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國軍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上校轉任 人事行政(轉任退輔會) 人事行政學(包括考銓制度與法規)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行政院於 107 年 7 月通過「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動派遣實施計畫」,設定以 2 年度完成零勞動派遣的目標。請分析前述「零派遣」政策的理由,並闡述行政機關如何強化臨時人員的甄選作業,以作為人力需求不足之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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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之法規與政策環境為基準。(現行法規提醒:行政院已於民國 109 年底如期達成所屬機關「零勞動派遣」之目標,原派遣人力已全數轉型為自僱臨時人員或符合法規之勞務承攬,後續人力管理均依現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辦理)。
核心觀念
- 公部門非典型人力之演變與型態: 公部門為因應業務量遽增與正式員額管制(《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早期大量進用非典型人力,包含「臨時人員」(公機關直接僱用之勞基法勞工)與「勞動派遣」(由派遣公司僱用後指派至公機關服勞務之三方關係)。
- 行政院「零派遣」政策: 行政院於民國 107 年 7 月 18 日核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動派遣實施計畫」,明定以 2 年為期(至 109 年底),透過轉型為「直接僱用(臨時人員)」或依法合規之「勞務承攬」,達成行政院所屬機關勞動派遣歸零之目標。
- 臨時人員甄選之功績原則: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規定,行政機關進用臨時人員應秉持「公開、公平、公正」之競爭考試與公開甄選原則,建立標準化評選程序與防杜私相授受機制。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公共政策背景分析+人事管理實務配套」雙核心申論題,答題結構採「二大主幹、多層次論述」切入:
- 第一部分:政策理由剖析(Why): 從「勞工權益與同工同酬」、「政府雇主責任與示範效能」、「機關行政效能與公共責任」、「導正員額管制弊端」四個面向深入解析為何必須澈底淘汰勞動派遣制度。
- 第二部分:強化甄選配套措施(How): 從招募、甄試、評審、防弊到人才庫管理,依序提出符合人事行政學「職位分析與甄選效度」之具體作法,展現專業制度設計能力。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試題,無選項設計。考生作答時應以結構化之綱項目錄呈現,層次分明,切忌以大段落散文敘述。
解題技巧
- 概念釐清與嚴格區分:切勿混淆「勞動派遣」與「臨時人員」。派遣是「三方勞動關係(要派機關、派遣事業單位、派遣勞工)」,政府非實質法定雇主;臨時人員則是政府機關「直接僱用之勞工」。題目問的是「以臨時人員作為配套」,即「化間接僱用為直接僱用」。
- 切中給分關鍵詞:
- 政策理由關鍵詞:同工同酬、良善雇主責任、假派遣真僱用、規避員額管制、尊嚴勞動。
- 甄選配套關鍵詞:公開甄選(招募透明化)、資格條件標準化、多元評量工具、甄審小組客觀化、利益迴避、候用名冊(人才庫)。
- 時間脈絡交代清楚:點出行政院 107 年核定計畫、預計 109 年底完成兩年期程,展現考生對當前重大考銓與人事政策的掌握深度。
【答案】
一、行政院推動「零派遣」政策之核心理由
行政院於民國 107 年核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動派遣實施計畫」,要求所屬機關於 2 年內逐步汰除勞動派遣,其推動理由如下:
- 落實尊嚴勞動,保障非典型勞動者實質權益: 勞動派遣架構下,派遣勞工易面臨「同工不同酬」、薪資福利遭派遣公司扣除管理費、年資無法累積及缺乏工作安全感等困境。
第 二 題25 分
政務人員和公務人員在法律地位上有何區別?請依據現行「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所規範的適用範圍,舉實際職務為例說明政務人員的主要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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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人事行政學中「政治與行政二分法」於考銓法制上的體現,核心聚焦於「政務人員(政務官)」與「常任文官(事務官/公務人員)」之法制地位雙軌區別,以及我國現行《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對政務人員範疇之法定列舉。
- 法規準據: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提醒:現行《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後續雖於民國 112 年配合退撫新制修正部分條文,但第 2 條適用對象範圍與架構均維持不變)。
- 關鍵法規與理論:
- 「功績體制與文官常任原則」vs.「民主問責與政治任命」。
