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身心障礙特考四等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行政院在 114 年 11 月 21 日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 2.0」(115 年至 119 年),該計畫的核心價值為何?此計畫中有關精進策略為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 2.0」的政策核心與六大服務精進策略,重點在於掌握計畫的整體服務方向及各策略名稱、內涵。計畫期程為民國 115 年至 119 年。
解題方法
先依計畫原文回答「核心價值」,再依序列出六大精進策略,並以一句話說明各策略的工作重點。作答時應保留策略名稱及其對應內涵,避免只寫概括方向。
核心價值
「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 2.0」的核心價值為: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並透過擴大社會投資,提升社區及家庭的支持與韌性,以落實社會安全網常態化。
其政策意涵是從危機發生後的介入,進一步拓展初級預防與社區支持;以家庭需求作為服務規劃基礎,並連結社區資源,使安全網成為持續運作的常態服務體系。
六大服務精進策略
第 二 題25 分
有關身心障礙者服務措施中,從 1960 年代起即倡議「去機構化」理念,何謂「去機構化」?「去機構化」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身心障礙服務從大型、隔離式機構轉向社區生活的「去機構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其核心不是單純關閉機構或將住民遷出,而是讓身心障礙者能在社區中生活、參與並獲得所需支持,同時尊重其尊嚴、自主與選擇。
去機構化可從三個面向理解:
- 預防不必要的機構安置:盡可能以社區支持協助身心障礙者留在熟悉的生活環境。
- 由機構轉銜至社區:協助已在機構生活者回到社區,並提供居住、照顧、醫療、教育、就業及社會參與等支持。
- 改善仍需機構服務者的處境:保障其權利與生活品質,避免隔離、限制自由或不當照顧。
因此,去機構化是服務體系與生活方式的轉型,重點在「社區安置加上充分支持」,而非把照顧責任轉嫁給家庭,或只追求機構床位減少。
解題方法
作答時,先界定「去機構化」的目標,再說明實踐所需條件。條件可依「個人能住、社區能接、制度能持續、權利有保障」四個層次組織,涵蓋居住與經濟支持、服務網絡、人力與經費、跨專業協調,以及本人參與和權利保障。這樣可以同時回答理念與政策執行面,避免只寫「搬出機構、回歸社區」。
去機構化所需條件
-
具備可近且多元的社區服務 包括居家服務、社區居住、日間照顧、生活訓練、個人助理、醫療與復健、交通及心理支持等。服務應依個別需求安排,避免只有單一形式的社區安置。
-
提供穩定的居住與經濟支持 須有安全、可負擔且適合的居住選擇,並配合生活補助、所得支持與相關福利,使當事人能在社區維持日常生活。
第 1 題2 分
依志願服務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幾年舉辦志願服務調查研究,並出版統計報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志願服務法》對於志願服務調查研究及統計報告出版之規定。
依《志願服務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志願服務調查研究,並出版統計報告。
「至少每五年」的意思是:調查研究週期不得超過五年,中央主管機關應在五年內至少辦理一次,不是每十年才辦理一次。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週期記憶題,解題重點在於掌握《志願服務法》所定的時間間隔:
因此,法定期間為「五年」,直接選擇(C)。
題幹使用「至少每幾年」的問法,應理解為法定最長間隔。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更密集辦理,但不得逾越五年未辦理。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主管機關為補助長照服務及相關經費所設特種基金來源,不包括下列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長期照顧服務法》關於「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基金來源的規定。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中央主管機關為補助長照服務及相關經費,應設置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其主要來源包括:
- 政府預算撥充。
- 菸品健康福利捐。
- 遺產稅及贈與稅調增所增加之稅課收入。
- 其他收入。
因此,判斷本題的關鍵,在於逐一核對各選項是否屬於法定基金來源。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列舉型」選擇題,採取直接比對法:
凡是法條明文列入者,即為正確的基金來源;法條未列入者,即為本題所問的「不包括」。
在四個選項中,政府預算撥充、菸品健康福利捐,以及遺產稅及贈與稅調增所增加之稅課收入,均屬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的法定來源;證券交易稅調增所增加之稅課收入則不在該項列舉範圍內。
選項分析
(A) 政府預算撥充
正確。政府預算撥充是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的法定來源之一。長期照顧服務具有高度公共性,政府須透過一般預算挹注相關服務、補助及長照體系建置經費。
因此,A屬於基金來源,不是本題答案。
