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身心障礙特考四等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8 年・身心障礙特考・四等・一般行政
試題代碼 行政法概要

第 1 題2 分

關於行政法之法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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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法源的種類與效力。行政法法源通常分為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源:前者包括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法規等;後者包括習慣法、法理及一般法律原則等。

法條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罰法第 4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處罰,須以行為時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為限。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談的是法源種類、行政罰的法定依據、行政規則的效力,或習慣法的適用條件。當中最具判斷性的,是習慣法是否必須先經制定法承認:習慣法本身即屬不成文法源,並非一律須經制定法承認才能作為裁判依據,因此(D)錯誤。

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行政罰法第 4 條,行政罰須有法律或自治條例的明文依據。自治條例在法定範圍內可以作為行政罰的依據;並非任何自治法規或行政機關內部規定都能自行創設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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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不成文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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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的法源分類,尤其是「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源」的區別。

成文法源是以書面形式制定或公布的規範,例如憲法、法律、命令及條約;不成文法源則不是經由正式立法程序制定成文規範,而是經由實務或長期慣行形成,例如判例與習慣法。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是否以正式書面規範形式制定或公布。緊急命令、條約與法規命令都有明確的書面形式,均屬成文法源;判例則屬司法實務形成的法源,依本題採用的分類屬不成文法源。

本題涉及法源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教材分類為準。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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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關於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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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的規範對象、對外效力及生效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具有對外法律效果的抽象規定。依同法第 159 條,行政規則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訂定的內部規範;其本質上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

解題方法

先辨認兩者的關鍵區別:法規命令對外規範人民,行政規則規範行政內部。再檢視選項是否把兩者的規範對象、拘束範圍或生效方式互換。

選項分析

(A) 錯誤。「規範行政內部」是行政規則的特徵。法規命令是對外規範,適用於多數不特定人民,並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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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關於法規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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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規適用的基本原則」,尤其是法規位階、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適用,以及準用規定的解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適用法規時,應先看規範彼此的位階與效力,再處理新法、舊法及特別法、普通法的關係。不同位階的法規發生牴觸時,依憲法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等規範,低位階法規不得牴觸高位階法規;但這不代表所有案件都能只憑「位階較高」就直接判定應優先適用該法規。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各敘述是否為法規適用原則。A、B考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係;C把法規位階原則概括成一律「優先適用」;D則考準用規定所指涉條文修正後的適用方式。依官方答案,C的說法不正確。

選項分析

  • (A)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正確。 在同一事項同時受普通法與特別法規範時,特別法是針對特定事項所設,原則上優先適用。普通法則在特別法未規定的範圍內補充適用。

  • (B) 舊特別法仍優於新普通法:正確。 新法優於舊法與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是不同的適用原則。對同一事項而言,若舊特別法與新普通法發生競合,原則上仍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適用舊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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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行政機關對於作成行政處分無裁量權者,原則上不得附加附款,係何種原則之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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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附款」與依法行政原則。附款是行政機關在行政處分的主要內容之外,附加條件、期限、負擔、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或保留負擔等附加規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時,原則上不得為附款,但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履行者,例外得為附款。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的關鍵語句:「無裁量權者,原則上不得附加附款」。這是在說行政機關受法律拘束,必須依法律規定作成內容確定的處分,不能自行增加法律未授權的條件或負擔。因此,題旨在強調行政機關須依法律行事,屬於依法行政原則的表現。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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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所稱「一般法律原則」,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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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4 條所稱「一般法律原則」的範圍。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常見原則包括誠實信用、比例及信賴保護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則是刑事法上的重要原則,不屬於本題所問的一般法律原則。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屬的法律領域,再判斷是否為行政法上拘束行政機關的一般法律原則。誠實信用、比例、信賴保護均是行政法常見原則;罪刑法定原則主要要求犯罪與刑罰須有法律依據,適用於刑事法領域,因此選出 C。

選項分析

  • (A) 誠實信用原則:錯誤選項。 誠實信用原則為行政法上的一般法律原則,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及與人民互動時,應遵守誠信。
  • **(B) 比例原則: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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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關於比例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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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及其三個子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適當性:採取的方法有助於目的達成。
  2. 必要性: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3. 狹義比例性:方法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所追求的利益顯失均衡。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上述三個子原則。特別注意:必要性原則要求的是「侵害最小」,不是「效率最高」;只要題目以效率或行政便利取代損害最小,通常就是混淆概念。

