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四等 會計 審計學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四等・會計
試題代碼 審計學概要

第 一 題18 分

查核人員於查核規劃階段,必須決定三個重大性門檻,包括:財務報表整體重大性、執行重大性(performance materiality)及顯然微小(clearly trivial)不實表達,請說明這三個重大性門檻的意義。

此外,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57 號「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不實表達之評估」之規定,查核人員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不實表達可分為哪幾類,並請說明其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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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查核規劃中的三種重大性門檻,以及查核過程中辨認不實表達的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重大性主要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51 號及第 52 號說明;題目所稱「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不實表達之評估」,依當時公報編號應為審計準則公報第 52 號,第 57 號的名稱是「財務報表查核報告」。現行審計準則已調整編號,解題仍依命題當年規定。

重大性的判斷,重點在於不實表達是否可合理預期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的經濟決策。查核人員依此設定門檻,規劃查核程序、評估所辨認的不實表達,並判斷其對財務報表及查核意見的影響。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依門檻的用途排列:整體重大性用來衡量財務報表整體;執行重大性用來規劃及執行查核,控制累計不實表達的風險;顯然微小門檻則決定哪些不實表達可以不予累計。接著依不實表達的成因與估計方式,區分為實際、判斷性及推估不實表達。

三個重大性門檻

一、財務報表整體重大性

財務報表整體重大性,是查核人員依專業判斷所設定的金額;若財務報表中未更正不實表達的單獨金額或彙總數,超過此金額,可合理預期會影響一般財務報表使用者依據財務報表所作的經濟決策。

重大性不只是金額門檻,也須考量不實表達的性質及所處情況。例如,涉及舞弊、法令遵循或關係人交易的錯誤,即使金額較小,也可能因性質而具重大性。

二、執行重大性

執行重大性是查核人員設定的低於財務報表整體重大性的金額,其目的在於將未更正不實表達與未偵出不實表達的彙總數超過整體重大性的可能性,降低至適當水準。

查核人員使用低於整體重大性的執行重大性,是因為查核可能有未偵出錯誤,且不同科目或揭露中的不實表達可能累積。因此,執行重大性可協助決定查核程序的性質、時間及範圍,並非財務報表使用者判斷重大性的另一個標準。

三、顯然微小門檻

顯然微小門檻,是查核人員判斷金額低於該門檻的不實表達,單獨或累計後顯然不會對財務報表造成重大影響,因此無須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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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14 分

何謂不實表達風險之顯著風險(significant risk)?查核人員於判斷某項風險是否為顯著風險時,至少應考量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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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審計準則公報第 48 號「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以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中,顯著風險的定義,以及查核人員判斷顯著風險時的最低考量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顯著風險,是指查核人員依專業判斷,認為需要特殊查核考量的已辨認及已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判斷時應著眼於風險本身的性質與可能影響;評估該風險時,不應考量相關控制的抵銷效果。

解題方法

先寫出定義中的三個關鍵要素:風險已經辨認、已經評估為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以及查核人員判斷需要特殊查核考量。接著列出準則規定的最低考量事項,共六項:

  1. 是否為舞弊風險:舞弊涉及故意行為,應特別留意管理階層凌駕控制或刻意操縱財務報導的可能性。
  2. 是否與近期重大經濟、會計或其他發展有關,因而需要特別注意:例如重大經濟變動或新會計處理帶來的風險。
  3. 交易是否複雜:交易愈複雜,理解其經濟實質、會計處理與估計的難度通常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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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18 分

請回答下列各獨立情況,會計師應出具之查核意見,並說明會計師應在查核報告中的哪一段說明相關事項。

(一)由於 COVID-19 疫情擴大,查核人員無法出境觀察受查公司之海外子公司所進行之存貨盤點,亦無法執行其他替代查核程序,該存貨具重大性但未達廣泛性。

(二)受查公司連續數年發生營運虧損,且下年度亦將有債務即將到期,會計師認為受查者有繼續經營上的不確定性,惟受查者已於財務報表中做充分之揭露。

(三)受查者連續數年發生營運虧損,且下年度亦將有債務即將到期,會計師認為受查者有繼續經營上的不確定性,惟受查者不願於財務報表中做相關之揭露,會計師認為此部分的不實表達具廣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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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查核證據受限或財務報表揭露不充分時,如何依其影響判斷查核意見,並說明相關事項應列於查核報告哪一段。涉及《審計準則公報第 57 號「查核報告」》及第 58 號「查核報告中與繼續經營有關之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判斷時掌握兩個區分:

  1. 查核範圍受限:若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查核證據,依可能影響是否重大、是否廣泛,決定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
  2. 繼續經營重大不確定性:若財務報表已充分揭露,且會計師認為揭露適當,應出具無保留意見,並在查核報告中設置「與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段落;若未充分揭露,則依不實表達的重大性及廣泛性決定修正式意見。

解題方法

先辨別各情況屬於「查核證據不足」還是「財務報表不實表達」,再看影響程度:

