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初等考試五等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第 1 題2 分
中華民國憲法第 159 條至第 161 條,反映出下列哪一項教育價值?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159 條至第 161 條所表達的教育價值。這幾條規定共同強調人民受教育機會的平等,以及國家對不同教育階段與身分者提供教育機會的責任,核心是教育機會均等。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第 159 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 第 160 條: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
- 第 161 條: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
解題方法
先抓住第 159 條的關鍵語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再看第 160 條與第 161 條如何透過基本教育保障、減免學費與提供書籍、獎學金等措施,實際支持人民平等接受教育。這些規定指向教育資源與受教機會的公平分配,因此應選「均等」。
第 2 題2 分
根據教育基本法之規範,實現教育目的,下列何者並無協助之責任?
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育基本法》第2條第3項,考的是協助實現教育目的的責任主體。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解題方法
將題目列出的選項與法條所列主體逐一比對。法條列出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選項中的「民間團體」並未列入此項責任主體,因此為題目所問。
選項分析
- (A) 國家:錯誤。《教育基本法》第2條第3項明列國家負有協助責任。
- **(B) 父母:錯誤。**同項明列父母負有協助責任。
- **(C) 民間團體:正確。
第 3 題2 分
下列關於法令中一般學校辦理宗教活動之規定,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育基本法》第 6 條的教育中立原則,以及私立學校辦理宗教活動的界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教育基本法》第 6 條,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私立學校則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的特定宗教活動,但須尊重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的意願,不得因不參加而予以歧視待遇。
解題方法
先辨別題目問的是「學校能否辦理宗教活動」,還是「能否要求學生參加」。法律允許私立學校在符合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的前提下辦理特定宗教活動;但參加須出於意願,不能強迫,也不能因不參加而差別對待。因此,符合前述條件的私立學校可以辦理活動,選項中只有 (C) 符合法律規定。
選項分析
第 4 題2 分
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每任教滿幾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
核心觀念
本題考《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對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以及專業及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的業界研習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26 條,這些人員每任教滿 6 年,應至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的產業,進行與專業或技術有關的研習或研究。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詞:「技職校院」、「專業或技術科目教師」及「合作機構或相關產業研習」。這些用語指向《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的教師業界研習規定;再依條文記住任教年限為 6 年,即可作答。
第 5 題2 分
教育基本法中關於評鑑工作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育基本法》第 13 條。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並應加強教育研究及評鑑工作,以提升教育品質,促進教育發展。」
條文將教育實驗、教育研究與評鑑工作並列,並指出政府與民間都可能參與;沒有規定評鑑以自我評鑑為主,也沒有要求以教育實驗取代評鑑。
解題方法
抓住第 13 條的兩個關鍵:
- 主體: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
- 要求與目的:應加強教育研究及評鑑工作,以提升教育品質、促進教育發展。
將各選項與條文內容比對,即可判斷正誤。
選項分析
第 6 題2 分
教育基本法中對教師權利的保障,明定哪一項目?
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育基本法》第 8 條對教師與學生權益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第 8 條第 1 項明定:「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同條第 2 項則列出應受保障的學生權利,包括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教師」的權利保障,再比對第 8 條的文字。條文直接寫明教師的「專業自主」應予尊重,因此選項中對應的項目是專業自主權。
須注意,條文用語是「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選項以「專業自主權」表述其保障內容。
選項分析
第 7 題2 分
私立學校法中關於私立學校董事會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私立學校法》對學校法人董事會的規定,重點是董事任期、董事出缺補選、創辦人是否為當然董事,以及董事消極資格。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關鍵字即可:
- 《私立學校法》第 17 條規定董事每屆任期及創辦人擔任當然董事等事項。
- 同法第 18 條規定董事任期中出缺時的補選方式。
- 同法第 20 條列出不得充任創辦人、董事及監察人的情形。
選項若改動任期年數、把「當然董事」限縮為僅第一屆,或否定法定補選義務,即與法條不符。
選項分析
第 8 題2 分
私立學校法中關於私立學校董事會之解散或解除職務,下列規定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私立學校法》對董事會違法失職時的監督處置,以及董事職務解除後臨時董事的職權。解題時要分清楚:主管機關負責命限期改善及聲請法院處理;是否解除董事職務、選任臨時董事,則依法律由法院裁定。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私立學校法》第 25 條規定,董事會、董事長或董事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影響學校法人或所設私立學校校務正常運作時,主管機關應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法人主管機關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視事件性質聲請法院,在一定期間內停止或解除董事長、部分或全體董事職務。
法院解除全體董事職務後,得於新董事會成立前選任一人以上臨時董事,代行董事會職權。據此判斷,選項 D 正確。
選項分析
第 9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教師法所規範的內容?
