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初等考試五等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3 年・初等考試・五等・教育行政
試題代碼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 題2 分

西元 1948 年,「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 26 條第 3 項指出:「父母對於其子女所應接受的教育,具有優先的選擇權。」在臺灣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擁有教育選擇權與參與權的理念,法源基礎來自下列何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民教育階段家長的教育選擇權與參與權,其直接法源是《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3 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家長負有輔導子女的責任,並得為子女的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的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

解題方法

題幹明確指出「國民教育階段內」,並詢問家長「教育選擇權與參與權」的法源。這些關鍵語句與《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3 項相對應,因此選擇《教育基本法》。

世界人權宣言第 26 條第 3 項提供父母教育選擇權的理念背景;題目問的是臺灣國民教育階段內的法源基礎,應辨認國內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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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據國民教育法之規定,校務會議成員應包括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工代表,並應邀請學生列席會議;採教師代表為組成成員者,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幾分之幾?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教育法》第 19 條校務會議的組成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校務會議應包括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工代表,並應邀請學生列席;採教師代表為組成成員者,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引用《國民教育法》第 19 條的校務會議規定,問的是「任一性別成員人數」的最低比例。抓住條文中的關鍵數字「三分之一」,即可選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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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據國民教育法之規定,國民中小學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幾分之幾?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教育法》關於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的組成比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國民教育法》第 46 條規定,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五分之一。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學校的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再依《國民教育法》第 46 條確認家長代表的最低比例:五分之一。題目沒有要求計算實際人數,直接比對選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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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設置,以不超過幾班為原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款,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的設置,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解題依據為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法規名稱與關鍵語句「設置,以不超過幾班為原則」,對應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款,直接找出「四十八班」即可。題目問的是學校設置的班級數原則,不是每班學生人數或教師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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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據特殊教育法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幾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殊教育法》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家長會的最低名額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特殊教育法》第 52 條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至少應有一人」即可作答。題目所問的是最低人數,法條明定為一人;此人可擔任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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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學校應運用團隊合作方式,整合相關資源,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及需求,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其內容不包括下列哪一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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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2條,辨認「個別化支持計畫」的法定內容。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學校應運用團隊合作、整合相關資源,依身心障礙學生的個別特性及需求訂定計畫,內容包括:

  1. 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教育需求評估。
  2. 學生所需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策略。
  3. 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以及達成目標的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4. 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的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5. 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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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下列哪一項法令規定教師資格檢定及審定、聘任、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權利義務、教師組織、申訴及救濟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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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師法》的規範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教師法》第 4 條規定,教師資格檢定及審定、聘任、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權利義務、教師組織、申訴及救濟等事項,應依《教師法》規定。

題幹列出的事項與該條文字相符,因此答案為《教師法》。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法條關鍵字:「資格檢定及審定」、「聘任」、「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教師組織」、「申訴及救濟」。這些事項合併出現時,直接聯想到《教師法》第 4 條,即可判斷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 (A)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錯誤。 主要規範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的成績考核事項,例如考核種類、考核程序及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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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小美在校被性騷擾,她實話告知 A 導師。依據我國現行的性別平等教育法,當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A 導師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多久?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2 條所定的校園性別事件通報期限。教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應立即通報學校權責人員;學校權責人員至遲須於 24 小時內完成法定通報。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騷擾」及「至遲不得超過多久」,即可辨認是在問校園性別事件的通報時限。期限為 24 小時,故選 (A)。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2 年修正公布的《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自 113 年 3 月 8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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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教師資格之取得,專科以上學校之教師採用下列哪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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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的是不同教育階段教師資格的取得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的資格,依《大學法》及教師資格審查相關規定,由學校辦理審查,並依規定報教育部審定;此制度稱為審定制。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再辨認其資格取得方式。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是由學校依相關規定審查教師資格,並循程序報請審定,並非以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或檢定作為主要取得方式,因此選「審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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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依規定建立之檔案資料,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保存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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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校園性別事件相關檔案的保存年限。依民國 113 年 3 月 6 日修正的《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34 條,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8 條第 1 項建立的檔案資料,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保存 25 年;電子儲存媒體資料必要時得以電子簽章或加密方式處理。

