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公務員因涉嫌貪污行為,經服務機關依公務員懲戒法移送監察院彈劾,同一行為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法院判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確定。試問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於此情形下應如何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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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下,刑事判決已確定並宣告褫奪公權時,對同一違失行為的懲戒案件應如何處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2 款,懲戒案件有「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情形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為免議之議決。
解題方法
先確認褫奪公權已經確定,再判斷是否仍有懲戒處分的必要。褫奪公權會使受宣告者在一定期間內喪失公務員資格,但其期間與懲戒處分的效果不必然相同;例如,懲戒處分可能另有免除職務或撤職等效果。因此,褫奪公權確定不代表懲戒案件一律免議。
本題未提供褫奪公權期間及違失情節等細節,不能只憑「褫奪公權確定」就認定已無懲戒必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仍應審酌個案情形;如認為已無受懲戒處分的必要,應依第 25 條第 2 款為免議之議決;如認為仍有懲戒必要,則應續行審理並依法議決懲戒處分。
本題適用
第 二 題25 分
公務員由主管人員調任為同一機關非主管人員,公務員如有不服,應循何種程序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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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對「職務調動」不服時,應區分調動是行政處分,還是機關內部管理措施,據以選擇《公務人員保障法》的救濟程序。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復審。同法第77條則規定,對服務機關所為的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的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權益者,得提起申訴、再申訴。
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及當時適用的保障事件處理見解為準,主管人員調任為同官等、官階(職等)及同一陞遷序列的非主管職務,救濟程序採申訴、再申訴。
第 三 題25 分
甲係某國立大學軍訓教官,某日至臺北市參加教育部舉辦之軍訓教官會議,利用中午休息時間,參加乙政黨所舉辦之該黨公職人員初選政見發表會,甲當時並未上台發言。試問甲之行為有無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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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7 條「勤務時間不得從事政黨活動」的規定,以及軍訓教官是否適用該法。
依同法第 17 條第 4 款,各級學校軍訓教官準用本法。甲身為國立大學軍訓教官,應遵守行政中立規範。
同法第 7 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活動;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包括「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依同法施行細則,政黨所召集的活動屬政黨活動。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件事:
- 甲是否適用本法? 是。軍訓教官依第 17 條準用本法。
- 參加初選政見發表會是否屬政黨活動? 是。該活動由政黨舉辦,屬政黨召集的活動。
- 參加活動時是否屬勤務時間? 是。甲當日因公參加教育部舉辦的軍訓教官會議,屬參加職務有關活動的時間;中午休息時仍在該次因公行程中,不能只因是休息時段,就排除第 7 條所稱勤務時間。
因此,甲於該因公行程中參加政黨活動,違反第 7 條。
事實涵攝與易混淆處
第 四 題25 分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其違反者,依同條第 4 項之規定「應先予撤職」。試問上述「先予撤職」與公務員懲戒法所規定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者,兩者於適用上有何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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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比較兩種名稱相近、法律效果不同的「先行停職」:
- 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4 項所稱「應先予撤職」。
- 民國 108 年公務員懲戒法第 4 條第 2 項所稱主管長官依職權先行停止職務。
司法院院解字第 4017 號解釋指出,服務法所稱「先予撤職」,是指先行停職,並非逕行作成懲戒法上的撤職處分;停職後仍應依法移付懲戒。
解題方法
比較兩者時,依序掌握「法定原因、是否裁量、適用程序、與後續懲戒的關係」即可。題幹所問的是兩種停職制度的適用差別,重點在於服務法的規定是特定違法事由發生時的法定義務;懲戒法的規定則是主管長官因案件情節重大而採取的裁量性保全措施。
兩種制度的區別
| 比較事項 | 服務法第 13 條第 4 項「先予撤職」 | 懲戒法第 4 條第 2 項職權先行停職 |
|---|---|---|
| 法定原因 | 違反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至第 3 項,例如違反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的禁止 | 主管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有違失,並已依當時懲戒法第 19 條移送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且認為情節重大 |
| 法律效果 | 條文明定「應」先予撤職,經司法院院解字第 4017 號解釋,意指應先行停職 | 條文規定「得」依職權先行停止職務,由主管長官依個案情節裁量 |
| 適用關係 | 針對服務法第 13 條所列違反行為的特別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