶之資金,主要包含各項保險負債/責任準備金(如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賠款準備金、特別準備金等)、借入款及其他應付款項。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財務報表要素性質劃分法」切入解題: 根據會計恆等式:
判斷題幹中各項目的本質:
- 凡屬於「股東權益(Equity)」組成部分者,即為「自有資金」。
- 凡屬於「負債(Liabilities)」或源自保戶交付之各項保險責任準備金者,即為「外來資金」。
題目要求選出「自有資金不包含哪一項」,即是在選項中找出性質屬於「外來資金(負債)」之項目。
選項分析
- (A) 法定盈餘公積:不符合題意(屬於自有資金)。 依公司法第 237 條規定,公司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存 10% 為法定盈餘公積。此項目歸屬於資產負債表中的「保留盈餘」,為公司獲利之留存,屬於股東權益,故為自有資金。
- (B) 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符合題意(不包含於自有資金,此為正確答案)。
第 11 題1 分
損失頻率為 ,損失幅度為 元,預期損失率為 ,附加費用率為 ,依純保費法計算,合理保險費應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產保險費率釐訂中的純保費法(Pure Premium Method)。依據保險精算與費率釐定原理,保險費(毛保險費)由「純保險費」與「附加費用」兩大部分所構成:
- 純保險費(Pure Premium, ):用於支付未來預期發生的損失賠款(即預期損失,Expected Loss),定義為損失頻率與損失幅度的乘積:
- 總保險費(Gross Premium, ):又稱毛保險費或合理保險費,包含純保險費與應負擔之營業費用、利潤等附加費用。依純保費法定價模式,若附加費用率以總保險費之百分比表示,則關係式為: 經移項整理可得: (註:在不考慮利息收益且損益平衡假設下,)
解題方法
步驟一:計算純保險費(預期損失) 將題目給定之損失頻率與損失幅度代入純保費公式:
步驟二:計算總保險費(合理保險費) 題示預期損失率為 ,附加費用率為 (兩者相加為 ),依純保費法公式計算毛保費:
第 12 題1 分
保險賠案原屬不能理賠,但保險人基於特殊因素考量,特別予以融通理賠之保險賠款者,一般稱之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產保險理賠管理中「理賠給付性質與型態」之核心專有名詞定義。
在保險學理及核保理賠實務上,保險金給付依責任基礎主要區分為:
- 正常賠款(Standard Claim):保險事故完全落在承保範圍內,保險人依法令及保單條款履行契約義務所為之理賠。
- 協議賠款(Compromised Claim):理賠責任歸屬或損失金額存有爭議時,雙方各退一步和解所為之理賠。
- 優惠賠款(Ex-gratia Payment):亦稱「恩惠賠款」或「融通賠款」。指依保單條款之嚴格解釋,保險案件原屬除外不保、不在承保範圍或無給付義務,但保險人基於商業信譽、維繫重要客戶關係、公共關係或人道同情等特殊考量,在無法律賠償義務下,特別予以通融給付之賠款。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為題幹之兩大關鍵要件:
- 責任要件:「原屬不能理賠」(保險人法律上無給付義務)。
- 給付性質:「基於特殊因素考量,特別予以融通理賠」。
比對保險理賠之標準專有名詞,當保險人明知依約毋須負責,純粹出於商業利益或善意通融而支付賠款時,學理與實務一律稱為優惠賠款(Ex-gratia Payment)。
第 13 題1 分
假設簽單保費收入為 萬元,未滿期保費收入為 萬元,保險賠款為 萬元,管銷費用為 萬元,理賠費用為 萬元,則損失率與綜合比率應該分別為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產保險經營學中評估核保營運績效的核心指標:滿期保費(Earned Premium, EP)、損失率(Loss Ratio, LR)、**費用率(Expense Ratio, ER)與綜合比率(Combined Ratio, CR)**之定義與計算。
- 滿期保費之計算: 簽單保費並非當期全部實現的收入,必須扣除尚未承擔危險責任的未滿期保費:
- 損失總額與損失率之定義: 「理賠費用」(Loss Adjustment Expense, LAE)是因處理賠案所衍生的直接或間接成本,在保險學及財務會計上皆屬於「損失」的組成部分。因此:
- 費用率與綜合比率(傳統業務基礎,Trade Basis): 產險業評估營業成效時,最普遍採用的標準公式為「業務基礎」:
- 費用率的分母為「簽單保費」(因為管銷與招攬費用在簽單承保時即已大致發生)。
- 綜合比率即為損失率與費用率之和:
解題方法
依題意列出各項數值:
- 簽單保費收入 萬元
- 未滿期保費收入 萬元
- 保險賠款 萬元
- 管銷費用 萬元
- 理賠費用 萬元
步驟一:計算滿期保費
步驟二:計算損失率
理賠費用屬於損失的一部分,因此分子為賠款與理賠費用之合計:
第 14 題1 分
有關保險業自我風險清償能力評估(own risk and solvency assessment, ORSA)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保險業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Own Risk and Solvency Assessment, ORSA)」之定義、監理架構與實務運作機制。
- 規範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與實務準則為準):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頒之《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與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共同訂定之《保險業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作業手冊》(ORSA 作業手冊),以及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第 16 號保險核心原則(ICP 16, 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for Solvency Purposes)。
- ORSA 的核心精神: ORSA 是保險業全面風險管理(ERM)之關鍵環節,屬於動態且前瞻性(Forward-looking)的自主評估程序。其核心要求保險業將營運策略、業務計畫、現在與未來的資本規劃深度結合,並評估在正常營運情況以及**不利的逆境/極端情境(壓力測試與情境分析)**下,公司資本能否持續維持清償能力。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掌握 ORSA 的「前瞻性」與「風險覆蓋全面性」:
- 風險管理的本質:風險管理最關鍵的價值在於抵禦「未預期損失(Unexpected Loss)」與「重大極端事件」。
- ORSA 的評估範疇:ORSA 絕非靜態的合規性檢核,亦非單純測試公司在平日平穩環境下的表現;它要求保險公司必須自行設計情境並進行壓力測試(Stress Testing),以檢驗承受嚴重衝擊(如巨災、金融海嘯、重大理賠巨額增加)時的清償能力極限。因此,凡主張 ORSA「僅限於正常情況」者,即背離風險管理基本原理與監理規範。
第 15 題1 分
下列何者屬於保險公司避免發生道德危險之防範措施?
