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四等 會計 政府會計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0 年・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四等・會計
試題代碼 政府會計概要

第 一 題28 分

下列為政府普通公務單位之收入相關交易事項,試作其會計分錄(請採用第四級會計科目作答)。

(一) X1X1年12月31日,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應收稅款850萬元,並估計其中85萬元無法收回。

(二) 延續第(一)題,X2X2年5月5日,稅捐稽徵機關收到應收稅款500萬元,並辦理繳庫。

(三) X3X3年6月6日,稅捐稽徵機關收到納稅義務人抵繳遺產稅600萬元之土地。

(四) 延續第(三)題,X4X4年1月20日,稅捐稽徵機關將抵繳遺產稅600萬元之土地變現,收到6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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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民國 110 年《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處理,考查應收稅款與備抵呆稅、稅款收繳,以及以實物抵繳稅款後變現的會計分錄。第四級科目以科目名稱列示。

稅款債權確定時,認列「應收稅款」;估計無法收回的部分,貸記其評價科目「備抵呆稅-應收稅款」。扣除備抵呆稅後的預計可收取數,列為「遞延收入」,收現時再轉列稅課收入。

抵繳稅款的實物如用來清償已認列的應收稅款,貸記應收稅款;變現收入超過實物帳面金額的部分,列為稅課收入。

解題方法與分錄

以下金額均以萬元表示。

(一)X1 年 12 月 31 日查明應收稅款,並估計呆稅

應收稅款為 850,估計無法收回 85,預計可收取數為:

850−85=765850-85=765

分錄如下:

借方科目金額貸方科目金額
應收稅款850備抵呆稅-應收稅款85
遞延收入765

備抵呆稅是應收稅款的評價科目,貸記 85;其餘預計可收取的 765 暫列遞延收入,尚未因查明債權而直接列為稅課收入。

(二)X2 年 5 月 5 日收到應收稅款 500 萬元並繳庫

收到稅款時,先沖減應收稅款;因該稅款原列遞延收入,收現後將相應部分轉列稅課收入:

借方科目金額貸方科目金額
各機關現金500應收稅款500
遞延收入500稅課收入-遺產及贈與稅500

辦理繳庫時:

借方科目金額貸方科目金額
繳付公庫數500各機關現金500

收到款項與繳庫是兩個不同的會計事項:前者沖減應收稅款並轉列收入;後者反映款項已繳入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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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2 分

下列為政府支出之相關交易事項,試作甲機關之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分錄(請採用第四級會計科目作答)。

(一) X1X1年1月31日,中央政府甲機關撥款補助乙直轄市政府丙機關辦理AA空污防治計畫,款項400萬元,該款項已符合中央政府甲機關所規定應列入該地方預算之條件。

(二) X2X2年1月5日,中央政府甲機關撥款補助丁民間團體舉辦傳統戲曲活動100萬元。

(三) X3X3年1月6日,中央政府甲機關撥款補助戊特別收入基金辦理BB水污染防治計畫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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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支付補助款時,依受補助對象選擇第四級支出科目。依民國 110 年適用的《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獎補助支出依對象分列為補助直轄市政府、補助特種基金及其他獎補捐助等科目。

款項已撥付,且符合認列條件時,借記相應的獎補助支出,貸記「公庫撥入數」。其中第一項明確指出已符合甲機關規定、應列入地方預算的條件,因此直接認列補助支出。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筆補助的受補助對象,再套用第四級科目:

  • 補助直轄市政府:使用「補助直轄市政府」。
  • 補助民間團體:使用「其他獎補捐助」。
  • 補助中央政府所管特種基金:使用「補助特種基金」。

各筆款項均已撥付,依題意認列支出,貸方均為「公庫撥入數」。

會計分錄

(一)補助直轄市政府辦理空污防治計畫

X1 年 1 月 31 日,補助款已符合甲機關規定應列入地方預算的條件:

借方金額貸方金額
補助直轄市政府4,000,000 元公庫撥入數4,000,000 元

(二)補助民間團體舉辦傳統戲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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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 分

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丙機關於110年1月15日以每股25元取得DD公司股票20萬股,占DD公司發行在外普通股之62%,且丙機關對DD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丙機關取得DD公司股票之會計分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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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為準(註:現行會計制度一致規定對長期股權投資與公庫往來科目之基本規範仍維持一致)。

本題測驗之核心重點包含兩項:

  1. 長期股權投資之科目歸屬:普通公務機關取得股票投資時,若對被投資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或「具有控制能力」,依規定應按權益法評價,會計科目應認列為「採權益法之投資」;若不具重大影響力,方列為「其他長期投資」。
  2. 公庫往來科目之判斷:普通公務機關之經費採國庫集中支付制。當機關動支歲出預算購置資產或對外支付款項時,由公庫代為支付,會計上視為公庫撥入經費,貸方應計入「公庫撥入數」(屬權益類/公庫權益調整科目);「繳付公庫數」則用於歲入款項收取後解繳公庫時使用。

