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初等考試五等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考古題詳解

111 年・初等考試・五等・教育行政
試題代碼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 題2 分

依教育基本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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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育基本法》第 10、11、13、14 條,重點在辨認條文中的義務用語與授權用語。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對照選項與《教育基本法》條文。若條文規定政府「應」辦理,選項改成「得」辦理,就會改變法律要求,屬錯誤敘述。本題的關鍵在第 10 條對教育審議委員會的規定。

選項分析

  • (A) 正確。《教育基本法》第 14 條明定:「人民享有請求學力鑑定之權利。」選項符合條文。
  • **(B) 正確。**第 11 條規定,國民基本教育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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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 分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有關學校人員之任用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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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教育人員的任用消極資格,以及學校主計、人事人員的任用程序。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該條例第 31 條,曾服公務而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條文也將「有痼疾不能任事」列為不得任用的情形之一。因此,選項 D 所列兩項均屬法定消極資格。

解題方法

先辨認選項是在考「任用程序」還是「不得任用的資格」。A、B、C 敘述學校人員的任用權責或資格訂定機關;D 則直接列出不得任用的情形。再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規定逐項核對,判斷陳述是否符合條文。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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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 分

依家庭教育法之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多少小時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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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家庭教育法》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的最低時數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12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三個關鍵條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正式課程外」,再對照《家庭教育法》第 12 條,即可確認最低時數為四小時。題目詢問的是法定最低要求,不是學校實際安排的總時數。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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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 分

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實驗教育辦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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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的實驗教育辦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例所稱的辦理方式分為三種:個人實驗教育、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

解題方法

辨認題目中的名稱是否屬於條例明定的三種辦理方式即可。選項中,個人、團體、機構均為法定類型;「國際實驗教育」不在其中,因此選它。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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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題2 分

依學校衛生法規定,學校對患有下列哪項疾病的學生應加強輔導與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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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學校衛生法》第 12 條,辨別哪些學生依法需要學校「加強輔導與照顧」。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列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糖尿病、血友病、癌症、精神疾病、罕見疾病,以及其他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的學生;必要時,學校得調整其課業及活動。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法定用語「加強輔導與照顧」,再核對《學校衛生法》第 12 條列舉的疾病。選項中只有「心臟病」明列於該條,因此選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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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題2 分

依特殊教育法之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下列何者不是其辦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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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殊教育法》所列的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班辦理方式。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特殊教育法》第 11 條第 1 項列有三種方式:

  1. 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2. 分散式資源班
  3. 巡迴輔導班

題目要找的是未列入這三種法定方式的名稱。

解題方法

將各選項與法條列舉的三種辦理方式逐一比對。名稱完全符合條文的選項,就是法定辦理方式;未出現在列舉項目中的,即為本題所問。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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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題2 分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學校校長、教師或職工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幾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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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平等教育法》關於校園性別事件的通報時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21 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除依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解題方法

題幹直接詢問法定通報期限,辨識《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的「至遲不得超過」即可。題目提到需另依相關法律通報,不會改變本法所定的 24 小時期限。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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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題2 分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何者不是其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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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性別平等教育法》中中央主管機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法定任務。解題關鍵是分辨「性別平等教育」的職掌,與「家庭暴力防治」等其他領域的工作。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當時《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包括研擬全國性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推動課程、教學、評量與相關研究發展,以及規劃辦理性別平等教育人員培訓等。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中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法定任務。凡屬性別平等教育政策、課程教學或教育人員培訓,均與該委員會職掌相符;「家暴防治」則屬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並非本法所列的委員會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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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題2 分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除了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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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對幼兒園班級人數及混齡編班的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相關規定列於該法第 16 條:

  • 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
  • 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

題幹排除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的特別規定,因此直接依一般規則判斷。

解題方法

先抓住兩個年齡區間及其班級人數上限:二歲以上未滿三歲為十六人;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為三十人。再比對各選項。題目問「何者錯誤」,所以找出與法定規定不符的敘述。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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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題2 分

