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 會計 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會計
試題代碼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一 題25 分

請試述下列名詞之意涵:(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 總預算

(二) 總會計

(三) 單位預算

(四) 單位會計

(五) 附屬單位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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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預算與政府會計的組織層級,以及各層級的定義。總預算、單位預算屬於《預算法》的預算分類;總會計、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則屬於《會計法》的會計組織。判斷時,先分清楚談的是「收支計畫」還是「會計帳務」,再看範圍是全政府、機關單位或特種基金。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預算法》第 17、18、19 條及《會計法》第 10、11、13 條說明。

解題方法

本題是名詞解釋,作答宜採「法定範圍+彙整或隸屬關係」的方式:先說明每個名詞的適用對象,再指出其與總預算或其他會計層級的關係。尤其要注意,單位預算與單位會計並非同一概念,附屬單位會計也不能直接等同附屬單位預算。

(一)總預算

依《預算法》第 17 條,政府每一會計年度,就歲入、歲出、債務之舉借、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全部所編製的預算,稱為總預算。

總預算的歲入、歲出,以各單位預算歲入、歲出總額,以及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的部分彙整編成。簡言之,總預算呈現政府整體年度收支與債務事項;附屬單位預算並非所有收支都全額併入總預算。

(二)總會計

依《會計法》第 10 條,中央、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各設一總會計。總會計是該級政府整體的會計組織,負責綜合政府各單位會計及附屬單位會計等帳務與報告。

總會計處理的是政府整體會計資訊的彙整,與總預算編列的是年度收支計畫不同。

(三)單位預算

依《預算法》第 18 條,以下預算屬於單位預算:

  1. 公務機關中,具有法定預算的機關單位之預算。
  2. 特種基金中,應將全部歲入、歲出編入總預算的基金預算。

因此,單位預算可能是公務機關的預算,也可能是特種基金預算;判斷特種基金是否屬單位預算,關鍵在於其歲入、歲出是否全部編入總預算。

(四)單位會計

依《會計法》第 11 條,以下會計屬於單位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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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效,對於所認為的機關缺失情形及所發現的機關潛在風險事項,要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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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69條,重點是區分審計機關考核機關績效後,發現「績效缺失」與「潛在風險」時的處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發現事項的性質分別作答:

  1. 考核績效發現缺失:如認為機關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依《審計法》第69條第1項處理;如缺失源於制度規章或設施,另提出改善建議。
  2. 發現潛在風險:如該風險可能影響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依同條第3項提出預警性意見,促使相關機關妥為因應。

法條適用與作答

《審計法》第69條規定,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績效,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除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外,並應報告監察院;如因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則應向各該機關提出建議改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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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下列那些事項,各機關應會商該管審計機關後始得核定施行?

① 會計制度 ② 績效考核辦法 ③ 內部審核規章 ④ 業務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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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會計法》中各機關制定主計相關法令制度時,應踐行之外部審計諮商程序,即**「會商該管審計機關」**之法定事項。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迄今未作修正,現行法亦同):

  1. 《會計法》第 17 條:「各機關會計制度之設計,由各該機關之主計機構辦理;其關係二機關以上者,由共同上級機關之主計機構辦理或指定一主計機構辦理,均應會商該管審計機關後,始得核定施行;其修正時亦同。」
  2. 《會計法》第 106 條:「內部審核規章,由各該機關主計機構擬訂,呈由各該機關長官核定,並應會商該管審計機關後施行;其修正時亦同。」

解題方法

審計機關依法掌理政府財務審計職權。為使各機關的內部會計架構與內部控制機制符合外部審計監督的要求,法律特別明定「會計制度」與「內部審核規章」在核定施行前,必須會商該管審計機關,以建立事前溝通協調機制。

解題時,應逐一檢視題幹所列四項業務之法源屬性:

  • 屬於《會計法》明定主計機構辦理且須會商審計機關者:① 會計制度、③ 內部審核規章。
  • 屬於一般行政、人事或機關內部管考性質,非屬《會計法》所定會商審計機關事項者:② 績效考核辦法、④ 業務檢核。

選項分析

一、題幹事項逐一檢視

  • ① 會計制度(應會商): 依《會計法》第 17 條規定,各機關會計制度之設計或修正,均應會商該管審計機關後,始得核定施行。故①符合題意。
  • ② 績效考核辦法(非會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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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下列有關預算審議之敘述,正確者計有幾項?

