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身心障礙特考三等 地政 土地利用(包括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與土地重劃)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土地市場失靈常造成土地開發區位失序,開發總量過多,影響土地合理利用及政府財政浪費。面對當前臺灣土地市場失靈,有何具體作法可以紓解市場失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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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土地經濟學」與「土地使用計畫與管制」的核心交集——土地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之成因及其政府干預對策。
- 市場失靈之定義與土地特質:在完全競爭市場假設下,價格機制可引導資源達到帕雷托最適(Pareto Optimality)。但土地因具有「位置不可移動性(固定性)」、「個別異質性」、「供給缺乏彈性」等自然與社會經濟特性,極易導致市場機能停擺。
- 主要成因:
- 外部性(Externalities):開發行為未負擔外部成本(如交通衝擊、排水負荷),形成外部不經濟,誘發過度開發與零星蔓延(Urban Sprawl / Leapfrog Development)。
- 公共財特性(Public Goods):公共設施具非排他性與非敵對性,私人市場不願投資,造成公共設施供給不足或全由政府財政承擔。
- 資訊不對稱(Information Asymmetry):買賣雙方對土地使用權能、地質安全及市場交易價格掌握不均,誘發不當投機與尋租行為(Rent-seeking)。
- 天然獨占與寡占:特定優良區位之土地具獨占性,地主囤地惜售扭曲供給。
- 法規與政策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 《國土計畫法》(民國 105 年公布,108 年處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直轄市與縣(市)國土計畫研擬階段):確立空間規劃引導土地使用,實施成長管理與總量管制。(註:現行《國土計畫法》相關施行期程已修正延長,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制架構為準)。
- 《都市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公共設施劃設與開發許可機制。
- 《平均地權條例》與各項土地稅法:運用租稅手段健全市場交易秩序。(註:現行《平均地權條例》已歷經實價登錄 2.0 及防杜炒作等多項重大修正,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制度政策型」申論題,解題切入點採「病因對應藥方」的系統化邏輯:
- 問題剖析:題目已定調市場失靈導致的三大惡果——「區位失序」、「總量過多」、「財政浪費」。答題時各項具體對策必須能精準對應並解決此三項問題。
- 四大對策維度:
- 空間規劃與成長管理維度:解決「總量過多」與「區位失序」。
- 開發管制與退場機制維度:避免無序蔓延與開發浮濫。
- 財稅與經濟誘因維度:使「外部成本內部化」,紓解「政府財政浪費」。
- 市場資訊與透明治理維度:破除「資訊不對稱」與防杜炒作。
- 論述結構:依序建立小標題,援引具體法令、政策工具與專有名詞,呈現政策深度與法制熟稔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無選擇題選項。針對題目三大核心問題命題點進行拆解分析:
- 「區位失序」之本質:源於個別開發者盲目追求地價低廉的邊陲農業區開發,將環境破壞與聯外交通成本轉嫁社會。解題對策應導向「緊密都市(Compact City)」及「大眾運輸導向發展(TOD)」。
- 「總量過多」之本質:過去都市計畫人口虛編、非都市土地浮濫申請變更,缺乏上位計畫之承載力評估。解題對策應導向落實「國土功能分區」與「成長管理總量配額」。
- 「政府財政浪費」之本質:零星蔓延開發迫使公共基礎設施(水、電、道路、學區)管線無限延伸,後續維護與公設保留地徵收補償拖垮政府財政。解題對策應導向「使用者付費(開發影響費)」與「整體開發機制(市地重劃、區段徵收)」。
解題技巧
- 破題切忌泛談理論:不可僅寫經濟學名詞(如皮古稅、寇斯定理),必須結合臺灣本土法制(如國土計畫法、開發影響費、容積移轉等)提出「具體作法」。
第 二 題25 分
農地變更流失嚴重又細碎,其背後原因為何?有何作法可以擴大農業經營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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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為土地利用與農業政策的核心經典考題,測驗考生對台灣農地利用結構變遷、法令演變及空間規劃工具的整合應用能力。
- 核心名詞定義:
- 農地變更流失:指優良農業生產用地經由非都市土地分區變更、使用地變更編定、非農用興建(如農舍、工廠、違規堆置場)或被徵收,致使實質農地總量持續減少。
- 農地細碎化(Fragmentation):指耕地因產權割裂、繼承均分或小規模買賣,造成個別耕作坵塊面積過小、形狀畸零、缺乏完善進出通路與灌排水路,導致無法形成規模經濟,阻礙機械化作業。
- 農業經營規模擴大:包含「農地所有權規模之擴大」與「農地使用權/經營權規模之擴大」。在台灣地價昂貴且所有權取得困難的背景下,核心聚焦於「管地不管人、產權與經營權分離(權營分離)」之制度設計。
- 法制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農業發展條例》:
- 民國 89 年重大修正確立「放寬農地農有」、「開放自由買賣」。
- 第 16 條:耕地分割面積原則限制為 0.25 公頃,但列舉繼承分割、共有物分割等大量例外,導致細碎化持續。
