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初等考試五等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特殊教育法中,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特殊教育預算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的多少百分比?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特殊教育法》第 9 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中央政府編列的特殊教育預算,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的 百分之四點五。地方政府的法定下限則是百分之五。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中央政府」,直接對照第 9 條的中央政府預算下限:百分之四點五,即 4.5%。
選項分析
第 2 題2 分
根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規定,中途輟學學生是指未經請假、請假未獲准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多久以上?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對「中途輟學學生」的定義。依該辦法第 2 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未經請假、請假未獲准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三日以上,即符合中途輟學學生的情形之一。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中的關鍵詞「連續達三日以上」,再與選項中的時間逐一比對,即可判斷正確答案為三日。
選項分析
第 3 題2 分
根據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國中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置幾位委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平等教育法》所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人數。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9 條,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 5 人至 21 人,以校長為主任委員。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國中學校」的性平會人數,屬於學校層級,直接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9 條。辨別時要和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性平會的人數規定分開:中央主管機關性平會為 17 人至 23 人;學校性平會則為 5 人至 21 人。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根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多少?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不得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的 百分之二十三。
這裡的計算基準是「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的平均值」,不是單一年度歲入,也不是政府歲入總額。依同條第 4 項,歲入淨額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並須扣除重複列計部分。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法定最低比例,依序抓住法條中的兩個關鍵詞即可:
- 對象: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
- 比率: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的 23%。
第 5 題2 分
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請問此概念源自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162 條:「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題幹直接引用此條文,考生要辨認其法源為憲法。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憲法第 162 條截至當年仍為此規定。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語句「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及「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與憲法第 162 條文句相符,即可判斷答案。題目問的是這項監督原則的法源,不是問教育或文化相關機關的組織依據。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若學生有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等情形,配合其特殊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各類專業服務,根據《學生輔導法》之規定,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何種輔導?
核心觀念
本題考《學生輔導法》所定的三級輔導工作。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學校應依學生的身心狀況與需求,提供發展性、介入性或處遇性輔導:
- 發展性輔導:面向全體學生,促進身心健全發展。
- 介入性輔導:針對有適應困難或特殊需求的學生,及早介入並提供輔導。
- 處遇性輔導:針對有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的學生,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專業服務,提供整合性輔導。
解題方法
抓題幹中的兩組關鍵線索:「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以及「結合多種專業服務」。這正是《學生輔導法》對處遇性輔導的描述,直接對應選項,不需另作推論。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若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被議決停聘 6 個月至 3 年,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局停聘,停聘期間不得申請退休、資遣或在學校任教。請問該法條源自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教師違反法規、情節尚未達解聘程度時的停聘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題幹所述內容源自《教師法》第 1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
依第 18 條第 1 項,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未達解聘程度而有停聘必要者,得審酌案件情節,議決停聘 6 個月至 3 年;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局停聘。第 2 項規定,教師在終局停聘期間,不得申請退休、資遣或在學校任教。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停聘 6 個月至 3 年」、「報主管機關核准」、「終局停聘」及「不得申請退休、資遣或在學校任教」。這些文字直接對應《教師法》第 18 條,不需延伸判斷教師類別或停聘原因。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根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之規定,短期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二類;其修業期限多長?
核心觀念
本題考《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6 條對短期補習教育修業期限的規定。短期補習教育分為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二類;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短期補習教育的辦理者與班別,對應第 6 條內容。直接依條文記憶修業期限,即可選出相符選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有關教師資格檢定及審定、聘任、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權利義務、教師組織、申訴及救濟等事項,係根據哪一項法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各教育法規的規範範圍,關鍵在於辨認題幹列出的教師身分事項。教師資格檢定及審定、聘任、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權利義務、教師組織,以及申訴與救濟,均屬《教師法》的規範事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的核心詞:「教師」及其聘任、解聘、停聘、資遣與權利救濟。這些事項直接涉及教師的任用、身分保障與權益,應對應規範教師制度的《教師法》,而非只涵蓋師資培育或特定教育階段的法規。
選項分析
- **(A) 師資培育法:錯誤。**主要規範師資職前培育、教育實習、教師資格考試及師資培育機構等事項;題幹所列教師聘任、解聘、停聘、資遣及權利救濟等整體制度,依《教師法》規範。
第 10 題2 分
下列哪一項教育法令,需經立法院三讀會議決才能通過?