解題方法

解題步驟如下:

步驟一:計算投資總成本 取得成本=20萬股×$25=200,000×25=$5,000,000\text{取得成本} = 20\text{萬股} \times \$25 = 200,000 \times 25 = \$5,000,000

步驟二:判定借方會計科目 丙機關取得 DD 公司股權占 62%62\%,且題目明確註明「丙機關對 DD 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之會計科目定義,對被投資公司具重大影響力之股權投資,應借記「採權益法之投資」,而非「其他長期投資」,亦非預算執行性質之「投資支出」。

步驟三:判定貸方會計科目 丙機關動支經費支付買賣價款,由公庫集中支付代為撥付,應貸記「公庫撥入數」。

綜合以上步驟,完整會計分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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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戊機關興建一辦公廳舍,採分次驗收。第1次估驗合格並應支付400萬元,但廠商未檢附完整單據核銷,其會計分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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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4 號「固定資產之會計處理」及《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為準,測驗重點包含兩大觀念:

  1. 興建中固定資產之認列時點與科目:公務機關自行興建固定資產,在全案未完工驗收交付使用前,各期工程進度之分次估驗計價款項,均屬於資產建置成本之累積,應資本化計入「購建中固定資產」,待全案竣工並正式驗收後,始可轉入正式資產科目(如「房屋建築及設備」)。
  2. 權責發生基礎下之支出義務確認:公務機關辦理採購或營造工程,經估驗合格即已產生給付義務。若廠商單據齊全並經核銷開立付款憑單,會計上將由公庫存款支付或貸記「公庫撥入數」;但若「廠商未檢附完整單據核銷」,表示出納或公庫付款手續尚未齊備,公庫尚未撥款,機關應先認列對廠商之流動負債「應付帳款」。

解題方法 本題可拆解為「借方資產科目判定」與「貸方給付關係判定」兩個關鍵步驟:

  • 步驟一:判定借方科目(資產項目) 題幹敘明「興建一辦公廳舍,採分次驗收。第1次估驗合格」,代表該項廳舍仍在施工期間,僅完成第一期之期中估驗,並非全案完工驗收。依照政府會計規範,該筆工程進度款應予以資本化,並記入未完工之過渡資產科目,故借方應為: 借:購建中固定資產 4,000,000\text{借:購建中固定資產 } 4,000,000

  • 步驟二:判定貸方科目(資金來源或負債) 估驗合格後,戊機關已負有給付價款之實質法律義務;惟題目特別強調「但廠商未檢附完整單據核銷」,意味機關內部會計尚未能簽發付款憑單移送財政部(公庫)撥款,款項尚未由公庫支出。此時機關應先帳列應付義務,貸方應為: 貸:應付帳款 4,000,000\text{貸:應付帳款 } 4,000,000

綜合上述兩步驟,完整會計分錄為: 借:購建中固定資產 400萬元   貸:應付帳款 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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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乙機關辦理一筆土地重估價,重估結果增值500萬元,其應為會計分錄之貸方科目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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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中,長期資產(固定資產)之重估價會計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最新制度架構對此項會計處理原則亦維持一致)。

在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體系下,固定資產(如土地)依法辦理重估價所產生之增值,屬於尚未透過交易實現之未實現資本調整,並非機關當期營運所賺取之收入,亦無公庫實質款項撥入。因此,該增值不計入當期營運表(損益),而應直接調整計入權益類科目,貸記「資產負債淨額」。


解題方法

  1. 分析資產面變動: 乙機關之土地重估結果為「增值 500 萬元」,表示土地之帳面價值增加。依借貸法則,資產增加應記入借方: 借:土地5,000,000\text{借:土地}\quad 5,000,000

  2. 分析權益面變動:

  • 土地重估增值並非出售或處分財產產生之實質獲利,不可認列為當期收入(如財產交易利益)。
  • 該筆增值亦非公庫撥入之經費,不可認列為公庫撥入數。
  • 依照「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之會計分錄處理原則,資產重估增值應直接調增機關整體淨資產價值,貸記權益項下的「資產負債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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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甲機關依法代管乙信託基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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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預算法」對基金之分類體系,以及「政府會計準則公報」中關於受託代管基金之會計處理與揭露責任。法規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至今架構一致):

  1. 特種基金之範疇:依預算法第 4 條規定,政府基金分為「普通基金」與「特種基金」兩大類。特種基金又細分為營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作業基金及信託基金等六類。
  2. 預算編製之例外:預算法第 4 條第 2 項明定:「特種基金除信託基金外,各依其業務情形編製附屬單位預算或其分預算。」信託基金因屬代管性質、款項非屬政府所有,無須編入附屬單位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3. 政府會計報導個體與揭露責任: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2 號「政府會計報導個體」規定,受託代管之信託基金係基於受託或代理關係管理,非屬獨立之政府會計報導個體;但管理機關負有受託交代責任,必須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其營運及保管狀況。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規與會計觀念之綜合記憶題,解題切入點如下:

  1. 第一步(法規界定定位):直接以預算法第 4 條檢驗乙信託基金之法律性質。信託基金明定為特種基金之一,故 (B) 在法理上最直接且完全正確。
  2. 第二步(排除錯誤選項):
  • 檢驗預算程序:回憶預算法「特種基金除信託基金外……」之排除條款,排除 (A)。
  • 檢驗報導個體:信託基金資產為委託人或受益人所有,政府非實質控制人,不屬政府會計報導個體,排除 (C)。
  • 檢驗受託責任:代管他人資產必須充分揭露營運與收支情形以善盡受託責任,排除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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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公共債務主管機關若提前償還之長期負債,其帳面金額高於支付價款之差額,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規定,應列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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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本題測驗《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6 號——政府負債之會計處理》中,關於長期負債「提前償還(債務消滅)」之會計處理規定。

依據《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6 號》規定:

  1. 長期負債若於到期日前提前償還,其帳面金額與支付價款之間若有差額,本質上屬於清償之利益或損失。
  2. 規範準則明定:
  • 帳面金額高於支付價款之差額(帳面金額>支付價款\text{帳面金額} > \text{支付價款}):代表政府以較少之代價消滅較大金額之負債,性質為清償利益,應列為收入之加項。
  • 帳面金額低於支付價款之差額(帳面金額<支付價款\text{帳面金額} < \text{支付價款}):代表政府必須支付溢價才能贖回負債,性質為清償損失,應列為支出之加項。

解題方法

從會計分錄與會計恆等式切入分析:

  1. 借貸平衡推導: 公共債務主管機關提前償還長期負債時,帳務上須將該負債自帳上除列,並貸記所支付之現金價款:
  • 借記:長期負債(帳面金額)
  • 貸記:公庫存款等(支付價款)
  1. 差額之性質: 題目設定「帳面金額高於支付價款」,即: 差額=帳面金額−支付價款>0\text{差額} = \text{帳面金額} - \text{支付價款}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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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規定,甲機關與BB公司之訴訟,甲機關於X1X1年12月31日進行評估,其結果若很有可能需要流出資源予以清償,且其金額亦能可靠衡量時,應如何處理?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考查重點為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5 號「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現行準則規定亦同)。

依公報規定,符合下列三項要件時,機關應認列負債準備:

  1. 機關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法定或推定義務)。
  2. 清償該義務很有可能(機率通常大於 50%50\%)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
  3. 該義務之金額能可靠衡量。

若僅屬或有負債(未達「很有可能」或「金額無法可靠衡量」),原則上僅需附註揭露,不作分錄;但一旦同時滿足「很有可能」與「能可靠衡量」,即達到入帳門檻,應於當期認列相關支出與負債準備。


解題方法

  1. 判斷是否達認列門檻: 甲機關與 BB 公司發生訴訟(過去事件產生之義務),在 X1X1 年底經評估「很有可能流出資源」且「金額能可靠衡量」,完全符合公報第 5 號認列負債準備的三要件,因此必須作會計分錄入帳,不得僅作附註揭露。
  2. 決定貸方會計科目: 訴訟賠償在判決確定前,其清償之「時間」或「金額」仍具有不確定性,此類不確定性負債依法應歸屬於負債準備,而非確定性負債(如應付款項)。
  3. 決定借方會計科目: 因應業務運作衍生訴訟所發生之潛在負擔,屬當期營運之耗費,應認列為業務支出。
  4. 形成定案分錄:
借:業務支出貸:負債準備\begin{align*} \text{借:} & \text{業務支出} \\ \text{貸:} & \text{負債準備} \end{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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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公共債務主管機關X9X9年1月1日發行債券5億元,票面利率1.5%1.5\%,6年後到期,每年12月31日支付利息,債券發行時市場利率為2%2\%。已知利率1.5%1.5\%、6期之複利現值為0.9145,利率1.5%1.5\%、6期之年金現值為5.6972;利率2%2\%、6期之複利現值為0.8880,利率2%2\%、6期之年金現值為5.6014。債券折價以有效利率法攤銷,下列何者為債券折價第一年年底攤銷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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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公共債務主管機關發行公債之會計處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及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5 號「長期負債之會計處理」為準)。

  1. 公債發行價格之決定: 公債之發行價格係按**發行時市場利率(有效利率)**折現之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包含:
  • 到期還本之「複利現值」
  • 各期支付票面利息之「普通年金現值」
  1. 折溢價判斷: 票面利率(1.5%1.5\%)小於市場利率(2%2\%),投資人要求之報酬率高於票面給付,故為折價發行。
  2. 有效利率法攤銷:
  • 當期利息費用 = 期初帳面金額 ×\times 發行時市場利率(有效利率)
  • 當期票面利息(現金支出) = 債券面額 ×\times 票面利率
  • 當期折價攤銷金額 = 當期利息費用 −- 當期票面利息