- 第 18 條:農舍興建資格與面積限制(自耕滿 2 年、面積達 0.25 公頃),引發農地農舍化與產權零碎。
- 第 20 條:放寬租賃,耕地委託經營或租賃排除《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嚴苛限制。
- 《區域計畫法》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管制漏洞、容許使用項目過寬,以及非農使用變更審查門檻不足。
- 《國土計畫法》(民國 105 年公布施行,107 年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第 20 條、第 21 條劃設「農業發展地區」,建立農地總量保護機制。
- 《民法》繼承編:第 1138 條、第 1144 條諸子均分繼承制,為土地細碎化的自然成因。
- (現行法提醒:立法院於民國 108 年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增訂特定工廠登記制度,對農地既存違章工廠採取全面納管、輔導就地合法;另《國土計畫法》國土功能分區圖原定於民國 114 年公告實施,後續實施期程修法亦為當前重大關注焦點。)
解題方法
本題為雙核心設問之申論題,答題架構應劃分為「原因剖析」與「對策建構」兩大部分:
- 第一部分:農地變更流失與細碎化之背後原因
- 採「法令制度缺陷」、「市場經濟誘因」與「社會人口結構」三維度切入。
- 直指民國 89 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的後遺症,並點出都市擴張、違章工廠及非都市土地管制不力等現實問題。
- 第二部分:擴大農業經營面積之作法
- 切入點務必區分「地權擴大」與「經營權擴大」,重點置於後者。
- 整合四大面向論述:
- 土地整理工具(農地重劃、交換分合)。
- 經營制度變革(產權與經營權分離、推動小地主大專業農、農業企業化法人)。
- 規劃與管制強度(國土計畫法農業發展地區總量管制、遏阻違規)。
- 經濟與金融配套(租稅減免、低利貸款、地租補貼)。
選項分析(申論題答題架構評析)
本題為非選擇題,以下針對申論構思時各項論點之採納與取捨提出分析:
- 「直接限制農民買賣農地或全面禁止繼承分割」(不可採):違背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且民國 89 年農發條例修正已確認「農地農用」取代「農地農有」,不宜提出走回管制所有權老路的主張。
- 「全面要求農民貸款買地以擴大農場」(不可採):台灣農地價格受預期開發心理影響嚴重偏離農業生產價值,單純透過購地擴大經營規模缺乏財務可行性。
- 「落實權營分離、推動農地信託與長期租賃」(極佳核心):符合現代農業經營趨勢,地主保留所有權並免受三七五減租限制,耕作者得以較低資本取得連貫坵塊擴大經營規模。
解題技巧
- 破題精準,凸顯專業名詞:答題時務必帶出「權營分離」、「規模經濟(Economies of Scale)」、「外部成本內部化」、「農業發展地區總量管制」等專業詞彙。
- 切忌泛泛而談:分析細碎化原因不可僅寫「農地太小」,必須指明《民法》諸子均分繼承與《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分割例外條款之相互作用。
- 對策具可行性:作法必須涵蓋「空間規劃/管制層面」(國土計畫)與「土地利用實務層面」(農地重劃、農地銀行媒合),層次分明。
【答案】
一、農地變更流失嚴重且細碎化之背後原因
第 三 題25 分
何謂公共設施保留地?為解決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財源不足問題,當前有哪些措施因應?又現行相關法規中,有哪些公共建設財源之規定並未實施,以致影響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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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註:內政部近年持續推動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與容積移轉折繳代金修法,核心法理機制維持一致)。本題主要測驗考生對都市計畫公設保留地實務困境、法制作業與財務融通工具之整合理解,核心觀念包含:
-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法定要件:依《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第 48 條,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406 號解釋」對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司法界定。
- 非徵收型取得與替代因應機制:容積移轉制度(《都市計畫法》第 83 條之 1)、公私協力促參模式(《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整體開發與解編檢討(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
- 現行法規具備但未落實(或停徵)之公共建設融資與受益內部化法制:《都市計畫法》第 82 條之發行公債、《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之受益負擔開徵、《平均地權條例》與《土地稅法》有關土地增值稅提撥專款專用規定。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政策與法制檢討」申論題,採「三段式層次推進」破題:
- 概念定性:精確引用法條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從「計畫劃設」與「取得方式(排除私人自行興辦)」雙重要件切入,釐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法律真意。
