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身心障礙特考四等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社會福利基本法於民國 112 年 5 月經總統公布施行。請就該法所規定之社會福利內容、宗旨與目標,說明並評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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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福利基本法》的社會福利範圍、立法宗旨、基本方針與政策目標,核心是掌握第 1 條至第 3 條的層次:第 1 條說明立法目的,第 2 條界定社會福利內容,第 3 條分別規定宗旨與目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法於民國 112 年 5 月 24 日公布施行,至民國 113 年尚未修正。
解題方法
採「先界定範圍,再說明宗旨與目標,最後評析實踐意義」的方式作答。這樣能直接回應題目所問,也能呈現基本法如何從福利事項的範圍,延伸到價值原則及政策方向。
一、社會福利的內容
依《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2 條,社會福利指以下七類福利事項:
- 社會保險:透過共同分擔風險,保障人民遭遇保險事故時的經濟安全與醫療照顧。
- 社會救助:對經濟困難、遭逢急難或處於不利處境者提供救助,並協助其自立。
- 社會津貼:依特殊需求提供補充性現金給付,以減輕家庭負擔。
- 福利服務:提供生活照顧、支持、保護及預防等服務。
- 醫療保健:維護健康,提供醫療與健康照護相關福利。
- 國民就業:協助就業、提升就業機會與安全。
- 社會住宅:回應居住需求,促進居住保障與居住正義。
此一範圍涵蓋現金給付、服務提供、風險保障、就業與居住,顯示社會福利並不限於弱勢救濟,而是涉及人民生活安全與社會參與的多個面向。
二、立法宗旨與基本方針
《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1 條指出,制定本法是為了維護國民社會福利基本權利、確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健全社會福利體制。
第 3 條第 1 項進一步規定,社會福利基本方針以以下事項為宗旨:
- 保障國民適足生活:使人民獲得維持合理生活所需的保障。
- 尊重個人尊嚴:福利提供應尊重個人作為權利主體,避免污名化或不當差別待遇。
- 發展個人潛能:不只處理當下困難,也支持個人能力與生活自主。
- 促進社會參與:使人民能參與家庭、社區及社會生活。
- 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透過制度安排減少不平等,保障公平取得福利的機會。
三、政策目標與實踐原則
第 二 題25 分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是近年來我國重要的福利措施。試從「資產形成(asset building)」觀點析論其政策意涵與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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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資產形成」(asset building)如何作為反貧窮與兒少發展政策。傳統社會救助較著重補足當下所得與生活所需;資產形成則協助個人或家庭累積可供未來運用的資源,並藉資產帶來的安全感、規劃能力與發展機會,減少貧窮跨代傳遞。
資產與所得不同:所得是一定期間內取得的收入;資產是累積下來、可供未來運用的存量。貧窮家庭往往不只所得不足,也欠缺可支應教育、職訓、創業等投資的資產。因此,兒少發展帳戶以長期儲蓄與政府配對提撥,協助弱勢兒少在成年時取得發展資本。
**法規與制度重點: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依《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制度對象包括符合資格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兒少及長期安置兒少等;家長或兒少定期存款,政府按自存金額相對提撥。當時每人每年自存款與政府提撥款各以新臺幣1萬5,000元為上限;帳戶存款不列入家庭財產計算,並有不得扣押等保障。帳戶資金原則上供兒少年滿18歲後用於高等教育、職業訓練、就業、創業及生涯發展,特殊情形依法得提前領取。
解題方法
採「資產形成理論—制度設計—政策評價」三段論:
- 先說明資產形成政策的核心:由單純補助當期消費,延伸至累積長期資產及擴大未來機會。
- 再以帳戶制度說明政策如何運作:對象、家庭自存、政府配對、用途與福利資格保障。
- 最後分別評析政策意涵及優缺點,並指出配套條件。這樣能同時回應題目所問的「政策意涵」與「優缺點」。
政策意涵
**一、由所得維持走向資產累積。**帳戶資金不是一般現金補助,而是以兒少為名義人、指定未來用途的累積資產,補足弱勢家庭難以長期儲蓄、為子女預備教育及生涯資源的限制。
**二、投資兒少人力資本,促進機會平等。**成年後可運用於高等教育、職業訓練、就業或創業,增加取得知識、技能與工作的機會,回應弱勢兒少因家庭經濟條件不利而形成的發展落差。
**三、降低貧窮代間傳遞。**政策藉由成年時可運用的一筆資產,減少兒少因缺乏教育或生涯發展資源而陷入低學歷、低技能及低社會參與的風險,呈現預防性、投資型的反貧窮取向。
**四、結合個人、家庭與政府責任。**家庭定期存款、政府相對提撥,傳達共同儲蓄與長期準備的意義。配套的財務管理、生涯規劃與親職教育,也讓政策功能延伸到理財知能與家庭支持。
**五、維護受益家庭既有福利。**帳戶存款不列入家庭財產計算,可避免家庭因為為兒少儲蓄,反而喪失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福利資格;不得扣押等規定則保障資產能保留供兒少未來使用。
優點