①提高保險費率 ②採取限額承保 ③使用保證條款 ④訂定共同保險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產保險經營中「核保控制」與「道德危險防範措施」的保險學理與實務運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學理與法規為準)。
- 道德危險(Moral Hazard)的本質: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出於不誠實、詐欺、企圖獲取不當利益的心理,而故意促使保險事故發生或擴大損失的危險。
- 防範道德危險的核心邏輯:
- 消除獲利動機:貫徹損害填補原則,避免被保險人從損失中獲得超額利益。
- 建立共同利害關係:使被保險人分擔部分損失,使其有維護標的安全的經濟誘因。
- 約束與監督行為:透過契約條款要求被保險人承諾並履行防險責任。
- 危險定價與道德危險的區別:提高保費僅是針對「實質危險」(Physical Hazard)偏高時的財務對價調整,不能用來消除惡意詐保或促使事故發生的犯罪動機。
解題方法
從保險核保技術(Underwriting Techniques)切入,檢視題幹所列的各項手段是否能「有效消除獲利動機」或「約束被保險人的惡意行為」:
- 判斷各措施的作用機制:
- 能讓被保險人自負部分損失、限制理賠上限、或以契約條件直接拘束其防護行為者,屬於道德危險防範措施。
- 僅增加被保險人財務支出、無法約束行為或消除詐領誘因者,不屬於防範道德危險之措施。
- 逐一比對各項目後,組合正確項目並對應至選項。
選項分析
- ① 提高保險費率【錯誤】: 提高費率是保險公司針對較高的實質危險(如木造房屋火災風險較高)採取的定價補償措施。對於意圖詐領保險金的道德危險者而言,保費多寡無法遏止其犯罪意圖;甚至過高的保費會加劇「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並使心懷不軌者產生「付了高額保費更要想辦法獲賠回本」的扭曲心態。保險實務上,面對道德危險的處理原則是「拒保」或「嚴格限制承保條件」,絕不可企圖以「提高費率」來承擔道德危險。
第 16 題1 分
一般若保險費期初先繳一定的金額,待期末時結算,再多退少補,此即所謂: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產保險經營學中保險費收取制度之分類(確定保費制與賦課保費制之比較)。
在保險經營理論與實務上,依保險費是否在期初完全確定且事後不再變動,主要區分為兩大體系:
- 確定保費制(Fixed / Guaranteed Premium System):保險人在契約成立(期初)時即精算並確定保費數額,被保險人繳付後即告確定;保險期間無論保險人盈虧或實際損失率高低,均不再向被保險人追繳或退補保費。
- 賦課保費制(Assessment Premium System):常見於相互保險組織(如相互保險社、船舶保賠協會 P&I Club 等)。其特徵為危險分攤由全體成員共同承擔。實務上多採「事前預估賦課」方式,即期初先按預估之損失與費用收取一定金額,待保險期間終了(期末)統計實際損失與經營費用後進行總結算,實行「多退少補」(若有剩餘則退還,若有不足則行追繳)。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抓住題幹所描述的保費收取時點與機制:
- 關鍵特徵:「期初先繳一定的金額」 預收預估保費。
- 核心機制:「待期末時結算,再多退少補」 保費並非期初確定,最終繳費金額視期末實際損失與費用結算而定。
依此特徵比對各保險費制度的學理定義,此種具備「事後結算、多退少補」特質的制度即為賦課保費制(更精確地說是賦課制中的「預估賦課制」)。
選項分析
- (A) 賦課保費制【正確】 又稱分攤保費制或評估保費制。為了避免純事後賦課導致期末無力催收分攤款的缺點,實務上多採「事前賦課(預收保費)」:於期初先向被保險人收取一定額度的預算保費,待期末根據該期間實際發生的賠款與費用
第 17 題1 分
下列何者不是財產保險業風險基礎資本額所考量的風險?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產保險業**風險基礎資本額制度(Risk-Based Capital, RBC)**之風險分類架構。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保險法》第 143 條之 4 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之「財產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填報手冊」,產險業資本適足率計算公式為:
其中,財產保險業計算「風險資本」所考量的主要法定風險項目包含:
- 資產風險(Asset Risk):包括非關係人資產風險與關係人資產風險(衡量資產價值下跌或交易對象風險)。
- 信用風險(Credit Risk):衡量交易對手(如再保險分保業務之再保人等)未能履行合約義務之違約風險。
- 核保風險(Underwriting Risk):包括保費風險與準備金風險(衡量定價不足、損失率惡化及賠款準備金提存不足之風險)。
- 作業風險(Operational Risk):衡量內部作業流程、人員、系統疏失或外部事件所衍生之風險。
- 巨災風險(Catastrophe Risk):衡量地震、颱風洪水等巨災對公司償付能力之衝擊(近年逐步實施加計)。
(註:現行法規保險業正積極推動接軌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 TW-ICS,惟本科歷屆試題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架構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檢視法定風險資本分類的精確名詞。 保險資金進行投資時面臨的各種市場波動與信用違約,在 RBC 規範中已被拆解並具體歸類於「資產風險」及「信用風險」之內;
第 18 題1 分
有關損失率的計算基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在財產保險經營與費率釐定中,為評估業務品質及計算純費率,需計算「損失率」(Loss Ratio):
依據統計資料之蒐集、配比與歸屬方式,損失率之計算基礎主要分為三種制度:
- 曆年制(Calendar Year Method):
- 資料來源:直接取自公曆年度(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財務會計帳簿。
- 特性:滿期保費與已發生損失依會計年度結算。因為會計帳現成可得,故最迅速、成本最低;但當年度認列的損失可能源自以前年度簽單的保單,兩者缺乏嚴格的因果配比關係,且易受未決賠款準備金提存估計變動之干擾,因此統計資料精確度最低。
- 保單年度制(Policy Year Method):
- 資料來源:追蹤特定公曆年度內所簽發之「同一批保單」,將其產生的所有保費與日後發生的所有賠款完全配對。
- 特性:保費與損失完全配比,統計資料最為正確(精確度最高);但一年期保單自簽發至全部滿期需跨越兩個公曆年度,再加上賠案理賠與發展時間,往往需耗時數年方能完全確定,具有**成本高、時效性差(落後)**之缺點。
- 事故年度制(Accident Year Method):
- 資料來源:滿期保費採曆年制會計資料,但損失則嚴格限定於該公曆年度內「實際發生事故」之賠款與準備金(不論該保單何時簽發)。
- 特性:克服了曆年制損失跨期混雜的缺點,又免去保單年度制長時間等待的困擾,兼具兩者之利,其精確度與時效性皆介於兩者之間。
解題方法
本題測驗「曆年制」、「事故年度制」與「保單年度制」在時效性(成本)與精確度上的比較。 解題時應掌握精算統計的權衡原則(Trade-off):
第 19 題1 分
財產保險公司核保績效甚為重要,下列有關核保績效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產保險公司「核保績效評估(Underwriting Performance Evaluation)」之衡量指標體系,核心考點在於**綜合比率(Combined Ratio)**的計算定義與損益判讀標準。
- 核保績效衡量架構:
- 財務面指標(Financial Measures):評估營運結果之量化數據,包含簽單保費收入、損失率(Loss Ratio)、費用率(Expense Ratio)、綜合比率(Combined Ratio)及核保利潤(Underwriting Profit)等。
- 非財務面指標(Non-financial Measures):評估作業流程效率、市場關係與風險品質,包含報價成交比(Hit Ratio / Quote-to-Close Ratio)、核保處理時效、通路滿意度、保單續保率及業務組合配合度等。
- 綜合比率與核保損益之關係: 綜合比率為衡量產險公司本業承保業務營運績效最核心之指標,定義為「損失率」與「費用率」之合計: 其中:
- 當 (即 ):保費收入大於總成本支出,代表有核保利潤(Underwriting Profit)。
- 當 (即 ):總成本支出超過保費收入,代表有核保損失(Underwriting Loss)。
- 當 (即 ):承保損益兩平(Break-even)。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觀念判斷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先區分指標分類:選項 (A) 與 (C) 考量績效評估體系的多元性(財務面 vs. 非財務面),符合現代保險經營平衡計分管理之通則。
第 20 題1 分
下列何者為保險法允許之保險資金運用的標的?