- 現狀對策分類:將解決財源不足之措施依「土地使用管制(容積移轉)」、「土地整體開發(重劃/區徵/解編)」、「公私協力(促參)」及「稅負抵免/土地交換」分類列舉,展現系統性思考。
- 法律落實度檢討:聚焦「法有明文卻未實施/極少實施」之財源條款,直指政府債券融資工具怠惰、工程受益費未開徵、稅收統籌普通預算等財政病灶,精準扣合第三子問。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以下針對題目所列三大核心子題進行爭點剖析與論理依據檢驗:
- 何謂公共設施保留地:
- 爭點在於不能僅定義為「都市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
- 依「司法院釋字第 406 號解釋」,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具備「將來由政府以徵收、購買、合作開闢等公權力手段取得」之特質;若計畫中已載明由私人自行興辦、獎勵投資興辦者,即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 當前因應措施:
- 政府徵收補償改以市價補償後,財政缺口擴大,傳統「徵收取得」已不可行。
- 實務對策轉向「市場化補償(容積移轉)」與「土地重整抵充(跨區市地重劃、專案通檢解編)」,藉由地主負擔公設並領回抵價地/抵費地,達致政府無償取得公設之目的。
- 法規存在卻未實施之財源規定:
- 《都市計畫法》第 82 條(土地公債):實務上地方政府因舉債上限及缺乏債券市場配套,長期未發行土地公債籌款。
-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法制上具備「漲價歸公、受益者負擔」之直接財源工具,但地方政府基於政治民意考量常年停徵。
- 《平均地權條例》相關提撥規定:都市土地之增值稅本應提撥專款作為公共建設基金,但各級政府均納入普通預算統籌調度,喪失專款取得公保地之功能。
解題技巧
- 精準點出關鍵字:第一子問必提「司法院釋字第 406 號解釋」;第二子問必提「容積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解編)」、「跨區重劃」;第三子問必提「都市計畫法第 82 條土地公債」與「工程受益費」。
- 避免答題陷阱:
- 勿把「一般徵收」當成當前解決財源不足的措施,題目已明確提示「財源不足」,必須回答減輕政府財政負擔的「非金錢徵收型」措施。
第 四 題25 分
請問哪些地區依據國土計畫法得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其劃定有關之機關及涉及之後續執行管制、安置等作業有何規定?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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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核心依據為《國土計畫法》第 35 條、第 36 條及第 37 條(註:現行法相關條文架構與內容均維持一致,未作實質修正)。 測驗的核心概念為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中,針對極端氣候威脅與國土脆弱敏感地區所建構之「國土復育機制」,重點包括:
- 劃定標的:得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環境敏感或災害潛勢範圍。
- 權責劃分與程序: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地方政府之權責分配及審議核定程序。
- 土地使用管制與補償:復育計畫之禁止或限制事項,以及對實質損害之損失補償機制。
- 危險聚落安置:基於國土防災與以人為本之原則,聚落遷移安置計畫之擬訂主體、實施方式與用地取得變更彈性。
解題方法
本題為法條記憶兼具體系理解型申論題,題目包含四大設問:(1) 得劃定之地區、(2) 劃定有關之機關與程序、(3) 後續執行管制規定、(4) 安置作業規定。解題切入點如下:
- 架構分立:依題目設問順序拆分為四大主標題回答,條列清晰,直接命中配分點。
- 權責劃分精準化:特別凸顯「單一部會管轄」與「跨二個以上部會管轄」之程序差異,並點出地方政府僅具「建議權」。
- 管制與救濟兼顧:論述第 36 條管制時,除說明禁止與限制事項外,務必寫出「損失補償」及「行政救濟」途徑,展現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憲法法理。
- 多元安置配套:說明第 37 條安置作業時,完整說明配租配售、輔導遷居、自行安置等多元管道,並點出「得迅行變更或逕為變更」之用地配套措施。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資分析。答題關鍵在於依序涵蓋法條全部法定要件,切勿遺漏第 35 條第 1 項各款劃定區域,亦不可漏失第 36 條之補償程序或第 37 條之用地變更機制。
解題技巧
- 七大劃定地區速記口訣: 「庫、土、崩、陷、流、生、氣」
- 庫:水庫集水區。
- 土:土石流高潛勢地區。
- 崩:嚴重山崩、地滑地區。
- 陷: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 流:流域保育與地質敏感區。
- 生:生態敏感及森林資源高價值地區。
- 氣:其他氣候變遷變異影響脆弱地區。
- 劃定機關常見陷阱: 切勿誤寫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劃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層級極高,劃定主體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僅具「提出劃定建議」之權限。
- 安置作業核心亮點: 寫出「得迅行變更或逕為變更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此為地政與土地使用計畫領域考生的得分加分點,能展現行政計畫法規間之銜接專業。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