核心觀念
本題考「法律」與「行政命令」的位階,以及立法院對法律案的議決程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4 條規定,法律的名稱可用「法、律、條例、通則」;同法第 5 條列出應以法律定之的事項。立法院議事程序中,法律案須經三讀程序議決。
行政機關依職權或法律授權訂定的施行細則、審查規則,屬命令,並非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案。
解題方法
先看選項名稱與法規位階:名稱為「法」的《教師法》是法律;名稱為「施行細則」或「審查規則」者,是行政機關訂定的命令。題目問哪一項須經立法院三讀,故選法律案《教師法》。
選項分析
第 11 題2 分
依現行《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設置,以不超過幾班為原則?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3 款。依該款,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設置,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詢問學校設置的班級數原則,對應《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3 款即可作答:上限原則為 48 班。
選項分析
第 12 題2 分
所謂教育的中立原則,是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此概念出自哪一項法律規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育中立原則」的法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教育基本法》第 6 條明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並規範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以及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描述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宣傳、舉辦活動,與《教育基本法》第 6 條的教育中立原則相對應。辨認「中立原則」及其政治、宗教宣傳限制,即可判斷法源。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國中 B 教師被家長檢舉體罰學生,學校應於受理檢舉事件後幾日內召開校事會議審議?
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所定校事會議的審議期限。依民國 114 年適用規定,學校受理教師相關檢舉事件後,應於 七個工作日內召開校事會議審議。
題幹已說明學校「受理檢舉事件」,因此應適用受理後召開會議的期限;教師遭檢舉體罰,是校事會議處理的校園事件。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字「受理檢舉事件後」,對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學校應於受理檢舉事件後七個工作日內召開校事會議審議。
第 14 題2 分
國中發生 A 教師霸凌學生的事件,經該校校事會議決議由學校自行輔導,於是組成輔導小組。小組成員包括下列何種組合才正確?
① 校外教育學者 ② 法律學者專家 ③ 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校內外績優教師 ④ 家長會長
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師法》相關子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關於校事會議決議由學校自行輔導時,輔導小組的組成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該辦法第 27 條,校事會議決議由學校自行輔導者,應組成輔導小組;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並應包括輔導人才庫之輔導員至少一人(偏遠地區學校除外)。小組得包括校外教育學者、法律學者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校內外績優教師。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哪些人選符合輔導小組的組成規定」,逐項對照第 27 條即可。校外教育學者、法律學者專家,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校內外績優教師,均列在得納入小組的人選中;家長會長則不是該條列出的成員類別。
第 15 題2 分
國中發生教師疑似體罰學生事件,學校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召開校事會議之後,組成調查小組。請問該校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多久內完成調查報告?
