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 法律廉政 行政法 考古題詳解

112 年・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三等・法律廉政
試題代碼 行政法

第 一 題25 分

內政部就某警察特考三等考試錄取人員請求安排至警察大學接受訓練之請求,先函覆其除經免除教育訓練人員外,均在警察專科學校接受訓練等語。後來,內政部又另就該警察特考錄取人員申請之同一事件,重新審查,並再函文載明:「查台端業已完成警察特考錄取人員訓練,其受訓權已獲滿足,自毋需再接受訓練。」等語。

試問前、後函文的內容法律性質為何?並申論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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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機關回覆人民申請時,函文究竟是行政處分,還是僅屬不生法律效果的觀念通知;並進一步考查機關對同一申請重新審查後再作成函文,屬於第二次裁決或只是重複指示。

依命題當年(民國112年)《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判斷重點在於函文是否具有規制作用、是否實際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以公文使用「核定」「否准」等字樣為必要。司法院釋字第423號也指出,行政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應依其實質內容判斷,不受名稱、形式拘束。

觀念通知則是機關單純告知意見、事實或處理經過,未對人民的權利義務作成決定,也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解題方法

先看兩封函文各自是否對「安排至警察大學受訓」的申請作成實質准駁;再看後函是否只重申先前結論,或已重新審查並另作實體決定。

這項區分會影響人民能否針對該函文提起行政救濟,以及救濟期間是否因新處分而重新起算。

前函:行政處分

前函雖以「除經免除教育訓練人員外,均在警察專科學校接受訓練」說明一般訓練安排,未明文寫出「否准申請」,但其實質效果是表明申請人不能依其請求至警察大學受訓。

因此,前函不是單純提供制度資訊的觀念通知,而是對特定人的具體申請作成實質否准,直接影響其受訓安排及相關權益,具有對外規制效果,應認屬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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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甲主張其所有之建物遭執行機關違法拆除,執行機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惟未提起行政救濟而逕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反之,執行機關否認有何違法情事,且主張甲就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應先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以此置辯。

試問:甲未先提起行政救濟,是否得選擇逕行向民事法院請求國家賠償?並申論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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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國家賠償請求與行政爭訟的關係:人民主張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致其受損,是否必須先循行政爭訟程序確認行政處分違法,才能向普通法院請求國家賠償。

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求權人須證明公權力行為、違法性、公務員故意或過失、權利受侵害及因果關係等要件。

《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民事或刑事訴訟裁判若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相關行政爭訟程序已開始者,民事或刑事法院在程序確定前應停止審判。此規定處理的是行政爭訟已經開始時的審判協調,並未設立「未先提起行政救濟,即不得請求國家賠償」的一般先行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別甲所指的拆除行為是什麼性質:若爭議在執行機關實際拆除建物的行為,這通常是執行公權力的事實行為;若爭議在作為拆除依據的行政處分是否違法,才進一步涉及行政處分的效力與違法性判斷。

接著分清兩種救濟的目的。行政爭訟是請求撤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或排除其效力;國家賠償則是請求填補違法公權力行為造成的損害。依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595號判決意旨,人民對公務員作成或不作成行政處分有違法不當之主張,得循行政爭訟救濟,也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兩者併行不悖,沒有必須先後進行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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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關於行政法法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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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法源中的習慣法、行政慣例(施行慣例)與行政先例。習慣法須具備客觀上長期、反覆且一致的慣行,以及主觀上法之確信;行政慣例則是行政機關處理同類事件所形成的慣行,本身不當然成為法規範。行政先例是機關先前對個案所作的處理,後續案件通常須考量平等原則與行政自我拘束,但不能牴觸法律。

涉及法源之判斷,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與行政法理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描述的是「習慣法」、「行政機關內部慣行」還是「先前個案形成的行政先例」,再看它是否能單獨作為限制人民權利的依據。尤其人民自由權利受限制,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的命令作為依據;慣例不能取代法律保留所要求的法源。

選項分析

(A) 施行慣例不能作為限制人民自由之處分依據:正確。 施行慣例是行政機關反覆採行的處理方式,不因長期存在就成為限制人民自由的法規範。限制人民自由仍須有合法的法規依據,不能只以機關慣例為處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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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如行政機關對因流行性傳染病致經營遇困境之廠商提供無息紓困貸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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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以無息紓困貸款協助特定廠商時,是否受平等原則拘束,以及未獲貸款所生爭議的法律性質。此類紓困措施涉及行政機關提供資源、給予授益,機關仍須依法行政,並依憲法平等原則,對條件相同者公平處理。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為準。依憲法第 7 條,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行政機關對提供紓困貸款的對象,應依相關法令與方案所定標準審核,對相同情形不得無正當理由作差別待遇。

