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身心障礙特考三等 地政 土地估價 考古題詳解
108 年・身心障礙特考・三等・地政
試題代碼 土地估價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正常價格?何謂限定價格?請問二者有何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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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我國估價法規中「價格種類」定義與實務涵蓋要件之掌握程度。
-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核心依據為《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 條第 2 款(正常價格)、第 2 條第 3 款(限定價格)、第 6 條(估價原則與例外)及第 7 條(限定價格之適用要件)。(註:現行《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此部分條文內容與 108 年一致,未有實質修正)。
- 核心觀念架構:
- 正常價格:不動產估價之「原則價格」,強調在開放、自由之「通常市場」下,理性當事人基於充分資訊所達成的客觀客觀市場價值(Market Value)。
- 限定價格:不動產估價之「例外價格」,強調特定當事人在「適當市場」中,受特定條件制約或基於個別經濟合理性考量下所形成之價格,常伴隨「增額利益」(Plottage Value / Marriage Value)之產生與分配。
- 異同比較:從市場性、價格合理性、市場型態、交易主體、價格水準、估價位階等維度進行橫向剖析。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申論題,採「概念內涵定義 法定要件鋪陳 多維度橫向比較 數理模型補充」之邏輯切入:
- 先破題定義:嚴格引用法條文字,並引申出該價格型態背後的「市場假設要件」(如通常市場的六大要件)。
- 列舉法定適用時機:限定價格不能任意評估,必須精確列出《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7 條所定之三種法定情形。
- 系統性比較異同:
- 同:萃取二者共同的本質(皆具市場性、皆屬客觀合理評估、皆須依循法定估價程序)。
- 異:製作對比分析,從「市場機制」、「當事人範圍」、「常態與例外」、「增額利益之考量」四大構面明確分立。
- 輔以數理推導:以相鄰土地合併之增額利益分配公式說明限定價格之定價本質,彰顯申論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屬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為避免作答時產生概念混淆,特針對考試中常被誤用的四大關聯價格概念項進行辨析:
- 正常價格 vs. 特定價格:
- 特定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基於特定條件,於「非通常市場」買賣所形成之價格(如法令限制、強制徵收或急迫拍賣)。
- 正常價格必須在「通常市場」下形成,不可包含外在非常態之限制或壓迫條件。
- 限定價格 vs. 特殊價格:
- 特殊價格係針對「不具備市場性」之不動產(如古蹟、宗祠、公有設施用地)所形成之價格。
- 限定價格之勘估標的「必須具備市場性」,僅是市場範圍限於特定條件或特定人。
- 限定價格 vs. 個別主觀偏好價格:
- 限定價格仍屬「合理價格」,並非買方任性出價的成交價,其溢價上限受限於經濟合理性(即不得超過合併或分割後所能取得之增額利益份額)。
解題技巧
- 二維矩陣審題法: 遇到價格種類題,立即在草稿紙畫出「市場性(有/無)」與「市場型態(通常/適當/非通常)」兩軸:
- 具有市場性 通常市場 正常價格。
- 具有市場性 適當市場(特定條件/主體) 限定價格。
- 具有市場性 非通常市場 特定價格。
- 不具市場性 特殊價格。
- 答題常見陷阱:
- 漏列法條條號:未提及《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 條、第 7 條會直接失分。
- 只答相異點、漏答相同點:題目問「二者有何異同」,務必先列「同」再列「異」,架構才算完整。
- 誤將限定價格當作特定價格:限定價格是在「適當市場」,特定價格是在「非通常市場」,法條用字切勿置換。
【答案】
一、正常價格之意義與要件
第 二 題25 分
何謂定率法?
一棟建造成本 萬元的建物,若每年折舊 ,請問經過 年後的建物成本價格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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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內容一致)於「成本法」章節中有關建物折舊之計算方法。
- 定率法之法源與定義: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65 條規定,折舊額之計算方式包括等額折舊法(定額法)、等比折舊法(定率法)與償債基金法。其中「等比折舊法」即為俗稱之「定率法」,指建物每年之折舊額,係以固定之折舊率乘以每年年初剩餘價值(或前一年底之建物價格)計算。
- 數學模型與成本價格公式: 設建物總成本(重新建築或重置成本)為 ,每年固定折舊率為 ,經歷年數為 ,則經過 年後之建物成本價格(剩餘價值) 公式為: 各年折舊額 則為各年期初價值乘以折舊率:
解題方法
一、何謂定率法?