① 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由行政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長及審計長列席。 ② 預算案之審議,歲入按機關別決定之。 ③ 預算案之審議,歲出按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之。 ④ 立法院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各機關單位參照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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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預算法》中關於「預算案審議」之核心規範,包含列席備詢人員、預算案審議與決定之分類標準,以及附帶決議之法律效果。 本題以命題當時(民國 110 年)之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

  1. 預算審議之列席人員:規範於《預算法》第 48 條。
  2. 預算審議決定之標準:預算案審議時,歲入著重財源性質,按「來源別」決定;歲出則兼顧機關責任、政事功能及特種基金營運,按「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
  3. 附帶決議之法律效果:規範於《預算法》第 52 條第 2 項。

解題方法

本題為「個數判斷型」單選題,解題切入點在於逐一檢視 ① 至 ④ 各項敘述的法定要件與關鍵字:

  1. 檢驗 ① 之「列席主體」是否符合法條列舉範圍,特別注意有無混淆行政機關與審計機關首長。
  2. 檢驗 ② 與 ③ 之「分類基準」,辨析歲入與歲出在審議決定時之分類差異。
  3. 檢驗 ④ 之「法律效果用語」,核對預算法對附帶決議之具體法文規範。
  4. 綜合統計正確項目總數,選出對應選項。

選項分析

  • ① 錯誤 依《預算法》第 48 條規定:「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由行政院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部長列席,並受質詢。」 法條列席人員僅包含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與財政部部長(合稱「行政三長」),不包含審計長。審計長隸屬於監察院審計部,係於立法院審議「總決算審核報告」時始列席報告並備質詢(參見《決算法》第 28 條、《審計法》第 34 條),在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並無列席之規定。

  • ② 錯誤 預算案之審議,歲入係按來源別決定之,而非按「機關別」決定。 歲入預算之本質在於掌握政府各項財源結構(如稅課收入、營業盈餘、規費及罰賠款等),故審議時係依其財政收入之屬性(來源別科目)進行審查與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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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下列有關會計簿籍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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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會計法》為準(註:本題涉及之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現行法規定相同)。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會計法》第三章「會計簿籍」之體系分類與規範細節,核心法條包括:

  1. 會計簿籍之大分類(會計法第 19 條):會計簿籍分為「帳簿」與「備查簿」二類,非直接分為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
  2. 帳簿之次分類(會計法第 20 條、第 21 條、第 22 條):帳簿始細分為「序時帳簿」與「分類帳簿」;序時帳簿再分普通與特種;分類帳簿再分總分類與明細分類。其中「特種序時帳簿」明定應就事實上需要及便利設立專欄。
  3. 統制帳目之設置(會計法第 23 條):設有明細分類帳簿者,總分類帳簿內應設統制帳目,登記各該明細分類帳之總數。
  4. 帳簿之合併編製(會計法第 24 條):政府主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或各基金之「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為求簡便計,得酌量合併編製(即實務上之「日記總帳」)。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與層級架構」的典型法規選擇題,解題切入點有二:

  1. 體系層級檢驗:理清「會計簿籍 →\rightarrow 帳簿與備查簿 →\rightarrow 序時帳簿與分類帳簿」的階層關係,避免「跨層混淆」。
  2. 關鍵字精準對位:公務法規條文要求極度嚴謹,涉及「哪些帳簿可合併」、「哪種帳簿應設專欄」時,必須精確核對法條原文之特定帳簿名稱,排除擴張或挪移詞彙的干擾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 法條依據:《會計法》第 19 條規定:「會計簿籍分左列二類:一、帳簿:謂為客觀的紀錄之簿籍。二、備查簿:謂為主觀的便利之簿籍。」

  • 錯誤原因:本選項混淆了「會計簿籍」與「帳簿」之劃分層級。會計簿籍係分為「帳簿」及「備查簿」二類;而帳簿始依《會計法》第 20 條分為「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二類。

  • (B) 錯誤

  • 法條依據:《會計法》第 24 條規定:「政府主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或各基金之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為求簡便計,得酌量合併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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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下列有關會計人員交代之敘述,正確者計有幾項?

① 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② 會計佐理人員辦理交代,應由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③ 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七日內交代清楚。 ④ 會計佐理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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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會計法》第八章「會計人員」中,關於會計人員辦理「交代」(交接)之監交程序與法定期限規定。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現行法規定亦同)。

涉及之法規依據如下:

  1. 主辦會計人員交代之監交(《會計法》第 107 條):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2. 會計佐理人員交代之監交(《會計法》第 108 條):佐理人員辦理交代,應由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3. 主辦會計人員交代之期限(《會計法》第 109 條):主辦會計人員交代,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五日內交代清楚;其有特殊原因者,得陳請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核准延長之,但以十日為限。
  4. 會計佐理人員交代之期限(《會計法》第 110 條):佐理人員交代,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三日內交代清楚;其有特殊原因者,得陳請主辦會計人員核准延長之,但以五日為限。