解題方法

先判斷題目所問的是紓困貸款對象的選擇是否受到平等原則拘束,再檢視其餘選項是否把爭議錯誤歸為普通法院管轄、將財政有限解讀成機關可不受限制地任意決定,或誤認拒絕貸款一律須依行政程序法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行政機關即使有資源配置上的裁量,也須受法令、平等原則及裁量界限拘束;財政有限不是排除這些限制的理由。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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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為保護市內老樹與維護生態而制定,並且規定有罰則,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該自治條例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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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對自治條例名稱、自治團體制定罰則的種類與額度,以及發布前核定程序的規定。臺北市屬直轄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既有罰則,適用直轄市自治條例的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自治條例應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直轄市法規所定罰鍰最高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自治條例如規定有罰則,應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地方自治條例不得規定拘役等刑罰。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所述自治團體層級:臺北市是直轄市。接著把選項分別對照第 26 條的命名、刑罰、核定及罰鍰上限規定。題幹說明自治條例「有罰則」,因此核定程序直接適用;罰鍰則受 10 萬元上限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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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上述規定為下列何種原則之具體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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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集會遊行法》關於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的規定,所展現的行政法原則。題幹指出,主管機關須衡量集會遊行權與其他法益,採取適當方法,且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必要的限度,這是比例原則的具體表現。

比例原則要求行政機關採取措施時,符合以下三項要求:

  1. 適合性:措施有助於達成行政目的。
  2. 必要性:有多種同樣有效的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較小者。
  3. 狹義比例性:手段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所追求的公益顯失均衡。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規範未有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後續修正。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公平合理考量……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及「不得逾越……目的之必要限度」。前者指向利益衡量與狹義比例性,後者直接呈現必要性要求,因此應選比例原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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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我國現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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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公法人」的辨識。公法人是依公法設立、具有權利能力,並得以自己名義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組織。地方自治團體屬公法人;行政法人則是依《行政法人法》及個別設置法律成立的公法人。

判斷時應區分「機關」與「法人」:機關通常是國家或其他公法人的組織單位,本身不因此取得獨立法人格;個別法律若明定某組織為行政法人,則該組織具有公法人地位。

解題方法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逐一確認各選項的法律定位:

  • 《地方制度法》明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
  •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與《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均明定中心為行政法人。
  • 《國家圖書館組織法》規範國家圖書館的組織與職掌,國家圖書館是教育部所屬機關,並非獨立法人。

選項分析

(A)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屬公法人。 《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2 明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並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作為其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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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屏東縣政府將原住民慶典活動委由該縣牡丹鄉辦理,此種情形屬於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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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委辦」與其他行政權限移轉或協助方式的區別。地方制度法所稱委辦,是指上級政府將其權限交由下級政府執行;上級政府仍是權限歸屬者,下級政府依委辦關係辦理具體事務。

屏東縣政府將原住民慶典活動交由所轄牡丹鄉辦理,屬於縣政府交由鄉公所執行的上級、下級地方自治團體間事務,因此是委辦。法規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描述的是「行政機關間」哪一種關係,再看委託雙方的層級與身分:

  • 屏東縣政府是縣政府,牡丹鄉是縣轄鄉。
  • 縣政府把活動交由所轄鄉辦理,符合上級政府交由下級政府執行事務的委辦關係。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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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據現行有關規定及實務見解,關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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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列丙等的法律效果、救濟途徑,以及考績評定的性質。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及實務見解為準。

年終考績列丙等,雖不會直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卻會造成多項不利益。例如,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5 款,最近一年考績列丙等者,不得辦理陞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相關規定,也會影響參加升官等訓練的資格。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8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指出,年終考績列丙等未改變公務員身分,原則上循《公務人員保障法》的申訴、再申訴程序救濟;但是否得提起行政訴訟,後續實務見解已有發展。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152 號判決認為,考績丙等對公務員權益有重大影響,應准許其提起行政訴訟。因此,A 選項將「未改變身分」直接推論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與命題所據實務見解不符。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件事:考績丙等是否改變身分,以及它是否對公務員權益造成重大影響。不能只因身分沒有改變,就認定完全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再核對丙等考績的法定不利益:陞任限制、升官等訓練資格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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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關於公務員懲戒法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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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員懲戒法》的三項規定:機關首長移送懲戒的職等門檻、法定懲戒處分種類,以及移送懲戒後的退休限制與停職效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區分「移送懲戒」與「懲戒處分」:薦任第九職等以下者,機關首長得逕送懲戒法院;第十職等不在此範圍。再核對停職是否列為法定懲戒處分,以及移送後能否申請退休。最後以《公務員懲戒法》第5條確認停職期間職務行為的效力。

