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身心障礙特考三等 金融保險 金融保險法規 考古題詳解

111 年・身心障礙特考・三等・金融保險
試題代碼 金融保險法規

第 一 題25 分

依據我國《保險法》第 143 條之 4 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規定,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之定義為何?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劃分為幾個等級,其標準為何?主管機關預計於哪一年實施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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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保險法》第 143 條之 4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重點有三:資本適足率的定義與公式、資本等級的劃分標準,以及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的預定實施年度。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保險法》第 143 條之 4要求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的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標準;《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 4 條則將資本適足率定義為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的比率:

資本適足率=自有資本風險資本×100%資本適足率 = \frac{自有資本}{風險資本}\times 100\%

其中,自有資本是依規定經主管機關認許的資本總額;風險資本則依保險業實際經營所承受的風險計算。

解題方法

先以公式掌握比率的分子與分母:經認許的自有資本除以風險資本,再乘以百分之一百。接著依命題年度《管理辦法》第 5 條,列出四個資本等級及其資本適足率門檻。最後,依當時主管機關規劃,確認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的預定實施年度。

資本適足等級與標準

依民國 111 年《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 5 條,保險業資本等級分為 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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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我國《銀行法》第 51 條之 2,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金融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其相關規範為何?請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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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銀行法》第 51 條之 2 所定的金融監理國際合作授權。條文目的在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金融主管機關合作,並授權政府或其授權機構依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合作條約、協定或協議。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於民國 108 年增訂,至民國 111 年適用的規範為:

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金融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協定或協議。

解題方法

這是法條說明題,作答宜依條文結構拆解,逐一交代立法目的、合作原則、簽約主體、合作對象、合作事項及合作文件形式。條文中的「得」表示法律授權採取合作措施,並非要求政府必須與所有外國對象簽約。

法條要件與規範內容

  1. 立法目的: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金融主管機關的國際合作,以因應金融監理與跨境金融事務的合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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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我國主管機關對於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發生哪些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之情事,得命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買賣,或對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之買賣數量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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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證券交易法》第 156 條第 1 項:已上市有價證券發生法定情事之一,且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命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買賣,或限制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的買賣數量。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本題應列出第 156 條第 1 項的六款情事。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判斷條件:

  1. 標的是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
  2. 發生法定情事之一,並且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

條文列出的六款情事如下:

  1. 重大訴訟或非訟事件:其結果足使發行公司解散,或變動其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務狀況,或使生產停頓。
  2. 重大營運或財務事件:發行公司遇有重大災害、簽訂重要契約、發生特殊事故、改變業務計畫的重要內容,或發生退票;其結果足使公司財務狀況有顯著重大變更。
  3. 公司行為虛偽不實或違法:且足以影響其有價證券價格。
  4. 市場價格連續暴漲或暴跌:並使其他有價證券隨同發生非正常漲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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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就下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之普惠金融說明其內容。

(一) 小額終老保險。(8 分)

(二) 銀行營業場所無障礙服務。(8 分)

(三) 國人退休準備平台。(9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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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金管會推動普惠金融的三項措施,分別從基本保險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使用金融服務、退休理財規劃三個面向,說明政策目的與具體作法。

涉及法規及政策內容,以下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小額終老保險的保障額度其後曾調整,作答時仍依 111 年規範說明。

解題方法

依題目三個項目分別採「目的—措施內容—普惠金融效果」的方式作答。先說明服務對象與政策目標,再列出重要規格或具體措施,最後點出如何降低民眾取得金融服務的障礙。

(一)小額終老保險(8 分)

1. 政策目的

因應高齡化社會,提供民眾簡易、實惠的基本壽險保障,尤其照顧高齡者及預算有限者,使其能以較低保費取得終身保障,補強社會安全網。

2. 商品內容與規範

小額終老保險主要由下列商品組合構成:

  • 終身人壽保險主契約:保障身故及失能,保險期間為終身;依民國 111 年規範,主契約保險金額上限為新臺幣 50 萬元。
  • 一年期傷害保險附約:提供意外事故保障,附約保險金額上限為新臺幣 10 萬元。
  • 繳費期間為 6 年以上;商品設計須符合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的費率與給付限制。
  • 金管會鼓勵壽險業者推廣此類商品,並對承保投保年齡達 55 歲以上之被保險人且績效優良者,提供表揚及相關監理誘因。

3. 普惠金融效果

以低保額、較易負擔的保費及終身保障,讓傳統上較不易取得一般壽險保障的高齡者或經濟能力有限者,也能建立基本身故及失能保障。

(二)銀行營業場所無障礙服務(8 分)

1. 政策目的

金管會督導銀行提供身心障礙者基本、平等及合理便利的金融服務,降低身心障礙者前往銀行辦理業務時,在環境、溝通及服務流程上遇到的障礙。

2. 推動依據與服務範圍

金管會請銀行公會訂定「銀行業金融友善服務準則」及相關作業問答,作為銀行提供金融友善服務的依循。措施涵蓋環境、溝通、服務、資訊、檢核與統計、公告等面向,並要求銀行依不同障別及個別需求提供適當協助。

營業場所的無障礙服務,作答可列舉下列作法:

  • 改善通行及場內動線,並依無障礙相關標準設置或改善營業場所設施。
  • 提供適當的引導與協助,例如由行員協助身心障礙者進出、取號及辦理業務,並依需求提供溝通協助。
  • 設置或改善無障礙自動化服務設備,例如方便輪椅使用者操作,或提供視障者可使用的 ATM。
  • 配合身心障礙者的個別需求調整服務方式,避免因障礙而拒絕或不當限制金融服務。

3. 普惠金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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