依大學法之規定,大學應建立何種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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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學法》第 21 條所定的大學教師評鑑制度。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評鑑教師的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並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的重要參考。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法條關鍵語句:「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與「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即可對應《大學法》第 21 條。條文所稱的制度名稱就是「教師評鑑制度」。

選項分析

  • (A) 教學評量制度:錯誤。 教學評量著重教師的教學表現,範圍不足以涵蓋條文所列的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
  • **(B) 教師評鑑制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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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題2 分

依國民教育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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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教育法》中三項規定:國中技藝課程的參加原則、國民中小學圖書館與閱讀課程,以及教科圖書的審定和選用分工。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國民教育法》第 7 條之 1,國中三年級學生應在自由參加原則下,由學校提供技藝課程選習。教科圖書則由教育部審定,並由學校依校務會議訂定的辦法公開選用。

解題方法

先找出敘述中是否漏掉法條所定的關鍵條件。技藝課程雖由學校提供,但學生參加須以自由參加為原則;若選項說成必修,便與法條不符。其餘選項再對照圖書館、閱讀課程及教科圖書審定選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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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2 分

依大學評鑑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大學評鑑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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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大學評鑑辦法》所定的大學評鑑類別。解題關鍵是辨別「大學校院及其學術單位的評鑑」與「大學自行辦理的教師評鑑」:教師評鑑不屬於該辦法列舉的大學評鑑類別。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依《大學評鑑辦法》確認法定評鑑類別,再逐一比對選項。辦法所列類別包括校務評鑑、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評鑑,以及學門評鑑;「教師評鑑」不在其中。因此,選出未列入法定類別的選項即可。

選項分析

(A) 校務評鑑:正確列為大學評鑑類別。 校務評鑑以大學整體校務運作與發展為評鑑對象,屬於《大學評鑑辦法》所定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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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2 分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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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4條,重點是辨別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不同班型的班級人數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第4條規定:

  • 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每班不得超過三十人。
  • 巡迴輔導班:依各級主管機關規定。
  • 分散式資源班:依各級主管機關規定。

解題方法

先依班型分類,再核對題目所述的人數限制:集中式班有明確的全國上限;巡迴輔導班與分散式資源班則由各級主管機關規定。題目問「何者錯誤」,因此找出與集中式班法定上限不符的選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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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題2 分

依教師法之規定,有關教師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之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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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師法》所定「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的事由。作答時須核對各選項是否符合民國 111 年《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的具體要件;僅有不當行為,未必當然達到終身不得聘任的程度。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行為類型及法條要件,特別留意是否還須具備結果、嚴重程度或經調查確認等條件。性侵害行為、造成學生身心嚴重侵害的體罰或霸凌,均屬法條列舉的終身不得聘任事由;升等著作或發表違反學術倫理,則不因這項描述本身就當然符合該類事由。

選項分析

(A)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依民國 111 年《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相關規定,未通報須「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才符合該款的終身不得聘任事由;該款另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相關證據等情形。選項未寫出「致再度發生」等要件,文字並不完整。依官方答案的命題脈絡,此選項意在指向法定通報事由。

(B)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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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題2 分

依教師法之規定,有關教師資遣,應通過下列何項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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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師法》所定的教師資遣程序:教師資遣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解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資遣案由哪個會議審議」,再依《教師法》的程序規定判斷。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評審會)負責審議教師的聘任及相關人事事項,教師資遣案屬其審議範圍,因此選 A。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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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題2 分

依教師法之規定,教師接受聘任後,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下列何者不是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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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師法》所定教師接受聘任後的義務,以及教師是否負有「擔任行政職務」的義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當時《教師法》第 32 條第 1 項,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及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依相關法令及學校安排的課程實施適性教學;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等。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教師法》第 32 條所列義務。要特別分清楚「參與行政工作」與「擔任行政職務」:前者是教師法明定的義務;後者並未列為教師接受聘任後一律必須履行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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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題2 分

依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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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中委員會的組成、職務及會議規定。解題關鍵在於分辨主任委員的產生方式:主任委員由教育部部長指派次長兼任,並非由部長本人兼任。