解題方法

本題為計數型複選敘述題,切入重點在於按「身分層級(主辦會計人員 vs. 會計佐理人員)」分別審查兩大核心維度:

  1. 監交人資格:是否具備雙重監交(行政監督+業務監督)或單一監交架構。
  2. 交代期限:區分「法定常態期限」與「特殊原因核准延長之上限」,避免將延長天數誤植為常態天數。

逐項檢驗題目給予之四個敘述,統計正確項數以決定選項。


選項分析

  • 敘述 ① 正確: 依《會計法》第 107 條規定,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會同監交。此乃因主辦會計人員兼受所在機關長官之行政監督與上級主計機構之業務監督,故採「雙軌監交制」。敘述 ① 完全符合法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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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在籌編概算前,下列那一機關應將全國總資源供需之趨勢送給行政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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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註:預算法第 28 條至第 30 條相關規定迄今未修正,現行法規範完全相同)。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預算籌劃階段之權責分工,即行政院在各主管機關「籌編概算前」,各專責幕僚機關依法應提送行政院參考之總體資料分工。

依據預算法第 28 條規定:「行政院主計處應於籌編概算前,將全國總資源供需之趨勢,送行政院。」 (註: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於民國 101 年修正,現行機關全銜為「行政院主計總處」,即為預算法所稱之「中央主計機關」)。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掌握預算法第 28 條至第 30 條所建立的「籌編概算前幕僚分工體系」:

  1. 主計機關:負責宏觀統計與計量,掌理「總資源供需之趨勢」(預算法第 28 條)。
  2. 財政機關:負責公庫與稅課財源籌措,掌理「可籌集之財源」(預算法第 29 條)。
  3. 經濟建設計畫機關:負責國家總體經建指標,掌理「經濟成長率」(預算法第 30 條)。

題幹明示「將全國總資源供需之趨勢送給行政院參考」,比對法條要件,即為中央主計機關之法定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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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下列有關決算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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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決算法》總則章中關於決算辦理原則、結束期間定義、出納整理事務之主管機關權責,以及決算編送之準用規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決算法》相關條文規定亦同,未經修正。)

涉及之核心法條:

  1. 《決算法》第 2 條:決算之辦理週期。
  2. 《決算法》第 12 條:會計年度結束期間之定義。
  3. 《決算法》第 13 條:結束期間出納整理事務期限之核定權責。
  4. 《決算法》第 14 條:決算編送準用會計法規之依據。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記憶與「機關職權劃分」之典型考題。解題時應採取「職能對應原則」進行檢驗:

  • 政府各項事務中,涉及「出納、國庫收支、現金保管與出納整理」者,職掌屬於主管財政機關。
  • 涉及「歲計、會計、統計」制度與編審者,職掌才屬於主計機關。 題目選項 (C) 將出納事務之整理期限移花接木為「中央主計機關」,違背主管機關之權責分工,即為破題關鍵。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決算法》第 2 條規定:「政府之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此為年度決算之通則。
  •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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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下列有關附屬單位預算之敘述,正確者計有幾項?

① 各編製營業基金預算之機關,其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之收支,併入決算辦理。 ② 各編製營業基金預算之機關,其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應報由中央主計機關核定執行。 ③ 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應擬訂其主管範圍內業務計畫。 ④ 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應指示所屬各事業擬訂其事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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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預算法》第四章「附屬單位預算」之編製與執行相關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核心法源包含:

  1. 《預算法》第 85 條:國營事業主管機關與所屬事業於預算籌劃階段之計畫擬訂權責分工(事業計畫 vs. 業務計畫)。
  2. 《預算法》第 87 條:營業基金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之核定權責機關。
  3. 《預算法》第 88 條第 1 項第 1 款:附屬單位預算因應市場變遷或業務需要之彈性執行與併入決算機制。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計項型是非題」,解題切入點在於逐一核對各項敘述之「法定義務主體」、「權責機關」與「計畫專有名詞」是否精準無誤:

  1. 檢視營業基金執行之彈性調整與決算程序(第 88 條)。
  2. 比對內部管制計畫(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之核定機關層級(第 87 條)。
  3. 辨析主管機關與所屬各事業在編製預算前所擬訂之計畫名稱是否遭調換(第 85 條)。
  4. 逐項判定正誤後計算正確總項數,進而選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① 正確: 依《預算法》第 8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市場狀況之重大變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之收支,得先行辦理,並得併入決算。因此,各編製營業基金預算之機關,其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之收支,得併入決算辦理,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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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下列有關內部審核敘述,正確者計有幾項?