(B) 菸品健康福利捐
正確。菸品健康福利捐依法可支應醫療、公共衛生及長期照顧等相關政策。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的來源即包括菸品健康福利捐。
第 3 題2 分
依國民年金法第 17 條規定,被保險人逾期未繳保險費及利息者,其逾期部分的處理規定,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年金法》第 17 條關於「逾期繳納保險費與利息」是否計入保險年資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規定,被保險人應繳納的保險費及利息,未依同法第 13 條、第 14 條所定期限繳納者,原則上「不予計入保險年資」。
其規範重點如下:
- 逾期未繳者,原則上不計入保險年資。
- 逾期未繳超過 10 年的部分,不得請求補繳。
- 若在可補繳期間內完成補繳,則依規定得計入保險年資。
- 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的事由致未繳納者,仍得請求補繳及計入保險年資。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考法條文字,解題關鍵在於辨認第 17 條的原則規定:
題目問的是「逾期未繳保險費及利息者,其逾期部分的處理規定」,並未提及已完成補繳,也未說明有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的特殊事由。因此,應直接適用第 17 條的原則規定,選擇「不予計入保險年資」。
選項分析
(A) 仍可計入保險年資
錯誤。
逾期未依期限繳納保險費及利息者,原則上不予計入保險年資。只有在符合補繳規定並完成補繳,或具有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的特殊事由時,才可能計入年資。
本選項將「逾期未繳」一律視為仍可計入年資,忽略第 17 條所定的原則,因此錯誤。
(B) 僅能計入一半年資
錯誤。
第 4 題2 分
依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其保險財務至少每幾年精算一次?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全民健康保險法》對保險財務精算週期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1條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財務至少每五年精算一次。
「至少每五年一次」表示精算週期不得超過五年,五年是法律所定的最長間隔;實際上也可以因財務、人口或醫療支出變化而提前精算。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題,不涉及計算。解題時直接掌握兩個關鍵:
- 法律規定的對象是「全民健康保險財務」。
- 精算頻率是「至少每五年一次」。
因此,法定期間為5年,選擇(A)。
選項分析
- (A) 5年:正確。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1條「保險財務至少每五年精算一次」的規定。
第 5 題2 分
請選出我國社會救助法所稱社會救助的正確內容組合:
①生活扶助
②社會津貼
③醫療補助
④急難救助
⑤災害救助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法》所稱「社會救助」的法定類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社會救助包括:
- 生活扶助
- 醫療補助
- 急難救助
- 災害救助
「社會津貼」並非《社會救助法》所列的社會救助類型。
解題方法
先依法律明文列出的四種社會救助類型,逐一核對題目所列項目:
- ①生活扶助:屬於社會救助。
- ②社會津貼:不屬於《社會救助法》所列的社會救助。
- ③醫療補助:屬於社會救助。
- ④急難救助:屬於社會救助。
- ⑤災害救助:屬於社會救助。
因此,正確組合為:
對應選項 (B)。
選項分析
- (A) ①②③④:錯誤 ①生活扶助、③醫療補助、④急難救助均屬社會救助;但②社會津貼不是《社會救助法》所列的社會救助類型,因此組合錯誤。
第 6 題2 分
某甲遭前配偶施暴,經法院受理並認定具急迫危險。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應於多久內核發緊急保護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緊急保護令」的核發時限。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6 條第 4 項規定,法院受理緊急保護令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 4 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
題目已明確指出:
- 某甲遭前配偶施暴;
- 法院已受理聲請;
- 法院認定具有急迫危險。
因此,已符合緊急保護令的適用要件。
解題方法
本題直接抓住法條中的「緊急保護令」及「急迫危險」兩項關鍵字,再對照法定期間:
「前配偶」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成員的範圍,因此本題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令制度。