檔案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包含事件資料、當事人資料、處理流程紀錄、相關文書及調查報告等。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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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由學校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專責單位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其性別平等小組成員中,女性人數比例應占小組成員總數的幾分之幾以上?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所定的審議小組組成比例。準則規定,審議小組應由三人或五人組成,女性人數比例須占小組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詞「指定之專責單位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再對照準則中審議小組的組成規定。題目問的是女性成員比例,法定門檻為二分之一以上,故選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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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高雄市政府宣布要設立「公立實驗教育」學校,其主要依據的法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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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立實驗教育學校」的法源。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的相關法規為《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該條例規範以學校為單位,採取實驗教育理念與方式辦理教育的事項,並涵蓋公立學校辦理實驗教育的制度。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詞:「高雄市政府宣布要設立」及「公立實驗教育學校」。題目問的是公立實驗教育「學校」的主要法源,應選規範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條例;非學校型態、委託私人辦理及特許學校,則各有不同制度與適用範圍。

選項分析

  • (A)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錯誤。 規範的是不以學校為教育實施場域的實驗教育,例如個人、團體或機構辦理的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不是設立公立實驗教育學校的主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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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美國的「特許學校」(charter school)的辦理型態,與我國實驗教育三法中哪一項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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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各國教育制度與我國實驗教育三法的對應。美國的特許學校(charter school)由政府核准,依特許契約交由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通常仍受公共教育制度監督,並具有較大的課程與行政自主空間。其核心特色是「公立學校交由私人辦理」。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我國相關法規中,最接近此種辦理型態的是《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的關鍵詞「辦理型態」,辨認特許學校的核心並非單純採用特殊課程或讓學生在校外學習,而是由民間受託經營公立學校。再對照我國實驗教育三法:

  •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學校為範圍,實踐特定教育理念。
  •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以個人、團體或機構等方式,在學校體制外接受實驗教育。
  • 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政府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

因此,應選擇與「公立學校交由民間辦理」最相近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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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下列哪一項教育法令須經過立法院三讀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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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與「行政命令」的法規位階,以及各自的制定程序。依《中華民國憲法》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法律案須經立法院審議並完成三讀程序,再經公布;施行細則、辦法則屬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的命令,依法由主管機關發布,不須經立法院三讀。

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看法規名稱與制定機關:

  • 名稱為「法」且由立法院制定者,屬法律,須經立法院三讀。
  • 名稱為「施行細則」或「辦法」者,通常是行政命令,由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發布。

本題只有《教師法》是法律;其餘三項都是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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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國民小學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行為人現為或曾為學校之校長時,應向哪個機關申請調查?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1 條第 1 項的校園性別事件申請調查管轄。依民國 113 年適用的規定,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行為人現為或曾為學校校長時,應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國民小學的學校主管機關,通常是所在地的教育局或教育處,因此本題選教育局(處)。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例外條件:「行為人現為或曾為學校之校長」。一般案件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但校長案件改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再依國民小學的主管機關判斷,對應選項中的教育局(處)。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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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根據特殊教育法,大專校院特殊教育評鑑,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幾年辦理一次,得以專案評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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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殊教育法》第 53 條第 4 項所定的大專校院特殊教育評鑑頻率。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適用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辦理一次,並得以專案評鑑辦理。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大專校院」特殊教育評鑑,再依《特殊教育法》第 53 條第 4 項確認辦理機關與週期:辦理機關是中央主管機關,頻率是每四年一次。因此選項中應選「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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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政府為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下列何者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提供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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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法源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教育基本法》第 11 條規定,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高級中等教育法》則明定,九年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合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並規範高中階段的入學及就學制度,是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重要法律依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及「提供法源依據」,再看哪一部選項直接規範高中階段,並明文將九年國民教育與高級中等教育合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符合者為《高級中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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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之規定,學校校事會議成員不包括下列何種成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12條有關校事會議的組成。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校事會議置委員5人,成員包括校長、學校家長會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學校教師會代表,以及教育學者、法律學者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等代表。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第12條列明的校事會議成員。條文所列的是「教育學者」等專業人士,並未列入「教育部官員」;教育部官員不因其任職於教育主管機關而成為校事會議當然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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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彰化縣立明陽國中(化名)校長之考核由下列何者為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的主管機關。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 9 條規定,縣(市)立學校校長由縣(市)政府考核定之。