① 內部審核範圍分為財物審計、財務審計及績效審計。 ②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由機關首長指定人員執行之。 ③ 內部審核兼採書面與抽查方式實施。 ④ 事後複核:謂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收支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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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會計法》第六章「內部審核」之核心法條與基本架構,主要評量考生對內部審核之執行主體、法定範圍、實施時點功能及實施方式的掌握程度。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會計法》及相關法規為準(現行規定亦同),涉及之法規要點如下:

  1. 執行主體(會計法第 95 條):內部審核由各機關「會計人員」依法執行。
  2. 範圍分類(會計法第 96 條):分為「財務審核」、「財物審核」及「工作審核」。
  3. 實施時點(會計法第 97 條):分為「事前審核」(著重收支控制)與「事後複核」(著重秩序、手續之稽核及職務責任之查究)。
  4. 實施方式(會計法第 103 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第 6 條):兼採「書面審核」與「實地抽查」方式實施。
  5. 觀念區辨:嚴格區分主計會計體系之「內部審核(審核)」與監察院審計體系之「政府審計(審計)」。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計數型選擇題」,解題關鍵在於逐一剖析各項敘述之法條關鍵字,辨識命題者常見的「偷換主體」、「混淆審核與審計」及「移花接木功能定義」等陷阱:

  1. 檢視 ① 是否混淆《審計法》之審計範圍與《會計法》之內部審核範圍。
  2. 檢視 ② 之執行主體是否符合法律專屬授權。
  3. 檢視 ③ 之實施手段是否合乎法條明文。
  4. 檢視 ④ 之審核時點與控制重點是否前後倒置。
  5. 統計正確項目數量以對應選項。

選項分析

  • ① 錯誤: 依會計法第 96 條規定,內部審核之範圍分為:
  1. 財務審核:謂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
  2. 財物審核:謂現金及其他財物之處理、保管、處分之審核。
  3. 工作審核:謂計算工作負荷與分析服務成本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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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審計機關辦理賦稅捐費審計事務,係屬何種審計?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規定相同,未修正)。本題主要測驗《審計法》的法典編次架構,以及政府審計實務中「公務審計」的範疇與法條歸屬。

  1. 法規章次架構: 《審計法》對於政府審計事務之客體,於法條章次上有明確之劃分:
  • 第二章「公務審計」(第 35 條至第 46 條)
  • 第三章「公有事業審計」(第 47 條至第 58 條)
  • 第四章「財物審計」(第 59 條至第 64 條)
  1. 法條明文規範: 《審計法》第 39 條規定:「審計機關辦理賦稅捐費審計事務,如發現有重大逃漏或匿報情事,得通知該管稽徵機關查究。」同法第 40 條亦規定:「審計機關派員抽查賦稅捐費徵課情形……」。兩條文均明確編列於**第二章「公務審計」**之內。
  2. 公務審計之內涵: 在審計實務與學理上,公務審計包含「普通公務審計」(一般行政機關經費收支)與「特種公務審計」(如賦稅捐費之徵課公務、公債發行、庫款出納等),賦稅捐費即屬於特種公務審計之範疇。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體系記憶與定位題,解題切入點有二:

  1. 法條位置定位法: 直接對應《審計法》條文所在章名。「賦稅捐費審計事務」規定於《審計法》第 39 條及第 40 條,落於第二章「公務審計」的規範區間(第 35 條至第 46 條),故其法定屬性即為「公務審計」。
  2. 審計客體性質判定法: 賦稅捐費係政府本於公權力向人民徵課之財政收入,主管徵收之機關為稅捐稽徵等行政公務機關,其稽徵活動屬於政府公務運作的一環;既非營利性之國營/公營事業(非公有事業審計),亦非動產、不動產等物資之採購保管處分(非財物審計),故本質上歸屬於公務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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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立法院若未能依限審議完成總預算案,各機關應如何動支經費?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預算法相關條文亦同)。 本題測驗的核心觀念為**「總預算案未能依限審議完成時之應變動支機制」**,主要涉及以下法條規定:

  1. 《預算法》第 51 條(審議期限):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即 11 月 30 日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總統公布。
  2. 《預算法》第 54 條(未依限完成審議之動支規範):總預算案之審議如未能依限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應依該條明列之標準與項目辦理(包括收入覈實收取、支出依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動支、履行法定義務,以及新興資本支出與新增計畫原則禁止動支等)。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釐清我國預算法制針對「預算僵局(未依限審議完成)」所採取的制度類型:

  • 預算制度中,遇有國會未如期通過預算,常見的因應途徑有:由國會另審「假預算(暫行預算)」、立法與行政兩院政治協商、或直接由**「法律明文規定暫行收支標準與動支項目」**。
  • 我國《預算法》第 54 條直接以實體法律明訂各機關得先行支出的具體範圍與例外條件,毋須另編暫行預算,亦非全面照抄上年度法定預算。因此,各機關應直接遵循《預算法》所明訂的項目與標準動支經費。

選項分析

  • (A) 錯誤:我國預算制度採法治原則,總預算案審議延宕之處理已具體規範於《預算法》第 54 條,各機關應依法行政,並非由立法院與行政院事後私下或個案「議定補救辦法」,以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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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下列有關會計制度之敘述,錯誤者計有幾項?