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中,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報告的期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辦法第 21 條規定: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且不得逾一個月。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學校組成「調查小組」,並詢問自第一次會議起多久內完成調查報告。直接對照第 21 條所定的通常期限,即為二個月;延長期限是例外,不是本題所問的原定期限。
選項分析
第 16 題2 分
根據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可以稱為何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法定名詞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3 條第 3 款第 3 目將「性霸凌」定義為: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且非屬性騷擾的行為。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詞:「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以及「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這組用語直接對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 條的「性霸凌」定義,因此選項為性霸凌。
選項分析
- (A) 性騷擾:錯誤。 性騷擾是與性或性別有關、違反他人意願的言詞或行為等;
第 17 題2 分
根據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幾小時?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8條對國民中小學性別平等教育時數的規定。學校除須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還須實施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該時數規定為四小時。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適用對象是「國民中小學」,並詢問每學期應實施相關課程或活動的最低時數。直接對照《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8條,即可判定法定最低時數為四小時。
選項分析
第 18 題2 分
根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小明在班級犯了小錯,老師要管教他,請問下列何者不是一般管教措施?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第7條所列的「一般管教措施」。依第6條,一般管教措施是由教師個人採取;教師採取措施時,須基於引導學生發展的考量,並衡酌學生身心狀況。
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第7條明列口頭糾正、要求站立反省,以及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等措施,並分別規定了限制。要求學生自打嘴巴則涉及身體侵害,不屬於一般管教措施。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第7條列舉項目,並核對站立反省及暫時保持距離的時間限制。符合條文列舉及限制的選項屬一般管教措施;要求學生以傷害身體的方式自我處罰,則不符合管教措施的目的與原則。
選項分析
(A) 口頭糾正:正確。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第7條第2款明列「口頭糾正」為一般管教措施。
第 19 題2 分
根據《學位授予法》,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幾人,由校長遴聘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學位授予法》第 8 條所定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的人數及委員遴聘方式。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法規,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校長遴聘。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直接對照《學位授予法》第 8 條規定:委員人數下限為 5 人,上限為 9 人,因此選擇涵蓋「5~9 人」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20 題2 分
根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者,自國民教育階段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幾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測驗申請設立或改制「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時,國民教育階段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學生總人數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該目規定,每年級學生人數不得超過 50 人;自國民教育階段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 600 人。題目問的是跨教育階段的總人數上限,因此直接對應 600 人。
第 21 題2 分
根據《教育基本法》,國民基本教育階段,國家應予保障學生之下列哪些權利?
① 學習權 ② 受教育權 ③ 身體自主權 ④ 專業成長權 ⑤ 人格發展權
下列組合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所明定的學生權利。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的法規,學生的「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
法條列出的四項權利依序為:
- 學習權
- 受教育權
- 身體自主權
- 人格發展權
「專業成長權」不在這項列舉中。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從題目五項中找出條文列明的四項,再排除未列入者。依此,①②③⑤正確,④錯誤。
選項分析
- ① 學習權:正確。屬於第 8 條第 2 項明定、國家應保障的學生權利。
- ② 受教育權:正確。同為第 8 條第 2 項明定的權利。
- ③ 身體自主權:正確。同為第 8 條第 2 項明定的權利。
第 22 題2 分
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招收 3 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 16 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幾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6 條關於幼兒園班級配置教保服務人員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的班級,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二人。
解題方法
題幹明確指出幼兒年齡為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且班級招收十六人以上,直接套用第 16 條的人數級距:
因此應置二人。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為審議某私立學校之設立,應設置私立學校諮詢會。該諮詢會由 25 人組成,提供諮詢意見,其中該私立學校教師代表及學校法人代表合計不得少於幾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私立學校法》第4條所定私立學校諮詢會的委員組成比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諮詢會委員為15人至25人;私立學校教師代表及學校法人代表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的五分之二。
