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民航特考三等 飛航檢查 飛航作業規則 考古題詳解

111 年・民航特考・三等・飛航檢查
試題代碼 飛航作業規則

第 一 題25 分

請說明機務主管除應熟悉與其業務相關各類手冊、民用航空運輸業維護作業、營運規範及相關民航法規適用之維護規定外,並應具備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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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十六條,重點是民用航空運輸業的機務主管,除須熟悉相關手冊、維護作業、營運規範及民航法規外,還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辨識題幹是在詢問「機務主管應具備何種條件」,依第十六條列舉的兩款資格作答,並注意兩款是「擇一」關係,不須同時具備。

條件說明

機務主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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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5 分

請說明:

(一) 何謂機長?(5 分)

(二) 其在航空器有哪些職責?(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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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機長」的法定定義,以及機長依飛航作業規定應負的主要職責。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依《民用航空法》第 2 條第 10 款及當時《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54 條作答。

(一)何謂機長?

《民用航空法》第 2 條第 10 款所稱機長,是指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指派,於飛航時指揮並負航空器操作及安全責任之駕駛員。

機長的核心身分有三項:由所有人或使用人指派、於飛航時負指揮責任,以及負航空器操作與安全責任。因此,機長不只是實際操縱航空器的駕駛員,也是飛航中的主要安全負責人。

(二)機長在航空器的職責

依命題當年《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154 條,機長職責如下:

  1. 負責飛航操作與安全,並處理緊急狀況 飛航中,機長負責航空器操作,以及機上全體人員與貨物的安全;遇有緊急狀況,得採取必要處置。

  2. 確保程序檢查表確實執行 機長應確保程序檢查表的每一項細節都獲得履行,以降低遺漏程序造成的風險。

  3. 飛航結束後報告故障並對飛航紀錄負責 飛航終了時,機長應將已知或可疑的航空器故障報告航空器使用人,並對所填寫的飛航紀錄負責。此責任包括如實記載已知或疑似故障,利於後續檢修與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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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5 分

請說明:

(一) 何謂管制空域?(5 分)

(二) 敘述防空識別區、禁航區、限航區及危險區之差別。(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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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飛航規則》的空域用語,以及「管制空域」與具有特殊飛航限制或識別要求之空域的區別。作答時先界定管制空域,再比較各區的設置目的、管制方式及航空器應遵守事項。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可先將題目中的空域分成兩類:

  1. 提供飛航管制服務的空域:依空域分類劃定,重點在管制服務及飛航規則。
  2. 有特殊飛航限制或識別程序的空域:重點在航空器能否進入、進入時須符合何種條件,或該空域內的活動是否具有危險性。

四種特殊空域可用「識別、禁止、限制、警示」記憶:防空識別區重在識別與報告;禁航區禁止飛越;限航區依條件限制飛越;危險區提示區內活動可能危及飛航。

(一)管制空域

依《飛航規則》相關定義,管制空域是依空域分類提供飛航管制服務所劃定的空域,包括 A、B、C、D、E類空域及E類地表空域。

管制空域的分類,決定該空域內適用的飛航種類、飛航服務及作業規則。航空器在其中飛航,應依該類空域規定及飛航管制要求作業。

(二)防空識別區、禁航區、限航區及危險區之差別

空域主要目的飛航限制與應遵守事項
防空識別區(ADIZ)為空防需要辨識、監視航空器航空器除遵循飛航服務相關規定外,並須符合特殊識別及/或報告程序;它不是單純的禁飛區。
禁航區(Prohibited Area)保護特定區域或維護國家安全、飛航安全航空器不得飛越,除非有依法核准或特別許可。
限航區(Restricted Area)對特定空域的飛航活動加以限制航空器須依公告的條件、時間或許可要求飛航;符合規定時始得進入或飛越。
危險區(Danger Area)提醒區內特定活動可能危及航空器航空器可依規定飛航,但應注意公告的活動及其風險,並遵守適用的飛航規則。

1. 防空識別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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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10 分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之不良天候飛航規定中,不良天候為何?(10 分)

另外,颱風飛航規定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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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及第二百零七條所引附件三「不良天候飛航規定」,重點有二:一是辨認法規列舉的不良天候及其影響;二是說明颱風警報期間機場開放與跑道積水時的作業責任。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附件三第 2 點列出不良天候種類,並保留法規中的數值門檻及影響條件;再依第 4 點分別說明颱風警報期間「低於」及「不低於」機場最低飛航限度的處置,最後補充嚴重降水造成跑道積水時的決策及責任歸屬。

不良天候(10 分)

附件三所稱不良天候包括:

  1. 颱風、雷雨、地面強風(風速每小時 34 浬以上)、颮線。
  2. 絕對高度 2,000 呎以下的低空風切。
  3. 影響目的地機場及備用機場選定的低雲幕或低能見度。
  4. 中度或嚴重空中結冰;冰雹、下雪、凍雨、冰霧或冰淞。
  5. 嚴重或強烈亂流,包括晴空亂流及山岳波。
  6. 火山灰、沙暴或塵暴。
  7. 不可預測的天氣突變,致天氣低於該機場飛航限度。
  8. 道面污染,致跑道無法使用,或天候嚴重影響航空器操縱及性能。
  9. 上述任一狀況,或一種以上狀況同時發生的混合型狀況。

其中地面強風的門檻為每小時 34 浬以上;低空風切則以絕對高度 2,000 呎以下為界。作答時也要寫出低雲幕、低能見度對目的地及備用機場選定的影響,以及道面污染對跑道使用、航空器操縱或性能的影響。

颱風飛航規定(15 分)

依附件三第 4 點,分三種情況作答:

  1. 機場天氣低於最低飛航限度:颱風警報期間,如機場天氣低於該機場最低飛航限度,原則上該機場應保持工作狀態,以備航空器緊急降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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