緊急保護令具有迅速保護被害人的功能,法院得以書面核發,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給警察機關,以利即時執行。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時,得就「性影像」對相對人為下列何種命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定「通常保護令」之內容,特別是法院針對被害人性影像所為之防制命令。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時,得禁止相對人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其他方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其保護目的在於防止相對人以性影像進行報復性散布、威脅、控制或持續侵害被害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解題方法
本題應先抓住題幹關鍵字「就性影像」及「通常保護令」。
判斷步驟如下:
- 確認選項內容是否直接涉及被害人性影像。
- 比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列命令內容。
- 注意命令的核心限制是「未經被害人同意」,以及禁止對性影像為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提供他人觀覽等行為。
符合上述要件者,即為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本項命令內容為「命相對人向法院聲請查扣被害人性影像,並公告周知」,並非《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定通常保護令內容。
保護令的功能在於禁止或限制相對人的侵害行為,不是命相對人聲請查扣性影像,更不是要求公告周知。尤其「公告周知」可能進一步擴大被害人性影像或相關資訊的曝光,與保護被害人隱私及防止性影像散布的目的相反。
(B) 錯誤
本項要求相對人在 3 日內公開登報道歉並撤回貼文,並非《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第 1 項針對性影像所定的通常保護令內容。
第 8 題2 分
某公有公共停車場共 100 個停車位。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6 條規定,應至少保留多少個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6 條對公共停車場設置「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的比例規定。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公共停車場應保留停車位總數百分之二,供行動不便身心障礙者使用。
本題停車位總數為 100 個,因此依下式計算:
所以至少應保留 2 個專用停車位。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給出的停車位總數,再套用第 56 條的百分之二規定:
代入本題數據:
計算結果為整數 2 個,無須進行進位或其他調整。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對障礙鑑定結果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次日起幾日內以書面申請重新鑑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結果」不服時,申請重新鑑定的法定期間。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鑑定程序規定,對障礙鑑定結果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申請重新鑑定。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已明確指出兩項關鍵資訊:
- 起算日:收到通知書的次日。
- 申請期限:次日起算 30 日內。
因此,直接擷取法定期間即可:
例如,若於 1 月 1 日收到通知書,1 月 2 日為起算第 1 日,最遲應於第 30 日完成書面申請。
因此正確選項為 (C)30 日。
選項分析
第 10 題2 分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3 條規定,身心障礙者出院準備計畫不包含下列哪一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3 條所規定的「身心障礙者出院準備計畫」內容。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出院準備計畫主要包括:
- 居家照護建議。
- 社區醫療資源轉介服務。
- 心理諮商服務建議。
題目要求找出「不包含」的項目,因此應從法條所列內容中辨識未被列入者。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與排除題,解題步驟如下:
- 先確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3 條所規定的出院準備計畫內容。
- 將各選項逐一與法條列舉事項比對。
- 法條明文列出的項目屬於包含事項;未列於該條出院準備計畫內容者,即為本題答案。
其中,「長期照顧服務」雖然與身心障礙者出院後的照顧需求有關,也可能在實務上透過其他制度進行轉介,但並非本條所列的出院準備計畫項目。
選項分析
(A) 居家照護建議
正確。居家照護建議是出院準備計畫所包含的內容之一,目的在於協助身心障礙者返家後獲得適當照護,並使本人及家庭照顧者了解後續照顧方式。
(B) 社區醫療資源轉介服務