明陽國中是彰化縣立國民中學,屬縣立學校,因此考核機關是彰化縣政府。

解題方法

先看學校的設立層級與所在地:題目指明「彰化縣立」,故為縣立學校。再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 9 條,縣(市)立學校校長由所在地縣(市)政府考核定之,故選彰化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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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直轄市及所轄區域內有原住民族地區或原住民重點學校之縣(市),地方政府應召開直轄市、縣(市)原住民族教育審議會,進行地方原住民族教育事項之審議。其審議會委員組成,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幾分之幾?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教育法》所定地方原住民族教育審議會的委員組成比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直轄市及符合題目所列條件的縣(市)應召開原住民族教育審議會;其委員中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並應兼顧族群比率。另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辨認法規主題:直轄市、縣(市)召開地方原住民族教育審議會,對應《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8 條。再抓題目詢問的身分比例,依該條規定為「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因此選擇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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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據大學法關於大學校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學法》第 8 條及第 9 條關於大學校長的設置、資格與任期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大學校長資格依相關法律規定,並得由外國人擔任;公立大學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主管機關應於校長聘期屆滿一年前進行評鑑。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大學法》的規定即可。最關鍵的是辨認選項 B 是否正確描述外國人擔任校長的資格限制;法律明文允許外國人擔任,因此「外國人不能擔任」與法條相反。

選項分析

  • (A) 正確。《大學法》第 8 條規定,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並得置副校長一人或數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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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據學位授予法之規定,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委員由幾人組成,由校長遴聘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學位授予法》關於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人數及遴聘方式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校長遴聘之。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是「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直接對照法條中的委員人數即可:法定範圍為五人至九人,因此選擇符合此範圍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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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據現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大學教師分為哪四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所定的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職級。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共四級。

解題方法

直接抓住法條列出的四個職級,依序比對選項。注意題目問的是教師「分為哪四級」,不是學校另行聘任的職務或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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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係出自下列何者之規定?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教育相關規範的法源辨識。題幹所引「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是《中華民國憲法》第 161 條的明文規定,表達國家以獎學金扶助品學兼優、但缺乏升學經濟能力學生的教育政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關鍵字「各級政府」及「廣設獎學金名額」,再辨認是否為憲法中的教育文化基本國策條文。這段文字與《中華民國憲法》第 161 條相同,因此可直接選擇憲法。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本題所涉憲法條文無須以後續修正另作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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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高雄市杉林區巴楠花部落中小學屬於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主管機關為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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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所定的「主管機關」層級。依該條例第 2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教育部;直轄市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題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巴楠花部落中小學位於高雄市,且屬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因此應依所在地的行政層級判斷主管機關。

解題方法

先辨認學校所在地,再對照條例的主管機關規定:

  1. 高雄市是直轄市。
  2. 直轄市的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
  3. 因此本題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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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依據現行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高級中等學校依課程進度,分年級實施教學;每班學生人數,以多少人為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班級人數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依課程進度,分年級實施教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二十五人至四十五人為限。」

解題方法

題幹已提示法規名稱及條文內容,直接辨認「每班學生人數」的法定範圍即可:下限為 25 人,上限為 45 人,因此選擇涵蓋「25 至 45 人」的選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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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依據國民教育法關於課程、教學及學習評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施行之《國民教育法》(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公布全文)規定為準。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國民教育法》第五章「課程、教學及學習評量」之法定規範,核心考點包括:

  1. 教科用書制度之原則與例外:民間編輯由中央審定為「原則」,政府編訂為「例外」(《國民教育法》第 32 條)。
  2. 教科用書選用程序:各校公開選用原則(《國民教育法》第 33 條)。
  3. 適性技藝教育之落實:學校應提供技藝課程選習(《國民教育法》第 36 條)。
  4. 小規模學校之彈性措施:得實施混齡教學或混齡編班(《國民教育法》第 38 條)。

解題方法

本題為標準的「法條文義與制度原則」判斷題。解題切入點在於掌握我國教科書改革的制度定性: 我國自教科書全面開放審定本以來,已確立「民間自由編輯、主管機關審查定案」為原則,國家僅在少數特殊或市場失靈情況下(如稀有語言、特殊需求)才介入編訂。因此,看到選項提及「以由政府編輯為原則」,即可直接判斷其顛倒了「原則」與「例外」之法律關係,鎖定 (A) 為錯誤選項;隨後再快速核對其餘選項與《國民教育法》具體條文之契合度即可快速定案。


選項分析

  • (A) 學校教科用書,以由政府編輯為原則。(錯誤,本題選此項)
  • 法條依據:《國民教育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用書,由教育部審定,必要時得由教育部編訂。」
  • 分析說明:我國國中小教科用書係採**「審定制為原則」**(民間出版業者依課綱編輯,送交教育部審定通過後出版),僅在「必要時」才由教育部自行編訂(即「部編本」為例外)。本選項將「例外」敘述為「原則」,顯與法條規定及政策精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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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依據國民教育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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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民教育法》中學校行政單位的設置、課程及教學輔導團、教師聘任原則,以及不同身分學生的入學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相關條文在 113 年適用的是《國民教育法》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公布的版本;本題涉及的條文內容後續無須另作修正提醒。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國民教育法》明文:A、B、C 分別對照第 20 條、第 9 條及第 24 條;D 對照第 30 條。找出與法條內容相反的敘述,即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A) 正確。《國民教育法》第 20 條規定,學校辦理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事務,應視規模大小,分別或合併設一級單位或二級單位。選項內容與條文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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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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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殊教育法》第 9 條所定的特殊教育預算編列下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地方政府編列特殊教育預算,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的 百分之五。同條另規定,中央政府的下限為百分之四點五。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問的是「地方政府」,再依《特殊教育法》第 9 條找出地方政府的法定比例:百分之五。題目直接考條文數字,不需計算。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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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幾歲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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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特殊教育法》對身心障礙兒童早期療育之實施年齡。依民國 113 年適用的《特殊教育法》第 12 條,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對應法條中的「早期療育」規定。掌握法條明定的起始年齡即可作答:特殊教育自二歲開始,因此選擇記載二歲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1 歲:錯誤。 法條規定的實施起始年齡為二歲。
  • (B) 2 歲:正確。 符合《特殊教育法》第 12 條規定。
  • **(C) 3 歲: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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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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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殊教育法》總則中的人格與權益保障、融合教育原則,以及身心障礙學生表達意見的權利,並考查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評鑑的週期。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特殊教育法》於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公布;題目所列 A、B、D 的內容分別見第 10 條及第 11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成效的評鑑週期,依第 53 條規定為每四年至少一次。

解題方法

先把各選項對應到法條,再核對關鍵用字及數字。A、B、D 是法條內容的敘述;C 的「每 3 年」與第 53 條所定的「每 4 年」不符,因此 C 錯誤。

選項分析

  • (A) 正確。《特殊教育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人格及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選項與法條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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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屬於下列何者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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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平等教育法》對「性霸凌」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性霸凌是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他人的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且非屬性騷擾的行為。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兩個關鍵條件:「針對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以及「非屬性騷擾」。這是性霸凌的法定定義,直接對應選項(C)。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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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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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對偏遠地區學校的特別規定,包括校長任期、混齡教學課程、教師員額編制,以及輔導與社工人力配置。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核對條例規定,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條文中的適用範圍或計算依據改寫。四個選項中,校長任期、混齡課程及員額編制都能在條例找到對應規定;輔導人員或社工的設置範圍則是辨別關鍵。

