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身心障礙特考三等 地政 土地估價 考古題詳解

108 年・身心障礙特考・三等・地政
試題代碼 土地估價

第 一 題25 分

何謂正常價格?何謂限定價格?請問二者有何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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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我國估價法規中「價格種類」定義與實務涵蓋要件之掌握程度。

  1. 法規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核心依據為《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 條第 2 款(正常價格)、第 2 條第 3 款(限定價格)、第 6 條(估價原則與例外)及第 7 條(限定價格之適用要件)。(註:現行《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此部分條文內容與 108 年一致,未有實質修正)。
  2. 核心觀念架構:
  • 正常價格:不動產估價之「原則價格」,強調在開放、自由之「通常市場」下,理性當事人基於充分資訊所達成的客觀客觀市場價值(Market Value)。
  • 限定價格:不動產估價之「例外價格」,強調特定當事人在「適當市場」中,受特定條件制約或基於個別經濟合理性考量下所形成之價格,常伴隨「增額利益」(Plottage Value / Marriage Value)之產生與分配。
  • 異同比較:從市場性、價格合理性、市場型態、交易主體、價格水準、估價位階等維度進行橫向剖析。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申論題,採「概念內涵定義 →\to 法定要件鋪陳 →\to 多維度橫向比較 →\to 數理模型補充」之邏輯切入:

  1. 先破題定義:嚴格引用法條文字,並引申出該價格型態背後的「市場假設要件」(如通常市場的六大要件)。
  2. 列舉法定適用時機:限定價格不能任意評估,必須精確列出《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7 條所定之三種法定情形。
  3. 系統性比較異同:
  • 同:萃取二者共同的本質(皆具市場性、皆屬客觀合理評估、皆須依循法定估價程序)。
  • 異:製作對比分析,從「市場機制」、「當事人範圍」、「常態與例外」、「增額利益之考量」四大構面明確分立。
  1. 輔以數理推導:以相鄰土地合併之增額利益分配公式說明限定價格之定價本質,彰顯申論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屬申論題型,無選擇題選項;為避免作答時產生概念混淆,特針對考試中常被誤用的四大關聯價格概念項進行辨析:

  • 正常價格 vs. 特定價格:
  • 特定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基於特定條件,於「非通常市場」買賣所形成之價格(如法令限制、強制徵收或急迫拍賣)。
  • 正常價格必須在「通常市場」下形成,不可包含外在非常態之限制或壓迫條件。
  • 限定價格 vs. 特殊價格:
  • 特殊價格係針對「不具備市場性」之不動產(如古蹟、宗祠、公有設施用地)所形成之價格。
  • 限定價格之勘估標的「必須具備市場性」,僅是市場範圍限於特定條件或特定人。
  • 限定價格 vs. 個別主觀偏好價格:
  • 限定價格仍屬「合理價格」,並非買方任性出價的成交價,其溢價上限受限於經濟合理性(即不得超過合併或分割後所能取得之增額利益份額)。

解題技巧

  1. 二維矩陣審題法: 遇到價格種類題,立即在草稿紙畫出「市場性(有/無)」與「市場型態(通常/適當/非通常)」兩軸:
  • 具有市場性 ++ 通常市場 →\to 正常價格。
  • 具有市場性 ++ 適當市場(特定條件/主體) →\to 限定價格。
  • 具有市場性 ++ 非通常市場 →\to 特定價格。
  • 不具市場性 →\to 特殊價格。
  1. 答題常見陷阱:
  • 漏列法條條號:未提及《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 條、第 7 條會直接失分。
  • 只答相異點、漏答相同點:題目問「二者有何異同」,務必先列「同」再列「異」,架構才算完整。
  • 誤將限定價格當作特定價格:限定價格是在「適當市場」,特定價格是在「非通常市場」,法條用字切勿置換。

【答案】

一、正常價格之意義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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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何謂定率法?