① 中央總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由中央主計機關為之。 ② 地方政府之總會計制度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設計及核定。 ③ 各機關之會計制度由各機關之會計機構設計,簽報機關長官後,呈請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④ 各種會計制度之釋例,由各該會計制度之頒行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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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會計法》第二章「會計制度」對於各級總會計、各機關會計制度以及「會計制度釋例」在設計、核定、頒行等程序的權責劃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會計法》相關條文規定未有變更,解題完全適用),核心法源依據如下:

  1. 《會計法》第 13 條:「中央總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由中央主計機關為之。」
  2. 《會計法》第 14 條:「地方政府之總會計制度,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設計、核定,並呈報中央主計機關備查。」
  3. 《會計法》第 15 條:「各機關之會計制度,由各該機關之會計機構設計,簽報機關長官後,呈請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核定頒行。」
  4. 《會計法》第 18 條:「各種會計制度之釋例,由各該會計制度之設計機關核定之。」

解題方法

此類「數項是非題」在國家考試會計審計法規中相當常見,應採取「主體與程序關鍵字比對法」:

  1. 區分「總會計」與「機關會計」:總會計權責在主計機關;機關會計由內部會計機構負責設計、外部主計機關負責核定頒行。
  2. 鎖定「制度本體」與「制度釋例」的核定主體差異。
  3. 逐一檢視各敘述是否符合法規要件,統計錯誤項數。

選項分析

  • ① 正確 依《會計法》第 13 條規定,中央總會計制度之設計、核定,由中央主計機關(即行政院主計總處)統一掌理。本項敘述與法條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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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下列有關預算執行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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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預算法》第四章「預算之執行」,重點包括分配預算的編造與核定、歲入超收的處理,以及不同預算科目間經費流用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預算法》第 55、56、59、62 條。判斷「不得互相流用」時,須一併留意法條有無例外;若選項省略例外,將原則寫成毫無例外的絕對規定,敘述即不完整。

選項分析

  • (A) 錯誤。《預算法》第 62 條規定,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選項只寫不得互相流用,漏掉法定例外,將規定說得過於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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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預算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各機關分配預算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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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預算法》為準(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預算法》中關於「預算執行」階段之「分配預算」編製、審核層級、通知程序及歲入執行規範:

  1. 分配預算之權限劃分(《預算法》第 53 條第 1 項):各機關分配預算之程序為「各該機關編造」→\rightarrow「主管機關核轉」→\rightarrow「中央主計機關核定」。
  2. 核定後之副知機關(《預算法》第 53 條第 2 項):中央主計機關核定分配預算後,應通知「審計機關」及「財政部」。
  3. 修改分配預算之程序(《預算法》第 56 條):年度中若變更原定計畫或調整進度,修改之分配預算仍須經主管機關核轉(遞轉)中央主計機關核定。
  4. 歲入超收之處理(《預算法》第 59 條):貫徹總額預算主義與收支不得逕行坐抵原則,各機關執行歲入分配預算若有超收,應一律解庫。

解題方法

解答會計審計法規體系題目時,應掌握「權限動詞(編造、核轉、核定)」與「機關位階(各該機關、主管機關、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的對應關係:

  1. 鎖定核定權限:分配預算關係整體國庫之調度與預算總體控管,其「核定權」專屬於「中央主計機關」,主管機關僅有審查並向上呈報的「核轉權」。
  2. 檢視各選項敘述:將選項中的動作主體與法條嚴格比對,直接抓出權限混淆之處。

選項分析

  • (A) 錯誤:依《預算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各機關分配預算,應依歲入、歲出預算按月或按期分配,由各該機關編造,經由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計機關核定之。」主管機關僅負責「核轉」,並無最終核定權,最終核定機關為中央主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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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有關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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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預算法》中關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擬編權責、收支平衡處理程序及法定審議時程」。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預算法》為準(現行法規相關條文無修正):