解題方法
題目已知諮詢會由25人組成,將委員總數乘以五分之二:
因此,教師代表與學校法人代表合計至少須有10人。
選項分析
第 24 題2 分
根據現行《技術及職業教育法》,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包括時數至少幾小時之業界實習,由師資培育大學安排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24 條第 2 項對職業群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包括至少 18 小時的業界實習,並由師資培育大學安排。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及「業界實習」,對應《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24 條第 2 項,即可直接得出法定最低時數為 18 小時。
選項分析
第 25 題2 分
根據現行《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行政院應置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委員幾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9 條所定的「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委員人數。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委員會置委員 13 人至 17 人。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行政院設置的「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再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9 條核對委員名額範圍:13 人至 17 人。題目選項中,符合此範圍的是「13~17 人」。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多少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
核心觀念
本題考「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開會門檻。依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有效的《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第 5 條,會議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則須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始得開會」所需的出席比例,直接對照準則第 5 條即可: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才得開會。注意這裡計算的是全體委員人數,不是出席委員人數。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根據《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在原住民族地區,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學生總數多少以上者,才可以認定為原住民重點學校?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3 條對「原住民重點學校」的認定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在原住民族地區,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即可認定為原住民重點學校。
解題方法
抓住題目限定的「在原住民族地區」,直接套用施行細則的地區別標準:比較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與學生總數,比例達三分之一(含)以上即符合條件。
選項分析
第 28 題2 分
根據《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之規定,每學年開學後多久內,班級教師應協助成立班級家長會?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對班級家長會成立時程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辦法第 5 條規定:每學年開學後二週內,班級教師應協助成立班級家長會,並提供相關資訊。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每學年開學後多久內」及「班級教師應協助成立班級家長會」,直接對照辦法第 5 條所定期限:開學後二週內。
選項分析
第 29 題2 分
小美剛從師範院校畢業,經過教檢與教甄考試,終於考取某國中擔任正式合格教師。按照目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她的聘期初聘為 1 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幾年?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中教師的聘期規定。依民國 114 年命題時適用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7 條,中等學校教師初聘為一年;初聘之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國中屬中等學校,因此適用這項規定。
解題方法
先依題幹辨認教師任職學校層級,再套用聘期規定:題目是國中正式合格教師,屬中等學校教師;初聘一年之後,每次續聘均為二年。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某人在國中任教,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應於聘約期滿幾個月前以書面通知該國中?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民中學教師在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提前多久以書面通知學校。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應於聘約期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
解題方法
題幹情形是教師自行決定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直接對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抓住條文中的「一個月前」即可作答;本題不需另行計算。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根據現行《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教師利用部分辦公時間專業發展,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幾小時為限?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 7 條規定,教師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行專業發展,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 8 小時為限。這是每週公假時數的上限,不是應給時數。
解題方法
題目直接考第 7 條所定的時數上限。抓住「部分辦公時間」與「每人每週公假」兩個關鍵詞,即可對照法定上限:8 小時。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根據《教師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的取得應經過下列哪一種程序?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教師法》第 4 條規定,教師資格分為「檢定」與「審定」兩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採檢定制,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採審定制。