定率法(等比折舊法,Declining Balance Method)之理論要點與法制內涵如下:
- 定義: 指建物在耐用年數內,每年以「固定不變之折舊率()」,乘以「當年度期初未折舊之剩餘價值(成本價格)」,藉以求算各年度折舊額之方法。
- 主要特徵:
- 折舊率固定:每一期所採用的折舊百分比維持不變。
- 折舊額逐年遞減:由於計提基礎為「期初剩餘價值」,各期期初價值隨時間推移逐年減少,因此各年折舊額呈現前期最高、逐年遞減之幾何級數分佈()。
- 殘價大於零之限制:定率法於理論上最後殘價不得為零,否則折舊率 ( 為殘價率, 為耐用年數)將等於 而失去分期攤提之意義。
- 優缺點及適用性:
- 優點:符合建物初期效能較高、折舊損耗較快,且初期維護修繕費用低、後期維護費用高之經濟實況(折舊與維修費用加總各年相對平穩)。
- 缺點:計算較定額法繁複,且在未明確設定殘價之情況下無法直接回推標準年折舊率。
二、成本價格計算推導
- 已知條件:
- 建物建造成本() 元( 萬元)
- 每年折舊率()
- 經過年數() 年
- 推導過程: 將上述數據代入定率法成本價格計算公式:
第 三 題25 分
何謂直接資本化法?試說明其計算公式。
若每月客觀淨收益為 元,資本化率為 ,請問其收益價格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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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不動產估價三大基本方法之一「收益法」中最核心的估價技術——直接資本化法(Direct Capitalization Method)之法定定義、數理公式與計算實務。
- 法規依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為準(現行法規規定一致):
- 第 28 條:收益法指檢視勘估標的未來平均一年期間之客觀淨收益,應用價格日期當時適當之收益資本化率折現,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之方法。
- 第 30 條:直接資本化法,指勘估標的未來平均一年期間之客觀淨收益,依適當之收益資本化率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之方法。
- 數理模型: 直接資本化法係立基於「永續年金現值」之財務數學原理,假設勘估標的之收益期間為無限期,且未來各期客觀淨收益固定不變、資本化率維持固定。
- 期間配合原則: 資本化率 在估價實務及技術規則規範中預設為「年率」,因此分子之淨收益 必須為「未來平均一年期間之客觀淨收益」,計算前必須嚴格確認時間週期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分為「法理觀念說明」與「數值實務計算」兩部分,解題步驟如下:
第一部分:直接資本化法之意義與計算公式
- 直接資本化法之意義: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30 條規定,直接資本化法指勘估標的未來平均一年期間之客觀淨收益,依適當之收益資本化率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之方法。其特點在於不個別預測各年度現金流量,而是將單一代表性期間(通常為未來一年)之客觀淨收益,直接以資本化率轉換為不動產整體價值。
- 計算公式與參數說明: 各符號代表意義如下:
- :勘估標的之收益價格(Present Value / Capitalized Value)。
- :勘估標的未來平均一年期間之客觀淨收益(Net Operating Income, NOI)。
- :收益資本化率(Overall Capitalization Rate)。
第二部分:收益價格之計算推導
- 步驟一:換算客觀年淨收益() 題目給定為「每月」客觀淨收益 \50{,}000$ 元,依法規定義與期間對應原則,須轉換為「年淨收益」:
- 步驟二:代入直接資本化公式求算收益價格() 已知資本化率 :
第 四 題25 分
何謂比較價格?求取比較價格的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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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估價》(不動產估價)中最核心且實務應用最廣的估價方法——「比較法」之基本概念與操作程序。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之《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為準(現行規定與當年規範一致):
- 比較法與比較價格之定義:《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8 條。
- 求取比較價格之法定程序:《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9 條。
- 估價學理基礎:替代原則(Principle of Substitution)。在自由競爭市場中,效用相同或相近的不動產,其市場價格必然趨於一致;藉由蒐集具替代關係之交易實例,經標準化之比對與調整,推算勘估標的之合理市場價格。
- 試算價格推算公式(以連乘法為例): 其中: 為試算價格、 為比較標的價格、 為情況修正率、 為價格日期調整率、 為區域因素修正率、 為個別因素修正率。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法規定義+法定程序」申論題型,答題切入點如下:
- 第一子題(何謂比較價格):採「法規法定定義」結合「估價學理本質」切入。先寫出《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8 條之精確條文,再補充其背後的替代原則與市場比較途徑意涵,使論述立體厚實。
- 第二子題(求取比較價格之程序):以《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9 條法定「八大步驟」為骨幹,依序羅列。除列出步驟名稱外,必須針對各步驟(特別是「合適標的之選取要件」、「四項修正調整內涵」以及「最後價格之決定機制」)簡要闡明實務操作內涵,切忌只默寫標題。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答題重點在於條列嚴謹、術語精確、邏輯連貫。
解題技巧
- 記憶口訣: 比較法法定八大程序可濃縮為八字訣:「蒐、選、情、日、區、個、算、定」。
- 蒐:蒐集查證資料
- 選:選擇合適標的
- 情:情況修正
- 日:價格日期調整
- 區:區域因素調整
- 個:個別因素調整
- 算:求出試算價格
- 定:決定比較價格
- 常見陷阱與扣分點:
- 用語混淆:法規中,交易條件影響稱為「情況修正」;時間變動稱為「價格日期調整」;環境與宗地條件稱為「區域因素修正/個別因素修正」(第 19 條款次通稱調整,第 23 條稱修正)。切勿隨意改動專有名詞。
- 調整順序不可顛倒:必須遵循法定的四項修正順序(情況 日期 區域 個別),不可任意調換。
- 高分補充(亮點): 在「求出試算價格」與「決定比較價格」步驟中,適度帶入《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5 條(單項修正率不逾 、總修正率不逾 )與第 26 條(最高與最低試算價格差額不逾 )、第 27 條(加權平均或選定法),可大幅拉開與一般考生的分數差距。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