  1. 收支未平衡之解決權責:《預算法》第 48 條規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歲出未平衡時,應由中央主計機關會同財政部提出解決辦法。
  2. 歲入預算之擬編主體:《預算法》第 46 條及預算編製程序規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之歲入預算,由財政部綜合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預算擬編,送中央主計機關彙核。
  3. 總預算案提出與議決時程:
  • 《預算法》第 46 條: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4 個月前將總預算案提出立法院審議。
  • 《預算法》第 51 條: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1 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法條記憶與「權責機關劃分」題型。解題切入點主要有二:

  1. 權責劃分檢視:中央主計機關(主計總處)負責歲出綜核與整體總預算之彙編;財政部負責國庫與歲入統籌。當總體收支未平衡時,涉及歲出緊縮(主計權責)或開源舉債(財政權責),絕非單一財政部所能決定,必須由「中央主計機關會同財政部」共同研擬。
  2. 法定期程檢視:檢驗行政院送審與立法院審議的關鍵時間節點(4 個月前、1 個月前)。

選項分析

  • (A) 錯誤(本題應選): 依《預算法》第 48 條規定:「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歲出未平衡時,應由中央主計機關會同財政部提出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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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下列有關預算執行之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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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預算法》第四章「預算之執行」中,關於經費裁減、會計年度終了之歲入與歲出預算保留,以及國庫賸餘處理之法定規範。 主要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相關條文均未修正):

  1. 《預算法》第 71 條:國家遇特殊事故時裁減經費之法定權限與程序。
  2. 《預算法》第 72 條:會計年度結束後歲入與歲出保留之要件與處理程序。
  3. 《預算法》第 73 條:會計年度終了後國庫賸餘之轉入與融通財源運用。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採「權限層級比對」與「歲入/歲出保留要件對比」切入:

  1. 裁減經費權限:行政院僅具會議決議權,裁減經費之法律效果須呈請總統以令為之。
  2. 歲入與歲出保留之對稱性陷阱:
  • 歲入(收入):屬公法或私法上已成立之債權,法條採強制規定「應即轉入」,無須報准。
  • 歲出(支出):為防杜機關規避預算時效並嚴格控管支出,必須「經行政院核定」後,「得」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絕非「應即轉入」。
  1. 國庫賸餘性質:國庫賸餘須待決算程序確立,且法定用途為「作為原編造下年度預算之融通財源」,法條並無「應即轉入」之規定。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預算法》第 71 條規定:「預算之執行,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呈請總統以令裁減之。」 裁減經費之最終法定權力在於「總統以令裁減」,行政院會議之決議僅為前置程序。本選項漏列「呈請總統以令裁減之」,程序要件不完整。

  • (B) 正確: 依《預算法》第 72 條前段規定:「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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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會計法所訂會計事項之事務?

① 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 ② 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 ③ 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 ④ 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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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會計法》中「會計事務之分類」。法源依據為《會計法》第 3 條。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會計法本條規定未修正)。

依《會計法》第 3 條規定: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辦理各項會計事務,依本法之規定。 前項會計事務,依其性質,分為下列四種: 一、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 二、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 三、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 四、非常事件之會計事務。」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記憶型之基本選擇題。解題切入點在於掌握《會計法》第 3 條第 2 項針對政府會計事務按其「性質」所做的法定四分法。審題時將題幹所列 ①、②、③、④ 與條文規範逐一比對,確認四者皆屬法定會計事務,即可選出涵蓋最完整之選項。


選項分析

先檢視題幹所列各項事務之適法性:

  • ① 普通公務之會計事務:正確。依《會計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指公務機關一般公務(政務)之會計事務。
  • ② 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正確。依《會計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指公務機關辦理公庫出納、財物經理、徵課、公債等特種公務之會計事務(詳見《會計法》第 5 條)。
  • ③ 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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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會計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會計科目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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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會計法規定為準(相關條文至今未修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政府會計科目之訂定原則、統一標準、核定程序與勾稽隸屬關係。主要規範於會計法第二章「會計科目」之下列條文:

  1. 編定對象基礎(會計法第 16 條):各種會計科目訂定,應兼顧「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
  2. 科目變更與主計、財政機關權責劃分(會計法第 25 條):會計科目核定後非經核准不得變更;主計機關核定「收入類」會計科目變更前,應徵詢財政主管機關之意見。
  3. 地方與中央之一致性(會計法第 26 條):地方政府遇相同事項,應依中央政府規定。
  4. 報告之統制與隸屬關係(會計法第 27 條):總表與明細表科目應顯示統制與隸屬關係。

解題方法

解答法規選擇題之核心切入點在於**「程序時點」(事前 vs. 事後)與「行政行為之程度」**(徵詢意見 vs. 通知/備查):

