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民航特考三等 飛航檢查 飛航作業規則 考古題詳解

110 年・民航特考・三等・飛航檢查
試題代碼 飛航作業規則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民用航空法規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授權派員檢查某些機關、機構或團體,請分別說明應派員檢查及得派員檢查之機關、機構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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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用航空法》中民航局的監理檢查權,重點是區分條文使用「應派員檢查」或「得派員檢查」:

  • 應派員檢查:法律課予民航局必須執行的檢查義務。
  • 得派員檢查:法律授予民航局依監理需要執行檢查的權限。

作答時應按檢查對象分類,並留意有些條文是民航局「應派員或委託合格人員」檢查,不能只看「派員」兩字而漏列。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有效的《民用航空法》為準,逐條整理涉及民航局派員檢查的規定,再依條文用語分成「應」與「得」兩組。各條的檢查範圍也要一併寫出,才能清楚呈現不同受檢對象的監理事項。

應派員檢查

  1.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之機務作業:《民用航空法》第 40 條規定,民航局應派員,或委託機關、團體指派合格人員檢查。檢查重點為航空器的維護與機務作業。
  2.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之航務作業:第 41 條之 1 規定,民航局應派員檢查航務作業;發現缺失時,應通知限期改善,並於法定情形下停止其飛航。
  3. 航空產品及其裝備、零組件製造廠:第 9 條規定,民航局應派員檢查製造廠的人員、設備並督導業務;發現缺失時通知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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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申請多組員飛機駕駛員檢定證者所需符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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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多組員飛機駕駛員檢定證的飛航經驗與訓練要求、學科檢定及術科檢定。主要依據《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另須符合駕駛員檢定的共同資格。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申請流程整理:先確認申請人的共同資格,再分別列出飛航經驗與訓練、學科項目、術科要求。這種排列能完整涵蓋申請檢定證所需條件,也可避免只寫飛航時數而漏掉學科或術科。

作答要點

一、共同資格

申請人應符合航空器駕駛員檢定的一般要求,包括年齡及學歷等規定;依當時規定,航空器駕駛員申請檢定原則上應年滿二十歲,且申請人應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

二、飛航經驗及訓練

依《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申請人應:

  1. 完成經民航局核准訓練計畫的訓練課程。
  2. 在實機及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擔任實際操控及未實際操控駕駛員,合計至少二百四十小時。
  3. 實機飛航應符合同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並包括不正常飛行姿態預防及改正訓練、夜航及儀器飛航。
  4. 具備多組員渦輪發動機飛機操作經驗;或在民航局核准的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取得相等操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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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於中華民國 109 年及 110 年修法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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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在民國 109 年與 110 年的修正沿革。作答時要先按修正日期分期,再概括說明修法目的與實質變動;110 年有多次修正,不能只寫 3 月的修正。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

解題方法

依年度整理修正內容,並抓住各次修法的主要方向:109 年著重疫情期間人員資格期限的彈性;110 年 3 月處理酒精與麻醉藥物檢測;110 年 11 月則是大幅配合國際標準、調整飛航作業及安全管理規範。

修法重點

一、民國 109 年 5 月 20 日修正:疫情期間資格期限得申請展延

增訂第 351 條之 1,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人員訓練、檢定或複訓等作業,對規則所列駕駛員或簽派員受派遣資格中的期限要求,設置暫時性展延機制。

航空器使用人須說明理由、檢附相關證明,向民航局申請並經審查核准;符合規定者得展延三個月。若展延期間仍受疫情影響,得再依規定申請延展。此修正是疫情期間的過渡措施,並非免除資格要求。

二、民國 110 年 3 月 12 日修正:明定麻醉藥物與酒精檢測規範

修正第 199 條及第 284 條,明確規範民用航空運輸業及經營商務專機之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相關飛航作業人員執勤時不受麻醉藥物或酒精作用影響飛安,並訂定測試規定、執行抽檢及保存檢測紀錄。

主要內容包括:

  1. 民航局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麻醉藥物及酒精檢測。
  2. 麻醉藥物檢測標準為尿液樣本反應呈陰性。
  3. 酒精標準為血液酒精濃度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零二,或吐氣酒精濃度不得超過每公升零點一毫克。
  4. 檢測不合格,或吐氣酒精濃度高於每公升零毫克但未超過規定標準者,不得執行相關飛航作業;拒絕檢測者亦同。
  5. 民航局得委託航空站經營人辦理檢測。

修法重點在於將檢測權限、判定標準及不得執勤的情形寫明,提升飛航安全管理的可執行性。

三、民國 110 年 11 月 3 日修正:配合國際標準並全面補強作業規範

這次修正範圍廣,涉及多個條文及附件,並增訂多項規定。作答時可按下列主題歸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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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民用航空運輸業機長於飛航準備階段所需檢查認可之項目,並簽署飛航準備文件,以及這些文件之保存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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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54 條,重點是機長在每次飛航前,須逐項檢查並認可飛航準備事項,簽署飛航準備文件後,航空器才得起飛。這項責任著重於機長確認航空器、裝載及飛航計畫均符合安全要求。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依「航空器、裝載、計畫」三類整理

機長應檢查認可下列七項:

  1. 航空器為適航狀態:確認航空器符合適航要求,具備執行飛航的安全條件。
  2. 儀表及裝備足以完成此次飛航:確認所需儀表與裝備完整、可用,並足以支援本次飛航。
  3. 航空器已完成維護簽放:確認航空器完成必要維護,並有維護簽放紀錄。
  4. 本次飛航之航空器重量及重心在安全範圍內:確認重量與重心符合航空器限制。
  5. 裝載合乎規定並繫牢:確認人員、貨物及其他載荷符合裝載規定,且已妥善固定。
  6. 本次飛航未超越航空器操作限度:確認本次飛航安排符合航空器的操作限制。
  7. 操作飛航計畫已完成:確認本次飛航所需的操作飛航計畫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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