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身心障礙特考三等 金融保險 保險學 考古題詳解

109 年・身心障礙特考・三等・金融保險
試題代碼 保險學

第 一 題25 分

意外事故常造成個人與組織之重大損失,因此必須於平日規劃風險管理。

基本上,風險管理之目標在於降低危險之不確定性與損失,請說明風險管理為何能達成這項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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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風險管理的目的,以及風險管理如何降低危險與損失的不確定性。風險管理是個人或組織有系統地辨識、衡量及處理風險,以合理成本減少損失發生的可能與影響,並維持生活或營運穩定的過程。

風險管理不能保證事故完全不發生;它是透過掌握風險、採取適當措施,讓損失發生的機率、幅度及財務後果更可控制。

解題方法

可從「不確定性從何而來」切入:事故發生與否、發生頻率、損失程度及損失對財務的衝擊,都可能難以預測。風險管理藉由下列步驟,逐步降低這些不確定性:

  1. 辨認風險:盤點可能面臨的危險與損失來源,例如火災、交通事故、設備故障或人員傷害,使原本未被掌握的風險具體化。
  2. 衡量風險:評估事故發生的可能性、損失頻率與損失幅度,據以排列風險優先順序,避免資源投入失當。
  3. 選擇並執行風險處理方法:
  • 避免風險:不從事特定活動或退出高危險情境,以免承受該項風險。
  • 損失控制:透過預防及減輕措施降低事故發生頻率或事故造成的損失幅度,例如安裝消防設備、實施安全訓練及建立緊急應變制度。
  • 自留風險:由個人或組織自行承擔可承受的損失,並預先準備財務資源。
  • 移轉風險:透過保險或契約安排,把部分財務損失責任移轉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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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保險制度不同於一般互助會,保險制度之費率計算通常必須依據「精算公平原則」,否則容易造成「逆選擇」現象。

請說明精算公平原則與逆選擇現象之意義,並說明二者之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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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保險費率的公平性、風險分類,以及被保險人與保險人間的資訊不對稱。

精算公平原則是指保險費應與被保險人的預期損失相當。若以個別風險計算,純保費可表示為:

純保費=事故發生機率×事故發生時的平均損失\text{純保費}=\text{事故發生機率}\times\text{事故發生時的平均損失}

若考量整體風險群體,則保費收入的預期總額應足以支付該群體的預期理賠;實務上另須計入費用、風險負荷及合理利潤。因此,精算公平是依風險與預期損失釐定費率,不代表每一位投保人實際繳交的保費都恰好等於其事後領取的理賠。

逆選擇是指交易一方在締約前掌握較多與風險有關的資訊,並依自身利益作出選擇,致使高風險者較積極投保,低風險者則較可能不投保或退出。保險人若無法充分辨識個別風險,便可能以平均費率承保不同風險者。

解題方法

本題可沿著「費率如何反映風險」及「風險資訊不對稱會造成什麼選擇」兩條脈絡作答:

  1. 先說明精算公平原則:保費依風險程度及預期損失釐定。
  2. 再說明逆選擇:投保人較了解自身風險,高風險者較傾向投保。
  3. 最後說明兩者的關聯:風險差異未反映在費率中時,平均費率會使低風險者補貼高風險者,低風險者因而退出,承保群體風險升高,形成逆選擇循環。

例如,高風險者事故機率較高,低風險者事故機率較低。若保險人不能區分兩者而採取相同費率,該費率可能高於低風險者認為合理的價格,卻低於高風險者願付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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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理論上,保險制度藉由互助合作而分散意外危險事故之風險,然而現實中要落實保險制度之目標,仍有賴若干社會與經濟環境因素。

請說明民營保險制度若要成功地經營與發展,必須先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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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民營保險制度得以成立並持續發展的社會、經濟與經營條件。保險以多數經濟單位分攤少數事故損失為基礎;民營保險人則須在可計算、可管理的風險上收取保費並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因此,只有社會存在保障需求,還須具備可供承保的風險、足夠的投保與經營能力,以及維持交易信任的制度環境。

本題屬保險制度的概念題,無須套用特定公式或法條。

解題方法

可依保險制度運作的順序作答:先看社會是否有投保需求,再看風險能否合理承保,接著說明保險業者的經營基礎,最後補上制度得以維持的信任與法制條件。如此能涵蓋需求面、供給面及外部環境。