第 11 題2 分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網際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所應辦理事項內容?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所規定之「網際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辦理事項。該條立法目的在於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或不當網路內容,並透過過濾、觀察及申訴等機制,建立兒少網路使用的保護制度。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網際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應辦理的事項包括:
- 過濾軟體之建立及推動。
- 兒童及少年使用網際網路行為之觀察。
- 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行。
-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其中並未包含「推動網際網路使用者實名制」。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列舉型選擇題,解題關鍵是將各選項與第 46 條所列事項逐一比對。
兒童及少年網路保護制度的重點,在於「降低兒少接觸不當內容的風險」,常見手段包括:
- 以過濾軟體阻隔不當內容;
- 觀察兒少網路使用情形;
- 透過申訴機制處理不當內容或違法情事。
至於「網際網路使用者實名制」,是使用者身分管理或網路治理措施,並非網際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依第 46 條所應辦理的事項,因此選擇 D。
選項分析
(A) 過濾軟體之建立及推動
正確。第 46 條所定網際網路內容防護機構辦理事項,包括過濾軟體之建立及推動。
過濾軟體可協助家長、學校或其他照顧兒少者,降低兒童及少年接觸色情、暴力或其他有害內容的機會。因此,A 屬於法條明文規定的事項。
(B) 兒童及少年使用網際網路行為觀察
第 12 題2 分
依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9 條交通載具輔導管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9 條有關兒童及少年交通載具的車齡限制。
依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
- 載運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國民小學學生者,車齡不得逾出廠 10 年。
- 載運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者,車齡不得逾出廠 15 年。
其規範目的在於透過交通載具的車齡限制及管理措施,維護兒童及少年乘車安全。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題,解題關鍵是先區分兩類乘車對象,再核對車齡上限:
| 載運對象 | 車齡上限 |
|---|---|
| 國民小學前幼兒、國民小學學生 | 出廠 10 年 |
| 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 出廠 15 年 |
因此,只要選項所列數字與上述法定年限完全相符,即為正確答案。
選項分析
(A) 錯誤
第 13 題2 分
依我國老人福利法第 23 條規定,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之能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提供輔具資訊、協助取得生活輔具外,還應辦理下列哪項服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老人福利法》第23條所定「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能力」的服務內容。
依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之能力,除提供輔具資訊、協助老人取得生活輔具外,並應辦理:
- 輔具之評估;
- 輔具之諮詢。
因此,題目所問的正確服務為「輔具之評估及諮詢」。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與服務目的判斷題,關鍵在於掌握第23條的規範對象與服務內容:
- 規範目的: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能力。
- 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服務內容:提供輔具資訊、協助取得生活輔具,以及辦理輔具評估及諮詢。
選項中只有「輔具之評估及諮詢」與法條所列服務內容完全相符,故選擇(B)。
選項分析
(A)研發適合老人學習教材:錯誤
研發適合老人學習教材,涉及高齡教育、終身學習或老人教育推廣等事項,並非《老人福利法》第23條所規定,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能力而辦理的輔具服務。
本選項雖與老人福利政策有關,但與題目所問的「輔具資訊、生活輔具」服務體系不符。
(B)輔具之評估及諮詢:正確
這是《老人福利法》第23條明文規定的服務內容。
第 14 題2 分
依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3 條規定,我國社會福利基本方針之宗旨,不包括下列哪一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3 條所規定的「社會福利基本方針之宗旨」。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社會福利基本方針以以下事項為宗旨:
- 保障國民適足生活
- 尊重個人尊嚴
- 發展個人潛能
- 促進社會公平