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師法》規範的事項。依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教師法》第2條,教師資格檢定及審定、聘任、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權利義務、教師組織、申訴及救濟等事項,應依本法規定。條文列有「待遇」,但沒有將「教師工作福利」列為該條明列的規範事項。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教師法》第2條的列舉事項:選項若與條文所列內容相符,即屬教師法規範範圍;若未列入,則為題目所問的「不是」。
選項分析
- (A) 教師資格檢定及審定:錯誤選項。《教師法》第2條明列教師資格檢定及審定,屬教師法規範事項。
- **(B) 教師工作福利:正確答案。
第 10 題2 分
高級中等教育法中關於學校評鑑的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11 條的學校評鑑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應定期對教學、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相關規定由各校訂定;主管機關則得辦理學校評鑑,並依評鑑結果作為協助學校發展及核定補助經費等參考。
解題方法
先分清楚兩件事:一是學校依法定期辦理的「自我評鑑」,二是主管機關辦理的「學校評鑑」。再看選項有沒有把評鑑方式、結果公開或辦理目的說成法律沒有規定的內容。
選項分析
(A) 錯誤。法條規定學校應定期辦理自我評鑑,但不表示主管機關辦理的高級中等學校評鑑一律採自我評鑑方式。
第 11 題2 分
依法令規定,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下列哪些精神?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殊教育法》對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的提供、設施設置所要求的基本精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18 條規定,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的精神。
解題方法
先把法條列出的精神與選項逐一比對。法條明列「社區化」,因此選項中只有(C)符合;其他選項雖是正向用語,並非該條所列精神。
選項分析
- (A) 經濟化:錯誤。 第 18 條未將「經濟化」列為特殊教育提供及設施設置的精神。
- (B) 優質化:錯誤。 「優質化」不是該條列舉的用語。
第 12 題2 分
下列關於教師專業審查會之規定,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師法》所定教師專業審查會(簡稱專審會)的職掌、設置方式及組成運作法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主要見於《教師法》第 17 條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依當時《教師法》第 17 條,主管機關應成立專審會,協助學校處理教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的案件;其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專審會因此是主管機關設置的常設機制,並非等到有個案才臨時成立。
解題方法
抓住三個關鍵:專審會的設置主體是「主管機關」、主要處理的案件是「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將這些規定逐項對照選項,即可判斷只有(B)符合《教師法》的規定。
選項分析
第 13 題2 分
教師法中關於教師資遣,下列規定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師法》第27條的教師資遣事由及程序。教師有法定資遣事由之一,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資遣。常見事由包括:學校因調整、減班、停辦或解散而無適當工作可調任;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以及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解題方法
先區分「資遣」與「解聘」:本題問的是資遣,應核對《教師法》第27條列出的要件,再看選項有沒有把法定事由說完整,以及程序中的主管機關是否寫正確。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選項分析
- (A) 錯誤。 資遣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依學校所在地及層級而定,不一概是教育部。因此將核准機關限為教育部,敘述不正確。
第 14 題2 分
下列關於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之規定,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第 3 條至第 5 條,重點是實習課程的範圍、教學目標,以及依實施場所區分的實施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辦法最近修正日期為民國 107 年 8 月 9 日,相關規定與本題所考內容一致。
解題方法
先對照法條中的明文定義與分類:
- 第 3 條界定實習課程,包括實驗、實務之專業實習課程。
- 第 4 條規定教學目標,是培養專業技能、職業道德及安全與衛生觀念,並提升就業及繼續進修所需基本知能。
- 第 5 條依實施場所列出三種方式:校內實習、校外實習、校內併校外實習。
逐一比對選項,可判斷只有 A 符合條文原文。
選項分析
第 15 題2 分
下列何者是目前法令規定,可保障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的方式?