選項分析

**(A) 錯誤。**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機關首長對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的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其他情形原則上應送請監察院審查。題目所述為薦任第十職等,不符合逕送的職等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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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下列何種人事行政措施,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申訴及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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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保障法》對不同人事措施所設的救濟途徑。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的《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第 1 項,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所為的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的處置認為不當,並且影響其權益者,得提起申訴、再申訴。

判斷時要看措施的性質:若是服務機關對工作內容、工作安排等所作的管理或工作條件處置,適用申訴、再申訴;若涉及公務人員身分或依法應循復審程序救濟的事項,則不是申訴、再申訴的範圍。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措施是否由服務機關作成,以及是否屬於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只有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要件的選項,才可依該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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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有關行政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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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命令的分類,以及《行政程序法》對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的訂定與發布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行政命令可依不同分類標準區分:

  • 依《行政程序法》第四章的分類,分為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 依命令是否有法律授權,可從學理上區分為授權命令與職權命令。其中,法規命令以法律授權為基礎,通常具有對外規範效力;行政規則原則上規範機關內部秩序與業務運作。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在問哪一種分類標準,再核對命令發布程序:

  1. 《行政程序法》對行政命令的法定分類,是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2. 學理上的「授權命令」與「職權命令」,不是《行政程序法》第四章的分類名稱。
  3. 核對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的發布規定,可判斷其餘選項是否符合條文。

選項分析

(A) 錯誤。 《行政程序法》並未將行政命令分類為「授權命令與職權命令」;第四章規範的是「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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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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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23 條的法律保留原則,以及何種事項須由法律規定、何種事項得由行政命令補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人民自由權利受限制,原則上須有法律依據;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命令時,授權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涉及人民權利的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自行決定;法律已作規範後,行政機關得於授權範圍內,以法規命令補充細節性、技術性事項。

行政規則主要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原則上不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不能作為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的依據。

解題方法

先區分「法律」、「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 法律由立法院制定,應以法律規定的事項不能改由命令決定。
  • 法規命令依法律授權訂定,可在授權範圍內補充細節性、技術性事項;《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規定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且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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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機關年度派遣人力勞務採購,以最低價招標公告後,甲、乙、丙三人投標,最後由丙最低價得標,該決標性質與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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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政府採購程序中「決標」的法律性質,以及決標對得標廠商、其他投標廠商所生的效力。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與實務見解為準。

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時,招標、審標及決標程序涉及機關依法行使採購管理權;決標結果會確定得標廠商,並影響其他投標廠商的法律地位。實務上,決標可被認定為對得標廠商及未得標廠商均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具有第三人效力。決標後機關與得標廠商間的採購契約,則屬私法契約。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個層次:

  1. 決標程序:判斷機關決定由哪家廠商得標,對其他投標廠商是否直接產生法律效果。若有,即涉及具第三人效力的行政處分。
  2. 採購契約:判斷機關與得標廠商間的契約是否成立,以及契約爭議適用何種法律關係。

本題問「決標性質與效力」,關鍵在決標本身對甲、乙等未得標廠商也有法律效果;因此選項應從行政處分及第三人效力判斷。

選項分析

(A) 決標為私經濟契約行為:錯誤。 決標程序是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審標與決定得標廠商的行為,會影響未得標廠商的法律地位,不能直接等同機關與得標廠商間的私法採購契約。採購契約本身屬私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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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市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整治河川,擬告知權利人領取補償金,下列何者非屬合法通知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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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機關通知權利人領取徵收補償金時,行政程序法所定的送達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應區分一般送達、補充送達、寄存送達與公示送達。

依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送達原則上應於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第 73 條規定,應受送達人不在送達處所時,得將文書交由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受雇人或該處所接收郵件人員代收;第 74 條則規定,不能依前二條送達時,得依法寄存送達,並須完成法定通知程序。公示送達則須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等規定,不能只因機關自行張貼函文便視為合法送達。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各選項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規定的送達處所、代收資格或法定送達程序。題目問「非屬合法通知之方式」,因此找出欠缺法定送達要件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市政府只張貼函文在主管機關公布欄:錯誤,為本題答案。 單純將函文張貼在主管機關公布欄,並非對特定權利人完成一般送達、補充送達或寄存送達。若欲採公示送達,須具備法定事由並依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以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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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無效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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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行政處分無效的判斷標準,以及第 114 條程序或方式瑕疵的補正規定。行政處分原則上具有存續力;只有瑕疵達到法律列舉情形,或重大且明顯的程度,才屬無效,並自始不生效力。單純違法通常仍是有效處分,須循行政救濟程序請求撤銷。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的瑕疵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所列無效事由,或屬一般可補正、可撤銷的瑕疵。尤其要區分「處分違法」與「處分無效」:違反法律保留或程序規定,不當然等於無效;關鍵在於瑕疵是否重大且明顯。

