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民航特考三等 飛航檢查 飛航作業規則 考古題詳解

109 年・民航特考・三等・飛航檢查
試題代碼 飛航作業規則

第 一 題25 分

有關麻醉藥物及酒精檢測檢查,請依《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分別試述飛航作業人員於執勤期間:

(一) 麻醉藥物及酒精檢測之標準。(12 分)

(二) 不得從事相關飛航作業之標準。(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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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民國 109 年適用的《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99 條作答,考的是兩個不同層次:

  1. 檢測合格標準:麻醉藥物看尿液檢測結果;酒精看血液或吐氣檢測數值。
  2. 不得從事相關飛航作業的標準:除檢測不合格外,吐氣酒精濃度即使未超過上限,只要高於零,仍不得執勤;拒絕檢測也不得執勤。

這項規定適用於飛航組員、客艙組員、簽派員、維護人員等相關飛航作業人員。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人員於執勤期間不受麻醉藥物或酒精作用而影響飛安,訂定檢測規定並執行抽檢;民航局也得定期或不定期檢測。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分成「檢測合格門檻」與「執勤禁令」兩欄回答。前者寫明檢體、數值及單位;後者逐一列出不合格、吐氣酒精高於零但未超過上限,以及拒絕檢測三種情形。作答時特別留意:酒精的「檢測合格上限」不等於「可以執勤的標準」。

(一)麻醉藥物及酒精檢測之標準

依民國 109 年《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99 條:

  1. 麻醉藥物檢測:尿液樣本反應應呈陰性。
  2. 酒精濃度檢測:符合下列任一檢測上限:
  • 血液中酒精濃度不得超過 百分之零點零二。
  • 吐氣中酒精濃度不得超過 每公升零點一毫克。

血液與吐氣是條文列出的兩種檢測方式,作答時應分別保留其檢體及單位,不要混為同一數值。

(二)不得從事相關飛航作業之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從事相關飛航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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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飛航時間」、「飛航執勤期間」與「執勤期間」之定義,並依時間序列繪圖比較三者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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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 條中的三種時間概念:飛航時間、飛航執勤期間、執勤期間。三者都是計算組員勤務的重要時間,但起訖點和涵蓋範圍不同:

  • 飛航時間:看航空器何時開始為起飛而移動,至著陸後停止移動;直昇機則看旋翼開始旋轉至停止旋轉。
  • 飛航執勤期間:看組員從報到開始,至完成所有飛航任務、飛機停止移動為止。
  • 執勤期間:看航空器使用人要求組員執行勤務的時間,涵蓋飛航任務以外的工作,例如飛航後整理、行政工作、訓練、調派及待命,並列入勤務表。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作答時應使用當年規則所定義的時間名稱與起訖點。

定義與時間序列比較

一、飛航時間

依《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 條第 18 款,飛航時間是計算執行飛航任務及登錄飛航時間限度的時間:

  • 飛機:為起飛目的開始移動時起,至著陸後停止移動時止。
  • 直昇機:旋翼開始旋轉時起,至旋翼停止旋轉時止。

因此,飛機的飛航時間不是單純「離地至接地」;起飛前滑行與著陸後滑行都在計算範圍內。

二、飛航執勤期間

依同規則第 2 條第 83 款,指組員自報到開始起算,至完成所有飛航任務,且飛機停止移動或直昇機旋翼停止旋轉之期間。

此期間包括報到後的飛航任務準備,以及飛航時間;對飛機而言,起訖通常早於飛航時間的起點,並於飛機停止移動時結束。

三、執勤期間

依同規則第 2 條第 20 款,指航空器使用人要求組員執行各項勤務的期間,包括飛航任務、飛航後整理工作、行政工作、訓練、調派及待命等時間,並應列入勤務表。

執勤期間的範圍較廣,並非每一段執勤都屬於飛航執勤期間。例如飛航後整理工作、行政工作或訓練,屬執勤期間,但不屬於該次飛航執勤期間。

四、依時間序列繪圖

以下以飛機為例,假設組員 07:00 報到、09:00 開始滑行、13:00 著陸後停止移動、13:30 完成飛航後整理、14:00 結束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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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根據《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44 條,普通航空業之航空器飛航時,除了備有《民用航空法》第 38 條規定之文書外,請說明另應備有哪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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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44 條的飛航文件要求。作答時要先分清兩層文件:航空器原本應備有《民用航空法》第 38 條規定的文書;除此之外,還須依第 244 條備妥飛航作業相關文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依第 244 條逐款列出文件,並留意條文中兩項特別規定:商務專機業者另有專屬文件要求;自由氣球則有部分文件的例外。

應備文件

普通航空業航空器飛航時,除《民用航空法》第 38 條規定之文書外,另應備有:

  1. 飛航手冊。
  2. 飛航操作限制相關手冊。
  3. 計劃航路路線及可能轉降機場之最新航行圖表。
  4. 遭遇空中攔截之應對程序及目視訊號表。
  5. 噪音證明文件。
  6. 經營商務專機者之普通航空業許可證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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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根據《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66 條,航空器應攜帶足夠之燃油及滑油,計算油量時應考慮哪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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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66 條第 1 項,重點是計算燃油及滑油時,不能只估算飛抵目的地所需的正常航程油量,還要把延誤、進場、緊急程序及非預期油耗等因素納入。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是法條記憶題,依第 66 條逐款列出六項考量因素即可。作答時宜保留法條的關鍵用語,尤其要注意「失壓或航路上一具發動機失效之程序」及「經民航局核准」等限制。

法條所列考量因素

計算油量時應考慮:

  1. 氣象預報情況:天氣會影響航路、飛航時間及油耗。
  2. 預期之航管延誤:例如等待起飛、航路等待或進場排序造成的額外耗油。
  3. 於目的地機場作儀器進場及誤失進場:應將執行儀器進場,以及進場未能完成而須執行誤失進場程序的油量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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