  • 查核證據不足:重大但不廣泛,出具保留意見;重大且廣泛,出具無法表示意見。
  • 已充分揭露的繼續經營重大不確定性:出具無保留意見,並於專屬段落提醒讀者注意財務報表相關附註。
  • 未充分揭露的繼續經營重大不確定性:屬財務報表不實表達;重大但不廣泛,出具保留意見,重大且廣泛,出具否定意見。

各情況分析

(一)無法觀察海外子公司存貨盤點,也無法執行替代程序

會計師無法取得存貨數量及狀況的足夠、適切查核證據,屬查核範圍受限。題目已說明該存貨具重大性但未達廣泛性,因此相關可能影響重大但不廣泛,應出具保留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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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若會計師出具保留或否定意見之查核報告時,應於查核報告中的哪一段說明導致修正意見之原因及其(可能)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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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59 號『查核報告中之修正式意見』」為準(現行法規已整編為「審計準則 705 號『查核報告中之修正式意見』」)。

當會計師因查核範圍受限制(無法取得足夠適切之查核證據)或財務報表存有重大不實表達,而必須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等「修正式意見」時,查核報告中各段落的分工與調整規定如下:

  1. 查核意見段:標題調整為「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僅負責明確宣告查核結論。
  2. 查核意見之基礎段:標題相應修訂為「保留意見之基礎」、「否定意見之基礎」或「無法表示意見之基礎」。依準則規定,會計師必須於此段具體說明導致修正式意見之原因,並說明其對財務報表之金額影響(若能合理估計)或其可能影響。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區分新式查核報告架構中各段落的核心職能:

  • 意見段的功能為「宣告結論」:維持精簡,避免在該段充斥大量細節,僅指引使用者參閱其基礎段。
  • 基礎段的功能為「交代理由與依據」:所有支撐查核意見的法律遵循說明、獨立性聲明,以及「為何出具修正式意見的事實、理由與影響金額」,均集中規範於基礎段內。

因此,說明導致修正意見之具體原因與(可能)影響,法定位階必然歸屬於「查核意見之基礎段」。


選項分析

  • (A) 錯誤:查核意見段(標題為「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主要用以清楚陳述會計師對財務報表之查核結論(例如記載:「本會計師認為,除保留意見之基礎段所述事項之影響外...」或「本會計師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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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會計師於公益彩券開獎過程中擔任見證開獎暨派彩之獨立公正人士,係執行何種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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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驗會計師所提供專業服務之分類與性質。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規範為準,會計師之專業服務架構主要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 61 號「確信案件之觀念架構」與第 62 號「歷史性財務資訊查核或核閱以外之確信案件」(現行審計準則已全面接軌國際確信準則 ISAE 3000,其核心架構本質相同)。

  1. 確信服務(Assurance Services)之定義: 係指執業人員(會計師)旨在獲取足夠及適切之證據,以對標的資訊(即依據特定基準對標的進行評估或衡量之結果)提出結論,藉以提升預期使用者(除責任方以外)對該標的資訊之信賴程度之案件。
  2. 確信案件之五大要素:
  • 三方關係:執業人員(會計師)、責任方(彩券發行與受委託機構)、預期使用者(社會大眾及彩券購買者)。
  • 適當標的:開獎流程與派彩作業是否依規定進行(非財務資訊/作業遵循性)。
  • 適當基準:公益彩券管理辦法與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開獎作業要點。
  • 足夠及適切之證據:現場監督、測試、驗球與簽名記錄。
  • 書面確信結論:會計師出具之公正見證報告。

解題方法

本題之切入點在於剖析會計師受託擔任「獨立公正人士」之本質目的與利害關係人結構:

  1. 確立服務目的:公益彩券開獎過程由會計師現場見證,其首要目的並非協助彩券公司改善內部流程,而是藉由會計師之「獨立性」與「專業公信力」,向社會大眾(第三方預期使用者)傳達開獎與派彩結果具有公正性與合規性。
  2. 比對專業服務定義:
  • 凡是執業人員出具客觀結論,用以「增進責任方以外之第三方對該事項信賴程度」者,均屬確信服務。
  • 開獎見證涉及對流程之合規性進行衡量並出具結論,屬於典型的「歷史性財務資訊查核或核閱以外之確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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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據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公報,關於會計師保密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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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 4 號(保密)」**為命題法源(現行法已於民國 109 年全面研修並整合為新版職業道德規範公報,保密原則明定於第 114 條,惟規範意旨完全一致)。

本題核心在於測驗「保密義務之存續期間與規範內涵」:

  1. 保密義務之持續性(終身保密):會計師對委託人應有之信守,不因委託關係之終止而解除。無論合約到期、終止委任或更換會計師,職務上獲知之機密均不得洩漏。
  2. 保密主體之延伸:保密義務不僅拘束會計師本人,亦及於其所有受僱及聘用人員。
  3. 例外揭露要件:原則上應絕對保密,例外僅在「經委託人同意」或「法令規定」時始得揭露。
  4. 禁止不當圖利:不得利用職務獲知之機密資訊,為個人或第三者謀取不當利益,或對他人有不良企圖。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之切入點為檢視各選項中對「保密責任存續期限」之認定:

  • 職業道德的核心基石為「誠信」與「信賴關係」。若委任關係一終止即可洩密,委託人將不可能對會計師開誠布公。
  • 因此,「委託關係終止,保密責任即解除」為明顯背離職業道德基本常識之謬論,直接由存續期間之規定即可迅速鎖定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錯誤:
  • 法條依據: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 4 號第 3 條:「會計師對委託人應有之信守,不因委託關係之終止而解除。」(新版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 114.1 條亦明確規定,會計師在專業或業務關係結束後,仍應維持保密責任)。
  • 錯誤理由:選項敘述「若雙方的關係終止,保密的責任同時解除」,與公報規定完全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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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會計師提供之確信服務及相關服務中,下列何者之報告係以積極確信之文字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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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會計師提供服務之「確信程度(Level of Assurance)」與「報告表達方式(Form of Expression)」。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與公報架構為準,會計師提供之專業服務依性質可分為兩大體系(現行法規已陸續銜接國際準則發布確信準則公報第 3000 號、第 4400 號、第 4410 號等,但核心分類架構與表達形式完全相同):

  1. 確信服務(Assurance Engagements):
  • 合理確信(Reasonable Assurance):如財務報表查核、專案審查(合理確信案件)。蒐集充分且適切之證據,將案件風險降低至可接受之低水準,報告以積極確信(Positive Assurance)形式表達意見(例如:「本會計師認為……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編製/維持有效」)。
  • 有限確信(Limited Assurance):如財務報表核閱。程序以查詢及分析性程序為主,將案件風險降低至有限水準,報告以消極確信(Negative Assurance)形式表達結論(例如:「本會計師並未發現有任何重大修改,致使……未依照……編製」)。
  1. 相關服務(Related Services,非確信服務):
  • 包括協議程序之執行(AUP)與財務資訊代編(Compilation)。會計師未蒐集充分適切證據以評估標的資訊,不提供任何程度之確信,報告不得包含積極或消極確信之文字。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採「二階段刪除法」:

  1. 第一階段:區分是否為確信案件
  • 題目要求「以積極確信之文字表達」,代表該項服務必須先具備「確信」之本質。
  • 選項 (C)「協議程序之執行」與 (D)「財務資訊之代編」屬於相關服務,不提供任何確信,可立即排除。
  1. 第二階段:區分確信程度與表達文字
  • 選項 (A) 與 (B) 均屬確信案件。
  • (A) 專案審查提供「合理確信」,報告以積極確信之意見表達。
  • (B) 財務報表之核閱僅提供「有限確信」,報告以消極確信之結論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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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下列有關屬性抽樣的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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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屬性抽樣」(Attribute Sampling)應用於「控制測試」(Tests of Controls)時之理論基礎與實務準則規範(以命題當時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52 號「審計抽樣」,即現行中華民國審計準則 530 號為核心):

  1. 屬性抽樣之定義與用途:主要用於控制測試,目的在評估內部控制政策或程序之有效性,估計母體中特定「內部控制偏差率」(Deviation Rate)。
  2. 樣本量之決定因素:
  • 可接受之過度信賴風險(Acceptable Risk of Overreliance, ARO):與樣本量呈反向變動。
  • 可容忍偏差率(Tolerable Deviation Rate, TDR):與樣本量呈反向變動。
  • 預期母體偏差率(Expected Population Deviation Rate, EPDR):與樣本量呈正向變動。
  • 母體大小(Population Size, NN):對屬性抽樣之樣本量影響極微(特別是母體大於一定規模時)。
  1. 查核風險與抽樣風險類型:
  • 過度信賴風險(Risk of Overreliance,β\beta 風險):控制實際無效但樣本顯示有效,影響「查核效果」(Audit Effectiveness),可能導致查核人員出具不恰當之查核意見。
  • 信賴不足風險(Risk of Underreliance,α\alpha 風險):控制實際有效但樣本顯示無效,僅影響「查核效率」(Audit Efficiency)。
  1. 控制測試之期間涵蓋性:查核人員若擬於全年度信賴控制,則控制測試之對象必須涵蓋「整個受查期間」,而非僅限於期末。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從審計規劃程序與統計抽樣原理依序檢視:

  1. 檢驗統計抽樣理論:屬性抽樣基礎建立在二項分配(Binomial Distribution)或卜瓦松分配(Poisson Distribution)。當母體大小 NN 達到一定門檻(通常為 2,000∼5,0002,000 \sim 5,000 以上)時,有限母體修正係數(Finite Population Correction Factor)趨近於 11,母體大小對樣本數大小之影響幾可忽略。
  2. 檢驗控制測試之實施前提:查核人員並非在任何查核案件中皆須執行控制測試;只有在「預期控制有效而擬信賴內部控制」或「僅藉由證實程序無法獲取足夠適切之查核證據」時,才須執行控制測試並採用屬性抽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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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函證最可能用於下列何項會計科目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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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外部函證(External Confirmation)」之查核程序及其在各會計科目之實務應用。