一棟建造成本 100100 萬元的建物,若每年折舊 2%2\%,請問經過 1010 年後的建物成本價格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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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規內容一致)於「成本法」章節中有關建物折舊之計算方法。

  1. 定率法之法源與定義: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65 條規定,折舊額之計算方式包括等額折舊法(定額法)、等比折舊法(定率法)與償債基金法。其中「等比折舊法」即為俗稱之「定率法」,指建物每年之折舊額,係以固定之折舊率乘以每年年初剩餘價值(或前一年底之建物價格)計算。
  2. 數學模型與成本價格公式: 設建物總成本(重新建築或重置成本)為 CC,每年固定折舊率為 dd,經歷年數為 nn,則經過 nn 年後之建物成本價格(剩餘價值)PnP_n 公式為: Pn=C(1−d)nP_n = C(1 - d)^n 各年折舊額 DtD_t 則為各年期初價值乘以折舊率: Dt=Pt−1×d=C(1−d)t−1×dD_t = P_{t-1} \times d = C(1 - d)^{t-1} \times d

解題方法

一、何謂定率法?

定率法(等比折舊法,Declining Balance Method)之理論要點與法制內涵如下:

  1. 定義: 指建物在耐用年數內,每年以「固定不變之折舊率(dd)」,乘以「當年度期初未折舊之剩餘價值(成本價格)」,藉以求算各年度折舊額之方法。
  2. 主要特徵:
  • 折舊率固定:每一期所採用的折舊百分比維持不變。
  • 折舊額逐年遞減:由於計提基礎為「期初剩餘價值」,各期期初價值隨時間推移逐年減少,因此各年折舊額呈現前期最高、逐年遞減之幾何級數分佈(D1>D2>⋯>DnD_1 > D_2 > \dots > D_n)。
  • 殘價大於零之限制:定率法於理論上最後殘價不得為零,否則折舊率 d=1−sNd = 1 - \sqrt[N]{s}(ss 為殘價率,NN 為耐用年數)將等於 11 而失去分期攤提之意義。
  1. 優缺點及適用性:
  • 優點:符合建物初期效能較高、折舊損耗較快,且初期維護修繕費用低、後期維護費用高之經濟實況(折舊與維修費用加總各年相對平穩)。
  • 缺點:計算較定額法繁複,且在未明確設定殘價之情況下無法直接回推標準年折舊率。

二、成本價格計算推導

  1. 已知條件:
  • 建物建造成本(CC)=1,000,000= 1,000,000 元(100100 萬元)
  • 每年折舊率(dd)=2%=0.02= 2\% = 0.02
  • 經過年數(nn)=10= 10 年
  1. 推導過程: 將上述數據代入定率法成本價格計算公式: P10=C(1−d)10P_{10} = C(1 - d)^{10} P10=1,000,000×(1−0.02)10=1,000,000×(0.98)10P_{10} = 1,000,000 \times (1 - 0.02)^{10} = 1,000,000 \times (0.9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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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何謂直接資本化法?試說明其計算公式。

若每月客觀淨收益為 50,00050{,}000 元,資本化率為 5%5\%,請問其收益價格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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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不動產估價三大基本方法之一「收益法」中最核心的估價技術——直接資本化法(Direct Capitalization Method)​之法定定義、數理公式與計算實務。

  1. 法規依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為準(現行法規規定一致):
  • 第 28 條:收益法指檢視勘估標的未來平均一年期間之客觀淨收益,應用價格日期當時適當之收益資本化率折現,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之方法。
  • 第 30 條:直接資本化法,指勘估標的未來平均一年期間之客觀淨收益,依適當之收益資本化率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之方法。
  1. 數理模型: 直接資本化法係立基於「永續年金現值」之財務數學原理,假設勘估標的之收益期間為無限期,且未來各期客觀淨收益固定不變、資本化率維持固定。
  2. 期間配合原則: 資本化率 RR 在估價實務及技術規則規範中預設為「年率」,因此分子之淨收益 aa 必須為「未來平均一年期間之客觀淨收益」,計算前必須嚴格確認時間週期一致。

解題方法

本題分為「法理觀念說明」與「數值實務計算」兩部分,解題步驟如下:

第一部分:直接資本化法之意義與計算公式

  1. 直接資本化法之意義: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30 條規定,直接資本化法指勘估標的未來平均一年期間之客觀淨收益,依適當之收益資本化率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之方法。其特點在於不個別預測各年度現金流量,而是將單一代表性期間(通常為未來一年)之客觀淨收益,直接以資本化率轉換為不動產整體價值。
  2. 計算公式與參數說明: P=aRP = \frac{a}{R} 各符號代表意義如下:
  • PP:勘估標的之收益價格(Present Value / Capitalized Value)。
  • aa:勘估標的未來平均一年期間之客觀淨收益(Net Operating Income, NOI)。
  • RR:收益資本化率(Overall Capitalization Rate)。

第二部分:收益價格之計算推導

  1. 步驟一:換算客觀年淨收益(aa) 題目給定為「每月」客觀淨收益 \50{,}000$ 元,依法規定義與期間對應原則,須轉換為「年淨收益」: a=50,000×12=600,000(元/年)a = 50{,}000 \times 12 = 600{,}000 \text{(元/年)}
  2. 步驟二:代入直接資本化公式求算收益價格(PP) 已知資本化率 R=5%=0.05R = 5\% =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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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何謂比較價格?求取比較價格的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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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土地估價》(不動產估價)中最核心且實務應用最廣的估價方法——「比較法」之基本概念與操作程序。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之《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為準(現行規定與當年規範一致):

  1. 比較法與比較價格之定義:《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8 條。
  2. 求取比較價格之法定程序:《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9 條。
  3. 估價學理基礎:替代原則(Principle of Substitution)。在自由競爭市場中,效用相同或相近的不動產,其市場價格必然趨於一致;藉由蒐集具替代關係之交易實例,經標準化之比對與調整,推算勘估標的之合理市場價格。
  4. 試算價格推算公式(以連乘法為例): P=P0×(1±ΔC)×(1±ΔD)×(1±ΔR)×(1±ΔI)P = P_0 \times (1 \pm \Delta C) \times (1 \pm \Delta D) \times (1 \pm \Delta R) \times (1 \pm \Delta I) 其中:PP 為試算價格、P0P_0 為比較標的價格、ΔC\Delta C 為情況修正率、ΔD\Delta D 為價格日期調整率、ΔR\Delta R 為區域因素修正率、ΔI\Delta I 為個別因素修正率。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法規定義+法定程序」申論題型,答題切入點如下:

  1. 第一子題(何謂比較價格):採「法規法定定義」結合「估價學理本質」切入。先寫出《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8 條之精確條文,再補充其背後的替代原則與市場比較途徑意涵,使論述立體厚實。
  2. 第二子題(求取比較價格之程序):以《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9 條法定「八大步驟」為骨幹,依序羅列。除列出步驟名稱外,必須針對各步驟(特別是「合適標的之選取要件」、「四項修正調整內涵」以及「最後價格之決定機制」)簡要闡明實務操作內涵,切忌只默寫標題。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答題重點在於條列嚴謹、術語精確、邏輯連貫。


解題技巧

  1. 記憶口訣: 比較法法定八大程序可濃縮為八字訣:「蒐、選、情、日、區、個、算、定」。
  • 蒐:蒐集查證資料
  • 選:選擇合適標的
  • 情:情況修正
  • 日:價格日期調整
  • 區:區域因素調整
  • 個:個別因素調整
  • 算:求出試算價格
  • 定:決定比較價格
  1. 常見陷阱與扣分點:
  • 用語混淆:法規中,交易條件影響稱為「情況修正」;時間變動稱為「價格日期調整」;環境與宗地條件稱為「區域因素修正/個別因素修正」(第 19 條款次通稱調整,第 23 條稱修正)。切勿隨意改動專有名詞。
  • 調整順序不可顛倒:必須遵循法定的四項修正順序(情況 →\rightarrow 日期 →\rightarrow 區域 →\rightarrow 個別),不可任意調換。
  1. 高分補充(亮點): 在「求出試算價格」與「決定比較價格」步驟中,適度帶入《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5 條(單項修正率不逾 15%15\%、總修正率不逾 30%30\%)與第 26 條(最高與最低試算價格差額不逾 20%20\%)、第 27 條(加權平均或選定法),可大幅拉開與一般考生的分數差距。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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