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 法律廉政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現行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中,免除職務、撤職、休職與降級等四種懲戒處分之定義為何?其又有何差異及相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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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所列懲戒種類,以及第11條、第12條、第14條、第15條對免除職務、撤職、休職與降級所定的法律效果。作答時要分清楚處分是否使公務員離開現職、是否仍保有再任公務員的資格、是否僅暫停職務,以及是否變更俸級。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各處分的法律效果分組比較:
- 免除職務、撤職:均使受懲戒人離開現職,但後續再任資格不同。
- 休職:暫時離開現職,期滿得回復原職務或相當職務。
- 降級:仍在職,改敘較低俸級,並受一定期間的升遷限制。
答題時逐一寫明法定效果,再比較身分、期間、俸給及復職或再任限制,即能完整呈現四種處分的差異與共同點。
四種懲戒處分的定義
一、免除職務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1條,免除職務是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此處分使受懲戒人離開現職,且禁止其再任公務員,效果最為嚴厲。
二、撤職
依同法第12條,撤職是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停止任用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期間屆滿後可以再任公務員;再任後,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三、休職
依同法第14條,休職是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期滿後,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四、降級
依同法第15條,降級是依受懲戒人現職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若受懲戒人已無級可降,則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薪),期間為二年。
差異比較
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應申報之財產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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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5條所定的應申報財產範圍,作答時須同時交代財產類別、一定金額門檻、應一併申報的家庭成員,以及財產取得或發生資料。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依該法第5條,應申報財產分為三類:
- 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均應申報,沒有一定金額門檻。
- 達一定金額以上的財產: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的財產。
- 達一定金額以上的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公職人員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上述財產,也應一併申報。
解題方法
依第5條逐層整理即可:先列財產類別,再區分哪些項目有「一定金額以上」門檻,最後補充家庭成員及附帶申報事項。
第 三 題25 分
某甲原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某處處長,奉調出任該署某局局長,其配偶乙為該局會計室主任。某甲為避免遭人閒話,勸其配偶遷調其他機關,其配偶認為這種情況並未違法,因此拒絕。試問,甲、乙何人想法正確?
另該局辦公場所之清潔業務長期以來均由某清潔公司承包,該清潔公司之經理為某甲之弟弟某丙。某丙擔憂未來就沒有辦法再承包該局辦公處所之清潔,將對公司業務有所損害,請問某丙擔憂有沒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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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的親屬迴避任用規定,以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14條對關係人與機關交易的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甲擔任某局局長後,乙仍在該局任職,涉及長官親屬在同一機關任職的限制;丙是甲的弟弟,則涉及公職人員關係人能否承攬其服務機關業務。
解題方法
分兩段判斷:
- 甲、乙部分:先確認甲是否為某局長官,再看乙是否屬其配偶;最後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確認乙是否在甲接任前已任用。
- 甲、丙部分:先判斷清潔公司是否為甲的關係人,再看該公司承攬某局清潔業務是否屬法定禁止的交易,以及有無例外。
一、甲、乙何人想法正確?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規定,各機關長官對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但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已任用者,不受此限制。
乙是甲的配偶,且在甲接任某局局長以前,已擔任該局會計室主任。依題目所述,乙並非甲接任局長後才由甲任用,因此適用第26條但書,不因甲接任局長而當然違法。
因此,乙認為目前情況並未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想法正確;甲為避免非議而勸乙遷調,屬審慎作法,但不是法定必須。
二、某丙的擔憂有沒有道理?
1. 清潔公司屬甲的關係人
第 四 題25 分
某甲為 A 鎮鎮公所財政課課長,其配偶之父親某乙為該鎮公所民政課課長。某甲打算競選 A 鎮鎮長一職,其主要競爭對手為現任鎮長某丙,某丙預備競選連任。
請問,某甲何時應該要請假去競選?
另外,某丙因為對於某甲出來競選有所不滿,打算調動某乙擔任公所內同職等但非主管職之秘書,某乙是否能救濟?又乙若打算幫甲助選,何種行為是可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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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主要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候選人請假義務、民選首長選舉期間的人事遷調限制,以及公務人員親屬為候選人助選的例外規定;另涉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的申訴救濟。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判斷三件事:甲何時依法請假、丙在選舉期間能否調動乙、乙以主管身分調任同職等非主管職後如何救濟及助選。
一、甲何時應請假競選?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1 條規定,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應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長官不得拒絕。
因此,甲不是自決定參選或辦理候選人登記時起,就必須停止上班請假;法定請假期間是從候選人名單公告日起算,至投票日止。甲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機關長官不得拒絕。
二、丙能否在選舉期間將乙調任非主管職?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規定,各機關長官對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甲與乙是姻親,但題目所述為同一公所不同課的課長,不能僅因親屬關係就直接認定違反該條;仍須符合條文所定的長官、主管單位等關係。
本題的關鍵在於丙是現任民選鎮長且競選連任。《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之 1 限制民選首長在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日止任用或遷調人員。因此,若丙擬在這段期間把乙調任公所內同職等的非主管秘書職,原則上不得為之;丙不能藉人事遷調報復甲參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