  1. 函證之意義:指查核人員直接自第三方(受函證者)取得書面答覆作為查核證據之過程(紙本、電子或其他媒體形式均屬之)。
  2. 準則規範依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38 號『函證』」為準(現行法規已配合國際審計準則全面採新編碼,對應為現行「審計準則 505 號『外部函證』」)。
  3. 應收帳款函證之必要性:在審計實務與準則規範中,「應收帳款」為查核人員原則上必須實施函證之代表性科目,用以驗證管理階層之「存在(Existence)」以及「權利與義務(Rights and Obligations)」聲明。除非符合以下例外情形,否則不得省略函證:
  • 應收帳款整體餘額不具重大性。
  • 評估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極低,且其他證實程序已足以獲取充分適切之查核證據。
  • 查核人員預期函證無效(例如回函率極低或受函證者不可靠)。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比較各選項科目「最主要倚賴之查核程序」與「所欲驗證之管理階層聲明」:

  1. 資產類科目(如應收帳款):容易有「高估(Overstatement)」風險,查核重點在於「存在」聲明。向獨立第三方(客戶之債務人)進行外部函證,能提供極高證明力之外部證據。
  2. 負債類科目(如流動負債):容易有「低估(Understatement)」風險,查核重點在於「完整性(Completeness)」聲明。函證僅能針對「帳上已列」之對象發函,對於「故意漏列」之負債難以直接發現,因此負債通常以「未入帳負債之搜尋」(如期後付款檢查)為主要程序。
  3. 土地與股本:多屬靜態且異動頻率低之科目,主要依據官方登記謄本、所有權狀、公司登記資料或董事會會議紀錄查核,非以函證為最主要手段。

綜合比較,四個選項中以「應收帳款」最常且最標準使用函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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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查核人員通常會寄送標準律師查詢函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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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審計學學理為準(涉及審計準則公報第 23 號「訴訟與索賠之查核」,整編後為審計準則第 501 號「查核證據——對特定項目之額外考量」;現行審計準則公報體系已接軌國際審計準則 ISA 501)。

查核人員向受查者之法律顧問寄送「標準律師查詢函」(Standard Inquiry of a Client's Lawyer / Legal Letter),其核心查核目標在於驗證未決訴訟、索賠與稅務評定之**「完整性」(Completeness)與「表達與揭露」(Presentation and Disclosure)**聲明。

依主流審計學教科書(如 Arens 等學者之權威著作)及查核規範,受查者常有低估負債或隱匿對其不利訴訟之動機。為避免管理階層刻意藉由「更換律師」或「僅尋求初步法律諮詢」來掩飾重大潛在損失,查核人員發函之對象範圍必須極為廣泛,不能僅侷限於當期往來頻繁或收費高昂的律師。


解題方法

  1. 掌握查核目標與風險導向: 查核未決訴訟最主要的風險是「漏列」(低估負債或未揭露重大或有事項),故查核重點在於防杜未入帳的負債。
  2. 界定發函對象之母體範圍: 查核人員透過查閱董事會會議紀錄、與管理階層討論,以及分析當期與前期之律師公費(法律服務費)明細帳來編製律師名單。寄發律師查詢函的名單,理論上應涵蓋受查者在當期或近期(過去年度)曾委聘過的所有法律顧問,連同僅偶爾提供諮詢者亦應列入,藉以確認受查者並未藉由撤換律師或委託非主要律師處理重大爭訟,進而隱匿未決案件。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若僅寄給「投入大量時間」的律師,會產生嚴重的查核漏洞。在訴訟初期、審前評估階段,或是受查者僅口頭諮詢重大侵權與求償案件時,律師可能尚未累積龐大工時,但該事件對財務報表的潛在衝擊極為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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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查核人員在進行查核風險評估時,應了解受查公司管理階層是否已建立風險評估流程。下列有關受查者風險評估流程之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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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48 號「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以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為準。(現行法已整編為中華民國審計準則 315 號,規範意旨相同。)

在內部控制五大組成要素(COSO 架構)中,「受查者之風險評估流程」係指管理階層用以辨認、評估與因應影響企業達成財務報導目標之營業風險的機制。審計準則公報明定,受查者的風險評估流程應包含下列四項核心步驟:

  1. 辨認與財務報導目標有關之營業風險。
  2. 評估該等風險之顯著程度。
  3. 評估該等風險發生之可能性。
  4. 決定因應該等風險之措施。

本題之核心考點在於釐清**「受查者管理階層之內部控制機制」與「查核人員之查核責任」**的主體差異。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應採取「主體責任切入法」:

  1. 確認行為主體與機制本質:題目詢問的是「受查者風險評估流程」(受查公司管理階層設計與執行的內部控制之一部分),而非「查核人員的查核風險評估程序」。
  2. 對照準則明定之四大程序:管理階層的風險評估流程著重於「辨認營業風險 →\rightarrow 評估可能性與顯著程度 →\rightarrow 擬定因應措施」。
  3. 辨識混淆陷阱:「偵查出財務報表中重大不實表達」是查核人員規劃與執行證實程序所欲達成的目標(降低偵查風險),並非受查者內部控制本身的風險評估流程。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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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68 號「內部控制缺失之溝通」之規定,如查核人員於財務報表查核過程中發現內部控制缺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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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68 號「內部控制缺失之溝通」為準(現行規範已隨準則全面改編整合為審計準則 265 號「向治理單位及管理階層溝通內部控制缺失」)。