- 《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公務員懲戒法》。
-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2 條所定五款適用對象。
解題方法
本題由兩大子題構成,採「層次對比法」與「法條演繹法」展開:
- 第一子題(法律地位區別):從公法學與公務員法體系切入,架構「任用資格與途徑」、「身分保障與退場」、「政治中立義務」、「責任本質與懲戒規範」、「權益保障與退撫機制」五大維度進行橫向對比,凸顯兩者在憲法地位與法律規範上的本質差異。
- 第二子題(法定類別與實際職務):嚴格依照命題當年施行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2 條所規範的五款適用範圍逐一列舉,並各搭配 1~2 個中央或地方實務職務為例(特別舉出退輔會相關政務職務,精準切合本科目報考類科背景)。
題型與考點分析
本題為標準申論題(非選擇題),兩大核心評分點權重均等:
- 法律地位區別(約占 12~13 分):考生易犯的錯誤為僅單純描述政務官「負責決策」、事務官「負責執行」,流於政治學口吻。必須將論述拉回「法律地位」,引用《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法制依據,才符合人事行政考銓制度的專業閱卷標準。
- 法定類別與實務舉例(約占 12~13 分):本子題具絕對客觀的法定要件,必須精準寫出《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2 條第 1 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法定文字,若僅憑個人印象拼湊職務名稱而未列出法定款次架構,將失去此部分的結構分數。
解題技巧
- 對比論述採用表格化或對稱分點:將兩者的權利、義務、責任以平行對稱的架構書寫,使閱卷委員能迅速核對給分點。
- 法條記憶口訣:針對《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2 條五款對象,可記誦「任命、同意、提請、特任、比照」五字訣,依憲法與法律任命程序逐層展開。
- 扣合轉任職務背景:舉例時列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特任)」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政務職,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可展現考生對業務機關法規編制的熟稔度。
【答案】
一、政務人員與公務人員在法律地位上之區別
我國人事行政體制採政務官與常任文官分立之「雙軌制」,兩者在憲法與公務員法律地位上具有以下顯著區別:
| 比較項目 | 政務人員(政務官) | 公務人員(常任文官) |
|---|---|---|
| 任用途徑與資格 | 基於政治信任任命,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考試及格、任用資格與官等職等之限制。 |
第 三 題25 分
從公共部門人力管理的角度來看,陞遷的意義為何?我國公務人員陞遷法訂有「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兩項原則,請闡釋其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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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 公共部門人力管理(PHRM)中陞遷的本質:陞遷不僅是公務人員職等與俸給的晉升,更屬現代人力資源管理中的核心激勵機制、職涯發展管道與組織領導力傳承途徑。涉及激勵理論(如赫茲伯格雙因素理論中的激勵因子、馬斯洛需求階層理論的尊嚴與自我實現需求)及功績制(Merit System)原則。
- 公務人員陞遷法的法理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2 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陞遷,應本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並行公開競爭平均機會、資績並重、統籌兼顧、針對職務核心能力及適才適所之旨,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以增進公務人員士氣,提升業務推動效能。」
- 資績並重:平衡「年資資歷(穩定性、經驗積累)」與「工作績效(工作能力、實際貢獻)」,落實於同法第 7 條之「標準化資績評分表」。
- 內陞與外補兼顧:平衡組織內部激勵(士氣、忠誠度、文化熟悉)與外部人才活化(引入新血、打破近親繁殖、引進新思維)。
- (法規趨勢提醒:現行《公務人員陞遷法》已於民國 112 年大幅修正,將第 2 條基本原則修正為「功績導向」並強化拔擢優秀人才,簡化甄審程序,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制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公共人力資源管理學理」與「考銓法規制度」結合的典型申論題。解題架構採「學理意涵 法規原則內涵剖析 實務運作機制」三段式切入:
- 第一部分(學理意涵):從公共部門人力管理的角度,區分「個人層面(激勵與生涯規劃)」、「組織層面(人力資本配置與領導傳承)」與「制度層面(功績價值與社會代表性)」三維度深入闡釋陞遷意義,避免流於一般薪資職等變動的狹隘描述。