核心觀念
本題考《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如何保障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例第 6 條規定: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保留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一定名額予偏遠地區學生;並得依偏遠地區學校師資需求,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地方主管機關,提供公費名額或設師資培育專班。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目前法令規定」及「保障師資來源」,對照法條中的具體措施。第 6 條明文列出「設師資培育專班」,因此選項中與法定保障方式一致的是(B)。
選項分析
- (A) 給予在地師資生優先聘任的機會:錯誤。 第 6 條規定的是保留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名額予偏遠地區學生,並非保障在地師資生取得教師職缺或優先聘任。
第 16 題2 分
根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師資培育大學開設第二專長專班,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經費比例是多少?
核心觀念
本題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作答,考《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7 條第 2 項的師資培育經費補助規定。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第二專長學分班,提供現職專聘教師第二專長訓練。
解題方法
題目問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經費的比例,抓住條文中的「全額補助」即可。全額即補助所需經費的 100%,無須計算。
選項分析
第 17 題2 分
下列關於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規定,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的審議原則、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的師生比例與招生年齡,以及實驗計畫結束時的報告與續辦程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中的關鍵字與條例規定:審議考量看「預期成效」;師生比例與招生年齡則是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的設立條件;計畫報告與續辦申請則要特別留意提出時間。
選項分析
- (A) 錯誤。 條例第 8 條規定,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應考量保障學生學習權與教育選擇權、計畫內容的合理性及可行性,以及預期成效。條文沒有規定「優先考量效益性」。
- **(B) 正確。
第 18 題2 分
大學法中關於大學評鑑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學法》第5條的大學評鑑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 大學應定期就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評鑑規定由各大學自行訂定。
- 教育部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結果;評鑑應符合多元、專業原則,相關辦法由教育部訂定。
因此,判斷關鍵是區分「各大學自我評鑑的規定」與「教育部辦理大學評鑑的辦法」。
解題方法
直接對照《大學法》第5條:先看法條列出的自我評鑑事項,再確認規定由誰訂定;接著看教育部辦理評鑑是否公告結果。法條明列「學生參與」,而自我評鑑規定由各大學訂定,教育部辦理評鑑結果則應公告。
選項分析
第 19 題2 分
根據大學法之規定,下列對於校務會議之說明,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學法》第15條的校務會議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大學設校務會議,負責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教師代表須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一次;達法定比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校長須於期限內召開。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大學法》第15條的用語及要求。注意「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不等於「最高決策機關」;會議頻率是每學期至少一次,並非期初、期末各一次。
選項分析
- **(A) 錯誤。**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則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三分之二為原則。選項把法條規定的「全體會議人數」改成「全體會議人數」?題目原文稱「全體會議人數」,與法條相符;但法條實際規定為「全體會議人員」,此處選項文字未改變比例意義。依題目所列內容,比例及三分之二原則均正確。
第 20 題2 分
下列關於國民教育法之規定,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民教育法》之基本制度設計,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 1 月考試當時)適用之法規為準。測驗重點包含:
- 學制階段劃分(舊法第 2 條):國民教育僅限國小與國中,不含高級中等教育。
- 實驗教育理念目的(舊法第 4 條):保障學生學習權與家長教育選擇權。
- 國中小課程中心宗旨(舊法第 8 條第 1 項):法定之課程核心指導原則。
- 技藝教育實施規範(舊法第 8 條第 2 項、第 8 條之 1):適用教育階段與推動型態。
現行法已修正: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國民教育法》全文大幅修正,現行法第 26 條已刪除「民族精神教育及國民生活教育為中心」等歷史文字,改以現代素養導向為主;但本題解題仍以命題當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採用「法條構成要件比對法」:
- 核對學制範疇:檢視《國民教育法》之管轄教育階段,排除非國民教育階段之學制。
- 確認法定立法宗旨:檢驗實驗教育法制化之核心精神是否符合法條關鍵詞。
- 精確比對法條原文:檢視課程精神與技藝教育之法定用字、實施階段與辦理模式,辨識命題者常見的「階段擴張」、「手段限縮」或「概念置換」等誘答手法。
選項分析
- (A) 錯誤 依命題當時《國民教育法》第 2 條規定,6 歲至 15 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 6 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 3 年為國民中學教育。
第 21 題2 分
下列關於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之規定,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對家長資訊請求、意見表達及家長團體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該辦法第 6 條規定,學校應主動公開特定資訊,包含學生權益相關法令及權利救濟途徑;家長也得請求提供其他與其子女教育有關的資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教師或學校不得拒絕。第 7 條則保障家長或家長會向教師或學校提出意見的權利。
解題方法
辨認選項是否把法條規定的權利或義務反向敘述,或額外添加法規沒有的限制:
- 查第 6 條,判斷家長能否請求資訊,以及學校須公開哪些資訊。
- 查第 7 條,判斷家長能否直接向教師或學校表達意見。
- 對家長團體選項,確認法規是否限制團體數量或名稱。
選項分析
第 22 題2 分
下列何者不是特殊教育法所稱之資賦優異類別?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殊教育法》第 4 條所列的資賦優異類別。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資賦優異分為:
- 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 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 藝術才能資賦優異
- 創造能力資賦優異
- 領導能力資賦優異
- 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
其中「體育資賦優異」不是法條列出的獨立類別。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特殊教育法》第 4 條的法定分類。選項若與條文列出的類別相同,即屬法定類別;不在清單中的選項,即為本題所問。
選項分析
第 23 題2 分
下列關於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之規定,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對職業試探教育、職業準備教育、職能基準及師資職前教育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國中辦理技藝教育的合作對象、職業準備教育專業課程的共同設計者,以及職能基準的定期檢討義務。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中的「合作對象」、「課程設計者」、「檢討年限」及「實習時數」,再與《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10、11、24 條的規定比對。選項只要改動法條中的一個關鍵對象或數字,即不正確。
選項分析
(A) 錯誤。《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10 條規定,國民中學為實施職業試探教育,得與「技職校院或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技藝教育;本選項將合作對象改成「商家」,與法條不符。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定之,這部分正確。
第 24 題2 分
有關學生輔導法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測驗重點為**《學生輔導法》**之總則適用範圍、專業輔導人員定義、諮詢組織成員資格及教師在職進修義務。本題以命題當時(民國 112 年)之法規為準,核心依據如下:
- 適用對象與排除規定(《學生輔導法》第 2 條第 2 項)
- 專業輔導人員法定資格(《學生輔導法》第 3 條第 4 款)
- 各級主管機關學生輔導諮詢會組成(《學生輔導法》第 5 條第 3 項)
- 教師在職進修時數規定(《學生輔導法》第 14 條第 2 項)
解題方法
教育法規選擇題中,「適用範圍及其除外條款(但書規定)」歷來是最高頻率的命題陷阱。審題時應優先檢視法規第一章總則對於「名詞定義」與「適用主體」的除外規範:
- 《學生輔導法》雖然原則上涵蓋公私立各級學校,但依法特別將「具備特殊管理與教育法制體系」之特定學校排除在外。
- 比對選項 (A) 將除外學校列入適用範圍,即可直接判定其為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 (A) 選項錯誤(本題應選此項) 依民國 112 年《學生輔導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所稱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但軍事學校、警察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各依其相關法律之規定,不適用本法。」因此,少年矯正學校依其專屬之《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等法律辦理,不適用《學生輔導法》,選項敘述「包括……矯正學校」顯與法條但書相悖。
第 25 題2 分
依據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下列何者不在提供教育實習機構之範疇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對「教育實習機構」的定義。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辦法第2條第1款所稱教育實習機構,包括境內、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班)、實驗教育學校、實驗教育機構、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辦法列出的機構類型逐一對照。屬於法定範疇的選項應排除;未列入定義的機構,即為題目所問。
選項分析
第 26 題2 分
根據全民國防教育法,下列何者不是中央主管機關掌理的全民國防教育事務?