選項分析

  • (A) 正確。《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10 條規定,偏遠地區學校校長一任為 4 年;辦學績效卓著、校務發展計畫經審核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者,得連任 2 次。選項敘述符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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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下列哪一項不是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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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育基本法》第 9 條所列的中央政府教育權限。依民國 113 年適用的條文,中央政府權限包括:規劃設計教育制度、適法監督地方教育事務、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地方教育發展、分配與補助中央教育經費、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辦理教育統計與評鑑及政策研究、促進教育事務國際交流,以及依法提供獎勵或扶助等。

條文並規定,前述列舉以外的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權限歸屬地方。因此,判斷本題的關鍵是核對選項是否屬於第 9 條明列事項。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教育基本法》第 9 條:

  • 第 2 款: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 第 4 款: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 第 6 款: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這三項均在條文中明列。國民中小學教育事務則未列為中央政府的一般教育權限;依第 9 條末段,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列舉以外的教育事項歸地方。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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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是下列何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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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教育中立原則的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教育基本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

題幹直接重述該項規定,判斷關鍵在於辨識法條文字,而非僅依「中立」一詞聯想憲法原則。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兩個關鍵詞:「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及「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這是《教育基本法》第 6 條第 1 項的明文規定,因此選擇《教育基本法》。

選項分析

  • (A) 國民教育法:錯誤。《國民教育法》主要規範國民教育的制度與實施事項;題幹所引的教育中立及學校不得替特定政治團體宣傳,明文規定於《教育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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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 3 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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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 3 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的 23%。

「歲入淨額」依同條相關規定,計算時不包括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等項目。本題只考法定比例,無須代入實際歲入數額計算。

解題方法

先鎖定題目詢問的法規與基準:它問的是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的最低比例,分母則是預算籌編時之前 3 年度決算歲入淨額的平均值。依第 3 條第 2 項,最低比例為 23%,故選項中選出百分之二十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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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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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中教育補助的分類、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的設置機關,以及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的設置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1 條、第 8 條、第 9 條及第 13 條,特別留意第 9 條明定的設置機關:是「行政院」,不是「教育部」。

選項分析

  • (A) 正確。 同法第 8 條規定,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教育補助分為一般教育補助及特定教育補助。一般教育補助不限定支用方式及項目;特定教育補助則依補助目的限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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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依據師資培育法之規定,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屬於下列何者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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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師資培育法》第 3 條的用詞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條第 6 款規定:「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引用法條中「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的定義,抓住「學科、領域、群科專長」這組關鍵語句,即可對應到「專門課程」。

選項分析

  • (A) 專門課程:正確。《師資培育法》第 3 條第 6 款的定義與題幹相同。
  • **(B) 教育專業課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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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據師資培育法之規定,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多長之全時教育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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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師資培育法》所定的教師資格考試與教育實習制度。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與「全時教育實習」兩個關鍵詞,回想《師資培育法》規定的實習期間為半年,換算為 6 個月,因此選擇 6 個月。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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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依據師資培育法之規定,要取得教師證書,下列何者不是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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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師資培育法》教師資格檢定及教師證書核發的條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依該法第 10 條、第 11 條,一般教師資格的取得流程包括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以及教育實習成績及格;符合條件後,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其中,學歷要求是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並非一定要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解題方法

先核對題目列出的條件是否與法條所定資格相符,再注意學位門檻的文字差異:法條要求「學士以上」,碩士雖符合「以上」,但並非取得教師證書的必要最低條件。因此,題目問「何者不是條件之一」,應選把學歷門檻提高為碩士以上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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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依據教師法之規定,關於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下列何者不是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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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師法》第14條第1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的事由,並與第16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的處理規定區分。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

第14條列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且判決確定;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身心嚴重侵害等終身不得聘任事由。相較之下,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規定在《教師法》第16條,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及主管機關核准後解聘或不續聘,並非第14條的終身不得聘任事由。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限定語「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再逐項比對《教師法》第14條第1項。若某選項雖是解聘事由,卻規定在其他條文、適用不同處理方式,就不是題目所問的第14條終身不得聘任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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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下列哪一項不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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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6條,辨認哪些事項屬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職權。依命題當年(民國113年)法規為準,第6條列有地方性教保服務方案、教保服務機構的設立與監督輔導評鑑、親職教育,以及協助教保服務人員組織及家長組織成立等事項。