①放款 ②國外投資 ③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④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保險業資產負債管理與法規遵循的核心能力,考點為《保險法》第 146 條第 1 項所規範的「保險業資金運用之法定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架構亦同)。
依《保險法》第 146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業資金之運用採正面列舉主義,除存款外,僅限於下列各款法定標的:
- 購買有價證券(第 146 條之 1)。
- 購買不動產(第 146 條之 2)。
- 放款(第 146 條之 3)。
- 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第 146 條之 5)。
- 投資國外資產(第 146 條之 4)。
- 投資保險相關事業(第 146 條之 6)。
-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第 146 條之 7)。
-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資金運用。
解題方法
保險業具有高負債經營、負擔龐大保戶解約與理賠給付的特質,為確保其清償能力與資金安全性,《保險法》對資金運用採取嚴格的「列舉限制」。解題時,直接對照《保險法》第 146 條第 1 項及其授權授益之各項子法規範,檢視題目所列各項標的是否均屬法律明文允許之範疇。
選項分析
【題目各標的逐一檢視】
- ① 放款:合法允許。 依《保險法》第 146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146 條之 3 規定,保險業得辦理銀行保證之放款、動產或不動產抵押放款、合格有價證券質押放款,以及壽險業之人壽保險單借款等,屬法定合法資金運用標的。
- ② 國外投資:合法允許。
第 21 題1 分
依據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風險管理政策內容應涵蓋下列哪些項目?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中關於「風險管理政策」法定應記載內容之熟悉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版本為準;現行實務規範對此架構原則亦維持一致)。
依據產險公會與壽險公會共同訂定之《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第 2.2 條(風險管理政策)之規定,保險業所訂定之風險管理政策,其內容應明確涵蓋以下六大要素:
- 風險管理策略及風險管理目標
- 風險管理組織與職責
- 主要風險種類
- 風險胃納(或風險限額)
- 風險評估、回應與監控
- 文件化之規範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規條文記憶題」結合「選項對比題」。解題時應採取要素檢核與排除法:
- 檢驗要素完整性:保險業風險管理政策重在落實與稽核,因此最後一道程序「文件化之規範」(書面化留存供內控稽核與主管機關查核)為不可或缺的法定項目。
- 排除重複與贅述項:比對選項末端是否有複製貼上導致的「語病」或「重複贅列」。題目中的干擾選項刻意在字尾重複置入首項的「風險管理策略」。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 此選項僅列出「策略及目標、組織與職責、主要風險種類、風險胃納、評估、回應與監控」,遺漏了「文件化之規範」,內容不符合守則要求之完整項目。
第 22 題1 分
假設訂立「 比率再保險契約」,即原保險人自留 ,再保險人甲、乙、丙各承接 、、,且最高責任限額為 3,000 萬元。如果現有一筆 6,000 萬元的業務,則應分給乙再保險人多少金額?
核心觀念
- 成數再保險(Quota Share Reinsurance)與責任分配: 成數再保險屬於比例再保險(Proportional Reinsurance)的一種。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針對每一危險單位,均按契約約定的固定百分比分配保險金額、保險費及賠款。本題中,各方約定承接比率為:
- 原保險人自留:
- 甲再保險人分入:
- 乙再保險人分入:
- 丙再保險人分入:
- 合計分配比例:
- 契約最高責任限額(Treaty Limit / Capacity Limit): 再保險合約為控制承保風險,通常會設定單一業務或危險單位的「最高責任限額」。若原保險人承保之保險金額超過該限額時,該成數再保險契約僅在最高責任限額之額度內生效並依約定比例分配;超過最高責任限額之剩餘金額,不得適用此契約(原保險人須另行安排臨時再保險、溢額再保險或自行承擔)。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財產保險經營與再保險實務學理為準。
解題方法
步驟一:判斷再保險契約之適用額度
- 業務保險金額:6,000 萬元。
- 契約最高責任限額:3,000 萬元。
- 由於業務金額(6,000 萬元)超過契約最高責任限額(3,000 萬元),此比率再保險契約最多僅能吸納 3,000 萬元 的責任額度進行比例分配,超出之 3,000 萬元不在本合約自動分保範圍內。
步驟二:計算乙再保險人應分得之金額 乙再保險人之承接比率為 ,其分入金額計算如下:
因此,應分給乙再保險人的金額為 450 萬元。
選項分析
第 23 題1 分
下列關於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之法規架構,核心在於:
- 電子商務之範疇:依規定包含「網路投保業務」與「網路保險服務」兩大核心項目。
- 名詞定義:釐清「網路投保」(締結契約)與「網路保險服務」(投保以外之契約變更、查詢等服務)的法定概念與連線締約方式。
- 財產保險業網路投保之險種與限額監理:主管機關考量網路投保缺乏業務員面對面親晤要保人之核保把關,為防範道德危險與詐保,對各險種之投保金額與年繳保費皆訂有嚴格的**「最高上限門檻(不得超過/以……為限)」**,絕非放寬至「超過」一定金額。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定義核對」與「監理邏輯反推」切入:
- 核對總則定義:對照應注意事項前段針對電子商務、網路投保、網路保險服務之名詞定義,檢視選項 (A)、(B)、(C) 是否符合法條原文。
- 監理邏輯檢驗:網路投保屬於非面對面通路的簡易投保機制,基於風險控管與洗錢防制考量,法規之財務限制必定是**「封頂防弊(不得超過)」**,絕不可能規範為「超過新臺幣 10 萬元者才得承保」。藉由關鍵字邏輯即可快速判定選項 (D) 違背監理本旨。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第 2 點規定,本注意事項所稱電子商務,包括「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
第 24 題1 分
保險經營技術因涉及高度專業技術性,為確保保險專業服務品質,下列哪些人員須取得相關保險證照考試資格,方可擔任?
