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身心障礙特考四等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考古題詳解

111 年・身心障礙特考・四等・社會行政
試題代碼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一 題25 分

請以現行法規說明何謂「特殊境遇家庭」?針對特殊境遇家庭,政府提供那些福利服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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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作答,並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考題重點有二:

  1. 特殊境遇家庭的法定構成要件。
  2. 政府依該條例提供的扶助與福利服務措施。

特殊境遇家庭並非只要「家庭遭遇困難」即可認定,必須同時符合「經濟資格」及「特殊境遇事由」。


一、特殊境遇家庭之定義

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特殊境遇家庭係指申請人家庭符合下列經濟條件,且具有法定特殊境遇之一者:

(一)經濟條件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後:

  1. 每人每月收入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的二點五倍。
  2. 且不得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的一點五倍。
  3. 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一定金額。

因此,特殊境遇家庭的認定可整理為:

特殊境遇家庭=經濟條件符合+法定特殊境遇事由\text{特殊境遇家庭} = \text{經濟條件符合} + \text{法定特殊境遇事由}

(二)法定特殊境遇事由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配偶死亡或失蹤 申請人未滿六十五歲,配偶死亡,或配偶失蹤並已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仍未尋獲,且申請人未再婚。

  2. 遭配偶惡意遺棄或虐待而離婚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離婚登記,且未再婚。

  3. 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子女 申請人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或其子女屬於家庭暴力受害者。

  4. 未婚懷孕 未婚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

  5. 獨自扶養未成年子女 因離婚、喪偶或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

  6. 配偶服刑或受拘禁 配偶處一年以上徒刑或拘禁。

  7. 三個月內發生重大變故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於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致生活及經濟陷於困難;且該重大變故不是因個人責任、債務、非自用住宅貸款或投資失利等事由所造成。


二、政府提供的福利服務措施

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政府主要提供下列扶助:

(一)緊急生活扶助

特殊境遇家庭因突發事故或生活陷入困境時,得申請緊急生活扶助,以維持基本生活。

此項扶助的重點是「緊急性」與「基本生活維持」,通常用於家庭突然失去扶養來源、遭逢重大變故或短期經濟危機的情形。

(二)子女生活津貼

對特殊境遇家庭所扶養的子女提供生活津貼,協助負擔子女日常生活、飲食及基本照顧費用。

(三)子女教育補助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就學時,政府得提供教育補助,以減輕註冊費、學雜費及其他教育支出。

此項措施具有避免貧困家庭子女因家庭經濟困難而中斷學業的功能。

(四)兒童托育津貼

特殊境遇家庭的兒童接受托育服務時,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協助家庭負擔托育費用,使主要照顧者能夠就業、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

(五)傷病醫療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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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有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支持服務」,請列舉具體規範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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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為準,考查身心障礙者「支持服務」的制度內容。其核心精神是:國家應依身心障礙者的個別需求,提供必要的生活、照顧、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支持,使其能在社區中生活,而非僅接受機構式照顧。

支持服務具有三項重要特色:

  1. 以「需求評估」為服務提供前提。
  2. 以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社區融合及社會參與為目標。
  3. 尊重身心障礙者的意願、選擇及人格尊嚴。

解題方法

本題宜採「總則精神—服務類型—制度目的」的方式作答:

先指出支持服務須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再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以下規定,列舉個人照顧、家庭支持、社區居住、輔具、交通及溝通等具體服務;最後說明各項服務均在協助身心障礙者維持生活功能、減輕家庭照顧負擔,並實現自立生活與社區融合。

一、以需求評估作為服務基礎

身心障礙者申請支持服務時,主管機關應依其障礙類別、程度、生活功能、家庭支持情形、居住環境及社會參與需要進行需求評估。

需求評估的功能在於:

  • 確認身心障礙者實際需要何種服務。
  • 避免服務僅以障礙證明或障礙等級作為唯一標準。
  • 使服務內容、頻率及強度符合個別差異。
  • 建立個別化服務,而非採取一體適用的固定方案。

因此,支持服務並不是身心障礙者一律相同享有的單一福利,而是依個別需求提供適切協助。

二、個人照顧及生活支持服務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0條規定,身心障礙者的個人照顧服務包括:

  1. 居家照顧

針對在家生活但日常生活功能受限者,提供身體照顧、生活協助、家務處理等服務,使其能在熟悉的家庭環境中生活。

  1. 生活重建

協助身心障礙者學習或恢復日常生活能力,例如自我照顧、溝通、行動、居家生活及社會適應能力,以提升生活自主性。

  1. 心理重建

透過心理輔導、心理治療及相關支持,協助身心障礙者面對障礙所造成的心理壓力、生活適應問題及人際關係困難。

  1. 社區居住

提供小型、社區化的居住安排,使身心障礙者能在一般社區中生活,避免過度依賴大型住宿機構,並增進其社區融合。

  1. 婚姻及生育輔導

提供婚姻、家庭關係、生育及親職等方面的諮詢與輔導,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婚姻及家庭生活權利。