因此,題目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的取得程序,關鍵是辨認其採「檢定制」,不是學校推薦或審查程序。
解題方法
先依《教師法》第 4 條區分適用對象: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採檢定制。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採審定制。
再從選項中找出符合「檢定」的程序。依題目選項的表述,教師資格須經考試通過並檢定,故選(B)。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我國憲法有關教育事務的規範,下列何項敘述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本文及《憲法增修條文》對教育事務的規定。判斷時須注意:憲法本文第164條原有教育、科學、文化經費的最低比例規定,但《憲法增修條文》另有規定,使該比例不再構成預算編列限制。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4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憲法條文,特別檢視選項提到的「教育、科學、文化經費至少百分之十五」是否仍受憲法本文第164條拘束。《憲法增修條文》優先適用;只看憲法本文,會誤判選項。
選項分析
- (A) 正確。《中華民國憲法》第108條規定,教育制度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選項內容符合憲法本文規定。
第 34 題2 分
依照我國憲法本文、增修條文與《教育基本法》的規定,下列對於馬祖(連江縣)教育事務規範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憲法》第 163 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以及《教育基本法》第 5 條對教育均衡發展、偏遠地區教育補助與馬祖教育文化保障的規定。解題關鍵是分清楚「優先補助」和「經費全部由國庫支應」的差別。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按法源逐一對照選項:
- 《憲法》第 163 條要求國家注重各地區教育均衡發展,並規定邊遠及貧瘠地區的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
- 《教育基本法》第 5 條規定,對偏遠及特殊地區的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
-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規定,國家應保障扶助馬祖等地區人民教育文化的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
其中「由國庫補助」並不等於「全部由國庫支應」,因此判斷經費負擔範圍,是辨認錯誤選項的要點。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我國憲法、教育基本法及國民教育法對私立學校有關的規範,下列各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核心為我國教育法制體系中,憲法、教育基本法與國民教育法對於「私人興學/私立學校」之法制定位、保障、人事進用與監督規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私人興學之權利性質與保障:憲法第 22 條(非列舉基本權保障,司法院釋字第 382 號、第 659 號解釋闡明)、憲法第 162 條(國家監督權)、教育基本法第 7 條第 1 項(人民興學權與政府獎助義務)、國民教育法第 8 條第 1 項(私人得依私立學校法及相關法規設立國中小)。
- 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之法律適用:教育基本法第 7 條第 2 項為概括原則,具體委辦事項應適用專法《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及相關法規。
- 私立學校教職員進用程序:國民教育法第 26 條第 2 項(校長聘任合格教師、遴用職員,報主管機關備查)。
- 私立學校獎補助原則:教育基本法第 7 條第 1 項及私立學校法第 59 條規定,政府負有依法獎助或協助之法定職責。
解題方法
本題屬「法條規範比對型」題目,切入點如下:
- 法條文字精確比對:檢視《國民教育法》中有關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及職員進用程序之權限劃分。
- 基本法與專法位階判斷:《教育基本法》為教育方針與體制原則之綱領法,具體行政措施與權利義務需由各級教育專法規範。
- 法律原則確認:檢驗教育法制對私立教育事業究竟是採「放任不補助」還是「依法監督且依法獎助」之基本原則。
選項分析
- (A) 錯誤:
- 憲法本文並無「明文列舉」私人興學自由:憲法第 162 條僅規範「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構,依法受國家之監督」,並未直接出現「私人興學自由」之文字;私人興學自由係本於憲法第 22 條概括條款,經司法院釋字第 382 號、第 482 號及第 659 號解釋所肯認之憲法上權利。
第 36 題2 分
下列何者並非《教育基本法》所揭示的教育目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育基本法》第 2 條第 1 項所揭示的教育目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教育目的包括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人民尊重基本人權、保護生態環境,以及瞭解與關懷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
解題方法
把各選項的關鍵詞與第 2 條所列教育目的逐一對照。若選項表述的目的不在法條中,即為題目所問「並非」的項目。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下列各項教育領域的行政命令,何者法律性質與其他三者不同?
核心觀念
本題考行政命令的法律性質,關鍵在於區分《行政程序法》第150條的法規命令與第159條的行政規則。
- 法規命令: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具有抽象規範效力的規定。
- 行政規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職權所作、原則上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規定。
判斷時,不能只看名稱。施行細則、辦法、準則等通常是法規命令;「要點」常是行政規則,但仍應依內容與訂定依據判斷。
解題方法
逐一看各選項是否依法律授權,對外規範人民或機關的權利義務;再與規範機關內部組織、運作的規定區分。
前三項均屬依法律授權訂定、具有對外規範效力的法規命令。只有「本國語文教育推動會設置要點」主要規範推動會的設置與運作,屬行政規則,因此法律性質不同。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下列各類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事項,何者不是適用或準用《教師法》規定辦理?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不同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事項,究竟是直接適用《教師法》、準用其規定,或由其他法規另行規範。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教師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的專任教師,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教師法》。同條另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的權利義務、聘任、終止聘約及停止聘約執行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一類事項,再查看《教師法》有無直接規範或準用規定:
- 教師本身的停聘、解聘或資遣,先看《教師法》及其適用範圍。
- 校長的申訴,查看《教師法》是否明定得準用申訴規定。
- 代理教師終止聘約或停止聘約執行,查看《教師法》是否直接規範;若由專門辦法規範,便不能將該事項說成適用或準用《教師法》的規定辦理。
選項分析
