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民航特考三等 飛航檢查 飛航作業規則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國際民航公約》第 1 號附約與駕駛員相關之章節有哪些?試列出章節名稱並簡要說明其大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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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際民航公約》第一號附約(Annex 1—Personnel Licensing,航空人員執照)中,哪些章節涉及駕駛員,以及各章的規範範圍。作答時要區分「駕駛員專屬章節」與「適用於各類航空人員、也涵蓋駕駛員的通則或醫務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第一號附約的主要架構分為第 1 章至第 6 章,另有附錄及附件。
解題方法
先依附約目錄找出直接規範駕駛員執照、資格等級的章節,再補入駕駛員也須遵守的一般執照規則、執照記載規格及體檢標準。作答宜列明章名,並各用一至數句說明其大綱;第 4 章雖規範非飛航組員人員,仍應交代它與駕駛員章節的範圍區別。
各章名稱與大綱
第 1 章 執照定義及一般規則(Definitions and General Rules Concerning Licences) 說明本附約使用的重要名詞,以及執照與資格等級的一般規則,例如執照核發、有效性、承認及持照人應符合的基本要求。其規定作為後續各類執照章節的共同基礎。
第 2 章 駕駛員執照及資格等級(Licences and Ratings for Pilots) 本題核心章節。規範各類駕駛員執照、資格等級與核發標準,包括學生駕駛員、私人駕駛員、商用駕駛員、多組員駕駛員、航空運輸駕駛員,以及儀器飛航、飛航教官等資格;並依航空器類別規範相關要求。簡言之,本章處理駕駛員須持何種執照、取得資格的條件及可行使的權限。
第 3 章 非駕駛員之飛航組員執照(Licences for Flight Crew Members Other than Licences for Pilots)
第 二 題25 分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 41 條之 1 規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檢查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飛航作業,請說明有哪些情形應停止其飛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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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用航空法》第 41 條之 1 所定的「停止飛航」事由。民航局檢查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航務作業,發現缺失時,原則上通知限期改善;但有法條列舉情形之一者,必須停止其飛航。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直接依第 41 條之 1 的列舉款作答,並把握題目問的是「哪些情形應停止其飛航」,不是一般缺失的改善程序,也不是停業或廢止許可的處分。條文列有四種情形:
- 航空人員未持有效檢定證。
- 航空器未符合適航安全條件。
-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未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
第 三 題25 分
試說明航空器使用人訂定機場最低飛航限度時,應考量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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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9 條,重點是航空器使用人訂定機場最低飛航限度時,須綜合考量航空器、飛航組員、機場設施、進場與誤失進場環境、天氣資訊及營運限制等因素。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機場最低飛航限度」是航空器進場及降落作業可接受的最低條件,實務上依作業類別以決斷高度或決斷高度(DA/H),以及能見度或跑道視程(RVR)等標準表達。訂定時,須確保航空器具備安全完成進場、必要時執行誤失進場,以及安全起降的條件。
另依同規則第 28 條,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各飛航機場的最低飛航限度,且不得低於機場所在國已公布者;所在國未公布時,使用人應自行訂定,並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解題方法
本題是法規列舉題,作答宜先交代法源與訂定原則,再依條文順序完整列出十項考量因素。為便於記憶,可將十項整理為五組:航空器與人員、跑道與助航設備、航空器導航裝備、進場及爬升障礙、天氣資訊與法定限制。
訂定時應考量的情形
依《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29 條,航空器使用人應考量:
- 機型性能與操作特性:包括飛航手冊所列各項規定、標準及限制,確認該機型能符合所訂最低限度下的進場與降落要求。
- 飛航組員的組合、能力與經驗:組員配置與熟練程度會影響低能見度或高難度進場作業的安全執行。
- 跑道條件或直昇機起降距離:考量跑道長度、寬度及其他特性;直昇機則考量安全起降所需距離。
第 四 題25 分
試舉出五項有關飛機駕駛員之派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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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一百七十條「飛機駕駛員之派遣」規定,重點在於新進駕駛員的機型航路操作經驗、訓練督導、機長與資淺副駕駛員的搭配,以及低能見度或跑道狀況不佳時的操作安排。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題目要求舉出五項,作答時須清楚列出規定內容及關鍵數字。
解題方法
依第一百七十條逐款整理即可。條文共有六款,選答五款便符合題意;為完整掌握考點,以下列出六款。
派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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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機型檢定後的航路操作經驗 駕駛員應於完成首次機型檢定後一百二十日內,在其將要擔任飛航的機型上,累計至少五十小時或二十次降落的航路操作經驗。航空器為新引進機型者,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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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路操作經驗的訓練內容 訓練重點應包括起飛、爬升、巡航、下降、進場及降落等飛航各階段操作。新進駕駛員應至少完成四次飛航各階段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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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飛其他型別後的恢復資格訓練 駕駛員在完成首次機型檢定的航路操作經驗前,若被派遣飛航其他型別航空器,重新擔任原型別航空器駕駛員前,應先接受該型航空器的恢復資格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