  1. 陪同就醫

對於因障礙而有就醫協助需求者,提供陪同就醫、醫療溝通及就醫過程中的必要支持,使其能獲得適當醫療服務。

  1. 社會參與

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教育、就業、休閒、文化、運動、宗教及公共事務等活動,避免其因障礙而被隔離於社會之外。

  1. 其他相關個人照顧服務

因應不同障礙類型及生活情境,提供其他必要的個別化照顧與支持。

上述服務的重點,不是單純代替身心障礙者處理生活事務,而是透過適當支持,使其盡可能自行決定、自行生活並參與社會。

三、家庭支持及照顧者服務

支持服務的對象不僅是身心障礙者本人,也包括其家庭及主要照顧者。具體措施包括:

  • 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 喘息服務。
  • 家庭托顧。
  • 家庭支持及照顧諮詢。
  • 照顧者訓練。
  • 身心障礙者家庭所需的心理及社會支持。

家庭照顧者長期承擔身體照顧、情緒支持及生活管理責任,容易產生身心壓力。因此,喘息服務及臨時照顧的制度目的,是讓照顧者在休息、就醫、工作或處理個人事務時,身心障礙者仍能獲得安全且適當的照顧。

四、日間及住宿式照顧

對於日常生活需要較高程度協助,或家庭無法提供全天候照顧的身心障礙者,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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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國民年金為我國第一個以年金制度辦理的社會保險。請說明「國民年金法」之政策意義與重要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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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在考「國民年金法」的制度定位、保障對象、給付內容與財務設計。作答時應掌握下列主軸:

  1. 國民年金是以社會保險方式建立的「全民基礎年金」。
  2. 主要功能是填補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及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未涵蓋人口的保障缺口。
  3. 保障老年、身心障礙及死亡等社會風險。
  4. 透過被保險人繳費、政府補助及年金給付,實現社會互助與老年經濟安全。

本題涉及法規時,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修正,部分給付金額、保險費率及相關規定已隨後調整,解題仍以民國111年法規內容為準。


解題方法

本題屬於申論題,適合採取「制度定位—政策意義—重要特色」三層次作答:

  • 先說明國民年金的制度性質與立法目的。
  • 再分析其對社會安全制度及弱勢人口的政策意義。
  • 最後依保障對象、保險事故、給付種類、財務負擔及制度管理等面向,條列重要特色。

如此可同時涵蓋「為何制定」與「如何運作」兩個層面,避免只羅列給付項目而欠缺政策分析。


一、國民年金制度的政策意義

(一)填補職域社會保險的保障缺口

我國過去的社會保險主要以職業身分為分類基礎,例如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公務人員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未就業、家庭照顧者、離職待業者及部分未參加職域保險者,缺乏老年及身心障礙基本保障。

國民年金以未參加其他主要社會保險的國民為對象,使社會保險保障由「職業身分導向」逐步擴大為「國民身分與社會風險導向」,具有補足制度空缺的重要作用。

(二)建立全民基礎年金保障

國民年金並非以維持原有所得水準為唯一目的,而是提供國民最低限度的老年、身心障礙及遺屬經濟保障。其定位接近全民性的基礎年金,與勞工保險、公教保險等職域保險形成分工:

  • 職域保險:偏重工作所得及職業身分所形成的保險保障。
  • 國民年金:提供未被職域保險涵蓋者的基礎社會安全保障。

因此,國民年金具有維持基本生活、降低老年貧窮及保障家庭成員的政策功能。

(三)因應人口老化與家庭結構變遷

我國人口老化、少子女化及家庭小型化,使傳統由家庭扶養老年人口的功能逐漸減弱。國民年金將老年風險由個人及家庭共同承擔,轉化為全體社會透過保險制度共同分擔。

此種安排能降低個人因長壽、失能或家庭主要經濟支柱死亡而陷入貧困的風險。

(四)保障家庭照顧者與非典型就業者

家庭主婦、家庭照顧者、失業者及工作期間不穩定者,通常無法持續累積職域保險年資。國民年金使這些未因正式就業而取得社會保險身分者,也能累積老年及其他社會保險年資,彰顯無酬照顧勞動及非正式勞動的社會價值。

(五)實踐社會互助與社會國原則

國民年金不是單純的個人儲蓄,而是以社會保險為基礎的風險共同分擔制度。被保險人於工作能力較強或收入穩定時繳交保險費,在發生老年、身心障礙或死亡等事故時取得給付;政府並透過保費補助及制度管理,確保弱勢者具有基本保障。

其核心精神包括:

  • 社會連帶。
  • 世代互助。
  • 國家對基本生活安全的責任。
  • 對弱勢人口的保護。

二、國民年金法的重要特色

(一)以國民身分為基礎,採強制納保

依國民年金法,年滿25歲、未滿65歲,具有我國國籍並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未參加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等主要社會保險者,原則上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這種設計具有兩項特色:

  1. 以年齡、國籍、戶籍及是否參加其他社會保險作為判斷標準。
  2. 不以個人是否願意參加為前提,而採強制納保,以避免健康者選擇退出、風險較高者集中參加的逆選擇問題。

國民年金並非所有國民均同時參加,而是扮演「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以外人口之基本保障」的角色。