其中並未將「促進國家經濟成長」列為社會福利基本方針的宗旨。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法條記憶與選項比對題。解題時應直接依《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3 條逐項核對:
- 選項若屬於「保障國民生活、維護個人尊嚴、促進個人發展或實現社會公平」的內容,即屬法定宗旨。
- 選項若偏向總體經濟發展、產業政策或國家經濟目標,則不屬於該條所列宗旨。
因此,將四個選項與法條內容比對後,只有「促進國家經濟成長」未出現在法條規定中,應選 D。
選項分析
(A) 保障國民適足生活
第 15 題2 分
統合主義(corporatism)是影響社會政策制定的重要觀點。下列有關統合主義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統合主義(corporatism)」在社會政策制定上的基本特徵。
統合主義認為,社會並非僅由個別人民與政府構成,而是存在工會、雇主團體、專業團體等具有代表性的主要利益團體。國家透過法律、制度或正式協商機制,將這些團體納入政策形成過程,進行協商、妥協與利益整合,以形成社會政策共識。
常見形式包括:
- 政府、雇主與勞工三方協商。
- 國家與工會、雇主團體共同制定勞動及社會福利政策。
- 由少數具代表性的「高峰團體」參與政策協商,而非所有利益團體自由競爭。
統合主義可分為國家統合主義與社會統合主義,但兩者共同重點都是「組織化利益團體」與「制度化協商」。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掌握三個關鍵字:
選項若強調利益團體間自由競爭,較接近多元主義;若強調市場自行分配,較接近自由放任或新自由主義;若只強調國家本身具有政策自主性,則屬國家中心論或國家自主性觀點,並非本題所要表達的統合主義核心。
因此,符合統合主義定義的是 B。
選項分析
(A) 社會政策係由各種利益團體自由競逐形成,政府僅扮演中立裁判角色
錯誤。
此敘述強調各利益團體自由競爭,政府保持中立,較符合「多元主義(pluralism)」的觀點。
多元主義認為,社會中存在許多利益團體,各團體透過遊說、競爭與政治參與影響公共政策,政府主要負責維持競爭規則與協調衝突。
統合主義則不是單純放任團體自由競逐,而是由國家建立制度化協商架構,選定或承認具有代表性的主要團體,讓其正式參與政策形成。因此,A 將統合主義誤解為多元主義。
(B) 強調國家透過制度化安排,將主要利益團體納入政策協商機制形成政策共識
正確。
此選項完整表現統合主義的核心精神:
第 16 題2 分
政府有責任提供身障者升學優惠制度,以促進其機會平等。上述做法,較傾向下列何種價值原則的體現?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平等原則」的不同實現方式,重點在於區分:
- 形式平等:對所有人採取相同標準,強調「一視同仁」。
- 實質平等:考量不同身分或處境者的實際不利情形,提供合理且必要的差別措施,使其能真正享有平等機會。
- 積極性差別待遇(positive discrimination):針對歷史上或現實上處於不利地位的群體,提供優惠、補助、保障名額等措施,以彌補其結構性障礙,促進實質平等。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7 條保障人民法律上一律平等;身心障礙者因身體、心理條件及社會環境限制,可能在升學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因此國家提供升學優惠制度,係以差別措施達成實質平等。
解題方法
判斷本題可抓住兩個關鍵:
- 題幹指出國家「有責任」提供制度,表示這不是單純要求政府消極不干預,而是要求政府採取積極措施。
- 題幹目的在於「促進機會平等」,且對象是身心障礙者,表示措施並非對所有人完全相同,而是針對特定弱勢群體提供優惠。
因此,本題所描述的是:
這正是「積極性差別待遇」的典型內涵。
選項分析
(A) 一視同仁(equal treatment)錯誤
一視同仁是指對不同人民採取相同待遇與相同標準,屬於形式平等的表現。例如,所有考生均依同一套規則報名、考試及評分。
本題則是針對身心障礙者提供升學優惠,並非對所有人完全採取相同待遇,因此不屬於一視同仁。若對身心障礙者與非身心障礙者完全不作區分,反而可能忽略其實際處境差異,無法充分實現實質平等。
(B) 透明(transparency)錯誤
透明是指政府決策、程序、資訊及制度運作應公開、清楚,使人民能夠理解、監督並預測行政行為。
第 17 題2 分
有關老人保護機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老人福利法》關於「老人保護及安置」的規定,重點包括:
- 老人遭受虐待、疏忽或其他危害時,主管機關的保護及安置權限。
- 老人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時,主管機關的協助義務。
- 保護及安置費用的返還義務與行政執行程序。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5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採「法條要件逐項對照法定效果」的方式判斷:
- 先確認主管機關是否得依老人申請或依職權提供保護、安置。
- 再確認主管機關是否負有協助老人提告或請求損害賠償的義務。
- 最後確認保護及安置費用是否須由直系血親卑親屬返還,以及逾期不返還時的法律效果。
其中,費用返還規定的完整結構為:
因此,只要選項否定逾期後的返還或執行效果,即與法定規定不符。
選項分析
(A) 正確
《老人福利法》規定,老人因遭受虐待、疏忽或其他情事,致其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有危難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保護及安置。
第 18 題2 分
「甲縣民感受到重陽節敬老禮金金額與乙市發放之金額有所落差」,此一現象是屬於英國社會政策學者 Jonathan Bradshaw 所提出的哪一種社會福利需求?
