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上校轉任 人事行政(轉任退輔會) 人事行政學(包括考銓制度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評估人員績效的方法很多,依照其評估的重點不同,可分為特徵、行為與結果三大類別。請分別舉例說明這三類的評估方法有何差別,並解釋我國公務人員最常用的考績方法是屬於以上三類中的哪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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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聚焦於人事行政學中「績效評估方法(Performance Appraisal Methods)」的三大核心途徑,以及我國《公務人員考績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就考績項目與評核架構仍維持一致)在實務上的制度歸屬。
- 績效評估三大取向:依評估焦點區分為特徵導向(Trait-based)、行為導向(Behavior-based)、結果導向(Results-based)。
- 考銓法規核心:民國 107 年《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5 條規定年終考績應就「工作(50%)、操行(20%)、學識(15%)、才能(15%)」四項綜合評密,並搭配同法施行細則附表之公務人員考績表(採「圖表式評等量表法」評核)。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學理比較分析」結合「公務體制實證判定」之申論題,解題切入點分為兩大層次:
- 理論層次(橫向比較):分別從「評估核心標的」、「典型實例方法」、「評估優劣勢與回饋效果」三個維度,精確剖析特徵、行為、結果三大類別的本質差別。
- 實務層次(制度定位):回歸我國公務人員考績體制,檢視《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5 條之法定考績項目及其所使用的評定工具(圖表式評等量表),剖析其評核指標設計之實質內涵,論證其歸類與學理理由。
選項分析(申論重點深層剖析)
本題為申論試題,非選擇題,故無個別選項;答題核心針對題目所要求的「三大類別差異說明」與「我國考績方法歸屬判定」兩大問項進行深層剖析:
一、特徵、行為與結果三大類評估方法的內涵與差別
| 比較維度 | 特徵導向(Trait-based) | 行為導向(Behavior-based) | 結果導向(Results-based) |
|---|---|---|---|
| 評估核心標的 | 受評者的內在特質、性向與人格特徵(著重「員工是什麼樣的人」)。 | 受評者在工作過程中的具體行為與行動表現(著重「員工做了什麼、如何做」)。 | 受評者最終的工作產出、產量與目標達成度(著重「員工完成了什麼成果」)。 |
| 代表性評估方法(實例) | 圖表式評等量表法(GRS)、特質檢核表法(Checklist Method)。 | 行為錨定評等量表法(BARS)、行為觀察量表法(BOS)、關鍵事件法(CIT)。 | 目標管理法(MBO)、關鍵績效指標(KPI)、工作標準法(Work Standards)。 |
| 評估標準的客觀性 | 主觀性最高。指標多為抽象人格描述,考核者容易受「月暈效應」、「寬大化傾向」或個人偏見干擾。 | 具高度客觀性。以具體、可觀察的工作行為為評分基準,評分標準清晰。 | 客觀性最高。以數據化指標或具體工作結果為標準,主觀裁量空間最小。 |
| 績效回饋與改善效用 | 極低。僅能告知員工特質優劣(如「缺乏主動性」),無法提供具體改善工作績效的行動指引。 | 極高。可明確告知員工哪些行為符合期待、哪些需修正,具有高度的行動指導與培訓價值。 | 中等至高度。能明確指出產出是否達標,但可能忽略不可歸因於個人的外在環境干擾因素。 |
| 設計與維護成本 | 設計最簡易、通用性高、推行成本最低。 | 需事前進行嚴謹的工作分析與關鍵事件蒐集,開發技術複雜、耗時且成本極高。 | 依職位特性設定目標,量化指標制定較易,但質化工作難以訂定明確衡量標準。 |
第 二 題25 分
我國政府部門的用人考試已紛紛取消性別限制,但許多特考同步增加了體能測驗(如跑走測驗及立定跳遠)作為篩選機制,以避免筆試成績決定一切。