本題的核心觀念涵蓋內部控制缺失之溝通規範:

  1. 缺失等級與溝通形式:
  • 顯著缺失(Significant Deficiency):查核人員依專業判斷認為足夠重要而值得治理單位注意之內部控制缺失。**必須以「書面」**向治理單位及管理階層溝通。
  • 其他缺失:查核過程中辨認出之非顯著缺失,但足夠重要而值得管理階層注意者,得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管理階層溝通。
  1. 書面溝通的時點要求:查核人員應及時溝通顯著缺失,正式的書面溝通通常於**「查核報告日或其後之合理期間內」**完成,並非強制要求在查核報告日(更非所謂的查核日)前完成。
  2. 顯著性之判斷基準:內部控制缺失是否顯著,取決於不實表達發生的可能性(Likelihood)及其潛在影響程度(Magnitude),而非僅看是否已實際產生不實表達。
  3. 禁止出具之消極保證:查核人員不得應要求出具敘明「查核過程中未辨認出內部控制其他缺失」之書面溝通,以免使受查者誤以為查核人員已對內部控制之整體有效性提供保證。

解題方法

面對審計準則公報的法條觀念題,解題切入點應鎖定「主體、對象、形式、時點、禁止規定」五大要素:

  1. 核對溝通形式:顯著缺失=強制書面;其他缺失=書面或口頭。
  2. 檢驗時點要求:查核工作以出具查核報告為核心節點,公報明定顯著缺失書面溝通可於「查核報告日或其後之合理期間」完成(實務上常併同管理建議書於查核外勤結束後送交)。
  3. 檢驗禁止規定:財報查核並非內控專案審查,不得提供「未發現其他缺失」之反面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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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因會計估計常須在不確定情況下,以主觀判斷作成,故發生錯誤或舞弊之風險較高。有關會計估計之查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會計估計之查核責任與程序」以及「查核意見類型之判斷矩陣(重大不實表達 vs. 查核範圍受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規範於當時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61 號「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查核」及審計準則公報第 59 號「修自然式/修正式意見之查核報告」。(現行審計準則已全面編碼化接軌國際審計準則,改為中華民國審計準則第 540 號及第 705 號,惟核心學理與意見判斷標準完全一致)。


解題方法

解答本題的切入點在於審計學最基礎且高頻的「查核意見型態判斷邏輯」:

  1. 財務報表存有重大不實表達(如:會計原則之選擇或應用不當、未能符合所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揭露不充分):
  • 影響重大但非廣泛 →\rightarrow 出具保留意見(Qualified Opinion)。
  • 影響重大且廣泛 →\rightarrow 出具否定意見(Adverse Opinion)。
  1. 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即查核範圍受限,如:受查者阻礙、憑證毀損、盤點無法執行):
  • 影響重大但非廣泛 →\rightarrow 出具保留意見(Qualified Opinion)。
  • 影響重大且廣泛 →\rightarrow 出具無法表示意見(Disclaimer of Opinion)。

題目所述「受查者對會計估計之處理未能符合所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本質屬於重大不實表達,後續查核意見只能是「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絕對不可能出具「無法表示意見」。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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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 63 號「首次受託查核案件-期初餘額」之規定,有關查核人員首次受託查核時,對期初餘額有關事項查核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審計準則公報第 63 號『首次受託查核案件-期初餘額』」為準(現行審計準則體系已全面改編為「審計準則 510 號」,規範精神與實質內容一致)。

核心觀念

  1. 首次受託查核案件之目標:查核人員之責任在於對期初餘額是否存有「重大影響本期財務報表之不實表達」,以及前期會計政策是否已適當延續或變更,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2. 藉由當期程序取得期初餘額證據之限制:
  • 一般流動資產/負債(如應收/應付款項):當期之收現或付款,可提供期初存在、權利與義務、完整性及評價之「部分」查核證據。
  • 非流動資產/負債(如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可藉由檢查歷史會計紀錄、所有權憑證及合約取得「部分」查核證據。
  • 存貨(特殊性):存貨涉及實體之「存在」與「狀況」,當期查核程序對期初存貨幾乎無法提供足夠適切之證據,單純驗證轉列銷貨成本絕非其「主要證據」。

解題方法

本題切入點為**「當期查核程序對不同財務報表項目期初餘額所能提供之證據力強弱」**。 查核人員首次受託查核時,通常未觀察前期期末(即本期期初)之實地盤點。由於銷貨成本在會計上多係透過帳面公式(期初存貨+本期進貨−期末存貨=銷貨成本\text{期初存貨} + \text{本期進貨} - \text{期末存貨} = \text{銷貨成本})倒擠或系統結轉,單純查核「結轉銷貨成本」的帳面分錄,無法驗證期初存貨於期初時點是否真實「存在」、品質狀況是否良好、或其「評價」是否符合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因此,該程序絕不可能提供「主要證據」,必須仰賴其他特定查核程序(如觀察本期期末盤點並回推調節、測試前期截止與計價等)。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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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有關查核證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53 號「查核證據」為主要測驗核心(現行規範已改編為審計準則 500 號「查核證據」,兩者規範實質相同)。

