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上校轉任 廉政(轉任退輔會) 刑法及犯罪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甲積欠 A 三萬元賭債,屢遭 A 逼債,於是進入超商內,持槍指著店員 B 嗆說:「要搶劫!」B 稱:「生意還沒上門,店內只有五百元現金。」甲因為期待落空,沒拿錢就離開現場。
試問:甲的刑責為何?甲是否成立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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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涉及刑法財產犯罪之強盜罪、加重強盜罪、著手與既遂未遂判斷,以及未遂犯中「中止犯(任意性)」的認定。 (本題法規適用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現行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業於民國 108 年修正提高法定本刑,解題仍以命題當年規定為準。)
- 強盜罪之本質與著手(刑法第 328 條):
- 強盜罪之手段須達「至使不能抗拒」程度,判定標準係以客觀上行為人所施用之強暴、脅迫手段,是否已足以壓制一般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與抗拒能力。
- 行為人以強盜意思,對被害人施加強暴、脅迫之時,即為強盜罪之「著手」。
- 加重強盜罪之加重事由(刑法第 330 條準用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
- 攜帶兇器:客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足以構成危險之器械。持真槍甚至具殺傷力之各類槍枝,均屬兇器。
- 中止犯之成立要件(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
- 行為人須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
- 須「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即具備「任意性」)。
- 任意性之判準(弗蘭克公式,Frank'sche Formel):
- 中止未遂:能達目的而不欲(Ich kann, will aber nicht)。
- 障礙未遂:欲達目的而不能(Ich will, kann aber nicht)。
- 核心爭點——期待落空:行為人因現場財物過少、不符主觀預期而放棄取財,究竟屬於出於己意之中止,抑或因外在障礙致目的不達之障礙未遂?
解題方法
本題為申論題,答題架構應先檢驗甲之主行為是否成立「加重強盜未遂罪」,次檢驗其終止犯罪是否具備「任意性」而得成立「中止犯」,最後總結甲之刑事責任。
一、甲持槍指著店員 B 喝令搶劫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330 條第 2 項、第 1 項之加重強盜未遂罪
- 構成要件該當性:
- 客觀構成要件:
- 甲手持槍枝指向 B 並稱「要搶劫!」,在密閉超商空間內持具致命危險之槍枝指向店員,客觀上已足使通常人產生極大恐懼,達於「至使不能抗拒」之程度。
- 槍枝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之生命身體安全,該當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兇器」。
- 甲已施加脅迫手段,進入強盜之核心實行行為,屬於強盜罪之「著手」。
- 甲最終未取走財物,未生財物移轉支配之結果,為未遂。
- 主觀構成要件:
- 甲主觀上明知且有意為之,具備強盜之故意;其意圖以此手段償還賭債,亦具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
- 違法性與罪責:
- 甲無阻卻違法與阻卻罪責事由,本罪成立。
- 罪名競合:
- 甲脅迫 B 之恐嚇行為與強制行為,均為強盜之手段,被強盜罪所吸收,不另論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安罪或第 304 條強制罪。
第 二 題25 分
甲任職於警察分局偵查隊隊長,受友人乙致電請託查詢 A 有無被通緝,甲透過不知情之偵查佐 B 查詢。B 將查得之 A 前科資料列印並交付甲。
某日,乙前往甲的辦公室,詢問通緝之查詢結果,甲自辦公桌抽屜取出 A 前科書面資料,口頭告知 A 被通緝。甲此時因接獲電話急忙離開辦公室,將該資料隨手放在辦公桌上,乙趁機將此資料取走並離開。
試問:甲、乙的刑責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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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之法規為準作答(現行法刑法第 138 條、第 320 條業於民國 108 年修正提高罰金刑,惟構成要件與罪責評價相同)。
-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刑法第 132 條):
- 公務員洩漏應秘密之消息與文書,第 1 項處罰故意犯,第 2 項處罰過失犯。「通緝」與「前科」資料皆屬偵查與個人隱私之國防以外秘密。
- 對向犯與共犯之排除適用:
- 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之洩密罪屬於「必要共犯」中之「對向犯」。對於法律僅處罰公務員單向洩漏,未明文處罰受領秘密者之情形,受領者不成立該罪之教唆犯(司法院院字第 1424 號解釋、最高法院 85 年台非字第 26 號判決)。
- 妨害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刑法第 138 條):
- 公務員依職權自內部系統列印之刑案資料,屬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公文書。無故取走使公務員失其支配,該當「隱匿」之要件。
- 竊盜罪(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
- 取走紙本公文書,亦同時破壞公務機關對動產之持有並建立不法所有,該當竊盜罪。
- 間接正犯:
- 利用無犯罪故意之不知情第三人實施犯罪工具。
解題方法
本題為經典的公務員刑法實例題,解題切入點應採「主體分立、依行為時序檢驗」:
- 甲的刑責審查:
- 行為一(利用 B 查詢並列印):檢討甲利用不知情之 B 查詢前科資料,是否構成刑法第 359 條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之間接正犯(或個人資料保護法)。此時尚未外洩,尚未該當洩密罪。
- 行為二(口頭告知乙被通緝):檢討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 行為三(隨手置於桌面致乙取走):檢討刑法第 132 條第 2 項公務員因過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刑法第 138 條不罰過失,甲不成立該罪。
- 競合論罪:甲之故意洩密與過失洩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數罪併罰。
- 乙的刑責審查:
- 行為一(請託甲查詢並聽取通緝消息):檢討是否成立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之教唆犯,以「對向犯」理論予以排除。
- 行為二(趁機取走前科書面資料):檢討刑法第 138 條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罪,以及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兩罪依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故無固定選項。考生在論述時,必須針對下列核心爭點之正反不同法律見解(思維選項)進行取捨與定性:
- 乙請託甲查詢,是否成立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之教唆犯?