選項分析

(A)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命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錯誤。 法規命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可能使據以作成的行政處分違法;但這並非《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明定的無效事由,也不當然符合重大明顯瑕疵的要求。因此處分原則上仍有效,應循訴願或撤銷訴訟等途徑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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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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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契約的基本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能否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行政機關為公益能否單方調整契約,代替行政處分的行政契約有何無效事由,以及行政契約如何作為強制執行名義。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本題相關規定後續沒有影響判斷的修正。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第 141 條、第 146 條及第 148 條的規定,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法條要件說得過嚴或過寬。

選項分析

(A)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原則上,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行政契約形成或變動,不以法律明文許可為必要。該條但書規定,若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才不能以契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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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關於行政指導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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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指導」與其他行政作用的區別,重點在於行政機關是否以不具法律強制力的方式,協助、勸告或促請相對人採取一定行為。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在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行政目的,以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行政指導原則上不直接變動人民的權利義務;若機關作成准駁申請等具有法律效果的決定,便不是行政指導。

解題方法

辨別各選項是否屬行政指導,可看兩點:

  1. 是否由行政機關在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採取行動。
  2. 行動是否只是協助、勸告或促請,且不具法律上強制力;若已作成具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就不是行政指導。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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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行政罰法第 2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裁罰性不利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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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 條「其他種類行政罰」的判斷:行政機關作成的不利益處分,必須具有裁罰性,才屬行政罰。該條列舉的類型包括限制或禁止行為、剝奪或消滅資格或權利、影響名譽,以及警告性處分;例如吊扣證照、廢止許可或登記、命令停工等。

關鍵在於區分「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施加的制裁」,與「為排除違法狀態、預防危害或維護公共安全所採取的管制措施」。處分對人民造成不利益,並不當然等於行政罰。

解題方法

逐一看各選項的措施性質與目的:

  1. 吊扣駕照、廢止登記及政府採購停權,都是以違規或違約為原因,對當事人施加制裁效果,屬裁罰性不利益處分。
  2. 斷水斷電是針對違法工廠所採取的管制或危害排除措施,其目的在停止違法使用及防止違法狀態延續,並非行政罰法第 2 條所稱的裁罰性不利益處分。

選項分析

(A) 臺北市交通裁決所吊扣違規酒駕者之駕照:屬裁罰性不利益處分。 吊扣駕照是限制人民駕駛行為的處分,屬行政罰法第 2 條所列「限制或禁止行為」類型。對違規酒駕者吊扣駕照具有制裁性,故不是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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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關於行政執行法規定即時強制所生之損失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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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4 項所定的即時強制損失補償。即時強制是行政機關為阻止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於必要範圍內對人民的身體、財產等採取措施;若人民因此承受特別損失,得請求補償。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4 項:

人民因行政執行處分、命令或方法,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補償以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對於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三個關鍵點:補償要件、補償範圍、救濟與期間。選項 A、B、D 分別對應特別損失、補償範圍與二年請求期間;選項 C 則把不服補償決定的救濟方式寫成「聲明異議」,與法條所定的行政訴訟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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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中,如附記「不得駕駛大型重型機車,違者依法論處」。則此一附記之法律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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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附款」的概念,以及如何區分附款與單純重申法令的附記。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所稱附款,是行政機關在行政處分主要規制之外,附加的從屬規制,常見類型包括條件、期限、負擔、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判斷重點在於:該附記是否另外增加、限制或變動處分的法律效果。

若附記只是重述法律本來就規定的權利義務,沒有額外形成法律效果,就不是附款。

解題方法

先確認駕駛執照的附記是否創設了新的駕駛限制。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已規定,領有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大型重型機車;題目中的「不得駕駛大型重型機車,違者依法論處」,只是將原有規定記載於駕照上。

因此,該附記沒有另外對駕照持有人設定義務,也沒有使駕照效力取決於某項將來事實發生或不發生,性質上屬於宣示或提示法令內容,而非行政處分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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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訴願法得申請再審之事由中,下列何者之再審期間一律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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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第 97 條的再審期間起算。依民國 112 年法規,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具備法定事由時,得對確定訴願決定申請再審;申請期間為 30 日。

