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身心障礙特考四等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08 年・身心障礙特考・四等・社會行政
試題代碼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依照老人福利法,有關老年人經濟安全的保障,共有哪些方式?

對於中低收入戶,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要如何處理?

為了保護老人之財產,主管機關要採取什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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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我國高齡社會政策中「經濟安全保障」(Economic Security)與「脆弱處境老人財產權益維護」之法制規範。

  1. 法規基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之《老人福利法》為準(現行法迄今該部分核心條文結構維持不變)。
  2. 關鍵法條:
  • 《老人福利法》第 11 條(經濟安全保障方式之法定項目)。
  • 《老人福利法》第 12 條(中低收入未受收容安置老人之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貼及給付上限)。
  • 《老人福利法》第 14 條(財產保護措施:信託、監護或輔助宣告與專業合作)。
  • 延伸參照同法第 13 條(年金保險)、第 15 條(逆向抵押貸款)及第 44 條(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公職申論「法條題」,題幹由三個明確問句構成,閱卷評分點高度對應《老人福利法》第二章「經濟安全」之條文。解題策略採「一問一答、標題呼應、法條精確、意涵完整」之原則:

  1. 第一問(保障方式):以第 11 條法定三大支柱(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貼、年金保險)為骨幹,並延伸補充第 15 條自有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展現對法典架構之全面掌握。
  2. 第二問(中低收入未收容老人處遇):完整列舉第 12 條規定,包含生活津貼之發給、照顧者之特別照顧津貼、中央與地方之權責劃分,以及「不得超過當月份基本工資」之防重疊與上限機制。
  3. 第三問(財產保護措施):精準寫出第 14 條之信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結合金融與法律專業團體,並輔以實務上主管機關代為向法院聲請監護/輔助宣告(第 44 條)與防制經濟剝削之保護作為,使答案具備行政實務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申論題(非選擇題),無選項可資分析。作答時應以標準公職申論題格式,分為三大子項、層次分明條列擬答。


解題技巧

  1. 配分意識與破題時間:本題總分通常為 25 分,三小題各佔約 8 至 9 分。作答時各段篇幅務必均勻,切忌第一題寫滿而第三題僅兩行帶過。
  2. 常見陷阱與扣分盲點:
  • 混淆津貼受領主體:「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是發給老人本人;但「特別照顧津貼」是發給在家照顧重度失能老人的家屬(扶養義務人),不可誤寫為發給老人。
  • 漏寫給付總額上限:許多考生只記得發津貼,遺漏第 12 條第 5 項「兼領其他補助時,總額不得超過政府當月份公布之基本工資」這一關鍵防弊條款。
  • 法規名詞更新:財產保護部分,早年僅有監護宣告,自民法成年監護制度修正後,《老人福利法》第 14 條已明定包含「輔助宣告」,答題時不可漏列。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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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我國曾簽署哪五種與社會福利相關的國際公約?而各項公約的內涵重點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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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評量考生對「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及其與「社會福利體系」對接的掌握程度。

  1. 法源與法效力: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我國因非聯合國會員國,無法直接向聯合國秘書處遞交批准書生效,立法實務上係採「自主承諾並制定施行法」之模式,將公約條文直接賦予我國法律位階之效力。
  2. 五大公約範疇:立法院至民國 108 年前陸續通過專門施行法的五部核心公約,分別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兒童權利公約》(CRC)以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3. 福利理念典範轉移:各公約將社會福利由傳統的「殘補性/恩惠救濟」觀點,轉化為「普惠性/權利為本(Rights-based approach)」的現代保障機制。 (提醒:現行法中,行政院已於民國 111 年核定《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推動計畫並持續推展其他公約法制化,但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已完成施行法之五大公約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四等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採「總分總」之邏輯結構切入:

  1. 第一層(破題定位):點出我國雖因外交處境無法依一般程序直接締約,但透過制定五部「施行法」完成國內法化,並逐一列出五大公約之正式全銜與簡稱。
  2. 第二層(核心申論):將五項公約分為「兩大人權基本底線公約(兩公約)」與「三大人權弱勢群體保障公約(婦、兒、障)」,針對各公約列出通過施行法之年份、立法核心精神及其與社會福利直接關聯之規範內涵。
  3. 第三層(整合總結):說明國家承諾定期提出「國家報告」並接受國際獨立專家審查之監督機制,強化作答的政策專業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並非選擇題,無待辨析之選擇題選項。依據典試評分標準,本題的爭點內涵與評分結構拆解如下:

  1.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 爭點與內涵:重視性別平等與婦女權利保障。核心在於消除直接與間接歧視、追求「實質平等」而非單純形式平等;確立「暫行特別措施」(如保障名額)不視為歧視;全面推動「性別主流化」,要求政府在社會政策與預算編列中納入性別觀點。
  1. 《兒童權利公約》(CRC)
  • 爭點與內涵:界定未滿 18 歲為兒童,建構兒少福利與保護體系。核心由四大原則統領:禁止歧視原則、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生命生存及發展權、尊重兒童表見意願(聆聽兒童意見權);涵蓋「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四大權利架構。
  1.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 爭點與內涵:身障福利政策由「醫療慈善模式」翻轉為「人權社會模式」。核心重點在於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與他人平等的固有尊嚴、個人自主、無障礙環境、充分融合與參與社會;明確要求國家與各界落實「合理調整」與「通用設計」,且拒絕合理調整即構成歧視。
  1.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
  • 爭點與內涵:此為社會安全與社會福利最直接之根本大法。內涵包括勞動條件與工作權保障、享有社會安全制度(含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保護家庭與兒少、適足生活水準權(涵蓋居住權與食物權)、以及享有最高身心健康標準之權利(健康權);落實上採取「逐步實現」與「最大資源投入」原則。
  1.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
  • 爭點與內涵:保障人身自由、生命權、平等權及思想信仰自由。在社會福利脈絡下,著重於弱勢人口(如被安置者、失智長者、受監護宣告者)的人身自由限制審查、司法近用權、不歧視待遇與正當法律程序保障。

解題技巧

  1. 口訣記憶架構:「經社文、公政權(基礎兩公約);婦、兒、障(三大弱勢對象)」。
  2. 名詞精準陷阱:題目問「我國曾簽署」,若直接回答「我國在聯合國簽署生效」會犯下國際法與外交事實錯誤。中華民國僅在民國 56 年簽署過兩公約,後因退出聯合國而無法於國際直接送交批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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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的規定,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那些行為,請詳列。

倘若違反規定者,將處多少罰鍰?

而身心障礙者之家庭照顧者或家庭成員,違反第75條之各款規定,應接受何種處分,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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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為準(截至現行法規,本題涉及之第 75 條、第 95 條及第 102 條核心條文文字均未修正,規範內容相同)。

本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身心障礙者「人身安全防護」與「禁止不當對待行為」之法定規範,以及對應之「行政裁罰體系」的熟悉度。核心法規與概念涵蓋:

  1. 身權法第 75 條(禁止不當對待身心障礙者之消極不作為義務):明定對身心障礙者不得為之七大侵害行為態樣。
  2. 身權法第 95 條第 1 項(一般違法之行政秩序罰):確立違規之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 30,00030,000 元以上 150,000150,000 元以下)與得公告姓名之名譽處分。
  3. 身權法第 95 條第 2 項(特殊身分之教育性處分):針對「家庭照顧者或家庭成員」之違規,課予「命其接受輔導教育」之非財產性管制處分。
  4. 身權法第 102 條(不履行輔導教育之間接強制處罰):補充家庭成員拒不接受輔導教育時之後續連續處罰。

解題方法

本題為典型的法條記憶與法律效果涵攝型申論題,作答時切忌混寫,應採「三段式破題」,依題目所問的三大層次分項列述:

  1. 第一問(禁止行為列舉): 嚴格依據身權法第 75 條之法定文字,將第 1 款至第 7 款逐款詳列。此處為背誦基本題,款次與關鍵動詞(遺棄、虐待、限制、留置、利用、強迫、誘騙等)必須精確,最後的概括條款(第 7 款)不可遺漏。
  2. 第二問(法定罰鍰額度): 引用身權法第 95 條第 1 項,肯定寫出法定罰鍰區間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為展現作答深度,應一併點出主管機關「並得公告其姓名」之附隨處分。
  3. 第三問(家庭照顧者或成員之處分): 精準指出身權法第 95 條第 2 項規定「應命其接受輔導教育」(母法未直接寫死時數區間,授權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同時,提醒考生不可忽略「家庭成員亦屬第 1 項處罰主體,仍得併處罰鍰」,並適度補充同法第 102 條「拒不接受輔導教育時之罰則(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建構完整的處分與執行體系。

選項分析(爭點深入解析)

本題為國家考試之申論題(非選擇題),針對題目所設的三大爭點與法規構成要件,深入解析如下:

  1. 爭點一:身心障礙者保護之七款禁止行為(身權法第 75 條)
  • 第 1 款(遺棄):包含實質棄置、拒絕履行扶養或照護義務,使身障者陷於生存危機。
  • 第 2 款(身心虐待):包含身體暴力傷害,以及言語侮辱、恐嚇、惡意忽視等精神或心理層面之虐待。
  • 第 3 款(限制其自由):非法拘禁、綑綁、反鎖房內等剝奪身障者行動自由之行為。
  • 第 4 款(留置無自理能力者於危險環境):將無自我保護或逃生能力之重度身障者獨自留置於易生火災、墜樓、高溫或無人照料之高危險處所。
  • 第 5 款(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將身障者作為營利工具,嚴重剝奪個人尊嚴之剝削行為。
  • 第 6 款(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利用身障者認知能力不足或處於弱勢從屬地位,違反其真意而使其締結婚約。
  • 第 7 款(概括條款):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此概括規定在於防堵立法漏洞,維護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尊嚴與權益。
  1. 爭點二:違反禁止規定之法定罰鍰(身權法第 95 條第 1 項)
  • 責任主體:包含一般社會大眾、安置機構工作人員、雇主乃至家庭成員,凡對身心障礙者有第 75 條各款侵害行為者均屬之。
  • 裁罰額度:處新臺幣 30,00030,000 元以上 150,000150,000 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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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照社會救助法第15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提供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哪些就業及相關服務?

同時為了協助其脫離貧窮,又得推動哪些措施?請詳列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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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社會救助法》第 15 條關於「積極性福利(Positive Welfare)」、「工作福利(Workfare)」以及「資產累積脫貧策略(Asset-based Anti-Poverty Policies)」之法定規範。核心法條與定義如下:

  1. 就業促進服務之法定職責:依《社會救助法》第 15 條第 1 項,主管機關對弱勢家戶中有工作能力者負有「強制性(應)」提供就業媒合與培力之義務。
  2. 脫貧自立措施之推動模式:依同條第 2 項,主管機關得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推展涵蓋人力資本、就業、金融資產及社會資本之多面向脫貧方案。
  3. 所得與資產豁免機制(Disregard):同條第 3 項規定參與脫貧方案所衍生之收入與存款免計入家庭總收入與財產,以破除「貧窮陷阱(Poverty Trap)」。
  4. 法規適用標註: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08 年)法規為準(現行《社會救助法》第 15 條相關規定與命題當時一致,未經修正)。

解題方法

本題屬四等考試之法條記憶與申論整合題,作答時切入策略如下:

  1. 層次分明對應題旨:
  • 第一層:鎖定第 15 條第 1 項,說明主管機關「應」提供之 5 項就業與相關服務。
  • 第二層:鎖定第 15 條第 2 項,說明為協助脫離貧窮「得」推動之 5 大措施。
  1. 補充制度配套以提升答題維度: 單純條列法條款項僅能獲取基本分,若欲奪取高分,須於論述中帶出第 15 條第 3 項至第 5 項之「誘因配套(收入與存款免計機制)」及「權利義務對等條款(不配合之停扶規定)」,使答案兼具法條精確度與政策邏輯深度。

選項分析

本題為申論題(非選擇題),評閱標準聚焦於法條內容之完整性、精確度與架構論述:

  • 第一子題評分核心(應提供之服務):法條規範主體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象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法律效果為「應依其需求提供或轉介」。法定的 5 款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創業輔導、以工代賑、其他就業促進服務)缺一不可。
  • 第二子題評分核心(得推動之措施):推動方式為「得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法定的 5 款脫貧自立措施(教育投資、就業受僱、資產累積、社區參與、其他脫離貧窮相關措施)必須完整列出,並可扼要點出其對應之政策內涵(如個人發展帳戶 IDA、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等)。
  • 關鍵加分要件:論述中若遺漏「有工作能力者」之適用主體限制,或未提及「所得豁免條款(最長 3 年,得延長 1 年)」,將因未涵蓋自立脫貧制度的核心機制而失分。

解題技巧

  1. 法條款項速記口訣:
  • 就業服務五大項(第 1 項):「職、就、創、賑、促」(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創業輔導、以工代賑、其他就業促進服務)。
  • 脫貧措施五大類(第 2 項):「教、就、資、社、他」(教育投資、就業受僱、資產累積、社區參與、其他脫離貧窮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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