(A) 軍事院校中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教師的停聘事項:適用《教師法》,不是答案。 《教師法》第 3 條第 2 項將軍警校院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的專任教師納入適用範圍;停聘事項屬《教師法》規範的教師人事事項。因此,軍事院校這類教師的停聘,原則上依《教師法》辦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 39 題2 分
《大學法》對直轄市設立的市立大學(下稱該校)訂有相關規範,下列何者不符合該法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學法》第 4 條、第 7 條及第 9 條對公立大學設立變更、合併,以及校長遴選與續聘評鑑的規定。直轄市立大學屬公立大學,但合併、校長遴選辦法等規定,與國立大學並不完全相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所稱「該校」是直轄市立大學,再逐項核對法條對不同類型大學的程序要求。特別注意:大學合併時,直轄市立大學的法定同意程序與國立大學不同;校長遴選辦法也由不同機關訂定。
選項分析
- (A) 正確。《大學法》第 4 條規定,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的設立、變更或停辦,由各級政府依序報經教育部核定或調整。該校由所屬直轄市依序報教育部,符合規定。
第 40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專任教師依《教師法》或《國民教育法》應負的義務?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專任教師的法定義務。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教師法》第 32 條列明教師義務,其中包括從事與教學有關的研究、進修,以及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國民教育法》則規定學校設校務會議及其成員組成。
家庭訪問常見於教師輔導工作或學校相關規定,但並非《教師法》或《國民教育法》明列的專任教師法定義務。
解題方法
先逐項對照法規中的義務,再辨認選項是否把教師常見的工作要求,誤寫成兩部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定義務:
- 《教師法》第 32 條第 5 款: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 《教師法》第 32 條第 7 款: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 《國民教育法》規定校務會議成員包括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
以上法規內容都能對應選項中的研究進修、行政工作及校務會議;「實施學生家庭訪問」則未列為上述法律所定的教師義務。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學校為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時,下列何者不符合《特殊教育法》之規定?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殊教育法》第 31 條所定的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IEP)規範,包括訂定時的參與人員、專業人員參與、訂定期限與定期檢討,以及參考中央主管機關指引等。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抓住第 31 條對不同學生身分所設的期限:一般在學學生原則上於開學前訂定;轉學生於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新生則須先於開學前訂定初步計畫,並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檢討修正。因此,「所有學生一律開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把不同情況混為一談,與法定期限不符。
選項分析
第 42 題2 分
有關家庭教育的實施方式,下列各項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家庭教育法》(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對於家庭教育推動機制、學校實施責任以及弱勢優先對象之法定作為義務之規範。涉及法條包含:
- 《家庭教育法》第 5 條(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之設立與主任委員)
- 《家庭教育法》第 11 條(師培大學及大專校院之家庭教育課程)
- 《家庭教育法》第 12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正式課程外之實施時數)
- 《家庭教育法》第 14 條(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對象與措施之訂定權責)
解題方法
解答教育法規選擇題時,應採取**「權責機關比對」與「法定義務強度(應 vs. 得/視需要)」**兩個關鍵切入點:
- 檢視推動主體是「各級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還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檢視法定義務是「法律羈束義務(應)」或是「得視需要/視實際情況辦理(裁量)」。
- 題目詢問「何者錯誤」,透過法條構成要件比對,即可迅速抓出偷換概念與放寬條件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敘述正確: 依《家庭教育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針對大專校院部分,同法第 11 條僅規定主管機關促請師培大學將其列為必修或通識,各大專校院係「得視需要開設相關學程或課程」,並未強制規定須於「正式課程之外」實施課程與活動。因此,「僅有高中以下學校須在正式課程之外實施家庭教育課程」之敘述符合法規意旨。
第 43 題2 分
下列有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簡稱申評會)組織規範之說明,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的申評會組成規範,包括未兼行政職務教師的比例、主席產生方式與任期,以及大專校院教師組織代表的推薦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準則,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申評會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大專校院申評會的組織、主席產生方式及委員任期,由各校訂定規定;教師組織代表原則上由該校教師會推薦,無教師會時,則由教育階段相當之他校教師會或直轄市、縣(市)教師會推薦。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比例、任期與推薦程序是否符合準則。比例是三分之二;主席由委員互選,任期為一年;大專校院相關規定由學校訂定,並非由申評會自行訂定或修正。據此可判斷正確選項為 D。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依據《國民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公立學校依法規向學生收取之代收代辦費用,下列何者不屬之?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教育法》所稱代收代辦費的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代收代辦費是指學生個人需要及使用,或學校為學生相關權益及福祉,接受委託代收代辦的費用;列舉項目包括教科用書書籍費、學生寄宿費、家長會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午餐費。其他費用則須依地方主管機關訂定的自治法規辦理。
解題方法
先把選項與施行細則第 9 條列舉的項目比對。列在條文中的,就是法定代收代辦費項目;未列其中的選項,若題目也未提供其依地方自治法規收取的依據,就不屬於本題所問的法定項目。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學校接獲性別平等事件被害人申請調查,如該事件之行為人為學校教師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簡稱性平會)如何成立調查小組?