選項分析

(A) 正確。 憲法第 23 條規定,限制人民權利須符合「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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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下列何者原則上非屬司法機關得審查之裁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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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裁量的司法審查範圍。行政機關在法律授權範圍內有選擇空間,但仍須遵守法律界限與授權目的。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行政訴訟法》第 201 條,行政法院原則上不審查行政機關裁量的適當性;但裁量如有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仍得撤銷。

常見裁量瑕疵包括:逾越法定界限、未行使裁量、考量不相關因素、漏未考量重要因素,或違反授權目的。至於行政機關在合法裁量範圍內如何衡量政策與執行因素,原則上屬行政機關的判斷空間。

解題方法

先判斷各選項所述事項,是在檢查裁量是否遵守法律界限、是否依法行使,還是在要求法院評斷裁量內容是否妥當。前者屬司法審查範圍;後者原則上不屬之。

行政成本高低可能是行政機關作成裁量時考量的政策或執行因素。只要沒有違反法律、考量不相關因素或違背授權目的,法院原則上不代替機關判斷成本衡量是否妥當,因此選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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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關於行政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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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人法》所定行政法人的性質、設立目的、地方設立可能性,以及進用人員的身分。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行政法人法》第 2 條,行政法人是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自治團體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的公法人。依同法第 20 條,行政法人進用人員原則上不具公務人員身分;改制時依法隨同移轉繼續任用的特定人員,則有例外。

解題方法

先掌握行政法人的三個特徵:它是公法人、以執行特定公共事務為目的,且地方自治團體也可能設立。接著檢查「人員須具公務人員身分」是否符合人事規定:第 20 條明定一般進用人員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因此該敘述錯誤。

選項分析

  • (A) 其性質為公法人:正確。《行政法人法》第 2 條明定行政法人為公法人,故此敘述正確。
  • **(B) 其目的在執行特定公共事務: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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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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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法人」與行政機關的區別。公法人是依公法設立、具有獨立公法上權利義務主體地位的法人;行政機關則是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行使職權的組織,本身通常不具有獨立法人格。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地位;直轄市即屬地方自治團體。因此,判斷關鍵在於選項是自治團體本身,還是中央機關或地方政府機關。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所指的組織層級與性質:

  1. 中央部會及總統府屬中央機關,不是公法人。
  2. 「市」可能是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地位。
  3. 「市政府」是市的行政機關,負責執行市政,不等於市這個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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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有關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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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機關管轄權的規定,重點包括管轄權的法源、管轄權不得任意變更,以及管轄權未確定時的處理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各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及第 14 條:第 11 條規定管轄權的法源及變更限制;第 14 條規範管轄權未確定時的處理。層級管轄則不能直接推論「上級機關的管轄優於下級機關」,仍須依法律規定判斷各機關的權限。

選項分析

(A) 錯誤。 層級管轄是依行政組織的上下隸屬關係,配置不同層級機關的事務權限;上級機關並不因此當然取得下級機關的管轄權,也不能概括認定上級管轄優於下級管轄。各機關的管轄範圍仍須依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因此,本選項敘述錯誤,符合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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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A 機關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其所屬之 B 機關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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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機關的「權限委任」,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同條第 3 項規定,應將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委任後,受委任機關在委任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限、作成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題幹明示 A 將權限委任給「所屬之 B 機關」,符合上級機關委任所屬下級機關的型態。依序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委任須有法規依據、須公告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受委任機關得以自己名義作成處分。行政規則是機關內部規範,不能單獨作為權限委任的法規依據,因此錯誤選項為 (B)。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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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管轄權變動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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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管轄權變動」與「職務協助」的區別。行政機關的管轄權,是依法取得並行使特定行政事務的權限。管轄權發生移轉或變動時,事務的處理權限會由原機關移交、授予或交由其他主體行使;職務協助則是機關間互相提供事實或技術上的協助,原機關仍負責處理該行政事務,管轄權並未變動。

本題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判斷各選項是否屬管轄權變動,應看受委任、受委辦或受託者是否取得該事務的處理權限。若只是協助原管轄機關完成部分工作,並未承接該事務的管轄權,就不屬管轄權變動。

選項分析

(A) 委任:錯誤。 行政機關依法將部分權限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其他機關執行,受委任機關在委任範圍內行使該權限,屬管轄權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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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A 機關與 B 機關依法規就某事件皆有管轄權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處理方式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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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數機關管轄權競合」的處理順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同一事件有數個行政機關均有管轄權時,先由受理在先的機關管轄;無法分辨受理先後時,由各機關協議;協議不成,或有統一管轄的必要時,再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設定的是「A、B 機關依法皆有管轄權」,因此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而不是由行政法院處理,也不是一開始就交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依條文順序判斷:

  1. 先看能否確定哪個機關受理在先。
  2. 無法分辨先後時,由各機關協議。
  3. 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必要時,才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

選項 B 正確呈現前兩個階段。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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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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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委託行使公權力」:行政機關依法律或法律授權,將原由機關行使的公權力交由私人或民間團體行使。判斷重點是受託者是否在處理該事務時,能作成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的公法上決定;單純提供服務或經營設施,通常不屬之。

依民國 108 年《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行政機關得依法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並應公告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受託者於受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本題涉及的《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現行法沒有影響本題判斷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逐項檢視受託事項的性質:若涉及公法上的決定,或法規直接授權私人代替機關執行具有公權力性質的檢驗,即可能是委託行使公權力;若只是提供附屬服務、從事一般營業,則不是。

選項分析

(A) 大陸委員會委託財團法人兩岸交流基金會處理兩岸協商司法互助事宜:屬委託行使公權力。 兩岸協商及司法互助事務涉及公權力與公法上事務。《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設有相關委託規定,委託海基會處理,屬於依法交由民間團體辦理公權力事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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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甲公務員年終考績考列為丙等,甲若不服,得依下列何者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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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結果的救濟途徑」。公務員考績列為丙等,屬於對公務人員權益有影響的考績處分;不服時,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的保障程序尋求救濟。

解題方法

先辨認爭議的性質:題目問的是對年終考績結果不服時「依何者提起救濟」,不是問考績如何評定,也不是問公務員的任用或懲戒。依命題當年法制,應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復審程序。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當時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不服,得提起復審;年終考績列丙等,得循此途徑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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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法規命令無效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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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的「法規命令無效事由」。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1. 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
  2. 無法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
  3. 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卻未經核准。

「未舉行聽證」不在第 158 條列舉的無效事由之中。

解題方法

以《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逐項核對選項。A、B、C 分別對應該條列出的三款;D 所述未舉行聽證,並非其中任何一款,因此是題目所問「非屬法規命令無效之事由」。

法規命令的訂定程序另見《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至第 156 條。行政機關原則上應公告草案、給予人民陳述意見的機會;依法舉行聽證時,才依聽證程序辦理。未舉行聽證本身,並不當然使法規命令依第 158 條無效。

選項分析

(A) 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錯誤選項,屬無效事由。 這是《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款明定的情形。法規命令不得違反上位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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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關於法官對行政命令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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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官對行政命令的附帶審查權」。行政命令包括行政機關依職權或法律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等。法院審理具體案件時,須判斷作為裁判依據的行政命令是否合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與實務見解為準,法官得在審理個案時審查行政命令是否合法;若認為行政命令違法,得在該案中拒絕適用。但法院並非因此取得對行政命令作成普遍、對世失效宣告的權限。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種權限:

  1. 違法審查及拒絕適用:法院為解決眼前案件,可判斷行政命令是否牴觸法律或上位規範;認定違法時,在該案中不以其作為裁判依據。
  2. 宣告無效:使行政命令普遍失去效力,並非普通法院在個案審判中對行政命令所行使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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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關於依法行政原則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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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依法行政原則」,包含兩個面向:

  • 法律優位原則: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 法律保留原則:特定事項須有法律規定,或有法律授權的命令作為依據。所需法律規範密度,會依措施對人民權利影響的程度而不同。

依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措施,法律保留密度較高;給付行政的規範密度通常較寬鬆,但若涉及公共利益或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等重大事項,仍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命令作為依據。以下依民國 108 年命題時的法規與解釋架構說明。

解題方法

先區分「不得牴觸法律」與「須有法律依據」:前者是法律優位,適用於一切行政行為;後者是法律保留,依措施性質與權利影響程度判斷。

題幹問「何者錯誤」,逐項檢查是否把法律保留說得過度絕對。選項 C 使用「均無需」的概括說法,忽略給付行政仍可能因涉及重大事項而須有法律依據,因此錯誤。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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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關於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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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規則的性質、效力及廢止方式。依民國 108 年《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所為的規範;其目的在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原則上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

依同法第 160 條,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其中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具有一般抽象性且須周知者,應以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發布。依第 161 條,行政規則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依第 162 條,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並自廢止時或指定日期起失效。以上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行政規則雖屬機關內部規範,仍不得牴觸上位規範;發布方式並非一律相同;其拘束力原則上限於行政體系內;廢止則可由原發布機關為之。因此,符合第 162 條者為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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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行政程序法所定「行政處分受益人之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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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法定情形。行政處分受益人的信賴如符合該條所列情形,即不受信賴保護原則保障。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規定,下列情形的信賴不值得保護:

  1.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2.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作成行政處分。
  3. 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違法。

「受益人因行政處分所獲利益對公益有重大危害」並非第 119 條所列情形。

解題方法

直接核對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的三款規定:三款所列情形均屬信賴不值得保護;未列於該條者,即為本題答案。注意題目問的是「不包括」,因此要找出不屬於法定列舉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受益人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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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交通警察於十字路口指揮交通,屬於下列何種類型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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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一般處分」的概念。依民國 108 年《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行政機關對於公物的一般使用所作、具有行政處分性質的決定,屬於一般處分。判斷關鍵在於:行為是否針對特定或可得確定的人,或是針對一般人均可使用的公共設施,直接發生公法上的規制效果。

解題方法

交通警察在十字路口指揮交通,是對當下通行於該路口、可得確定的用路人發布具有拘束力的通行指示。用路人須依指揮停車、通行或轉向,因而直接影響其通行方式與權利義務。

這類指揮並非對不特定多數人抽象規範未來的一般事項,而是針對特定時間、地點的交通狀況,對當下可得確定的用路人發生規制效果,故屬於一般處分。

選項分析

  • (A) 法規命令:錯誤。 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制定、具有對外法律效力的抽象規範。交通警察在路口的即時指揮,並非制定抽象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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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關於行政處分作成方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作成方式,以及未以書面作成時,當事人能否請求補作書面。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

  • 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規定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 行政處分以書面以外方式作成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因此,行政處分原則上不以書面為必要;但請求補作書面者,限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且須有正當理由。

解題方法

先判斷行政處分是否一律須以書面作成,再檢視未採書面方式時,法律賦予哪些人、在什麼條件下請求補作書面的權利。第 95 條採取「方式自由為原則、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的架構;補作書面則有請求人身分與正當理由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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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關於行政處分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處分的效力存續,以及撤銷、廢止與無效的法律效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主要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17 條及第 125 條。

  • 撤銷:原處分自始違法,行政機關依法撤銷後,原則上溯及既往失效;但撤銷效力也可能依《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另定。
  • 廢止:原處分原本合法,因法定事由使其向將來失效;依第 125 條,原則上自廢止時或機關指定的較後日期起失效,也可能依個別法規或處分內容溯及既往。
  • 無效:行政處分有重大且明顯的瑕疵時,依第 111 條無效;依第 110 條第 4 項,自始不生效力。
  • 存續力:行政處分生效後,只要尚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失效,效力即繼續存在。

解題方法

抓住「一律」二字,檢查廢止的效力時間是否必然只有向將來。再逐一核對其他敘述:救濟期間經過是否仍可撤銷、有效處分的效力是否繼續,以及無效處分是否自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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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某甲欲於自己所有土地上興建房屋,向主管機關申請並取得建築執照後,主管機關發現該地位處山坡地,本依法不得興建房屋,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主管機關如何使該建築執照失效?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上授益行政處分的「撤銷」與「廢止」區別。建築執照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房屋的行政處分;題目指出土地依法不得興建,表示核發執照時即違反法令,屬於違法行政處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確認違法後,得依職權撤銷;同法第 118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相對地,第 123 條的「廢止」是針對合法行政處分,使其向將來失效。

解題方法

先判斷執照在核發時是否合法,再選擇使其失效的制度:

  1. 主管機關發現該土地依法不得興建,表示建築執照核發時即有違法瑕疵。
  2. 對違法行政處分,適用「撤銷」;對合法行政處分,因事後情事或法定原因使其失效,才適用「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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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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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的區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判斷契約性質,不能只看一方是否為行政機關,而要看契約目的、內容及其所規範的法律關係是否屬公法。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契約的常見類型包括行政機關間協議、行政機關與人民約定公法上權利義務,以及行政機關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等。

解題方法

依序檢視各契約是否直接服務於公行政任務,或規範公法上權利義務:

  • 契約涉及公權力任務的委託,或人民參與公共服務,通常具有行政契約性質。
  • 若契約主要是採購、供應或其他一般交易,且內容未設定公法上權利義務,原則上屬私法契約。