本題涵蓋以下四大核心概念:

  1. 查核證據的多元來源:查核證據不僅包含當期實施的查核程序,亦包含前期查核經驗及事務所客戶承接與續任程序所累積之資訊。
  2. 攸關性與測試方向性:查核證據的攸關性(Relevance)取決於所欲測試之「管理階層認定」(Assertion),且常受查核測試的方向(順查或逆查)所影響。
  3. 查核證據之可靠性原則:
  • 外部獨立來源優於內部來源。
  • 查核人員直接取得優於受查者間接提供。
  • 正本原件優於影本或傳真。
  1. 採用管理階層專家之工作:若將管理階層所聘任專家(如評價師、精算師)產出之資訊作為查核證據,查核人員仍須保持專業懷疑,執行必要程序予以評估,不得直接全盤採用。

解題方法

題目要求選出錯誤之敘述。解題切入點在於掌握審計學的基本精神——「查核人員對查核意見負最終完全責任」。查核人員絕不能在未執行任何查核程序的情況下,直接盲信受查者或第三方所編製的資訊,否則即構成疏失。因此,直接檢視各選項中是否有免除查核責任或違背基本證據評估準則的武斷陳述。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 53 號規定,查核證據不僅涵蓋本期執行風險評估與進一步查核程序所獲得之資料,亦包括以往查核所取得之資訊(如對客戶內部控制與業務性質的了解),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執行客戶承接與續任之品質管制程序中所獲得之資訊(如評估管理階層誠信、獨立性等資料)。因此,該等資訊皆屬查核證據之合法且重要之來源。

  • (B) 正確: 攸關性指資訊與查核目標或管理階層認定間的邏輯關聯,而測試方向往往決定了證據能支持何種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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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為設計證實分析性程序,判斷資料是否可靠時,下列何者非為應考量因素?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之核心為證實分析性程序(Substantive Analytical Procedures)中,查核人員用以發展合理預期值之資料可靠性(Reliability of Data)評估因素。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規範為準,依當時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53 號「分析性程序」**第 5 條(現行法已修正並全面接軌國際審計準則,編號改為「審計準則 520 號」,其規範內涵實質相同): 查核人員設計及執行證實分析性程序時,應考量下列各項,評估用以發展預期值之資料是否可靠:

  1. 可取得資訊之來源。
  2. 可取得資訊之可比較性。
  3. 可取得資訊之性質與攸關性。
  4. 資訊之編製所受之控制(該等控制係為確保資訊之完整性、正確性及有效性而設計)。

解題方法

  1. 判斷本質定位: 分析性程序係藉由財務與非財務資料間之合理關係以評估財務資訊。若預期值所依據的資料品質低劣,分析結果即不具證明力。因此,「資料可靠性」評估探討的是資訊**「質的健全度與真實客觀程度」**,端視其來源是否獨立、產業基礎是否可比、編製過程是否有良好內控防範偏誤。
  2. 辨析混淆概念: 「金額重大性」(Materiality)係查核人員在規劃查核範圍、評估不實表達之容忍程度,以及決定預期值與帳載金額間「可接受之差異金額」時所使用之門檻,並非用以決定或檢驗底層資料本身是否客觀、真實與可靠的判斷條件。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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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交易與事件均登錄於正確之會計期間內」為下列何項聲明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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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管理階層聲明(Management Assertions)**的定義與分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適用之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 48 號「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後續接軌國際審計準則發布為「中華民國審計準則第 315 號」,聲明之定義與內涵完全一致),管理階層對財務報表要素之聲明主要分為三大類:

  1. 受查期間各類交易及事件之聲明(發生、完整性、正確性、截止、分類)。
  2. 期末科目餘額之聲明(存在、權利與義務、完整性、評價與分攤)。
  3. 表達與揭露之聲明(發生及權利與義務、完整性、分類與可瞭解性、正確性與評價)。

本題題幹所描述者,即為「交易及事件」之五大聲明中,針對交易發生時間點與入帳期間歸屬的法定定義。


解題方法

本題的解題切入點在於抓取題幹的關鍵詞——「正確之會計期間內」。 在會計與審計實務中,權責發生制要求收益與費損必須在所屬期間內認列。查核人員執行審計程序以驗證交易是否沒有提前入帳或延後入帳(即跨期問題),所對應的查核目標與管理階層聲明正是**「截止」(Cutoff)**。


選項分析

  • (A) 錯誤:分類(Classification) 指交易與事件已記錄於「適當之會計科目」。例如:將銷貨收入誤記為其他收入,或將資本支出誤記為費用支出,違反的是分類聲明,而非會計期間之歸屬。
  • (B) 錯誤:存在(Exist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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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查核人員參與受查者年底存貨盤點之查核程序,通常不包括: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65 號『查核證據—對特定項目之特殊考量』」(現行已編碼為審計準則第 501 號)及「審計準則公報第 48 號『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現行審計準則第 315 號)為核心依據。