核心觀念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全民國防教育法》為準。本題考《全民國防教育法》第 3 條與第 4 條所定的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職掌。第 2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是國防部;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則分別是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
解題方法
對照第 3 條列出的中央主管機關六項職掌,確認哪些選項屬於條文原列事項。第 3 條包括法規政策研訂、研究發展、工作策劃及考核、獎助及評鑑、人員培訓及在職訓練,以及全國性宣導推展;其中沒有「全國性教材,或訓練場地及武器之準備」。
選項分析
第 27 題2 分
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為兼顧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各級政府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補助,應依據何法之規定加以優先編列?
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5 條,重點是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補助的優先編列依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為兼顧各地區教育均衡發展,各級政府對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補助,應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優先編列。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補助」及「依據何法之規定」。這是《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5 條的直接考點,條文已明確指出依據《教育基本法》,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 (A) 教育基本法:正確。《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5 條明定,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補助應依據《教育基本法》規定優先編列。
第 28 題2 分
依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教育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而提出申請留職停薪,其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所謂「下列情事之一」,不包括下列哪一項?
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重點是區分兩類留職停薪事由:
- 第 1 項列舉的事由,教育人員提出申請時,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 第 2 項列舉的事由,原則上由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考量業務或校務運作狀況,依權責核准。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現行法已於民國 115 年修正第 4 條;但本題所問的侍奉年長或重大傷病直系血親尊親屬,仍屬須依權責核准的事由。
解題方法
先抓住題幹中的關鍵語句「不得拒絕」,再逐一比對第 4 條第 1 項。若某選項列於第 2 項,即使可申請留職停薪,也不屬於機關不得拒絕的事由。
選項分析
- (A) 依法應徵服兵役:正確列於不得拒絕事由。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明定,依法應徵服兵役者提出申請,機關不得拒絕。
第 29 題2 分
依據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之規定,學校應主動公開之資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第六條,測驗學校依法應主動公開哪些資訊。判斷關鍵在於比對法條列舉項目,確認選項描述是否在列。
解題方法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時第六條規定,學校應主動公開的資訊包括:
- 學校校務經營計畫、行事曆。
- 學校年度課程規劃、教學計畫及教學評量方式與標準。
- 教師及行政人員的教學、班級經營與學生學習計畫等相關資訊。
- 學校輔導與管教方式、重要章則及相關規定。
逐項核對可知,前三類選項所述均屬法定公開資訊;兼職行政業務人員的個別聯絡資料則不在列舉範圍內。
選項分析
第 30 題2 分
依據學生輔導法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學生輔導工作發展,應召開學生輔導諮詢會,下列何者不在學生輔導諮詢會的法定委員名單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學生輔導法》第5條所定的學生輔導諮詢會委員組成。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法定委員類別包括學者專家(應包括精神科醫師)、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應包括輔導主任)、教師代表(應包括輔導教師)、家長代表、相關專業輔導人員,以及相關機關(構)或專業團體代表。學生代表不在當年條文列舉的委員類別中。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中的身分與第5條列舉的類別逐一比對;題目問的是「不在法定委員名單內」,因此選出不屬於上述類別的身分。