本題關鍵在於區分「履行公行政任務」與「機關以一般交易方式取得商品或服務」。公立學校的身分本身,並不會使它所訂的每一份契約都成為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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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關於行政機關與人民所締結行政契約之履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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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契約債務不履行時的請求與執行方式。行政契約是行政機關與人民就公法上法律關係締結的契約;履行爭議應依行政契約規定處理,不能直接把它當成行政處分來提起撤銷訴訟。

依命題當年《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且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作為強制執行名義;該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的強制執行規定。依同法第 149 條,行政契約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規定。行政契約履行爭議也可循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法院判命對方履行契約義務。

解題方法

先分辨題目問的是「履行請求」還是「強制執行」:

  • 契約當事人尚未取得可直接執行的執行名義,請求對方履約,應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 契約已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且符合第 148 條所定生效要件,債務人仍不履行,債權人才得依行政訴訟法的強制執行規定聲請執行。
  • 行政機關或人民都不能把契約義務當成行政處分,逕行撤銷或自行強制執行。

因此,人民未履約時,行政機關得向行政法院請求判命人民履行,符合選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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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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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契約的成立、適用法規與爭議救濟途徑。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的《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同法第 149 條規定,行政契約未經本法規定的事項,準用《民法》相關規定。公法上契約爭議則循行政訴訟程序處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稱契約是否為行政契約:行政契約以形成公法上法律關係為目的,成立須有當事人意思合致。再看法律適用與救濟途徑:行政程序法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未規定者準用民法;因公法上契約發生的給付爭議,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提起給付訴訟。因此,凡稱爭議「一律循民事訴訟」者,與公法爭議的管轄原則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題目所述即為該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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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行政罰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 3 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係基於下列何種立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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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19 條第 1 項所體現的立法原則。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法定最高額為新臺幣 3,000 元以下罰鍰,且情節輕微、認為不處罰較適當者,主管機關得免予處罰。

這項規定讓行政機關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依違規情節決定是否裁罰,體現的是便宜主義:法律雖授權裁罰,但對輕微案件,行政機關得衡量處罰的必要性與適當性,選擇不予處罰。

解題方法

先抓法條的關鍵字:「得免予處罰」。這表示符合一定要件時,機關有不處罰的裁量空間,並非一律依法處罰。題目問的是這種裁量安排所基於的立法原則,因此選擇「便宜主義」。

本條的適用要件包括: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法定最高額為新臺幣 3,000 元以下罰鍰、情節輕微,以及認為不處罰較適當。須同時符合要件,機關才得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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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關於罰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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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罰鍰」的性質,以及行為人死亡對裁處與執行的影響。解題時要先分清楚:罰鍰處分是否已經作成,會影響死亡後的法律效果。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罰鍰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作的裁罰性行政處分;罰鍰義務具有一身專屬性,原則上不能在行為人死後才對其作成裁處。但罰鍰處分若已作成並確定,義務人死亡不當然使其既存的金錢債務消滅;得依法對其遺產執行,執行範圍以遺產為限。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分別在問哪個階段:

  • 裁處前死亡:尚未形成罰鍰義務,不能再對已死亡的自然人裁處。
  • 裁處後死亡:罰鍰債務已經成立,不能只因義務人死亡,就認為執行當然停止。
  • 罰鍰與沒入併處:檢查《行政罰法》關於同一行為可否併處不同種類行政罰的規定。

因此,本題的關鍵在於辨認選項(C)把「義務人死亡」誤當成罰鍰執行必然終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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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或行政訴訟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裁處權時效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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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4 項的裁處權時效起算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行政罰裁處權原則上因 3 年期間經過而消滅;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若原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遭撤銷,且行政機關須另為裁處,法律另定時效起算點。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述情形:行政機關已作成裁處,後來該裁處經救濟程序撤銷,並須重新裁處。這時適用《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4 項,而非一般的行為終了時起算原則。

依該項規定,第一項的 3 年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因此選項 A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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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依行政罰法規定,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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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的定義、目的與種類。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行政罰法》第 1 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的處罰時,適用該法;同法第 2 條列舉其他種類行政罰。行政罰是對違反義務行為的制裁;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則屬行政執行中的強制手段,兩者性質不同。

解題方法

先區分「制裁違反義務」與「促使履行義務」:

  • 行政罰: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予以制裁。
  • 行政執行上的強制手段:促使義務人履行已存在的公法上義務。

再依《行政罰法》第 1 條核對行政罰的處罰類型與法定依據,即可判斷各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 行政罰是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為的制裁,符合《行政罰法》第 1 條所定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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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行政罰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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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罰法》的責任條件、未成年人責任能力、行政罰與刑罰的競合,以及裁處權時效。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行政罰法》的明文規定,特別留意行政罰與刑罰競合時,法律採取的是「原則併罰、例外擇一從重」,並非行政罰一律優先。