本題法規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為準。

解題方法

先對照辦法中委員會的人員組成與會議出席規定,再檢查各選項是否符合條文:

  • 辦法第 3 條規定,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教育部部長指派次長兼任。
  • 辦法第 6 條規定,執行秘書由教育部會計處處長兼任。
  • 辦法第 8 條規定,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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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題2 分

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之規定,專科以上學校申評會之組成方式及運作等規定,由各校訂定,經何種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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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8 條第 1 項:專科以上學校申評會的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由各校訂定,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項規定的決定機關是校務會議。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由各校訂定,經何種會議通過後實施」,直接對照準則第 8 條第 1 項的會議名稱,即可作答,不必將申評會與其他校內會議的職掌混淆。

選項分析

  • **(A) 教務會議:錯誤。**教務會議處理教學及教務相關事項;準則並未規定申評會的組成與運作規定須經教務會議通過。
  • **(B) 校務會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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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題2 分

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主席如何產生?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所定的申評會組織與主席產生方式。依該準則第 7 條,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年度規定的主席產生方式即為委員互選。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主席如何產生」,直接定位準則第 7 條,抓住「由委員互選之」這一關鍵文字。主席是由申評會委員彼此選出,並非由校長、教師會長或社會人士當然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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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題2 分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考核會委員應出席委員會議,經多少委員出席,始得開議?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中,考核會開會的出席門檻。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考核會委員應出席委員會議,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始得開議」的最低出席比例,應直接對照辦法所定的開會門檻。條文規定為全體委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因此選擇 A。

「二分之一以上」包含恰好二分之一;若委員總數為奇數,則須有達到二分之一以上的整數人數,例如 7 名委員至少須 4 名出席。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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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題2 分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之規定,有關該會委員的任期與資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三條,重點是專業審查會(簡稱專審會)的委員人數、任期、組成來源,以及召集人與會議主席的產生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111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對照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即可判斷:專審會委員由主管機關首長聘(派)兼,任期二年;委員組成涵蓋行政機關及教育、法律、兒少福利等專業代表,以及校長、家長和教師團體代表;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則由主管機關首長指派。題目將最後一點改成「委員互推」,因此錯在 (D)。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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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2 分

依學生輔導法之規定,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三級輔導,但不包含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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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學生輔導法》第 6 條所定的三級輔導名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三級輔導;法定名稱中沒有「矯正性輔導」。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選項與法條列出的三種輔導名稱。三個法定名稱都出現在選項中,只有「矯正性輔導」不在其中,因此選 C。

選項分析

  • **(A) 發展性輔導:正確列於法定三級輔導中。**主要面向全體學生,透過生活、學習及生涯輔導,促進心理健康、社會適應與適性發展。
  • **(B) 介入性輔導:正確列於法定三級輔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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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 分

依學生輔導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學生輔導法》對主管機關、學校及輔導人員的職責分工,尤其是專任輔導教師的工作方式。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一核對選項所述的機關設置義務與人員責任。判斷專任輔導教師是否「必須排課」時,應區分一般教學排課與其依法執行的個別或團體輔導、心理測驗、諮商等輔導工作;輔導教師的職責不能直接等同於必須排一般課程。

選項分析

  • (A) 正確。《學生輔導法》第 8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辦理學生輔導相關工作。
  •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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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題2 分

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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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對教育經費下限、弱勢教育保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及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設置機關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逐項比對法條中的關鍵用語,尤其注意「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是由哪個機關設置。法條規定「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因此選項若寫成隸屬教育部,即與法定設置機關不符。

選項分析

  • **(A) 正確。**依同法第 3 條第 2 項,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不得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的百分之二十三。計算基礎是「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不是單一年度歲入,也不是歲入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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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題2 分

有關中華民國憲法第 158 條規定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的事項,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中華民國憲法》第 158 條所列的教育文化發展目標。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的「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

解題方法

直接比對各選項與憲法第 158 條的列舉內容。題目問「不包括」,因此找出未列於條文中的項目即可。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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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題2 分

