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民航特考三等 航務管理 航空安全管理 考古題詳解

112 年・民航特考・三等・航務管理
試題代碼 航空安全管理

第 一 題25 分

基於飛航安全,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45 條規定,航空器使用人應於航空器起飛前確使所有乘客知悉有關事項,請列舉應包含哪些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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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45 條所定,航空器使用人於起飛前應使乘客知悉的安全資訊。作答核心是完整列出第一項七款事項;另可補充條文對需協助乘客的個別說明,以及機上書面資料的要求,以呈現規定全貌。

解題方法

依條文層次作答:先列「所有乘客均須知悉」的七項宣導事項,再說明特定乘客的個別協助,以及緊急資訊書面資料的配置要求。答題時須區分「起飛前宣導內容」與「配套措施」,避免把後兩者誤列為七項之一。

法定宣導事項

航空器使用人應於航空器起飛前,確使所有乘客知悉下列事項:

  1. 禁菸告知:提醒乘客遵守機上禁菸規定。
  2. 電子用品使用限制:說明個人電子用品的使用限制。
  3. 座椅安全帶繫緊及鬆開方式:使乘客了解如何繫緊與解開安全帶。
  4. 緊急出口位置:指示緊急出口所在位置。
  5. 救生背心位置及使用方法:說明救生背心存放處及穿戴、使用方式。
  6. 氧氣面罩位置及使用方法:說明氧氣面罩的位置與使用方式。
  7. 其他緊急裝備:說明供乘客個別或共同使用的其他緊急裝備。

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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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我國民用航空法第五章「飛航安全」第 39 條規定,航空器之特種飛航,應先申請民航局核准。請說明特種飛航之定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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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用航空法》第 2 條第 8 款對「特種飛航」的法定定義,以及第 39 條所定的事前核准要求。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第 2 條第 8 款,特種飛航是指:航空器試飛、特技飛航、逾限或故障維護及運渡等,經核准之單次飛航活動。

解題方法

題目詢問的是「定義」,直接依《民用航空法》第 2 條第 8 款作答,並說明第 39 條的申請核准規定。作答時應完整列出法條中的活動類型,並注意「經核准」與「單次飛航活動」也是定義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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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何為衝偏出跑道(Runway Excursion)?說明須包含列舉敘明其包含哪些樣態,並請列舉一個國內案例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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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衝偏出跑道(Runway Excursion, RE),是航空器在起飛或降落滑跑過程中,未能保持在使用中的跑道表面範圍內,向跑道側邊偏出,或越過跑道末端衝出。依國際民航組織(ICAO)的分類,這是飛航事故或事件的一種,可能發生於起飛、拒絕起飛或降落階段。

衝偏出跑道分為兩種主要樣態:

  1. 側向偏出(Veer-off):航空器由跑道側邊偏出,例如滑出跑道邊緣至草地或其他地面。
  2. 縱向衝出(Overrun):航空器越過跑道末端,例如起飛滑跑未能在跑道末端前離地或完成拒絕起飛,或降落後未能在跑道末端前停止。

事件可為非故意,也可能是為避開跑道上其他危險而故意偏離。判別重點在於航空器於起飛或降落的跑道運作中離開跑道表面;**跑道侵入(Runway Incursion)**則是航空器、車輛或人員不當進入跑道保護區,兩者概念不同。

解題方法

作答可依「定義—分類—案例」三段展開:

  1. 先指出發生時機與核心判準:起飛或降落跑道運作中,航空器離開跑道表面。
  2. 再按離開方向分類:跑道側邊為側向偏出,跑道末端為縱向衝出。
  3. 最後以國內調查案例說明事件經過、偏出型態及相關因素,展現對分類的實際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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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民用航空法中所規定的飛航安全相關事件,包含哪些項目?並請說明其各自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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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民用航空法》第 2 條第 21 款「飛航安全相關事件」的法定範圍,並要求分別說明其中四類事件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法條將飛航安全相關事件分為:

  1. 航空器失事
  2. 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
  3. 航空器意外事件
  4. 地面安全事件

前三類是航空器運作中發生的事故;地面安全事件則是在航空器非運作中發生。區分時,先判斷航空器是否處於法定運作期間,再依事故造成的後果及失事風險分類。

解題方法與各項定義

一、航空器失事

指自任何人為飛航目的登上航空器時起,至所有人離開航空器時止,於航空器運作中發生的事故,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直接對他人或航空器上之人造成死亡或傷害;
  • 使航空器遭受實質上損害;
  • 航空器失蹤。

判斷重點是事故發生於航空器運作中,且已造成上述嚴重後果之一。

二、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

指自任何人為飛航目的登上航空器時起,至所有人離開航空器時止,於航空器運作中發生的事故,雖未達航空器失事程度,但有造成航空器失事之虞。

此類事件的核心在於「具有失事風險」;即使尚未造成人員死亡或傷害、航空器實質損害或失蹤,仍可能構成重大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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