核心觀念
本題考英國社會政策學者 Jonathan Bradshaw 的「社會福利需求四分法」:
- 規範性需求(normative need):依專家、政府或專業標準判定,認為個人或群體應獲得某項服務或資源。
- 自覺性需求(felt need):個人主觀感受到自己有所需要,但尚未採取具體行動提出要求。
- 表達性需求(expressed need):個人已將需求具體表達出來,例如提出申請、登記、陳情或使用服務。
- 比較性需求(comparative need):透過不同地區、群體或對象之間的比較,發現具有相似條件者所獲得的福利待遇不同,因而認定自身有所欠缺。
本題的關鍵在於:甲縣與乙市的重陽節敬老禮金金額被拿來比較,並因兩地給付不同而產生福利待遇落差。因此,屬於「比較性需求」。
解題方法
判斷 Bradshaw 需求類型時,可依下列順序切入:
- 題幹是否提到專家標準或法定標準?若有,偏向規範性需求。
- 題幹是否只有個人主觀感受需要?若有,偏向自覺性需求。
- 題幹是否已提出申請、陳情或實際使用服務?若有,偏向表達性需求。
- 題幹是否出現不同地區、群體或對象的待遇比較?若有,偏向比較性需求。
本題明確指出「甲縣」與「乙市」兩個行政區,並比較兩者敬老禮金的發放金額。判斷重點不是單純的「感受到」,而是「因比較兩地福利給付差異而感受到自身待遇不足」,所以應選比較性需求。
選項分析
(A) 規範性需求(normative need)
錯誤。
規範性需求是由專家、政府機關或專業標準判斷某人或某群體「應該」享有何種福利。例如,依照法定資格、貧窮線或專業評估,認定某人需要社會救助或長期照顧服務。
本題並未提到專家評估、法定標準或統一規範,而是比較甲縣與乙市的實際發放金額,因此不是規範性需求。
第 19 題2 分
「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2.0」(115 年至 118 年)之政策目標,包括下列哪些?
①鼓勵適齡生育
②減輕育兒照顧及時間負擔
③促進工作與家庭平衡
④減輕居住負擔
⑤優化生養醫療照護系統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2.0」(民國 115 年至 118 年)的政策目標。該計畫係因應少子女化及人口結構變遷所提出的整合性政策,政策內容並非僅限於鼓勵生育,也同時處理育兒、就業、居住及生養醫療等面向。
本題所列五項內容,均屬該計畫的政策目標:
- 鼓勵適齡生育。
- 減輕育兒照顧及時間負擔。
- 促進工作與家庭平衡。
- 減輕居住負擔。
- 優化生養醫療照護系統。
本題屬政策綱領型選擇題,並非計算題或法條適用題。涉及政策內容時,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之政策規劃及相關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解題時應先掌握少子女化政策的完整思考架構:
- 生育面:鼓勵適齡生育。
- 育兒面:減少家庭在照顧與時間上的負擔。
- 就業面:協助父母兼顧工作與家庭。
- 居住面:降低成家及養育子女的居住成本。
- 醫療面:建構完善的生養醫療與照護支持。
五個面向彼此相互配合。政府若只提供生育獎勵,卻未處理托育、工時、住宅及醫療問題,便難以有效降低家庭的生育障礙。因此,題目列出的五項政策目標應全部判斷為正確。
選項分析
①鼓勵適齡生育:正確
少子女化對策的基本方向之一,就是透過生育支持、家庭支持及社會環境改善,鼓勵民眾在適齡階段依自身意願生育。此項屬於計畫的核心政策目標。
②減輕育兒照顧及時間負擔:正確
家庭是否願意生育,與托育資源、照顧服務、育嬰安排及父母可支配時間密切相關。因此,擴充托育與照顧支持、降低家庭照顧壓力,屬於少子女化政策的重要內容。
第 20 題2 分
有關社會安全體系之相關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我國社會安全體系中「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津貼、福利服務」四類制度的基本功能與政策原則。判斷重點在於:
- 社會保險:以強制納保、社會互助及風險分擔為核心。
- 社會救助:除提供經濟扶助外,並應結合就業、教育及福利服務。
- 社會津貼:針對國民特殊需求,提供定期、補充性的現金給付。
- 福利服務:強調以人為本、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
本題法規與制度概念,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及政策用語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制度定位與關鍵用語辨識題」。解題時,先將各選項分別對應至四種社會安全措施,再檢查其是否符合該制度的核心原則。
其中最關鍵的判斷是福利服務的標準政策表述:
以人為本、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
因此,選項 D 將「社區」改為「社會」,雖然文字上相近,但已非命題慣用的正確概念,屬於關鍵詞替換,為本題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社會保險應採強制納保、社會互助及風險分擔原則
此項正確。
社會保險具有下列主要特徵:
- 強制納保:透過法律規定特定身分或職業者必須參加,避免個人因短期考量而選擇不投保,並維持制度的穩定性。
- 社會互助:由多數參加者共同分擔少數人的事故風險,展現世代、職業或群體間的互助精神。
- 風險分擔:以保險方式分散疾病、老年、失業、職業災害及死亡等社會風險。
社會保險並非單純的個人儲蓄,而是透過集體繳費與共同保障,達成社會安全目的。因此 A 的敘述符合社會保險本質。
(B) 社會救助應結合就業、教育、福利服務
此項正確。
社會救助主要協助陷入生活困境、缺乏維持基本生活能力者,保障其基本生活。然而,現代社會救助並不僅限於發放現金或實物救濟,還重視脫離貧窮與自立生活。
因此,社會救助應與下列措施結合:
- 就業:協助有工作能力者就業、職業訓練或提升所得。
- 教育:改善弱勢家庭子女的教育機會,避免貧窮代間傳遞。
- 福利服務:提供家庭支持、兒童及少年照顧、身心障礙服務、老人服務等。
第 21 題2 分