有關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的教保服務內容,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定的「教保服務」內容,重點是辨認法條列舉的服務與發展目標。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法規所稱教保服務,包含提供幼兒健康飲食、衛生保健安全、生理、心理及社會需求滿足等相關服務與教育,並促進幼兒在身體動作、語文、認知、美感、情緒、人際互動等方面的發展。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法定教保服務內容。若選項的方向是照顧幼兒健康、安全、需求或整體發展能力,即屬法條列舉的範圍;若把幼兒教育描述成提早進行學科化的讀寫算識字訓練,則不屬於本題所問的法定教保服務內容。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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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題2 分

國民教育法對於國民小學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的規定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國民小學專任輔導教師的員額編制。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國民教育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國民小學 二十四班以上者,置專任輔導教師一人。本題應以命題當年的法規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國民教育法」所定的專任輔導教師員額,再直接對照該法規定的班級數門檻:國民小學達二十四班以上,置一人。因此,選項中「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符合規定。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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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題2 分

國民教育法規定學生認為學校有關其個人管教措施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應如何提出申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國民教育法》所定的學生申訴程序,重點是辨別「由誰提出」及「向何處提出」。學生認為學校對其個人所採取的管教措施違法或不當,並損害其權益時,應由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民國 112 年《國民教育法》修正後,相關申訴規定已有調整;本題仍依命題當時的規定判斷。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個人管教措施」及「國民教育法」兩個關鍵。本題問的是對學校管教措施提出申訴的程序,不是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救濟,也不是由學生自行提出。依命題時的規定,申訴由學生的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因此選擇同時符合「法定代理人」、「書面」和「向學校」三項要件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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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題2 分

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之規定,除哪類高級中等學校外,得設群、科、學程?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級中等教育法》對不同類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組織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依該法第 6 條,普通型、技術型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得依其類型設群、科或學程;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則不在此列。

解題方法

先辨識題幹問的是「哪一類學校不適用得設群、科、學程」,再對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6 條所列的學校類型。普通型、技術型及綜合型均屬得設者,排除後即為單科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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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題2 分

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之規定,校務會議的學生代表人數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5 條: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經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組成;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5 條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學生代表人數」的法定最低比例,直接對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25 條,即可得知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百分之八,選 (A)。若以校務會議成員總數 NN 計算,學生代表至少為 0.08N0.08N 人;實際人數須為整數,相關比例計算遇小數時採無條件進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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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題2 分

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之規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直升名額不得高於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人數的比例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35 條對附設國民中學部的高級中等學校「直升名額」所設上限。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的直升名額,不得高於其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人數的 百分之三十五。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兩個關鍵詞:「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與「國民中學部應屆畢業學生人數」。這是在問國立學校附設國中部學生直升的名額上限,應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35 條第 6 項第 1 款判斷:上限為應屆畢業學生人數的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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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題2 分

私立學校法規定校長出缺時,學校法人應於多少時間內另行遴選?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私立學校法》第 42 條規定的私立學校校長遴選期限。校長出缺時,學校法人應於六個月內另行遴選,並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條規定的期限為六個月。

解題方法

看到題幹問「校長出缺」及「學校法人另行遴選」,即可對應《私立學校法》第 42 條。依條文直接判斷期限為六個月,無須另作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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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題2 分

依特殊教育法之規定,地方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的比例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殊教育法》對地方政府特殊教育預算編列比例的規定,重點是辨識法條所定的最低比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地方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且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的百分之五。

解題方法

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地方政府預算的「最低比例」,再對照《特殊教育法》的規定:分母是「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最低比例為百分之五。因此選擇符合「不得低於百分之五」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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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題2 分

依特殊教育法之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有那些人員參與?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特殊教育法》對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設置「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及其代表組成的規定。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特殊教育法》第 45 條,學校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問的是「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委員會中「應有」哪一類代表,再對照第 45 條的明文。法條指定的是身心障礙學生的家長代表,因此選項須同時符合「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這個身分。

選項分析

  • (A) 身心障礙學生或家長代表:錯誤。 法條規定的是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沒有規定可由學生或家長擇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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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題2 分