解題方法

步驟一:計算每年應支付之票面利息

每年票面利息=500,000,000×1.5%=7,500,000 元\text{每年票面利息} = 500,000,000 \times 1.5\% = 7,500,000 \text{ 元}

步驟二:選取正確折現因子,計算債券發行價格(X9X9 年 1 月 1 日期初帳面金額)

折現計算應採用市場利率 2%2\%、期數 66 期之因子:

  • 複利現值因子(i=2%,n=6i=2\%, n=6):p6,2%=0.8880p_{6, 2\%} = 0.8880
  • 年金現值因子(i=2%,n=6i=2\%, n=6):P6,2%=5.6014P_{6, 2\%} = 5.6014
發行價格(期初帳面金額)=500,000,000×0.8880+7,500,000×5.6014=444,000,000+42,010,500=486,010,500 元\begin{aligned} \text{發行價格(期初帳面金額)} &= 500,000,000 \times 0.8880 + 7,500,000 \times 5.6014 \\ &= 444,000,000 + 42,010,500 \\ &= 486,010,500 \text{ 元} \end{aligned}

步驟三:計算第一年(X9X9 年度)利息費用

利息費用=486,010,500×2%=9,720,210 元\text{利息費用} = 486,010,500 \times 2\% = 9,720,210 \text{ 元}

步驟四:計算第一年年底折價攤銷金額

折價攤銷金額=9,720,210−7,500,000=2,220,210 元\text{折價攤銷金額} = 9,720,210 - 7,500,000 = 2,220,210 \text{ 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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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甲機關補助乙縣政府辦理AA計畫款項500萬元,乙縣政府收到補助款,但尚未納入其預算時,乙縣政府應貸記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實施之《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及政府會計準則公報規範為準。 本題主要測驗「政府間補助款之認列時點與負債科目分類」:

  1. 預算控制與收入認列時點:受補助機關收到指定用途之補助款時,若該筆款項「尚未納入其預算」,基於公務預算執行規範及會計處理一致性原則,尚不得逕行認列為當期收入,應先列為負債。
  2. 專用會計科目之歸屬:依會計科目定義,收取其他政府之補助款或委託款,於尚未納入預算或尚未符合收入認列要件前,應貸記專屬之流動負債科目「預收其他政府款」。

解題方法

以「會計科目之性質」與「交易處理之時序」為切入點:

  1. 交易時點分析:
  • 乙縣政府收到甲機關之 AA 計畫補助款 500500 萬元,款項已入帳(借記資產:市庫存款或銀行存款)。
  • 因題目明確說明「尚未納入其預算」,受補助機關尚無執行該預算之法定依據,故此時負有履約或退還義務,屬於負債性質,不可貸記「收入」科目。
  1. 會計分錄推導:
  • 收到補助款但尚未納入預算時:
借:市庫存款(或銀行存款)5,000,000貸:預收其他政府款5,000,000\begin{align*} \text{借:} & \text{市庫存款(或銀行存款)} \quad 5,000,000 \\ \text{貸:} & \text{預收其他政府款} \qquad\quad 5,000,000 \end{align*}
  • 嗣後納入預算並符合收入認列條件時(轉正分錄):
借:預收其他政府款5,000,000貸:補助收入5,000,000\begin{align*} \text{借:} & \text{預收其他政府款} \qquad\quad 5,000,000 \\ \text{貸:} & \text{補助收入} \qquad\qquad\quad 5,000,000 \end{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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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甲機關於X1X1年12月25日退還受託保管之有價證券,應做之分錄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施行之「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為準(現行法規架構亦同)。

本題考核的核心觀念為對照科目(備忘紀錄性質)之會計處理:

  1. 所有權與責任:政府機關因業務受託保管之財物或有價證券,其所有權不屬於政府,政府僅負保管責任,不列為機關自有之實質資產與負債。
  2. 對照科目控制:為強化內部控制與控管保管責任,一致規定設有成對的「對照科目」(備忘分錄)。收受時借記資產對照科目、貸記負債對照科目;退還或解除保管責任時,則作完全相反的沖銷分錄。
  3. 科目專用性:一致規定將受託保管標的依性質嚴格區分:
  • 「保管有價證券」與「應付保管有價證券」:專用於有價證券。
  • 「保管品」與「應付保管品」:專用於有價證券以外之契據、物品等。
  • 「保證品」與「應付保證品」:專用於投標、履約等收取之各項保證實物。