請解釋以上的改變對於公務人員考選的男女平權有何影響,以及您覺得應該如何做才能篩選出適任的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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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融合「人事行政學(甄選效度、工作分析、職能模型)」與「考銓制度與法規(平等原則、公務人員考選法制)」,主要測驗以下核心觀念與法源規範:
- 平等權與性別平權層次:
- 形式平等(Formal Equality):取消報考資格之性別限制,符合《中華民國憲法》第 7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7 條(民國 103 年修正施行)之平等權精神,消弭直接歧視。
- 實質平等(Substantive Equality)與間接歧視(Indirect Discrimination):援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 1 條與第 4 條,表面看似性別中立的篩選條件(如跑步、跳遠等體能測驗),若未能基於真實職業資格需求,且對特定性別群體產生顯著不利排除效果(Disparate Impact),即可能構成間接歧視。
- 考選工具之信度與效度(Reliability and Validity):
- 職務關聯性(Job Relatedness):甄選工具必須建立於嚴謹的「工作分析(Job Analysis)」基礎上。
- 內容效度與效標關聯效度:體能項目是否真正反映該公務職缺的關鍵工作任務(Critical Incidents),抑或僅作為降低行政成本的單純淘汰機制。
- 法規基準與後續演進說明:
-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依民國 107 年《公務人員考試體能測驗規則》,立定跳遠與 1200 公尺跑走等項目採合格制門檻篩選,並依男女生理常模訂定不同及格標準。
- 現行法已修正提醒:司法院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5 號判決宣告消防警察人員身心篩選門檻(如身高限制)欠缺實質關聯性牴觸平等權,此判決精神進一步深化了體能與體格篩選在公務人員考選中必須具備「實質且重大職務關聯性」之合憲審查要求。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評析與對策型」申論題,解題切入點應分為兩大架構:
- 第一部分:政策改變對考選男女平權之影響剖析
- 採「正反兩面/形式與實質雙層次」對比切入:
- 積極效益:打破封閉的公職性別隔離,維護憲法應考試、服公職之形式平等。
- 潛在衝擊(核心爭點):
- 若體能標準與日常工作實務脫節,可能構成「假職務需求之名,行性別排除之實」的間接歧視。
- 現行「男女雙重門檻標準」面臨的實質平等爭議:標準不同是否招致「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篩選」的質疑,或是落實保護弱勢性別實質平等的必要手段。
- 第二部分:如何篩選適任公務人員之革新對策
- 從現代人力資源管理(HRM)的甄選流程切入,提供系統性解方:
- 源頭:嚴謹職務分析與建構「職能模型(Competency Model)」。
- 評量:採用多元考選評量工具(情境判斷測驗、結構化口試、評鑑中心法)。
- 分流:實施分階段考選(Multiple Hurdle Model)與在職實習動態淘汰考核。
選項分析(申論題各子題爭點深化剖析)
本題為申論論述題,題幹蘊含四大核心爭點,答題時須針對各爭點做逐層辨析:
- 爭點一:取消性別報考限制的實質成效
- 剖析:過去如警察特考、司法特考(監所管理員)等常劃分男女錄取配額,取消性別限制消除了制度性直接歧視;但若未考量男女生理差異與實際職務關聯,直接以齊頭式標準測驗,形式平等反而會造成實質不平等。
- 爭點二:增加體能測驗作為篩選機制的適法性與正當性
- 剖析:體能測驗屬於「低階剔除機制(Threshold Filter)」,若測驗項目(如立定跳遠測爆發力)與實際公職任務(如文書處理、法規執行、行政協調)欠缺實質因果關聯,即欠缺內容效度,難以防禦間接歧視之法律挑戰。
- 爭點三:體能測驗「男女雙重標準」的兩難定位