一般起算點是訴願決定確定時;但若再審事由發生在確定後,或當事人在確定後才知悉該事由,期間改從知悉時起算。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說明。

解題方法

先區分各選項所列事由通常是訴願決定作成時已存在的瑕疵,或有機會在決定確定後才發生、才被發現。偽造證物可能於事後查明;依法應迴避的委員參與決定、決定機關組織不合法,也可能在事後才知悉。因此,這些事由都可能適用「自知悉時起算」的例外。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是判斷訴願決定作成時是否適用法規錯誤,屬決定當時即存在的法律瑕疵;本題所問一律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者,為此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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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人民與臺北市政府締結行政契約,因臺北市政府拒絕履行該契約之新臺幣 40 萬元金錢給付義務而提起訴願,訴願管轄機關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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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契約履約爭議」與「訴願救濟」的區別。行政契約是雙方合意成立的公法法律關係;機關拒絕履行契約約定的金錢給付義務,屬於契約履行爭議,並非機關單方作成的行政處分。

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因公法上契約發生的給付請求,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對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的事項提起訴願,應作成不受理決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2 年 8 月 15 日起行政法院組織及審級制度有所調整,但不影響本題應以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處理的結論。

解題方法

先判斷臺北市政府拒絕付款的法律性質:題目指出給付義務來自雙方締結的行政契約,因此拒絕付款是契約履行爭議,不是行政處分。接著判斷救濟途徑:契約爭議應循行政訴訟法第 8 條提起給付訴訟,不能以訴願要求機關履約。因此,訴願管轄機關應作成不受理決定。

題目提到金額為新臺幣 40 萬元,可能使人聯想到法院的審級或程序規定;但金額不會讓契約拒絕給付轉變成行政處分,也不會使訴願變成合適的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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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關於行政訴訟「確認訴訟」類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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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上的確認訴訟類型,以及確認訴訟的補充性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6 條規定的確認訴訟,包括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以及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的行政處分違法。

確認訴訟通常具有補充性:對於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的訴訟,原告若能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即不得改以確認訴訟取代。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並非一概受此限制。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談的是哪一種確認訴訟,再檢查兩件事:

  1. 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且無法回復時,能否請求確認違法?
  2. 確認訴訟補充性原則是否也適用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關鍵在第二點:不能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的補充性規則,直接擴張到「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因此,將確認無效之訴也說成一律不得提起,是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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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關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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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法》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重點包括起訴管轄、裁判是否須經言詞辯論、撤銷訴訟起訴期間,以及訴之變更後的程序處理。

交通裁決事件有特別的起訴期間:撤銷訴訟須於裁決書送達後 30 日內提起,該期間為不變期間。題目所稱 40 日與法定期間不符。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應的程序規則,再核對容易混淆的期間。交通裁決事件的起訴期間是送達後 30 日;題目將期限改成 40 日,即可判斷該選項錯誤。其餘選項分別對照《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2、第 237 條之 6、第 237 條之 7。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2,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並應逕向管轄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
  • **(B) 正確。**依同法第 237 條之 7,交通裁決事件的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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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經濟部之公務員甲,於借調至文化部期間,因執行職務致生國家賠償責任時,應以何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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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1 項:依同法第 2 條第 2 項請求國家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發生國家賠償責任,原則上由其所屬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本題的關鍵是辨明「所屬機關」:甲的本職機關是經濟部,借調至文化部服務期間仍具借調關係;單憑借調期間在文化部執行職務,並不使文化部取代經濟部成為甲的所屬機關。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屬於公務員執行職務致生國家賠償責任,適用《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1 項;再依題幹辨認甲的所屬機關。題目已明示甲是經濟部公務員,僅於文化部期間借調,因此以本職機關經濟部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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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有關損失補償與國家賠償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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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損失補償與國家賠償的區別,重點在於兩者的原因、責任要件、訴訟管轄及求償規則。

  • 損失補償:國家合法行使公權力,人民因此承受超出一般人所應負擔的特別犧牲時,基於公平原則,由國家填補其損失。原則上不以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 國家賠償:國家機關或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權利,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要件時,由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如,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適用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
  • 公務員求償: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3 項等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在法定情形下得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求償;損失補償則不因此當然適用同一求償規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國家賠償法截至目前無影響本題判斷的後續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提到的兩種制度,再逐項檢查選項是否把它們的法律效果混為一談:

  1. 合法公權力造成的特別犧牲,對應的是損失補償。
  2. 違法侵害人民權利,對應的是國家賠償。
  3. 損失補償不以公務員故意或過失為成立要件;國家賠償則依其法定類型判斷責任要件。
  4. 兩種制度的訴訟管轄與求償規則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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