- 見解一(成立教唆犯說):認為乙引起公務員甲之犯罪故意,依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應論以教唆犯。
- 見解二(對向犯排除說,本部定案採此說):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立法本旨僅在處罰公務員之洩密行為,對於接受秘密之對向者並無處罰規定。基於對向犯之本質與法益評價,不得反躬適用刑法總則教唆犯規定予以處罰,故乙不構成教唆犯。
- 乙趁機取走前科紙本,究屬「刑法第 138 條」或「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
第 三 題25 分
犯罪預測針對已有犯罪紀錄者的預測,稱為「再犯預測」,其方法有哪些?又「再犯預測」在刑法實務上具有重要的意義,試說明「再犯預測」可以運用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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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涉及犯罪學與刑事實體法、刑事司法程序的整合,核心概念涵蓋:
- 再犯預測(Recidivism Prediction)之定義與本質:以已有犯罪前科紀錄者為對象,藉由科學化、系統化之評估工具或專業判斷,預測其未來再次犯罪之可能性(再犯風險率)、再犯類型與危害程度。
- 預測方法之維度:
- 方法論分類:非結構化臨床預測(Clinical Prediction)、統計/精算預測(Actuarial Prediction)、結構化專業判斷(Structured Professional Judgment, SPJ)。
- 世代演進分類:第一代(非結構臨床)至第四代(整合評估、處遇與個案管理之系統,如 RNR 模型)。
- 刑法及刑事司法實務之運用:體現近代刑法「特別預防論」與「社會防衛」思想,貫穿刑事司法流程各階段:
- 偵查階段:起訴裁量與緩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 審判階段:特別預防量刑審酌(刑法第 57 條)、緩刑宣告(刑法第 74 條)。
- 保安處分:預防再犯之危險性格評估(刑法第 87 條監護、第 88 條及第 89 條禁戒、第 90 條強制工作、第 91 條之 1 性侵害強制治療)。
- 矯正與執行階段:累進處遇與個別化處遇計畫、假釋審查標準(刑法第 77 條)。
- 社區矯治階段:保護管束之分級分類管理(刑法第 93 條)。
- 法規基準註記:本題涉及之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為準;現行法中,刑法第 90 條強制工作已因司法院釋字第 812 號解釋宣告違憲而刪除,刑法第 91 條之 1 強制治療亦於民國 112 年配合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解釋大幅修正,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犯罪學理論+刑法實務操作」之綜合申論題,採雙核心體系架構切入:
- 子題一:再犯預測之方法
- 採「雙軌並陳法」切入,先以「臨床評估 vs. 統計精算 vs. 結構化專業判斷」劃分基本方法型態,再輔以「風險評估工具世代演進(第一代至第四代)」,使理論深度與廣度兼備。
- 子題二:刑法實務之具體運用
- 採「刑事司法流程生命週期(時序法)」切入,依序從「偵查起訴 審判科刑與緩刑 保安處分宣告 刑罰執行與假釋 社區觀護監督」展開。此法可避免答題雜亂遺漏,並精準援引刑法與相關法規條號,展現法律與犯罪學合一的專業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依評分要點進行答題維度剖析:
- 子題一得分要件:須完整交代各方法的評估依據(主觀經驗 vs. 客觀靜態/動態因子)、優缺點,特別是現代犯罪學重視的「靜態危險因子(Static Factors)」與「動態需求因子(Dynamic Needs)」之區辨。
- 子題二得分要件:切忌僅做抽象空泛的說明,關鍵在於緊扣我國實體法(刑法第 57 條量刑、第 74 條緩刑、第 77 條假釋、總則保安處分各條文),精確點出法條明文要求之「有再犯之虞」、「信無再犯之虞」、「悛悔實據」等法定要件與再犯預測的連結。
解題技巧
- 關鍵字破題:定義再犯預測時,務必點出「再犯風險(Risk)」與「犯罪需求(Need)」概念。
- 方法論二元對立再統一:
- 臨床法(彈性高但主觀信度低)+統計法(客觀精準但缺乏個別化) 整合為「結構化專業判斷(SPJ)」。
- 實務運用緊扣「特別預防」:在闡述審判、保安處分及假釋時,強調再犯預測是落實「特別預防(個別處遇與再犯防制)」及「人權保障(避免過度剝奪自由)」的科學基石。
- 體系化條列:子題二按照司法程序五大階段標題化,讓閱卷委員能一目了然看見完整的法體系邏輯。
【答案】
壹、再犯預測之意涵與主要方法