解題方法

將四個選項逐一對照第6條所列職權即可。若選項內容與條文列舉事項相符,即屬地方主管機關掌理;未列於該條者,才是題目所問的「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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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幼兒園分班之招收人數,不得逾本園之人數,並以多少人為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8 條有關幼兒園設立分班及分班招收人數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幼兒園分班的招收人數不得超過本園招收人數,且以 60 人為上限。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的兩項限制:

  1. 分班招收人數不得逾本園的人數。
  2. 分班招收人數以 60 人為限。

題目問明文規定的最高人數,因此選出「60 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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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之規定,提供包括基本學科、專業及實習學科課程,以輔導學生選修適性課程之學校,屬於下列高級中等學校哪一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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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 條所定的高級中等學校類型及其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基本學科、專業及實習學科課程,輔導學生選修適性課程。

解題方法

抓題幹中的關鍵詞:「基本學科、專業及實習學科」以及「選修適性課程」。這正是《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 條第 3 款對「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的定義,因此選綜合型。

選項分析

  • (A)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錯誤。 普通型以基本學科為主,重點在通識及學術基礎,並非題幹所述同時提供專業與實習學科、輔導學生選修適性課程。
  • **(B) 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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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依據大學法關於學校設立及類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學法》第 4 條關於大學的類別、設立或停辦,以及大學附設專科部、設立分校或分部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大學法》第 4 條。特別留意核定機關:國立大學與私立大學的設立、變更或停辦,由教育部核定或調整;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則由地方政府核定或調整。選項若把主管機關寫成行政院,即與法條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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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指原住民族之一般教育及民族教育,屬於下列何者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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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4 條第 1 款的名詞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原住民族教育是指原住民族的一般教育及民族教育之統稱。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重述法條中的定義,辨認「一般教育及民族教育」這組關鍵詞,即可對應到「原住民族教育」。

選項分析

  • (A) 原住民族教育:正確。《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4 條第 1 款明定,原住民族教育是原住民族一般教育及民族教育的統稱。
  • **(B) 民族教育: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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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之規定,偏遠地區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下列何者不是聘任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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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5 條,測驗偏遠地區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的法定聘任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聘任方式有三種:

  1. 聯合甄選。
  2. 介聘。
  3. 接受公費生分發。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第 5 條所列的三種方式。選項若不在法條列舉之中,即不是本題所問的聘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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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是法律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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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8 條所定的法律名稱。法律得依其性質,分別冠以「法」、「律」、「條例」或「通則」等名稱;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的規定中,「條例」屬於法律名稱。

解題方法

先區分「法律」與「命令」的名稱。題目問法律名稱,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8 條判斷;「辦法」、「細則」、「綱要」通常是行政命令的名稱,不是該條所列的法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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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這是指法規的何種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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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規命令的訂定界限。依民國 113 年《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法規命令須基於法律授權,並應明列授權依據;其內容不得逾越法律授權的範圍與立法精神。

題幹強調「明列法律授權依據」及「不得逾越授權範圍」,涉及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機關要以法規命令規範事項,須有法律授權,且命令內容受授權界限拘束。法規命令另須遵守法律優越原則,但本題所問的授權要求及授權界限,指向法律保留原則。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語句:「法律授權之依據」與「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這表示命令的制定須有法律授權,並受授權內容拘束,因此選法律保留原則。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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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規定,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一般管教措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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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23 點「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並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可以採取列舉的一般管教措施;其中「要求站立反省」有明確時間限制: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3 年)法規為準。該注意事項於民國 113 年 2 月 5 日修正,解題應依命題時適用的條文內容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題目列出的措施是否屬於一般管教措施,再特別核對站立反省的時間限制。A、B、C 均是注意事項所列措施;D 雖提到可要求站立反省,但把每次與每日的上限寫錯,因此是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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