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身心障礙特考四等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第 一 題25 分
根據「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所指出,回顧我國的社會福利,曾經歷了三個「黃金十年」。請討論分析此三個黃金十年相對應的年代,以及三個黃金十年中重要的社會政策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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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對我國社會福利發展歷程的分期與評價。作答須指出三個「黃金十年」所對應的民國年代,並分別說明各階段的重要政策成就及其發展意義。
解題方法
依時間順序分成民國四十、六十、八十年代,再以各階段的政策重心整理成就:四十年代建立社會保險基礎;六十年代形成較完整的福利施政方針與服務制度;八十年代則以重要福利立法、全民健保及民主參與為特色。
三個黃金十年及重要成就
一、民國四十年代:第一個黃金十年
此階段的核心成就是確立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與軍人保險三大社會保險體系。社會保險制度逐步成形,實現政府遷臺前尚未完成的政策理想,也為臺灣現代社會福利體系奠定基礎。
二、民國六十年代:第二個黃金十年
民國六十年代制定「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代表政府開始有較具體的福利施政方針。此階段的重要發展包括:
- 出現第一個具有中央政策意涵的社會福利政策綱領。
- 建立專業化的社會工作員制度。
- 推動初具現代化意義的社會救助措施。
- 將社區發展納入促進社會福利的方法。
- 針對兒童、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推動福利立法。
第 二 題25 分
根據 105 年衛生福利部所核定的「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其中「小規模多機能服務」,其服務對象及服務項目與內容為何?請加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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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長照 2.0 如何以「社區為基礎」提供整合性照顧,以及小規模多機能服務的對象與內容。作答時,應先交代服務的核心模式,再分別說明「誰可以使用」及「提供哪些服務」。
小規模多機能服務是以日間照顧中心為基礎,結合居家服務與臨時住宿等服務的社區式照顧模式。服務使用者可依個人及家庭需求彈性使用不同服務,由熟悉的服務人員在社區或家中提供照顧,支持在地老化,並減輕家庭照顧者負擔。
本題以民國 110 年法規及政策內容為準。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所稱「小規模多機能」,係依長照服務對象需求,提供日間照顧、臨時住宿,或到宅提供身體與日常生活照顧、家事服務及其他多元服務。
解題方法
可依「服務對象—服務項目與內容—政策目的」三層作答:
- 先列出長照 2.0 擴大後的服務對象,並提醒使用長照給付服務須經評估。
- 再說明小規模多機能以日間照顧為基礎,整合日間、到宅及臨時住宿服務。
- 最後指出整合服務如何回應個別照顧需求及支持家庭照顧者。
服務對象
長照 2.0 擴大長照服務對象,小規模多機能主要服務具有長照需求者,包括:
- 65 歲以上失能老人。
- 55 歲以上失能原住民。
- 50 歲以上失智症者。
- 未滿 50 歲失能身心障礙者。
- 65 歲以上衰弱老人。
實際使用長照給付服務,須經地方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符合當時的長照服務資格及長照需要等級,再依照顧計畫安排服務。作答時可將上述項目概括為「因年齡、失能、失智或身心障礙而有長期照顧需求者」,並補充資格仍須經評估核定。
服務項目與內容
第 三 題25 分
為強化社會安全,行政院於 107 年 2 月 26 日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其中「整合保護性服務與高風險家庭服務」的四大目標為何?請闡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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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行政院 107 年 2 月 26 日核定的「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107-109 年)」中,策略二「整合保護性服務與高風險家庭服務」的策略目標。計畫以「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為核心,透過跨領域協作,及早辨識風險,並依家庭的風險程度與服務需求提供支持或保護性介入。
本題要求列出該策略的四大目標,不應與計畫的六項策略目標或四大整合策略混淆。
解題方法與四大目標
依計畫所列目標,先寫出四項標題,再各以「整合流程、改善評估、提升服務、健全合作」說明其內涵:
- 危機救援不漏接
建立保護性服務與兒少高風險家庭服務的集中受理、通報及派案機制,讓通報由單一窗口統一受理。透過整合評估與風險分流,辨識需立即處理的危機案件,並依案件需求派由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等單位評估及服務,避免因權責分工或跨單位協調而延誤救援。
- 完整評估不受限
串接社政、衛政、教育、警政等體系的家庭風險與服務資訊,協助工作人員掌握家庭成員的多重問題及既有服務紀錄。透過跨域資訊比對與實地訪視評估,及早辨識潛在危機,較完整地判斷家庭風險及服務需求,減少資訊分散造成的評估落差。
- 驗傷診療更完善
第 四 題25 分
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修正的志願服務法第 14 條規定志工的權利為何?請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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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志願服務法》第 14 條所列的「志工權利」。作答時應以法條列舉的五項權利為主,並簡要說明各項權利對應的實際保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0 年)法規為準。
志願服務是民眾出於自由意志,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貢獻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或時間,以增進社會公益的輔助性服務;提供服務的志願服務者,簡稱「志工」(《志願服務法》第 3 條)。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指定法條與條文版本,答題核心是完整列出第 14 條五款,再說明各款保障的內容。可用「訓練、尊重、安全、資訊、參與」五個關鍵詞檢核,避免漏列或誤把志工義務、福利措施當成第 14 條的權利。
志工的五項權利
依《志願服務法》第 14 條,志工應有以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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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運用單位應使志工獲得執行其服務工作所需的訓練,使其具備相應知能,能適切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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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視同仁,並受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志工應受到平等對待,其自由意志、人格尊嚴、個人隱私與信仰均應獲得尊重,不因身分或信仰而遭差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