①業務員 ②理賠人員 ③法務人員 ④精算人員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保險業專門技術人員與從業人員之法定任用資格及專業證照管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保險經營具有高度公共性與技術性,保險法及相關授權子法對第一線招攬人員與核心技術專業人員設有明確的「法定資格測驗、證照或專業訓練合格」之任用門檻:
- 保險業務員: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3 條,需參加各該同業公會之資格測驗合格並辦理登錄。
- 理賠人員: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14 條及產險公會資格規範,需通過核保理賠人員資格測驗或具備法定抵免資格(現行法規架構亦同)。
- 精算人員:依《保險法》第 144 條授權訂定之《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等規定,需通過國內外精算學會考試取得資格認證。
- 法務人員:屬於一般企業法律事務支援或爭端處理職務,法律並未規範專屬之「保險法務證照考試資格」作為法定任用要件。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法定保險專業證照管制人員」與「一般專業/行政支援人員」**:
- 檢視題目各人員類別是否受到我國《保險法》或其授權子法明確規範,必須取得「專屬保險資格測驗/執業證照」始得任用。
- 迅速鎖定無專屬保險證照門檻之項目(③法務人員),將其自清單中剔除。
- 比對其餘三項(業務員、理賠人員、精算人員)皆符合保險法令對專業證照測驗之資格強制要求,進而確認正確組合。
人員分析與選項分析
【各人員資格分析】
- ① 業務員(應取得證照資格) 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3 條規定,業務員應具備國中以上畢業(或同等學歷)並通過各該保險同業公會舉辦之「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取得合格證書並向公會辦理登錄後,始得招攬保險業務。
- ② 理賠人員(應取得證照資格)
第 25 題1 分
保險人透過再保險可達到增進經營安全、擴大承保能力、擴展保險業務、促進保險經驗交流及巨災保障等功能,下列哪種再保險契約型態,最能達到單一事故巨災保障之功能?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再保險契約型態與其經營功能之對應關係」,特別聚焦於**非比例再保險(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與比例再保險(Proportional Reinsurance)**在承保風險性質上的差異。
- 比例再保險 vs. 非比例再保險:
- 比例再保險:以「保險金額」為劃分責任的基礎,保費與賠款皆按約定比例分攤。
- 非比例再保險:以「賠款金額」為劃分責任的基礎,原保險人自負額以內的賠款自行承擔,超過起賠點之賠付責任則由再保險人承擔。
- 單一事故巨災保障(Catastrophe Protection):
- 巨災(如地震、颱風、大火)具備高度「累積性(Accumulation)」,會使多張獨立保單因同一不可抗力事故同時出險。
- 欲鎖定並限制原保險人在單一事件中的最高賠償自留額,必須仰賴以「事件/事故(Event / Occurrence)」為計算單位的超額賠款機制。
解題方法
解題的核心切入點為題幹關鍵字:「單一事故」與「巨災保障」。
- 排除比例再保險:比例再保險(如成數、溢額)是按比例分攤損失,原保險人對每一危險單位仍保有固定責任。當單一巨災造成成千上萬戶同時受災時,眾多保單的自留額累積總和足以危及原保險人的償付能力,無法對「累積巨災」提供絕對的風險封頂效果。
- 區分非比例再保險之型態:
- 超額賠款再保險(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針對「單一危險單位(Per Risk)」或「單一事故(Per Occurrence / Catastrophe)」的損失金額進行防護。其中「事故超額賠款再保險(Catastrophe XL)」專門為單一巨災事故設定原保險人的賠款上限。
- 超率賠款再保險(Excess of Loss Ratio Reinsurance):以特定期間(通常為一整個會計年度)的「累積總賠款率」為標的,並非針對「單一特定事故」。
因此,最能達到「單一事故巨災保障」者,必然為超額賠款再保險。
選項分析
- (A) 錯誤:溢額合約再保險(Surplus Treaty Reinsurance) 溢額再保險屬於比例再保險。原保險人對每個危險單位自留固定金額(即一「線」,Line),超出部分按線數分出給再保險人。其功能在於消化「個別大額保單」的承保能量;
第 26 題1 分
核保人員針對要保案件必須決定是否接受承保,在其分析資料前,必須先了解各險種考量之實質危險因素(physical hazard)、道德危險因素(moral hazard)、心理危險因素(morale hazard)及法律危險因素(legal hazard)。下列何者為核保人員考量貨物水險的實質危險因素?
①承運船舶 ②航程及航程時間 ③裝運地點及目的地 ④貨物所有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保學中「危險因素(Hazards)」之分類,以及在「貨物運輸保險(貨物水險)」核保實務上的具體應用:
- 危險因素之四大分類:
- 實質危險因素(Physical Hazard):源於危險標的物本身的物理特徵、客觀外在環境、結構或狀態,足以引起或增加損失發生之機會,或擴大損失之程度者。
- 道德危險因素(Moral Hazard):源於被保險人、要保人或關係人之不誠實、惡意、不良企圖或不法行為(如保險詐欺、縱火、蓄意破壞等)。
- 心理危險因素(Morale Hazard):源於被保險人或關係人因已投保而產生之疏忽、怠慢、漠不關心或缺乏防範損失之謹慎態度。
- 法律危險因素(Legal Hazard):源於現行法令規章、法院判例或主管機關監理要求,而增加保險人承保責任之危險因素。
- 貨物水險之核保重點: 貨物水險的核保評估通常涵蓋「貨物性質與包裝」、「承運船舶與運輸工具」、「航程與航線」、「起訖港口與裝卸環境」以及「要保人/貨物所有人之信譽與損失紀錄」。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客觀物理/環境條件」與「主觀人為誠信/態度」:
- 實質危險因素聚焦於「標的物本身的客觀物理特性」與「運送過程之客觀物理環境」(如船舶狀況、航路天候、起運港與目的港設施)。
- 道德與心理危險因素則聚焦於「人」(要保人、被保險人、貨物所有人)之主觀誠信、財務狀況、經營道德及防損心態。
據此檢驗題幹四個項目,凡涉及運送物理條件者屬實質危險因素,涉及主觀人為屬性者則予以排除。
選項分析
【各評估要項分析】
- ① 承運船舶(屬於實質危險因素): 船舶之船齡、船級(Classification)、船型結構、噸位及掛旗國籍等,直接決定運送載體在海上的客觀抗險能力與耐波性,屬於客觀的物理載體特性。
第 27 題1 分
關於未滿期保費準備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產保險經營中**未滿期保費準備金(Unearned Premium Reserve, UPR)**之基本定義、提存目的及各種計算方法之理論假設。
- 定義與目的:
- 財產保險多為一年期保單,因保單簽發日分散於全年,導致「保單年度(Policy Year)」與「會計年度(Accounting Year)」產生時間差。
- 依權責發生制(Accrual Basis),保險人收取的保費中,屬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尚未經過之危險責任期間保費,尚未實現為實收收益,依法必須提存為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 提存目的包含:(1)未來若保單中途終止時,退還未到期保費之資金來源;(2)承擔未來剩餘保險期間內可能發生的理賠給付與相關理賠費用。