選項分析

(A) 正確。《行政罰法》第 7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行政罰原則上採過責責任,須有故意或過失。

(B) 正確。​依同法第 9 條第 1 項,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這是法律對未滿 14 歲者所設的責任能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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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關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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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三章「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間接強制包括代履行、怠金;直接強制則以實力直接實現與義務相同的狀態。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執行機關得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採哪種方法,須看義務性質及法定要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8年)法規為準。相關條文自民國99年修正後,至命題年度並無影響本題答案的重要修正。

解題方法

先分辨義務類型:

  • 行為義務若可由他人代為完成,可採代履行;不能代履行者,可處怠金。
  • 不行為義務遭違反時,依第30條第2項處怠金;不適用代履行。
  • 怠金仍無法促使義務人履行時,依第31條得連續處以怠金,但連續處罰前仍須書面限期履行。
  • 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依第34條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不是移送民事法院。

選項分析

(A) 錯誤。 依第29條,代履行適用於「行為義務」,且該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不行為義務是要求義務人不做某事;既無法由第三人代替義務人「不為」,便不適用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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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得限制義務人住居之情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的限制住居事由。行政執行分署為確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履行,得在法定要件下限制義務人住居;限制住居包括限制出境、出海及其他住居限制。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分署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得限制住居:

  1.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2. 顯有逃匿之虞。
  3.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情事。
  4. 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拒絕陳述。
  5. 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6.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同項另定有滯欠金額及出境次數的門檻:滯欠金額合計達新臺幣 10 萬元,且已出境達 5 次者,得限制住居。法條並未將「每月生活費用超過 5 萬元」列為限制住居事由。

解題方法

先把題目所列情形對照第 17 條的法定事由,再特別核對數字門檻。A 所列滯欠金額 5 萬元、出境 2 次,低於法定的 10 萬元、5 次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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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於行政程序中,關於公務員應自行迴避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公務員應自行迴避的法定事由。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

  1.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為事件當事人。
  2.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關係。
  3. 本人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的代理人、輔佐人。
  4. 本人曾於該事件為證人、鑑定人。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特別留意第一款除了列出四親等內血親,也包含三親等內姻親;若選項把姻親排除在外,或錯誤限縮姻親範圍,即與法條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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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關於「聽證」與「陳述意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中聽證與陳述意見的關係,以及經聽證作成行政處分的救濟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陳述意見: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行政處分前,原則上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但機關已依同法第 39 條通知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不必再另行安排一次陳述意見程序,見《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
  • 聽證:屬於較正式的行政程序,法律規定須舉行或行政機關決定舉行時,才須進行,並非所有行政程序都必須舉行。
  • 聽證後的救濟:依《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不服依第 108 條作成的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所描述的制度,再對照法條:聽證是否一律必要、聽證中的異議何時提出、聽證與陳述意見是否須重複,以及經聽證作成處分後是否須先經訴願。第 109 條直接支持選項 B;第 102 條及聽證異議規定則可排除 C、D。

選項分析

(A) 聽證屬行政程序中必須進行之程序:錯誤。 聽證並非行政程序中一律必須進行的程序,須依法律規定或行政機關決定舉行。作成侵益行政處分時,原則上須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但不等於一律須舉行正式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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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關於行政程序法送達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程序法》關於送達方式及送達對象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依《行政程序法》第 68 條第 1 項,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為之。第 69 條另就對法人、非法人團體的送達對象設有規定;第 74 條則規範拒絕收領時的寄存送達。

解題方法

先辨認各選項對應的送達規定,再核對關鍵用語:送達方式、代表人是否須同時收受、拒收後的處理,以及境外送達的囑託機關。選項只要改動法條中的對象或程序,即屬錯誤。

選項分析

(A) 錯誤。 依《行政程序法》第 69 條第 2 項,對法人為送達時,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向其中一人為之。因此不必同時送達各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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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訴願法規定,每一訴願人或參加人委任之訴願代理人不得超過幾人?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關於訴願代理人人數的限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訴願法》第 32 條第 1 項,每一訴願人或參加人委任之訴願代理人不得超過 3 人。

解題方法

看到題目詢問「不得超過幾人」,直接定位《訴願法》第 32 條第 1 項的人數上限,辨明題目問的是訴願代理人,而非訴願人或參加人的人數,即可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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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訴願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受理訴願機關得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願法》「不受理」與「駁回」的區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 《訴願法》第 77 條列舉訴願事件應為不受理決定的情形,例如逾越訴願期間、對已決定的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
  • 《訴願法》第 79 條規定,訴願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不當,但依其他理由仍認為正當者,也屬訴願無理由。