解題方法

依據「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之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1. 取得受託保管有價證券時(入庫): 機關負擔保管責任,依票面價值或約定價值記入對照科目: 借:保管有價證券\text{借:保管有價證券} 貸:應付保管有價證券\quad\text{貸:應付保管有價證券}

  2. 退還受託保管之有價證券時(出庫): 保管責任解除,應將原列對照科目作反向沖銷分錄: 借:應付保管有價證券\text{借:應付保管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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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甲機關X2X2年1月1日設置零用金20,00020,000,1月份支付郵資等雜費10,400,2月1日撥補零用金,2月份支付水費等雜費10,400,2月1日撥補零用金,2月份支付水費等雜費14,000,2月27日調降零用金額度$2,000,則甲機關在2月1日及3月1日零用金科目餘額分別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規定處理原則亦同),測驗公務機關定額零用金制度(Imprest Petty Cash System)之會計處理與帳面餘額認定。

  1. 定額零用金制度之本質: 政府機關之零用金採定額建立。總帳之「零用金」會計科目餘額,代表機關核定之「法定預借額度」,而非保管人員手上隨時波動的實體現金數。
  2. 零用金科目的異動時機:
  • 會異動「零用金」總帳之時機:僅限於零用金之「設置」、「調增額度」、「調降額度」或「年度終了結清(裁撤)」。
  • 不異動「零用金」總帳之時機:
  • 平時支用:由經管人員憑合法原始憑證自備用現金中支付並登記備查簿,總帳不作分錄。
  • 撥補報銷:經管人員定期檢據申請撥補時,總帳認列具體支出科目(借記相關支出),貸記國庫(公庫撥入數)或專戶存款,分錄不經過「零用金」科目。

解題方法

依題意時序進行分錄推導與「零用金」科目帳面餘額分析:

  1. X2X2 年 1 月 1 日(設置零用金) 機關依核定額度向公庫預借並設置零用金:
  • 借:零用金 20,00020,000
  • 貸:公庫撥入數(或專戶存款) 20,00020,000
  • 零用金科目帳面餘額:$20,000。
  1. 1 月份(支付郵資等雜費 $10,400) 由經管人自零用金手存現金支付,僅登載於零用金備查簿,總帳不作分錄。
  • 此時實體狀態為「手存現金 $9,600 + 支出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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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甲機關X1X1年初預付三年保費300,000300,000,則X1X1年底應做之分錄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下,跨期間費用之權責發生基礎調整分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制度雖有歷次局部檢討修訂,惟此項會計處理原則並無變動)。

  1. 會計基礎(權責發生基礎): 政府普通公務機關之會計處理平時採權責發生基礎。跨年度之預付費用,平時付款時先列為資產類科目「預付款」,期末結帳時再按實際經過期間或已耗用之數額,辦理期末調整轉列為支出。
  2. 會計科目定義:
  • 預付款:資產類科目,凡機關預付各項款項屬之。
  • 業務支出:支出類科目,凡機關執行一般政務所發生之業務費用(如保險費、水電費等)屬之。
  • 公庫撥入數:公庫權益變動(或收入性質)科目,係各機關由國庫集中支付款項時所貸記之權益來源科目。

解題方法

解題關鍵在於「區分原始支付分錄」與「期末攤銷調整分錄」:

步驟一:計算當年度應負擔之費用金額

三年期保險費總額為 $300,000,平均每年負擔之保險費金額為: 每年保費=$300,0003=$100,000\text{每年保費} = \frac{\$300,000}{3} = \$100,000

步驟二:還原 X1X1 年初支付時之原始分錄

X1X1 年初預付三年保險費時,經由國庫集中支付撥款,機關列帳為: 借:預付款 300,000300,000   貸:公庫撥入數 300,000300,000

步驟三:作成 X1X1 年底之期末調整分錄

至 X1X1 年底止,已屆滿 1 年,屬於 X1X1 年度已耗用之保險費 $100,000 應轉列為當期之「業務支出」,同時沖減資產「預付款」: 借:業務支出 100,000100,000   貸:預付款 100,000100,000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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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甲機關110年度收到規費收入5萬元、租金收入10萬元、處分固定資產利益30萬元,並辦理繳庫;另因廠商違反契約規定產生應收罰款20萬元,以前年度應收帳款10萬元確定無法收取,退還本年度收入5萬元,請問甲機關110年度帳列收入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普通公務機關收入之認列範圍與會計處理。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施行之《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及《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為準:

  1. 會計基礎(權責發生基礎):普通公務機關平時會計處理採權責發生基礎,凡於本會計年度內確定具有收取權利之收入,不論現金是否已收訖,均應於權利發生時認列為當期收入。
  2. 收入認列範圍:
  • 規費收入與財產收入:收到之規費、租金等,屬當期政事型收入。
  • 處分資產利益:公務機關處分固定資產所產生之淨利益,屬當期帳列之收入(利益)項目。
  • 應收罰款:因廠商違約產生之應收罰款,收取權利於本年度確定成立,應借記「應收罰款」,貸記「罰款及賠償收入」,計入本年度收入。
  • 退還本年度收入:本年度已認列之收入退還時,應直接借記相關收入科目(作為當期收入之減項),貸記庫存現金或公庫款。
  1. 不影響當期收入之項目:
  • 辦理繳庫:收取歲入款項解繳公庫,會計分錄為借記「繳付公庫數」、貸記「庫存現金」,屬於資金調撥與權益調節,不影響已認列之收入科目餘額。
  • 以前年度應收帳款無法收取:係沖銷以前年度已認列之資產及相關備抵科目(借記「備抵呆帳」,貸記「應收帳款」),屬於前期資產之除列,絕非本年度收入之減項。

解題方法

逐一分析各交易事項對「甲機關 110 年度帳列收入」之影響:

  1. 收到規費收入 5 萬元:
  • 分錄:借記「庫存現金 55 萬元」,貸記「規費收入 55 萬元」。
  • 收入影響:+5+5 萬元。
  1. 收到租金收入 10 萬元:
  • 分錄:借記「庫存現金 1010 萬元」,貸記「財產收入-租金收入 1010 萬元」。
  • 收入影響:+10+10 萬元。
  1. 處分固定資產利益 30 萬元:
  • 分錄:借記「庫存現金」等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等科目及「處分資產利益 3030 萬元」。
  • 收入影響:+30+30 萬元。
  1. 收得款項辦理繳庫:
  • 分錄:借記「繳付公庫數 4545 萬元」,貸記「庫存現金 4545 萬元」。
  • 收入影響:$0(不影響收入科目)。
  1. 產生應收罰款 20 萬元:
  • 分錄:借記「應收罰款 2020 萬元」,貸記「罰款及賠償收入 2020 萬元」。
  • 收入影響:+20+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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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收到抵繳收入實物,若有屬抵繳以前年度稅款部分,應借記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為準(現行制度架構亦維持一致)。核心考點在於普通公務單位會計之收入認列基礎與稅捐稽徵機關經收實物抵繳稅款之跨年度會計處理:

  1. 公務機關之會計基礎:普通公務單位平時採「現金收付基礎」,年終整理時採「修正發生基礎(修正應計基礎)」。稅課收入須符合「可衡量且可動用」原則;年度終了時,已核定徵收但尚未徵起之稅款,因尚未取得可用以支應當年度歲出之實質財源,會計上借記「應收稅款」,並貸記「遞延收入」。
  2. 抵繳收入實物之性質:納稅義務人依法(如遺產及贈與稅法)以實物(土地、房屋、股票等)抵繳稅款,稽徵機關取得該項實物時,應借記資產類科目「抵繳收入實物」。
  3. 以前年度稅款收訖之調整:以前年度已立帳之應收稅款於本年度收清(無論收現或收受實物抵繳)時,除沖銷「應收稅款」資產外,原於以前年度保留而貸記之「遞延收入」已隨債權清償而實現,須將「遞延收入」予以沖轉,並因該收益屬以前年度歲入,應轉列「資產負債淨額」。

解題方法

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之會計分錄釋例,稅捐稽徵機關收到實物抵繳稅款之處理,依抵繳年度區分如下:

1. 屬抵繳「本年度」稅款:

借:抵繳收入實物貸:稅課收入\begin{align*} \text{借:} & \text{抵繳收入實物} \\ \text{貸:} & \quad\text{稅課收入} \end{align*}

2. 屬抵繳「以前年度」稅款(本題考點):

納稅義務人以實物清償以前年度欠稅時,會計處理分為兩部分(亦可合併為複合分錄):

  • 收受實物並沖銷債權:
借:抵繳收入實物貸:應收稅款\begin{align*} \text{借:} & \text{抵繳收入實物} \\ \text{貸:} & \quad\text{應收稅款} \end{align*}
  • 沖轉以前年度之遞延收入:
借:遞延收入貸:資產負債淨額\begin{align*} \text{借:} & \text{遞延收入} \\ \text{貸:} & \quad\text{資產負債淨額} \end{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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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決算法之規定,下列事宜應由行政院定之者,計有幾項?