- 提存方法與基本假設:
- 按日比例法(Pro Rata by Days):依每張保單實際起訖日期,精確按天數(如 天)計算未經過比例。此法屬於個別保單逐張計算,無須任何保單簽發均勻分配的假設。
- 簡化估計法(半數保費法、按季比例法、按月比例法):為節省逐筆計算成本所發展的群體計算法,其共同先決假設均為:保單在所屬期間內均勻簽發,且平均生效於該期間之中點。
- 相關法規:
-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 6 條規定,財產保險業對於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下之保險業務,應依各險性質與業務發展狀況,於會計年度決算時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解題方法
本題為反向選擇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精確計算」與「群體估計」**的理論假設差異:
- 檢驗均勻簽發假設(選項 C):
- 「按日比例法」掌握每張保單的實際生效日,直接計算精確日數,最為精密,不需要均勻分配之假設。
- 「半數保費法(年比例法)」假設保單集中於年中(7月1日)生效;「按季比例法」假設保單集中於各季中點生效;「按月比例法(二十四分法)」假設保單集中於月中(15日)生效。此三種方法均必須依賴保單均勻簽發之假設。
- 選項 (C) 敘述完全相反,故為錯誤選項。
- 驗算按季比例法之未滿期率(選項 D): 一年共有 季,按季比例法又稱「八分法(8ths Basis)」,假設保單均於各季之中點簽發:
- 第一季簽發:至年底經過 季,已滿期率 ,未滿期率為 。
第 28 題1 分
下列何者為保險人對危險逆選擇的因應方式?
①削減保險金額,不予全額理賠 ②限制簽發定值保險單 ③加強損害防阻工作,降低危險性 ④建立通報制度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產保險經營學中「危險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與「道德危險(Moral Hazard)」之因應對策與學理區隔:
- 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 指要保人利用資訊不對稱,明知標的之危險程度高於平均水準,仍積極向保險人投保的傾向。保險人針對逆選擇的因應重點在於危險評估、承保條件限制(如削減保額、自負額)以及實質改善危險品質(損害防阻)。
- 道德危險(Moral Hazard): 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了牟取不當保險金,故意造成事故、擴大損失或進行保險詐欺的心態與行為。保險人因應重點在於貫徹損害補償原則(如限制簽發定值保單)、落實保險利益審查以及建立同業資訊通報機制。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嚴格區分「防範逆選擇」與「防範道德危險」的對策分類。
- 分析題目所列四項管理措施,釐清每一項措施在保險學理上主要針對的是「劣等危險積極投保(逆選擇)」還是「圖謀不當利得/詐保(道德危險)」。
- 篩選出純屬對抗逆選擇的項目後,進行選項比對與排除。
選項分析
各評估項目剖析
- ① 削減保險金額,不予全額理賠(屬於逆選擇的因應方式) 面對危險程度偏高或有高度逆選擇傾向的保險標的,保險人若直接拒保可能喪失業務,故常採取「限制承保條件」的方式因應。透過降低承保金額(削減保額)、增訂自負額或要求共同保險,使要保人自負部分損失,可有效抑制高危險者將過度風險全額轉嫁給保險人的逆選擇行為。
- ② 限制簽發定值保險單(屬於道德危險的因應方式) 定值保險單(Valued Policy)在契約訂立時即約定保險標的價值,理賠時不依實際市價(實際現金價值)計算,極易因標的市價下跌而產生超額保險,誘發被保險人毀損標的以詐領保險金之動機。因此,限制簽發定值保險單是為了維護「損害補償原則」,主要目的在於防範「道德危險」,而非主要因應逆選擇。
第 29 題1 分
若甲保險公司與 A 再保公司簽訂 20 線之溢額合約再保險(Surplus Treaty Reinsurance),雙方約定自留額為 500 萬元。若甲保險公司承保一筆保險金額為 1 億 5,000 萬元之業務,嗣後發生事故,損失金額為 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產保險中「溢額合約再保險(Surplus Treaty Reinsurance)」之核心運作機制,涵蓋以下關鍵觀念:
- 比例再保險之本質:溢額再保險屬於「比例再保險(Proportional Reinsurance)」,其保險費之分配與賠款之分攤,均嚴格依據「自留額與分保額占原保險金額之比例」決定;而非依損失金額之多寡決定分攤與否。
- 承保能量(Capacity)計算:
- 一線(Line)之額度即為原保險公司約定之自留額(Retention, )。
- 再保公司承保容量(合約容量)為 線:
- 原保險公司與該再保合約之總承保能量為:
- 比例再保險之財務機制:
- 再保傭金(Reinsurance Commission):再保公司支付予原保險公司,用以補償原保險公司招攬業務、出單及營業費用。
- 盈餘傭金(Profit Commission,又稱利潤傭金):為激勵原保險公司落實危險選擇與核保控制,合約常約定若結算該年度合約業務有盈餘時,再保公司提撥約定比率之利潤分配予原保險公司。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包含承保能量檢驗、分攤機制判定,以及合約常規條款分析:
步驟一:計算本合約之承保能量上限
- 甲保險公司自留額 (即 1 線之額度)。
- A 再保公司承接線數 。
- A 再保公司合約最高分保容量:
- 甲保險公司自留加計 A 再保公司合約之總承保能量:
- 本案原保險金額為 ,高於總承保能量 ,超出之 無法由該合約直接容納,須另行安排第二溢額合約或臨時再保險。
步驟二:辨析分攤基礎(比例 vs. 非比例)
溢額再保險為「比例再保險」,任何賠款皆依承保金額比例共同分攤。題目所稱「損失金額為 300 萬元低於自留額故由原保險人全負」,係將「超額賠款再保險(非比例)」之觀念混淆於比例再保險之中。
步驟三:檢驗合約常規給付項目與適用範圍
溢額合約具備標準比例再保合約特性,再保公司依約給付再保傭金,並訂有盈餘傭金條款;且合約再保險多用於品質正常、具常態危險之業務,劣質業務通常予以除外或採臨時再保處理。
選項分析
第 30 題1 分
基於內部牽制原理,保險業應分別業務性質及規模,制定控制作業處理程序。關於準備金充分性之評估,屬於下列哪個作業處理程序?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本題測驗《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關於「保險業控制作業處理程序」之法定範疇與內涵。(現行法該條文架構與規範精神一致,未有實質變更)。
保險業基於內部牽制原理,為落實風險管理與各環節控管,依法必須按業務性質與規模建立控制作業處理程序。其中,精算人員在保險商品之設計、定價與後續管理階段,必須評估各項法定準備金(如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賠款準備金、責任準備金等)提存是否足額,此項「準備金充分性之評估」依法被明定隸屬於「保險商品開發及管理作業」之控制環節。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法規定義對照法」與「商品生命週期管理」切入:
- 法規文義對照: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項各款明細,各項控制作業皆有明確列舉之構成要件。