簡言之,不受理是訴願有程序或其他法定障礙;駁回則是訴願經實體審查後認為無理由。

解題方法

逐一判斷各選項:若屬《訴願法》第 77 條所列程序障礙,受理訴願機關得作成不受理決定;若是第 79 條所稱原處分理由不當、但處分結果仍正當,則應以訴願無理由駁回,並非不受理。

選項分析

  • (A) 原行政處分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若依其他理由仍可認為該處分係屬正當:錯誤,符合題意。 這是《訴願法》第 79 條第 2 項的情形,訴願應以無理由駁回。受理機關已進入實體審查,並非作成不受理決定。因此 A 是「非屬得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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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甲縣政府為配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鐵路高架工程,個別變更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報請內政部核定後實施。人民如不服,應以下列何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的核定機關,以及訴願管轄機關的判斷。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依當時《都市計畫法》第 20 條,縣政府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須報請內政部核定。依《訴願法》第 4 條第 7 款,對直轄市政府以外的地方自治團體所為行政處分不服,原則上向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但行政處分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向該核定機關的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解題方法

甲縣政府個別變更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並報內政部核定後實施。判斷訴願管轄時,應看題目特別交代的「內政部核定」:內政部是核定機關,而內政部的上級機關是行政院。因此,人民不服該變更,訴願管轄機關為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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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對下列何種行政行為不服時,得提起訴願?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行為是否為《訴願法》上的行政處分,以及該行為是否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行政機關的措施若只是事實行為、內部人事措施或一般政策宣示,通常不能直接提起訴願;若是行政機關對外作成、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的行政處分,原則上得提起訴願。

依《訴願法》第 1 條,人民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而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本題法規判斷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判斷行為的性質與法律效果:

  1. 是行政機關對外作成的行政處分,還是事實行為、內部措施或抽象政策?
  2. 行為是否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3. 行為相對人是否為人民,或是具有行政機關地位的其他機關?

符合行政處分性質者,才進一步進入訴願救濟;其他情形應循相應的人事救濟、爭訟或其他途徑處理。

選項分析

(A) 警察於道路上設置監視攝影機:錯誤。 設置攝影機屬行政機關的事實行為,目的在蒐集影像或維持交通秩序,本身通常未直接對特定人民作成權利義務的規制,因此不是可單獨提起訴願的行政處分。若後續依影像作成違規裁罰,應針對該裁罰處分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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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關於交通裁決事件之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交通裁決事件的訴訟途徑與審級制度。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行政訴訟法》,交通裁決事件採「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交通法庭)為第一審」的特別程序;不服第一審判決,依法向管轄的高等行政法院上訴。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錯誤」敘述,再核對交通裁決事件的三個程序重點:是否須先訴願、被告為何、第一審及上訴審法院為何。最後再檢視上訴理由是否受「原判決違背法令」限制。

選項分析

  • (A) 正確。 交通裁決事件不必先經訴願程序。受處分人不服裁決,得依法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B) 正確。 不服裁決所(監理所)作成的裁決書,應以作成裁決的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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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人民提起行政訴訟時,得以下列何項理論判斷是否具備訴訟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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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訴訟權能」的判斷標準。人民要提起行政訴訟,須主張自己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行政處分違法侵害;判斷相關法規是否也在保護該人民,主要採取保護規範理論。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人民因違法行政處分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得提起撤銷訴訟。所稱法律上利益,不能只看法規是否增進公共利益,還須判斷規範目的是否兼有保護特定或可得特定個人利益。

解題方法

看到「是否具備訴訟權能」,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原告主張受侵害的利益,是否屬於法律所保護的個人利益。接著以保護規範理論檢視法規的規範目的及保護對象;若法規除維護公益外,也意在保障原告的個人利益,原告即可能具有訴訟權能。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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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入出國及移民法有關延長收容期間之決定,由下列何者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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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入出國及移民法》對受收容外國人延長收容的司法審查權限。移民署負責執行移民事務並提出延長收容的聲請;延長收容期間則由法院裁定,不能由移民署自行決定。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依《入出國及移民法》關於延長收容的規定,延長收容聲請事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因此,應選擇具有行政訴訟審判職能的法院庭別。