某社工督導涉嫌利用職務,查詢特定脆弱個案的未成年少女個資,誘拐並性侵得逞。依據社會工作師之懲戒制度的相關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工作師法》的懲戒程序,以及「移付懲戒」、「作成懲戒決議」和「執行懲戒」的分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依《社會工作師法》第 17 條之 1,社會工作師有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違反特定法定義務或倫理守則,以及其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等情事,得由社會工作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同法第 17 條之 2 列出警告、命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進修、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廢止執業執照、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等懲戒方式;不同懲戒方式的性質不相牴觸時,得合併處分。同法第 17 條之 3 則規定,移付懲戒事件由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決議再送該管主管機關執行。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談的是懲戒流程中的哪一階段:
- 移付懲戒:由公會或主管機關提出。
- 處理懲戒事件、作成決議:由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 執行懲戒決議:由該管主管機關執行;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其他懲戒則依規定由執業登記所在地主管機關為之。
因此,判斷關鍵在於分清「懲戒委員會處理」與「主管機關執行」,不能把兩者混為一談。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有關民事保護令相關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民事保護令種類、聲請權人、通常保護令期間及送達規則。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9 條,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第 10 條規定,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則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聲請。第 18 條規定,保護令除緊急保護令外,應於核發後 24 小時內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尤其注意第 18 條對緊急保護令設有例外。題目 D 把「緊急保護令」也納入核發後 24 小時內發送的規定,與法條文字不符,因此 D 錯誤。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是指下列哪些行為?
①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②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③拍攝、製造、重製、持有、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販賣或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④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1 項對「兒童或少年性剝削」的定義。條文列出四類行為,符合其中之一即屬性剝削。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列四款與當時條文定義相符。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四款: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利用兒少性交或猥褻供人觀覽、涉及兒少性影像或相關物品的列舉行為,以及使兒少從事坐檯陪酒或色情伴遊等行為。判斷重點在於法條用「之一者」列舉,四款都屬於性剝削態樣。
選項分析
- ①正確:對應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第 24 題2 分
因應近年發生出養童遭居家托育服務人員不當對待致死案,為保障具特殊需求兒童的生存及發展權,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訪視員對於其輔導訪視的居家托育服務人員收托出養童,並提供全日托育服務,其訪視次數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訪視員對特殊需求兒童的加強訪視規定。命題年度適用的依據是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訪視工作指引」;以民國 115 年法規及指引為準。
出養童屬具特殊需求兒童。居家托育人員收托出養童並提供全日托育服務,應列為加強訪視對象,每年至少訪視 6 次,特殊情形得再增加次數。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幹中的兩個關鍵條件:「出養童」及「全日托育」。題目問的是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訪視員的訪視頻率,應適用訪視工作指引對特殊需求兒童的加強訪視標準,而不是一般訪視的次數。該標準為每年至少 6 次。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臺北捷運屢爆讓座糾紛,立法院三讀通過,將大眾交通載具之「博愛座」改為「優先席」,請問其法源依據是下列哪一部法規?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大眾運輸工具「博愛座」更名為「優先席」的法律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5 年)法規為準,法源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
該條規定,未提供對號座的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優先席,供身心障礙者或有其他實際需要者優先乘坐;優先席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大眾交通載具」及「博愛座改為優先席」,對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關於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服務與優先席的規定,即可判斷法源。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