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身心障礙特考三等 教育行政 教育哲學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存在主義(Existentialism)哲學有何重要主張?這些主張對教育活動有何重要啟示?試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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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存在主義的基本哲學立場,以及如何由其「人的存在」觀推論教育目標、師生關係、課程與教學原則。作答宜先說明哲學主張,再逐項連結教育啟示,避免只羅列教育口號。
存在主義並非單一、完全一致的學派;其共同關懷在於具體個人的存在、自由選擇、責任,以及如何活出有意義而真實的人生。重要主張如下:
- 存在先於本質:人並非生來就有固定不變的本質或預定目的,而是在生活情境中透過選擇與行動,逐步形成「自己是誰」。個人不能只以職業、身分或群體標籤來界定。
- 個體獨特且不可替代:每個人都以自己的方式經驗世界,具有不同的處境、價值與人生課題。抽象規則或平均標準,無法完全取代對具體個人的理解。
- 自由選擇與自我塑造:人具有選擇的自由,必須在各種處境中作出決定,並藉由行動塑造自己。自由不是毫無限制,而是在實際條件中作選擇。
- 選擇伴隨責任與焦慮:既然人不能把自己的選擇完全推給命運、制度或他人,就要承擔選擇的後果。面對不確定與責任時所感受到的焦慮,是自由處境的一部分。
- 追求真實存在與生命意義:人應反省自己的價值與行動,避免只是盲從社會期待或以外在角色逃避責任;並在自身生活中建立有意義的方向。
- 重視與他人的關係:個人不是脫離世界與他人而存在。人會在與他人的相遇、對話與共同生活中理解自己,同時也須承認他人具有獨立性與尊嚴。
解題方法
本題是申論題,沒有選項分析。可採「哲學主張—教育意涵」的對應方式作答:每提出一項主張,就說明它如何改變教育對學生的看法,以及對教育目標、師生關係、課程或教學的影響。
例如,從「個體獨特」推論出教育應尊重個別差異;從「自由選擇」推論出教育應提供選擇與自我決定的機會;再由「選擇須負責」補充自由不能流於任性。這樣能呈現哲學觀念如何轉化為教育實踐,而非只背誦名詞。
對教育活動的啟示
一、教育目的:協助學生自我形成與追尋意義
既然人不是依照固定本質發展,教育目的便不宜只是把學生塑造成同一種理想類型,或使其符合既定社會角色。教育應協助學生認識自己、探索價值、發展個人可能性,並形成對生命與未來的方向。
教育不替學生預先決定「應成為什麼樣的人」,而是提供思考與成長的條件,使學生能逐步回答「我要如何生活」及「我要成為怎樣的人」。
二、學生觀:承認學生是獨特而主動的主體
學生不是等待灌輸的容器,也不只是可用分數、排名或群體平均值衡量的對象。教師應理解學生各自的生活經驗、興趣、能力、困難與價值選擇,尊重其人格尊嚴與個別差異。
第 二 題25 分
英國教育哲學家皮德思(R. S. Peters)所提教育的三大規準(criteria)中,所謂「合自願性」(voluntariness)規準的核心內涵為何?請詳細論述之。(10 分)
並以下列五個例子加以討論,從合自願性的角度說明其教育意義。(每小題 3 分,共 15 分)
(一) 教師以實施懲罰要求學童死記死背元素週期表。
(二) 教師完全只制約(conditioning)學童學習四則運算。
(三) 教師布置班級環境,提升學童學習地理的興趣。
(四) 師長催眠學童學習英文字彙單複數變化。
(五) 教師要求學童背誦無意義的音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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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皮德思(R. S. Peters)教育三大規準中的「合自願性」(voluntariness),也就是教育活動須尊重學習者的理性與自主,讓他逐步理解、認同並自願投入所學,而非只靠外在強制、機械操練或非理性操控,取得表面上的服從與行為改變。
教育不等於把知識或行為「放進」學生身上。即使教師的目標是讓學生學會某種內容,仍須看學生是否能以理解和判斷參與學習。自願性不代表學生可以任意拒學、教師不得要求或規範學生;教師可以安排課程、訂定合理要求與提供協助,關鍵在於教學方式是否保留學生運用理性、理解所學並逐步形成自主學習意願的空間。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例子中的教學手段是否訴諸學生的理解與自主:
- 若學生是在理解內容、認識其意義後投入學習,或教師藉由引發興趣促進其主動參與,符合自願性的精神。
- 若學習主要靠懲罰、制約或催眠等方式促成,即使學生出現教師期待的行為,也欠缺理性自主的參與,不符合自願性。
- 若要求學生記憶無意義內容,則須注意:單看「背誦」不能直接判斷是否違反自願性;此題的關鍵是背誦內容無意義,且未顯示學生能理解、認同其教育價值。
五個例子分析
(一)教師以實施懲罰要求學童死記死背元素週期表
**不符合自願性。**教師以懲罰迫使學生死記,學習動機來自逃避處罰,並非學生理解元素週期表的內容或自願投入學習。即使學生因而背出表格,也只呈現外在服從,不足以代表合乎教育的自主學習。
(二)教師完全只制約(conditioning)學童學習四則運算
**不符合自願性。**制約可建立特定刺激與反應的連結,使學生快速做出運算反應;但若教學「完全只」靠制約,學生便沒有理解數學概念、運算理由與規則的機會。
第 三 題25 分
師生關係是教育領域中的核心議題:
(一) 試先說明「角色(role)」的可能意義?在這種理解下,為何師生關係就是角色與角色之間的關係?(8 分)
(二) 如果說「師生關係不只是純粹角色與角色之間的關係,同時也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試詳論妳/你同意或反對這種說法的理由?(8 分)