選項分析
第 31 題2 分
原住民族教育研究中心應負責原住民族教育相關研究之規劃及執行,並因應各級各類學校學生學習需要。原住民族教育研究中心隸屬於哪個機關?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42 條所規定的原住民族教育研究中心設置機關。依民國 112 年的法規,中心設於國家教育研究院,負責原住民族教育相關研究的規劃與執行,並依各級各類學校學生的學習需要,就原住民族教育政策提供諮詢。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引用《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42 條的職掌描述。抓住條文中的「國家教育研究院所設」即可判斷隸屬機關,無須從機關名稱或業務範圍推測。
選項分析
第 32 題2 分
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各機關發布之命令性質?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第 3 條所定「法律」與「各機關發布之命令」的名稱分類。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依第 2 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 依第 3 條,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性質稱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判斷時,先看法規名稱是否屬於法律的法定名稱,再看是否符合命令的法定名稱。
解題方法
四個選項中,只有「條例」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列出的法律名稱;「規程」、「標準」、「辦法」則都是第 3 條列出的命令名稱。因此,名稱為「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者不屬於各機關發布之命令,答案為 A。
選項分析
第 33 題2 分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依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由以下哪一個機關同意?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67 條,重點是退休教職員月退休金的調整,以及調整幅度達特定門檻時須由哪個機關同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調整後給付金額超過原領金額的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解題方法
看到「依規定調整後」「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直接對應《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67 條的立法院同意要件。題目問的是同意機關,無須計算調整金額。
選項分析
第 34 題2 分
下列有關教育基本法的規定,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育基本法》所保障的教育權主體、學力鑑定請求權,以及公私立學校辦理宗教活動的規範。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教育基本法》第 2 條,人民是教育權的主體;第 13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請求學力鑑定的權利。第 6 條則規範教育應本中立原則,並區分公立與私立學校辦理特定宗教活動的限制。
解題方法
先抓各選項中的法條關鍵詞,再與法條主詞、權利內容及公私立學校的規範對照:
- 教育權主體是「人民」,不是「公民」。
- 學力鑑定請求權的表述是「依法律請求」。
- 私立學校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的特定宗教活動。
- 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機關同意也不能排除此限制。
選項分析
第 35 題2 分
有關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法定用語及資訊公開義務。**以下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當年修正公布的幼照法自民國 112 年 3 月 1 日施行;本題所考的定義與公開義務,分別見同法第 3 條及第 37 條。
解題方法
先核對選項中的法律用語是否與法條原文一致:幼兒的年齡界線是「入國民小學前」,教保服務人員包含「園長」;再確認第 37 條規定由誰公開哪些資訊。逐一比對,即可判斷正確選項。
選項分析
**(A) 錯誤。**幼照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幼兒是「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選項把法定界線寫成「入幼稚園前」,與法條不同;幼兒入園後仍屬幼兒,法律界線是入國民小學前。
第 36 題2 分
有關國民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教育法》對國民教育年齡及逾齡失學者的規定,以及《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關於學校設置班級數的原則。解題時要分清「國民補習教育」與「短期補習教育」:兩者名稱相近,但適用對象不同。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當時法規文字。尤其注意逾齡未受國民教育者,法律規定應受的是「國民補習教育」,不是「短期補習教育」;辨明這組名詞即可鎖定錯誤選項。
選項分析
第 37 題2 分
依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之規定,下列哪一項不符合技職校院的定義?