- 剖析:採不同及格標準(如男性跑走標準較高、女性較寬),雖顧及生理常模之個別差異以落實實質平權,卻常引發用人機關對「現場執勤能力一致性」的疑慮;若採同一標準,則可能導致特定性別遭到不成比例的剔除。解決之道在於體能測驗必須「以實際職務最低安全效能標準(Minimum Qualification)」為唯一錨定點。
- 爭點四:適任性(Job Fitness)的界定範疇
- 剖析:「適任」絕非僅等於「筆試分數高」或「體能合格」。筆試主要評量認知能力(Cognitive Ability),體能測驗僅評量生理肌耐力;
第 三 題25 分
我國政府長久以來採用中央到地方機關人事「一條鞭」的人事政策;相對而言,有些國家則因為受到企業界管理思維的影響而逐漸朝向「策略人力資源管理」的模式發展。
請說明這兩種人事行政的制度有什麼重要差別?其次,「一條鞭」的人事政策有哪些優點及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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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與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理論為準。本題的核心在於比較「傳統人事行政(以人事一條鞭為代表)」與「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SHRM)」兩大範型的轉變,並具體評價我國實務制度之利弊。
- 人事一條鞭制度:指各機關人事機構與人事人員之設置、遴派、考績、遷調及業務督導,均隸屬於中央人事主管機關(考試院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垂直統屬體系。其法源依據主要為《人事管理條例》(現行法已修正公布廢止,並制定《人事機構設置及人員管理條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等。其精神在於「超然獨立」、「消極防弊」與「法規遵循」。
- 策略性人力資源管理(Strategic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SHRM):源於企業管理與新公共管理(NPM)思潮,強調人力資源管理必須與組織長期的「願景、使命、策略目標」緊密結合,將人力視為組織核心資本,重視彈性分權、興利創新與顧客導向。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之「比較分析」與「制度評價」題型,切入架構如下:
- 比較視角(兩者差異):切忌零散條列,應從「管理哲學(人性假設)」、「角色定位」、「權限結構(集權 vs. 分權)」、「運作導向(過程 vs. 結果)」及「組織策略整合度」等五大維度進行系統化對比。
- 制度評價(優缺點):
- 優點:由「法規一致性」、「中立防弊」、「人事人員專業保障」切入。
- 缺點:由「事權不一(首長與人事之摩擦)」、「缺乏彈性(法規僵化)」、「雙重效忠困境」、「脫節於機關策略」切入。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個別選項分析。作答關鍵在於層次分明、綱舉目張,各面向須具備理論專有名詞之精準度,完整推導論述見下方【答案】。
解題技巧
- 表格化呈現差異:在申論作答時,比較題若能先以精要文字點出重點,輔以對照架構,閱卷委員能一目了然給予高分。
- 防弊與興利之辯證:一條鞭的核心是「防弊(消極控制)」,SHRM 的核心是「興利(策略支援)」,掌握此一根本衝突,論述優缺點便能順理成章,不致遺漏關鍵論點。
- 避免極端評價:分析優缺點時應客觀公正,說明一條鞭並非一無是處,其存在具有維護文官體制安定與公平競爭的制度功能,但面對現代治理情境確實有轉型需求。
【答案】
一、人事一條鞭制度與策略人力資源管理(SHRM)之重要差別
我國人事「一條鞭」制度植基於傳統官僚模型與消極防弊思維;相對地,策略人力資源管理(SHRM)則將人力資源視為達成組織績效的戰略工具。兩者之主要差異分述如下:
| 比較維度 | 人事一條鞭制度(傳統人事行政) | 策略人力資源管理(SHRM) |
|---|---|---|
| 核心哲學與人性假設 | 基於 X 理論,預設官吏易徇私舞弊,故強調「消極防弊」與監督。 |
第 四 題25 分
公務人員大多擁有一致化的薪資福利制度,以及高度的職位保護。在這樣的安定制度中,主管要如何才能激勵公務人員的優良表現?