有關教育基本法規定國家應保障的學生權利,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育基本法》對學生權利的保障。依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學生的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明列的權利名稱,再與選項逐一比對。題目問「不包括」,因此找出未列在上述保障項目中的選項。

選項分析

  • (A) 學習權:正確。《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明列學生的學習權,國家應予保障。
  • **(B) 身體自主權:正確。**同項明列學生的身體自主權,國家應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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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題2 分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所列的立法目的,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1 條的立法目的。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條文明定本條例旨在實踐教育機會平等原則、確保各地區教育均衡發展,並因應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的特性及需求。

「因材施教」是教育原則,但不是第 1 條列出的立法目的。

解題方法

逐一比對選項與第 1 條文字。題目問「不包括在內」,所以找出未出現在條文立法目的中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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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題2 分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對於辦理偏遠地區教育會議的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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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19 條第 3 項,重點是辦理教育會議的主管機關、辦理頻率及會議層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三年辦理全國偏遠地區教育會議。」

解題方法

將法條的三個要素與選項逐一核對:

  • 辦理機關:中央主管機關。
  • 辦理頻率:每三年。
  • 會議層級:全國偏遠地區教育會議。

三項都相符的選項即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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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題2 分

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師資培育大學應保留偏遠地區學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的名額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對師資培育名額的具體規定。條例第六條規定,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保留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的一定名額給偏遠地區學生;施行細則進一步明定,「一定名額」為各校該學年度經核定師資生名額的百分之四。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題目問的是施行細則訂定的保留比例,直接掌握「一定名額」的法定比例即可。計算基準是該校該學年度經核定的師資生名額,比例為百分之四。

例如,若某校核定師資生名額為 100 名,依比例計算,保留名額為 4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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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題2 分

依師資培育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設教師資格考試審議會,其成員應有至少一位下列的哪類人員?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師資培育法》第 13 條「教師資格考試審議會之設置」。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教師資格考試,應設教師資格考試審議會,且成員中應至少有一位「原住民族教育專業之學者專家」。

解題方法

抓住法條所列的專業領域,再與選項比對即可。題幹問的是審議會成員至少須有哪類人員;法條明文指定的是「原住民族教育專業」,因此選項中對應的類別為原住民族教育專業之學者專家。

選項分析

  • **(A) 師資培育專業之學者專家:錯誤。**師資培育與教師資格考試相關,但第 13 條要求至少一位原住民族教育專業之學者專家,並未以此選項的師資培育專業作為題目所問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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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題2 分

師資培育法所稱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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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師資培育法》對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的分類,重點是辨認「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修習的教育學分課程名稱。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這類課程稱為「教育專業課程」。

解題方法

題幹已指出課程目的與內容:培育教師所需的教育知能。依《師資培育法》的用語,教育專業課程是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的教育學分課程,因此直接對應選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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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題2 分

師資培育法規定所稱半年全時教育實習包括哪些實習?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師資培育法》所稱「半年全時教育實習」的實習內容。依民國 111 年命題時適用的《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半年全時教育實習包括四項: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

解題方法

先掌握法規列舉的四項實習內容,再逐一比對選項。關鍵在於:「學生輔導實習」不在法規列舉之中,法定項目是「研習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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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題2 分

教師法規定對教師當然暫時予以停聘的情形為何?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師法》對教師停聘的分類:有些法定事由成立時,教師即「當然暫時予以停聘」;另有些情形則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始得暫時停聘或作成其他處分。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教師法》第 21 條規定,教師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宣告,或受徒刑宣告而在監所執行中,應當然暫時予以停聘。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中的「當然暫時予以停聘」,直接對照《教師法》第 21 條的法定事由。選項 B 的「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與條文第一款相符;其他選項雖涉及教師重大違失或刑事責任,但法律所定處理方式不同。

選項分析

  • (A)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錯誤。 這是《教師法》第 14 條所列解聘事由之一,並非第 21 條的當然暫時停聘事由。若符合停聘的法定條件,另依同法第 22 條相關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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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題2 分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規定,修畢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課程,並取得畢業證書者,可擔任下列何者職務?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對幼兒園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任用資格的區分。題目關鍵在於學歷是「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課程」,並已取得畢業證書;依命題當年規定,符合的是助理教保員資格。