- 作業本質釐清:雖然「準備金」看似屬於整體財務及清償能力層面,但在保險實務與內控規範中,準備金係由個別商品之費率、危險發生率及承保條件所衍生。確保商品在送審報核及上市運行期間具備足夠的準備金提存基礎,屬於商品端之風險管理,因此法定歸類於商品之開發與管理流程。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保險商品開發及管理作業之控制程序包括:商品之研究分析、設計、定價、審查、報核、準備金充分性之評估、商品銷售後之追蹤檢討及退場所需之控制作業。
第 31 題1 分
下列關於保險業法令遵循單位與人事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保險業應依其規模、業務性質及組織特性,設立隸屬於董事會之法令遵循單位,負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 ②法令遵循單位應置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一人,綜理法令遵循業務;除兼任法務單位主管外,不得兼任其他職務,職位應相當於副總經理。 ③總稽核、稽核單位主管及內部稽核人員,不得兼任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 ④保險業任免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應經董(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的核心法源為《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重點在於內部控制「第二道防線(法令遵循單位)」與「第三道防線(內部稽核單位)」的組織架構、人員兼任限制及人事任免門檻之區隔:
- 法令遵循單位之組織隸屬:保險業法令遵循單位的組織層級彈性(隸屬於董(理)事會或總經理)。
- 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之兼職限制:確保獨立性之原則(除法務主管外不得兼任其他職務)及防線利益衝突迴避(稽核人員不得兼任)。
- 高階主管任免程序之差異:比較「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與「總稽核」在董事會決議比例及主管機關監理程序(核准 vs. 備查)之規定。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取「法規要件比對與混淆點排除法」:
- 審查組織隸屬關係:比對題目敘述與法條原文,釐清法令遵循單位是否如內部稽核單位般「專屬」隸屬於董事會。
- 檢驗職務兼任排他性:確認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之唯一法定兼任例外,以及跨防線兼任之禁止規定。
- 查核人事決議與陳報程序:區分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與總稽核的人事任免門檻,判斷同意比例(過半數 vs. 三分之二)與報主管機關之性質(備查 vs. 核准)。
選項分析
-
敘述 ① 錯誤 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業應依其規模、業務性質及組織特性,設立隸屬於「董(理)事會或總經理」之法令遵循單位。本項敘述漏掉「或總經理」,將內部稽核單位「專屬隸屬於董事會」之嚴格要求套用於法令遵循單位,故不正確。
-
敘述 ② 正確 依同辦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法令遵循單位應置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一人,綜理法令遵循業務;除兼任法務單位主管外,不得兼任其他職務,其職位應相當於副總經理。本項敘述與法規完全相符。
第 32 題1 分
產險公司在計算當年度的已發生賠款(Incurred loss)時,應包括哪些項目?
①當年度已付賠款 ②當年度已報未決賠款 ③當年度未報未決賠款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產險經營與保險財務精算中**已發生賠款(Incurred Losses)**的構成要素,以及權責發生制(Accrual Basis)在保險賠款評估上的應用。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為準(現行法雖歷經部分修正,但賠款準備金與已發生賠款之核心架構與定義維持一致): 保險公司於特定會計期間或事故年度(Accident Year)所承擔的賠款責任,並非僅以「現金實際支付」為限,而必須衡量該期間內所有已發生之保險事故所導致的損失總額。其基本計算關係式為:
若就事故年度(Accident Year)的損失成分而言,當年度所有已發生之賠款責任包含三大構成項目:
- 已付賠款(Paid Losses):當年度保險事故已完成理賠給付的金額。
- 已報未決賠款(Reported But Not Settled, RBNS):保險事故已通報但尚未結案(包含金額尚在估算或理賠訴訟中)之估計賠款。
- 未報未決賠款(Incurred But Not Reported, IBNR):保險事故已於當年度發生,但因通報延遲(Reporting Lag)而尚未向保險公司報案之估計賠款(廣義上亦涵蓋已報但估計不足之 IBNER)。
解題方法
判定當年度「已發生賠款」應納入哪些項目,切入點為保險事故發生後的生命週期三階段:
- ① 當年度已付賠款:理賠案件已報案、已審核並已完成現金給付,是當期確定發生的賠款成本,必然包含在內。
- ② 當年度已報未決賠款:事故已經發生且保險公司已接獲報案,但尚未賠付結案。依權責發生制,此筆損失屬於當年度事故所致之確定負債,必須估列賠款準備金計入已發生賠款。
第 33 題1 分
產險公司在評估其經營績效時,其自留保費比率如何計算?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產險經營與再保險管理中的核心財務與績效指標——自留保費比率(Retention Ratio)。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產險經營財務分析慣例為準)
- 自留保費(Net Premiums Written)之定義: 產險公司實際承擔風險與責任的保費淨額,計算公式為:
- 簽單保費收入(直接業務):產險公司直接承保簽發保單所收取之保費。
- 再保費支出(分出再保):將超過自身承保能量或風險胃納之業務轉嫁分出予再保險公司所支付的保費。
- 再保費收入(分入再保):承接其他同業分入業務所獲得的保費。
- 自留保費比率之衡量目的與公式: 此比率主要用以衡量產險公司承擔風險的程度與對再保險的依賴程度。分母代表該公司當期經手的「全部承保總保費規模」(即直接簽單業務加上分入再保業務):
解題方法
評估產險公司自留保費比率時,遵循以下切入步驟:
- 鎖定分子(自留部位): 產險公司當期總自留保費必為「直接簽單」扣除「分出(再保費支出)」再加上「分入(再保費收入)」。
- 釐清分母(承保總規模): 自留比率反映「經手的所有保費中,有多少比例留下來自己承擔」。因此,分母為原始承攬之全部保費總和,即「簽單保費收入 再保費收入」。
- 過濾非保費與跨期調整項目:
- 簽單保費 vs. 已滿期保費:自留比率評估的是當期承保與分保策略,採「簽單保費(Written Premium)」為基礎;
第 34 題1 分
常見的分類費率法有純保費法與損失率法。關於純保費法與損失率法的比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產保險費率釐訂(Ratemaking)中「分類費率法」(Class Ratemaking)的兩大核心方法:**純保費法(Pure Premium Method)與損失率法(Loss Ratio Method)**之定義、計算原理、資料要求及優缺點比較。
- 純保費法(Pure Premium Method)
- 定義與基礎:以「每一危險暴露單位(Exposure Unit)的賠款金額」為核心,直接計算出每單位的純保費,再加入費用與利潤附加,得出總保費。
- 基本公式:
- 純保費(Pure Premium, ):
- 總保費(Gross Premium, ): (其中 為每單位固定費用率, 為變動費用率, 為預期利潤與危險準備率)