  1. 檢視題目問「何者錯誤」,需鎖定各選項之主體、行為時點與法定程序。
  2. 收入為政府財政庫政之核心,主計機關主管會計制度,財政主管機關(如財政部)主管國庫與歲入籌措。因此,主計機關在核定「收入類」科目變更時,必須在「核定前」先聽取財政主管機關意見,以利庫政配合,而非事後才單向通知。依此關鍵破題,即可迅速辨識出 (C) 的瑕疵。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會計法第 16 條規定:「各種會計科目之訂定,應兼用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為編定之對象。」政府會計一方面需控制預算收支之執行(偏重收付實現),另一方面需衡量完整之資產、負債及財務狀況(偏重權責發生),故科目訂定須兼用兩者為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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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會計法之規定,下列有關內部審核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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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會計法為準(現行法規相關條文無修正)。本題核心在於測驗《會計法》第六章「內部審核」的基本規範,涵蓋以下三項核心法定條文:

  1. 內部審核之執行主體(會計法第 95 條):公務機關之內部審核,法定執行主體為「會計人員」,業務主管單位僅就非會計專業之實質或技術事項負責。
  2. 內部審核之範圍與種類(會計法第 96 條):分為財務審核(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財物審核(現金及其他財物之收付、保管與運用)、工作審核(計算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
  3. 內部審核之分類與實施(會計法第 97 條):依入帳前後時點,分為「事前審核」與「事後複核」。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記憶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

  1. 抓出核心權責:首先檢驗各公務機能的主掌者。內部審核在會計法定位上是會計人員的法定職權,非業務單位的常態工作。選項 (A) 將執行主體冠以「業務主辦單位」,與法律原則產生衝突,即可判定為誤。
  2. 法條文字驗證:其餘選項 (B)、(C)、(D) 逐一核對會計法第 96 條及第 97 條之文字,確認其定義、分類完全相符後,更加底定 (A) 為正解。

選項分析

  • (A) 敘述錯誤(本題應選此項)
  • 法規依據:會計法第 95 條:「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由會計人員執行之。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事項,應由各該業務主管單位負責辦理。」
  • 解析:內部審核之法定主辦及執行者為「會計人員」,業務主辦單位僅在「涉及非會計專業之實質或技術事項」時負其責任,不可本末倒置認定由業務單位主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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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會計法之規定,下列有關非經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 各種傳票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 ② 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購買契約,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 ③ 大宗動產、不動產之出售契約,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 ④ 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一切契約,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會計法》為準(現行法規未修正,規範完全相同)。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會計法》內部審核程序中,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簽名或蓋章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之精確法條文義掌握:

  1. 《會計法》第 100 條第 3 項(傳票之簽章效力):各種傳票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
  2. 《會計法》第 101 條(契約會同簽章之限制):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之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簽名或蓋章,「不得為之」。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精準比對題幹之法律效果關鍵字——「非經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

  1. 區分法條法律效果的相異性:
  • 「不生效力」:指該法律行為或會計文書在實質法效上自始無效、不發生任何效力。在《會計法》內部程序中,傳票為登帳與付款之合法憑證,未簽章者即屬無效之憑證,不得據以記帳。
  • 「不得為之」:屬機關內部程序之職務義務與禁止規定。契約涉及外部第三人(相對人)與民事交易安全,行政法規課予公務機關事前必須會簽會計之義務,法律效果條文使用的是「不得為之」,而非直接使私法契約「不生效力」。
  1. 逐項檢驗題目敘述:將題幹 4 個陳述比對法條明文,僅有傳票的法定效果為「不生效力」;契約的法定效果為「不得為之」,進而得出正確組合。

選項分析

  • 命題子項分析:
  • ① 正確:依《會計法》第 100 條第 3 項規定:「各種傳票非經前二項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故此項完全正確。
  • ② 錯誤: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購買契約屬於買賣契約之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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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會計法之規定,下列有關連帶負責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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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會計法》第七章「會計人員之責任」中關於連帶責任之法定要件與法律效果(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

考生須熟稔以下核心法條:

  1. 《會計法》第 103 條(長官違法命令之異議義務與連帶責任):主辦會計人員受機關長官命令為不合法會計程序時,負有「書面聲明異議」與「報告該管主計機關長官」之義務;若不為異議及報告,應負連帶責任。
  2. 《會計法》第 104 條(會計文書致庫損之連帶賠償責任):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會計報告,因繕寫錯誤、遺漏、偽造、變造或故意毀損致公庫受損者,關係會計人員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3. 《會計法》第 106 條(差假委託代理之連帶責任):主辦會計人員請假在一個月以內委託代理時,被代理人對代理期間之責任仍應負連帶責任。
  4. 《會計法》第 107 條(交代不清之連帶責任):會計人員交代不清因而致公庫損失者,關係會計人員應連帶負責。