- **提高弱勢兒少的起步資本。**政府配對提撥放大家庭儲蓄效果,使家庭即使自存金額有限,也能累積較多成年後可用的資金。
- **鼓勵長期儲蓄與未來規劃。**帳戶專款累積、限制提領用途,有助家庭及兒少提早思考教育與生涯發展。
第 三 題25 分
試舉例說明並比較「損傷(impairment)」、「殘障(disability)」與「障礙(handicap)」三者概念內涵。又你支持哪個立場,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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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身心障礙觀念從「個人身體或心理狀況」延伸到「個人活動能力」及「社會參與處境」的區別,並要求說明自己對障礙成因與責任歸屬的立場。
題目中的三個英文詞,常見於世界衛生組織(WHO)早期的身心障礙分類架構:
- 損傷(impairment):身體結構或心理、生理功能有缺損或異常,屬於身體或個人功能層次。
- 殘障(disability):因損傷而在活動或執行任務時受到限制,屬於個人活動能力層次。
- 障礙(handicap):個人因損傷或活動限制,在特定社會情境中無法充分履行其社會角色或參與生活,屬於社會處境層次。
中文譯詞在不同教材或法規脈絡中可能略有差異,作答時應以英文術語與概念層次相互對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採取的現代觀點則強調:障礙是個人身心狀況與環境及態度障礙交互作用的結果。
解題方法
採用「由內而外、由個人到社會」的三層分析法:
- 先看身體或心理功能是否有損傷。
- 再看損傷是否限制個人完成某項活動。
- 最後看個人是否因環境安排或社會態度而受阻,無法平等參與社會生活。
以使用輪椅者為例:
- 下肢功能受損,是損傷。
- 無法自行步行,是殘障。
- 公車沒有無障礙設施,因而無法通勤、就學或就業,是障礙。
同一個人可以同時具有三個層次的情況,但三者並非同義詞;它們說明的是不同分析層次。
三個概念比較與例子
| 概念 | 分析層次 | 概念內涵 | 例子 |
|---|---|---|---|
| 損傷(impairment) | 身體或心理功能 | 身體結構或心理、生理功能的缺損或異常 | 視神經受損,造成視力嚴重減退 |
| 殘障(disability) | 個人活動能力 | 因損傷而難以或無法完成某項活動 | 因視力減退,無法閱讀一般大小的印刷文字 |
第 四 題25 分
請以我國兒童少年福利服務為例,說明並比較社會福利基本法中所稱支持性、補充性、替代性、預防性服務的意義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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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的服務層次,以及家庭與政府在照顧責任上的分工。作答時應掌握一項原則: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優先支持兒少在家庭中成長;當家庭照顧功能不足時提供補充;家庭無法安全照顧時,才以家外安置等方式替代。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8 條規定,福利服務應以人為本、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提供「支持性、補充性、保護性或預防性」綜合服務。題目所列「替代性」是兒少福利服務常用的服務類型,應一併說明;但須注意,該條法文用語是「保護性」,不是「替代性」。兒少遭受虐待、疏忽或其他危害時,保護性服務會依其最佳利益採取處遇,必要時包含家外安置;因此,保護性服務與替代性照顧相關,但兩者並非同義。
解題方法
採「家庭照顧功能與服務介入程度」作為比較軸線,依序說明服務目的、服務對象與實例:
- 家庭照顧功能尚可:以支持性服務維持、增強家庭能力。
- 家庭有照顧缺口:以補充性服務填補不足。
- 家庭無法提供適當照顧,或兒少留在原家庭有安全疑慮:以替代性照顧提供家外照顧。
- 在問題發生前或惡化前:以預防性服務降低風險;此類服務可貫穿前述各種服務層次。
四類服務比較
| 類型 | 意義與介入程度 | 兒少福利服務例子 |
|---|---|---|
| 支持性服務 | 協助家庭維持並增進教養、照顧及保護兒少的能力,通常仍由原家庭承擔主要照顧責任。 | 親職教育、家庭訪視與諮詢、育兒指導、親子活動、家庭支持中心服務、兒少及家庭福利資訊提供。 |
| 補充性服務 | 家庭的照顧能力或資源不足時,由政府或民間提供額外服務,補足家庭無法完全負擔的部分,讓兒少仍能在家庭及社區中生活。 | 托育服務、課後照顧、早期療育、弱勢兒少生活或教育協助、家庭臨時托育、到宅育兒指導。 |
| 替代性服務 | 家庭無法照顧兒少,或原家庭環境不利於其安全與發展時,由其他家庭或機構暫時或長期承接照顧功能。服務重點是保障兒少,並依個別情況處理返家或後續安置。 | 寄養家庭、親屬安置、機構安置;依個案需要提供安置期間的生活照顧、就學及心理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