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身心障礙特考四等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社會救助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請問該規定中之「全家人口」,除申請人外應包括哪些人員?又在哪些情形下,前述人員可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請說明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會救助法》第5條「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其排除規定。低收入戶審查時,家庭總收入要平均分配給全家人口,因此須先依法確認哪些人列入計算。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09年)法規為準。當時適用的是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的《社會救助法》第5條;截至目前,第5條規定仍為該次修正內容。
解題方法
依序回答兩件事:先列出申請人以外的應計算人口,再列出法律明定得排除的情形。是否同戶籍或共同生活,會影響部分親屬是否列入;但不能一概以「不同戶籍」或「沒有住在一起」作為排除理由。
全家人口範圍
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除申請人外,應計算人口包括:
- 配偶。
- 一親等直系血親,例如父母、子女。
-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的其他直系血親,例如祖父母、孫子女;此類親屬須符合「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其中一項。
- 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的納稅義務人。
得不列入計算人口的情形
依同條第3項,前述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
- 尚未設有戶籍的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的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符合條件的父母或祖父母。
第 二 題25 分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在何種情況下,政府主管機關對於兒童及少年應予保護、安置或進行緊急安置?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6 條的保護安置事由,以及「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兒童及少年有法定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緊急安置。
解題方法
掌握第 56 條列出的四類情形,並區分兩個層次:出現任一法定情形,主管機關即應採取適當的保護處置;若情況急迫,且為保護兒童及少年有必要,則得進一步緊急安置。
法定情形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 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 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
- 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或被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 有其他迫害之情事。
第 三 題25 分
何謂身心障礙者?請依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加以詳細說明。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 條對「身心障礙者」的法律定義。作答須完整說明三個層次: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受損、影響活動及社會參與、經專業團隊鑑定與評估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列出法定八大類別。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09 年)法規為準。第 5 條所列定義及八大類別至今未變;現行法後續曾有其他修正,本題仍依民國 109 年規定作答。
解題方法
採「法定定義+構成要件+八大類別」作答。先寫出第 5 條的完整定義,再逐項列出障礙類別,最後點出鑑定、評估及領證要件。這樣能同時呈現身心障礙者的實質判斷標準與法定程序,避免只列疾病或障礙名稱而漏掉法律要件。
詳細說明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 條,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並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第 四 題25 分
何謂社會需求?何謂社會政策?並請舉例說明兩者間之關係。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社會政策的基本概念,以及「社會需求如何成為政策議題、政策又如何回應需求」的關係。題目未要求特定法條;以下以社會政策與社會行政的學理概念作答。
社會需求是個人或群體在維持基本生活、發展能力或參與社會時,所面臨的匱乏、障礙或未被滿足的狀態。當這些狀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並且需要透過集體安排、公共資源或制度介入加以處理,就成為社會政策所關注的社會需求。
Bradshaw 將需求區分為四類,有助於理解需求如何被辨識:
- 規範性需求:依專業知識或一定標準判定未獲滿足的需求。
- 感覺性需求:個人主觀感受到的需求。
- 表達性需求:個人將感覺到的需求轉化為求助、申請或倡議等行動。
- 比較性需求:比較條件相近的群體或地區後,發現服務或資源有差距。
社會政策是政府或其他公共機構為處理社會問題、滿足社會需求、維護人民福祉而採取的有目的、有計畫的原則與行動。其內容包括政策目標、資格與給付規則、服務提供方式、資源配置,以及執行與評估;相關安排也可能透過法律、行政措施與社會服務落實。
解題方法
依題目要求分成三步作答:
- 先定義社會需求:指出需求是未滿足的狀態,並說明它可能從專業標準、個人感受、實際行動或群體比較中被辨認。
- 再定義社會政策:說明政策是公共部門有計畫地處理社會問題與需求的原則及措施。
- 最後說明兩者關係並舉例:用一個具體群體或問題,依序呈現需求如何形成政策議題、政策如何回應需求,以及政策結果如何再影響需求。
社會需求與社會政策的關係
社會需求是社會政策的重要起點。政府透過需求調查、統計資料、民眾陳情及專業評估,辨識社會中未獲滿足的需求,據以設定政策目標與服務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