解題方法

本題屬標準法條記憶與構成要件檢驗題,切入點如下:

  1. 逐一比對各選項情境與法條構成要件:鎖定《會計法》第 103 條至第 107 條關於責任承擔的主體與免責要件。
  2. 鎖定職務代理責任歸屬:檢視《會計法》第 106 條第 1 項對「一個月以內短期差假」之代理規定,確認被代理人是否因「報准」而可免除連帶責任。

選項分析

  • (A) 敘述正確。 依《會計法》第 104 條規定:「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會計報告,因繕寫錯誤、遺漏、偽造、變造或故意毀損,致公庫受損失者,關係會計人員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會計憑證因繕寫錯誤致公庫受損失,關係會計人員依法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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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下列有關審計職權行使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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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審計法》關於審計機關稽察、調閱簿籍,以及審計人員對違背預算支出的事前與事後處置權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審計職權的行使對象與程序,再判斷對不當支出的處理時點:

  • 審計機關得稽察各機關收支及財物;向公私團體調閱簿籍時,須先行知照。
  • 對違背預算的不當支出,審計人員得事前拒簽,也得於事後剔除追繳。

因此,逐項比對法定權限與程序,即可找出錯誤敘述。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審計法》第 13 條,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一切收支及財物,得隨時稽察。選項所述符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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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有關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之審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 公有營業之盈虧,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 ② 公有事業機關之會計月報,應送審計機關。 ③ 公有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得適用一般企業審計之原則。 ④ 公有營業盈虧撥補,未依法定程序辦理者,審計機關應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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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法》第三章「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重點是辨明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的報表送審義務、盈虧認定基準、審計原則,以及盈虧撥補違規時審計機關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審計法》第 48 條至第 52 條:

  • 第 48 條:財務審計除依《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外,並得適用一般企業審計原則。
  • 第 49 條:營業或事業計畫及預算、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會計月報,均應送審計機關。
  • 第 51 條:公有營業及事業之盈虧,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
  • 第 52 條:盈虧撥補應依法定程序辦理;不依規定者,審計機關應修正之。

注意各敘述的主詞是否符合條文,以及處理效果是否寫成法定用語。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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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決算法之規定,下列相關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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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中中央政府總決算的編送、審核及立法院審議期間,重點是分辨各階段的期限:

  • **總決算書提出監察院:**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依《決算法》第 21 條。
  • **半年結算報告查核:**政府提出後一個月內,依同法第 26 條之 1。
  • **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送達後三個月內,依同法第 26 條。
  • **立法院審議審核報告:**送達後一年內,依同法第 28 條;逾期未完成,視同審議通過。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總決算程序順序,逐一比對「提出、查核、審核、審議」各階段的法定期間。前三個選項的期間與《決算法》規定一致;立法院審議期限則應為「一年內」,不是「六個月內」,因此錯誤選項為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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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決算法之規定,下列相關時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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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 2 條、第 7 條及第 17 條的年度期限,核心是辨別「會計年度結束期間」與「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免予編列」的年限。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當時《決算法》第 7 條規定,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於年度終了屆滿四年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現行法條就本題所涉期限未修正。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中的時間:

  • 《決算法》第 2 條: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為該會計年度的結束期間。
  • 《決算法》第 7 條: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均以年度終了屆滿四年為免予編列的期限。
  • 《決算法》第 17 條: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年度結束後二十五日內分送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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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依決算法之規定,審計機關審核政府總決算,應注意之效能為何者?

① 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 ② 歲入、歲出是否平衡 ③ 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④ 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決算法》第24條「審計機關審核政府總決算,應注意之效能」。解題重點是辨認法條列出的審核事項,而不是判斷歲入與歲出在會計上是否平衡。

以命題當年(民國110年)法規為準,《決算法》第24條列有:

  1. 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原因。
  2. 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
  3. 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4. 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解題方法

逐項將題目敘述與第24條比對:

  • ①與第1款相符,正確。
  • ②「歲入、歲出是否平衡」不在第24條列舉事項中,錯誤。
  • ③與第3款相符,正確。
  • ④與第4款相符,正確。

所以正確組合為①③④。不過選項中沒有這個組合;依題目選項判斷,只有包含③④且未納入②的 (B) 符合法條所考的主要項目。須注意題目選項的組合設計與法條完整列舉並不完全一致:①也確實是法條內容,因此本題選項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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