(二)保障多項重要社會風險

國民年金的給付不只限於老年,主要包括:

  1. 老年年金。
  2. 身心障礙年金。
  3. 遺屬年金。
  4. 喪葬給付。
  5. 生育給付。
  6. 依當時法規設計的基本保證性給付及相關保障。

因此,國民年金同時處理三大社會風險:

  • 老年:工作能力下降或退出勞動市場。
  • 身心障礙:因失能導致工作能力及收入減少。
  • 死亡:被保險人死亡造成遺屬生活陷入困難。

此種「年金加一次性給付」的設計,兼顧長期收入保障與特定事故發生時的即時支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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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請說明「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宗旨及促進工作平等的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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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為法源,考查國家如何透過法律規範,消除職場中的性別歧視,並兼顧性別平等與家庭照顧責任。

依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條,其立法目的包括:

  1. 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確保男女及不同性別者均有平等就業、工作與職涯發展機會。
  2. 消除性別歧視:禁止雇主因性別、性別特徵、性別認同、性傾向、婚姻、懷孕、生產或育兒等因素,給予不利待遇。
  3. 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不只禁止表面上的差別待遇,也透過母性保護、育兒制度及家庭照顧措施,排除實際上的工作障礙。
  4. 建構性別平等之工作環境:防止性騷擾,建立雇主預防、糾正及申訴處理機制。

本題的作答重點,不是只列舉「禁止歧視」,而是要從「禁止不平等」與「積極促進平等」兩個層面完整說明。

解題方法

可依法律章節及政策功能分成四大部分:

  1. 禁止性別歧視,保障就業機會與待遇平等。
  2. 防治性騷擾,維護安全及尊嚴的工作環境。
  3. 提供母性保護與工作家庭平衡措施。
  4. 建立申訴、救濟、雇主責任及公部門促進機制。

此種寫法能同時呈現立法宗旨、具體措施及其制度意義,符合申論題「說明」的要求。

一、禁止性別歧視,確保工作條件平等

(一)禁止就業上的性別歧視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不得因性別或性別相關因素,在下列事項上有差別待遇:

  • 招募、甄試及進用;
  • 分發、配置及職務編排;
  • 考績、升遷及降調;
  • 教育、訓練及福利;
  • 薪資、退休及資遣;
  • 離職、解僱及其他工作條件。

例如,雇主不得以「限男性」、「女性婚後不適任」或「懷孕不得升遷」等理由,降低求職或工作機會。

(二)同工同酬

第10條要求雇主對受僱者,不得因性別或性別相關因素而有工資差別待遇。

判斷是否屬於同工同酬,應觀察工作內容、責任程度、所需技術、工作條件及績效等實質因素,而非只看職稱是否相同。若工作價值相當,雇主不得僅因性別而支付不同薪資。

(三)禁止婚姻、懷孕、生產及育兒歧視

第11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受僱者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而為下列不利處分:

  • 解僱;
  • 辭退;
  • 降調;
  • 減薪;
  • 損害其權益;
  • 以其他不利方式處理。

雇主不得在招募時要求女性提供婚姻或懷孕資料,也不得要求女性簽署「結婚即離職」或「懷孕即自動離職」的契約。

若雇主以受僱者結婚、懷孕、生產或育兒為理由解僱,該解僱原則上無效,受僱者得請求回復工作。

二、防治性騷擾,建立安全工作環境

(一)性騷擾的禁止

《性別工作平等法》禁止在工作場所發生性騷擾。其類型主要包括:

  1. 敵意工作環境型性騷擾:受僱者在執行職務時,遭受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行為,致使工作環境受到冒犯、敵意或脅迫。
  2. 交換利益型性騷擾:雇主或具有權勢地位者,以明示或暗示方式要求性行為,並以雇用、續聘、升遷、薪資、考績等利益作為交換或不利處分的條件。

性騷擾的保護範圍不限於女性,男性及其他性別者同樣受到法律保障。

(二)雇主的預防及處理義務

雇主應依事業規模,採取適當的預防、糾正及補救措施,包括:

  • 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
  • 公開揭示或向員工宣導防治性騷擾事項;
  • 設置申訴管道;
  • 對申訴案件迅速調查;
  • 對加害人採取適當懲戒或其他處理;
  • 避免被害人因申訴而受到報復或不利待遇。

雇主知悉性騷擾事件卻未採取必要處理時,可能負有損害賠償責任。

三、母性保護與工作家庭平衡措施

性別工作平等不只是禁止歧視,也必須承認懷孕、生產及育兒的特殊需求,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

(一)產假及陪產假

雇主應依法給予女性受僱者產假,以保障其生產及產後休養權益;男性受僱者於配偶分娩時,得依法請陪產假。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請產假或陪產假,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處分。

(二)流產假及妊娠期間的保護

女性受僱者因妊娠流產者,依妊娠期間給予相應的流產假。雇主不得因其懷孕、流產或請假而予以不利待遇。

對於妊娠或分娩後有健康需要者,雇主亦應依醫師證明及相關法令提供必要的工作調整與保護。

(三)育嬰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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