① 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事務期限

② 各級機關決算之編送程序及期限

③ 決算書表格式

④ 地方政府決算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註:本題所涉《決算法》相關條文迄今未修正,現行法亦同)。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決算法》中關於各項決算事宜的權責機關劃分。公職考試法規選擇題極為重視「法定權責主體」的精確性,考生必須釐清何種事項是由「行政院」定之、何種是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以及何種事項屬於「法律保留」(另以法律定之)。

本題涉及之主要法條包括:

  1. 《決算法》第 11 條:決算書表格式之訂定權責。
  2. 《決算法》第 13 條:結束期間出納整理事務期限之訂定權責。
  3. 《決算法》第 16 條:各機關決算編送程序及期限之訂定權責。
  4. 《決算法》第 31 條:地方政府決算之規範依據。

解題方法

逐一檢視題幹所列 4 項事宜,對照《決算法》之法定授權主管機關:

  1. 判斷各項事宜之法源依據。
  2. 辨析其權責機關是否為「行政院」(排除「中央主計機關」與「立法院制定之法律」)。
  3. 計算屬於行政院定之之項目總數,選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一、各項事宜逐一剖析

  • ① 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事務期限:【屬於行政院定之】

  • 法源依據:依《決算法》第 13 條規定:「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等事務之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 分析:跨年度的出納整理期限攸關各部會政務與庫政作業之截止點,法定權責屬於最高行政首長機關「行政院」。此項正確。

  • ② 各級機關決算之編送程序及期限:【屬於行政院定之】

  • 法源依據:依《決算法》第 16 條規定:「各機關決算之編送程序及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 分析:各機關決算彙整送交的行政程序與截止時程,涉及行政體系內部之整體督導與控管,依法授權由「行政院」定之(實務上訂有〈中央政府總決算編製要點〉)。此項正確。

  • ③ 決算書表格式:【非行政院定之,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 法源依據:依《決算法》第 11 條規定:「決算書表之格式,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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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決算法之規定,如立法院未能於審計部審核報告送達後1年內完成審議時,後續之法律程序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決算法》中關於「總決算審核報告之立法院審議期限、逾期法律效果及後續公告程序」。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之法規為準(該規定至今未修正,現行法亦同):

依《決算法》第 28 條規定:

  1. 審議期限與逾期效果:「立法院應於審核報告送達後一年內完成其審議,如未完成,視同審議通過。」
  2. 後續公告程序:「立法院通過之審核報告,應送請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其有附帶決議者,應由行政院、審計部或有關機關將辦理情形答覆立法院。」

解題方法

本題解題切入點分為兩階段法律效果的串聯:

  1. 第一階段(逾期效果):立法院未能於審計部審核報告送達後 1 年內完成審議時,法律效果並非退回或程序終止,而是法定擬制之「視同審議通過」。
  2. 第二階段(公告程序銜接):既然「視同審議通過」,即比照立法院完成審議之正常程序處理。依《決算法》第 28 條後段,立法院通過後,應將該審核報告送請監察院,再由「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

因此,後續之法定程序為由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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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中央政府以往曾採行預算執行節約措施,以凍結或控留各機關部分已分配歲出預算之方式處理,係依據下列預算法中之何項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預算法中預算執行之控制機制與彈性管理,特別是「歲出分配預算列為準備」之法律依據與行政實務運作(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預算法條文內容亦同,無重大變更)。

依據預算法規定,機關歲出預算成立後,需編造歲出分配預算據以執行。中央主計機關基於業務需要或財政調控,得依法要求將部分已核定之分配數「列為準備」,非經核准不得動支。此一機制在政府實務上推動開源節流或預算執行節約措施時,即為常見的「凍結」或「控留」預算措施。


解題方法

本題之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暫時控留/列為準備」與「實質裁減經費」、「進度修改調整」及「科目流用」**在法律定性上的不同:

  1. 抓取題幹核心特徵:「採行預算執行節約措施」、「以凍結或控留各機關部分已分配歲出預算之方式處理」。
  2. 對應法律效果:
  • 預算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行政機關不能任意實質刪除法定預算,但可在執行層面加以管控。
  • 「凍結或控留」並未消滅預算額度,而是將額度暫行扣住、限制直接支用,須待特殊需要報院核准始能動支,此法定程序即為預算法第 69 條規定的「列為準備」。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預算法第 69 條規定:「中央主計機關得就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按其業務需要,將已核定歲出預算分配數之一部列為準備。各機關非經行政院核准,不得動用。」中央政府過去實施節約措施時,主計總處(原行政院主計處)即是依本條授權,統一按一定比例控留各機關已核定之分配預算並「列為準備」,各機關非有實際急需並專案報行政院核准不得動支,俗稱「預算凍結」或「預算控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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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預算法相關條文規範亦相同)。 本題測驗《預算法》中的預算編造體制與法案限制規範,核心法條包括:

  1. 立法委員提案限制:預算法第 91 條(憲政預算權分立與財政收支平衡原則)。
  2. 組織法律與預算編列之關係:預算法第 16 條。
  3. 司法概算編列體制: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6 項與預算法之編造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精準記憶與理解題。解題時應從以下法理與法條關鍵字切入:

  1. 對等機關原則:立法委員提出涉及歲入、歲出變動之法律案,其依法徵詢之對象為統籌中央施政與財政的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而非個別幕僚或部會機關(如財政部)。
  2. 預算實務彈性:行政機關常因政務急迫性先行成立運作或籌備,故法律允許「未完成組織法者仍得編列預算」,避免政府施政空轉。
  3. 單一預算制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編造權專屬於行政院,各院(含司法院)僅提出「概算」,並由行政院彙編成單一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預算法第 91 條規定:「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徵詢行政院之意見,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必要時,並應同時提案修正其他法律。」本選項誤將徵詢對象敘述為「財政部」。行政院始為統籌國家整體歲計政務與財力之最高行政機關,故法定徵詢對象為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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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預算法規定,就預算事件,得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之人員,不包括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預算法本條規定迄今未修正)。 本題測驗核心為預算法第 98 條關於預算事件訴訟權之法定行使主體。

依預算法第 98 條規定: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審計官或主計官,就預算事件,得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

本條旨在落實財政監督與預算法定主義,賦予具備預算審查權(立法委員)、監察權(監察委員)、審計監督權(審計官)及預算編製執行專業(主計官)之特定人員,在預算爭議事件中代表國家機關或附屬單位行使訴訟權能(提起訴訟、上訴或參加訴訟)。


解題方法

本題為純粹法條列舉規定的記憶測驗。解題步驟如下:

  1. 檢索預算法第 98 條所賦予訴訟代表權的「法定四大主體」: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審計官、主計官。
  2. 比對各選項,凡非上述四者之一者,即為題目所求「不包括」之對象。

選項分析

  • (A) 調查官(符合題意,為正確選項) 預算法第 98 條所列之人員僅限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審計官及主計官,法條並未賦予「調查官」就預算事件為機關起訴或參加訴訟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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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預算法第86條規定,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下列何者正確?

① 作業基金賸餘撥充基金額

② 營業基金虧損由庫撥補額

③ 營業基金以前年度公積轉為增資額

④ 作業基金由庫撥補額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附屬單位預算與總預算之聯結關係」,核心法源為預算法第 86 條(附屬單位預算編入總預算之範圍)。 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預算法第 86 條規定內容亦相同。

依預算法第 86 條規定:

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在營業基金為盈餘之應解庫額及虧損之由庫撥補額與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在其他特種基金,為賸餘之應解庫額及由庫撥補額與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

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具備獨立計算盈虧或收支之財務主體特性,僅在與公庫發生實質資金往來(解庫、由庫撥補、由庫增撥或收回資本/基金)時,方列入總預算之歲入或歲出;若屬基金內部資本結構變動或權益滾存調整,則不編入總預算。


解題方法

解題切入點在於區分「與公庫發生往來之外部流量」與「基金內部之自體帳務調整」:

  1. 編入總預算者(外部公庫往來):
  • 營業基金:
  • 盈餘之應解庫額(列入總預算歲入)
  • 虧損之由庫撥補額(列入總預算歲出)
  • 資本由庫增撥額(列入總預算歲出)或資本由庫收回額(列入總預算歲入)
  • 其他特種基金(含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等):
  • 賸餘之應解庫額(列入總預算歲入)
  • 由庫撥補額(列入總預算歲出)
  • 基金之由庫增撥額(列入總預算歲出)或基金之由庫收回額(列入總預算歲入)
  1. 不編入總預算者(基金內部調整):
  • 賸餘撥充基金、提存公積、以前年度公積轉為增資等,均屬基金內部權益科目之重分類,不涉及公庫實質增撥或收回,因此不編入總預算。

選項分析

題目敘述檢視:

  • ① 作業基金賸餘撥充基金額(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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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下列有關預算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預算法》中關於總預算案「審議程序、列席人員、審查重點、法定期限及決議效力」之相關規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至今未修正)。 考點法條涵蓋:

  1. 預算法第 48 條: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之核心注重事項。
  2. 預算法第 49 條:立法院聽取報告及審議總預算案時之列席官員。
  3. 預算法第 51 條:總預算案議決與公布之法定時程。
  4. 預算法第 52 條:附帶條件、期限與附帶決議之處理規範。
  5. 主計與審計之職權分工:行政院主計總處(掌預算編製)vs. 監察院審計部(掌決算審定)。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觀念辨析題。解題關鍵在於區分「預算」與「決算」之憲政職責與列席首長:

  • 總預算案是由「行政院」籌編提出,至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的當然是行政院相關首長(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
  • 「審計長」隸屬監察院審計部,職掌事後的決算審定。審計長係於立法院審議「決算審核報告」時列席答辯(依《決算法》第 27 條),絕無可能在事前審議行政院「總預算案」時列席說明。

掌握「編審預算找主計、監督決算找審計」的權責劃分,即可一眼看出移花接木的破綻。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依《預算法》第 51 條規定:「總預算案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由立法院議決,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總統公布之...」。換言之,若會計年度於 1 月 1 日開始,立法院應於 11 月 30 日前審議完畢(議決),總統應於 12 月 15 日前公布,本選項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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