(三) 上述這些釐清對教育實務有何重要蘊意可言?(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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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師生關係的兩種理解層次:角色關係與人際關係,以及兩者對教育實務的意義。作答時須先界定「角色」,再說明師生關係為何具有角色性;接著論證角色規範與個人生命經驗如何同時存在,最後提出教學與師生互動上的實務啟示。
「角色(role)」可指個人在特定社會位置上,被期待履行的一組權利、義務、行為規範與責任。角色不是個人全部的身分,而是個人進入某一制度或關係後,依其位置承擔的行為期待。例如,教師角色包含教學、引導、評量與維護學習秩序等責任;學生角色則包含參與學習、遵守合理規範與承擔學習責任等期待。
解題方法
本題宜採「先分、再合、後落實」的寫法:
- 先分:界定角色,說明師生各自占有制度位置,因而形成角色關係。
- 再合:論證師生互動雖受角色規範,但互動者仍是具個別性、情感與尊嚴的人。
- 後落實:將上述區分轉化為教育實務原則,兼顧專業界線、學生主體性與真實的人際理解。
此一架構能避免只抽象討論「師生關係很重要」,而未回應三個子題各自要求。
(一)角色的意義與師生關係的角色性
「角色」至少有以下幾層意義:
- 社會位置上的行為期待:個人在某個位置上,社會或制度期待其採取相應行為。
- 權利與義務的組合:角色不只要求履行責任,也伴隨一定權限。例如教師須負責教學與評量,也具有安排教學活動、維持課堂秩序的專業權限。
- 規範與責任的承擔:角色行為受到法律、制度、校規、倫理與專業標準的規範。
- 互補關係中的定位:角色通常不是單獨存在,而是在與其他角色的互動中呈現。教師角色與學生角色彼此相對,也彼此構成。
因此,師生關係具有角色關係的性質。教師與學生並非在任何場合都以「教師」和「學生」的身分互動;但在教育制度與教學情境中,雙方各自占有明確的制度位置,承擔不同但相互關聯的權利、義務與行為期待。教師負有規劃教學、提供引導、評量學習及維護學生受教權的責任;學生則是學習活動的參與者,享有受教與受尊重的權利,也應承擔學習及遵守合理規範的責任。
所以,師生關係不只是兩個個體偶然相遇,而是在教育目的與制度規範下,由教師角色和學生角色所構成的專業關係。角色提供雙方互動的基本框架,也使外界能依一定標準檢視教師是否履行職責,以及學生是否獲得適切的教育支持。
(二)師生關係同時是人與人的關係
我同意師生關係不只是純粹的角色與角色關係,同時也是人與人的關係。
首先,角色只能呈現個人在制度中的一部分,不能涵蓋一個人的全部。學生不是抽象的「受教者」,而有不同的家庭背景、能力、情緒、興趣與生命經驗;教師也不只是執行教學職務的人,同樣具有情感、價值判斷與個人經驗。若只以角色分類對方,容易把學生簡化為成績、行為或管理對象,也可能把教師簡化為知識傳遞者或權威代表。
第 四 題25 分
一般進行倫理或道德評價或分析時,通常會以行動、結果、品格或動機等四者為焦點,請分別說明以這四者為評價或分析焦點的意義;再以「教師不得恣意洩漏職務上所知有關學生的隱私」為例,從這四方面進行教育倫理的評價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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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倫理分析的四種焦點:行動、結果、品格、動機。分析時要看清楚四者所問的問題不同:
| 評價焦點 | 核心問題 | 常見倫理取向 |
|---|---|---|
| 行動 | 行為本身是否合乎義務、規則或權利要求? | 義務論、規則倫理 |
| 結果 | 行為造成什麼影響?整體利弊如何? | 結果論、效益取向 |
| 品格 | 行為呈現了行動者什麼樣的品格與德行? | 德行倫理 |
| 動機 | 行動者為什麼這麼做?其意圖是否正當? | 動機倫理、康德倫理中的善意志 |
四種焦點可以用來分析同一事件,彼此不能互相取代。例如,行為結果有益,不代表行動本身合乎規範;行動符合規定,也不必然代表行動者出於良善動機。
本題以「教師不得恣意洩漏職務上所知有關學生的隱私」為規範前提,重點在倫理評價。若連結個人資料保護法,應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該法第5條要求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與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題目未要求判定特定法律責任,故以下以倫理分析為主。
解題方法
先將題幹中的「不得恣意洩漏」視為教師對學生負有的保密義務,再依序提出四個問題:
- 行動:教師是否洩漏隱私?洩漏是否符合保密義務及必要性要求?
- 結果:洩漏造成或避免了什麼後果?對學生、班級及校園安全的影響如何?
- 品格:行為呈現教師是否尊重學生、謹慎負責、值得信賴?
- 動機:教師洩漏資訊是為了什麼?是否出於合理的教育或保護目的?
作答時,先說明每一焦點的意義,再用同一個保密情境逐項分析,便能避免只重述題幹,或把四者混為一談。
四個焦點的意義與案例分析
一、以「行動」為評價焦點
**意義:**直接評價行為本身是否符合道德規則、職務義務或權利要求。此焦點重視「做了什麼」,不以結果好壞或個人動機作為唯一判準。
**案例分析:**教師因職務得知學生的家庭狀況、身心健康或其他私密資訊,若未經正當理由便向無關人士透露,即違反對學生的保密義務,行動本身具有倫理瑕疵。若教師基於學生安全、法定通報或必要的輔導合作而向有權責者提供最低限度資訊,且採取適當保護措施,則可依其必要性與合宜性判斷是否符合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