請從兩因模式(保健—激勵模式)的角度,說明您若成為政府部門的人事主管,會如何建議設計相關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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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 赫茲伯格(Frederick Herzberg)雙因素理論(Two-Factor Theory,又稱激勵—保健理論):
- 保健因素(Hygiene Factors/維持因素): 與工作環境、外在條件相關,包括薪資福利、工作保障、工作環境、組織政策與管理、人際關係等。具備時僅能「消除不滿意」(No Dissatisfaction),但無法激發高昂的工作熱忱;匱乏時則會引起「極度不滿意」(Dissatisfaction)。
- 激勵因素(Motivator Factors/滿意因素): 與工作本質、內在心理滿足相關,包括成就感、賞識與認同、工作本身具有挑戰性、責任感、晉升機會與個人成長等。具備時能帶來「高度工作滿意與優良表現」(Satisfaction);匱乏時僅是「沒有滿意」(No Satisfaction),不必然引發抱怨。
- 公務體系的制度特質與管理困境: 公務人員依法享有《公務人員保障法》賦予的身分與職位高度保障,以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建構之一致化官等俸級制。此類制度在本質上皆屬於「保健因素」。過度仰賴安定的外部條件,易產生「缺乏不滿意,但也缺乏追求卓越動力」的行政鈍化現象。
- 人事行政法制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7 年法規為準): 本題實務制度設計牽涉《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陞遷法》、《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等法規的制度轉化。(註:現行《公務人員陞遷法》已於民國 112 年修正施行,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制架構為基礎)。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組織行為理論應用於公共人力資源管理實務」的典型申論題。解題架構宜採「理論辨析 實務診斷 制度對策」之邏輯推進:
- 診斷現況(保健因素的定位): 首先界定「一致化的薪資福利」與「高度的職位保護」在赫茲伯格架構中屬於「保健因素」。點出主管單靠給予既有的薪資保障,無法促成卓越績效的學理根源。
- 鎖定施力點(激勵因素的導入): 說明欲驅動公務人員追求優良表現,必須向「激勵因素」借力,即從工作本身的內在價值、心理回饋與發展機會著手。
- 角色扮演與制度設計(人事主管的具體建議): 轉換至「人事主管」視角,依據激勵因素的五大核心內涵(工作本身、成就認同、自主責任、陞遷晉升、成長培育),逐一提出符合現行公務法制架構的制度性配套方案。
選項分析(申論評分構面剖析)
本題為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閱卷評分主要依據以下三大關鍵構面進行評判:
- 構面一:理論概念判定之正確性(權重約 30%) 能否精準指出「薪資福利與職位保護=保健因素」,並清楚闡明「消除不滿意」與「產生激勵」為兩個獨立的維度(二維模式),而非傳統認知的單一連續光譜。
- 構面二:激勵因素與人事制度之連結度(權重約 40%) 切忌流於一般性管理口號,必須將赫茲伯格的激勵因素具體落實為考銓管理制度(如工作豐富化對應工作設計、認同對應非貨幣性激勵機制、晉升對應陞遷績效評比)。
- 構面三:公共部門實務限制與制度可行性(權重約 30%) 人事主管的建議不可悖離現行公務法規限制(例如不能隨意主張無限制提高法定薪資),而應在既有法制彈性內設計配套措施,展現公共人力資源管理的專業度。
解題技巧
- 避免落入「貨幣激勵」陷阱: 考生最常犯的錯誤是建議「發放高額獎金」或「加薪」。在赫茲伯格理論中,金錢屬於保健因素;在公務體系中,法定薪資受限於俸給法,人事主管無權任意增減。解題重點應放在「非貨幣性激勵」與「內在心理酬賞」。
- 答題結構化(小標呼應理論關鍵字): 制度設計段落應直接以激勵因素各維度命名(如「工作本身:推動工作豐富化」、「賞識認同:建立多元榮譽表揚機制」),閱卷委員能立即辨識理論與實務的扣合度。
- 兼顧保健因素的「底線功能」: 作答時可補述一句:保健因素雖無法激發卓越,但不可或缺;制度設計應「穩固保健、強化激勵」,不可因追求激勵而破壞既有的公正保障。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