作答要點

一、社會大眾具有保險需求與投保意願

民眾須了解保險能透過共同分攤損失,減輕個人或家庭遭遇事故時的經濟負擔,並願意以保費換取保障。若缺乏保險觀念、對保險業者不信任,或普遍不願投保,民營保險便難以形成足夠的承保規模。

二、經濟發展與購買能力足以支撐保險需求

民營保險依賴保戶繳納保費。社會須有一定的所得與財產基礎,使個人、家庭及企業有能力支付保費;經濟活動與財產累積也會帶來相應的保障需求。若所得過低、經濟狀況不穩,保險需求與保費來源都會受限。

三、風險須具備可保性

欲承保的風險須能估計其發生機率及可能損失,並具有足夠的同質風險單位供分散。事故損失也須能以金錢衡量,且不應由要保人任意操控。若風險高度不確定、損失無法衡量,或少數事故可能造成過度集中的巨額損失,便難以合理訂定保費及安排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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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一般而言,人壽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相當長。為維護契約雙方當事人與相關人之權益,通常法令要求保單中必須具備若干條款,以保障要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

請分別就下列條款說明其對於壽險契約買賣雙方權益之影響:

(一) 保險契約之構成。

(二) 保險契約效力之恢復。

(三) 保險契約之終止。

(四) 保險契約之解除。

(五) 除外責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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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長期人壽保險契約中,保單條款如何分配要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的權利義務。作答時須區分五種功能:確定契約內容、使失效契約恢復、使契約向後消滅、使契約溯及消滅,以及限制保險人承保範圍。

以下法條與說明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序說明每一條款的法律效果,再從契約雙方的角度分析:誰因此取得權利、誰須負擔義務,以及條款如何降低長期契約中的爭議或風險。尤其要分清「終止」與「解除」:前者原則上向後失效,後者原則上溯及既往。

(一)保險契約之構成

保險契約之構成條款,主要在確認契約文件及其內容範圍,例如要保書、保險單、批註及附加條款等,並說明這些文件如何共同構成契約。契約內容應以雙方意思表示及契約文件為準;保險單應記載的重要事項,依保險法第 55 條規定辦理。

  • **對要保人、被保險人的影響:**明確契約內容、保險金額、保險期間、受益人及除外責任等事項,便於確認自身權利,也可避免保險人事後任意增列或變更條件。
  • **對保險人的影響:**使承保範圍、保費、給付條件及契約限制有所依據,利於核保與理賠,並可在爭議時依契約文件判斷權利義務。

此條款的核心是讓雙方知道「契約由哪些文件構成、應依何種內容履行」,降低口頭約定或文件解讀不同所生的爭議。

(二)保險契約效力之恢復

保險契約因未繳保險費等原因停止效力後,復效條款讓要保人在一定條件及期間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依民國 109 年保險法第 116 條,壽險契約停效後,要保人得於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保險人得依法律及契約規定要求清償欠繳保費及利息,並提供可保證明。符合法定條件時,保險人不得拒絕復效。

  • **對要保人、被保險人的影響:**保單不必因一時繳費困難而永久失效,得以復效保留原有保障,免去重新投保時可能面臨的年齡增加、健康狀況改變或重新核保不利。
  • **對保險人的影響:**復效設有申請期限、欠費清償及健康狀況審查等條件,可降低被保險人健康惡化後才選擇恢復保障所造成的逆選擇風險。

復效並非無條件自動生效;要保人須依規定提出申請並符合條件,契約效力始依規定恢復。

(三)保險契約之終止

終止是使仍有效的契約自終止時起向後消滅,原則上不影響終止前已發生的權利義務。人壽保險契約常見的終止原因包括保險期間屆滿、要保人依法行使終止權、契約約定的終止事由發生,或被保險人死亡致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給付後契約依約終止。

  • **對要保人、被保險人的影響:**要保人可在符合法律或契約條件時結束契約;終止後,原則上不再享有終止後期間的保險保障,但其終止前已取得的權利仍依契約處理。
  • **對保險人的影響:**契約終止後,保險人不再負擔終止後的承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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