- 特性:不依賴「現行費率」或「過去保費收入」,因此可用於新險種或無歷史保費資料的業務;但先決條件是必須有可量化的「危險暴露單位」。
- 損失率法(Loss Ratio Method)
- 定義與基礎:藉由比較「實際(調整後)損失率」與「預期損失率」,計算出未來費率相較於現行費率應「增減的百分比」,再將該百分比乘上現行費率推導出新費率。
- 基本公式:
- 費率調整百分比(Indicated Rate Change, ): (其中 為實際經驗損失率, 為預期損失率)
- 新費率(New Rate, ):
- 特性:計算的是「費率調整幅度(百分比)」,必須以「現行費率」為基準,因此無法應用於新險種(新險種無現行費率及既有保費基礎)。
解題方法
本題要求選出「敘述錯誤」的選項。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兩種方法的資料需求與限制條件:
- 詢問「新險種之適用性」時:純保費法直接推算單位純保費,可適用於新險種;損失率法因需依賴現行費率與滿期保費,不可適用於新險種。
- 審視選項 (C) 聲稱「純保費法的缺點是不能應用在新險種」,剛好將「損失率法」的限制錯植於「純保費法」,觀念相反,即可鎖定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第 35 題1 分
根據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保險業資金之運用,於投資有價證券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關於保險業資金運用於有價證券投資之法定限額與行為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保險業為集合大眾資金之特許行業,為確保其清償能力並落實「資產分散」與「財務性投資」原則,法律對有價證券投資分別設有「整體投資總額上限」、「單一公司投資限額」以及「董監事兼任禁止」三大監理規範:
- 整體投資類別限額:
- 短期票券與金融債券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 。
- 股票與公司債合計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 。
- 單一公司股權投資限額(雙重限額):
- 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之 (避免保險公司自身風險過度集中)。
- 不得超過該被投資公司實收資本額之 (避免保險業介入被投資公司經營權)。
- 行為限制:不得以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
解題方法
解答此類法條記憶題,切入點為區分「全體資金總額上限」與「單一公司投資上限」的法定比率:
- 第一步:檢視大項總額限額(選項 A、C)。確認各類有價證券總額是否符合 之上限規定。
- 第二步:檢視單一公司投資限額(選項 B)。核對題目所述之「保險業資金比例」與「被投資公司實收資本額比例」是否精確符合「雙重限額」規定。
- 第三步:檢視質性行為禁止規定(選項 D)。確認是否符合禁止擔任董監事之法律要求。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保險業投資於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等短期票券與金融工具之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本選項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定。
第 36 題1 分
理賠係指保險人依保險契約規定,於發生事故後,履行對顧客賠償責任的處理過程。下列何者非為理賠之功能?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產保險經營中**「理賠之功能」(Claims Functions)與「核保之功能」(Underwriting Functions)**的職責劃分與理論架構。
依據保險經營理論,理賠除了具備最基本的「履行契約義務、提供經濟補償」等直接功能外,在保險公司的整體營運中,更扮演著重要的事後資訊反饋與經營輔助功能。然而,「審查並確保承保危險符合可保條件」屬於保險契約成立前的核保職責,並非事故發生後的理賠功能。
解題方法
本題採用**「作業流程時序分析法」**(事前篩選 vs. 事後處理):
- 事前危險把關(核保階段):在契約締結前,核保人員負責危險選擇、分類與評估,其目的在於**「滿足可保危險的要求」**並防止逆選擇,確保保險人承保的危險具備可保性(如損失明確、非投機性、符合大量原則等)。
- 事後損害補償與反饋(理賠階段):在承保事故發生後,理賠人員進行現場查勘、責任認定、損失理算及賠款給付。在此過程中蒐集到的損失原因、出險頻率與損失幅度等數據,會回饋給其他部門作為管理依據。
透過「事前審核」與「事後反饋」之對比,即可迅速區分各選項所屬的經營職能。
選項分析
- (A) 滿足可保危險的要求(非理賠之功能,故選 (A)) 「滿足可保危險的要求」是核保作業的核心目標。核保的主要功能是透過危險選擇與過濾,確保所承保的危險符合理論上的可保危險要件(例如:損失機率可預測、非全面性巨災損失、損失非出於被保險人之故意等),以維護危險集合體的健全。
第 37 題1 分
目前自用汽車車體損失險的費率釐訂考量因素,主要有從人與從車因素。下列關於從人因素之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及財產保險精算學理為準(現行自用汽車車體損失險之從人、從車費率結構與契約規範亦同)。核心考點涵蓋以下三大面向:
- 車險費率釐訂之影響因素:
- 從車因素:如廠牌型式、排氣量、重置價值、車齡、防盜設備等。
- 從人因素:主要包括「年齡與性別」(基本費率等級係數)以及「肇事紀錄/賠款紀錄」(賠款紀錄加減費係數)。
- 費率釐訂方法之學理分類:
- 分類費率法(Class Rating / Manual Rating):將大眾依共同特徵分組訂定統一費率(如年齡、性別群組)。
- 個別費率法/增減費率法(Individual / Merit Rating):在分類費率基礎上,依個別標的條件調整。其中包含:
- 經驗費率法(Experience Rating):依被保險人「過去之損失經驗(賠款/肇事紀錄)」來調整未來保費。
- 計劃費率法(Schedule Rating):依個別標的之實質危險物理特徵(如加裝特定防盜防護設備)給予加減費點數。
- 追溯費率法(Retrospective Rating):依「當期保險期間內之實際損失」於期末結算並調整當期保費。
- 車體險附加條款與承保範圍特性:
- 「約定駕駛人附加條款」透過限制駕駛人範圍以降低風險,在費率上係給予保費折減(折扣)。
- 費率釐訂五大原則(充足性、公平性、不過度性、穩定性、彈性)之定義與適用。
解題方法
本題為保險學理(費率釐訂)與汽車保險實務制度的綜合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 鎖定從人因素的精算定義:從人因素中將被保險人「過去的賠款次數與金額」換算為「賠款紀錄點數」來進行加減費(無賠款減費、有賠款加費),此制度在精算學理上係完全符合以歷史損失紀錄調整未來費率的經驗費率法,故選項 (A) 明確正確。
- 檢驗實務附加條款的費率效果:「約定駕駛人」限縮了危險承保對象,風險降低,保險費應為「減繳/折扣」,而非加繳,可直接剔除選項 (C)。
- 辨別保險學理名詞與原則之適用:檢視選項 (B) 的「逆選擇」與「道德危險」是否遭移花接木,以及選項 (D) 的「承保範圍設計」與「費率釐訂彈性原則」是否存在概念錯置。
選項分析
- (A) 正確:自用汽車車體損失險的從人因素包括「年齡、性別」及「賠款紀錄(肇事紀錄)」。依保險精算學理,以個別被保險人過去的肇事理賠經驗作為調整未來保險費率之依據(即無賠款減費、有賠款加費之點數制),屬於增減費率法中的**經驗費率法(Experi
第 38 題1 分
倘若某產險公司決定從 109 年 1 月份採用嚴格的核保政策,以降低損失率來提高核保利潤,下列哪一種損失率的計算方式,最能準確地評估核保政策改變後的核保績效?