  1. 存貨盤點的責任歸屬與查核目的:
  • 擬定盤點計畫與切實執行存貨實體盤點,屬於受查者管理階層之責任。
  • 查核人員參與盤點(實務稱「存貨監盤」)係為獲取存貨「存在」與「狀況」(評價/品質)之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1. 參與實體存貨盤點之查核程序: 依審計準則規定,若存貨對財務報表係屬重大,查核人員應參與受查者之實體存貨盤點,其執行的查核程序包括:
  • 評估管理階層就記錄與控制實體盤點結果所發布之指示與程序。
  • 觀察(Observation)管理階層盤點程序之執行。
  • 檢查(Inspection)存貨實體(確認存在及品質狀況)。
  • 執行抽盤(Test count,抽盤實務上會對數量計算進行驗算/重新計算)。
  1. 查核程序(審計技術)之定義差異:
  • 重新執行(Reperformance):指查核人員獨立執行原屬於受查者內部控制之一環的程序或控制措施,主要用於「控制測試」。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查核人員在監盤現場執行的查核技術」與「管理階層履行盤點作業」的本質差異:

  1. 查核人員不是「盤點人員」: 受查者盤點是內部控制作業的一環。查核人員在現場是「監督與測試(抽盤)」,絕對不會、也不需要代替或獨立重複受查者原本應做的盤點控制,因此不包含「重新執行」。
  2. 各查核程序於監盤現場之對應:
  • 查核人員在現場用眼睛看盤點人員是否落實盤點規則 →\rightarrow 觀察。
  • 查核人員檢視存貨外觀瑕疵、盤點標籤 →\rightarrow 檢查。
  • 查核人員比對抽盤數量、核算標籤彙總數與單位換算 →\rightarrow 驗算(重新計算)。
  • 排除上述三者後,即可鎖定 (D)「重新執行」通常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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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查核人員覆核受查者對其客戶的信用評等政策,驗證所有的賒銷皆經授信單位事先授權,最能夠支持財務報表的哪項聲明?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銷售與收款循環中「信用授權控制」與「財務報表管理階層聲明」之對應關係。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如審計準則公報第 48 號「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為準(現行審計準則已配合國際審計準則全面改編為新版審計準則 TWSA,但查核聲明之核心內涵一致):

  1. 信用核准控制之目的:受查者設立信用管理政策並在賒銷前由獨立授信單位事先授權,其主要目的在於控制顧客違約風險,確保銷貨對象具備付款能力,進而防止產生無法收回之呆帳。
  2. 對應之查核聲明:客戶信用風險直接牽涉銷貨後應收帳款之可收回性(可實現淨額)及預期信用損失(備抵損失)提列之適足性,因此信用評等與授權之有效性,最能支持應收帳款之**「評價或分攤」(Valuation or Allocation)**聲明。

解題方法

分析此題需從「控制測試的目的」推導至「所保護之帳戶與管理階層聲明」:

  1. 辨認受查控制活動:題目所述控制活動為「覆核信用評等政策」與「驗證賒銷經授信單位事先授權」。
  2. 連結控制失敗之后果:若授信控制失效(未事先核准即出貨賒銷),可能導致商品銷售給信用不良之顧客,造成後續帳款無法收回、備抵呆帳提列不足,進而使應收帳款帳面金額被高估。
  3. 對應科目餘額聲明: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必須按適當之淨變現價值列報。授信授權控制直接關聯帳款日後能否全數收回,故此控制最直接支持「評價或分攤」聲明。

選項分析

  • (A) 錯誤:完整性(Completeness)
  • 「完整性」聲明關注的是「所有應記錄之交易與帳戶均已入帳,無漏列或隱匿」。
  • 信用授權係一種防範呆帳之篩選機制,未獲核准之訂單將被拒絕出貨,而非確保所有交易都被記入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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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查核人員因應與存貨數量有關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下列何者係最可能之查核程序?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因應評估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特別是導因於舞弊之存貨操縱)之進一步查核程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依當時適用之審計準則公報第 48 號「查核人員對舞弊之考量」附錄二(現行法已整編為審計準則第 240 號「查核人員對舞弊之責任」,規範精神相同),當查核人員辨認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時,須依風險來源設計具針對性的實質性程序。公報明訂之查核程序範例主要分為兩大類:

  1. 與收入認列有關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如銷貨截止測試、查詢不尋常合約條款等。
  2. 與存貨數量有關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如檢查存貨紀錄、分等級/地點比較前期與當期數量、盤點數量與帳載核對等。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鎖定查核標的與風險屬性」**:

  • 題目明確指定目標:「與存貨數量有關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 排除非針對數量之程序:查核人員因應特定項目的高度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時,應執行能直接驗證該科目實體存在或數量正確性的程序,而非依賴間接之收入測試或概括性比率分析。
  • 對照公報準則範例:選項 (D) 係完整引用公報所列示針對「存貨數量」風險之典型因應程序,直接針對「數量」進行細部比對與實體帳實核對。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於期末執行「銷貨截止測試」(Sales Cut-off Test),主要目的在於查核營業收入是否認列於正確會計期間(驗證收入之截止性、存在性與完整性),屬於因應**「收入認列」**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查核程序,並非直接針對存貨數量風險的最直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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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要點」規範之監督作業,不包括: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測驗公職審計學中「政府內部控制」之法規與架構核心——行政院訂定之《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要點》。

依《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

  1. 本要點所稱監督作業,指各機關為評核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所進行之例行監督及個別評估。
  2. 前項個別評估,包括自行評估及內部稽核。

由此可知,政府內部控制監督體系之法定層級與架構為: 監督作業=例行監督+個別評估(自行評估+內部稽核)\text{監督作業} = \text{例行監督} + \text{個別評估(自行評估} + \text{內部稽核)}


解題方法

本題之解題切入點為「法規明文定義」與「內部控制之本質」:

  1. 依體系條文直觀對應:法規明定之監督作業範疇僅涵蓋「例行監督」與個別評估項下的「自行評估」及「內部稽核」三項。
  2. 依內外控制範疇區分:內部控制(Internal Control)強調的是機關「內部各級人員」自律、自檢的機制。「上級機關督導」屬於外部督導或行政層級監督(外控),而非機關本體內部控制監督規範之法定項目。

選項分析

  • (A) 自行評估:屬於規範之監督作業(不符合題意)。 依《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要點》第 2 點第 2 項及第 3 點規定,個別評估包含「自行評估」,係指各機關內部各單位本於自我檢視原則,定期或不定期評核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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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審計人員發現有影響各機關施政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時,下列敘述何者最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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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政府審計中「效能審計」(績效審計)之前瞻性功能與審計機關之法定義務與角色定位(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規定亦同)。

  1. 法規依據:
  • 《審計法》第 69 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之各項工作、計畫或工程,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情事,得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並得報告監察院。
  •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第 2 項明定:「審計機關辦理前項審計,發現有影響施政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得以諮詢顧問角色,提出預警性意見,通知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妥為因應。」
  1. 審計功能轉型: 現代政府審計除了傳統的合規性與財務審計之「事後監督、查核究責」(Watchdog)功能外,效能審計更加強調「洞察(Insight)」與「前瞻(Foresight)」。面對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審計機關得兼具「諮詢顧問」功能,防患於未然。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審計法規與效能審計實務的精準法條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確認客體:題目關鍵字為「影響各機關施政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尚未成為既成事實之損害,而是未來的風險)。
  2. 對應法規機制:針對尚未發生的潛在風險,審計制度設計了「預警機制」。《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第 2 項將審計人員定位於「諮詢顧問角色」,出具的意見形式為「預警性意見」,目的在促請行政機關及早妥為因應。
  3. 比對各選項,(C) 選項精準切中法規字句與現代審計原理,為最適當之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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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查核人員若建置一虛擬單位(如虛擬之部門或員工),並於正常作業中處理測試交易,係採用下列何種電腦輔助查核技術?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電腦輔助查核技術(Computer-Assisted Audit Techniques, CAATs)中「透過電腦查核」(Auditing through the computer)的控制測試技術,特別是**整合測試措施(Integrated Test Facility, ITF)**之定義與實務應用。

查核人員在評估受查者資訊系統應用控制(Application Controls)時,常見的查核技術包括:

  1. 測試資料法(Test Data Approach):使用模擬資料在離線(離線測試環境)下輸入受查者程式處理。
  2. 整合測試措施(Integrated Test Facility, ITF):將測試資料與真實營運資料合併於**線上正常作業(Live system)**中處理。為避免污染真實帳載,必須在主檔中預先建置「虛擬實體/假帳戶」(Dummy entity / Dummy unit,如虛擬部門、供應商或員工)。
  3. 平行模擬法(Parallel Simulation):以查核人員自行撰寫之模擬程式,處理受查者真實交易資料,並比較兩者之處理結果。
  4. 嵌入式稽核模組(Embedded Audit Modules, EAM / SCARF):將稽核常式嵌入受查者系統中,持續即時監控並擷取異常交易。

解題方法

本題題幹具有兩大關鍵要件:

  1. 「建置一虛擬單位(如虛擬之部門或員工)」(即 Dummy unit / Dummy master file record)。
  2. 「於正常作業中處理測試交易」(即 Live / Real-time environment)。

在資訊審計理論中,同時符合「在線上真實環境處理測試交易」且「需建置虛擬實體以隔離/接收測試結果」之技術,唯有整合測試措施(ITF)。查核人員透過將測試交易輸入虛擬單位,觀察系統是否如預期執行檢核、計算與過帳,事後再將該虛擬交易沖銷或隔離,以防影響正式財務報表。


選項分析

  • (A) 特定用途程式(Customized / Purpose-written Audit Programs):錯誤。 此為查核人員針對受查者特定資訊系統架構或特殊查核目標單獨撰寫的程式,主要用於實質性分析、資料擷取或驗算,並非於受查者系統內建構虛擬單位進行線上併同測試的控制測試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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