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平等教育法》關於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小組的成立與組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同法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性平會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原則上「得」成立調查小組;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性平會「應」成立調查小組,且小組成員「應全部外聘」。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指定的身分:「行為人為學校教師」。教師屬於第 33 條第 2 項列舉對象,因此兩項法律效果都屬強制規定:
- 調查小組必須成立。
- 調查小組成員必須全部外聘。
對照選項中「應成立」與「應全部外聘」兩個要件,即可作答。
選項分析
第 46 題2 分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有關設立實驗教育機構之規範,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中「機構實驗教育」的設立主體、人數限制、場地要求及主管機關。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掌握三個條文重點:
- 第 4 條:機構實驗教育由「學校財團法人以外之非營利法人」設立;每班學生不得超過 25 人,國民教育階段總人數不得超過 250 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總人數不得超過 125 人,生師比不得高於 10:1。
- 第 7 條:機構實驗教育學生學習活動室外面積,每人不得少於 3 平方公尺;但每人樓地板總面積高於 4 平方公尺者,不在此限。
- 第 5 條、第 13 條:機構實驗教育向機構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議通過後,由該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比對選項即可判斷:場地面積的數值正確,其他選項分別錯在法人資格、生師比及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之成員?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中關於「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委員組成資格之法條記憶(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
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第四款至第六款人員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專家、學者代表:具有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者。 三、校長及教師組織代表。 四、具有實驗教育經驗之校長或教學人員。 五、實驗教育家長代表、未成年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成年學生本人。 六、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解題方法
教育法規常考各類「審議會、委員會、評議會」的組織成員與比例限制。解題時直接對應法條列舉之 6 類成員身分;凡未列於法定名單者即非審議會法定成員。本題關鍵在於辨別「實驗教育審議會」著重實驗教育專業、家長與利害關係團體之參與,法條並未如同其他具調查或仲裁性質之委員會般明定「社會公正人士」。
選項分析
- (A) 具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錯誤(屬於審議會成員,不選)。 符合該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第 2 款「專家、學者代表:具有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者」之規定。
- (B) 教師組織之人員:錯誤(屬於審議會成員,不選)。
第 48 題2 分
學校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聘任專聘教師,下列各項有關此類教師資格與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7 條專聘教師的進用、再聘及甄選優待。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條文規定,學校甄選合格專任教師確有困難時,主管機關得以公開甄選方式進用專聘教師,聘期一次最長 2 年。專聘教師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並報主管機關同意後,得由學校校長再聘;原校沒有缺額時,主管機關得指定其他偏遠地區學校聘任。
此外,專聘教師連續任滿 6 年、取得第二專長且表現優良者,得一次再聘 6 年,或依其意願參加專任教師甄選並獲加分優待。
解題方法
先抓住「原校無缺額」這個關鍵,再比對條文是否禁止再聘。法規明定可由主管機關指定其他偏遠地區學校聘任,因此「再聘只能留在原校」的敘述與條文相反。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下列何者不是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當然成員?
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3 條,重點是分辨教評會的「當然委員」與「選舉委員」。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及教師會代表各 1 人;已成立教師會的學校,教師會代表為當然委員。選舉委員則由校務會議選舉產生,包括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以及未兼行政或董事的教師代表等。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是否屬於條文列舉的當然委員。校長、家長會代表,以及已成立教師會時的教師會代表,均為當然委員;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則屬選舉委員。
第 50 題2 分
依據《學校衛生法》規定,高中以下各級學校應置護理人員人數,下列各項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學校衛生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護理人員配置標準。以命題當年(民國 114 年)法規為準:
- 班級數未達 40 班:應置護理人員 1 人。
- 班級數達 40 班以上:至少應置護理人員 2 人。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法條中的「未達四十班」及「四十班以上」兩種情形。題目問高中以下各級學校應置護理人員人數,符合第一種情形的敘述是「班級數未達 40 班者,應置護理人員 1 人」。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