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關務特考三等 船舶駕駛 船舶管理與安全(包括避碰規則)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船舶法規定,船舶檢查分為哪三類?其檢查範圍主要有哪些項目?
並請說明船舶設備規則中所述之「船舶設備」係指哪些船舶機裝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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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船舶法》對船舶檢查種類與檢查範圍的規定,以及《船舶設備規則》對「船舶設備」的分類定義。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依《船舶法》第 23 條列出三種檢查,再逐項整理法定檢查範圍;接著依《船舶設備規則》第 6 條,列出規則所稱的船舶設備種類。答題時要區分兩者:前者是船舶檢查涵蓋的範圍,後者是「船舶設備」的細項分類。
詳解
一、船舶檢查的三種類別
依《船舶法》第 23 條,船舶檢查分為:
- 特別檢查
- 定期檢查
- 臨時檢查
三者屬於檢查種類;實際施行時機及程序,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船舶檢查範圍
依《船舶法》第 23 條,檢查範圍包括:
- 船舶各部結構強度
- 船舶推進所需之主輔機或工具
- 船舶穩度
- 船舶載重線:技術上無勘劃載重線必要者,依規定例外。
- 船舶艙區劃分:依規定免予艙區劃分者,依規定例外。
- 船舶防火構造:依規定免予防火構造者,依規定例外。
- 船舶標誌
- 船舶設備
船舶須依規定檢查合格,並將設備整理完妥,始得航行。
第 二 題25 分
依據 1972 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COLREG)之規範,請說明船舶在能見度有限下航行時,該如何採取船舶避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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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1972 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COLREG)第 19 條「能見度受限制時船舶之操船」。依第 3 條,能見度受限制是指因霧、薄霧、降雪、豪雨、沙塵暴或其他類似原因,使能見度受到限制的情況。
第 19 條適用於船舶在能見度受限制區域內或附近航行,且彼此未能互見的情況。此時不宜只套用一般互見時的讓路、直航船判斷;若船舶已互見,則依適用情況採用第 11 至 18 條等規則。
解題方法:依第 19 條分階段掌握操船措施
一、先控制本船速度與操縱狀態
- 所有船舶均應依當時情況及能見度受限制的程度,以安全速度航行。
- 動力船應將引擎準備妥當,以便立即操船。
- 安全速度的判斷須配合能見度、交通密度、雷達性能與限制、本船操縱性能,以及能否及時發現他船等因素;重點是保留足夠的反應時間與操船空間。
二、加強瞭望與雷達判斷
- 所有船舶應以適合當時能見度及環境的方式,保持嚴密瞭望。
- 使用雷達時,應充分利用雷達設備,並以長距離掃描及雷達標繪或其他系統性的觀測,及早取得他船動態資料。
- 單靠雷達發現他船時,應判斷是否正在形成近距離局面,以及是否有碰撞危險;不得因尚未目視看見他船,就認定沒有碰撞危險。
三、發現碰撞危險時,及早採取明確避讓行動
除已判定不存在碰撞危險外,採取避讓行動時應注意:
第 三 題25 分
請說明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所規定之各項證書的換證檢查規範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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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第一章第二部分「檢查與證書」的規定,重點是不同船舶安全證書的換證檢查週期、檢查範圍及證書效期。解題時應先按船型及證書類別分類,再說明換證檢查的共同效期規則。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適用的 SOLAS 規定為準。SOLAS 第一章第 7 至 10 條規定檢查種類與範圍,第 12 條規定證書種類,第 14 條規定證書效期。
SOLAS 第一章所列主要證書包括:
- 客船安全證書(Passenger Ship Safety Certificate)。
- 貨船安全構造證書(Cargo Ship Safety Construction Certificate)。
- 貨船安全設備證書(Cargo Ship Safety Equipment Certificate)。
- 貨船安全無線電證書(Cargo Ship Safety Radio Certificate)。
- 貨船安全證書(Cargo Ship Safety Certificate):可合併貨船安全構造、設備及無線電等相關證書。
- 免除證書(Exemption Certificate):效期不得超過其所免除之證書效期。
客船安全證書及貨船安全設備、無線電等證書,應附相應的設備紀錄(Record of Equipment)。
解題方法:依證書類別說明換證檢查
換證檢查不是單純核對證書日期,而是由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檢查船舶及相關設備,確認仍符合 SOLAS 要求、狀況良好,且適合其預定用途。作答時可依「客船、貨船設備、貨船無線電、貨船構造」四類整理。
一、客船安全證書
依 SOLAS 第一章第 7 條,客船安全證書每 12 個月換證一次。換證檢查範圍包括船舶結構、鍋爐及其他壓力容器、機械與電氣設備、無線電設備、消防及救生設備、航行設備、航海出版品、引水員登船設備,以及船上燈號、號型、音響信號與遇險信號等。
檢查目的在於確認上述各項持續符合 SOLAS 及《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的要求,並維持適航及安全狀態。
二、貨船安全設備證書
依 SOLAS 第一章第 8 條,換證檢查最長間隔為 5 年。檢查包括救生設備、消防設備及其他規定設備,並確認其符合相關 SOLAS 要求,狀況良好且適合船舶用途。
貨船安全設備證書有效期間內,另須辦理年度檢查;在證書第 2 或第 3 週年日前後各 3 個月內,辦理一次定期檢查,並取代該年度的年度檢查。定期及年度檢查結果應記載於證書上。
三、貨船安全無線電證書
依 SOLAS 第一章第 9 條,換證檢查最長間隔為 5 年。檢查範圍為貨船無線電設備,包括救生設備上使用的無線電設備,確認其符合 SOLAS 規定。
第 四 題25 分
船舶於海上航行中發生人員落水時,請問該船應如何搜尋救助落水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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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船舶航行中發生人員落水(Man Overboard, MOB)時,如何立即操船、標示落水位置,並依落水位置的確定程度選擇搜尋方式。答題順序應把握「先救命與標位,再返航搜尋;先採緊急操船,未尋獲再採搜索圖形」。
人員落水後,船舶與落水者會受風、流影響而分離。搜尋時應以落水瞬間的位置為基準點(datum),並持續估算風流造成的漂移;若落水時間或位置不確定,則須擴大搜尋範圍。
解題方法
一、立即反應與標示落水位置
- 立即呼喊「有人落水」並指出舷側,通知駕駛台及全船;指定瞭望員持續目視落水者,並以手臂持續指向其位置。
- 立即投放救生圈或其他浮具,有燈光、煙號等標示設備時一併使用;夜間尤其要投放帶燈或自發光的浮具。
- 按下 GPS/電子海圖的 MOB 功能,記錄落水瞬間的位置與時間;同步記錄航向、船速、風流狀況。若無電子標位設備,應盡可能記錄船位與時間。
- 發出警報並通知駕駛台,調派人員準備救生艇或其他回收設備;由船長或值班駕駛員依船舶操縱性能、海況及落水者位置決定操船方式。
- 減速或停船並操船返向落水者。若立即目視到落水者,可採適合本船的緊急轉向,迅速回到其附近;若已失去目視或需要返回原航跡,可採威廉遜氏轉向(Williamson turn)等操船方式。
- 通知附近船舶及岸上搜救機關。若落水者未能迅速尋獲,應依通信程序通報遇險與搜救資訊,並持續更新位置、時間及搜尋情形。
二、未立即尋獲時的搜尋方式
依落水位置的確定程度選擇搜索圖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