核心觀念
在財產保險經營中,評估經營績效與費率適足性常使用不同的「損失率」(Loss Ratio)統計基礎。損失率的基本公式為:
依據保費與賠款的歸屬統計方式不同,主要分為以下三種制度:
- 保單年度制(Policy Year Basis,又稱簽單年度制 Underwriting Year Basis): 將特定年度內(如 109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所簽發的所有保單視為一個獨立的組合(Cohort)。統計該批保單所產生的全部保費,並持續追蹤歸屬於這批保單所衍生之所有賠款(不論出險或付款發生在何時),達成收入與成本的嚴格配比(Exact Matching)。
- 曆年制(Calendar Year Basis): 以會計年度為基準,統計該年度帳面上所收到的保費(或滿期保費)與該年度已付或提存的賠款。其資料最容易取得,但賠款往往包含過去年度簽發保單所延伸之出險與理賠。
- 意外年度制/出險年度制(Accident Year Basis): 以事故發生的日曆年度分類賠款(該年度內所有出險事件的估計與已付賠款),並與該日曆年度的滿期保費配比。
當產險公司調整「核保政策」(如轉為嚴格核保)時,受影響的是該時點起新簽發的保單業務。若要客觀衡量新核保政策帶來的品質變化,必須完全排除「政策改變前承保之舊保單」所衍生的賠款干擾,因此必須採用能將承保世代完整隔離的統計基礎。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的關鍵在於「109 年 1 月份採用嚴格的核保政策」與「評估核保政策改變後的核保績效」。
解題切入點在於因果關係與會計配比原則:
- 核保決策發生在「保單簽發」之時。109 年 1 月採行嚴格核保,意味著自 109 年起承保的新契約品質提高,但 108 年(含)以前承保的有效保單仍為舊核保政策下的產物。
- 若使用會計年度(曆年制)或事故年度(意外年度制),109 年發生的理賠案件中,必然混雜了 108 年承保但於 109 年出險的案件,這會稀釋或歪曲新政策的實際效果。
第 39 題1 分
保險公司通常將保險金額鉅大或性質特殊的業務,透過哪一種再保險方式來分散危險?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產保險經營概要》中**再保險的安排方式(按法律拘束力與手續分類)**及其適用情境。
再保險依分出公司(原保險人)與接受公司(再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主要分為以下三種基本型態及一種衍生層次:
- 臨時再保險(Facultative Reinsurance):
- 定義:原保險人對於是否分出危險有完全的自由(分保無義務),再保險人對於是否承保亦有完全的自由(承保無義務),雙方就單一危險單位進行個別洽商、逐筆審查。
- 適用情境:
- 單一業務保險金額鉅大,超過現有「合約再保險」之承保能量(容納額度)。
- 業務性質特殊或危險性異常龐大,屬於合約再保險之「除外責任(Excluded Risks)」。
- 保險公司缺乏經驗之新險種或特殊標的,尚未訂立專門合約者。
- 原保險人不希望某些高損失率的特異業務影響既有合約再保險之經營績效。
- 合約再保險(Treaty Reinsurance):雙方預先訂定合約,凡合約範圍內業務,原保險人「必須分出」,再保險人「必須接受」(雙方均有強制義務)。
- 預約再保險(Open Cover / Facultative-Obligatory Reinsurance):原保險人「自由分出」,但再保險人「強制接受」(拘束力介於兩者之間)。
- 轉再保險(Retrocession):再保險人將自身承接之再保險責任,再向其他再保險人分保之行為(再保險的再保險)。
解題方法
從題幹中的兩個核心關鍵字切入:
- 「保險金額鉅大」:常態性的「合約再保險」設有承保限額(Capacity),超出合約最高限額的超額部分,無法透過原合約自動消化,必須另尋個別分保管道。
- 「性質特殊」:各類合約再保險為了維持組合品質,通常會在除外條款中明訂排除性質特殊、風險未定的危險。此類業務無法自動納入合約,必須個別提供風險資料,經再保險人個別核保、議定費率與承保條件。
因此,同時具備「保額鉅大(超限)」與「性質特殊(合約除外)」之業務,原保險公司必然採取逐筆審核、個別洽商的臨時再保險方式處理。
第 40 題1 分
若 A 保險公司於 2020 年及 2019 年之賠款與保費的資訊如下:
2020 年已付賠款: 2020 年提存之未決賠款準備金: 2019 年提存之未決賠款準備金: 2020 年提存之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2019 年提存之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2020 年簽單保費:
試問,A 保險公司於 2020 年曆年制的損失率為何?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財產保險經營的核心財務比率——**曆年制損失率(Calendar-Year Loss Ratio)**之定義與計算。
依據保險會計之權責發生制(應計基礎,Accrual Basis),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兩項關鍵數據的計算公式為:
- 發生賠款(Losses Incurred): (即:已付賠款 未決賠款準備金本期淨增加數)
- 滿期保費(Earned Premiums): (即:簽單保費 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本期淨增加數)
解題方法
步驟一:計算 2020 年之「發生賠款」
- 2020 年已付賠款 $
- 期末(2020 年底)未決賠款準備金 $
- 期初(2019 年底)未決賠款準備金 $
代入發生賠款公式:
步驟二:計算 2020 年之「滿期保費」
- 2020 年簽單保費 $
- 期初(2019 年底)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
- 期末(2020 年底)未滿期保費準備金 $
代入滿期保費公式:
步驟三:計算 2020 年「曆年制損失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