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幹所列學歷層級,再對照《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規定的職務資格。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或科課程畢業,對應助理教保員;教保員、教師與園長則各有較高或不同的資格要求,不能只因修習幼兒保育課程就視為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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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題2 分

依專科學校法之規定,對於專科學校教育實施的說明,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專科學校法》中專科學校的修業年限、畢業學分、遠距教學,以及課程與實習的規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核對法條中的關鍵數字,再判斷其餘選項是否符合課程與教學規定。依《專科學校法》第 28 條,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 80 學分,五年制不得少於 220 學分。因此,選項 A 把二年制的最低學分數寫成 120 學分,與法定規定不符,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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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題2 分

依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規定設立社區大學的目的,下列何者錯誤?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 1 條的立法目的,以及第 3 條對社區大學功能的界定。以下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第 1 條的立法目的包括:促進社區大學穩健發展、提升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協助公民社會、地方與社區永續發展,並落實在地文化治理與終身學習。第 3 條進一步列出社區大學的功能,包括強化在地認同及地方創生、發展地方文化與地方知識學,以及促進社區永續發展。

解題方法

把各選項的關鍵詞與法條中的目的及功能逐一比對。判斷重點是永續發展的層次:法條寫的是協助「地方與社區」及促進「社區」永續發展,並未將設立目的寫成促進「國家」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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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題2 分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志願增進生活知能之國民,得受下列何種教育?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對不同補習及進修教育類型的對象與目的之規定。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該法第 3 條將補習及進修教育分為國民補習教育、進修教育及短期補習教育;其中,志願增進生活知能的國民,得受短期補習教育。

解題方法

抓住題幹的關鍵語句「志願增進生活知能」,再對照法條中各類教育的對象與目的。題幹所述正是短期補習教育的適用對象,無須從一般的回流、補習或進修概念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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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題2 分

依學生輔導法規定,下列哪類輔導須對學生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學生輔導法》所定的三級輔導架構,以及各級輔導的工作內容。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發展性輔導是面向全體學生的基礎輔導,學校應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等相關措施。

解題方法

先從題幹抓關鍵語句:「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這是《學生輔導法》對發展性輔導的工作描述。再對照其他三級輔導的對象與目的:介入性輔導著重有需求或適應困難的學生;處遇性輔導著重嚴重適應困難或需要專業處遇的學生。團體性輔導則是輔導的實施方式,並非本題所問的三級輔導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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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題2 分

依學校衛生法規定,學校每週檢查餐飲場所的紀錄應保存幾年?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學校衛生法》所定的學校餐飲衛生管理紀錄保存年限。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的規定要求,學校每週檢查餐飲場所的紀錄應保存三年。

解題方法

題幹的關鍵是「每週檢查餐飲場所的紀錄」及「保存幾年」。辨識為學校餐飲衛生檢查紀錄的保存年限後,直接依命題當年《學校衛生法》相關規定判斷,保存年限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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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題2 分

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所稱使學生於寒暑假或學期中至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是屬於下列何種建教合作?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 3 條對建教合作類型的定義,重點是辨認「學生到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的安排。

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第 3 條第 3 款規定:實習式是指學校依各年級專業課程需求,在不調整課程架構的前提下,使學生於寒暑假或學期中至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

解題方法

先抓題幹中的關鍵語句:「寒暑假或學期中」及「至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這與法條對「實習式」的定義相符,因此選擇(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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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題2 分

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實施團體實驗教育的學生總人數以多少人為限?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核心觀念

本題考《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4 條對不同實驗教育類型所設的人數限制。團體實驗教育是為學生共同實施的實驗教育;條文明定,團體實驗教育學生總人數以三十人為限。

本題以命題當年(民國 111 年)法規為準。

解題方法

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團體實驗教育」,再對照條例第 4 條的分類與人數上限。該條規定團體實驗教育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因此上限是三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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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考古題

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其他年度