核心觀念
本題考《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3 條第 4 款「技職校院」的法定範圍。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技職校院包括: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是否列在法條定義中。判斷時要特別留意高級中等學校的類型,以及「附設專業群科」所屬的學校類型。
選項分析
第 38 題2 分
有關高級中等教育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級中等教育法》中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導師聘任,以及學生延長修業期限等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判斷關鍵在於核對各選項的法定用語。尤其導師聘任規定明定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選項若加入代理教師,即與法條不符。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高級中等教育法》及相關教育法規的文字:
-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中的九年國民教育,依《國民教育法》辦理。
- 免試入學申請人數未超過核定名額時,應全額錄取。
- 導師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
- 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
其中,導師聘任規定最能直接辨識錯誤選項:法條所列對象是專任教師,未包含代理教師。
選項分析
第 39 題2 分
有關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中,實習輔導教師與教學實習輔導員的資格,以及實習輔導教師每學期可輔導的實習學生人數。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依該辦法第 12 條,實習輔導教師須具有三年以上教學年資,且為編制內專任教師;原則上每學期輔導一名實習學生,符合特定情形時至多三人。依第 12 條之 1,教學實習輔導員須具有與協同實習輔導科目相近的學術領域及二年以上教學年資。
解題方法
先區分兩種角色,再核對各自規定的年資門檻:
- 實習輔導教師:三年以上教學年資。
- 教學實習輔導員:二年以上教學年資。
接著核對實習輔導教師的人數規則:一般每學期一人;稀有類科、教育實習機構位於偏遠地區、偏鄉地區或境外等情形,至多三人。
第 40 題2 分
有關特殊教育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殊教育法》對特殊教育實施階段、資賦優異教育方式、早期療育起始年齡及特教預算下限的規定。解題以本題命題時有效的《特殊教育法》為準;112年6月21日該法全文修正,考試時點在修法前,因此應採修法前條文判斷。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命題時有效的法條:
- 《特殊教育法》第10條:特殊教育分為四個階段。
- 第35條: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教育得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或特殊教育方案。
- 第23條: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早期療育,特殊教育應自二歲開始。
- 第9條:地方政府特教預算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其中只有選項 A 將實施階段說成三個,與法條所列四階段不符。
選項分析
第 41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教育法》的名詞定義,以及《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對「原住民重點學校」的認定標準與重新認定期間。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4 條第 6 款:原住民教育班,是為原住民學生教育需要,於一般學校中開設的班級。
- 同法第 4 條第 5 款及施行細則第 4 條:在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全校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即符合原住民重點學校的認定標準;認定每三學年重新辦理一次。
- 同法第 31 條:原住民公費生畢業前,應取得中高級以上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即可。先確認原住民教育班的定義、公費生的族語能力門檻及原住民族地區學校的認定比例,再核對重新認定的年限。
第 42 題2 分
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有關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處室掌理事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列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處室(單位)的掌理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應注意學生資料的蒐集與分析,屬於輔導室或相關專責單位的職掌,不是圖書室的職掌。
解題方法
逐項將選項中的工作事項,對照施行細則第六條所列的處室分工。教務處負責教學與教學設備等事項;學生事務處負責學生事務,也包含體育及衛生保健;總務處負責文書與事務;輔導室則負責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等輔導工作。
選項分析
- **(A) 正確。**總務處或其他總務事務單位掌理文書、事務、出納、營繕及財物等事項,故學校文書與事務屬其職掌。
- **(B) 正確。
第 43 題2 分
依據大學系統組織及運作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學系統組織及運作辦法》對大學系統的成立程序、系統主席任期、教師借調及經費來源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該辦法於民國 111 年 9 月 30 日修正,題目所涉規定在命題當年均已施行。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辦法條文即可判斷:
- 第 4 條規定大學組成系統,須經參與學校的校務會議通過。
- 第 5 條規定系統內教師借調,得不受義務返校授課規定限制。
- 第 6 條規定系統主席無給職,任期不得逾四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 第 9 條規定大學系統得對外募集經費,並分配予各學校負責執行。
四項敘述中,只有(B)將「校務會議」誤寫為「行政會議」,因此錯誤選項是(B)。
選項分析
第 44 題2 分
有關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核心觀念
本題考《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對國民補習教育、進修教育的實施方式,以及補習學校的入學資格和修業年限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明題目考的是哪一類教育,再對照法條中的對象與關鍵限制:
- 國民補習教育由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附設的國民補習學校實施。
- 進修教育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需要附設進修學校實施。
-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沒有入學資格限制;國民中學補習學校修業年限不得少於三年。
- 國民中學畢業未繼續受教育者,得接受部分時間的職業進修教育,至十八足歲為止。
逐項比對可知,只有(B)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第 45 題2 分
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原住民族教育法》的立法依據,以及民族教育實施與經費補助、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應辦事項。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1 條明定,本法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制定;第 18 條規定學校實施民族教育及其經費來源;第 43 條則規範特定政府機關、事業及財團法人辦理多元文化教育的義務。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法條,特別留意經費補助的主體與範圍:法條若僅規定「編列預算補助」,就不能解讀成「中央政府全額補助」。此題錯誤選項正是把補助規定擴大成全額補助。
選項分析
- (A) 正確。《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1 條規定,本法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制定。選項所述立法依據正確。
- **(B) 正確。
第 46 題2 分
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之規定,主管機關及學校應加強實施相關教育,以作為校園霸凌之防制基礎。下列哪一項不在校園霸凌防制之明列範疇內?
核心觀念
本題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所列的校園霸凌防制教育範疇。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準則第8條第2款明定,主管機關及學校應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以奠定防制校園霸凌的基礎。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條文列舉的教育項目即可。題目問「不在明列範疇內」,因此找出未列在法條中的選項。
選項分析
第 47 題2 分
依據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之規定,學校經主管機關查核認定者,列為預警學校。有關預警學校之認定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 5 條「預警學校」的認定事由。依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學校有第 5 條第 1 項所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查核認定,即列為預警學校。
要注意區分「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積欠教師薪資且經主管機關依《教師待遇條例》處以罰鍰,是第 6 條列為專案輔導學校的事由,並非第 5 條的預警學校認定事由。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選項與《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的預警學校事由:
- 財務狀況惡化,有影響校務正常營運之虞。
-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最近一學年度,至少半數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的師資質量不符法規基準。
-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最近一學期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結果不通過。
-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合格教師比率未達百分之五十。
再確認選項 D 是否屬於上述預警事由,或是條例中其他階段的事由。
選項分析
第 48 題2 分
有關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的法源、董事職務限制、主管機關輔導關係,以及我國籍學生比例。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對照辦法條文,特別留意選項是否把法規用語改成較強的權限描述。辦法規定海外臺灣學校受轄區我國駐外館處「輔導」;「直接督導與管理」並非法條所定關係,因此 C 錯誤。
選項分析
第 49 題2 分
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有關實驗教育學校設立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核心觀念
本題考《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4條,重點是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申請設立或改制時,須符合的招生、學生人數、師生比例與場地面積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2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將四個選項逐一對照第14條規定即可。最容易混淆的是專任教師與學生人數比例:條文規定不得低於一比十,題目選項寫成一比十五,標準較低,因此不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 (A) 正確。 招生對象為六歲至十八歲之學生,符合第14條規定。
- (B) 正確。 每年級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
第 50 題2 分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下列何者不在其辦理方式之中?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殊教育法》第 13 條所列的特殊教育班辦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2 年)法規為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得設特殊教育班,辦理方式有三種:
- 分散式資源班
- 巡迴輔導班
- 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抽離式」指學生在特定時段離開普通班接受教學的方式,不是《特殊教育法》第 13 條所列的特殊教育班類型。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特殊教育法》第 13 條的三種法定名稱。三個選項若與條文所列方式相符,即非本題答案;未列於法條中的「抽離式技藝學習班」就是題目所問的項目。
選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