- 第二部分(資績並重):採「對比剖析法」,分別定義「資」與「績」,論證若偏廢任一方的弊病(單看年資淪為排隊主義;單看績效易生主觀裁量與短期功利),並結合《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7 條之標準化評分機制說明具體落實。
- 第三部分(內陞外補兼顧):採「利弊互補法」,列舉內陞與外補各自的優缺點,說明法規要求「兼顧」如何達成內部士氣激勵與外部活化創新的動態平衡。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閱卷給分重點與架構評析如下:
- 子題一(陞遷之意義):若僅回答「職務由低升到高、加薪」等表面敘述,僅能得基礎分;必須導入公共人力管理概念(如激勵理論、才適其所、功績制、防止政治酬庸等),方能獲得高分。
- 子題二(資績並重、內陞外補兼顧):不可僅抄錄法條條文,必須闡釋其背後立法意旨與實務衡平手段(例如資績評分表各項配分比例、陞遷序列表的運作、內部甄審與外部公開甄選程序)。
解題技巧
- 審題關鍵字定位:注意題幹限定「從公共部門人力管理的角度」,破題時必須展現 HRM 的專業術語(例如:人力資本、激勵誘因、職涯發展、適才適所),切忌通篇僅背誦法條文字。
- 對稱結構寫作:在闡釋兩項原則時,均採「定義 功能與利弊分析 制度實踐機制」的對稱架構,層次分明且論點扎實。
- 法條與學理互證:引述《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2 條核心精神,並連結第 5 條(陞遷序列)、第 7 條(資績評分項目),展現考銓制度與公共行政學科合流的綜整能力。
【答案】
一、公共部門人力管理視角下「陞遷」的意義
陞遷(Promotion)在公共部門人力資源管理中,並非單純職務層級、官等職等之晉升與薪資之調增,而是兼顧個人發展與組織效能的核心管理工具,其核心意義如下:
(一) 個人層次:滿足成就需求與活化生涯發展
- 落實高層次激勵:依據激勵理論(如 Herzberg 雙因素理論),陞遷屬於「激勵因子(Motivator)」,能滿足公務人員自我實現與專業尊嚴之心理需求,進而激發公務人員精進本職學能與追求卓越績效的內在動力。
第 四 題25 分
請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相關規定,說明各機關在那些情事下,可辦理公務人員資遣?並討論「資遣」制度發揮何種人事行政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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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典型的「法規規範」與「人事行政學理」整合型申論題,測驗考生對公務人員「退場機制」中「資遣」制度之法制規範與學理意涵的掌握程度。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主要規範為民國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22 條(資遣事由與要件)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現行法規範精神與條文主體維持一致)。
- 學理核心: 公務人員身分受憲法保障,採「永業化(Career System)」文官體系;但為避免「鐵飯碗」造成組織僵化、行政怠惰或無法因應政府業務縮編,考銓制度設計了非懲戒性(非可歸責重大過失)的法定退場管道——「資遣」,用以調和「身分保障」與「行政效能/組織彈性」之衝突。
解題方法
本題採取「法條要件解析法」與「學理功能結構法」雙軌並進:
- 第一子題(法定情事): 嚴格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22 條展開,不可僅憑常識回答。應將要件區分為「機關組織因素」、「個人工作適任性因素」、「身心健康因素」及「法律概括規定」,並點出辦理資遣的「前置程序」(如工作調整、審查機制),展現法學層次感。
- 第二子題(人事行政功能): 從公共人力資源管理(SHRM)視角,由宏觀到微觀切入:
- 宏觀組織面:配合政府改造、業務縮編與組織彈性。
- 人事體制面:調節永業化保障之弊、促進文官體系新陳代謝。
- 行政效能面:維持公共服務水準、淘汰劣質人力。
- 人道權益面:提供過渡給付保障,達成公益與私益之衡平。
選項分析(申論題配分架構解構)
本題為非選擇題之專業申論題,無選項可供比對,答題應依據題旨拆解為兩大主軸,各占約 50% 配分結構:
- 第一部分:辦理資遣之法定情事(占分 12~13 分)
- 必須精確命中退撫法第 22 條第 1 項各款事由,包含機關裁撤業務緊縮、不適任經調整無工作可調、身心衰弱經公立醫院證明、其他法規規定。
- 補充第 2 項之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情事,以及法定之「調整職務、無適當工作可調」前置要件,方能獲取高分。
- 第二部分:資遣制度之人事行政功能(占分 12~13 分)
- 不可僅寫「讓不適任公務員離開」一句帶過,必須從「組織面(彈性精簡)」、「體制面(動態平衡)」、「效能面(生產力)」、「權益面(體面退場補償)」四大人事行政功能完整立論。
解題技巧
- 審題關鍵與防呆陷阱:
- 切勿混淆「資遣」與「免職/撤職」:資遣屬於「非懲戒性退場」,通常不具備重大可歸責過失(如違法失職係受懲戒免職或考績免職),資遣發給資遣費,免職則無。
- 切勿遺漏「先行程序」:現行退撫法對於資遣公務員設有嚴謹防禦機制,例如「經機關調整職務或工作後仍無法勝任或無適當工作可調」,絕非機關首長得恣意裁汰人員。
- 速記口訣: 退撫法資遣四大款可記為——「裁(裁撤緊縮)、適(不適任)、病(身心衰弱)、法(其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