「再犯預測」係指針對已有犯罪前科之個體,運用實證科學、心理測驗或專業臨床技術,評估其未來再度從事違法行為之機率、危險程度及潛在犯罪類型。其主要方法可歸納為以下三大途徑,並展現於評估工具之世代演進:
一、臨床預測法(Clinical Prediction,第一代工具)
- 內涵:由精神科醫師、臨床心理師、觀護人或矯治專業人員,透過深度面談、個案生活史調查、心理測驗及行為觀察,本於專業學識與直覺經驗進行主觀綜合判斷。
- 優缺點評析:優點為具備高度個別化與彈性,能因應個案特殊情境;缺點為主觀色彩濃厚、信度與效度偏低,且容易因預測者個人偏見而產生「偽陽性(False Positive)」或「偽陰性(False Negative)」之誤差。
第 四 題25 分
何謂「修復式正義」?其主要論述為何?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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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犯罪學與刑事政策中正義典範轉移的核心考點——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我國法制實務多譯為修復式司法)。
- 概念淵源與定義:
- 由霍華德.澤爾(Howard Zehr,被譽為修復式正義之父)於《變換透鏡》(Changing Lenses)中確立典範架構,並由馬歇爾(Tony Marshall)提出經典定義:修復式正義乃利害關係人(被害人、加害人、社區)共同參與,以集體方式解決犯罪後果及其對未來影響的過程。
- 核心理論基礎涵蓋克里斯提(Nils Christie)的「衝突作為資產」(Conflict as Property)理論,以及布萊斯威特(John Braithwaite)的「恥感融合論」(Reintegrative Shaming Theory)。
- 法規準據說明:
-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我國主要依據法務部頒布推動之「修復式司法試辦方案」於各地檢署試行,尚未明文入律。
- 現行法已修正:刑事訴訟法於民國 108 年底增訂第 248 條之 2 及第 271 條之 4,將偵查與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程序正式法制化。
解題方法
本題為經典的犯罪學申論題,採「概念界定 理論基礎與核心論述 實踐機制與比較」之三段論架構破題:
- 界定何謂修復式正義:直接給予學理權威定義,並闡明其從「應報式正義(Retributive Justice)」與「分配式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轉向「損害修復」的典範位移。
- 闡述主要論述:依犯罪學理論,從「犯罪本質重構」、「三方利害關係人主體性」、「責任與修復內涵」、「社會整合機制」等四大核心論點逐層剖析,並適度帶入「3R 原則」(責任 Responsibility、修復 Reparation、復歸 Reintegration)。
- 對比傳統刑事司法:以簡明對照強化論述深度,突顯修復式正義追求實質正義與創傷癒合之價值。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單選或是非選項。閱卷評分點集中於以下兩大子題核心爭點的論述完整度:
- 子題一:修復式正義之定義(配分約 30%):
- 必須清楚點出「被害人、加害人、社區代表」三方主體之「自願參與」、「對話協商」與「修復創傷」,不可僅簡化為「民事和解」或「刑事調解」。
- 子題二:修復式正義之主要論述(配分約 70%):
- 爭點一(犯罪本質觀):犯罪被視為對人與人際關係的傷害,非僅單純對國家法律秩序之違反。
- 爭點二(程序主體觀):打破傳統國家獨占刑罰權,將衝突解決權歸還當事人(Christie 觀點)。
- 爭點三(責任承擔觀):加害人承擔主動、實質之積極責任(Active Responsibility),非僅被動接受刑罰。
- 爭點四(復歸整合觀):結合恥感融合,以道德勸說促成再整合,避免加害人被標籤化與排拒。
解題技巧
- 答題關鍵字速記:
- 掌握「三方參與(被害人、加害人、社區)」、「三項要素(對話、修復、復歸)」、「3R 原則(Responsibility, Reparation, Reintegration)」。
- 常見落入陷阱:
- 誤區一:將修復式正義等同於「除罪化」或「免除刑責」。修復式正義並非否定刑事制裁,而是在定罪量刑與處遇過程中,導入以被害人修復為中心的補充機制。
- 誤區二:將其等同於「民事金錢賠償」。修復更注重精神創傷療癒、真相釐清、真誠道歉與關係修復,金錢賠償僅為物質修復之一環。
- 對照結構法:
- 作答時將「應報式正義」與「修復式正義」的提問角度、焦點、責任型態進行對稱條列,能大幅提升答題版面清晰度與專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