選項分析

  • (A)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正確。 民國 108 年的法制下,延長收容期間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
  • **(B) 內政部移民署: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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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法院之審判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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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法院審判權」的分配:行政法院審理公法上行政爭訟;法律另有規定由普通法院或其他法院審理者,則依特別規定處理。題目須辨別四種事件各自的法定審理機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辨認各事件的性質,並確認當時法律將審判權交由何種法院。尤其要注意,「事件與行政機關有關」不等於「由行政法院審理」;選舉、社會秩序維護、懲戒及外國人收容等事件,各有特別的審判權配置。

選項分析

  • (A)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訴訟事件:錯誤。​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選舉、罷免訴訟由普通法院依特別程序審理,不屬行政法院審判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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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人民向主管機關申請夜店經營許可,經駁回後,人民應提起何種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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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的類型選擇,關鍵在於人民向行政機關申請作成授益行政處分,遭機關駁回時,應提起何種訴訟。

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行政訴訟法》第 5 條,人民因依法申請案件遭行政機關駁回,認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判命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作成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

解題方法

先確認申請標的是什麼:夜店經營許可須由主管機關核發,屬於人民申請機關作成的行政處分。主管機關駁回後,人民所要達成的目的,是取得許可,因此需要法院命機關作成准予許可的行政處分。

這種「申請作成行政處分遭駁回,請求機關作成處分」的情形,符合課予義務訴訟的要件,故選 (B)。

選項分析

  • (A) 撤銷訴訟:錯誤。 撤銷訴訟是用來排除已作成、對人民不利的行政處分。本題雖有駁回處分,但人民的主要目的在取得經營許可,須請求機關作成新的授益處分,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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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人民與行政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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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訴訟的訴訟類型,關鍵在於人民請求行政機關履行的內容,以及雙方間的法律關係性質。

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行政訴訟法第 8 條規定,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給付或其他給付爭議,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簡言之,人民是要求行政機關給付金錢或其他財產利益,且請求依據是公法關係,原則上適用一般給付訴訟。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詞:「公法上原因」與「財產上之給付」。題目問的是人民要請求行政機關履行給付義務,並未提到要撤銷行政處分、形成新的法律關係,或確認某種法律關係存在與否,因此應對應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的一般給付訴訟。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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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衛生福利部公告某食品公司之某項食品含有疑似致癌物質,該食品公司主張其權益受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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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機關公告對人民權益造成影響時,應如何區分行政處分、事實行為與國家賠償。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作、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若機關公告某公司食品含有疑似致癌物質,公告可能影響公司的商譽及營業,但依題目提供的內容,並未顯示公告直接命令公司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或對公司作成裁罰;較適合將它理解為機關的資訊發布或事實行為。

依民國 108 年《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求國家賠償仍須符合違法、故意或過失、權利受侵害及損害與行為間有因果關係等要件;題目選項所稱「得請求」,是指具有請求的可能性,不代表賠償必然成立。

解題方法

先看公告是否直接改變公司的法律地位。題目只說衛福部公告食品含有「疑似」致癌物質,沒有提到命令下架、停止販售或裁罰,因此不宜直接當作撤銷處分或撤銷裁罰的標的。

接著判斷行政機關的公告是否可能造成不法損害。即使行為不是行政處分,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的違法行為仍可能引發國家賠償責任。因此,依官方答案,應選 D。

選項分析

  • (A) 該公司不得提起行政訴訟:錯誤。「不得」過於絕對。公告未必是行政處分,因而不一定能提起撤銷訴訟;但不能僅據此斷定公司完全沒有行政訴訟上的救濟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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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下列何者為國家賠償法所稱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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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家賠償法》第 4 條「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判斷。依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其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的公務員;其職務行為造成損害時,可能適用國家賠償法。

判斷關鍵在於:私人是否受機關委託,實際執行原屬行政機關的公權力職務,並得依法對外作成具有公法效果的判斷或行為。若僅提供技術協助、事實上的勞務,或配合公務員執行工作,通常不因此成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

解題方法

逐一辨別選項中的私人或人員,是在「行使公權力」,還是在「協助、配合執行」:

  • 若只是依公務員指揮協助,或提供拖吊、採樣等事實性服務,通常不符合。
  • 若依法受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並依檢驗結果判定車輛是否合格,則是在執行具有公法管制效果的職務,符合本題所問。

選項分析

(A) 協助交通警察指揮交通之替代役人員:錯誤。 題目描述的是「協助」交通警察指揮交通。交通指揮權仍由警察行使,替代役人員是配合執行勤務,並非受委託獨立行使交通指揮等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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